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文化發展 > 漢代文景時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

漢代文景時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3-09 05:42:34

Ⅰ 評述漢初刑制改革及其歷史意義

改革:
漢文帝廢肉刑,定刑期。1、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分別代替黥、劓、刖三種肉刑,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改劓刑為笞刑三百,改斬左趾為笞刑五百,斬右趾為棄市刑。2、規定了歲刑刑期。之後漢景帝減笞數。這是中國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①它將肉刑從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廢除,使刑罰制度向著寬緩、文明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②廢止殘人肢體的肉刑有利於保存勞動力,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③以較文明的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肉刑,也為封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因此,文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是刑制由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志。
意義:
漢初的刑制改革在中國刑罰發展史上有著巨大的貢獻。秦朝的刑罰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其中肉刑與各種形式的自由刑並存,並且自由刑尚不規范、缺乏合理的差等階梯。肉刑本是奴隸制的刑罰,它在漢初之所以仍被採用,是奴隸制殘余在刑罰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廢除肉刑,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盡管在刑制改革的過程中,局部范圍內曾有過一定程度的反復,甚至有倒退;比如斬右趾刑改為死刑棄市,由輕變重;宮刑本已廢除,但後來又予恢復;等等,但這些畢竟都屬支流。廢除肉刑使我國古代的刑罰手段由野蠻殘酷變得相對文明。西漢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不僅廢除了劓刑等肉刑,還確立了以徒刑和笞刑為主體的封建刑罰制度。自此以後,作為早期刑罰體系主要特徵的肉刑不再是刑罰的主體,殘酷的肉刑方法在觀念上已不為人所接受。封建制刑罰體系中的徒刑、笞杖刑開始成為刑罰的主體,並不斷走向完善與系統化。文帝、景帝及以後各朝代刑罰制度經歷多次變革,至隋唐時期最終形成了中國封建五刑制度。可以說,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國古代法律超越野蠻、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Ⅱ 西漢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的背景、內容及其意義是什麼

西漢文帝廢除肉刑一事,作為中國刑罰史上著名的改革舉措而引人矚目。前人和今人的評價很多,而在成為一門學科之後的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種評價基本對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態度。本文作者和諸位學者在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現在提出再評價,只是考慮到,由於文獻記載不足,有些問題尚未得到適當的解釋;有些評價其本身則也需要評價;還有對一些學者的卓見雖然十分敬佩,但覺得似還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並予以補充。不過需要說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現失誤,深析也並不能保證正確,本文不過是想提供一種思路,以期在學術界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對斬右止改入於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歷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議復肉刑」條中,列舉了漢魏晉等時期有關議復肉刑的各種主張及觀點之後,在最後的按語部分說到:

漢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議其非。……蓋自班固創於前,自此推波助瀾,至東晉之末而猶未息,可為法家中之一大爭端矣。推求其故,則張蒼定律改斬右止為棄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據此以為言耳。在當日,定律之本旨必非無因,特其說不傳,論者不察,並一切肉刑而亦議之,紛爭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說法頗有道理。如果我們根據散見的各種文獻,同時發揮一些想像力,追尋文帝改革時可能面對的現實情形,也許多少能夠發掘出當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時代,如參考睡虎地秦簡中《法律答問》所記載的有關加罪的解釋,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況下,最高只判處到斬左止黥為城旦:

何謂「加罪」?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2〕

從這一秦法,我們可以猜想,如果盜罪的最高處刑是斬左止黥為城旦,則秦時對以贓物計算的普通盜罪並不處以死刑;另一種可能是相反的情況,即如果盜罪最高處刑不屬於加罪,因而可能在贓額達到一定數量後處以死刑,那麼,作為一個罪名而言,盜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斬左止的一級,再往上已經不屬於加罪而是直接入於死刑。無論事實是上述情況的哪一種,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測:

