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均田制被破壞帶來了哪些歷史影響
學術界對均田制實施的范圍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為,隋滅陳統一南北後,均田制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系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均田制的瓦解
至唐中葉,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並空前盛行,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地轉 楊炎
化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無地授田。同時,唐政府對原來授田的農民橫征暴斂,農民不堪忍受,或紛紛逃亡,或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客。 「丁口滋眾,盲無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兩稅法頒布,均田制瓦解。
編輯本段均田制的目的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同時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
編輯本段均田制的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並未觸動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極大地推動了北方內遷各族改變原先落後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農民的轉化,推動了這一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編輯本段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只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隨著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為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均田令雖然限制土地買賣、占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並土地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唐高宗以後,均田制又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德宗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均田制終於瓦解。
編輯本段均田制的研究
均田制的性質
學術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兩種說法: 1、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說對均田制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 均田制研究
分學者認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內。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制之外,與均田制同時並存。 2、均田制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實施均田制時,中國北方一方面存在著大量無主土地和荒地,按照傳統,屬國家所有;一方面存在著以宗主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勢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實施均田制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均田制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著的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實施均田令,不僅把國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請受登記,原有的私地在不變動所有權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規定進行了登記,充抵應受額。這一原則貫徹於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終未變。 均田制范圍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職分田、公廨田等,屬國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園宅地、桑田(麻田、世業田、永業田)、官人永業田、勛田、賜田等,屬私人所有。這兩種封建所有制性質不同的土地,並存於均田制范圍內,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的實施范圍
學術界對均田制實施的范圍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為,隋滅陳統一南北後,均田制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均田制下的授田數
均田令規定的受田數量,指的是應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額。實施均田令時,民戶除原有私地和已佔有的小塊無主土地按田令規定進行登記,算作已受額外,不滿應受額部分,是否可以補充,補充多少,則因時因地而異。總的說來,農民所擁有的土地絕大多數是達不到應受額的。在長期戰亂,存在大量無主土地、荒田的地區,農民所受土地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東地區。但各個地區之間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寬鄉、狹鄉之分。唐貞觀時,關中的靈口就是狹鄉地區,一丁受田只有三十畝。有的地區還不到三十畝。在相對和平時期,缺乏無主土地,農戶受田則很少。如隋初狹鄉一丁只有二十畝,沒有丁男的戶,土地更少。從文獻記載和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手實、計帳、戶籍以及給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無疑是施行了的。直到開元時期,西州仍在進行土地還授,盡管還授的田畝數很少。
編輯本段均田制與賦役制
均田制與賦稅制息息相關。均田制的頒布就是為了增加賦稅,因此均田制內容的變動,也會引起賦稅制度的變動。 均田令公布後,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調制。均田農戶除丁男負擔征戍、雜役外,一夫一婦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其租調都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以上內容,各朝有過若干變動。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應受額改為一夫一婦一百四十畝,單丁一百畝;受田年齡改為十八歲成丁受田,六十五歲年老退田。賦役負擔改為一夫一婦納調絹一匹、綿八兩(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單丁減半。十八至五十九歲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齊河清三年(564)重新頒布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里內土地全部作為公田,按等差授給洛陽剛遷來的(原來從代京遷洛陽的所謂「代遷戶」)鮮卑貴族官僚和羽林、虎賁;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內土地按等差授給漢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為一般地區,應受田額與受田、退田年齡大致與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數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間。賦役負擔,一夫一婦之調與北周同,租為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則為良民之半。隋代開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業、露田受田額與北齊同。補充內容中突出的一點是官人永業田與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給一百頃,最少四十畝。此外,內外官按品級高下授給職分田(職田),最多五頃,最少一頃。內外官署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賦役負擔以一夫一婦為一床,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第二年減為二丈),綿三兩。單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納租調。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減為二十日)。隋煬帝楊廣即位,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同時廢除了他們受田的制度。
② 均田制的內容及意義
均田制是在不觸動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礎上,把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農民耕種的一種土地管理制度。它在一定程度抑制了世家豪族對勞動人口和官荒地無限度的侵佔,有利於小農經濟的恢復發展和政府財賦收入的增加。
③ 均田制的影響是什麼
均田制的影響是:
1、減輕農民的負擔 。
2、加速北方各族封建化的過程 。
3、有利於商品回經濟的發展 。
4、鞏固北魏的答統治 相對於北魏的統治,加速少數民族封建化對於社會的意義更大。
④ 北魏孝文帝改革中均田制內容是什麼,有什麼意義
均田制的內容復如下制
(1)男子15歲以上,授種粟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2)男子授桑田20畝。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餘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後還田。
均田制使農民分得了一定數量的土地,將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成為國家的編戶,保證了地主們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制.而租調制則相對減輕了農民的租調負擔,改善了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從另一方面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⑤ 隋朝的均田制的意義
