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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3-09 11:56:06

Ⅰ 行政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任何一種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必須有其自身的理論基礎作為支撐,否則它就會成為空中樓閣。那麼行政公訴的法理基礎又是什麼呢?社會公共性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公民權利以及社會公共性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的程度,是一國法治狀況和人權發展水平的反映,正如學者所說,「行政訴訟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訴訟領域的具體反映。賦予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不僅僅是一個訴訟程序問題,更重要的是通過行政訴訟這一特定的訴訟制度體現一個國家對公民權利保護的程度。而從行政訴訟制度監督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這一特定角度來說,原告起訴資格的賦予就是其民主權利的一個表現。」
公民的各項權利,根本上是通過法律來確認和規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實際上是法律使公民權利從應然權利,演變為法定權利,再發展成為現實權利的過程。因而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權利,這是由公民權利的性質和法律的性質決定的,也是權利獲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要保障公民權利,首先要為公民權利設立相應的權利制度,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製度根據,包括憲法和普通法律兩個層面的根據。同時,「形成中的權利」的司法救濟是在沒有相應的實體法規范的情形下進行的,此時正當利益享有者需要運用訴訟來判斷其利益的有無,但應當承認其具有訴的利益。
不管如何,僅有制度根據沒有制度保障是不夠的,社會公共性權利必須以切實有效的訴訟手段為依託。就我國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於創制的層面,關注法律規范自身在邏輯結構上的完整性,而忽視從將來法律實施的前瞻性視角關注法律的可訴性問題。」雖然中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社會公共性權利設置了初步的實體權利體系,但由於這些權利往往由多數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個人一般不被認為具有直接的訴的利益,其原告資格不被認可。須知,無救濟即無權利,權利受侵害者都應享有申請救濟的資格;司法救濟是保護公民的最後一道防線,任何一種法律權利要獲得實在性,就必須賦予權利人獲得司法上救濟的權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社會公共性權利,除了通過法律的普遍性實體賦予外,還要獲得可訴性,這是行政公益訴訟確立的法理基礎之一。

Ⅱ 外國論行政公益訴訟現狀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只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內涵大體相當。通過對海外各發達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為我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先進經驗,並同時證明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一) 英國

行政公益訴訟在英國被稱為「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指檢察總長在別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時請求這兩種救濟時,為阻止某種違法而提起的訴訟。 按照英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且也可以依職權,為公共利益而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但在實踐中,檢察總長卻是只應請求人的請求而動。而且,檢察總長一旦賦予請求人必要的起訴資格後,對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現進一步的關注,實際上也就是退出了訴訟,而讓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訴訟一樣進行下去。在此過程中,檢察總長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給請求人而已。

但英國這一訴訟制度的不足是:檢察總長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斷。上議院的判例已經設定,如果檢察總長拒絕同意請求人,法院便不能對他行使自由裁量權提出質疑,也不能容許私人單純以公眾的一員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檢察總長判斷時到底遵循什麼規則卻不得而知。

(二) 美國

「行政公益訴訟」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美國作為典型的普通法系國家,並不將該類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相區別。也即,在美國所謂「行政公益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一樣受相同的法律調整,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條規定:「因行政行為而致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關法律規定之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均有權訴諸司法審查」。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原告的資格經歷了一個從「法定損害標准」到「雙重損害標准」,最後到現在的「事實不利影響標准」的演變。即相對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他就具有了原告資格,而不管這種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規定,也不管這種利益是人身利益、經濟利益還是其他如審美的、娛樂的、環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布盧南所說「如果原告證明他請求審查的行政行為在事實上對他造成了經濟或其他損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資格。」 可見在美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訴的利益。

(三) 法國

法國的行政訴訟可分為完全管轄之訴、越權之訴、解釋之訴和處罰之訴,其中越權之訴是法國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訴訟制度,性質上屬於客觀訴訟 .它是指當事人的利益由於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受到侵害,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該項決定的合法性並予以撤銷的救濟手段。 該訴訟的基礎是為了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保障良好的社會秩序,公民提起越權之訴的條件是,必須與所起訴的行政決定有某種利益關系。這種利益包括物質和精神兩種,只要申訴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就可提起,並不要求與申訴個人利益有直接利害關系。 如果利益是集體的,或是公共利益時,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該利益的團體、組織也可提起。在實踐中各種團體的作用尤為廣泛和活躍,當他們的集體利益受到行政決定的直接影響時,一般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越權之訴。另外,在法國越權之訴可以免去律師代理,事先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四)德國

