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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3-08 07:02:33

❶ 中國土地制度歷史變遷(只要主要流程)

我國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權制度自成體系,大致
可分為:原始社會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隸社會的土地奴隸主和農奴主所有制、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個時期。

(1)土地管理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在原始社會,生產力極端低下,沒有剩餘產品,沒有私有制。原始社會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決定了在原始群時期,必須實行原始群土地共有制。當人類發展進入氏族制度,形成了土地氏族公社內部的公有制,與原始族群相比,雖然各氏族(部落)之間土地佔有觀念大為增強,但在氏族內部土地是共同所有,共同耕作。

奴隸制社會階段,生產發展仍然比較落後。社會生產的組織形式上,沒有發現有關私人奴隸主的作坊和農庄的記載,社會生產和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農村公社(以小村落為單位),基本上沒有出現土地私有制的情況。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王有土地,國王是全國土地最高的所有者。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即土地被劃分為方塊狀,每一塊一百畝(相當於現在的三十多畝),成井字形。其中間一百畝為公田,周圍八塊為私田。私田是分給農村公社成員使用的土地,農村公社成員無償為統治者耕種公田,這就是井田制的基本內容。

中國2300多年的封建經濟制度主要特徵是封建主(或地主)佔有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社會主要生產者農奴(或農民)沒有土地,這就構成了封建生產關系的內容。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地主經濟的租佃制度。這種制度,從戰國開始就成為歷代封建王朝的土地佔有形式。

鴉片戰爭後,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開始形成。封建時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被破壞了,但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關系仍然存在。19世紀末,在地租形式方面, 隨著農村經濟商品化的發展,貨幣地租有增長趨勢,但實物地租仍占絕對優勢。與此同時,近代中國雖然資本主義經濟已有所發展,但是農村土地制度仍然以封建農業經濟為基礎。這種土地制度是近代中國貧困落後的根源,不改變這種土地制度,農村生產力就無從發展,廣大農民群眾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制度

❷ 古代土地的演變

你好
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戰國時期,井田制被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曾經實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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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土地制度,產生於北魏,繼之後的北齊、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襲了這一制度。隨著地主經濟的發展壯大,土地兼並也隨之日益嚴重。均田制形同虛設;到了唐代中葉,均田制終於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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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實行的先決條件:均田制是授田給百姓,戶籍正確為實行的先決條件,因此,實行之初先清查戶籍,以五家為一鄰,五鄰為一里,五里為一黨,以便於授田與征稅 2.意義: (1)均田制鼓勵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國家領得土地,向國家納稅,轉為國家編戶,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農為主的農業社會逐漸建立起來 (2)均田是授田給人民,有為民置產的精神,授田的原則是依勞動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數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頭授田30畝),每戶牛限4頭,北魏時期奴婢授田人數不限制北齊才加以限制 (3)由於奴婢也授田,豪強之家可藉畜養奴婢獲得更多的田地,他們的利益並未被完全鏟除,或許因此使均田制的實行並未遭遇強大的阻力 (4)政府授露田與桑田,可說是土地公有與私有的折衷措施 (5)勞動力與土地結合,獎勵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開墾,耕地面積增加,有助於中原農業的恢復 3.沿用:北齊.北周.隋.唐繼續實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畝.婦女40畝),唐代改稱口分田與永業田,數量與隋相同,但婦女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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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
1 精耕細作的古代農業
1.中國古代農業的耕作方式是如何發展變化的?
1.遠古社會由「刀耕火種」發展到「石器鋤耕」;春秋戰國時期開始,鐵犁牛耕成為中國傳統農業的耕作方式。
2.中國古代的土地制是怎樣演變的?
2.原始社會實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時期,實行土地國有制——井田制;春秋時期,井田制瓦解;戰國時期,井田制被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曹魏時期曾經實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
3.中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是什麼?
3.小農經濟是長期以來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結合,生產的主要目的是滿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納賦稅,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始終在封建經濟中佔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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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制度:指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它脫胎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制。宗教祭祀與軍事征伐是君主專制的頭等大事,即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古代中國的「王」字,有兩種解釋。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參通天地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為斧的象徵,故而歷史傳說中的周公「負斧依南向而立」。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的特點是:

1、經濟基礎穩固:經濟基礎主要在於兩點:土地國有;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2、皇帝總攬天下大權,包括行政、財經、司法、軍事的權力,同時以武力為先導,控制宗教勢力。

3、皇帝擁有龐大的官僚辦事機構。官僚制度的趨向是皇帝任用親信隨從以取代和駕空龐大的官僚機構。皇帝相信的是身邊的仆從,而不是正常的決策行政系統。針對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辦事機構,常採取兩種方法以制約其行政職能:一是架空,二是分權。因此,秦漢時代建立的丞相,魏晉時代就被尚書取代;魏晉後期更是出現了中書省,取代了尚書;東晉時代出項了門下省,取代了中書省;明代的內閣、清代的軍機處,同樣是內朝挑戰外朝的例子。古代正常的行政決策制度,有朝議制度、諫議制度,而這些在內朝決策中盪然無存。

