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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3-09 05:58:23

㈠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歷史沿革

1、從建國初期到1958年大躍進前,是農村信用社的普及和大發展時期。

1950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提出首先在華北試辦信用社(部)。1951年5月,第一屆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召開後,人行頒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則草案》等。

2、從1958年大躍進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是農村信用社的跌宕波折時期。

在這段特殊的歷史年代,信用合作事業受到「左」的思想嚴重干擾,先後由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又交由貧下中農管理,最後來交由國家銀行管理。

3、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到行社脫鉤前,是農村信用社的恢復和發展時期。

1984年,國務院轉發《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決定恢復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

4、從1996年行社脫鉤到2003年深化改革試點前,是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快速發展時期。

1996年8月,國務院頒發《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對其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然後按合作制原則加以規范。農村信用社進入了自我管理、獨立發展的新階段。

5、從2003年開始到現在,是農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試點推進時期。

在財政、貨幣和稅收政策的綜合支持下,農村信用社徹底擺脫了發展緩慢,連年虧損的不利局面,迎來了歷史上發展最快的時期。

(1)農村金融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㈡ 中國農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是怎樣的

中國農業銀行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1951年—1952年):
新中國成立後,為了加強農村金融工作,促進土地改革後農村以發展生產為中心任務的實現,經政務院批准,於1951年8月正式成立了中國農業合作銀行。其任務是按照國家計劃辦理農業的財政撥款和一年以上的農業長期貸款,扶持農村信用合作的發展。農業合作銀行成立後,對所賦予的財政撥款和長期貸款業務基本上沒有開展,1952年由於精簡機構而撤銷。
第二階段(1955年—1957年):
為了貫徹國家關於增加對農業合作化信貸支援的要求,根據當時農業生產發展情況和參照蘇聯做法,經國務院批准,1955年3月成立中國農業銀行。其任務主要是辦理財政支農撥款和農業長期貸款與短期貸款,貸款對象主要限於生產合作組織和個體農民,貸款用途限於農業生產,其他農村金融業務仍由人民銀行辦理。1957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並。
第三階段(1963年—1965年):
1963年在貫徹國民經濟「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方針中,國家採取加強農業的措施,增加對農業的資金支援。為了加強對國家支農資金的統一管理和農村各項資金的統籌安排,防止發生浪費資金和挪用資金的現象,1963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議,批准建立中國農業銀行,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建立中國農業銀行的決定,這次農業銀行機構的建立,從中央到省、地、縣,一直設到基層營業所。但是,在精簡機構的形勢下,經國家批准,1965年11月,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再次合並。
第四階段(1979年—1994年):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中明確提出「恢復中國農業銀行,大力發展農村信貸事業。」1979年2月,國務院發出《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決定正式恢復中國農業銀行,恢復後的中國農業銀行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農業銀行的主要任務是,統一管理支農資金,集中辦理農村信貸,領導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農村金融事業。
第五階段(從1994年4月起):
1993年12月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通過改革逐步建立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督和管理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密切配合、協調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安排部署,1994年4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從中國農業銀行分設成立,糧棉油收購資金供應與管理等政策性業務與農業銀行分離,農業銀行開始按照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逐步探索現代商業銀行的運營機制。1996年8月,國務院又作出《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合作經營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經營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農業銀行認真貫徹執行《決定》的有關精神,在矛盾多、時間緊、壓力大的情況下,統一思想,顧全大局,積極支持農業發展銀行省級以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的改革。1997年,農業銀行基本完成了作為國家專業銀行「一身三任」的歷史使命,開始進入了真正向國有商業銀行轉化的新的歷史時期。

㈢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之路

[摘要] 本文分別從宏觀的農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觀的農戶需求出發,分析了我國農村對合作金融的需求,並指出使現有的農村信用社回歸合作制,存在著「路徑依賴」障礙,應結合我國的農村實際,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關鍵詞] 農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一、前言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是以商業化、市場化為主導。在農村金融市場,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造使其大范圍的撤離農村領域,農村的郵政儲蓄也是只存不貸(2007年將成立的農村郵政儲蓄銀行的作用還有待觀察),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為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體。
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中央政府就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但由於歷史的原因,上世紀60年代開始信用社被強制納入國有金融體系,走上了「官辦」的道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曾多次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革,希望恢復其合作原則。但實踐表明,政府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對農村信用社管理權的下放最終加強了地方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控制,並沒有恢復合作金融的本來面目。建立適應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農村合作金融,應是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農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

