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的發展有何規律
經濟法產生背景問題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論題之一,然而,我國以往對該論題的探討存內在標准不一、容各行其是的缺陷,動搖了經濟法體系的根基。事實上,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只能是國家針對市場缺陷進行干預,謀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協調共生的歷史產物。在此前提下,各國經濟法產生的具體歷史背景又不盡相同,中國的經濟法產生背景尤其復雜:一方面,市場經濟以及相應的私法精神不夠發達,另一方面,缺乏自律的干預又時有發生。
❷ 循環經濟法在我國及國外的發展歷程
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五大特徵
新世紀新階段,我國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全局,堅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我國循環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和障礙,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決。
由於我國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不同,面臨的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不同,循環經濟立法,一方面要總結國內外大量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要將時代特徵、中國特色、行業特點和自身特長有機結合,形成有特色的循環經濟立法。
這是邯鋼2007年5月新投產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項目。
特徵之一:綜合管理法
國外關於循環經濟的立法,多由經濟專門機構負責,往往帶有很重的單項法的色彩。而我國在立法時,是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協同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部門共同參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層次高,立意深,表明我國的循環經濟法並非單一法,而是涉及眾多相關部門的綜合性管理法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投入最小化、廢物資源化、環境無害化」,達到以最小發展成本獲取最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綜合目的。
與其他國家循環經濟法的發展歷程相比較,能更清楚地了解我國循環經濟法的這一顯著特徵。如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從孕育、產生到不斷健全和完善,都體現出了明顯的環境保護色彩。1994年,日本內閣制定環境基本計劃,首次提出「實現以循環為基調的經濟社會體制」。《環境白皮書》提出「環境立國」的新戰略,將環境保護提到了國家戰略的重要地位。盡管已經做出上述努力,但是由生產和消費產生的廢棄物仍然是日本面臨的主要國內問題之一。為此,在1996年的《環境基本法》之下,日本於2000年召開「環保國會」,參眾兩院表決通過和修訂了《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多項法規,並相繼頒布實施了廢棄物處理、資源有效利用、政府綠色采購以及涉及容器包裝、家電、建築材料、食品和汽車再生利用等八部專門法。顯而易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起源於廢棄物問題,以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為目標,旨在解決整個社會發展進程中面臨的環境問題,基本上是以環境保護為中心的法律。
特徵之二:減量化優先的全過程治理法
由於發展階段的不同,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立法多強調資源化,強調環境保護。而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遵循「減量化是循環經濟第一法則」的要求,重點強調「減量化」,從而保證在發展的源頭上實現資源節約,在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多重利用,在發展的結果里實現綜合效益。
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與實踐在世界上廣受好評。該國礦產資源並不豐富,經過工業化的大量消耗,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所剩無幾。與此同時,大量的廢舊物資,如廢鋼鐵、老舊汽車、廢家電等卻「堆積如山」。這在客觀上要求對廢棄物進行再生利用,以降低經濟發展的成本。此外,由消費帶來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業和消費領域的廢棄物),也成為德國面臨的最大國內環境問題之一。到上世紀中後期,德國意識到,簡單的垃圾末端處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於是,德國在1996年制定了《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該法的目的是徹底改造垃圾處理體系,建立產品責任(延伸)制度,要求在產品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盡量減少垃圾的產生,在使用後要安全處置或重新被利用。因此,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是由垃圾問題而起,重點是「垃圾經濟」(3R和最終安全處置),並向生產體系(企業)中的資源循環利用延伸。
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不僅面臨因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而來自消費環節的大量廢物問題,更面臨由於經濟高速增長中生產經營粗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較低、污染產生排放嚴重所引發的資源環境問題。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將著力解決能耗物耗過高、資源浪費嚴重、前端減量化潛力大的問題,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為此,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遵循: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環境友好的條件下,以減量化優先為原則的指導思想開展工作。
減量化優先原則與再利用和資源化優先原則相比,包括了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內所有的減量化活動。比如,不僅對「減量化」有一些原則性的特殊規定,還分別對「生產過程中的減量化」和「流通、消費過程中的減量化」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也提出要在「減量化」的前提下,做到「再利用和資源化」。可以說,這是一部減量化優先與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全過程治理法。
特徵之三:既有總體框架,又重點突出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既有一般綜合法的框架,又突出主要工業行業和重點企業,著力解決影響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比如,考慮到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的階段,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主要工業行業資源消耗高,資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業在資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抓住了這些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就等於抓住了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關鍵。因此,我國循環經濟法專門設立了重點企業管理制度,明確提出節能減排的強制要求,並定期進行審核。
可見,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著力解決主要矛盾,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之一。
特徵之四:法律文本與配套法規有機結合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既要普遍適用於全國不同地區,又要涵蓋從資源開採到廢物最終處置的整個經濟過程,還要突出重點行業和企業,因此,在循環經濟法立法的同時,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之配套的政策、法規、規范、制度、標准、技術支撐體系,為我國循環經濟的科學發展提供法律依據、技術保障和行為規范。
目前,已出台的配套文件中,關於基本制度的有11項,關於減量化的有24項,關於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有10項,關於激勵措施的有16項。其中,與統計、標准等基本制度相配套,與國家質檢總局職責相關的有30多項標准,主要涉及節水、節材、可再生資源、廢舊產品及廢物的回收利用等四個領域。僅節水領域就涉及到《用水單位用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水嘴用水效率限額及等級》等10項配套文件。與評價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及其考核規定》,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統計局、環保總局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中。眾多配套的規定、辦法、標准、規劃與循環經濟法同步實施,保證了法律條文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特徵之五:制度安排十分完善
我國的循環經濟法,為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設立了八項基本制度。第一,建立循環經濟規劃制度,明確政府績效評價考核和鼓勵、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體要求。第二,建立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杜絕一些地方重經濟增長、輕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做法。第三,建立循環經濟的標准、標識、標志和認證制度,規范政府評價循環經濟發展狀況的依據和手段。第四,建立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明確生產者應依法承擔其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處置的責任。第五,建立對重點企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定額管理制度,加強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主要工業行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監管。第六,完善產業政策制度,規范和引導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產業發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業的發展。第七,建立政策激勵制度,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第八,建立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責任的有關制度,以在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中,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企業的主體作用和公眾的參與作用,形成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整體合力。
以上八項制度准確地把握了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本質要求,確保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轉,體現了激勵和約束兩方面的機制和措施,為循環經濟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經濟提供了制度保障。
循環經濟(cyclic economy)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傳統經濟是「資源-產品-廢棄物」的單向直線過程,創造的財富越多,消耗的資源和產生的廢棄物就越多,對環境資源的負面影響也就越大。循環經濟則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因此,循環經濟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模式的根本變革。其基本特徵是:
在資源開采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率。
在資源消耗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在廢棄物產生環節,要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在再生資源產生環節,要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
在社會消費環節,要大力提倡綠色消費。
循環經濟即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也被稱為經濟(或產業)的生態化轉型。即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自然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性增加的發展,轉變為依靠生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❸ 在中國,經濟法學的真正發展,是在什麼時候
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20年代的德國。在中國,經濟法學是在1979年以後,隨著經濟版法制建設的加強,權隨著經濟法研究和教學工作的開展而產生的。中國的經濟法學,產生得晚,發展得快。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加快,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完善,當然我國的經濟法立法慢慢萌芽、成長,經濟法學也逐漸興起。