4、中央對人身控制嚴密:(1)最早實行人口統計和戶籍管理,如「什伍組織」,把百姓編入什伍之中(管仲制定,以10家為一什,以5家為一伍,什有會長,伍有伍長,對基層進行控制,有上報制度、懲罰制度);再如商鞅「連坐法」,把伍、什通過戶籍辦法編制起來,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一般來說,郡縣長官為皇帝直接任命,郡縣之下有鄉(10亭為一鄉)、亭(10里為一亭)、里(25家為一里)、什、伍等組織,它們管理人民、土地和賦稅,使農民固定在土地上。結果是使得平民失去流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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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分幾種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又稱國家體制,有時作為政治制度的同義語加以使用,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國家制度指國體與政體的制度,即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為實現其統治而採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總和,包括國家的管理形式、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決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狹義的國家制度指有關國家本質的制度,即通常所說的國體。國家制度屬於政治上層建築,其核心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歷史上已經產生的國家制度主要有奴隸制國家制度、封建制國家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四種類型。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國家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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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一國階級統治關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國體,即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反映國家的本質,國家的階級屬性。國體決定政體,並通過政體來表現,所以國家制度既包括國體,也包括政體,是規定國家權力歸屬什麼階級和這個階級採取什麼組織形式以實現其權力的制度。國家制度一般都規定在各該國的憲法、法律和其他特別法中。國家的政治體制以及一切機構組織與活動的原則都是根據國家制度來規定的。
蘇聯有「國家制度」(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ус-тройство)一詞,意為國家的組織,其中包括社會結構、國家結構、國家機關的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選舉制度等。
日本有「國體」一詞,指的是國家的特徵,即以掌握國家權力的人亦即主權屬誰來區別的國家形態,例如君主個人掌握國家權力的稱君主國體。
西方國家通常不用「國家制度」這個術語,而使用「政治制度」一詞來代替。他們只談國家形式,諱言國家的階級屬性,把他們實際政治生活中反映其國家階級屬性的制度也稱為政治制度,以組織形式掩蓋其階級實質。
國家制度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國家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用以保護自己、鎮壓敵人的有力武器。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新興的革命階級起來推翻舊的統治階級,奪取政權,成為新的統治階級以後,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們建立的新的階級統治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作為國家制度規定下來,以鞏固其統治地位。
不同類型的國家有不同類型的國家制度。奴隸制國家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中國古代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溥,即普;臣,古義指奴隸),說明作為奴隸主階級最高代表的國王不僅佔有全國的土地,也佔有並奴役全國的奴隸。在古羅馬,不論是王政時期、共和國時期或帝國時期,盡管統治形式有變化,實質上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封建制國家也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封建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專政。封建制時期的中國是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大一統國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內外僚屬、王公列侯、卿相守令,都是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廣大農民和其他貧民佃戶,都是沒有政治權利的被統治者。歐洲中世紀的國王、諸侯、主教、騎士和各地大小封建領主,都屬於有采地的地主階級。附著於土地上的農奴階級處於被統治的地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1661親政)宣稱:「朕即國家。」日本《明治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的天皇總攬統治之權。」這些都是明確宣布以封建主階級最高代表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國家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資產階級對勞動人民的專政。資產階級宣布「主權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等形式平等的原則;在施行普選制的國家還宣布,公民都有同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通過選舉組織政府,治理國家。所有這些,在反對封建主義國家制度方面固然有其歷史進步意義,但在本質上都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在金錢滲透了每一個毛孔的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的選舉不決定於人民的意志而決定於競選人的金錢多寡。幾年一次的競選,只是決定由哪一派資本家集團來擔任統治的主角而已,廣大勞動者總是被排除在政權之外。
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封建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和現代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不論其政權組織形式多麼紛繁,實行的都是剝削階級對廣大勞動者專政的國家制度。無產階級領導廣大勞動人民推翻了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以後,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行使廣泛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真正當家作主。中國人民對少數FanGeMing分子及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專政。這些就是中國國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內容。

❸ 我國土地管理歷史最早是哪個時期

商周時期的井田制。

❹ 我國在歷史上的土地制度的變化過程<粗略的>

1、先秦:
西周實行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是一種土地國有制(實際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規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諸侯世代享用,不得轉讓買賣;要向周王交納貢賦;奴隸在井田上集體耕種。
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徵收賦稅,魯國的「初稅畝」實行按畝收稅,它們不再區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
戰國時秦國的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
2、秦漢:
秦朝開始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當時土地兼並嚴重,農民承擔的徭役繁重、賦稅沉重。西漢實行編戶制度,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百姓(編戶齊民)依據資產多少承擔賦稅、徭役、兵役;
3、隋唐:
實行均田制(僅按人口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調制的經濟基礎。隋和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制。隋朝農民年滿五十,可納絹代役。唐朝時,「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穀物,「庸」指納絹或布代役,「調」指每年繳納定量的絹或布。
唐朝後期由於土地兼並盛行,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制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大為減少,唐德宗時實行兩稅法,即兩種征稅標准(資產、田畝)和兩個交稅時間(夏、秋兩季)。其意義在於:稅製得到統一,保證國家財政;改變人丁為主,放鬆人身控制;擴大稅源,增加收入,減輕負擔;是封建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並日益嚴重;賦稅轉嫁農民身上;加派許多苛捐雜稅。
4、宋元:
北宋初在各路設轉運使,規定地方賦稅大部分轉運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據的物質基礎;中央設三司使管理財政收入。北宋「不抑兼並」,土地兼並嚴重;王安石變法的理財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納錢代役)、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
明初,地方設布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明神宗時推行「一條鞭法」:多稅合一,折成銀兩,役銀分攤,人田分擔。意義:減輕農民負擔,松馳依附關系;適應商品經濟。
清初,康熙帝實行「更名田」並固定人丁數,雍正帝推行「攤丁入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意義:人頭稅已全廢除,人身控制更松馳;促進農業發展。
6、半殖半封開始時期:
太平天國《天朝田畝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無處不均勻」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
同盟會政治綱領(三民主義)中包含「平均地權」(民生主義)規定現有地價歸原主,增漲地價歸國家(賣主變為資本家,買主就是資本家,國家財政有保障)。這是資本主義的土地綱領。
8、國共十年對峙時期:
革命根據地的土地革命路線規定: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戰爭時期:
抗日根據地的土地政策: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在淪陷區,日本侵略者強佔大量耕地,用於修建公路、封鎖溝和飛機場等,或者分配給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戰爭時期:
解放區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實行耕者有田,農村人口平分。貫徹解放區土地改革總路線: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消滅封建剝削,發展農業生產。
11、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
建國初土地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開展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農業合作化),完成生產資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轉化。
12、社會主義建設探索時期:
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特點是一大二公(規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調(絕對平均分配、無償調用公私財產),以高指標、瞎指揮、浮誇風和「共產風」為主要標志的「左」傾錯誤嚴重泛濫。
13、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
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試點,試行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的農業生產責任制,最後形成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責任制(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發展鄉鎮企業和非農產業,使農村改革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方向發展。
14、本世紀初:
提高農業科技含量,發展優質高效農業,進行退耕還林還草和退田還湖等生態工程,廢除農業稅、實行農村低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工作陸續展開,農村經濟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❺ 中國土地發展的歷史

一、土地資源

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全國耕種的耕地面積為12339.22萬公頃,園地1108.16萬公頃,林地23396.76萬公頃,牧草地26311.18萬公頃,其他農用地2550.83萬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2535.42萬公頃,交通運輸用地214.52萬公頃,水利設施用地356.53萬公頃,其餘為未利用地。與上年相比,耕地減少2.01%,園地增加2.70%,牧草地減少0.16%,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增加1.03%,交通運輸用地增加3.30%。

全國凈減少耕地253.74萬公頃,人均耕地已由2002年的0.098公頃降為0.095公頃。其中生態退耕223.73萬公頃,包括退耕還林211.7萬公頃,退耕還草11.95萬公頃,退田還湖0.09萬公頃。生態退耕是耕地面積減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設用地42.78萬公頃,非農建設佔用耕地22.91萬公頃,比上年增加3.27萬公頃,增長17%。其中獨立工礦佔用耕地11.17萬公頃,比上年增加3萬公頃,增長37%;公路建設佔用耕地3.77萬公頃,比上年增加0.76萬公頃,增長25%。