1.從農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我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呈現集中的趨勢。上世紀70年代末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雖然保留了名義上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卻分散給了農戶,農戶成為了中國農村經濟的主體。這種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會的穩定。雖然我國城鄉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依附於土地,他們不是絕對的無產者,即使在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大量的流動打工者,他們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數在農村還保留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中國並沒有出現大量的城市貧民,沒有社會動亂,都應歸因於這種制度安排。
但是,這種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農業不可能有規模收益,農業的產業化也受到了阻礙。我國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限制於有限的土地資源上,農業的勞動生產率必然低於社會平均水平,投入農業的資本利潤率也會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農業勞動者的收入也必然少於社會平均水平,農村和城市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在我國人口和土地資源約束條件下,城鄉二元結構將長期存在。既然我國的基本體制矛盾是城鄉二元結構,且長期存在,我國的金融制度也有必要按照二元結構來分別安排,不能用商業化來同時滿足城市和農村的金融需求。
商業金融資本的逐利稟性決定其必定追求「規模效應」,資本的積聚會降低單位資金融通的費用。我國目前的農村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經營,沒有規模經濟可言,農業的資本收益率必然低於其他產業。與這種制度對應,分散的農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主體,其所需貸款額小,單位資金融通成本較高。我國農村的制度安排決定商業化的正規金融必定會退出農村領域。在正規金融退出農村金融市場的同時,為防止民間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有必要建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

