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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保護村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03-08 18:06:47

『壹』 歷史文化村鎮保護與居民居住生活品質提升的矛盾問題

城市的發展大體可分為低速發展與高速發展兩種狀態。在低速發展狀態,城市的整體是協調的,局部內的改進是漸進式容的自然演替。大部分歷史「基因」,都可以在這種自然的演化中,保留和積淀。歷史文化名城不是文物,自然的進化是歷史文化名城生命力的一部分。這時,除非人們有意識地破壞(如戰爭),歷史文

拆了,北京依舊圍繞老城攤大餅的發展(圖 3、4)。當今天的北京制定新的城市總體規劃,強調市區不再擴大規模,城市建設的重點從市區轉移到廣大郊區,強化在市區外圍建設衛星城的部署的時候,我們很難不感慨萬千,而這種事例在我們全國的城市建設中更是比比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希望這些代價最後的價值是成為我們永遠的城市建設的警笛。

『貳』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條例解讀

國務院通過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准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保護好這些歷史文化遺產,是保持民族文化傳承、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各地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二是,保護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滯後,忽視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整體保護,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護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不注重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許多歷史建築被損毀。
四是,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後,歷史建築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五是,對於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並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為此,國務院制定了該條例。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利於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問:對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和批准,條例有哪些規定?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准,科學、合理地確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條件,並規定了申報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申報。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機關提出確定該城市、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建議。
四是,加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問:保護規劃是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條例對於保護規劃作了哪些規定?如何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
為了規范保護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時限和審批主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保護規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是,明確保護規劃的內容、期限和編製程序。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三是,強調保護規劃的權威性。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並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問:目前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請問條例採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強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條例確立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實行整體保護的原則,強化了政府的保護責任,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重點加強了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是,強化政府的保護責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三是,在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四是,禁止在保護范圍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活動;進行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活動的,應當制定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五是,明確對核心保護范圍的保護要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並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同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明確了審批程序,要求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六是,強化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措施。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檔案。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對歷史建築原則上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問:對於違反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造成破壞的行為,條例設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為了切實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效遏制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對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並注重行政處罰種類和法律責任的多樣化。
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違法審批以及其他瀆職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在保護范圍內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以及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等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罰款。
三是,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對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是,把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有關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明確違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增加其違法成本。
此外,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叄』 請問 文物保護法關於古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急啊,謝謝!!!

