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法規定的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知情權的法律是根據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的權利。
(一)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這一權利的是1949年實施的聯邦德國基本法,該法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語言、文字和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並無阻礙的依通常途徑了解的信息的權利。北歐諸國對於知情權的保護也是分完善,比如,瑞典的在構成其憲法一部分的《關於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質」中就詳細的規定了公民獲取政府文件的權利。世界上雖然有很多國家沒有在憲法中明確寫明這一權利,但人們一般都認為從憲法的有關規定中完全可以找到知情權存在的根據。
(二) 從國民主權的角度講,一國的公民當然應當享有知情權,或者說是保障知情權也是國民主權理念的必要因素。現代憲政國家都承認主權在民的觀念,設計各種制度保障國民有效的參與民主決策的過程。國民作為主權通過自選出的代表管理國家,就必須充分獲取與國家管理有關的情況。否則國民便無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管理活動,無法對國家事物發表意見進而對其施加影響,國民主權的原則也就無異與空中樓閣。國民享有知情權是國民主權原則的必然前提,只有國民充分的獲取有關的信息,才能有效的參與民主政治,否則民主主義國家便無從成立。正如同麥迪遜所說:「不與民眾信息或不與其或取信息之手段,則所謂民眾之政府或滑稽劇之序幕,不,亦為此兩者。知識無須支配無知,而且意欲相當統治者的國民必須以知識所給予的力量武裝自己。
(三)知情權還可以從憲法所規定的表現自由中推倒出來。憲法中規定的對於自由的保障,一直被任為是保障公民從國家對表達的思想、意見等行為的限制中解放出來。但是,表明自由真正實現需要信息傳達者接受者的相互作用,他不單單表達的自由,更包含有對於傳達者那裡傳來的思想、意見、信息等予以首領知悉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就將「表現自由」規定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說:「表現自由」是包括尋求、傳達、接受的信息的權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權利。表現自由從信息傳遞的角度上講,是傳達信息的權利,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講,是尋求接受信息的權利,沒有接受者的參加,表現自由便會失去存在的價值。憲法對公民表現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於形成和保障自由並且豐富的信息交流。而在國家只能不斷的增加、國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況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獲取和利用國家掌握的信息,就無法形成自身的思想與意見,那麼,對於表現自由的思想就難以實現。所以,必然認可公民有權盡可能地獲取信息。相信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信息可以順暢自由的流通。
(四)另外,知情權也是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的問題中之意。個人需要盡可能夠的信息來增長知識,形成和發展個人的人格,這些都是作為人所必須所具有的最本質的要求。有其再現代社會中,信息已成為每個人活動的基礎和動力,每個人都需要大量的信息來判斷自身的處境做出各中選擇,信息決定每個人發展與進步的重要因素,離開了信息每個人必將落後於時代而無從發展。同時,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與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諸如自然環境、社會治安、政府決策等等的許多信息,直接影響甚至威脅著個人的生存與發展。只有充分的了解這方面的信息,公民個人才能採取各種手段予以應對,趨利避害。比如,人們在准備購房時當然需要了解該地近期有無拆遷的計劃,環境污染是否嚴重、治安狀況是否良好的信息。而「公民享有知情權的另一層法律意義是通過政府提供的信息,公民可以更好的實現憲法法律所規定的權利。」
❷ 知情權的相關歷史
知情權這一概念首先在美國提出。二戰前,知情權只是新聞記者的主張和口號,二內戰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容過判例確認了知情權,國會則於1966年制定了《情報自由法》,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得到其應知道的信息資料的平等權利,1976年國會又制定了《陽光下的政府法》。
❸ 知情權的問題。並不是所有事都有知情權的吧↓
我記得來最近看了一個相關內容:兩源個人結婚了,婚檢測出來女方有艾滋病,但是檢測方說是隱私保密,只告訴了女方,並沒有告訴男方。女方自己知道,她也並沒有告訴男方.....後來可想而知,男方感染了艾滋......毀了一個健康的人......我不知道法律上怎麼說,但是雙方都應當有知情權。
❹ 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區別
您好,知情權又稱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結果,其外延已不斷擴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領域,廣義知情權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的權利;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僅指公法領域的一項政治權利。現在的知情權一般指廣義的知情權。關於知情權的范圍,有「五權說」、「三權說」和「兩權說」三種,「五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對個人信息了解權、法人知情權和法定知情權;「兩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和社會知情權;「三權論」認為知情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通說認同「三權論」。知政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事務、政府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了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權利;社會知情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興趣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了解社會發展變化的權利;個人信息知情權指公民依法享了解涉及本人的相關信息的權利。
參與權指公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利。參與管理的途徑和形式包括選舉、投票、協商、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批評、建議,通過平面媒體和網路討論國家政務等。