2.從農戶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曾經說,農戶相當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單位,是按照「理性經濟人」的原則行事的。斯科特則認為,小農經濟關注的是生存,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不能用市場的存在作為前提來分析農戶的行為。
與西方不同,我國社會的特點,特別是在農村,是以家庭為中心,向血緣基礎上的家族擴展,再按人際交往的遠近親疏繼續向外延伸形成「圈層社會結構」。在這種以社會關系網路為核心的「圈層社會結構」內,農業生產和平滑生活支出的金融需求通常以「人情借貸」的方式獲取。這種借貸基本上是以無息的、互助的方式進行,適應於小農經濟。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情借貸」不足以滿足具有商業性質的金融借貸需求,農戶也會尋求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但單個農戶面對金融機構會面臨以下限制:
一是中國農戶的信貸需求中非生產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於維持日常生活的消費支出外,相當規模的資金被用於購置修繕房產、修建祠堂廟宇或是滿足喪葬嫁娶的禮俗要求,貸款缺乏未來收入作為償還保障。
二是農戶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在「人情借貸」中,貸款者和借款者有著較廣泛的聯系,因而具有一定的信息優勢。而正規金融機構面對的是分散的農戶,在進行信貸決策時,缺乏有關農戶特點和活動的私人信息,形成了「事前信息不對稱」,在利率受到政策限制的情況下,只有實行信貸配給。正規金融機構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監督農戶對貸款的使用,形成了「事後信息不對稱」,加大了信貸風險。
三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般來說,具有確定價值的抵押物會增加借款額。對於正規金融機構,抵押物的有效性取決於其變現容易程度。農戶一般缺少用於貸款的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大多為房屋、農具或農產品,正式金融機構由於其與農民生活之間實際距離的存在,在接受的抵押品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劣勢。
四是履行貸款契約的形式單一。農戶的產出都為實物,正規金融機構是不接受實物償還貸款的。農戶在償還貸款時要把實物轉換為現金,需要經受市場風險,分散的農戶更願意持有實物以迴避市場風險。
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組織相比,借貸雙方具有較廣泛的聯系,資金提供者對農戶的私人信息有相當的了解,借貸雙方的生產經營條件和生活環境相似,對抵押物有較高的認同,契約的履行方式也靈活多變,因此,民間金融更適應農戶的信貸需求。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規范民間金融活動,合作化成為有效的選擇。
三、農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4)定義,合作社是一個自願組織在一起的民主的組織形式、一個具有共同目標的協會。合作金融是合作經濟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以合作制原則為標准,以金融資產形式參與,並專門從事規定范圍金融活動的經濟形式。合作金融在西方國家已有140多年的歷史,同時,農村合作金融也是一個國家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1.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的困境
在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出現了異化現象,背離了合作原則。歷次改革經驗表明,使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回歸「合作原則」,會遇到「路徑依賴」的障礙。
首先,經過歷次改革,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已經劃歸地方政府管理,強化了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的控制權,農村信用合作社已成為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調配金融資源的工具,脫離了合作原則。要使農村信用合作社回歸合作原則,就必須歸社員所有,社員享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使用權、讓渡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這樣,必然會削弱地方政府調配金融資源的能力,地方政府必定不會放棄既得的權力和利益。
其次,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依附於國有銀行,與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相適應的社會環境有了很強的「親和力」,一旦要回歸到信用合作制原本的道路上來,仍需要經一個較長的艱難「學習」過程。
最後,信用社的員工與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不再同屬於一個利益群體,前者的經濟地位明顯高於後者。恢復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著信用社從國家銀行附屬機構的位置上降格為農民自身的金融機構,自然會受到既有經濟利益格局的抵制。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回歸」受到上述種種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2.重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 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長於農業經濟體系內部,是農民自發的聯合,而不應是一種外生金融制度安排。內生的農村合作金融應符合自願原則、互助原則、民主管理原則以及非盈利原則。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重建,應從我國的農村實際出發,結合我國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信用社。
首先,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模式應採取多樣化的形式。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較大,不能推行全國統一的農村金融合作模式,應當倡導具有多樣性的地區模式。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村經濟已經市場化,應推動市場化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則建立商業銀行模式。對於正在逐步走向市場化的部分農村,同樣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造,但應建立農村合作金融作為必要的補充。在欠發達的地區,主要以低收入的農民為主,重新建立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解決農民的生活和生產的資金需求。
在農村合作金融的規模方面,不應一味地追求規模效應。新建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主要服務於低收入的社員,如果組織規模的擴大是由於社員金融資產數量的提高,那麼組織的客戶層次已經發生了轉移,即不再是原來的低收入群體,這樣組織的性質就要發生變化,如果來源於低收入社員數量的增多,那麼組織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有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組織不具備顯著的規模經濟的特點。
在組織體系方面,考慮我國農村的實際,可以建立金字塔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體系。在較小范圍內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層合作金融組織,滿足農戶小額的資金需求,基層合作金融組織由於共同利益的需要,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成立更高層次的聯合組織,增強服務能力,即形成農村信用社——縣(市)信用聯社-——省級信用聯社的形式,自下而上層層入股,形成多極法人體系。各級信用聯社本身是具有資金運營能力的獨立法人,可以獨立向農戶提供較大數額的貸款,除此之外,還為基層信用社提供資金調劑、異地支付等服務,還可以對基層信用社進行風險監督。
在內部管理機制方面,堅持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必須真正代表社員利益。在基層信用社,嚴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則,決定信用社的業務類型、人事任免和重大經營決策。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中選舉產生信用社的管理者及常設機構,處理社員平常的小額貸款,較大數額貸款必須由社員代表大會集體決策。社員都可以監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動,信用社定期向全體社員公布信息以確保廣大社員的知情權
在業務經營方面,基層信用社服務對象就是參加信用社的社員,主要以低收入的農戶為主,其金融需求形式比較單一,一般只進行存貸業務和與之相關的結算。針對不同農戶的具體情況,基層信用社可以提供靈活的信貸契約。在合作化初期,基層信用社主要考慮的是為農戶社員服務,而不是盈利。除為農戶提供存貸款服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還應提供諸如教育培訓等公益產品服務,這是信用合作組織在其發展過程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取向。
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還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是弱勢農戶的互助組織,政府應採取優惠政策扶持其生存和發展,利用信貸和稅收等經濟杠桿,通過低稅或減免稅收,低息或無息貸款等方法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提供有利的支持,從而促進農業的發展。