A. 斬左止一般是作為加罪來使用的。

其次,作為文帝改革中難於被後人理解的改斬右止為棄市,考慮到文帝並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為死刑,如果沒有較充足的理由,定會遭後人非議。丞相張蒼等一批經驗豐富的朝廷大臣議定此事後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無道理就將斬右止隨便改為棄市,肯定當時參與議律的眾人就會出現意見不統一的情況,更不要說如不做出恰當的分析解釋,漢文帝這最後一關也難獲通過。可是,明顯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沒有提出意見,而是「制曰可」即絲毫沒有窒礙地予以批准,那麼,我們分析的時候,就應該為此事找出一個我們雖然從史書上見不到而在實際上必然存在的改動理由。問題的關鍵,不用說就是當時斬右止在什麼情況下施用。根據有關文獻,我們似乎可以做出第二項推測:

B. 斬右止可能是作為加重處罰或針對累犯而使用的。並且一旦施加了斬右止,可能意味著罪人左止也不復存在。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罪人在一次的判決中因數罪並罰而被同時斬去左右止。二是罪人以前犯過被斬左止的罪如再犯斬左止的罪,將被斬右止;或因累次犯罪已經被黥劓斬左止,則再犯黥為城旦以上的刑罪時要斬右止。

例如《史記·孫子吳起列傳》講到龐涓妒忌同學孫臏的才能,將其召到魏國,「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欲隱勿見」。

又如《韓非子·和氏》:「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厲王。厲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

以上都是先秦時代的例子。能反映漢代情況的,是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一件漢

初案例。案情說的是:女子符逃亡,後趁自占書名數即自動到官府登記身分戶籍時,隱瞞了原來的身分而登記了名數,接著又做了大夫明的女奴。明將她嫁給隱官解為妻。解原先受過黥劓,這時為隱官。隱官是指受過肉刑的刑徒,後因赦免、除罪等原因不再作為刑徒看待,被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見的處所生活和勞動的人。

本案被提起訴訟是因為符被人(可能是符原先的主人)發現並被送到官府,逃亡一事被告發。隱官解因為娶亡人符為妻,依律:「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解作為違反這項法律規定的人被判處黥的肉刑和城旦的勞役刑。黥是肉刑中最低的一個等級,在它上面依次還有劓、斬左止、斬右止等幾個級別。但本案受到刑罰的解不是初次被刑,由於解以前已受過黥劓的肉刑,便不再施黥,結果處刑是「斬左止為城旦」。〔3〕

可以推想,假如「解」再被赦為隱官,以後又犯了黥為城旦以上的刑罪,則將會被斬右止。這樣來推測如果符合當時的情況,那麼「解」至少需要犯三次刑罪才能到斬右止的一級。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一個人多次犯有黥城旦的罪,累積起來則需要犯四次刑罪才到達被處斬右止的一級。即使作為加重處刑的前述最重的一種「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的情況,也需要再犯一次黥城旦以上的罪才到達斬右止的重級別肉刑。以這種情況而論,累犯的次數既多,所犯罪行又都較重,應當是不多見的。

以上推論如與文帝時改革刑制聯系起來看,那麼張蒼等人提出將斬右止改為棄市的方案,實際上可能是將累次犯有較重之罪達到斬右止的改為死刑。至於漢代是否有初犯而且是一

罪便被斬右止的情況,現在還不能肯定,我個人的看法是傾向於沒有。

受到後人推崇的唐律里,就有累犯加重的法律規定。請看《賊盜》律中的一條律文:諸盜經斷後,仍更行盜,前後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

這雖然只是特指盜罪,並未作為普遍原則使用,但是從疏議解釋的立法目的來看,實質上是對多次犯罪不思改悔的人加重處刑。疏議是這樣說的:「行盜之人,實為巨蠹。屢犯明憲,罔有悛心。前後三入刑科,便是怙終其事,峻之以法,用懲其罪。」對唐代的這一法律規定,因為說明的很清楚,因此未必使人反感。如果聯繫到漢除肉刑,改斬右止為棄市,倘若當時也是出於同樣的考慮對累犯應處肉刑者改為棄市,以對「屢犯明憲」者峻之以法,以避免廢除肉刑並規定刑期後,可能帶來的對這類人處罰過輕的問題,不是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嗎?