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36.41萬公頃,增加耕地3.28萬公頃,凈減少耕地33.13萬公頃,比上年多6.27萬公頃。災毀耕地面積5.04萬公頃,低於往年平均水平。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逐步完善,24個省(區、市)不同形式建立省級耕地佔補平衡目標責任制;26個省(區、市)實行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制度;27個省(區、市)建立耕地儲備庫;21個省(區、市)建立耕地佔補平衡統計台帳;城市建設用地補充耕地基本實現「先補後占」;逐步開展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佔補平衡工作。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31.08萬公頃,其中整理增加耕地6.44萬公頃,復墾廢棄地增加耕地3.25萬公頃,開發增加耕地21.39萬公頃。補充的耕地比建設佔用和災毀耕地多3.13萬公頃,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耕地大於建設佔用耕地。

2001—2003年國土資源部共安排國家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731個,項目建設總規模47.39萬公頃,其中,土地整理31.43萬公頃,土地復墾4.01萬公頃,土地開發11.95萬公頃。新增耕地17.17萬公頃。

土地管理為經濟建設服務,重點抓好國家重大工程用地協調和報批:三峽工程淹沒用地在庫區淹沒蓄水前報經國務院批准;西氣東輸從陝西靖邊至上海白鶴鎮涉及河南、山西、安徽、江蘇、浙江、上海境內的永久性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西電東送廣東、湖北等省境內輸電線路塔基、換流站用地已隨工程進度報國務院批准;青藏鐵路青海段工程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南水北調江蘇、山東、河南等省境內控制性工程按有關規定辦理先行用地手續。

出台一系列耕地保護嚴格措施。基本農田實行「五不準」:不準非農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除外);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非農建設用地實行「六不報批」:對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驗收不合格的不報批;未按規定執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的不報批;城市規模已經達到或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已用完的不報批;已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仍有閑置的不報批;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的不報批;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不報批。

二、礦產資源

2003年初,全國有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共158種,其中,能源礦產10種,金屬礦產54種,非金屬礦產91種,其他水氣礦產3種。原油、煤等能源礦產,鐵等黑色金屬礦產保有的查明資源儲量不同程度下降。

第三輪礦產資源可供性論證第一期工作完成,摸清了45種主要礦產對國民經濟建設保證程度情況。《中國的礦產資源政策》白皮書發表。新一輪油氣資源評價工作正式啟動。

國土資源調查及地質礦產勘查新發現大中型礦產地157處,其中能源礦產15處,黑色金屬礦產4處,有色金屬礦產73處,貴金屬礦產34處,冶金輔助原料礦產2處,化工原料非金屬礦產11處,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礦產14處,其他水氣礦產4處。新查明(預測)礦產資源量:石油7.99億噸,天然氣5035.39億立方米,原煤51.95億噸,鐵7.02億噸(礦石),銅443.26萬噸(金屬)。

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礦產開發取得重要進展,主要礦產品產量有所增加。我國最大的海上自營氣田東方1?1氣田一期工程順利投產。全國煤炭產量超過16億噸,生鐵產量超過2億噸,10種有色金屬產量超過1200萬噸。大慶油田在連續27年年產原油5000萬噸以後,降至4840萬噸。

全國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突破1600億美元,貿易逆差進一步擴大。2003年礦產品進口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原油進口9112萬噸,鐵礦石進口14813萬噸,錳礦石進口286萬噸,鉻鐵礦進口178萬噸,銅礦石進口267萬噸,鉀肥進口657萬噸。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引進來」成效明顯。2003年有效的涉外勘查許可證108件,采礦許可證332件。加拿大TVI太平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寧市成立首家外商獨立勘查公司。加拿大西南資源公司與雲南核工業209地質隊合作,在雲南東川拖布卡發現了規模較大、品位富的金礦。

礦產勘查開發「走出去」取得新進展。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蘇丹發現了一個世界級大油田,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在伊朗卡山打出高產油氣井。

三、海洋資源

全國海洋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進一步提高。全國海洋產業總產值首次突破一萬億大關,達到10077.71億元,增加值達到4455.54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82%。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發生積極變化,三次產業結構比例為28:29:43。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1302.8億元,增長6.4%;第二產業增加值1221.88億元,增長46.5%;第三產業增加值1930.86億元,下降3.8%,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非典」影響造成了濱海旅遊業的負增長。沿海各海洋經濟區充分發揮區域比較優勢,實行優勢互補、聯合開發,開始呈現海洋經濟聯合的趨勢,區域海洋經濟初具規模,其中長江三角洲經濟區的海洋產業總產值最高,首次超過3000億元。

我國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進展。全年共發放海域使用權證書6500多本,確定海域面積約19萬公頃,徵收海域使用金約2.5億元。開展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執行情況大檢查及「海盾2003」專項執法活動。國務院批准發布了《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海洋功能區劃審批更加規范化、程序化。

國務院批准實施《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明確地提出了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原則與發展目標、主要海洋產業發展方向及布局、發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經濟區域、加強海洋資源與環境保護以及需採取的措施等。

四、土地市場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治理整頓

採取嚴厲措施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黨中央、國務院及時採取果斷措施,對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做出一系列部署;五部委聯合組成10個督查組,對全國31個省(區、市)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進行全面督查;先後就治理整頓工作下發5個通報,三次致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兩次召開全國省級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辦公室主任會議;先後召開兩次新聞發布會,宣布對9起涉及嚴重違反土地法規的案件進行公開調查;通報治理整頓檢查驗收的標准及檢查驗收工作安排。

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取得重要成果:各地停止審批設立新的開發區和開發區擴區;原有各類開發區6015個,已撤消3763個;各地發現土地違法行為17.8萬件,立案查處12.7萬件,結案12.4萬件,罰沒款12.2億元,收回土地面積5878.4公頃。有925人被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3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排查出違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2822宗,有效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完善土地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土地市場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全面實行,市場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更加廣泛;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確立,政府對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力度不斷加強;土地市場運行制度和組織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市場服務體系逐步形成;土地產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土地權利體系日益完善。

全國出讓土地面積18.68萬公頃,其中招標0.62萬公頃,拍賣0.89萬公頃,掛牌3.68萬公頃。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供地的比例由2002年的15%提高到2003年的28%。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加強對治理整頓工作的領導和具體部署安排。進一步打擊非法采礦,關閉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和不具備生產條件的礦山。

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取得明顯成效。共出讓探礦權采礦權26080件,出讓價款達到52.56億元。其中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11752件,出讓價款26.98億元。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監察,2003年共處理案件1.7萬件,罰沒款5942.69萬元。

五、國土資源調查和規劃

國土資源調查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完成地質調查實物工作量:1:25萬區域地質調查及修測72.3萬平方千米。1:5萬區域地質調查0.5萬平方千米。1:25萬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15.6萬平方千米。1:50萬環境地質調查151.8萬平方千米。1:20萬物化探遙感調查47.7萬平方千米。1:100萬重力23.4萬平方千米。航空遙感8.2萬平方千米。機械岩心鑽探12.6萬米。

農業地質調查全面部署,基本覆蓋我國東部和中西部主要農業經濟區,面積達108萬平方公里,目前已與浙江、四川等17個省(區、市)合作,簽訂了農業地質調查合作協議,2003年已完成調查面積14萬平方公里。

