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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制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3-07 10:45:29

Ⅰ 外國法制史的英美法的歷史沿革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發源地,其法律的發展比較平穩,分為三個時期:
1.英美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由普通法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通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為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衡平法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命名「衡平法」。15世紀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並逐漸發展為一個獨立與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制定法的發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文明制定並頒布實施的法律規范。1215年的《大憲法》是制定法發展的重要進程根據它的規定逐漸形成英國國會,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2.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法的變化。這次革命使英國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觸動主要體現為:(1)國會立法權得到強化,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制定法地位提高。(2)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內容上得到充實,並被賦予資產階級的含義。
3.現代英國法的發展。兩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的國際地位發生了很大變化,與此相適應,法律制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立法程序簡化,委託立法大增。(2)選舉制進一步完善,基本確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3)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加強。(4)歐盟法成為英國發的重要淵源。 美國法和英國法存在著很深的歷史淵源關系,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它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後,殖民地各地相繼使用英國普通法。但是18世紀中期前,各殖民地實行的法律還是比較原始和簡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聖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英國法並沒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隨著英殖民者對殖民地的壓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會條件的變化,特別是《英國法釋義》的出版,英國法得到普及,到18世紀中期,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段時期,是美國法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的法律文獻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美國法。1830年之後,《美國法釋義》的問世以及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志著美國法對對英國法批判吸收並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
3.南北戰爭後的美國法。這是美國法的改革與發展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進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具體體現在:廢除努奴隸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財產法方面確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對煩瑣的訴公程序實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國特性的判例法理論;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讓到法學院校;各州法律主縣統一化趨勢。
4.現代美國法。與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較19世紀末以前有了較大變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統化加強。1923年成立法學會,之後陸續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國法律匯編》(或稱《美國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獻。
二是由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
三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布。如「新政」時期頒布了一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以及勞工的法律等,反壟斷法為新的法律部門。

Ⅱ 英國歷史的發展史

公元1至5世紀,大不復列顛制島東南部受羅馬帝國統治。後盎格魯、撒克遜、朱特人相繼入侵。7世紀開始形成封建制度。829年英格蘭統一,史稱"盎格魯-撒克遜時代"。
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渡海征服英格蘭,建立諾曼底王朝。1536年英格蘭與威爾士合並。1640年爆發資產階級革命,1649年5月19日宣布為共和國。1660年王朝復辟。1668年發生"光榮革命",確定了君主立憲制。1707年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並。1801年又與愛爾蘭合並。

18世紀60年代至19世紀30年代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完成工業革命的國家。1914年佔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35倍,是第一殖民大國,自稱"日不落帝國"。1921年愛爾蘭南部26郡成立"自由邦",北部6郡仍歸英國。

一次大戰後開始衰落,其世界霸權地位逐漸為美國所取代。二次大戰嚴重削弱了其經濟實力。隨著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繼獨立,英殖民體系開始瓦解。目前,英在海外仍有13塊領地。1973年1月加入歐共體。1997年英工黨政府上台。

Ⅲ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的區別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以英國的普通法為基礎,但並不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這三種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發展,而且有著長期的重大影響.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國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國法律制度雖然源於英國,但它在英國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發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與英國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別,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為英國和美國兩個支系.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法律淵源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法典編纂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法律結構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法律適用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訴訟程序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職業教育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Ⅳ 英國經濟法發展史,是什麼