由於文帝改革受到後人指責的一點就是把斬右止改為棄市,在無法了解當時具體情況的人看來,這的確是不大合適的做法。但改律時文帝和張蒼等君臣都不以為這樣做有什麼不妥,其中一定有不為後人所知的理由。根據新出土的漢簡《奏讞書》,我想找出一個較為合理的解釋,所以提出以上的看法。據整理張家山漢簡的學者所講,漢簡「律令中尚存有大量的肉刑,如黥、劓、府、斬左止、斬右止等,」〔4〕其中「斬右止」的相關條目對解釋文帝改革有關鍵的意義。本文的看法只能作為一種參考意義上的假說,希望在張家山漢簡全部公布出來後,能從中得到部分驗證。

二、對現行說法的反思

對漢文帝除肉刑的評價,國內比較多的一個說法,是從經濟著眼,即從破壞還是保存社會生產力的方面加以分析。比如有的學者立論認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確提出了廢除肉刑的具體內容。這是中國社會從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以後,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現的一次重要變革,是刑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大歷史進步。作為奴隸制刑罰制度核心內容的肉刑,是一種殘害人的肢體,破壞人的生理機能,使人終身殘廢的野蠻殘酷的刑罰。它通過對一部分勞動力的人身傷害,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力的健康發展,阻礙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這已不能適應封建個體小農階層已成長為廣泛社會基礎,封建個體小農經濟已構成為主要經濟成分的封建時代的社會要求,不能滿足統治階級日益增長的對勞動力的剝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廢除肉刑的改革,不僅擴大了剝削對象,增加了創造物質財富的社會來源,客觀上有利於生產的發展與經濟的恢復,促進了人類社會的歷史進步,而且也使刑罰制度由極端野蠻殘酷向相對寬緩人道逐漸過渡,從而消除奴隸制殘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極影響,推動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發展。

我個人以前也曾持此說中所主張的、除肉刑對發展社會經濟有利和對勞動力的需求有關系的看法。現在看來,如果以漢文帝改革的特定的時點來分析,我們的這一看法也許有些牽強。

文帝改革刑制的時段,似乎不存在所謂的肉刑嚴重破壞社會生產力的情況。在《漢書·刑法志》提到廢除肉刑一事之前的一段文字中,班固是這樣說的:「及孝文即位,……風流篤厚,禁罔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這里談到一年之中,斷獄即刑事審判的案件只有四百。當然這也許是大約的數量,但既然有確切的四百這一基本數字,應當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認為這不過是班固的溢美之詞,恐怕還需要拿出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否則難以服人。現在根據這一數字繼續往下追問,就要難免出現一些不易回答的問題。比如說,每年只斷獄四百,如果受到審判的罪人所受到的處罰包括死刑、肉刑、徒刑、遷刑、財產刑等所有各類刑罰,那麼被判處肉刑的人是十分有限的,只會佔四百個案件中的一部分。從勞動力角度去計算,這些人和漢代當時已經擁有的幾千萬人口相比,不能不說是微乎其微的。再比如說,即使象師古注釋時說這四百「謂普天之下重罪者也」(不知師古是有根據還是推測出此種含義),也難以和勞動力問題相聯系,因為不要說重罪應包括死刑,就算四百個案件涉及的罪人所受的刑罰都是肉刑,那也不過是四百而已,單純從勞動力方面講,保留肉刑也不致出現不能滿足統治階級日益增長的對勞動力的剝削需要。還有更主要的被忽略的事,那就是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即使人們被施加了肉刑,也沒有表明就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黥刑應是肉刑中使用量最多的刑種,劓刑一般使用的已經不很多,從勞動能力看,被黥、被劓的人幾乎沒有受到什麼影響。至於斬止的刑罰,我們至少知道斬左止往往並處城旦的徒刑。城旦據漢代人應劭說是「旦起行治城」即一早就要去築城,不論刑徒是否這樣分工,起碼城旦也是指重體力勞動。這說明斬左止的人即使身體活動能力受限,但仍然能承受較重的勞動。以前我曾著文提到,受了斬止刑罰的人,可能只是斬去腳的一部分(如果大膽地推測,也可能就是斬去腳趾,受刑者仍能雙足站立乃至行走,只是有些行走不穩)。