監督權,指公民享有的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國家權利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主要包括四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檢舉權。
表達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又稱意見表達權。其中,結社權包含了表達權的內容,同時,結社權又是一項獨立的權利。國際社會公認,表達自由(包括媒體自由)是每一個宣稱是民主社會的社會的必不可少的基礎,要實現公民的民主權利,首先要實現公民的表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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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公民知情權的相關情況
建立知情權制度首先是民主憲政的需要。憲政民主是為了解決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問題,限制政府權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權、自由與社會公正,其實質是對政治權力進行有效地限制、監督,防止它被濫用,尤其是要防止它被用來侵犯人權和自由。而知情權正是監督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美國學者艾莫生曾經尖銳地指出:「政府所做的壞事,所參與的邪惡的事情,大部分是秘密乾的……倘若事先讓公眾知道並交付討論,他們大概不會發生。所以,我們要從一切事情都應公開而不應保密這一前提出發,然後才有必要產生某些例外。」因此,只有知情,人民才能實現對政府職責的真正監督,才能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民眾只有對公共事務的了解,才能獲取政府的信息,才能對政府行為做出評判,人民才可以選擇、監督政府,才能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
其次建立知情權制度是保護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知情權是公民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要求政府及時公布與公民利益有關的信息,使公民能及時了解社會上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事情,從而了解自己的地位,然後對自己的生活做出相應的安排,趨利避害,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上述列舉的兩個案例以及在北京發生的3年149起的「打悶棍」案件就是深刻的教訓,如果公民提前知道了這些「發案」的消息,得知了自己可能所處的危險就會提高警惕,嚴加防範,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險的發生,民眾的生命健康權就有可能得到更加有效地保護。
第三建立知情權制度是消除謠言,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20世紀初,法國思想家黎朋在《論從眾》中談到:普通民眾容易受到各種謠言的暗示,從而無法用自己的理性和識別能力作出判斷,社會學上有一個名詞叫「群體極化現象」,意思是一個人的某種情緒和思維傾向在集體環境的傳遞中會被放大,恐懼心理在從傳遞過程中會被無限擴大,從而變成群體的集體恐慌氛圍。社會心理學家方文也指出:政府在面對一些如災難或公共安全的一些傳言時,應該把來龍去脈告訴公眾,這是透明的政府從保護每一個民眾的角度應該做的,也是有效消除傳言的最好方式。
第四建立知情權制度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一方面是中國加入WTO 的需要。中國加入WTO以後,世貿規則和原則要求從人治的政府轉變為法制的政府,實現行政管理法制化;同時要求從秘密的政府轉變為透明的政府,實現政務活動公開化,即政府決策和行政行為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商業機密等不宜披露的信息外,都應當通過適當渠道和途徑告知社會,只有在公開的環境中,才能有效地保障各種行為主體都能在平等參與、自由競爭的基礎上實現公開和公平的交往;另一方面是中國適應當今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當今世界各國均已建立了信息公開制度。1766年瑞典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規定了公民為出版而閱覽公文書的權利;1951年芬蘭制定了《公文書公開法》;1970年丹麥、挪威分別制定了《行政文書公開法》、《行政公開法》。 美國1966年以來分別制定了《情報自由法》、《陽光下的政府法》等多項法律,同時德國、法國、韓國、日本等國家均已制定了相關憲法。中國當前在知情權保護及政府信息公開問題方面的憲法立法及相關制度構建方面相對顯得薄弱滯後,社會發展要求中國順應世界潮流,制定相關知情權制度及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中國當前知情權制度的背景主要呈現兩個方面特點:一是知情權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缺乏現實的法律支撐。雖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行政處罰法、價格法等法律中都已有確認和保障公民在某一具體方面的知情權的法律規范。但把知情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進行整體保障的法律條文在中國尚未出現。同時,與公民知情權相對應的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也稍顯滯後,造成了知情權的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協調。當前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對政府及其部門所負的公開信息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的規定。
二是公民對知情權的保護意識及政府信息公開意識淡薄。由於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對於民眾而言,有些民眾仍然處於「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狀態,對於政府行為無權得知,也無從得知,一切是聽天由命,聽官由命;而對於政府而言,多數政府機關人員意識仍然停留在職責神聖、職權神秘的狀態,各機關「紅頭文件」一直作為機密文件鎖在檔案櫃里。政府認為對公民實現知情權、提供信息公開,是一種恩賜,而不是責任。
❻ 知情權的內容包括哪些,消費者知情權的形式
總之,凡是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聯系的信息,消費者都應有權了解。
具體說來,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大致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關於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等。