完成三峽庫區1:5萬航空遙感勘查面積達32000平方公里,全面覆蓋三峽庫區及周邊地區,記錄了三峽大壩蓄水前長江最低水位時庫區歷史狀態,為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庫岸變遷、生態環境演化、監測、相關研究等提供了珍貴的基礎資料。

完成新一輪地下水資源評價。全國地下水天然資源量多年平均為9235億立方米,其中地下淡水天然資源為8837億立方米,地下微鹹水天然資源為277億立方米,地下半鹹水天然資源為121億立方米。全國地下淡水可開采資源多年平均為3527億立方米。

查明首都地區地下水資源總量、開發潛力及地下水環境質量,調查評價懷柔、平谷等5處地下水應急水源地;查清華北平原淺層和深層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空間分布及演化過程;完成西南岩溶石山石漠化現狀調查,並實施動態監測;西南岩溶石山典型流域地下水調查與開發示範在貴州大小井、雲南小江流域初見成效。在四川、重慶和雲南等省(市)的紅層地區,完成探采結合示範淺井868眼,在西北、東北缺水地區施工示範深井25口,直接解決了近11萬人的飲用水問題。

查明我國耕地後備資源數量、質量、分布等數據。國家級耕地後備資源734.33萬公頃,其中西部地區547.53萬公頃,中部地區65.40萬公頃,東部地區121.40萬公頃。

加強土地市場監控。建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和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發布土地市場信息,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環境。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分析,為政府適時制訂土地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提供依據,保障土地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國土資源規劃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採取綜合措施,加強國土資源規劃實施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前期准備工作有序開展,12個縣級、14個市(地)級和2個省級規劃修編試點工作相繼展開。31個省(區、市)的礦產資源規劃全部發布實施;已有260個市(區)、705個縣(區)完成規劃編制工作。開展天津、深圳、新疆、遼寧國土規劃試點。國家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和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

六、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

國務院頒布《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預防、地質災害應急、地質災害治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聯合建立了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制度。2003年汛期,共在中央電視台發布當日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56次,在國土資源部網站和中國地質環境信息網上共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109次。

在地質災害多發區開展縣市地質災害調查和群測群防工作,成效明顯。截止2003年底累計完成545個縣市調查,並建立了相應的信息系統和群測群防網路。建立國家和省兩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及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全國成功預報地質災害697次,避免人員傷亡近3萬人。

全國共報告發生各類突發性地質災害13832起,造成743人死亡、125人失蹤、56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65億元。地質災害比較嚴重的有四川省、陝西省、湖南省等。

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取得初步成果。組織完成對三峽庫區二期治理工程的驗收,確保135米水位蓄水前的二期工程治理和地質安全評估任務的完成。繼續抓好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對庫區136處重點隱患點和庫岸實施了專業監測,近1800處地質災害監測點納入群測群防體系,初步實現庫區地質災害監測數據和預警信息的網路化管理。壩前135米水位蓄水以來,已成功預警16處滑坡,其中群測群防系統預警10處,專業監測系統預警6處,使3000餘人的生命和財產得到有效保護。

加強地質遺跡保護工作。完成安徽黃山等8處世界地質公園的審查報批。完成對44個國家地質公園的審批。

積極推進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建設。重點推進省級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江蘇省、浙江省取得實質性進展。組織開展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蘇省盱眙縣等18個典型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示範工程。

繼續開展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站網建設工作。重點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華北平原的地面沉降監測工作。目前長江三角洲地區的上海市已建設基岩標30座,分層標組28組,GPS基準監測網點36座,地下水監測孔320個。

七、科技與信息化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非營利科研機構組建工作。開始制定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籌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時期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部署。承擔國家重大科學工程1項,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4項,高技術研究發展項目11項,科技攻關計劃11項,國土資源科技創新計劃重點項目27項,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工程,新建6個部級重點實驗室。

組建國土資源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和7個分技術委員會,制定了《國土資源標准化管理辦法》,發布《國土資源信息化標准化指南》和《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農用地估價規程》、《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與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信息核心元數據標准》5項行業標准。

中國大陸科學鑽探工程的主孔已鑽至3665.87米,在超高壓變質帶研究、科學資料庫建設等方面取得多項重要成果。在遼西發現第二件初鳥類化石?東方吉祥鳥。首次應用深地震三維精細反射、流體地球化學示蹤、深穿透地球化學等高新技術,建立長江中下游大型礦集區深部三維成礦模型,形成探測深部成礦建造的新技術和方法。開發成功直接提取滑坡變形量的高精度快速GPS解算技術、新型多功能鑽孔傾斜儀、岩土體推力監測系統及光纖監測系統,已直接應用於三峽庫區專業監測工程。

開展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被變化研究,建立了國家尺度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評價指標體系。集成「3S」技術和PDA技術,研製成功經濟、可靠、高效、高精度的土地調查作業系統。開發成功低空無人遙感監測系統,可直接應用於突發事件及土地利用現狀的高精度調查和監測。

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快。國家級建設用地審批管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基本實現了審批過程的網上運行。國家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對全國、31個省(區、市)、81個重點城市(50萬以上人口)的規劃文本、規劃圖件、規劃控制指標數據綜合管理。礦業權管理信息系統在部機關及全國2400多個節點推廣應用,實現國家、省、地(市)、縣四級系統間遠程數據查詢和網上數據共享。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信息數據模型和土地信息參考模型,形成一套完整的土地信息標准框架技術體系。

加強了基礎資料庫建設和數據的集中統一管理,數據中心運行環境得到完善,1∶50萬全國地質圖、礦產資源規劃、全國1∶50萬土地利用現狀、土地利用規劃、全國地質資料目錄等一批資料庫系統集中管理,並統一對外提供服務。

八、測繪管理與服務

測繪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全面貫徹實施修訂後的《測繪法》,發布實施《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完成了《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等8部草案審議前的各項工作。地方測繪立法取得重要進展,已有3個省(區、市)出台測繪管理條例,13個省(區)的測繪管理條例草案已報當地人大或政府審議。

測繪管理與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地圖市場整頓取得顯著成效,全國共查處地圖違法案件5000多餘件,沒收各類違法地圖製品150多萬件。

測繪市場監管進一步加強。全國6800多個測繪資質單位開展了質量自查,取消資質165個,降低等級36個,緩登36個。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數字中國」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取得重要進展。發布實施2000國家重力基本網、全國1:5萬地名資料庫、全國1:100萬、1:25萬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完成國家基礎測繪設施項目。

測繪科技創新取得新成績。《國家中尺度基礎地理信息工程與空間決策》、《遙感影像處理原型系統設計》等投入使用。

測繪系統對外提供地形圖約65萬張,大地成果約6.9萬點,航展成果約31萬片,數字地圖約7萬幅,數據量約為63TB;編制出版了各類地圖1572種、圖書454種,總印數1.2億多冊(幅)。