❹ 經濟法是在怎麼樣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相當一部分中外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部門。在不同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在經濟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對法律的要求是承認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不需要國家干預經濟,因而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概念和經濟法律。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壟斷組織的出現及壟斷組織對經濟的壟斷,加深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自發的市場調節機制受到很大影響,國家必須放棄原來的「自由放任」原則,承擔起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等職能。為達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關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預,於是在20世紀初,就誕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法國另一名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並且發展了摩萊里關於經濟法的思想。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這部法律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開始。進入20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萊特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1919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經濟法規。德國經濟法的實踐與理論對世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鑒德國的經驗,隨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使用經濟法這個概念。原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很重視經濟立法,捷克斯洛伐克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但隨著東歐形勢劇變,法律體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這些經濟法規以土地法和勞動法為核心,輔之以其他經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開始制定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法。尤其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工作重點轉移,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經濟立法得到迅速發展。 國逐步制定實施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破產法、商標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經濟法的概念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 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 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 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 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 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三、 經濟法的特徵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除具備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外,還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系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它同經濟關系有著更為廣泛和直接的聯系。
(二)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范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范,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范。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范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三)指導性: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❺ 中國的法治發展的歷史
1949年新中國成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提出:「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國民黨舊法統的滅亡。國民黨舊法統的廢除,宣告了國民政府政權的徹底終結,為新中國的法治建設排除了障礙、奠定了基礎。 為了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我國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
1954年,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誕生,奠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礎,也為「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新中國的法治發展道路並非一帆風順,也歷經曲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確立法律的地位和權威。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的地位和權威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確認與保障,並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指導下,我國現行基本法律相繼出台。同時,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還制定頒布了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報告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經濟、行政、社會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繼制定。這一時期,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條,行政法規353條,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從此,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為主要內容、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奮斗目標的新的發展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所取得的一項極其重大的成就。一個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部門齊全、數量適度、體例科學、質量較高、內在統一、外在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與此同時,我國公民法律素質明顯提高。
由上可知,我國法治建設在新中國成立以來走過了輝煌歷程,取得了偉大成就。但同時毋庸諱言的是,我國法治建設也歷經曲折和磨難,在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各個環節也的確程度不同地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我國法治建設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時,也要認識到存在的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目標的指引下,不斷把我國法治建設勝利地推向前進。
❻ 經濟法的起源
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了克服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調節的專盲目性屬與滯後性,排除市場競爭障礙,制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其功能就是對付社會經濟發展中因市場失靈引發的經濟危機。而在東方,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直接刺激了社會主義經濟法的出現。那時的經濟法,功能也比較單一,即作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實現經濟計劃的手段。在改革開放前的我國,經濟法實質上已經成為國家行政權力命令的翻板。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與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經濟法被賦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門法所無法替代的獨特功能,因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來。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入攻堅階段,當我們面臨社會轉型時期的當代中國而思考我國經濟法體系構建,當我們最終決定「入世」並已經面對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時,我們就不得不重新審視經濟法在人們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獨特功能了。
❼ 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看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二、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當時,計劃是國家用來配置資源的唯一方式?事實證明,在建國初期我國選擇計劃作為資源配置的方式符合當時社會要求,它有利於集中有限的資源去辦急需的事業,使我國迅速從經濟廢墟里恢復過來?但在計劃經濟完成它的歷史使命後,我國沒有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人類20世紀的經濟實踐和理論研究顯示了計劃經濟的失敗源於它的兩大內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機制障礙,二是激勵機制障礙?經驗表明,計劃經濟體制也許具有學習別人先進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但自身卻不具有創造新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計劃體制除其內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處還在於它的實施有賴於計劃的主體——政府官員的高效性和無私性?由於政府內各行為主體按照自己的利益來行動,具體負責的公務員又缺乏競爭意識和對成本的關心,政府的活動無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樣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員的「經濟人」本性,使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背離其初衷,從而導致「政府失靈」?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和缺乏民主的政治體制相結合,誘發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就是黨和政府面對「合法性危機」而重建嚴重受損的合法性基礎的過程,它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下,由計劃作為唯一的資源配置手段必然會使我國經濟體制失去效率和發展動力,引發社會危機?國家干預的失敗必然要求在計劃體制中引入市場力量,在「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的結合過程中,中國的經濟法也就產生了?隨著人們對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改革初開始認識到單一的計劃經濟的不足,從而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模式;第二階段:從十二屆三中全會到黨的十四大,實行共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第三階段:黨的十四大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製度保障的經濟法也相應地經歷了由產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
(二)中國經濟法的產生發展概況
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9年至1992年),這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初步發展時期;第二階段(1992年以來),這是中國經濟法勃興和走向成熟時期?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轉換,經濟法在中國誕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改革開放以來的首部經濟法?這期間的經濟法還有《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此外還有大量由國務院制定的經濟行政法規?隨著經濟法的興起,民商法也產生和發展起來,《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繼通過?黨的十四大在對國內外形勢作了正確分析後,做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歷史性選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抓住法制建設的契機,重視經濟立法,從而使我國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這一階段,市場規製法異軍突起,和先前發展起來的宏觀調控法組成了我國經濟法的主體部分?這時期的經濟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預演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審計法》?《價格法》?《勞動法》等?