在英國,經濟法在國際和國內領域中的發展是不同的。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際上,經濟法的概念對於英國法學家來說,它的含義是明確的。英國法學家所考慮的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4個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經濟與互助委員會(COMECON)、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EC)。他還要考慮的是最惠國待遇條款及其例外,優惠關稅的安排、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商務條約、進口數量限制和反傾銷稅。
國際經濟法可以界定為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調整國際商事關系。同樣與國際商事關系有關的國際貿易法不足在國際公法方面調整此項關系,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國際貨物買賣、陸上、海上和航空運輸、保險和國際銀行業務等方面,實現對國際商事關系的調整。
國內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內,多數英國法學家否認英國存在著經濟法的概念。在這方面的立場不同於德國,因為德國完全承認對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分。可是,缺乏對經濟法的科學闡述並不意味著英國不存在此類法規,而只說明對這一概念沒有從實務和學術的角度進行闡述。
如果一定要對經濟法作出解釋,英國法學家們認為,經濟法是由國家對工商和金融事務進行干預的法規構成。從對商業所持的基本立場看,他們應該看到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商法的基礎是合同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除了對公共政策所作的最終保留外,當事人可以任意就他們之間的事務作出安排。經濟法的基本哲理是經濟的統制經濟論,即家長式統治的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意思。因此,經濟法應位於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
從這一觀點出發,經濟法在英國還是佔有相當地位的。當然,由於國家計劃在其一貫的模式中堅持它的作用,經濟法發展的領域所反映的是向計劃性和指導性的自由市場經濟過度。經濟法的重要性正在增加,學術界對它的無條件認可並非遙遙無期。
怎樣劃分英國經濟法呢?這個題目可包括下列有關的法律中:
1 財政法規,
2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
3 物價與所得方面的法規,
4 保護消費者的法規。

1 有關財政法規方面的經濟法包括建立在以下各項法規基礎上的法律體系:
(1)1947年外匯管製法。該法及其實施細則確立了財政部對外匯的管制,旨在實施對貨幣領域的保護。
(2)1946年借貸(管理與擔保)法及其實施條例。該法授予財政部對公共投資與私人投資進行調控的權力。「本法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投資進行調控,優先保證對國傢具有重要利益的資本發展項目;同時,通過資本流動的法規,延緩從經濟高漲走向衰退的過渡。」
財政部對投資進行調控,並通過股票發行委員會行使分配發行股票的優先權。但該委員會的活動自1958年7月1日以來,在很大程度上被擱置起來。
(3)1958年頒布防止欺詐(投資)法及有關法律文件。此項重要法令頒布的目的在於保護私人投資者免遭肆無忌憚的財政上的掠奪。該法規定了證券交易人許可制度,對這些人及其交易實行嚴格管理。此外,該法還規定欺詐性地和不顧後果地從事證券交易者或非法散布財政消息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有關保護英國經濟競爭方面的經濟法由壟斷、限制性貿易做法和企業兼並等方面的法規構成,包括:
(1)1948與1965年壟斷與兼並法;
(2)1956年限制貿易實施法;
(3)1964年轉售價格法。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是英國經濟法中發展水平最高的一個分支。它代表了英國對托拉斯和卡特爾實施管理的法律。從實務工作者的觀點出發,它是一個積極發展著的法律部門,他啊司法與行政程序巧妙地結合到一起,這也是該法律部門的特點。但是,在實務工作者的領域中,它仍然處於初級階段。除了我們將在後面討論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外,幾乎沒有形成學術上的概念。
3 物價與所得法規包括1966年物價與所得法及有關法律文件。
該法奠定了國家物價與所得委員會的法律框架,並規范該委員會的活動。該法第一部分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第1條)和提交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包括:
「任何有關工薪或其他形式的所得,以及物價、費用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或權利交易項下應支出的款項,或者任何形式的服務及包括公司紅利在內的任何財產形式的資本投資收益的問題。」(第2條)
委員會還負責對某些特定的物價與所得進行經常性的審查(第3條),並應就審議情況提出報告。這些報告也可以公布(第5條);委員會在審查物價與所得時,還應考慮到本法附件中體現的政府政策(第4條),該法第二部分包括了所謂的早期警告制度的法規,它授權國務大臣發布有關特殊物價與費用的命令;在打算提價的通知發出後30天,如果在30天內將提價事項提交委員會,則在委員會的報告公布後30天,才能對上述物價與費用實行提價(第7條);凡在此期間違反禁止提價的行為視為犯罪(第11條)。該法把早期警告制度擴大到適用於公司分配(第12條)、支付索賠及類似與就業有關的索賠(13)。該法第四部分調整目前的緊急狀態,規定自1966年8月12日起對物價與所得實行12個月的臨時限制(25—30條);並授予國務大臣發布限制物價與費用的增長(26、27)和支付增加的費用(28、29)的強制權。該部分的一個條款還允許僱主在一周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支付他在合同中已經答應了的增加費用(30)。這一規定受到普遍譴責,因為它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法定許可權。但幸運的是,這個理由僅在有限期間內適用。第四部分的各項規定只有在社會發布命令後才能實施,並僅在1966年8月12日以後的12個月內有效(25(1))。
1966年物價與所得法的目的是:
「保證英國工業的活力,並使其產品價格具有競爭力;提高生產率和工作效力,這樣國民產值才能真正增加,並使工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所得的增長與生產的增長保持一致;從總體上保持物價的穩定。」
關於保護消費者的法規,有兩種形式。其中一部分是在私法方面出現的,從屬於商法,如1965年分期付款法中各項保護性規定,以及由布賴頓的科恩勛爵提出的一項私人議案—1966年貨物買賣法案。這一法案旨在實施關於保護消費者的莫羅尼報告中的一些建議,特別是減少利用豁免條款的建議。保護消費者法規的另一部分則冠以經濟法的標題(從本文使用的術語的意義上說)。這方面的著名法律就是1961年消費者保護法。
政府還打算提出更多的加強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如議會時間允許,將提出食品標記法案。1887年至1926年的商品標志法、1938和1944年食品與葯物法,就是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的前驅,在這一重要的立法領域,還要推出新的法規。

