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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的歷史發展與統一

發布時間:2021-03-07 03:52:06

① 國際貿易世界發展史怎樣劃分

大致可劃分為抄三個時期:
1,古代中世紀商人習慣法時期;
2,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後,國際貿易法的國內法發展時期;
3,二戰後,國際貿易法統一化發展時期。該時期以關貿總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立以及世貿組織成立為界,又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a,1947年10月30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簽訂起,到1964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立為止;
b,從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立起到烏拉圭回合談判為止;
c,從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的簽訂到世貿組織的建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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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國際貿易法學》髙永富、余先予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② 什麼是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它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③ 國際貿易的歷史 發展 影響等相關信息

國際貿易

對外貿易(Foreign Trade)系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同別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商品和勞務交換的活動。從國際范圍看,這種商品和勞務交換活動,即由各國的對外貿易構成世界范圍的交易,就稱為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或世界貿易(World Trade)

由於現代國與國之間的貨幣信貸關系、科技合作關系等都以商品運動為基礎,故國際貿易是現代國際經濟聯系的基本形式。

簡史國際貿易是在國際分工和商品交換基礎上形成的。在奴隸社會,由於生產力低下,交通不便,商品流通量不大,國際貿易很有限,交易的商品主要是奴隸和供奴隸主消費的奢侈品。在封建社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也有所發展。這一時期,中國與歐亞各國通過絲綢之路進行國際貿易活動,地中海、波羅的海、北海和黑海沿岸各國之間也有貿易往來。15世紀末~16世紀初的地理大發現,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當時參與貿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費品和供封建主消費的奢侈品。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後,特別是產業革命以後,由於生產力迅速提高,商品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國際貿易迅速發展,並開始具有世界規模。從17世紀到19世紀,資本主義國家的對外貿易額不斷上升。英國在國際貿易中長期處於壟斷地位。當時參與國際貿易的商品主要是一般消費品、工業原料和機器設備。19世紀末進入帝國主義時期後,形成了統一的無所不包的世界經濟體系和世界市場。

此後,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沖擊和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使資本主義世界經濟遭到很大破壞,世界貿易額銳減並停滯不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貿易進一步擴大和發展,美國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頭號大國。20世紀50年代以後,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新科技革命帶來的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國際貿易空前活躍並帶有許多新的特點,貿易中的製成品已超過初級產品而占據主導地位,新產品不斷涌現,交易方式日趨靈活多樣。

當代國際貿易以發達國家為主,美國仍是世界最大的貿易國,但地位有所下降;德、日等國的對外貿易有極大發展;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所佔份額不大,但與自身相比,對外貿易也有了很大發展,成為國際貿易中一支不可輕視的力量。國際貿易在當代國際事務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對各國自身的經濟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理論國際貿易的理論是研究國際間商品流通規律的理論。它要闡明一系列基本問題,例如,各國間為什麼會發生商品交換;各個歷史時期國際貿易的性質和特徵由什麼決定等等。廣義的國際貿易理論還應包括國際價值理論和國際收支理論。

實務國際貿易的實務指完成一筆進口或出口交易所進行的一系列業務活動。大體上可分3個階段:①交易前的准備工作。②交易的磋商和合同的訂立。③合同的履行。

對外貿易統計,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以國境劃分進出口,凡進入國境的商品即列入進口,稱總進口;凡運出國境的商品即為出口,稱總出口,其中包括復出口即進口商品未經加工又再出口。總進口額加總出口額即一國總貿易額。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用這種方法統計對外貿易額。有的國家以關境為標准劃分進出口,雖進入國境但未進入關境的商品不算進口,只有進入關境的商品才列入進口,稱專門進口;國內產品運出關境和進口後未經加工又運出關境的商品列入出口,稱專門出口。專門進口額加專門出口額即專門貿易額。德國、法國、義大利等國用這種方法統計對外貿易額。上述兩種方法都不把過境商品列入外貿額。各國的進出口通常是不相等的,一定時期內進出口的差額稱為貿易差額。出口大於進口叫出超、貿易順差或貿易盈餘,出口小於進口叫入超、貿易逆差或貿易赤字;進出口相等稱為貿易平衡。