對肉刑本身的分析,應當說日本學者提出的觀點更能揭示其實質。滋賀秀三先生認為:在中國的上古時代,「受肉刑者已不被看作是社會的一員,任憑他們是死是活都無人關心,與最原始的放逐形態一模一樣。可以認為這就是肉刑的本來目的。也就是說,與死刑一樣,肉刑所追求的目的,在本質上與放逐是相同的。刀斧之痛、傷殘之苦都不是肉刑的主要目的,肉刑的主要意義,在於它加之於肉體的毀傷,是社會廢人、市民權被終身剝奪的象徵。」而讓刑人充當賤役,可能是這些被社會拋棄的人難以生存,因此照顧性的給予其度過殘生的謀生條件。後來認識到這些人還有一定的利用價值,才逐漸發展出針對刑人的相關制度。滋賀先生對中國早期刑罰的起源還提出一個十分精闢的觀點,即認為: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從「驅逐出社會」的角度,一元化地領會死刑、肉刑和放逐刑。〔5〕

所以,判斷肉刑屬於嚴重破壞生產力,或者說廢除肉刑有擴大剝削對象的意圖,似乎分析的都不夠到位。如果就事論事,應當承認漢文帝除肉刑的本意,還是文帝自己說的,是要實行德政,為罪人開通改行為善之路。

漢末曹操執政時期,曾經考慮恢復肉刑,但這時任少府一職的孔融堅決反對復肉刑。他提出的主要意見是:第一是時代變了,當今與古代社會條件已不同,復古刑不合時宜。第二是肉刑殘酷,容易讓人聯想起商紂王,紂王曾砍開朝涉者的小腿研究為何這些人不怕冰冷的溪水敢在早晨涉水過去,天下因此評價紂王無道。肉刑中的刖也是砍下人的腳,「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想求得天下祥和怎麼可能呢?第三是從歷史上來看,受過肉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歸正」,一些人如趙高、黥布之流反倒往往「為世大患」。說明肉刑的使用並不能阻止人再做壞事。而一些好人受了肉刑,「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政,一罹刀鋸,沒世不齒」。他們雖然都有令人佩服和感嘆之處,但作為刑餘之人,由於身份低賤而永遠不能和普通人一樣,也失去了進取的機會。「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也就是說漢除肉刑有利於受過處罰的人們不失去對未來的希望,刑罰的目的是使人復歸社會而不是讓他們永世不得翻身。孔融的這些話等於為以前漢文帝廢除肉刑提出了有力而詳盡的論據。他舉出的例子有的也不是很恰當,但是,中心論點如肉刑的殘酷無道,肉刑不能阻止惡人作惡反而有時會傷害好人,以及肉刑斷絕了人們改惡從善的希望等等,都很有說服力,因此他的意見被聽取了,刑罰沒有改動。(見《晉書·刑法志》)

孔融的論點中,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他所說的「一罹刀鋸,沒世不齒」,以及漢除肉刑是為了「開改惡之路」。滋賀先生更明確地指出:「文帝改革的著眼點在於開辟改過自新之道,而肉刑是一旦受之、終身不改的,所以被廢止了。廢止終身勞役刑,規定勞役刑的期限,對開辟改過自新之道,同樣是必要的措施。」〔6〕

我完全贊同滋賀先生的上述觀點和看法。基於這些基本的觀點和看法,我想做出進一步的推論:也許我們可以從「排除出常人社會」的角度,來認識秦漢時期肉刑所造成的實際後果。也就是說,滋賀先生重點分析的是刑罰的原始意義和機能,刑罰的起源和目的;同時又和補充,以具體研究秦漢的肉刑將會對受刑者造成哪些直接和間接、明顯和不明顯的影響。 三、肉刑造成的綜合性後果及廢除肉刑的意義