Ⅳ 英法的發展史

近代的英法的關系是十分的復雜的,在第一次工業革命時期,英國和法內國是十分對立的容。法國大革命時期英國是對付法國的反法同盟的幕後的操縱者。而到了拿破崙時代,法國則聯合歐州大陸反對英國。如七年戰爭。到了一戰時期英國和法國是反對德國的盟友。同時在二戰時期也如此。

Ⅵ 英國歷史 法律

不可以,作為一個抄國家的一部分,無論權利有多大,都以國家法律為准。從《權利法案》開始,國家議會就是英國的最高權利機關。所以地方議會不可能。
首先,英國的資產階級代議制,是君主制議會制貴族制的統一體。國王就是國家的象徵,是聯系各邦的紐帶,而且經過兩個世紀已經很穩定了,如果說用在獨立上的話,可以作為一個輿論的工具,即通過王室分離,使蘇格蘭邦的人民團結,因為王室無實權,所以處置王室並不是最重要的。

Ⅶ 促進英國法制發展的事件有哪些

我也不知道這個事情都有什麼。沒有看東西啊

Ⅷ 英國是怎樣建立起近代法律體系的 歷史題

①確立了資本主義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憲制,確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則,維護資產階級法律體系。
②議會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社會各階層積極參與立法。

Ⅸ 外國法制史的歷程及歷史意義

第一編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節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況

第二節 漢穆拉比法典的制度、結構及其歷史地位

第三節 漢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節 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 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點

第三節 《摩奴法典》的結構、基本內容和影響

第三章 古代希臘法律制度

第一節 古希臘法律的特點

第二節 雅典憲法

第四章 古羅馬法律制度

第一節 羅馬法的一般概況

第二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羅馬法的影響



第二編中世紀法律制度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節 日耳曼法的形成、發展及其基本特點

第二節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法蘭西王國法律制度

第一節 法蘭西王國法律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 法蘭西玉國的形成和發展

第七章 英吉利王國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英吉利玉國法體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 英吉利王國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八章 中世紀西歐羅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節 羅馬法

第二節 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 教會法

第一節 教會法的形成和演變

第二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教會法的作用與影響

第十章 中世紀伊斯蘭法

第一節 伊斯蘭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 伊斯蘭法的淵源和特點

第三節 伊斯蘭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編近代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英國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發展

第二節 英國法律的基本特點與英國法系的形成

第三節 英國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章 美國法律制度

第一節 美國法律制度 形成和發展及其與英國法律的關系

第二節 美國憲法

第三節 美國法律的基本特點

第十三章 法國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法國革命後法律的發展

第二節 憲法和行政法

第三節 法國民法典

第四節 法國民法典

第五節 訴訟法典

第十四章 德國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德國統一後法律的發展

第二節 1871年帝國憲法

第三節 1900年帝國民法典

第四節 1871年德國刑法典

第十五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節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第二節 日本德國憲法