國際貿易規模用世界貿易額表示。為避免重復計算,只統計各國的出口或進口,以世界出口額或進口額作世界貿易額。由於各國的貿易額是進出口總額,故世界貿易額不等於各國貿易額的加總。由於各國一般都以離岸價格計算出口、到岸價格計算進口,故世界進口額總是大於世界出口額。世界貿易額通常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計算。現實貿易額受價格變動影響,往往不能正確反映實際貿易額的變化,因此世界貿易額要以一定時期的不變價格來計算,這樣才能衡量出國際貿易量的變化情況。

國際貿易的方式有多種:①按貨物的運輸方式,可分為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空運貿易和郵購貿易。國際貿易中多數貨物是通過海路運輸的。②按貿易過程中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可分為直接貿易與間接貿易兩大類。前者即商品生產國與消費國直接貿易;後者則是在商品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有第三國中間商介入,具體形式又有多種。一種是商品雖由生產國直接運往消費國,但兩方不直接發生買賣關系,而是通過第三國中間商成交的;另一種是生產國先把產品運往第三國,由中間商再把產品銷往消費國。此外,一國由外貿廠商經營的外貿也屬間接貿易。③按參加交易過程的國家數量,可分為雙邊貿易與多邊貿易。雙邊貿易即生產國與消費國直接進行的交易。但一國的產品往往不全能適應對方的需要,這樣就會產生貿易差額,造成貿易不平衡和支付困難,這就需要其他國家的介入。多邊貿易即在多國之間、在較大范圍內進行的交易,它容易使各交易國各得所需並達到貿易平衡。④按清償方式,可分為現匯貿易和易貨貿易。現匯貿易即以貨幣直接支付進口貨款,現代國際貿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為美元、德國馬克、日元等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易貨貿易即雙方均以貨物計價進行清償,這樣做可以彌補外匯不足的困難,並能推動本國產品的出口。因直接換貨有一定難度,故往往採用一種形式更加靈活的廣義的易貨貿易,即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用幾種貨物進行交換,分別結算、綜合平衡。⑤按交易中進口與出口的關系,可分為單邊進口、單邊出口和對等貿易。前兩種指一國對他國出口同從該國進口無關,是獨立進行的,後一種指要求兩國間的進出口交易要對等。現代國際貿易多採用前兩種形式。

④ 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哪幾個時期

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商人法的產生、民商法的興起和國際貿版易法的統權一化三個時期。國際貿易法起源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各國的商業慣例及法人自治 組織的自治規約。這些慣例和規約在長期的商業交易中發展成為商人法,又稱商業習慣法。這種商人法只適用於商人間的交易行為,具有國際性,是西歐、地中海沿岸直至北非從事航海貿易的統一規則。15世紀以後,隨著主權思想的產生,民族國家興起,特別是18~19世紀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建立,傳統商人法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經濟關系的需要,各國相繼制定國內民商法來調整國際經濟活動,並把商人法中一些適合本國需要的部分吸收到國內法中,國際性的商法體系不復存在了。基於不同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各國國內法存在著很大差異,甚至彼此對立,引起適用法律的沖突,並阻礙著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從20世紀開始,國際上興起了國際貿易統一法運動。目前,國際貿易統一法運動已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果。

O(∩_∩)O

⑤ 國際貿易政策的歷史演變

國際貿易的歷史演變過程:

1、國貿起源:國際貿易是指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在商品和勞務等方面進行的交換活動。它是各國(或地區)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相互聯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或地區)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系,是由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構成的。

由於對外貿易是一國與別國之間發生的商品交換,因此,把對外貿易按商品分類和按國家分類結合起來分析研究,即把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研究結合起來,可以查明一國出口中不同類別商品的去向和進口中不同類別商品的來源,具有重要意義。

2、資本主義方式准備時期,實行的是保護政是重商主義下的強制性貿易保護政

3、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出現了兩種政策,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

4、19世紀末到20世紀30年代推行帶有壟斷性質的超保護貿易政策

5、二戰後,出現了兩中傾向,一是20世紀50年代帶70年代出現了貿易自由化。二是70年代中期以後,出先了新貿易保護主義。

6、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開始推行協調管理貿易政策。

7、當前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

(5)國際貿易法的歷史發展與統一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的方式變革:

無紙貿易(簡稱EDI),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代替傳統的紙面單據進行貿易活動,將標準的經濟信息通過通訊網路,在商業夥伴的計算機之間進行傳輸和處理,以實現買賣雙方交易的目的。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利用EDI,可以大量減少甚至消除在傳統貿易過程中的各種紙面文件和單據,避免數據的重復輸入,簡化工作程序;