三、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性及啟示
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7]?中西方經濟法賴以生成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生成差異,通過對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的分析,筆者認為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及啟動因素而言,我國經濟法並非脫胎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並非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水到渠成的產物,而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時亦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時的一種積極回應[8]?所以,中國經濟法並非社會內部自發產生,其產生實際上是政府自覺地從無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而西方經濟法則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其具體途徑為市場失靈——民商法無以彌補——為限制自由主義國家進行干預——經濟法產生,其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也有很大的區別?我國由於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新中國成立初期對市場經濟的扼殺存在觀念的影響,導致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反映在法律和受蘇聯否認私法上,即為民商法缺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故與此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經濟法生成的路徑存在很大差異?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而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9]?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也完全不同?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經濟法存在很多的差異,有著不同的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規律,所要面對的問題和肩負的任務是不同的?中國經濟法矗立的現實基礎是還不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既要克服市場失靈也要培育和發展市場,同時,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屬於政府推進型的,加之我國經濟法發源於計劃經濟體制,為了發揮市場經濟基礎作用和警惕干預的濫用,我國經濟法還肩負規范和約束政府的經濟行為的重任?歷史表明,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其現在可能的選擇[10]?我們不能忽視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的客觀存在?目前,我國經濟法學界大多從中西方經濟法一致的假設出發,僅以西方經濟法為參照系來論證經濟法的一般規律?如果不結合中國國情,則完全有可能導致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來代替中國經濟法的個性,進而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代替整個經濟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應成為研究中國經濟法理論的起點,只有把握了中國經濟法成長的獨立性才能獲得對中國經濟法的正確認識,也只有從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國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對於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路徑來說,正確的選擇應該是拋開西方經濟法學說對我們的束縛,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基礎出發,建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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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www.law-jlu.com.cn/benke/jjf20051216-1.ppt#305,41,第三節 稅收法律制度
❽ 中國近代經濟發展史
一、晚清中國經濟結構的變化
1.外國資本主義經濟侵入 鴉片戰爭後,列強打開中國市場,向中國輸出商品,並在東南沿海地區創辦了一些船塢和工廠 這是中國境內最早的近代經濟成分。
2.自然經濟的解體 (1)原因:外國資本主義經濟勢力入侵。(2)表現:東南沿海一些地區「紡織」「耕織」分離,手工業者大批破產,中國城鄉商品經濟發展 (3)實質:中國逐漸捲入資本主義世界市場,成為世界資本主義的附庸
3.洋務運動(官僚資本的產生)
(1)根本目的:利用西方先進科技,維護清朝統治。