設置公益代表人制度並由其參加訴訟,是德國行政公訴的一大特點。德國十分注意在行政訴訟中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因為德國學者認為,對於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標准進行衡量。因此,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德國1960年頒布的《德國法院法》專門確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並由他們以參加人的身份參與聯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 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並享有上訴權和變更權。 作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在性質上屬於司法行政官,而且只受政府命令的約束。

(五) 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訴訟被稱為民眾訴訟。所謂民眾訴訟是指國民請求糾正國家或者公共團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並以選舉人的資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無關的其他資格提起的訴訟。 日本民眾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響的選舉人或者其他公眾之一,只有在「法律上有規定時,限於法律規定者,才能夠提起」,可以准用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的程序。作為民眾訴訟的典型事例,有根據《公職選舉法》進行的選舉訴訟和《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居民訴訟等。日本行政法學者認為,民眾訴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國民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客觀上的法律秩序,使國民以選舉人的身份通過訴訟手段制約國家機關或公共性權力機構行使職權的行為,監督行政法規的正確適用。因此,它具有客觀訴訟的性質。日本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民眾訴訟形式有:選舉無效訴訟、當選無效訴訟以及居民訴訟等。

Ⅲ 行政公益訴訟的國外情況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只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內涵大體相當。通過對海外各發達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為中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先進經驗,並同時證明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行政公益訴訟在英國被稱為「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指檢察總長在別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時請求這兩種救濟時,為阻止某種違法而提起的訴訟。按照英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且也可以依職權,為公共利益而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但在實踐中,檢察總長卻是只應請求人的請求而動。而且,檢察總長一旦賦予請求人必要的起訴資格後,對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現進一步的關注,實際上也就是退出了訴訟,而讓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訴訟一樣進行下去。在此過程中,檢察總長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給請求人而已。
但英國這一訴訟制度的不足是:檢察總長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斷。上議院的判例已經設定,如果檢察總長拒絕同意請求人,法院便不能對他行使自由裁量權提出質疑,也不能容許私人單純以公眾的一員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檢察總長判斷時到底遵循什麼規則卻不得而知。 「行政公益訴訟」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美國作為典型的普通法系國家,並不將該類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相區別。也即,在美國所謂「行政公益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一樣受相同的法律調整,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條規定:「因行政行為而致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關法律規定之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均有權訴諸司法審查」。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原告的資格經歷了一個從「法定損害標准」到「雙重損害標准」,到如今的「事實不利影響標准」的演變。即相對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他就具有了原告資格,而不管這種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規定,也不管這種利益是人身利益、經濟利益還是其他如審美的、娛樂的、環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布盧南所說「如果原告證明他請求審查的行政行為在事實上對他造成了經濟或其他損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資格。」可見在美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訴的利益。 在日本,行政公益訴訟被稱為民眾訴訟。所謂民眾訴訟是指國民請求糾正國家或者公共團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並以選舉人的資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無關的其他資格提起的訴訟。日本民眾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響的選舉人或者其他公眾之一,只有在「法律上有規定時,限於法律規定者,才能夠提起」,可以准用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的程序。作為民眾訴訟的典型事例,有根據《公職選舉法》進行的選舉訴訟和《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居民訴訟等。日本行政法學者認為,民眾訴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國民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客觀上的法律秩序,使國民以選舉人的身份通過訴訟手段制約國家機關或公共性權力機構行使職權的行為,監督行政法規的正確適用。因此,它具有客觀訴訟的性質。日本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民眾訴訟形式有:選舉無效訴訟、當選無效訴訟以及居民訴訟等。