❻ 古代社會土地資源的管理

原始社會是人類歷史上最初的社會形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最低階段。原始社會的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人類認識和支配自然的技能也十分低下。任何人都沒有能力單獨同大自然作斗爭,只能聯合起來,共同勞動才能生活。這就決定了人類賴以生存和從事生產活動的土地,為社會成員所共有,集體參加勞動,勞動果實平均分配。漫長的原始社會經歷了原始人群、氏族公社和農村公社三個發展階段。

原始人群過著游動遷徙的生活,主要是以採集野生植物的果實、根莖,獵取小的野獸和捕魚為生,由於這種利用自然界現成物品的謀生方式,人們把土地、森林、野獸、植物果實等都看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財富。因此,無論是個人還是某一群體對土地的獨占觀念是不存在的。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類逐步開始定居,人類社會過渡到氏族公社。氏族社會的土地是公有制,具體的佔有形式是部落、氏族、家族分層次佔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經營方式是共耕經營,耕種土地的收獲採取平分的方式。這個時期人們已經開始意識到人類生存離不開土地,產生了集體對土地排他性的獨占觀念。在本部落范圍內,人們共同勞動,土地屬全部落所有,部落之間的土地有了嚴格的界線。

農村公社時期生產工具有所改善、生產力有所發展,人的勞動出現剩餘產品,而且,剩餘產品日益增多。由於剩餘產品的佔有不均,少數人佔有較多的剩餘產品已成為可能,這便導致了私有觀念的萌生,社會開始貧富分化。另一方面,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來的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相統一,土地公有共耕的經濟關系逐漸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逐漸分離,土地公有私耕的經濟關系逐漸形成。

農村公社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並不徹底。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農村公社成員集體經營和個體家庭分散經營並存。部分土地共耕,部分土地私耕。農村公社的「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作,另一部分「份地」由公社成員個體耕作。由於當時公有觀念尚未打破,部分共耕和部分私耕不僅在空間上相並存,而在時間上也有順序,先公後私,先耕公田,後耕私田,公事畢,然後取治私事。在產品分配上,「公有地」上的產品歸農村公社公共所有和統一支配使用,「份地」的產品歸公社成員個體家庭所有和支配。

從公元前21世紀開始,到公元前771年為奴隸社會,其間經歷了夏、商、西周3個奴隸制王朝。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夏、商、西周3代的國王是奴隸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是全國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土地國有和王有是二位一體的。國王雖是全國的土地最高所有者,但他並不獨佔全國土地。國家土地所有制包括土地所有、享有、佔有、使用等多種層次的經濟關系。在商、周時,土地為國王所有,各級奴隸主享有,農村公社佔有以及農村公社的一部分土地分配給公社農民使用,形成這樣一個土地所有制結構。國王分封給奴隸主享有的土地只有享有權而無私權,不能自由處置土地,不得私相轉讓、接受土地,不能買賣交換土地。土地轉授要通過王命,國王既有封賜土地的權利,也有收回土地的權利。

奴隸社會農村公社佔有的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公田」雖然仍由農村公社所有,但生產和經營權受農村公社管理機構的控制,其產品為國王和各級奴隸主直接佔有。私田是農村公社獨立經營的土地,其產品歸農民公社佔有。

到了春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公社農民獨立經營土地進一步發展成為可能,他們已不肯盡力於公社,致使公田一片荒涼。這時統治階級便實行「徹法」,即事先不進行公田和私田的劃分,到了農作物收獲時,再從公社農民經營的全部耕地中劃出一部分為公田,這樣,公社農民不得不盡力經營好每一塊土地。

魯國為了增加稅收,於魯宜公十五年,實行了「初稅田」。它的主要內容是不再劃分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面積徵收實物地租。這樣就等於從法律上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私人所有權。「初稅田」的實行,標志著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的初步形成。

土地私有制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這一歷史時期,大部分土地被封建地主階級所佔有。土地的數量是劃分貴族、平民的等級以及決定他們所應承擔的兵役和租稅義務的標准。同時,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和壓迫的主要手段也是地租和地畝稅。因此,土地調查和土地登記是這一時期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形式。

春秋戰國之交,隨著奴隸社會基礎井田制的逐步瓦解,封建土地關系逐步建立起來。這時封建國家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地主階級佔有大部分土地,讓農民佔有很少一部分土地。秦孝公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並注意興修水利,擴大水澆地面積。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管理國家土地,不但專門設有管理國家土地或農事的各級管吏,還進行了大規模的戶籍、地籍調查工作。漢代特別是西漢時期,通過國家將「公田」賞賜給貴族官僚和分配給農民,使大量的國有土地轉化為私有土地,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進程。這時土地買賣已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土地兼並日趨激烈。

東漢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朝廷任命揚武將軍馬成為常山郡太守,屯兵元氏,元氏大片荒田始得開發,成為河北南部區域最早出現屯田的縣份。東漢末年,土地兼並嚴重,人民流亡,土地荒蕪,農業生產受到破壞。

西晉為了抑制土地兼並進一步發展,大力推行了屯田制,西晉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實行了佔用制。這對調整土地關系,鼓勵農民開荒造田,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國時,曹魏推行屯田制。民屯按土地的實際收獲量向官府分成交納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對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權對編戶的自耕農實施調租制。規定田租每畝每年交納粟4升,戶調平均每戶每年交納絹2匹、綿2斤,廢止了漢代徵收的口賦和算賦。此外,農民還要分擔各種徭役。

東晉時期,土地兼並又快速發展。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為了抑制大地主過分地兼並土地,保證國家的地畝稅,推行均田制。其內容一是土地分類,將土地分為露田、桑田、麻田、宅地四種;二是授田:規定男子15歲以上授露田40畝(1畝合今1.05畝),桑田20畝,麻田10畝;女子授露田20畝,麻田5畝;每3人給宅田1畝,奴婢5個給宅地1畝;三是還田:受田農民必須擔負租稅義務,情況發生變化,需歸還露田和麻田,由國家另行分配,桑田可世襲,也可買賣;四是按職務高低授給官吏職務田:刺吏1500畝,太守1000畝,治中、別駕800畝,縣令、郡丞600畝。這些土地可以出佃、收租,但所有權屬國家,不得買賣,離任時要移交。

隋、唐也實行均田制,只是內容上有所改變。

北宋、南宋時期,為限制土地兼並,採取的措施是清丈土地。在北宋稱方田,在南宋稱經界。宋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進行了大規模的土地丈量。在土地清丈的基礎上,進行土地登記,建立各種賬簿,凡涉及土地之事均以方田為主。

宋、元兩代土地管理混亂,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和萬曆六至九年(公元1678年至1581年),曾兩次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大規模土地清查,並編製成魚鱗圖冊。通過清查,掌握了全國的土地總面積和土地的使用狀況。