http://www.verylib.com/QiKan/92922Y/199706/5615218.htm
還有

㈣ 農村信用社的歷史

1、合作制產生的歷史背景。農村信用社應立足於「三農」不是憑空定論,而是有著真切朴實的歷史根源的。中國民間有古訓叫做「翻身不忘本」,官方也有名言叫作「富而思源」。農村信用社雖已成就農金巨頭並統領農村金融市場,但其原身胎生於「三農」,本質上與「三農」共承相同的血脈。中國是一個網狀的農業大國。經濟底子薄弱,經濟結構粗放而不完善。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相當長的一段時期,農村經濟框架定格為「一體兩翼」。即農業生產合作是主體,供銷合作、信用合作是兩翼。由此可見,合作金融是合作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典型股份制也即合作制金融組織。其股東也即社員都是土生土長的農民兄弟。股金自然不是「官方」的資本。<
2、合作制確定的市場定位。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水平偏低,最廣大農民太需要通過資金互助,以期實現合作化農業生產,推動社會化經濟發展。於是,黨和政府從融通區域社會資金、防止民間高利貸剝削的宏觀計劃出發,領導人民群眾組建合作金融組織,發揮調節資金餘缺的互助服務功能,共同建設好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至此,由農民自願入股組成,由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具有一級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機構即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因其充分體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且不以盈利為最大目的,而被認定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至此,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便確立起來。<
3、合作制運行的歷史進程。1951年至1959年,農村信用社資本由農民入股,幹部由社員選舉,信貸為社員提供,合作制性質明顯,是扶持農業生產的重要金融力量。1959年至1980年,由於極左路線影響,農村信用社先後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後來交給貧下中農操作,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1980年至1996年,農村信用社由農業銀行管理,合作制「三性」基本恢復,期間設立了縣級聯社,但實際上成了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1996年底,農村信用社與農行脫鉤,由人行監管。現又進行新一輪改革。<
農村信用社在曲折中發展,與「三農」有扯不斷的淵緣。即使其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多變,但合作制性質不變,客戶群體不變,最廣大的信用合作夥伴始終是縱橫在農村經營著農業的農民。因此,農村信用社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應該立足於「三農」。