(2)內容:①自強、求富—創辦軍事工業、民用工業。②籌劃海防。③培養人才—興辦新式學堂、派遣留學生
(3)結果:甲午戰爭失敗,洋務運動破產。
(4)實質:地主階級的自救運動。
(5)評價:積極作用:洋務派引進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一些近代科學技術,興辦了一批近代企業,培養了一批近代科技人才和技術工人,邁出了中國近代化的第一步。在客觀上刺激了中國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對外國的經濟侵略起到了一定的抵製作用;對本國封建經濟的瓦解也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局限性:只學習西方的科技,不改變中國的制度。說明「中體西用」的洋務運動不可能使中國走向富強
二、民族工業的發展
1.晚清民族工業的興起 (1)產生(19世紀六七十年代):①自然經濟日益解體;外商企業刺激;洋務運動誘導。②概況:19世紀六七十年代,一些官僚、地主、商人,開始投資創辦近代企業,主要分布在東南沿海地區。(2)初步發展(甲午戰爭後):①原因:甲午戰爭後,列強向中國輸出資本,進一步破壞中國自然經濟;清政府為擴大稅源,解決財政困難,放寬對民間設廠的限制。②影響:民族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台,發起維新變法運動、辛亥革命,倡導實業救國論
2.民國時期民族工業的曲折發展 (1)民國初期的短暫春天:①原因:辛亥革命影響;群眾性反帝愛國運動促進;實業救國思潮影響;一戰的影響。②特點:地域不平衡(集中在沿海、沿江地區);部門不平衡(輕工業發展迅速);短暫。③影響:為新文化運動及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到來提供了經濟基礎和階級基礎 (2)國民政府統治時期的曲折發展:①1927—1936年較快發展,國民政府基本實現全國統一,提出廢除不平等條約,推出一些有利於發展的經濟和政治措施,民族工業有了較快的發展 ②抗日戰爭時期遭受沉重打擊 (淪陷區日軍的吞並、擠壓;國統區的戰時體制;官僚資本的壓榨等因素影響)③抗戰勝利後走向萎縮;民族工業陷入絕境。(美國商品排擠、官僚資本擠壓、苛捐雜稅、通貨膨脹等因素)④新中國成立後獲得新生,三大改造使之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一部分
3.影響民族資本主義發展的因素
(1)中國近代社會性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下,民族資本主義受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多重壓迫。(2)國內政局和國際環境 (3)政府的政策措施。(4)民族資本主義自身因素:民族資本的獨立性與依賴性,民族資產階級的進步性與局限性等。
4.民族資本主義在近代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引進先進的生產方式,代表近代經濟發展方向,有利於經濟的近代化。(2)為資產階級維新變法和資產階級革命運動提供經濟基礎和階級基礎;民族資本主義的逐漸發展使無產階級隊伍逐步壯大,為新民主主義革命奠定階級基礎 (3)民族資產階級倡導的立憲改良、民主共和、民主科學等主張,既推動了中國政治近代化的發展,也促進了人們的思想解放。
(4)受到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多重擠壓,始終未獲得獨立發展,沒能成長為中國經濟的主導成分。
❾ 急!清末變法與中國近代經濟法的發展
清末經濟立法與近代經濟制度在中國的奠基
武 乾*
中國古代的經濟制度在農業方面以農民一家一戶自給自足的個體小農經濟為主;在工商業方面以事關國計民生的鹽鐵酒茶官營專賣和一切礦藏國家壟斷開發為主,限制私營工商業(因此私營資本規模分散而弱小,其最高組織形式為個人合夥制);財稅體制上則表現為國家統收統支的中央集權模式,以及皇權對財政的無限支配;金融方面則以規模小而分散的高利貸為主要經營方式。整個經濟體製表現出明顯的封閉、分散、狹隘與落後的特徵。鴉片戰爭以來,西方資本主義的經濟優勢打破了中國固有的經濟結構與傳統經濟制度,使中國不得不按照西方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模式重新構建近代經濟制度體系,即以市場經濟制度為主體,政府調控為輔助的制度體系。在甲午戰爭前,經濟制度的這一變化主要是通過朝野的實際的經濟活動局部或個別進行的;在甲午戰爭尤其是庚子事變以後,這一變化則主要是通過大規模的經濟立法來進行的。本文擬對清末的經濟立法對中國經濟體制、經濟制度近代化的建構或奠基作用作一個初步的探討。
一、清末經濟立法的產生及發展階段(一)甲午戰爭後到清末"新政"前的經濟立法
十九世紀六十年代的洋務運動開始了中國近代機器工業,但此時的工業尤其是采礦、航運、鐵路等大型產業部門仍然是由政府以官辦的形式壟斷經營。這些官辦企業的組織形式、管理及經營方法與古代官營手工業作坊或官辦礦場並無質的分別。除工業、運輸業有一定的發展外,其他近代經濟部門如銀行業還尚未萌芽,因而以調整近代經濟活動為主要內容的近代經濟立法當然也沒有發生。到七十年代,繼承了古代官辦手工業的一切弊端的官辦企業陷入了困境,再加上政府委派的企業管理人員對近代機器工業的無知,它們幾乎已經無法進行再生產。甲午戰敗以後,清政府財政更加困難,對官辦企業不可能繼續投資。這一局勢迫使清朝政府改變原來完全由國家壟斷一切重要產業的經濟體制,迫使其允許私商參與上述產業的興辦,因而具有近代化色彩的經濟管理法規應運而生。
這一時期制定頒布的主要經濟法規有:1898年公布的《內港行船章程》、1898年8月頒行的《礦務鐵路公共章程》以及1897年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上述法規分別對私商開放了新式輪船在內河的自由營運與貿易,以及采礦、鐵路運輸的經營。
(二)清末"新政"時期的經濟立法