這不僅能加快信息的反饋速度,可及時得到大量的商業信息,減少差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於管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還可提供更有利於企業的貿易機會和條件。

無紙貿易始於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逐步擴展到國際貿易領域。從1992年開始,美國的進出口貿易報關都採用EDI;日本結合EDI的應用開發了「戰略信息系統(SIS)」;韓國也建立了EDI服務系統――韓國貿易網(KT―NET);

中國政府已成立「中國促進EDI應用協調委員會」,負責推動EDI的應用工作;聯合國也提出了應用EDI的貿易服務促進項目――ET200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正在制定有關EDI應用的國際法,為EDI在全球范圍內普及使用創造條件。

⑥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動因

從宏觀上分析,迄今為止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折更版新三大階段。
歷史背權景:際經濟秩序建立和變遷,取決於國際各類成員間的經濟、政治和軍事力量的實力對比。各國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於有利於自己的秩序,使這種秩序成為具有約束力、強制力的法律規范。秩序是內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現實動因:國家,法人,個人相互間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與合作中,經過反復的斗爭和妥協,逐漸形成了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與此同時,各國統治階級在相互妥協,斗爭與合作的基礎上也逐步形成維護這種秩序的,具有一定約束力和強制力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

⑦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編輯詞條國際貿易法
國際貿易法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三種規范:①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規范。這是主要的規范。②沖突規范:在缺乏上述實體法規范時使用。③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爭議的程序規范。主要是爭議的調解或仲裁程序規則。也有學者認為沖突規范屬於國際私法,程序規范屬於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法。這是關於分支學科劃分上的學術觀點分歧。國際貿易法關系的主體,經常是不同國籍的法人,有時為自然人,少數情況下也可以是國家。
歷史沿革 國際貿易法關系,原屬涉外民法關系。其基礎是國際間的經濟交往。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發展。至12世紀前後,在歐洲的海上貿易中出現了專門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習慣,是國際貿易法的雛形。以後由於沖突法(見國際私法)的形成,國際貿易法關系在長時期中主要根據沖突規范(見抵觸規則),適用一般國家的民法或商法處理。進入20世紀以後,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頻繁,用沖突規范引用某一國法調整的辦法,已不能適應其發展,於是直接規定這種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習慣進一步發展。以此為基礎,出現了專門調整這種關系的條約和對習慣的統一解釋。1926年在國際聯盟的支持下,在羅馬設立了國際統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法。這些都推動了國際貿易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消費過程的國際化進一步增長,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數量與復雜性也隨之發展和增加,為適應這種關系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直接調整它的雙邊的、區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實體法性質的條約,加強了對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提供了條件。196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助下,由國際法律科學協會主持,在倫敦召開了會議,專門就國際貿易法問題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奠定了理論基礎。1966年第21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加強國際貿易法的決議,決定成立一個大會下屬的機構,定名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任務為通過推動制定公約、慣例及商業條款法典化的辦法,來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從此國際貿易法的制定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是國際貿易法已經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提議,以及大多數其他國家的支持,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已經被訂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序言中,可概括為:①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③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這些是制定、解釋和適用國際貿易法規范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了這些原則,國際貿易法這個年輕的獨立法律部門便能不斷發展,日趨完善,成為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律部門。
國際貿易法的范圍 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包括:①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運輸關系,又包括國際貨物的海上、空中、鐵路、公路、河道等各種運輸關系,內容為提單、航空、鐵路、公路各種貨物運單中的托運人(或發貨人)、收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②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關系,又包括海、陸、空的貨物運輸保險關系,內容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單中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見保險法)。③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支付和結算關系。內容為各種支付方式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見國際結算)。④專門解決國際商品買賣爭議的調解或仲裁關系。內容為在調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機構、仲裁人員、申訴人、被訴人、證人及其他關系人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調整以上各種附屬於國際商品買賣關系的規范,也都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國內法中直接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法律或規定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長,一國為便於進行對外貿易,往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實踐或規定,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專門調整對外貿易關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這種法律在其國內生效。