㈤ 農村金融發展的其他內容

引用以下內容,請按上述提示查閱並註明准確出處,以維護和尊重作者知識產權。
一、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解釋
「農村金融發展」在邏輯上既是「金融發展」在「農村金融」領域的延伸,也是「經濟發展」[i]在「農村金融」上的體現。但簡單地將「農村金融發展」定義為「農村的金融發展」或「農村金融的發展」無助於深入領會其本質含義。研究發現,和「農村金融」定義一樣,我國既有「農村金融發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發展」[ii]上冠以「農村」的簡單定義。無疑,Raymond.W.Goldsmith範式的方法論意義是極為深刻的,但本研究同時也注意到,這一定義側重反映的是金融發展的數量方面,是基於傳統發展經濟學理論對「金融發展」外在表現的反映[iii],沒有真正揭示金融發展背後的制度因素,與Von Mises和Hayck「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以及Douglass.C.North「發展就是制度變遷」的新制度經濟學觀點並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還只是「增長」意義上的「農村金融發展」。
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內涵,不僅要藉助Raymond.W.Goldsmith範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發展應力求解說金融機制、金融制度總體如何發生變化,金融結構應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機制」。因此,還必須從交易視角,深入到制度層面把握其「質」的方面。本文在定義「農村金融」概念內涵基礎上進一步認為,「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金融交易的擴張,農村金融交易擴張不僅表現在交易量和交易活動范圍或空間領域的擴大,以及交易手段--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且更表現為農村金融交易主體對交易的「規模收益」與風險損失權衡後的選擇。在農村金融交易通過「規模經濟」獲得的收益大於交易的風險損失和用於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風險的交易成本之和,即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益為正時,農村金融交易就擴張。換句話說,農村金融發展是以規模凈收益的存在為前提的,當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益為零時,農村金融發展停滯。因此,「規模經濟」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是農村金融發展根本限制。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在於提高「規模經濟」的收益和降低風險損失與交易成本。
農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擴張,都使得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程度、交易的不確定性或風險隨之加大,進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難以得到確認和保證,判斷農村金融風險和收益的難度增加,農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為降低交易成本,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關系從交易雙方發展到對交易對象——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從而推動了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對不斷出現的農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風險的判斷,需要依靠具有專門化知識和能力的「專家」——農村金融中介機構來提供服務。這樣,對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轉化為對農村金融中介——「專家」的聲譽和其專業化知識和能力的信任,農村金融交易中的委託——代理關系產生。信任程度越高,委託——代理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農村金融的「規模效益」越好,農村金融規模凈收益又進一步促進農村金融交易發展和擴張,為了持續維持這種發展和擴張,就必須監督和強化委託——代理中的信任關系。這種監督無非是「自我監督」、「雙向監督」「第三方監督」。這樣農村金融監管以及相應的規則——農村金融制度以及實施制度的專業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便產生了。農村金融便從原始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活動,發展成為現代意義上的農村金融體系——依靠制度增進信任,促進農村金融交易活動不斷擴張,追求規模凈收益最大化的資金集中、流動、分配和再分配系統。
分析農村金融發展過程可以發現,農村金融發展是由「特殊主義信用」[iv]向「普遍主義信用」[v]的發展,實體經濟中規模經濟的存在和經濟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任、由信任產生的信用、持續信用形成的信譽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減少農村金融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農村金融交易風險和農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農村金融發展的保證,農村金融發展歸根到底是農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樣,在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制度屬性的基礎上,還必須結合農村金融的功能、特徵和所處的外部環境,從功能範式意義上理解「農村金融發展」。(1)農村金融發展的目標在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金融作為促進資本形成的重要方式,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發展就是要通過減少農業生產者的借貸成本,提供足夠資金,改善其生產和生活條件;通過為其使用現代化技術提供資金支持,以刺激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為其分散存在於生產和經營等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增進其農村經濟活動的可預見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2)農村金融發展必須和農村經濟發展保持適應。發展中國家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主要面對的是大量的分散小農和農村中、小企業,不僅交易規模小、次數頻繁、缺少擔保或抵押,難以獲得建立信用所必須的信息,而且,農民的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等特點,還要求金融服務簡便、靈活、及時,加上農村經濟尤其是農業投資周期長、收益低、不穩定、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並存、比較利益低下等特徵,使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資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風險高,而收益又比較低。現代化的、有組織的正規商業性金融,不僅不願意涉足農村金融市場,而且,在追求規模經濟過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規避風險的制度和方法,還阻礙甚至禁止農村金融交易。因此,農村金融發展並不表現為金融機構、工具和制度的現代化,而是表現為與農村經濟的適應性。(3)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農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規金融供給短缺和非正規金融成本過高而難以滿足,農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農村金融發展的市場機制失靈。在沒有政府幹預的條件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發展將處於低水平的均衡,進而進入相互抑制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必須介入農村金融發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擴張」的一般內涵。無疑,政府幹預對早期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重建並迅速發展農村金融組織十分有效。