庚子變亂後,清政府為應付政治與財政危機,宣布實行"新政"。因經濟體制的改革較之於政治體制的改革相對安全些,因而"新政"首先是從經濟體制的改革開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改革傳統的工商管理體制,進一步放寬對私人資本參與近代工商業的限制,制定法律鼓勵私人資本投資並保障其利益,興辦近代金融業等等。其主要的經濟立法如下表:
1903--1911年清末公布的主要經濟法規一覽表類別法規名稱公布時間綜合性法規《商人通例》與《公司律》1904年1月21日《破產律》1906年4月25日部門經濟法規商標與專利法規《呈請專利辦法》1904年6月23日《改訂商標條例》1904年財政法規《試辦全國預算暫行章程》1911年2月12日《清理財政辦法》1908年12月21日《清理財政章程》1909年1月11日金融法規《試辦銀行章程》1904年3月《通用銀錢票暫行章程》1909年7月23日《大清銀行則例》1908年2月17日《交通銀行則例》1907年12月8日《銀行通行則例》1908年2月17日《幣制則例》1910年5月23日《兌換紙幣則例》1910年6月16日礦業法規《籌辦礦務章程》1902年3月17日《礦務暫行章程》1904年3月17日《大清國礦務正章》1907年9月20日交通運輸法規《重訂鐵路簡明章程》1903年12月2日社團法規《商會簡明章程》1904年1月11日《商船公會章程》1906年2月11日《農會簡明章程》1907年10月20日
二、清末經濟立法初步構建了中國近代化的經濟制度體系(一)工商管理體制的近代化
19世紀60年代以前,清政府掌管全國工商與財經事務的職能機構分為三大系統:管理全國官營手工業的工部系統、管理全國稅收及專賣的戶部系統以及負責宮廷、皇族工商及財經事務的內務府系統。這種工商管理體制的弊端在於:其一,工部與戶部對官營手工業的管理採用的完全是行政的方法,對工商資源的配置完全基於國家的需要而不是從社會利益,更不是順應市場的需要安排;其二,戶部對私營工商業所關心的只是收取稅款,以及盡可能的限制,以保證國營手工業與專賣利潤,而完全缺乏服務的職能;其三,內務府的設置不僅使工商管理機構重疊設置,而且使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需要更趨背離;其四,工部與戶部都缺乏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統,如戶部內部不是依經濟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單元分司,而是以省為單元分設14清吏司,從而形成了以分散管理地方為主的管理模式,而各地方的經濟管理權主要掌握在督撫手中,不利於經濟的統一,因而也就不利於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而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又是近代資本主義經濟形態形成的重要前提。
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後,清政府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掌管一切洋務包括通商事務。後來,總理衙門的職掌逐漸擴張,凡有關鐵路、電報、關稅、礦務、製造、貿易等近代工商事務均由其掌管。但這一體制具有很明顯的弊端。首先,總理衙門對近代工商經濟的管理只是兼職而並非專門機構;其次,其下所設南、北洋通商事務大臣仍以地域而不是以經濟部門為單元進行管理,比如對鐵路、通訊等事務,還是由南洋大臣、北洋大臣分別在所轄區域內行使管理權,事權仍無法統一。
甲午戰爭以後,在維新派的促動下,清朝政府對工商管理體制進行了有限的改革,開始根據近代經濟部門的分類設立礦務鐵路總局,管理礦務和鐵路;設立農工商總局,管理農工商事務;各省設立商務局管理本省商務。這一次改革初步改變了經濟管理主要以地域為單元的模式,開始嘗試以經濟部門為單元實行系統管理,並從單純的行政型控制漸變為含服務性的管理。根據總理衙門奏請在各省設立商務局的奏摺所言,商務局的職責是"將該省物產行情,綜其損益,逐細講求。其與洋商關涉者,絲茶為大宗,近則織布、紡紗、製糖、造紙、自來水、洋胰子諸業,考其利病,何者可以敵洋商,何者可以廣銷路,……經督撫為之提倡" 。但這一改革是有限的。首先,上述機構在職能上很不明確,還未能完全擺脫古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兼行政與經營於一體的模式。光緒皇帝在頒發成立礦務鐵路總局的上諭時,只是籠統地說"所有各省開礦築路一切公司事宜,俱歸管理",其後頒布的《礦務鐵路公共章程》也沒有就鐵路總公司、礦務局與礦務鐵路總局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從各省商務局的實際活動看,商務局既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同時又可從事經營活動。1896年初,張之洞奏准用息借商款60萬兩,另加息借官款,作為設立蘇州商務局的股本,從事商業經營。山西商務局根據它的集股章程,負責"一切招商集股事宜"。這樣的商務局,更象是一個官督商辦的公司,而不是政府管理商務的機關。其次,新體制也並未能完全打破經濟管理以地方為主的傳統格局。如在關於設立農工商總局的上諭中沒有說明總局與各省由督撫設立的農工商分局之間的隸屬關系,各省農工商分局被控制在督撫手中。最後,新的經濟管理機關的權力非常有限。如各省商務局的職能性質主要還不是行政機構,而只是向督撫提供信息的咨詢機構;關於農工商總局的職權,上諭也僅規定為對農工商事務"隨時考察"具奏,顯然它還不具備統一管理全國農工商事務的權力。戊戌變法失敗後,農工商總局即被取消。
20世紀初,清政府實行"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於1903年8月設立商部,作為統轄全國農工礦商諸業的最高領導機構。商部仿日本下分設保惠、平均、通藝、會計四司,分別管理招商、農務、路礦、工商等方面事務。新設商部要求實行服務性管理,要求在"所有商人求見或投遞稟牘及面訴商情自當輸誠以待,破除京外衙門吏阻隔之弊"。1906年7月實行官制改革時將商部改為農工商部。1907年6月,將原屬農工商部的交通及郵政事務單獨劃出,新設郵傳部作為最高交通運輸管理機關。地方商務管理機關則漸有垂直之象,先是商務局改隸商部與地方督撫雙重領導,其後於1908年5月各省設立的勸業道也被置於督撫與商部雙重管轄之下。