孔慶明將秦代的黥刑歸類到侮辱刑,認為是「在面上作犯罪的標志,以侮辱之」,把它放在肉刑之外去考察;在論漢代刑罰時又將其列入肉刑之內,但又同時認為黥和劓也是侮辱刑。〔7〕這似乎和古代人的看法不大一致。坦率地說,我並不贊同把黥劓視為侮辱刑的命名方法,但另一方面,也承認這些肉刑乃至所有肉刑都會帶來的「辱」的性質。不過我在這里所說的「辱」,和「侮辱刑」所表示的含義有本質上的不同。

秦漢的肉刑,如果從刑徒的意義上分析,可以認為對受刑者造成一系列的綜合性後果。如人們所熟知並經常談到的,第一,身體受到傷殘,並且永遠不可能恢復原狀。第二,除奴隸外,一般還要並處勞役刑。不過,更為重要的第三點往往被我國當今的學者所忽略,那就是被處肉刑的人,同時也意味著作為一種正常人身分的喪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與其認為肉刑是一種侮辱刑,不如說它是一種因身體受到外部傷殘而同時具有的身分刑。對於他本人的影響,正象孔融所說的是「沒世不齒」,或者更具體的,如滋賀先生所說的因身分低賤受到卑視,以及只能操賤役和被人視為不潔不祥之人。不過我進一步認為,可以說肉刑所造成的後果,還應當包括1、由於伴隨而來的個人身分性原因,對後人也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常人一旦受肉刑,是上有辱祖先,下遺害子孫。2、即使被釋放,個人的自由權也有相當一部分永久性地喪失。3、根據新出土的漢簡所示,秦和漢初的罪人一旦受肉刑,他此前擁有的個人的小家庭也隨即被破壞。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一七,談到樂人講因被人誣指合謀盜牛而被黥為城旦,判決後他的家因此被收,即他的妻子等家屬被收孥罰沒為奴隸並被賣掉,他所擁有的家庭財產也被沒收。這些表明,他不僅遭受肉刑的傷殘之痛和刑徒的強制勞役之苦,而且他的家也是人財兩空。雖然講後來被平反,但卻因當初判決黥城旦即受過黥這種肉刑的事實無法更改,釋放後不能恢復原身份(平民),而只能做低賤的隱官。〔8〕

到漢文帝元年廢除了收孥相坐律令,那時象講這種類型的人不會再受到附加的親屬和家庭財產被收沒的處罰了。但這只是使無罪的家屬不再從坐,而受過肉刑的罪犯本人即使被釋放,恐怕還是只能成為隱官。作為一個隱官,本人的自由顯然受到極大的限制,他既不能自由擇業,又不能在人前露面,特別是行動上受到的限制,使他可能還不如奴隸,因為奴隸大概不會被禁止在人們面前露面和去某些公共場所。前述龐涓的惡毒計謀,正是利用「欲隱勿見」這一身遭肉刑之人所受到的限制,使孫臏不僅永遠失去進取的機會,而且永無出頭露面的可能。

更糟糕的是受過肉刑的人在身分方面所伴隨終生的低賤性質。前面談到的,隱官解娶明的隸名叫符的人為妻,如果最後我們能確認「隸」是指奴隸,那麼,隱官社會地位的低賤,等於已經降到和奴隸屬於一個階層,因此才有這種婚配的情形出現。甚至象已經被齊國使者偷帶至齊、因卓越的才能受到齊王重用的孫臏,當齊威王打算任命他當領兵打仗的將時,也不得不加以辭謝,原因是他所說的「刑餘之人不可」。至於為何「不可」,史籍中沒有說。聯繫到其他文獻對刑人社會地位的描述,估計就是因為受過肉刑的人不能象常人一樣立於眾人之前,更不要說對眾人發號施令了。在滋賀先生文中曾舉出《《左傳》所記如下例子:齊