但金融展開其自身的內在邏輯,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見的腳」,必然使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干預,在經濟發展對金融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宏觀經濟環境更加復雜的條件下,出現干預過度,進而越來越阻礙著農村金融發展,使農村金融發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場制度而停滯。因此,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4)農村金融發展受到宏觀制度環境的影響和沖擊。「農村金融發展」盡管有其自身邏輯,但無法超越經濟發展戰略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而經濟發展戰略及其制度安排,則取決於經濟發展目標、資源稟賦和外部環境。在工業化的初期,工業化所需資金只能來自以農業和農民為主體的農村經濟,農村金融發展必須服從工業化戰略。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區別,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國家對金融實施控制的強制過程,後者是以金融自由化為特徵的市場自發過程。從這一意義上講,工業化過程中農村金融發展外生於農村經濟發展。但經濟發展對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業發展具有基礎性的依賴,農村金融發展的上述過程並不能持續,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這樣,內生於農村經濟的農村金融也必然客觀地存在,「二元金融結構」就變得十分自然。內生於工業化戰略的農村正規金融發展,因其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不一致,就會不斷要求政府壓制農村經濟內生出來的非正規金融,進而在城鄉金融呈現「二元」結構的同時,農村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也表現出「二元」特徵。除此以外,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審慎態度和外部金融發展後果的影響,也通過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響著農村金融發展。我國建國後的重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後,政府在農村金融發展上的現實表現,都是理解「農村金融發展」內涵的最好的例證。
[i]發展經濟學認為經濟發展是指伴隨著經濟、社會結構和政治體制等全方位變革的經濟增長,不僅意味著產出的增加,而且意味著隨產出增加而出現的產出與收入結構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變化。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以往對經濟發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資本積累、技術進步及專業化與勞動分工等方面,而這些因素與其說是經濟增長的原因,倒不如說是經濟增長本身。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變遷,一種能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產權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奧地利學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義者認為經濟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即哈耶克稱之為「合作秩序」的市場制度擴展或演進過程。在當代,「經濟發展」又賦予了「追求生活質量、可持續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參與」的內涵,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人文發展」的概念。
[ii]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中將金融現象歸結為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結構。認為金融結構是一國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及其相對規模的綜合,金融發展就是金融結構的變化,研究金融發展必須研究金融結構,並盡可能從數量關繫上描述,而不是滿足於對金融與經濟關系的描述性說明。
[iii]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則將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發展」稱之為「金融增長」。彭興韻(2003:P181)把金融發展界定為「金融的功能不斷得以完善、擴充並進而促進金融效率提高和經濟增長的一個動態過程」。
[iv]指建立在對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於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過血緣、親緣、情緣、地緣、業緣等特定關系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基礎上的農村金融通常只發生在某一特定的狹小范圍,可以主要依靠倫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來保障。
[v]指獨立於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關系的,建立在對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於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監督、強制與激勵約束下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通常可以在一個較廣泛的范圍發生,其范圍大小受制於外在力量監督、強制和激勵約束的有效性,必須主要依靠法律規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來保障。
《中國農村金融發展報告》(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發展課題組,2008年10月):農村金融在我國一般是指在縣及縣以下地區提供的存款、貸款、匯兌、保險、期貨、證券等各種金融服務,包括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限於農村金融服務主要由正規金融提供(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服務研究小組,2008)以及本文研究目的,文中農村金融機構專指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類、非銀行類和其他形式金融機構。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或網點,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或網點,以及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農村地區提供服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商業性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小額信貸組織、典當行等。
Rural Fin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Conceptional Reconstruction at the Angle of Trade
Xiong Deping
(Business College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Zhejiang 315211)
【Abstract】In the light of the conceptional defect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in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Rural finance, this article aims to reconstruct the conceptional connotation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from the angle of trade and with the methodolog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t attempts to deepen the comprehension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ional base for the rural finan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Rural finance;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the angle of trade