"新政"時期工商管理體制的又一重大變化是設立商會,實行商會自治管理。中國古代自唐朝始,政府要求同一地區的同業商人組織行會,一方面負責管理本行對內對外事務,另一方面又代表本行業商人接受政府分配的各項攤派任務。其對本行業的管理主要出於維護本地區本行業的行業壟斷利益,對本行業成員的原料、市場及生產規模實行限制性分配,不允許行業外人員從事本行經營,以避免內外競爭,因而具有較強的行業與地域狹隘性。此外,由於行會為政府所扶持,因而也是政府勒奪商人的一個中介機構。1904年1月公布的《商會簡明章程》改變了古代這種狹隘的行業管理模式。首先,商會是更大地域范圍內所有工商業者的聯合會,不再是較小地域某一具體行業的組織。依《商會簡明章程》,商會最高可於省范圍內組織。其次,商會的對工商業的管理方法不再是行會的壁壘式限制性管理,而是廣泛地聯絡工商業者,為工商業者提供諸工商信息、商務合同公證、商務仲裁以及引導商家採用新式記帳方法等項服務,以促進工商各行業的共同發展。再次,商會還應當協助政府對工商業活動實行調控,對商人"攸關民生日用各物,無故高抬藉端壟斷等情",予以稽查並適當處理,以維護社會利益。
北洋政府直接繼承並發展了清末確立的近代工商管理體制。1912年,主管工商業、農業與交通的三大經濟部門的分別確定為工商部、農林部與交通部。1913年,工商與農林兩部並為農商部,與清末無異。至於商會自治管理體制,1915年北洋政府修訂公布《商會法》不僅重申了商會參與工商管理的職能,而且還明確規定,"(省)總商會、商會得聯合組織全國商會聯合會",進一步將商會的組織范圍擴展到全國。
(二)初步實行了從行政特許經濟到自由主義法制經濟的轉型鴉片戰爭以後的清朝被迫開放了對外貿易,但對國內的工商業經濟仍然很大程度地保留了古代的行政特許權制度。如在甲午戰爭以前,礦業、鐵路、輪船運輸等仍只能由政府經營,私商經營必須獲得政府的行政特許,如1872年清政府同意以民營企業身份出現的輪船招商局向政府作若干"報效"為條件,特許其開辦輪船運輸。其他工商業雖一般允許私商經營,但也存在著不成文的"專利"壟斷特許制度。如上海機器織布局獲得了"十年之內只准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行設局"的專利,以致"從1882年到1891年的十年時間,中國沒有出現一家私人資本主義紡織廠";天津電報局成立時,獲得了清政府批準的經營商用電線和架設電線的專項特權。甲午戰爭以後,尤其是清末實行新政以來,清政府在絕大部分經濟領域實行了較大程度的開放,允許並鼓勵私商自由經營,初步形成了資本主義自由經營傾向。
1895年,清廷電令各省督撫准許"內河行小輪以杜洋輪攘利",但尚未制定為法律。1898年,清政府始公布《內港行船章程》,規定"中國內港嗣後均准特在口岸注冊之華各項輪船,任便按後列之章,專作內港貿易"。1896年初,御史王鵬運奏請清政府"特諭天下,凡有礦之地,一律准民招商集股,呈請開采,地方官認真保護,不得阻撓",為清政府批准。1898年8月頒行的《礦務鐵路公共章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賦予了私商自由經辦鐵路與采礦的權利。
(三)開始引入了近代資本主義經濟組織形式--公司制,並將其法律化在十九世紀中期以前,中國民營經濟組織的最高形式就是合夥。因合夥形式是一種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聯合,因而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合夥制共同經營的特點限制了資金籌集的規模,難以滿足近代工商業社會化生產對資金的需要;其次,合夥制要求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風險很大的無限與連帶的清償責任,從而影響到投資者的積極性;最後,合夥企業的經營決策由各合夥人協商一致通過方能作出,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情況與激烈的市場競爭。由於合夥制的局限,再加上清政府對早期軍事工業及其配套的民用工業的壟斷政策,因而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前清朝近代工業的組織形式仍以官辦為主,民營企業極少。
洋務運動中的官辦企業繼承了古代官辦手工作坊的一切弊端,再加上政府委派的官辦企業管理人員對近代機器工業的無知,造成了官辦企業無法進行哪怕是簡單的再生產,故而清政府不得不引入了西方公司制中的股份制,將官辦企業租賃給私商,或在官辦企業中注入商股。最早引入私商股份的是1872年成立的輪船招商局。到甲午戰爭前,就已經形成了清末第一次"公司熱"。
為了保證政府對這些股份化公司的控制,清朝廷遲遲不願意頒布以保障商股利益,限制公權干預公司營運為主旨的公司法,而是以權利義務關系極其模糊的所謂官督商辦與官商合辦的體制來操縱這些實行了股份化的企業。所謂"官督商辦",即公司資本全部由私商以股份方式籌集,但股東權利必須受政府的監督乃至干預。對這種企業管理模式,李鴻章在1872年在輪船招商局成立時概括了其大致原則。他說:"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而聽該商等自立條議,悅服眾商";"所有盈虧,全歸商認,與官無涉"。由於清朝政府對官督商辦的企業管理體制缺乏明確具體的法規,因而作為洋務專家的李鴻章的上述表述遂成為清朝官督商辦制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雖引入了股份公司制,但卻與西方近代真正的股份公司制度有著很大的區別。西方的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來自股東大會,股東大會上即使是政府股東也只能依其出資份額享有權利,政府對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並無干涉之權。但在李鴻章確定的上述原則中,政府即使不投入任何股份,也有權干預公司經營,而且對公司盈虧不負任何責任。此外,由於沒有相應的法規明確規定官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必然導致政府委派到公司的官員盡可能地擴張其權力,從而造成官商之間更多的糾紛與矛盾。