魯之間交戰,魯國的臧堅受傷被齊俘虜。齊靈公派閹人夙沙衛去看望臧堅,目的是告訴他不要因被俘感到羞愧而自殺。臧堅一面表示拜謝,一面又因不滿於齊靈公「使其刑臣禮於士」抉傷而死。可能齊靈公本來出於一種貴族風度的好意,只不過一時疏忽派了親信閹宦傳話。結果同樣講究貴族風度的臧堅,不是因被俘而是因齊君居然派來一個刑餘之人,反而無法忍受這種恥辱而選擇了自殺。聯繫到這一事例,我們很容易就能猜想到,前面所講的孫臏不當將帥,不僅是考慮各種不利的表面影響(因為這些也許並非不可從權,否則齊王就不會考慮這項任命),而是和戰場指揮、戰爭勝負等這些最實際的問題密切相關。試想,假如軍中有人羞於接受孫臏這樣刑人的號令,寧死也不接受孫臏的指揮,那仗還怎麼能打呢?總之,「沒世不齒」,象一座大山一樣壓在這些刑人的頭上,使他們不得不比常人矮上老大一截,受到諸多的限制並且幾乎是任何情況下也無法改變的。肉刑的影響不僅及於自身,還會對後人產生影響。

如《左傳·庄公十九年》記載:「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不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使其後掌之。」鬻拳本來出於耿耿忠心,才採取強諫的方式。由於楚君不聽,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只好用武器威脅逼迫楚君按他的主張去做。楚君因害怕而聽從了,但鬻拳認為自己對君主犯下大罪,然後自己給自己處以斬足的刑罰。因為受過刖刑的人往往從事守門之事,所以他被人們視為頭號守門人。守門如果普遍由刑人擔當,顯然並不是什麼好差事而是一種很低賤的職業,可是,他的後代也成了這種職業掌門人,不能不說是因他受過肉刑所致。

又如《史記·蒙恬列傳》說的趙高的情況:「趙高者,諸趙疏遠屬也。趙高昆弟數人,皆生隱宮(這里的「隱宮」二字,有的學者認為應改作「隱官」,我認為是有道理的),其母被刑戮,世世卑賤。」只是由於「秦王聞趙高強力,通於獄法」,按當時的標准等於即有武又會文,可能才特別給予任宦的待遇。其實到趙高這一輩已經是受過肉刑之人的後代了,但還是不能免於列入卑賤。甚至到後來秦二世登上皇帝寶座,已經重用趙高,和趙高商量如何解決「大臣不服,官吏尚強,及諸公子必與我爭」等問題時,趙高還是不免需要說到自己的身分。趙高當時回答:「臣固願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貴人也,積功勞世以相傳久矣。今高素小賤,陛下幸稱舉,令在上位,管中事。」(見《史記·秦始皇本紀》)趙高這時當上郎中令,官職已經很高,但「今高素小賤」一句,仍然表明他作為刑人的後代這種低賤的身分永遠不能抹去。

肉刑這種伴隨終身的身分性,以及對後代所產生的不能消除的影響,應當說對人的長期傷害才是最重的。因為肉體所遭受的傷痛只是暫時的,甚至並處的勞役刑也不是沒有終止之期,傷殘有時也只是一種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動的不便。「哀莫大於心死」,只有受過肉刑以後所具有的卑賤的身分,才是讓人沒有了希望、使人永遠喪失改悔從善之機會的關鍵所在。在分析廢除肉刑的意義時,似乎不能忽略這一主要之點。廢除肉刑和規定刑期的最大意義,是開辟改過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復歸社會,使其本人和其後代不致被社會長期歧視。《漢書·刑法志》記載緹縈所說的肉刑一旦受之「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的凄切話語,能夠使文帝受到觸動,難道就不能使我們今天的研究家受到些許觸動,而非要從擴大剝削對象等經濟角度著眼,去認識廢除肉刑的意義嗎?