㈥ 中國農村金融發展在什麼時候起步重大的發展政策或措施是什麼

一是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從「大一統」框架到多元化、多層次發展。農業銀行面向「三農」的股份制改革開始實施,農業發展銀行「一體兩翼」業務發展格局初步形成,農村信用社產權結構、經營機制和服務效率發生重大變化,各類資本投資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涌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掛牌開業,以股份制主導、政策性與合作制為補充,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廣泛參與的多元化、多層次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初步建立。

二是農村信貸資金從國家計劃供應到按市場原則優化配置。農村信貸資金的財政劃撥和計劃供應體制機制徹底打破,信貸規模由總量的指令性控制和層層下達指標,逐步轉向總量的指導性控制並根據風險指標實施市場化調節。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經過持續改革,公司治理架構初步建立,經營機制發生重大變化,風險管理明顯改善,支農資金由事前計劃、定向投放,逐步發展到適度錯位競爭、按客戶需求和市場信貸條件實施商業化配置,農村信貸資金市場化配置程度和配置效率顯著提高。

三是農村金融服務從簡單的「存貸匯」到多元化拓展。農村金融服務創新從無到有、由點到面,持續向縱深推進,形成了以農村小額貸款、本外幣結算、銀行卡等品種較為豐富的產品體系,貸款上櫃台、ATM、網上銀行等較為便捷的服務方式,以及共同體擔保模式等符合農村實際的有效擔保途徑,政策性農業保險廣度和深度逐步拓寬,農村金融服務的可得性、便利度明顯改善。

四是農村金融基礎服務體系從各個機構的分散運行到系統性整合完善。農村地區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成效顯著,農戶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系統電子化建設啟動,覆蓋全國、功能完善的現代化支付系統和支付手段逐步向農村金融機構延伸,農村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加強,農村信用環境逐步改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資金匯路日趨暢通,「三農」支付日趨便捷。

五是農村金融監管從一般財政性管理到專業化的外部監管。農村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框架初步形成,明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踐行「准確分類―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持續監管思路,農村金融監管制度逐步完善,分類監管和差別監管措施充分運用,上下集成聯動以及內部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協作機制暢通,農村金融監管有效性明顯提升。

經過30年的改革發展,農村金融已由最初的動員儲蓄、提供結算便利,逐步發展為配置「三農」資源、調節農村經濟、分散農業風險、打造誠信環境的重要行業。截至2007年末,全國縣域金融服務網點為12.4萬個,縣域金融機構存款余額達9.1萬億元,佔全國金融機構各項存款的23.4%。截至2008年9月末,銀行業涉農貸款余額7.2萬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的22.8%,其中農戶貸款1.6萬億元,農戶貸款覆蓋面達到34.6%,受惠農戶3億多;農業保險保費收入91.7億元,農作物承保面積3.4億畝,承保大小牲畜3700萬頭(只),承保家禽2.9億羽(只),為支持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㈦ 中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史

1920年,中國許多省份遭受嚴重旱災,尤其是華北地區受災最為嚴重,受災農民達2000萬,為抵抗災情,當時各省紛紛成立義賑團體籌措賑災款救災。然而到了1922年華北各省又告豐收,但當時義捐的賑災款尚有將近300萬的剩餘,如何繼續使用這筆賑災款成為一個現實問題。當時負責管理賑災款的「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認為,救災不如防災,防災不如組織災區群眾生產自救,在這種理念確立之後,相當一部分人又將目光轉移到發展合作事業上來。
1923年,由華洋義賑總會組織設立的第一個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縣正式成立,這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人股、入股農民民主管理、主要為人股農民服務的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中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重要階段:

1951年至1959年,是新中國農村信用社組建和發展的第一階段。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了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社88368個。這一時期的農村信用社,資本金由農民入股,幹部由社員選舉,通過信貨活動為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基本上保持了制的性質,成為農民生活上的參謀助手,以及扶持農業生產的重要力量。

1959年至1980年,這一階段由於極左路線的影響,農村信用社曾先後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後來又交給貧下中農管理,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

1980年至1996年,農村信用社由農業銀行進行管理.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提出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金融組織,在遵守國家金融政策和接受農業銀行領導、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業務.恢復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此後在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下。農村信用社在民主管理、業務經營、組織建設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特別是縣級聯社的設立,對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發展和內部管理起到了明顯的作用。但同時也使農村信用社成為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貸款大里投放鄉鎮企業。農民對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失去監督。

1996年8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3號),進一步明確了農村信用社改革管理的政策措施,農村信用社得到長足的發展。到2000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15129億元,各項貨,110489億元,比1980年分別增長56倍、134倍。農村信用社已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在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新的征程,新的形勢,農村信用社面臨著新的任務,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已經成為鞏固農業基礎地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一項戰略措施。「十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農村信用社要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方向,因地制宜加快管理體制改革,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只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農民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改善服務,農村信用社就一定能夠在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創造新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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