實際情況則是,在官督商辦公司里,公司的總辦(督辦)、會辦、幫辦等高級管理人員"均由大憲札委";商股則完全處於無權地位,"一切惟總辦之言是聽","商股雖經入股,不啻途人,即歲終分利,亦無非仰人鼻息;局費之當裁否?司事之當用與否?皆不得過問";許多公司都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即使召開股東大會,"但都是敷衍塞責而已"。近代《公司法》的缺乏還使得各公司沒有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法人資格,從而任官宰割;不可能形成體現近代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的權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約的運作機制,其衰敗的結果也就成為必然。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以及公司的因無序運作造成的衰敗使得公司形象大受影響,"人人視公司、股份為畏途"。晚清興起的第一次"公司熱"很快消退下去了。
1904年公布的《公司律》第一次在法律上肯定了公司的地位,並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司律》共131條,它"在立法原則上取諸英美法系",規定了合資公司、合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法定公司形式。其中合資公司為無限責任公司,與中國傳統的合夥非常類似,從而照顧到了中國的傳統經營習慣。公司內部組織有股東會議、董事局、查帳人(相當於監事會)、總辦(相當於總經理)等機構,基本照搬了西方近代企業的內部組織架構,在法律上完全排除了政府對公司內部事務的干預。政府只負責公司的登記注冊,以及公司及其主管人員違反法律時予以適當處罰。股東的權利被置於該律中的顯要位置,小股東的利益得到了特別的保護。如第100條規定,召開股東"會議時有一股者得一議決之權",但若1人有10股以上,則公司章程須"酌定1人10股以上議決之權之數,如定10股為1議決之權或20股為1議決之權,依此類推"。這一規定顯然在於保護小股東的權利,防止公司經營壟斷於少數人之手,對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階段眾多中小投資者來說,具有很大的鼓勵與保護作用。
《公司律》的公布使中國社會出現了第二次"公司熱"。1892-1901年和1902-1911年兩個10年中,前10年共設廠礦109家,資本3418.4萬元;後10年設廠礦380家,資本8814.4萬元,分別為前10年的3.5倍和2.5倍。新開設的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居於多數。"1904年-1908間,清政府商部注冊的公司共計約265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154家,占公司總數的58%"。
(四)近代財政管理制度的形成
中國古代財政管理制度主要有兩大特點:其一是皇帝對財政收支的隨意性使得國家的財政預算計劃不具有恆定的法律效力。其二是財政管理高度集權中央,地方沒有相對獨立的財政。雖有"漢之上計,唐之上供、留州,但於支出時區別用途,未嘗於收入時劃分稅項"。這一體制固然便於將全國財政依實際需要實行統籌調配,並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但另一方面又必然會導致政治上的過度集權與專制,地方各項事業難於發展,以及地方官員不得不於體制外尋求非法財源而必然滋生的腐敗。而當中央政府權威下降時,地方割據政權就會實行事實上的財政獨立,並加劇財政的混亂與不穩定性。
清初,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建立了高度集權的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戶部為中央財政總管機關,布政使司及各府州縣為地方財政機關。收入項目無中央與地方的劃分,但支出項目則有此區別。每年冬季,各省布政使司都分別編造清冊,將本省當年財政節余銀數,以及第二年應需開支的費用預先估算,稱為"冬估",大致相當於下年度的概算,經總督巡撫具名報戶部。戶部據此冊進行審核,然後確定下年度各省的財政支出計劃,相當於全國預算。各省根據戶部核準的預算,徵收賦稅後,存留本省開支數,剩餘銀兩,全部解交戶部或協濟鄰省。次年上半年,各省布政使司在規定時間內根據所屬各州縣造送的收支奏銷草冊核造總奏銷冊,送呈督撫報戶部審核。戶部再於年度匯總奏報皇帝。此種奏銷制度即類似於全國決算。
太平天國運動以後,督撫專權,截留稅收,創設厘金,遂開財權外傾之漸。《馬關條約》與《辛丑條約》的簽訂後,清廷要求各省無論窮富,均須分攤賠款,因而聽任各省督撫巧立名目,多方搜刮。從此,戶部再無從了解更無從控制各省財政收支情況,各省乃至各州縣財政各自為政,即使在京各衙門也是自收自支,國家財政陷入極端混亂之中。1906年,載澤等出洋考察憲政大臣將西方近代財政制度也作為憲政的內容進行了考察,從而促使了清末財政制度的近代化改革。
清末對財政制度改革是作為預備立憲的措施之一。據憲政編查館、資政院向皇帝會奏的《憲法大綱及議院法、選舉法要領及逐年籌備事宜折》中所附"九年預備立憲清單",自1908年至1917年,政府將先後頒布《清理財政章程》,調查各省歲入歲出總數,試辦各省預算決算,會查全國歲出歲適入確數,頒布《地方稅章程》與《國家稅章程》,試辦全國預算與決算,確定皇室經費,最後確定預算與決算。在清朝滅亡前,清政府基本按這一計劃建立了近代財政管理制度。1.加強中央財政集權,為實行統一的預決算制度作準備