西漢文帝廢除肉刑一事,作為中國刑罰史上著名的改革舉措而引人矚目。前人和今人的評價很多,而在成為一門學科之後的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種評價基本對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態度。本文作者和諸位學者在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現在提出再評價,只是考慮到,由於文獻記載不足,有些問題尚未得到適當的解釋;有些評價其本身則也需要評價;還有對一些學者的卓見雖然十分敬佩,但覺得似還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並予以補充。不過需要說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現失誤,深析也並不能保證正確,本文不過是想提供一種思路,以期在學術界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對斬右止改入於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歷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議復肉刑」條中,列舉了漢魏晉等時期有關議復肉刑的各種主張及觀點之後,在最後的按語部分說到:

漢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議其非。……蓋自班固創於前,自此推波助瀾,至東晉之末而猶未息,可為法家中之一大爭端矣。推求其故,則張蒼定律改斬右止為棄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據此以為言耳。在當日,定律之本旨必非無因,特其說不傳,論者不察,並一切肉刑而亦議之,紛爭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說法頗有道理。如果我們根據散見的各種文獻,同時發揮一些想像力,追尋文帝改革時可能面對的現實情形,也許多少能夠發掘出當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時代,如參考睡虎地秦簡中《法律答問》所記載的有關加罪的解釋,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況下,最高只判處到斬左止黥為城旦:

何謂「加罪」?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2〕

從這一秦法,我們可以猜想,如果盜罪的最高處刑是斬左止黥為城旦,則秦時對以贓物計算的普通盜罪並不處以死刑;另一種可能是相反的情況,即如果盜罪最高處刑不屬於加罪,因而可能在贓額達到一定數量後處以死刑,那麼,作為一個罪名而言,盜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斬左止的一級,再往上已經不屬於加罪而是直接入於死刑。無論事實是上述情況的哪一種,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測:

A. 斬左止一般是作為加罪來使用的。

其次,作為文帝改革中難於被後人理解的改斬右止為棄市,考慮到文帝並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為死刑,如果沒有較充足的理由,定會遭後人非議。丞相張蒼等一批經驗豐富的朝廷大臣議定此事後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無道理就將斬右止隨便改為棄市,肯定當時參與議律的眾人就會出現意見不統一的情況,更不要說如不做出恰當的分析解釋,漢文帝這最後一關也難獲通過。可是,明顯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沒有提出意見,而是「制曰可」即絲毫沒有窒礙地予以批准,那麼,我們分析的時候,就應該為此

Ⅲ 「文景」時期刑制改革內容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http://..com/question/14708179.html
漢文帝、漢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發民展的趨向,但無疑是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一次極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Ⅳ 文景時期改革刑罰的意義

1、文帝對於以前的改改革:

秦朝時期大多數犯罪的人,都沒有刑期,終生服勞回役。文帝詔令答重新制定法律,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滿,免為庶人。秦代法律規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連坐,重的處死,輕的沒入為官奴婢,稱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廢止。秦代有黥、劓、刖、宮四種肉刑。漢文帝下詔廢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帝又減輕了笞刑。
這些改革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後兩項在當時和以後並沒有認真執行。文帝時許多官吏斷獄從輕,持政務在寬厚,不事苛求,因此獄事簡省,人民所受的壓迫比秦時有顯著的減輕。

2、景帝進一步改革:

漢景帝在法律上實行輕刑慎罰的政策:其一,繼續減輕刑罰,對文帝廢肉刑改革中一些不當之處的修正。其二,強調用法謹慎,增強司法過程中的公平性。其三,對特殊罪犯給予某些照顧。
實行「賣爵令」及「黷罪之法」。這兩項措施都是在文帝時由太子家令晁錯提出,並被文帝批准實行的。景帝即位後,繼續執行了這些被證實是有效的措施,並使它更為完善。大批徙民充實於邊地,成為一支兵農混一的墾戍隊伍,不但減輕了內地百姓的徭役,而且爭取到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