清朝初期,滿族統治者為了滿足貴族對土地的貪欲和調整滿族內部的階級關系,以鞏固其統治地位,在定都北京後,曾三次下令圈佔土地,即「跑馬圈地」。清王朝將所圈之地分配給皇室、王公、八旗官員和兵丁等。這些土地統稱為「旗地」,是屬政府直接控制的一種「官田」,是只准世代承襲使用、不準典賣的一種國有土地。為緩和階級矛盾,避免土地荒蕪,增加田賦收入,順治六年(公元1649年)頒布了「墾荒令」,部分無地或少地農民通過開荒得到了土地。

❼ 土地改革的歷史背景

土地改革的背景: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仍維持封建土地制度,內占農村人口容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農,佔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們憑借佔有的土地,殘酷剝削和壓迫農民。而占農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貧農、雇農和中農,卻只佔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們終年辛勤勞動,受盡剝削,生活不得溫飽。這種封建土地制度嚴重阻礙農村經濟和中國社會的發展。他們十分悲慘,新中國成立後,佔全國三億多人口的新解放區還沒有進行土地改革,廣大農民迫切要求進行土地改革,獲得土地!

土地改革的目的: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是一種通常存在爭議的社會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夠管理土地的佔有和使用。土地改革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所支持的房地產商發起並重新分配,改革目標一般為耕地。有時土改會變為一種更具有革命性的計劃,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強行拆除或接受,這也是反對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

❽ 地籍管理的發展歷史

判斷一個地籍系統是否成功,主要是看它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滿足社會的需求,即在多大程度上滿足地籍信息使用者、各項土地權利擁有者和政府的需求。雖然地籍從最初成立到現在,已經歷了幾千年的歷史,但是隨著全球化、信息化的廣泛推進,政府、規劃者和土地產權主體等各種不同的使用者對地籍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傳統的地籍系統不能滿足使用者日益多樣化的需要時,地籍系統就必須為適應這些需求而進行改革。根據J.Kaufmann工作小組對31個國家和地區地籍改革狀況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2個國家沒有對本國的地籍系統進行任何改革,有8個國家已經完成,21個正在進行或已經打算開展有計劃的地籍系統改革,通過地籍改革實現地籍的發

受經濟發展和人口不斷增長的雙重壓力,我國原有的地籍系統 正在經受著更為嚴峻的挑戰,如何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現有的地籍體系,就成為維護土地產權主體的利益、保障土地市場的健康運行和實 現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因素。有鑒於此,這里分析和歸納 了國際地籍系統的發展趨勢,以期了解目前國際地籍的發展方向,把 握地籍的發展趨勢,進一步推動我國地籍改革的順利進行。

1.世界地籍管理發展的主要歷程
地籍主要是一個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用途或價值等信息的地理 信息系統(《以地籍聲明》,1995)。綜觀國際地籍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地籍內涵和功能的深化是隨著我們對土地概念的理解程度而加深 的。工業革命以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土地被理解為財富和權利的象徵,以地籍登記為基礎的土地稅收是當時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當時地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土地所有權和徵收財政稅,實質上是為征稅而建立的一種田賦清冊或簿冊。工業革命以後,市場經濟逐漸得到發展,地產轉移逐漸增加,人們認識到土地不僅是一種財富,而且還是一種商品,可以用來交換。因而地籍的功能又擴展為保障土地權利以確保土地市場的發展,地籍成為土地市場和土地轉讓的工具。所以,地籍的內涵已不僅僅是課稅對象的登記清冊,它也是土地產權登記、土地分類面積統計和土地等級、地價等內容的登記簿冊。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面臨戰後重建和人口增加等問題,人們更進一步認識到,土地不僅是一種財富或者商品,而且還是一種稀缺的資源。特別是信息革命開始後,人口增長對土地的壓力更加凸現了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地籍已經不僅僅作為土地稅收、土地產權保障的主要工具,許多學者已經開始關注地籍系統對土地可持續利用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促進作用,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研究成果已經被廣泛應用於土地規劃和土地管理領域。

從總體上來看,現代地籍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1)土地稅收、控制土地利用和土地權利的分配;(2)對土地產權提供保障,保證士地產權市場的高效運轉,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土地管理提供支持。在農村地區,通過地籍籌對土地權利進行登記,為農戶的土地權利提供保障,可以鼓勵農民增加農業投資。在那些土地缺乏和存在土地糾紛的地區,一個運轉良好的地籍系統將會產生明顯的社會和政治效益。在城市,地籍系統能夠使土地買賣、抵押和租賃以更低的成本運行,八而促進土地市場的高效運轉(《茂物地籍改革宣言》);(3)為政府和土地使用者從環境保護的角度提供土地方面的信息。

2.世界地籍發展趨勢
作為提供土地基本信息、徵收賦稅和保護土地產權等工具的地籍系統進入21世紀以來受到了更為嚴峻的挑戰,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速推進、航測遙感技術的出現對地籍系統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各國從不同的側面對地籍制度進行了完善,總體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傳統地籍逐漸向多用途地籍轉變

政府的很多部門都會用到地理空間數據,在建立、處理和發布這些空間數據時,這些政府部門之間的責任和管轄范圍或多或少的都存在重疊,某一個機構只掌握某一個方面的土地數據。另一方面,不同的使用者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地籍信息的要求也不盡相同。規劃者可能更關注土地區劃方面的信息,而立法者可能更為關注土地法律方面的地籍信息。多用途地籍就是用來彌補現存地籍系統中數據訪問性差、數據重復和使用者對地籍信息的不同要求等問題的。它通過現代科學技術(例如網路、資料庫)構建一個地籍平台,使所有與土地相關的機構只要輕輕一按鍵盤就可以在這個平台上開展工作,同時實現將這些地籍信息提供給給公眾的宜的。多用途地籍可以記錄、存儲、提供土地產權、土地價格等與土地直接相關的各種類型的信息,它還可以提供油氣、礦產、交通等其他與土地間接相關的信息。

多用途地籍的概念提出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是相對於財政地籍和產權地籍而言。由傳統地籍向多用途地籍轉變,其實質就是把原來以滿足政府收稅、管理為主的政府地籍轉變為滿足多種用途需要的社會地籍,使它不僅能夠為土地稅收提供依據,為土地財產和權益提供保障,還能夠成為科學研究和全面規劃的工具。目前,不僅發達國家,即使象哥倫比工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努力向多用途地籍的方向發展。

未來的多用途地籍系統應該能夠支持當前地籍系統的持續運行和發展,其基本組成部分見圖1,多用途地籍的持續高效運轉應該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大比例尺的地圖;擁有覆蓋全部國土面積的動態的地籍;每個地塊擁有唯—一個標識符;地籍信息正確無誤;地籍信息公開透明;有相應的地籍測量系統予以支持。