⑧ 國際貿易法的歷史沿革

國際貿易法關系,原屬涉外民法關系。其基礎是國際間的經濟交往。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發展。至12世紀前後,在歐洲的海上貿易中出現了專門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習慣,是國際貿易法的雛形。以後由於沖突法(見國際私法)的形成,國際貿易法關系在長時期中主要根據沖突規范(見抵觸規則),適用一般國家的民法或商法處理。進入20世紀以後,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頻繁,用沖突規范引用某一國法調整的辦法,已不能適應其發展,於是直接規定這種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習慣進一步發展。以此為基礎,出現了專門調整這種關系的條約和對習慣的統一解釋。1926年在國際聯盟的支持下,在羅馬設立了國際統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法。這些都推動了國際貿易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消費過程的國際化進一步增長,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數量與復雜性也隨之發展和增加,為適應這種關系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直接調整它的雙邊的、區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實體法性質的條約,加強了對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提供了條件。196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助下,由國際法律科學協會主持,在倫敦召開了會議,專門就國際貿易法問題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奠定了理論基礎。1966年第21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加強國際貿易法的決議,決定成立一個大會下屬的機構,定名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任務為通過推動制定公約、慣例及商業條款法典化的辦法,來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從此國際貿易法的制定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是國際貿易法已經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標志。

⑨ 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國家之間有了來往關系,就有可能產生對一些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在這個意義上,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國際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國都可以說有了國際法。當然,在古代,國家之間的關系不多,它們有一些關於使節、條約、戰爭的原則和制度,這些原則和制度只能說是國際法的雛形。 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樣的國際法是以 獨立主權的國家為基礎的。在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訂立以後,在歐洲出現了為數眾多的獨立主權國家。這個公約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在這時期,一些歐洲國家的法學家、神學家,相繼發表了與國際法有關的著作,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他發表了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即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這部巨著以戰爭為重點,涉及神學、歷史等方面,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概括了國際法的全部范圍,為近代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對於後來國際法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國際法隨著國際關系的不斷發展而發展,重大的歷史變動總是影響國際法的變化。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就曾對國際法的發展發生巨大的影響,它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強調了國家主權原則既包括國家對領土的主權,也包括對在國外的公民的管轄權;它宣布民族自決的權利(見民族自決權),申明了以獨立為基礎的不幹涉內政原則;它廢除了一些關於戰爭的舊規則和制度,主張在戰爭法上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這些原則在當時反映著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但它們本身具有進步的意義,所以直到現在仍然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 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國際關系中充滿著強國欺侮弱國、掠奪別國領土、爭奪殖民地的現象,帝國主義國家對外實行政治壓迫、經濟剝削和武裝侵略的政策,國際法中進步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遭到破壞,產生了一些與帝國主義政策相適應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盡管如此,國際法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發展的:①它的領域從歐洲擴大到美國和整個美洲,擴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亞、非的其他一些國家。②國家之間的關系增加了,多樣化了,出現了一些專門化問題有待處理,開始簽訂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建立了不少的國際行政聯合。③戰爭的連續不斷發生及其殘酷性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和對於制訂戰爭法規的要求。從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經過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到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戰爭法規的人道主義化有所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制度也有所改進(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俄國十月革命以後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際法遭到嚴重的破壞,但是,國際關系畢竟還在發展。1917年的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既為國際關系,也為國際法開辟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提出了不兼並和不賠款的原則,宣布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行,宣布廢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條約等等,成為新發展階段的重大標志。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簽訂了《國際聯盟盟約》(見國際聯盟),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號稱世界性的國際政治組織;通過了《國際常設法院規約》,設立了第一個世界性的國際司法機構。接著,1928年在巴黎簽訂了《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反對以戰爭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反映出各國人民反對戰爭、特別是反對侵略戰爭的要求。這些使原有的進步的國際法原則得到了恢復和加強,新的原則開始不斷地建立起來,表明新的現代國際法正在形成中。 主體是指有能力享有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有能力進行國際關系活動的實體。所謂有能力,必須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獨立的不需要經過別的主體的中介和授權。必備條件是1.具有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2.具有參加國際關系活動的能力;3.是「實體」特別行政區?
類型一。國家(基本主體)四要素固定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二。正在爭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運動組織。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國際交往能力,派遣和接受使節,談判締結條約或協定2.不同程度的參加國際組織,視不同國際組織而定。3.有權採取包括武裝斗爭的不同方式來爭取和維護獨立,同時享有接受國際援助的權利。非干涉。三。國際組織。其人格和主體地位在其組織約章中有所規定。四。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觀點不同1.有限度的主體,2.非主體。通行的是個人是國際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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