第三節 日本民法典

第四節 日本刑法典

第五節 日本訴訟法典



第四編現代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 英國法律制度

第一節 現代英國法律發展趨勢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財產法

第四節 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

第五節 家庭法和繼承法

第六節 商法、社會立法和經濟法

第七節 刑法

第十七章 美國法律制度

第一節 現代美國法律制度的一般變化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民商法和經濟法

第四節 刑法

第十八章 法國法律制度

第一節 憲法的發展

第二節 民法、經濟法和社會立法

第三節 刑法的發展和1985年刑事訴訟法典

第十九章 德國法律制度

第一節 魏瑪憲法

第二節 法西斯專政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節 現代日本法律制度的變化與改革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民法的變化和經濟法的發展

第四節 刑法的變化

第五節 司法制度

第二十一章 第三世界國家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蘇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創建與發展

第二節 蘇聯憲法

第三節 蘇聯民事立法

第四節 蘇聯刑事立法

第五節 蘇聯司法制度

緒 言

一、外國法制史學科的對象和范圍

1、外國法制史是以外國歷史上各種類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包括法律發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兩方面的內容。

2、確定科學范圍的原則。

3、外國法制史同其他相鄰學科一一外國經濟史、外國政治法律思想史和外國部門法史等的關系。

二、外國法制史的時期劃分

1、時期劃分的原則。根據社會經濟形態和與其相適應的不同法律類型和法律制度的特徵進行劃分。

2、外國法制史劃分為四個歷史時期:

古代法律制度;

中世紀法律制度;

近代法律制度;

現代法律制度。

三、外國法制史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意義

1、外國法制史是法律史學的一個分支,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們綜合基礎學科。

2、研究、學習外國法制史的意義:幫助我們掌握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來分析、認識法律問題的方法,並提高這方面的能力;擴大知識面,為掌握法學打下比較堅實的基礎;批判繼承外國優秀法律的歷史遺產,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提供參考、借鑒的資料;弄清來龍去脈,更好地了解當代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趨勢。

四、外國法制史的學習方法

針對外國法制史同其他法學課程不同的的特點,在學習方法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掌握基本的歷史發展線索。

2、採用比較的方法,明確不同國家和不同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3、要循序漸進,注意弄懂難點,掌握重點,兼顧一般。

4、要初步具備世界史知識和主要部門法學知識。

Ⅹ 簡述英國近現代新聞傳播法制的確立過程

①封建王朝時期時期(1215–1640)
英國國王約翰應英國貴族要求在拉尼米德簽署了保障公民政治和自由權的法令——《大憲章》。它確立了君主權力不是絕對的原則,為現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礎。1586年,伊麗莎白女王頒布了著名的。"星法院法令",該法令各項審查制度的核心就是特許制。
②資產階級革命爆發(1640–1938)
1641年7月,資產階級革命爆發不久,"新法院法令"條例被正式取消,英國報業在歷史上第一次獲得了出版自由。英國於1642年專門定製了苛刻的。出版檢查法對書籍、報刊實行嚴格的事前檢查。為了鞏固其統治克倫威爾於1649年規定,除了特許者外一律不許出版。1662年又頒布"特許製法令",嚴厲管制報紙。不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結束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確立了君主立憲制後,英國的新聞傳播媒體和新聞傳播法治一度又活躍起來。
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1986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以後,英國實行了戰時新聞管制。二戰後英國的報刊業繼續發展,但在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下,這種發展很不平衡。1962年第二次皇家報刊委員會提出了一份報告,這一報告促使英國政府在1965年頒布了。《反壟斷法》。此舉有效的削減了引爆業日益集中而對出版等新聞自由帶來的威脅。與此同時,英國的廣播電視業也得到了加大的發展,英國新聞傳播法制的調整范圍也從紙質媒體擴展到了電子媒體。20世紀80年代以後,西歐各國相繼出現了廣電業商業化趨勢。面對此新形勢,英國政府於1990年頒布了英國新的《廣播法》。20世紀80年代以來,銀保護新聞言《論出版自由》的世界潮流的影響。英國立法開始與時俱進,司法開始變通。分別於1981年和1996年對藐視法庭法和誹謗法進行修訂,出台了《藐視法庭法》和《1996年誹謗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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