對於某些商品來說,其生產於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購買中葯材當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這就不能不注意產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對於生產者的名稱也要注意,特別是名牌產品其廠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註明廠家名稱,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就難以向廠家索賠。
(2)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購買商品是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當可能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帶來危害,例如某些電器產品、煤氣燃燒器等。了解該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如該銷售者當面演示、索取說明書、線路圖,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試用。對於某些特殊商品,如葯品,僅從說明書上還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還要遵照醫生的囑咐或者根據醫生的指示來了解該商品。
(3)有關銷售狀況,包括售後服務、價格等。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是商品或服務交易的關鍵之所在,直接關繫到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消費者應當對價格有確切的了解,尤其是對提供的服務的價格。目前,我國服務行業的管理尚不嚴格,價格收費也比較混亂,損害消費者的情況十分嚴重,這就要求消費者在接受服務前就價格問題與經營者協商確定,以避免挨宰受損。商品的售後服務也與消費者的利益緊密相關,了解售後服務主要是看生產廠家與經營者有無質量擔保期、提供維修服務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費、收費多少等等。目前,隨著廣大消費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對家用電器、家用機械新產品的需求也越來越多,良好的售後服務已經越來越成為消費者消費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形式
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知情權,只有被人們以一定形式實際地享有和行使,才能變成權利主體的實實在在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國公民主要以三種基本形式享有和行使著自己的知情權。
基本形式之一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范圍內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自由地選擇、獲知各種信息,比如在日常生活中通過人際交流、通信來往及視聽閱讀傳媒節目自主地獲知信息、意見和知識。這是知情權實現的初級的(但絕不是次要的)最普遍的形式,屬於自由權的實踐范疇。目前國內的法律尚未對這種知情自由作專項的明示,但是在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精神活動自由權等法權關系的調整范圍內,都可以從不同角度推導出保護公民自由獲知信息的法意。這種得到法律許可的知情自由在行使中存在著自己的法律界限和道德約束。例如,權利人不能以知情自由為借口非法獲取受到法律明確保護的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也不應該以違法或有悖公德的手段獲取他人的隱私,否則就會因權利的濫用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公眾輿論的譴責。當然,國家機關或有關方面也不能以保密為借口,隨意擴大保密許可權,扣壓、壟斷本應由公眾共享的信息資源,非法剝奪、阻障公民獲知信息的自由。一般而言,當知情權以自由權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時,國家以及其它的義務人處於被動狀態,通過抑制自己的作為來保障知情權的享有和行使,公民既不能被強迫接觸法律禁止接觸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曉法律許可知曉的信息,否則便構成了對知情自由的侵害。
基本形式之二是公民通過各種渠道享受國家機關和其它公共團體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務,如氣象部門每日發布的氣象預報,電台、電視台每天播出的時事新聞等。在這里,法律並未直接賦予公民要求國家或有關社會組織提供信息服務的權利,但卻具體規定了國家和有關的社會組織告示公眾或向公眾傳達信息的職責與義務。公民獲知信息的權益要求,通過國家和其它社會組織盡職盡責地履行信息服務的義務得以滿足。與這種權益現象相聯系的法律關系所直接保護的,往往是公眾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個人的知情權利。因此,公民個人不能以義務人未盡職責為由提起訴訟。例如,即使氣象台漏報了一條大風降溫的預告或電視台遲播了一條重要的時事新聞,公民個人也無法通過訴訟的途徑尋求救助,而只能依靠瀆職者的上級部門在組織內部照章糾正和解決。不過,在一定條件下,為法律所明確保護的公眾或個人的知情利益也可以逐漸轉化成公民的知情權利。所謂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指:
1.此種公眾的或者個人的知情利益受到日益頻繁、嚴重的侵害,以致成為多數人難以充分切實地享受到的虛置的法定利益。只有將這種法定利益轉化成可由受益人直接提出利益主張的權利,才能使其真正普惠於民,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與社會監督。
2.此種公眾或個人利益之享有對於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意義日益凸現,客觀上需要法律設置權利加以保護,並且能夠找到相應的立法方法、執法手段和司法尺度。在公民權利發展史上,這種從法益向法權的演化,是有先例可尋的,像環境權、隱私權、人格權等公民權利的確立,都屬於這種情況。
基本形式之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義務人為其獲知信息提供服務,或依法訴請行政、司法部門排除侵權損害,救濟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端與糾紛。前者如公民依《檔案法》的規定到檔案館查閱檔案,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規格、主要成份、檢驗合格證明等有關情況,後者如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公開、公布義務,給公民造成了經濟損失,公民就可以依法請求侵權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民在提出上述權利主張時,只要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具備主張權利的要件並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一般就能平等地獲得有關的知情權利能力。此外,某些受到特殊保護關系保護的公民,還享有知悉,獲取某些特定信息的特殊權利能力。例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可以行使質詢權,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這種由請求權支持的知情權利,是公民獲知信息的最具權威性的法律手段。它的法律保障及實施效益,直接體現著一個國家的公民知情權法治水平。現在,我國法律中專項明示公民知情請求權的法