均田制的實行首先照顧的貴族、官僚、地主的利益。但把部分無主荒地分配給專缺地農民及從世家屬豪族中清理出來的苞蔭戶,並規定了還授制度和對土地買賣的限制,一定程度抑制了世家豪族對勞動人口和官荒地無限度的侵佔,有利於小農經濟的恢復發展和政府財賦收入的增加,對社會發展是有積極作用的。
⑥ 均田制實行的意義
均田制的目的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同時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
編輯本段均田制的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並未觸動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極大地推動了北方內遷各族改變原先落後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農民的轉化,推動了這一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編輯本段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只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隨著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為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均田令雖然限制土地買賣、占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並土地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唐高宗以後,均田制又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德宗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均田制終於瓦解。
編輯本段均田制的研究
均田制的性質
學術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兩種說法: 1、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說對均田制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 均田制研究
分學者認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內。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制之外,與均田制同時並存。 2、均田制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實施均田制時,中國北方一方面存在著大量無主土地和荒地,按照傳統,屬國家所有;一方面存在著以宗主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勢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實施均田制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均田制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著的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實施均田令,不僅把國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請受登記,原有的私地在不變動所有權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規定進行了登記,充抵應受額。這一原則貫徹於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終未變。 均田制范圍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職分田、公廨田等,屬國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園宅地、桑田(麻田、世業田、永業田)、官人永業田、勛田、賜田等,屬私人所有。這兩種封建所有制性質不同的土地,並存於均田制范圍內,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的實施范圍
學術界對均田制實施的范圍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為,隋滅陳統一南北後,均田制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http://ke..com/view/46471.htm#6
⑦ 均田制的實施對於古代農業生產有何積極作用
均田制的實施,肯定復了土地的制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系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均田制是在鮮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經濟向農業經濟轉變,鮮卑及其他少數民族與漢族融合的過程中產生的,它的實施加速了上述轉變過程。隋朝所以能夠統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強大,均田制的實施是一個重要原因。
⑧ 古代均田制的概念和意義
均田制是北魏至唐幾代政府在不觸動原有私有的土地的基礎上,把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農民耕種的一種土地管理制度。
歷代對均田制的評價都是相當正面,但實際實行中始終是容納了土地私有,並未主觀上強行徵用當時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將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評稱均田制乃地主經濟中的一種折沖。而且均田制實行,先決條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
北朝時承接了五胡十六國戰爭頻繁造成大量人民喪生,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但隨著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漸日趨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虛設,與此非無關系。
(8)均田制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從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實行「均田制」的詔令,先立戶口確定人數,按照人數授給田地,分為露田(種穀物之田)和桑田:
露田(口分田):男十五歲以上給四十畝,女二十畝,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後把田地還給官府。
桑田(永業田):給男人一人二十畝,作為自己的財產,不用還給官府,也可以買賣。
政府向農民分配一定數額的露田,農民年滿66歲或身死後須將田歸還官府。
露田只能種植穀物和桑麻,不許栽種樹木,並不許買賣。
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粟、調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租庸調)。
地方官吏按品級授給公田。
北魏分裂後的西魏,北周和東魏的均田制跟北魏的相同。
⑨ 均田制對後世的影響
我暈,我看了這一種回答,就不知道是誇,還是覺得不好。搞這么大段話,確實夠准確,但是是你的答案嗎?發貼的人需要的如果是這樣的答案,他還在這里問干嗎,直接自己上網一搜,啥都有了。
商鞅變法,屬於法家思想的貫徹,我覺得秦之所以能夠在西部崛起,確實是法家治國思想的功勞。從商鞅到李斯,都是如此。但是法家變革,必然會觸及既得利益者的要害,所以死的很慘。所以,商鞅的變法,我覺得對後面的影響最大的,就是使秦踏上崛起之路,為日後的秦統一6國打下良好基礎。
至於北魏拓跋宏的改革,要從當時的歷史大局面說起,當時南北分治,南方是東晉,北方是少數民族政權。按照傳統觀念,漢族的代表東晉是正統王朝,北方屬於入侵的胡人。但是這里就有一個話,叫「五湖歸華」以前也有人說是「五胡亂華」,其實是前者更恰當。就是說,在漢族傳統政權晉王朝已經腐朽敗落的時候,武力強盛的北方少數民族取得北方土地政權,但是他們的文化上相對漢族落後,他們對於廣大漢族百姓的統治,力不從心。於是,歷史局面也要求少數民族政權吸取漢族文化的長處,並且使胡人和漢人彼此更加融合。這從長遠看,是對我們國家的民族統一,政權統一很有利的。拓跋宏把首都從山西大同遷到河南洛陽,是基本的直線向南。他的許多政策,對整個北方的統一和諧,以及北方的封建化進程,是很積極的。一旦北方統一,那麼全國的統一就指日可待了。因為你注意歷史就會發現,全中國的統一,往往是強有力的北方完成的。我說了這么多,不知道你滿意我的回答方式不。
最後,你說王安石的變法。其實我對於宋代的很多東西,不是很了解。但是不知道你看過「三言二拍」沒有,裡面把王安石貶的夠厲害。說他叫「拗相公」,變法禍害人間。最著名反對他的,就是司馬光。因為司馬光是大地主階層的人,他是既得利益者。宋王朝一直存在的很窩囊,從開始的遼,後來的金,到最後的元,都可以欺負宋。因為宋朝比較尚文,武功弱。神宗希望中興,可以理解。王安石來變法,但是下面使用的人,也就是執行者,很不得力,所以其實變法很不成功。加上神宗本身也不是很堅決,那些既得利益的大地主的代表---達官貴人人又很反對。所以夭折。宋朝也沒有中興起來,最後不免被北方的少數民族欺負的把2個皇帝都俘虜了。所以,對於你的問題,我認為,王安石的變法,基本上對後世沒有太大的影響。他的變法,名聲很大,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
⑩ 唐朝在新疆地區推行均田制的意義是什麼
實施取得了開來墾荒地、增加戶口,源穩定兵源等效果,使經濟得到了快速的恢復和發展。
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幹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征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征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
大歷十四年年末,楊炎上奏德宗,請求改「租庸調制」為「兩稅法」,並取 消各種雜稅。
「兩稅法」是以依貧富分等征稅,觸犯了庄園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貴族的激烈反對。但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還是正式下詔,實行「兩稅法」。
「兩稅法」頒布以後,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間末,就有了1300多萬的兩稅收益,比「兩稅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財賦收入還 要多出百萬,唐王朝的全部財賦收入達到了3000餘萬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