除《文物保護法》的保護規定外,還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4號)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 保護歷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准則適用的對象通稱為文物古跡。它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築、由國家公布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 第二條 本准則的宗旨是對文物古跡實行有效的保護。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跡實物遺存及其歷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三條 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四條 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准則,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跡的價值。 第五條 保護必須按程序進行。所有程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且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文物古跡價值的評估應當置於首要的位置。 第六條 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據。 第七條 保存真實的記錄,包括歷史的和當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獻。保護的每一個程序都應當編制詳細的檔案。 第八條 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要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重要的保護程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的高等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第二章 保護程序 第九條 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為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原則上所有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都應當按照此程序進行。 第十條 文物調查包括普查、復查和重點調查。一切歷史遺跡和有關的文獻,以及周邊環境都應當列為調查對象。 第十一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是文物古跡的價值,保存的狀態和管理的條件,包括對歷史記載的分析和對現狀的勘察。對新發現的古遺址評估需要進行小規模試掘的,應依法報請批准後才能進行。 第十二條 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級別,必須以評估結論為依據,依法由各級政府公布。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進行「四有」工作,即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保護范圍以外,還應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文物古跡相關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第十三條 制訂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的結論,首先要確定主要的保護目標和恰當的保護措施。一般規劃應包括保護措施、利用功能、展陳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內容,特殊的對象可制訂分區、分類等專項規劃。各類保護規劃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規劃都要與當地的總體規劃密切結合,並應當依法審批,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實施保護規劃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列入規劃的保護工程的專項設計,必須符合各類工程的規范,依法審批後才可實施。列入規劃的展陳和教育計劃,也應當進行專項設計。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規劃的目的是總結規劃實施的效果和經驗,如發現缺陷或新的情況,可對規劃作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和重要的保護工程設計,應當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貫穿於保護全過程。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消除隱患,保護文物古跡不受損傷,同時不斷提高展陳質量,收集文獻檔案;並在保護規劃獲得批准以後,確保按照規劃實施保護。第三章 保護原則 第十八條 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易地保護要依法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盡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並減少到最低限度。採用的保護措施,應以延續現狀,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 第二十條 定期實施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護手段。要制定日常保養制度,定期監測,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微的損傷。
第二十一條 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並必須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一切技術措施應當不妨礙再次對原物進行保護處理;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所有修復的部分都應有詳細的記錄檔案和永久的年代標志。 第二十二條 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證明是最有效的,對文物古跡是無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正確把握審美標准。文物古跡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為它的歷史真實性,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已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築,經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應具備確實依據,經過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重建的建築應有醒目的標志說明。 第二十六條 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有計劃的考古發掘,應當盡可能提出發掘中和發掘後可行的保護方案同時報批,獲准後同時實施;搶救性的發掘,也應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預防災害侵襲。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遊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對於公開開放的建築和參觀場所,應控制參觀人數,保證疏散通暢,優先配置防災設施。在文物古跡中,要嚴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動。第四章 保護工程 第二十八條 保護工程是對文物古跡進行修繕和相關環境進行整治的技術措施。對文物古跡的修繕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重點修復四類工程。每一項工程都應當有明確的針對性和預期的效果。所有技術措施都應當記入檔案保存。 第二十九條 日常保養是及時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損傷的預防性措施,適用於任何保護對象。必須制訂相應的保養制度,主要工作是對有隱患的部分實行連續監測,記錄存檔,並按照有關的規范實施保養工程。 第三十條 防護加固是為防止文物古跡損傷而採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對原有實物造成損傷,並盡可能保持原有的環境特徵。新增加的構築物應樸素實用,盡量淡化外觀。保護性建築兼作陳列館、博物館的,應首先滿足保護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現狀修整是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增添新構件,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歸整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的部分,清除無價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補配的部分應保留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 重點修復是保護工程中對原物干預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復結構的穩定狀態,增加必要的加固結構,修補損壞的構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體修復的方法,經過解體後修復的結構,應當全面減除隱患,保證較長時期不再修繕。修復工程應當盡量多保存各個時期有價值的痕跡,恢復的部分應以現存實物為依據。附屬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損傷的情況下才允許拆卸,並在修復後按原狀歸安。經核准易地保護的工程也屬此類。 第三十三條 原址重建是保護工程中極特殊的個別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時,首先應保護現存遺址不受損傷。重建應有直接的證據,不允許違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 環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損傷,展示文物原狀,保障合理利用的綜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災害和有損景觀的建築雜物,制止可能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生產及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損傷,營造為公眾服務及保障安全的設施和綠化。服務性建築應遠離文物主體,展陳、游覽設施應統一設計安置。綠化應盡可能恢復歷史狀態,避免出現現代園林手法,並防止因綠化而損害文物。 第三十五條 經過發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一般情況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資料後應回填保護,並防止盜掘。特殊情況核准露明保護的,應嚴格保護現狀,除日常保養外盡量少加干預。無條件原址保存的構件,才允許易地保護。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曾經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地,可參照本准則的有關條款保護其地點和環境原狀。 第三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歷史景觀、水下文化遺產,可根據本《准則》的相關條款,制訂各自的保護准則。 第三十八條 本《准則》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制訂、通過,中國國家文物局批准向社會公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負責對本《准則》及其附件進行解釋。在需要進行修訂時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伍』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准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陸』 如何保護和發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認真貫徹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促進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依法保護和可回持續發展答。提高對歷史文化名鎮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監管,在政府主導下,調動社會力量和廣大民眾參與名鎮保護,共享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成果。

引導和鼓勵歷史文化名鎮挖掘本地傳統文化資源,弘揚、傳承優秀文化精髓。努力促進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發展的學術研究,搭建交流與服務的技術平台,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前提下,探索歷史文化名鎮與發展的新路徑。

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原則,因地制宜,保護名鎮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保護指導發展,以發展促進保護,形成保護與各項事業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

『柒』 怎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傑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讓她們在今天現代化中繼續發光,正是一種現代文明的象徵。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現代化建設似乎是一對矛盾,但實踐證明兩者完全可以共存共榮,互相促進。-二百年前,歐洲人在產業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壞古建築古城堡,不過他們很快覺醒,從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識上著手,嚴加保護。今天,一批批中國人去法國、英國、義大利等國,看到的是古與今、舊與新之間的和諧生輝,古城區的原汁原味,幾乎看不到拆房擴路的"舊城改造",然而那裡照樣遊人如織,環境優美,經濟發達。可是,我們不少人考察回來後只記住高樓大廈,忘記了保護歷史。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些年文物保護成績是顯著的,同時對文物"建設性破壞"的情況也令人吃驚。中國現有21處世界遺產中,浙江還是空白。其實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紹興、定海、塘棲等地的古城區,原先足以與平遙、麗江媲美,甚至更有優勢。她們躲過了自然災害、政治運動,卻倒在現代化建設的誤區中,真是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子孫後代,實在令人遺憾。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確實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從法律上築起了又一道保護的"屏障"。只要我們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歷史文化遺產就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為什麼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屢禁不止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處理好如何看待"政績"的問題。客觀上,"父母官"有壓力,總想在任期內改善群眾生活條件和市容市貌。這當然是好事。我們不但不反對,而且要盡力支持,問題是怎樣正確認識並把握"政績"。我認為,建設新城是政績,保護古城、留住中華民族的優秀遺產也是政績,後者做起來更不容易,更需要有遠見。紐約、香港歷史很短,是在海島、沙灘上建成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倫敦、巴黎、羅馬歷史悠久,精心呵護古城,同樣可以成為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個古鎮,今天名聲大振,成為旅遊熱點,其實浙江原來條件更好的古鎮有不少,但都被以"破舊"、"落後"等借口一一拆毀掉了。這些古鎮雖然面貌一新,但沒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沒有遊人和吸引力。城市化進程中必須注意保護歷史,堅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現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歷史的古城,有層層疊疊的歷史積淀,不能將精華與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區內不宜採用深圳、上海浦東等新興城市的辦法。仇保興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與其他市領導在記者來信中批示緊急保護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區,保古城建新區,進而將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提上議程,邀請國內外專家獻計獻策,這適合時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這就是一大政績。