Ⅳ 文景帝時期刑制改革的背景

論述文景之治時期刑制改革的歷史背景,主要內容,歷史意義,並舉例說明。

答:一.歷史背景
自戰國至秦朝,隨著朝代更替,新舊刑罰混雜,層次體系不清,使刑罰制度顯得雜亂無章。西漢初年,在秦朝刑罰制度的基礎上實行改革,但刑罰體制與秦朝並無本質差別。
二.主要內容:
①漢文帝批准改革的內容主要是利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斬左右趾三種肉刑。例如,講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即五年勞役刑。漢景帝下令把斬左趾的笞五百減為笞三百。中六年又下詔把笞三百減為笞二百,笞二百減為笞一百。
②漢景帝對執行笞刑的刑具和執行方法做了具體規定。例如,笞長五尺,跟頭一寸,笞打的部位是臀部,行刑中途不得更換人。
③漢文帝對勞役刑做了改革,決定將終身服役的勞役刑制度改為有限期的勞役刑制度。
三,歷史意義:
a) 文景二帝廢除肉刑,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
b) 廢除肉刑使我國古代的刑罰手段由野蠻殘酷變得較為人道。
c) 改革後的漢朝刑法,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國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是由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志。

Ⅵ 西漢文景帝舊律刑制改革的意義

漢文帝廢肉刑,定刑期。1、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分別代替黥、劓、刖三種肉刑,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改劓刑為笞刑三百,改斬左趾為笞刑五百,斬右趾為棄市刑。2、規定了歲刑刑期。之後漢景帝減笞數。這是中國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①它將肉刑從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廢除,使刑罰制度向著寬緩、文明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②廢止殘人肢體的肉刑有利於保存勞動力,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③以較文明的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肉刑,也為封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因此,文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是刑制由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志。

Ⅶ 西漢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

內容: (1)文帝時期具體內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別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300,斬左趾改為笞500,斬右趾改為棄市。 (2)景帝時期進一步改革,內容涉及兩個方面:第一、減少笞數。將劓刑改為笞100,斬左趾改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規范笞刑。規定刑具規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準更換行刑人等。
影響: 文景時期廢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國法制史上意義重大。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標志,而且也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同時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Ⅷ 漢代刑法改革的內容過程和影響是什麼

漢代刑法改革發生在西漢中期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改革刑制 主要內容:廢除肉刑,以笞,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罰。具體為: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漢景帝執政之後,進一步改善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衛綰制定《箠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格,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至此,杖刑開始規范化。
影響漢文景帝廢除殘害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十中國刑罰制度拜託原始狀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衛後世以身體刑、勞役刑衛主體的"五刑" 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當然,漢朝這次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過程中,局部范圍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復、倒退,斬右趾改為死刑棄市,由輕變種,宮刑本已廢除,後來又予恢復等,改革後的刑制仍十分復雜。即便如此,其進步意義是不可否定的。

Ⅸ 漢文帝漢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具有什麼重要意義

漢代的統治階級和思想家們深刻反思和總結秦代滅亡的歷史教訓,認識到傳統的肉刑不利於封建政權的穩固,也由於漢文帝繼位以後,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比較穩定,從而決定了漢文帝漢景帝時期實行了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改革.
漢文帝下令廢除肉刑,改為徒刑和身體刑,漢景帝時期,在文帝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刑制改革,頒布詔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的方法和制度
漢文帝漢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的發展趨勢,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礎,盡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無疑是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的一次極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

閱讀全文

與漢代文景時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歷史知識薄弱 瀏覽:23
軍事理論心得照片 瀏覽:553
歷史故事的啟發 瀏覽:22
美自然歷史博物館 瀏覽:287
如何評價韓國歷史人物 瀏覽:694
中國煉丹歷史有多久 瀏覽:800
郵政歷史故事 瀏覽:579
哪裡有革命歷史博物館 瀏覽:534
大麥網如何刪除歷史訂單 瀏覽:134
我心目中的中國歷史 瀏覽:680
如何回答跨考歷史 瀏覽:708
法國葡萄酒歷史文化特色 瀏覽:577
歷史人物評價唐太宗ppt 瀏覽:789
泰安的抗日戰爭歷史 瀏覽:115
七上歷史第四課知識梳理 瀏覽:848
歷史老師職稱需要什麼專業 瀏覽:957
什麼標志軍事信息革命進入第二階段 瀏覽:141
正確評價歷史人物ppt 瀏覽:159
ie瀏覽器如何設置歷史記錄時間 瀏覽:676
高一歷史必修一第十課鴉片戰爭知識點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