多用途地籍將會使國家和地方政府、私人公司、個人、學術研究機構及杜會團體更容易獲得政府提供的地理一空間信息,快速獲知有關規劃控制和土地權利對私有土地產權的影響,同時也能夠通過快速查詢規劃、地籍冊、權利和歷史土地產權記錄等信息解決極為細小的土地邊界糾紛。

2.2地籍一業化

從可獲得的資料來看,還沒右哪一個國家將地籍產業化提上議事日程。但是,在地籍系統的實際操作和運行過程中,已經開始出現產業化趨勢,突上表現在兩人方面:

一是地籍運行管理的社會化趨勢。地籍最初是一種國家工具,地籍測量、登記等工作都是由國家權關來進行的。信息革命開始後,地籍已經不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政府職能,其市場服務功能的日益發展和完善,促使傳統的地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同時,政府提供服務的低效率和高成本又進一步加強了政府對地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的決心。將某些服務項目承包給私人部門,政府只起宏觀協調和監督控製作用,由政府與私人部門合作,結成「戰略聯盟」,共同構成地籍系統正在成為一種趨勢。目前在一些發達國家,由於對行業管理規定的放寬,反行業壟斷的工法和公共管理工作的縮減,私人部門對地籍管理事務的參與程度正越來越高。以韓國地籍測量公司為例,它擁有62年悠久的歷史,現已發展成為韓國唯一從事地籍測量的專業組織。該公司幾乎承接了政府地籍測量方面的所有事務,如土地初始登記測量、分區則量、邊界重劃測量、土地合並測量、地籍圖繪制等。他們將測量成果交給地萬地籍部門進行審查,收到審查結果後,再提供給公眾。

瑞士也是私人和政府在地籍方面合作較好的國家之一,它的地籍測量機構劃分為聯邦、州和市三個級別(見圖2),各州擁有目己的管理機構,聯邦當局的職責在於監督,州當局的職責在於執行,在市級這一層次上,除市政當局的測量辦公室之外,還有經批准成立的私營測量機構負責官方測量工作。公共部門負責立法(聯邦和州級)。規定融資結構、制定標准、監督、協調、查證。私人組織以競標的方式參與地方性和區域性的地籍調查、資料庫的建立維護、對客戶提供服務、數據更新等工作。

另一人方面表現在地籍運行經費來源的多樣化和成本回收的市場化。一般來說,地籍成本包括兩部分,建立(重建)成本和運行維護費用。前者所需的費用一般由政府來提供。在以政府為主體的地籍管理體制下,地籍制度的運行成本(經費)主要由政府通過稅收的方式獲得。隨著私人部門更多地參與地籍工作,地籍運行經費的來源有多樣化的趨勢。如瑞典的財產登記費用由政府財政撥款,但地籍業務收費和提供有償地籍咨詢服務已成為它籌措資金的王要渠道。對於不同來源的資金可以分層次使用,如中央政府提供的資金用來資助國家項目,地方政府提供的資金用來資助社區發展,用戶交納的費用用來完善和維護信息系統。從地籍成本回收方面來考慮,一個運轉高效的地籍系統首先應該是能夠實現自我良性循環的系統。當今世界,通過地籍信息服務收費來實現地籍系統的良性循環已經成為一種共識,尤其是社會和私人參與地籍系統的管理和運行後,不僅要求這種服務收費能保證自身的良性運轉,還要求在此之外有一個合適的余額,即經營利潤。所以在設計地籍信息系統時必須注意兩點:一是必須考慮用戶的實話需求,激發他們購買地籍信息的興趣;二是地籍信息的定價不能太高,防止用屍轉向其他價錢便宜但不夠權威的信息源。總Z,無論是建立一個地籍系統,還是改造一個地籍系統(如地籍系統的計算機化),都會給國家、個人、社會帶來許多長遠的和近期的利益,未來社會的地籍不僅是一項政府職能,它還是一個收益率很高的產業。

2.3新技術在地籍領域的應用日益增多

世界范圍內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尤其是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把人類從工業經濟時代帶入信息經濟時代。地籍系統作為向杜會提供與土地有關的各種數據的基礎資料庫,在信息社會的基礎作用愈來愈重要,據澳大利亞/紐西蘭土地信息委員會(ANZLIC)分析,目前澳大利亞空間數據中有25%為地籍數據。科學技術推動社會進步,而杜會的發展就地籍方面來說,至少產生了兩種影響,一是對地籍信息的需求數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對地籍服務質量的要求提高。雖然傳統的「紙和筆」地籍依然可以繼續運轉,但是顯然已經不能適應上述諸多需求,不能「與時俱進」,所以需要藉助各種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對地籍的各個環節進行發展和完善。

在過去的二十幾年中,新技術尤其是那些與信息和通訊有關的高新技術,已經使包括地籍系統在內的土地管理體制產生了巨大的變化,它正滲透到地籍管理的各個領域,對地籍數據的獲取、存儲、管理、分析處理、傳輸和發布等各個環節產生著越來越廣泛和深刻的影響(圖3)。

2.3.l數據獲取攝影測量的發展經歷了模擬攝影測量(190~1970)和解析攝影測量(1970~1990)兩個階段,目前正在向數字攝影測量階段過渡。數字攝影測量是計算機科學、軟體科學以及影像顯示與識別理論發展的結果,已經開始進入實用階段和商業市場,它和遙感技術一起成為地籍調查制圖的重要手段。數字攝影測量主要通過處理航空攝影影像等各種影像,製作數字影像產品或提取地物的矢量信息,具有獲取速度快、信息量多、直觀性好的特點,如今許多發達國家(如德國)正越來越多地用航空攝影來進行地籍調查。

全球定位系統是伴隨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而建立起來的新一代精密衛星導航和定位系統,它不僅具有全球性、全天候、連續的三維導航與定位能力,而且具有良好的抗干擾性,將GPS定位技術應用於地籍測量,具有速度快、精度高、布點靈活、經費省等優點,是建立地籍平面控制網的最佳方法。新加坡1993年在測量中利用GPS數據,對地籍測量數據控制進行了改進;美國的亞利桑那州瑪勵科帕郡將GPS應用於大比例尺的地籍測量當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電子測距儀和「全站僅」也在世界的許多國家廣泛使用。

2.3.2數據存儲、管理、處理和綜合分析

地理信息系統在地籍領域內的引入改變了地籍數據存儲、管理和處理的方式。地籍數據包括圖形數據和屬性數據兩部分,傳統上這兩種數據一般是分離的,但是GIS能夠通過某種關鍵標識符將他們聯結起來。利用GIS技術建。起來的地籍系統稱為地籍信息系統(CIS),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使地籍數據的管理和更新能快速、准確地進行,不僅如此,地籍信息系統還是實現「多用途地籍」目標的關鍵 技術之一。

為了建立土地信息系統或者地籍信息系統,首先需要完成地籍數據的計算機化和地籍圖的數字化,丹麥、荷蘭目前已經完成了覆蓋全國范圍的數字地籍圖工作,韓國等許多國家也都在開始積極著手進行這項工作。