對外開放使我們意識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然而,我們不少人在觀念、行為上仍處於一種蒙昧或自然滿足的狀態中。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是杭州在21世紀進一步對外開放,成為國際性的風景旅遊城市的關鍵性步驟。因此,從現在起,有關的各項工作就應當按世界遺產的標准來衡量,與世界接軌。踏踏實實,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難也會變小,再小的希望也會增大,直至成功。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捌』 歷史名城文化的保護措施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歷史文化名城。應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歷史意義和世界意義。重點保護北京市域范圍內各個歷史時期珍貴的文物古跡、優秀近現代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舊城整體和傳統風貌特色、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繼承和發揚北京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

(1)堅持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強化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完善市域和舊城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的保護體系。重點保護舊城,堅持對舊城的整體保護。

(3)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積極探索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導下妥善處理居民生活條件改善與古都風貌保護的關系。防止片面性,解決「建設性破壞」所引發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隱患。統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重塑舊城優美的空間秩序。

(4)堅持積極保護的原則。合理調整舊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強化文化職能,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旅遊產業,增強發展活力,促進文化復興,推動舊城的可持續發展。

(5)堅持保護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與創新的原則。加速推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制化進程,調整和健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機制與體制。
方法措施
(1)分析總結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特點,確定合理的城市社會經濟戰略,並通過城市規劃在城市空間上予以落實。
城市要不斷發展,歷史文化名城也不可能當做博物館·,不可以讓它的生產和生活停頓凝固。對於名城保護規劃來說,重點在於如何控制和引導而不是排斥發展,保持城市的活力與繁榮。歷史文化名城的經濟發展戰略就要考慮保護城市中大量的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需要,處理好兩者的關系,使之並行不悖。大躍進時期在古城內大辦街道工廠,以後又把發展經濟與發展工業等同起來,認為只有辦工業爭產值才是發展經濟,這樣的「發展」顯然是不適合的。研究城市歷史上的興衰規律,尋找與保護工作相得益彰的經濟發展戰略,比如發展傳統產業、旅遊事業,利用歷史古城知名度大的特點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在處理與保護有干擾的工業項目時注意選址位置,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2)確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發展方向和道路系統,力圖保護古城格局和歷史環境,通過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築高度展現文物古跡建築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古城內集中了較多文物古跡和歷史街區,建築的高度和形式往往要受到諸多制約,規劃布局要為保護古城、保護文物古跡創造先決條件。
(3)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遺跡遺址以及展示名城歷史文化的各類標志物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體系,使人們便於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
許多文物古跡在遭受一定的破壞以後喪失了相互間應有的空間關系和聯系,看起來像是孤立而不相關的。規劃應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以及各類提示性標志物(如古樹名木、碑刻、標牌等)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從而給人們的欣賞創造有機的空間線路和邏輯線索。洛陽規劃建立歷史標志物的體系,日本東京組織散落的文物點建立文化旅遊步行道,這些都是可行的好辦法。
(4)通過高水平的規劃設計處理好新建築與古建築的關系,使它們的整體環境不失名城特色。
文物建築巾於陳舊、體量小等原因非常容易淹沒在新建築的汪洋大海中,如何使人們發

第57頁

現它們,如何突出它們而提示名城的特色,保護規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過道路的選線、建築高度分區控制和重要古建築之間的視廊控制,突出地層現文物古跡。比如蘇州的北寺塔是宋代留存下來的古塔,規劃把城市主幹道正對該塔,使之成為古城內十分醒目的重要景觀和主要的視覺中心之一,並控制幾個主要視線通廊,如要求作為拙政園內借景、作為城市標志從滬寧線上可以看到它等;北京的大鍾寺原在城郊不顯眼的地方,開辟北三環路時把它的大門展露在這條城市環道上,很好地提示了它的存在。
(5)規劃保護范圍,制定有關要求、規定及指標,制止建設性破壞。
只有通過在城市規劃中劃定各類保護及控制區並制定出相應的各種要求和規定、控制指標,並通過規劃管理嚴格把關,才能保證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跡保護單位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不致於在建設中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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