近代統一的預決算制度必須建立在中央政府對各省財政狀況有確切的了解和實際控制能力的基礎上,因而清末對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首先是加強中央的財政控制權。1908年12月,清政府公布《清理財政章程》,要求在度支部下設立清理財政處,各省設立清理財政局,"專辦清理財政事宜"。清理財政處、局的主要職責,是清查、統計各省出入款項,調查財政利弊,並負責財政預決算的編制及冊籍造送、稽核。各省出入款項,截至光緒三十三年(1908)年底止,概作舊案。各省舊案歷年未經報部者,分年開列清單,依清初財政體制並案銷結。各省出入款項,自光緒三十四年(1909年)至宣統二年(1910年)年底止作為現行案,仍由布政司呈請督撫按舊制將全年出入款項分別造冊報銷,但清理財政局應將光緒三十四年的全年財政收支,以及宣統元年、二年季度財政收支情況作出調查報告外,以作預算準備。各省收支款項自宣統三年起作新案,由清理財政局於宣統二年編造次年預算報告冊,宣統四年起編造上年決算報告冊,呈由督撫咨送到度支部。宣統五年,由新召開的國會議決全國預算案。度支部奏請批準的《清理財政辦法》則進一步要求"在京各衙門款項,分別經收,隨時報明度支部",原"各省官銀號所出紙票,……應由(度支)部稽核","各省關涉財政事件,除非常變故外,遇變通成法,須先咨(度支)部籌商,並分別內銷、外銷,咨部辦理",各省分管財政的"藩司""歸(度支)部考核",等等。
2.建立統一的財政預算制度
1911年2月12日,清政府公布《試辦全國預算章程》。該章程基本按照《清理財政章程》設定的預算程序,要求自宣統三年起,各省、京中各衙門及軍隊向度支部分別呈送國家歲入、歲出預算報告冊,由度支部匯總編制全國歲入歲出總預算案,奏交內閣行政會議政務會集議後,送資政院議決。各省地方歲入與歲出預算報告冊也應呈送度支部,由度支部審核後交各省編制地方歲入歲出預算案,送交諮議局議決,再咨報度支部及中央主管各部。1911年初,資政院依章程覆核修正後議決通過宣統四年的總預算案,是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近代意義的國家預算。
近代中國建立的財政預算制度相對古代預算制度最大的進步在於預算案必須由國會通過,且具有非國會不得擅自修改變動的法律效力,從而制約了皇帝對財政的隨意支配權。其次,統一了財政權。新的預算制度不僅在法律上改變了地方財政自收自支的混亂狀況,而且還首次將皇室財政納入了國家統一預算。
3.劃分國家財政與地方財政
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財政體制的特徵之一是劃分國家財政與地方財政,以體現政治上的地方分權。清末預備立憲既然要實現地方分權,就必須建立地方財政。《諮議局章程》規定,諮議局的職權有議決本省歲出歲入預算與決算事件、稅法與公債事件,這是最早規定地方財政制度的法律。《清理財政章程》要求"各省預算報告冊內,應將出款何項應屬國家行政經費,何項應為地方行政經費,劃分為二","國家行政經費系指廉俸、軍餉、解京各款以及洋款、協餉等項,地方行政經費系指教育、警察、實業等項"。《試辦全國預算章程》要求各省編制地方歲入與歲出預算案,送交諮議局議決後,咨報度支部及中央主管各部。雖然由於辛亥革命的爆發,清政府未能制定公布計劃中的"國家稅章程"與"地方稅章程",但其開啟的劃分國家財政與地方財政的近代化改革則由北洋政府繼承下來。1912年冬,北洋政府財政部即擬定《國家地方政費標准》,劃分國家(中央)支出與地方支出項目。1913年又制定《國家稅和地方稅草案》,並於次年修正公布,劃分國家(中央)收入與地方收入項目,從而基本形成了國家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劃分體制。
(五)近代金融制度的初步形成自古代入近代,中國自有的金融組織只有傳統的錢庄、票號。錢庄是由米店、土布店等商業組織兼營貨幣兌換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其資本形式一般為獨資或合夥,實行無限責任制。由於其籌集資本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很少經營放款業務。鴉片戰爭以後,錢庄由於充當外國商人在中國傾銷洋貨、收購原料的金融買辦而有所發展,同時也受到外國金融勢力的控制與壓迫。十九世紀末期,當中國民族工商業有了一定的發展後,錢庄雖然開始為民族工商業提供金融支持,但由於其資本組成仍實行獨資或合夥形式,不僅資金規模弱小,而且利息卻非常之高,很難滿足民族工商業的需要。另一方面,由於政府對金融調控能力的缺乏,對錢庄沒有制定頒布相應的管理法規,致使錢庄的經營活動一直處於無政府狀態。如各錢庄自行發行紙幣很少有現金准備,也沒有發行限額,因而在出現紙幣信用發生危機時常常因客戶擠兌導致錢庄連鎖性倒閉,既損害了民眾的利益,也使商業停滯,市面蕭條。此外,盡管清末流通的貨幣基本為銀元,但錢庄卻頑固地堅持以銀兩為計帳單位,給人們的日常經濟生活帶來輾轉折算的麻煩和虧耗的損失。"推其原因,不外銀兩與銀元有兌換之摺合手續,從中可以牟利耳。" 票號則是以經營匯兌為主,兼營存放款,其資本形式一般也是獨資或合夥,因而其資金的籌集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而且在選擇合夥人時又特別注重籍貫(票號多為山西人所營),因而較之錢庄具有更大的封閉性與狹隘性。十九世紀五十年代,捻軍截斷了南方各省及海關向北京解運京餉的路線,票號趁機承攬了各南方地方政府向北京匯解京餉的業務,因而其勢力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由於其實力雄厚,清地方政府與軍隊也經常向票號借款。庚子變亂中,票號曾資助過逃亡中的慈禧,取得了清政府的信任,因而此後中央政府的大部分款項都存入票號,票號事實上取得了代理國庫的特權,其勢力達到極盛。為政府提供金融服務雖然也是近代銀行尤其是國家銀行的業務之一,但票號的匯率與利息卻遠高於近代銀行。據粵海關監督奏銷匯費折片稱:"與銀號再三酌核,力求減省,議定每千兩費銀40兩",匯率高達4%;"凡稅項運餉撥款,都不計利息,……票號就以他人的存款,存放其他商家,年利約一分二厘","充分表現了封建高利貸資本的寄生性"。此外,由於各地銀兩成色不能統一,而國家又缺乏統一的計量標准,票號便自行規定銀兩成色的計量標准,對其認為不夠標准者進行評估與折價,即所謂"平色",以此牟利。由於各票號的"平色"標准不一,這就更加加劇了這種利用貨幣的不統一性而牟取暴利的封建性。"它雖然也兼營對工商業的存放款業務,但"存放規模遠比匯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