2.3.3數據的傳輸與發布

現代地籍應當是開放的、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土地信息系統。網路技術的發展對地籍數據的傳輸與發布產生了意義深遠的影響。丹麥、德國、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已經在網上建立了自己的地籍資料庫,實現了在網上傳輸、發布並更新土地登記數據,任何土地相關權利人都可以隨時從網上的地籍資料庫中查到與自己相關的地籍數據,了解地產市場交易狀況。波羅的海三國不動產登記系統的使用情況(見圖4)表明,該系統的用戶逐年遞增,而且外國用戶在使用本系統總人數中所佔的比重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網路技術的發展也使地籍資料庫與其他基礎資料庫(如人口、環境)聯結起來的可能得以變成現實。無論是當前還是未來,互聯網在地籍數據的傳輸中都將扮演核心角色,藉助於互聯網,顧客不需要使用更多的軟體,僅通過瀏覽器就可以獲得需要的地籍信息。

2.4由二維地籍走向三維地籍

在城市,尤其是人地矛盾突出的城市,土地利用向地下和空間擴展的速度越來越快,如今的土地權利已經發展成為涉及地上、地表和地下的立體權利體系(見圖5),但是我們現在的地籍還仍然以。

維的形式反映著這些三維的地籍實體。由於二維地籍不能很好地反映地塊或土地權利的三維位置和三維邊界,法律糾紛頻繁產生,如何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已經成為目前地籍登記領域一個重要問題。荷蘭、以色列、德國、伊朗、挪威、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已經在建立三維地籍登記方面取得了許多實質性的成果,如荷蘭地籍管理所與代爾夫特科技大學大地測量系正在合作研究三維信息的土地信息系統原型問題;伴隨著歐洲大地參照系統在1989的建立,德國衛星定位服務系統(SAPOS(r))將會使三維空間中的地籍測量更為精確,加之三維地形和城市模型軟體的發展,距離三維地籍系統的實現已經非常之近。

三維地籍中三維空間實體的相互關系主要通過三維空間模型實現。在二維地籍的情況下(圖6(a)),要實現三維情況的登記,只能在登記中增加三維描述。對於圖中地下管道與地表地塊的相互關系,從地籍系統只能得到管道與該宗地的距離信息。但是藉助三維地籍模型(圖6(b)),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管道穿過了宗地的地下空間。在三維地理信息系統的支持下,所有三維物體的邊界都有非常清楚的界定,任何對三維產權有疑問的個人都可以自由查詢。相信未來的地籍圖已不再是只能反映地表建築物情況的平面圖,它定將成為能夠同時反映宗地地下、地表和地上情況的三維圖件。

完全三維地籍的建立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完全的三維地籍需要首先引入三維財產權的概念,把三維空間細分為沒有交疊或空隙的三維實體,法律、不動產交易協議以及地籍登記都應當支持三維財產權的建立和轉讓,這意味著必須要修改法律。以挪威政府為例,1995年就已經將三維財產權的登記列入為地籍法律改革的重要內容,然而直到2002年4月為上,還沒有被國會採納。另外,收集三維地籍數據的工作量巨大,三維技術(圖形上的和拓撲上的)也剛剛處於起步階段。雖然建立三維地籍的困難重重,但是三維地籍代替二維地籍的趨勢是不可逆轉的,對地塊三維情況的登記將會使不動產的法律安全更有保障。

2.5 日益重視地籍的立法工作

地籍立法是保障土地產權安全尤其是窮人土地產權安全的重要工具,同時也是土地交易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巴斯斯特宣言呼籲建立機構保障所有權的法律安全和確保婦女、兒童等社會弱勢群體獲得土地權利的途徑。這些宜標只有通過土地尤其是地籍立法和現行地籍法規的完善才能實現。隨著經濟的發展,地籍工作的重點不斷變化,各國地籍立法的重點也相應有所區別,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通過地籍立法保障土地權利,這是長期以來一直進行的事情,但是仍需繼續加強。早在五六十年代,發達國家就已經走過了這一階段,如今發展中國家正在加強地籍方面的立法。

隨著私人作用在地籍過程中的增強,需要專門的立法對私人與 公共部廠之間的關系進行規范,明確雙方的權責利益。通過地籍立法 保證政府職能的公開、透明,對地籍的管理程序予以規范。

2.6地籍管理制度改革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地籍系統包括土地登記和地籍制圖兩部 分,公證&和律師主要負責受理為權力人代辦士地登記工作的委託, 測量員負責接受為權利人進行地籍制圖部分的委託。由於使用的技 術手段不同,土地登記和土地測量的工作程序大不相同。地籍測量和 制圖需要同專門技術來獲取足夠的資料,而土地登記程序則非常接 近於簿記 這種分工通常導致兩個不同的機構負責處理同一項事務,這樣就增加了機構運行成本,造成了浪費。另一個缺點是使土地市場行為人為進行土地交易要與兩個不同的機構打交道,相對比較繁瑣、復雜,可能會抑制土地交易的順利進行。

傳統的地籍部門分工實際上是勞動的分工,由於地籍制圖和土地登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因此,部門分工在過去「紙和筆」的時代是可行的。但是,計算機和GIS等技術的出現及其在地籍領域內的應用,節約了大量勞動力,以前需要幾個人才能完成的制圖工作,現在只需要一個人藉助計算機就可以輕松完成。同時,資料庫技術和地理信息系統的發展使得圖形數據和地籍數據統一到同一個地籍信息系統中成為可能。職能一體化的發展促使土地登記部門和地籍制圖部門更加緊密合作,甚至合並。

3.對我國地籍管理發展的啟示
同世界各國一樣,進入新世紀後我國也面臨著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的巨大壓力。盡管我國地籍已經有上千年的歷史,但是現代地籍在我國起步較晚,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地籍管理系統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突出表現在:地籍制度尤其是土地登記制度不完善;立法不完善;地籍管理中的科技含量低,信息化程度不高;基層地籍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還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必須適應國際地籍發展潮流,借鑒國外地籍改革的成果和經驗,對舊的地籍系統及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擴大地籍登記的范圍,將地籍登記的范圍擴大到廣大農村地區,以滿足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推動地籍管理體制改革,轉換政府職能,鼓勵社會和個人參與地籍管理,充分利用傳輸型遙感衛星「中國資源二號」所發回的數據,加快地籍信息化建設步伐,同時要重視優秀地籍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❾ 土地制度的發展歷史

在新中國成立後的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由於特定的歷史原因,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上,習慣把土地制度理解為狹義的土地制度。改革開放特別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的不斷變化和發展,人們對我國土地制度含義的理解不斷深化和發展。新的觀點擺脫了舊的思想觀念的束縛,更強調廣義的土地制度,在重視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的同時,更增強了對新形勢下由新的土地關系所產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關注程度,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轉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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