律規范尚為數不多,它們主要分散在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的個別法律文件之中。隨著我國信息立法的發展,有關公民知情請求權的規定還將不斷增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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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更多]患者知情權應受法律保護醫方告知義務包含的方面消費者知情權在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中的地位 通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發現,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保障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消費者監督權[更多]
❼ 什麼是知情權
知情權,又稱為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著知情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如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
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政治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就將「表現自由」規定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也就是說:「表現自由」是包括尋求、傳達、接受的信息的權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權利。表現自由從信息傳遞的角度上講,是傳達信息的權利,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講,是尋求接受信息的權利,沒有接受者的參加,表現自由便會失去存在的價值。憲法對公民表現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於形成和保障自由並且豐富的信息交流。
而在國家只能不斷的增加、國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況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獲取和利用國家掌握的信息,就無法形成自身的思想與意見,那麼,對於表現自由的思想就難以實現。所以,必然認可公民有權盡可能地獲取信息。相信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信息可以順暢自由的流通。
❽ 公民知情權的介紹
公民抄的知情權,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了解權。即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遍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知情權是監督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是保護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謠言,穩定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❾ 公民知情權的憲法依據
首先,建立公民知情權制度具有理論依據。對於公民知情權的理論依據,無產階級的革命家早就從不同方面進行過深辟的論述。
一是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個重要的基本內容之一,早在18世紀就被一些無產階級開拓者予以詳盡論述。列寧曾談到「人民應當有權為自己選擇負責的領導者;應當有權撤換他們;應當有權了解和檢查他們活動的每一個細小步驟」這里的「有權了解」,應當理解為「知情權」。
二是作為知情權的重要基礎也即民主的公開性。馬克思在批判德國書報檢查制度中指出:「是一個江湖醫生,為了不看見疹子,就使疹子憋在體內,至於疹子是否將傷害體內纖弱的器官,它是毫不在意的。」壓制甚至剝奪人民的「知情權」,在某種情況下只會使事態向著更糟的方向發展。「公開」是保證民眾知情權的前提,沒有「公開」,「知情權」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更何談民主。 「只有當群眾知道一切,能判斷一切,並自覺地從事一切的時候,國家才有力量」,列寧把「知情權」上升到了國家力量源泉的地位。
三是作為中國的先輩們也提出了民主公開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毛澤東在《對晉綏日報編輯人員的談話》中講到:「黨的有關政策,「都應當在報上發表,在電台廣播,使廣大群眾知道」,只有這樣,才能「使群眾認識到自己的利益,並且團結起來,為自己的利益奮斗。」同時周恩來在《黨的政策必須適時向群眾公開 》一文中也指出:任何政策的決策和改變,任何政策中正確的部分或錯誤的部分,必須適時地不但向幹部而且向群眾公開指出,才能得到群眾的了解和擁護而成為力量。
其次建立公民的知情權制度有憲法依據。我國現行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擁有知情權,但是憲法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及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權利的規定,為公民知情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是憲法規定了公民參政權利的內容。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34條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規定公民通過選舉,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國家權力,選舉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來治理國家。
二是憲法賦予了公民監督權利的內容。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2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三是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護。」四是憲法規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有限制性規定。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利益。」上述規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為確立我國的知情權制度奠定了憲法基礎。
❿ 關於知情權
http://www.wanfangdata.com.cn/qikan/Periodical.Articles/ccswdxxb/ccsw2005/0503/050323.htm
制度是公民知情權的保障