Ⅳ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現狀

我國在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還存在一系列障礙。主要包括:
第一,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只把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與組織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排除了個人,范圍過於狹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而在實踐中很難起到環境公益訴訟的應有的效果。
第二,現行環境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應進一步明確。在環境民事訴訟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違法者一般擁有著信息、資金和技術優勢,而原告相對來說處於劣勢地位,不易收集證據。
第三,國務院發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沒有把公益性的訴訟案件明確納入其中,這對大額索賠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和提高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來說都是不利的。 1、公益訴訟缺乏理論上的有力支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資格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也就是說,提起環境民事糾紛必須是那些人身或財產權益直接受到他人民事不法行為侵害的人。這樣的規定顯然對受害人十分不利。因為受害人所遭受的環境侵害大多是「間接的」和「無形的」。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是在具體行政法關系中當事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即使是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引起重大環境公害的,仍不能通過訴訟途徑得到救濟。由此可見,我國的現行訴訟制度對公眾環境利益的保護是軟弱無力的。
2、公益訴訟在實踐中面臨尷尬。公益訴訟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大、涉及面廣,法院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案件的審判標准難以統一。對南京違章搭建紫金山觀景台案、畫家嚴學正訴椒江區文體局案等案件,法院都是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判決原告敗訴,或以當事人訴請的事項「不屬於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將當事人拒之門外。又如律師金奎喜訴杭州市規劃局一案,認為根據《杭州西湖風景名勝保護管理條例》,杭州市規劃局不應核發規劃許可證,允許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建造浙江老年大學,破壞西湖的原有面貌;而西湖區人民法院則認為杭州市規劃局頒發建設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對金奎喜無實際影響,金奎喜「主體不適格」,裁定不予受理。
中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公益訴訟」。此類現象的出現正是我國現階段在行政公益訴訟立法上的盲區所造成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發生時,公民提起的公益訴論在司法制度上處於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

Ⅳ 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的區別

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並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中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

Ⅵ 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有哪些不同

您好!
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並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中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Ⅶ 誰能提供一下有關於(行政公益訴訟)的國內外的著作。

論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

周義發 周沭君
前 言
在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帶有行政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中,常常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於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並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相對人。由於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框架內還沒有明確關於公民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無可厚非的。
相對於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即私益訴訟,行政訴訟的原告若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則不可以起訴,這是防止濫訴原則的必然結果。可是,如果有些主體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違反普通法律或憲法時,在有關國家機關既不追究責任又不接受投訴,或雖接受投訴而不作處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為保障和「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可否允許公民以原告的名義,以危及或損害社會公益的行政主體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中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根據,現實依據是什麼?有哪些因素障礙中國建立這種訴訟制度,如何根據中國的社會需求、文化傳統、實際國情推進我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興趣。
本文主要利用實證研究、個案分析、文本分析、邏輯推導、比較等綜合性的研究方法,從不同角度對公民行政公益訴訟進行比較系統的探討: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訴訟應得到司法救濟;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徵;我國應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由;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路徑選擇;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其結論。

第一章 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徵
為了闡明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具特徵,有必要對公共利益作進一番探討,為討論的進行鋪就一個平台。
第一節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 Welfare)是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 ,或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利益 。它既區別於社會成員個體的利益,也不是社會個體成員利益的簡單加總,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綜合體。
在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相關概念除「公共利益」外,還有「社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等類似概念,表達基本相同的含義。例如,有關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實行徵用的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處罰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而《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對專利權實行強制許可,等等;有關社會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與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也同樣規定了訂立合同應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此外,《票據法》、《證券法》等也均對社會公共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立法法》第四條用「國家整體利益」來表達這一概念,該條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Ⅷ 誰能介紹一下「行政公益訴訟」,謝謝!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系,但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或者向特定機關提出請求,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第一節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Welfare)是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它既區別於社會成員個體的利益,也不是社會個體成員利益的簡單加總,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綜合體。
在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相關概念除「公共利益」外,還有「社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等類似概念,表達基本相同的含義。例如,有關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實行徵用的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處罰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而《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對專利權實行強制許可,等等;有關社會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與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也同樣規定了訂立合同應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此外,《票據法》、《證券法》等也均對社會公共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立法法》第四條用「國家整體利益」來表達這一概念,該條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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