知情權是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之一。公民知情權的提出,體現了當今時代的政治特徵和公民民主意識的主張。尊重與滿足公民的知情權,是黨的十六大關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黨的執政水平和國家民主政治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的標志。因此,加快建立與完善公民知情權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完善行政公開制度。行政公開是公民知情的基本保障制度。實行行政公開,就是從制度上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尤其是公民的知情權的有效實施。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除「因國家安全及公眾利益的需要必須予以保密的」以外,應將本級制定的文件、資料、信息、情報與政府行使職權、進行決策及執行活動的有關情況,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我市在行政審批、會計統一核算、重大事項通報、人事任前公示、政務、村務、校務公開等制度的重大改革,不僅在組織形式、工作方法上有一定的創新,它的實際意義還體現在突破了傳統的政治文化觀念和行政管理模式,拓寬了政府與公民溝通的渠道和公民知情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公民知情的慾望和要求。但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公民對民主政治的要求看,當前和今後吸納民眾參政議政的空間還很大,政務公開的內容還可以逐步增加,范圍和方式還可以進一步擴大。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重要事項、重大工程、重大決策,可以採取旁聽、討論、評議等形式更廣泛地聽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讓人民群眾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說出自己的心裡話,主動參政議政,為政府制定決策獻計獻策,從而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共同維護決策的嚴肅性,為實現政府的決策而努力。當然,由於行政公開牽涉到領導和部門的權力、利益,關繫到領導觀念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等信息資料的保密,同時也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水平和參政意識有關。因此,只有與時俱進,加大改革力度,創新方式方法,搞好宣傳教育,根據變化了的形勢、任務和要求,不斷賦予新的內涵,注入新的活力,使之逐步規范化、制度化。
2、建立行政程序機制。行政程序是公民知情過程的一種預設的行政行為約束機制。建立行政程序制度,既有利於防止政府濫用權力,隨意行政,使行政權在規范的軌道上正常運行,又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政府自由裁量權的制約,從程序制度的設計來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我們常常思考:象舊城改造、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安全生產等這些關系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國計民生大事,為什麼還有群眾不理解?是政府的決策錯誤?不是!是群眾的覺悟偏低?也不是!原因在哪?在於我們有時工作不到位、決策不透明。有位領導說得好:「機會留給有創意的人,機會留給有準備的人。」這句話用意廣泛,含義深刻,充滿哲理。准備是創意的基礎和檢驗,創意是准備的體現和結果,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我們黨和政府既要為公民知情創造機會,又要善於在工作和決策過程中把握機會、發展機會,把黨委政府的決策創意變成人民群眾的知情創意,讓黨委政府的決策准備變成人民群眾的思想准備和行動准備。讓公民知道政府決策的目的、意義,增強他們對政府決策的信心。因此,要加快建立說明理由程序、告知權利程序和聽證程序等制度,從程序上賦予公民更多的知情權,最大限度地在程序上滿足公民的知情要求。形成政府與民眾同心同德、合心合力的局面,推動我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持續、健康、穩步發展。
3、構建電子化政府。廉潔、高效、法治是現代政府的價值目標取向。電子化政府的建立是公民知情權的實現載體。電子化政府是有效地利用現代信息和通訊技術,通過不同的信息服務設施,在其更方便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下,對政府機關、企業、社會組織和民眾提供自動化的信息及其他服務,從而建立一個有回應、有效率、負責任的、具有更高服務品質的政府。晉江的經濟、教育、文化、科技和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在全省、全國乃至海外都有一定的影響力,各級領導和海外僑胞十分關注晉江這塊熱土。特殊的地理環境和區位優勢,要求我們必須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審時度勢,加快發展步伐。在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同時,加快政治文明建設的進程。為此,要緊緊圍繞「兩個率先」的目標,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和力量,在更大范圍、更多層次、更寬領域為廣大公民提供知政、參政、議政服務。知情服務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政府上網。通過網路這個載體,讓公民更加直接、及時、不受時空限制地獲取政府的相關信息,充分滿足自己對政府有關政策、工作、決策的知情要求。通過政府的網上服務,(如電子郵件、電子投票、電子民調等方式)表達自己的要求和意願,形成強大的外部力量,有效地監督、規范及制約政府的行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從政府的角度看,網路不僅使政府在更廣泛的領域,以更直接的方式收集公民的意見和建議,獲得信息反饋。同時,網路信息傳遞的快速性,也使公眾的信息反饋速度加快,迅速構建起政府與公民直接溝通的橋梁,給公民參與決策、進入決策的動作流程提供暢通的渠道,實現政府與公民之間沒有中間環節的直接、平等溝通,突破等級森嚴的傳統。通過順暢的電子訪問,公民與市長直接對話將成為可能。我市建立電子化政府,開辟電子政務已有一定的基礎。審批服務中心、會計核算中心等一系列具有現代意義的載體的成功實施,為電子化政府的構建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要凸顯我市處在全國縣(市)第一梯隊的優勢,快速提升政府運轉的速度,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態勢,就要加快人才的引進、培養和高水準基礎設施的建設;促進公務員隊伍素質的提高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加強法律的學習運用,增強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提升政府現代意識和創新發展意識。總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制度將逐步建立完善,公民知情權的保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軌道將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