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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舍法及其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3-05 19:48:53

❶ 唐代「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學生通過考試可以逐舍上升。

(1)建立明假
③成金石具體測試荊怡,吳策
④廢除明朝荊珠磕
三個

❷ 8論述王安石變法及其歷史作用

王安石變法論述:

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歷史作用: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禦,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2)三舍法及其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王安石變法背景

北宋立國後,為了防止地方割據,收歸行政權、財權、軍權,採用分化事權的方式,維護中央集權;政治上實行文人治國,軍事上奉行守內虛外。

宋初,為削弱官員的權力,實行一職多官,但設官分職尚有定數。自宋真宗時起,朝廷關於官員致仕的詔令日見增多,至宋仁宗時,更是三令五申。

為穩定社會秩序,抵禦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實行「養兵」之策,形成了龐大的軍事體系;同時為了防止武將專權,實行「更戍法」,使得兵將不相習,兵士雖多但不精,對外作戰時處於不利地位。

❸ 科舉制度的歷史進步性以及當時的作用

形成:隨著士族門閥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興起;魏晉以來選官注重門第的專九品中正制已無法繼續下去屬。隋文帝即位以後,廢除九品中正制,開始採用分科考試的方式選拔官員。隋煬帝時,始建進士科,科舉制形成。唐朝繼承和完善科舉制度。貞觀時,增加了考試科目,以進士、明經兩科為主。武則天時大量增加科舉取士的人數,並首創武舉和殿試。開元年間,任用高官主持考試,提高了科舉考試的地位,以後成為定製。
表現:科舉制的創立是封建選官制度的一大進步:沖破世家大族壟斷仕途的局面,起到抑制門閥的作用;擴大了官吏的來源,為庶族地主知識分子參政提供了機會;科舉制把讀書、考試和做官緊密聯系起來,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科舉取士把選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權力集中到中央政府手裡,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局的穩定。這一制度為歷朝沿用,影響深遠。

❹ 關於中國歷史上比較著名的變法或革新

王安石變法

熙寧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四月,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細項如下:
【置制三司條例司】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理財(富國)之法:
【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 (青苗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強兵之法: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閑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裁兵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
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學三舍法】
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
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李悝變法

戰國初期,魏國國君魏文侯任用李悝為宰相,實行變法。據說,李悝是孔子弟子卜子夏的學生。李悝在任相期間,得到國君的信任和同僚的支持,在政治、經濟各個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李悝變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提出了「選賢任能,賞罰分明」的國策,主張改變舊的世卿世祿制。對於那些國家沒有貢獻,完全依靠父祖輩的爵祿享有特權的人,剝奪其官職和俸祿,把這些官職和俸祿授予那些對國家作出貢獻的人。因此改善了吏治,同時也大大削弱了舊貴族的特權。
第二,編制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經》,分為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但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政局等方面確實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提出了「盡地力」的農業政策,革除舊有的阡陌封疆,鼓勵自由開墾土地,提倡在一塊土地上雜種各種糧食作物,要求農戶在住宅周圍栽樹種桑,充分利用空閑地擴大農戶農副業生產。增產者賞,減產者罰。事實上破壞了井田制。
第四,實行「平糴法」。在年成好的時候,政府以平價收購余糧食作為儲備,使糧食價不至於暴跌;荒年時再以平價出售,保證糧價不至於暴漲。用這種方法限止商人的投機活動,保護農民利益。
第五,任用吳起改革軍制,精選武士。創建了一支強大的軍隊——「武卒」,使得「秦兵不敢東向」。
李悝變法有效地打擊了舊制度,使魏國經濟得以迅速發展,國力日益強大,成為戰國初期的一個強盛的國家。變法同時開起了戰國大變法運動的序幕,各國紛紛變法強國,最終匯成了一股時代潮流,這是中國古代規模最大、歷時最長、成效最顯著的一場變法運動。

戊戌變法

戊戌變法指1898年(農歷戊戌年)以康有為為首的改良主義者通過光緒皇帝所進行的資產階級政治改革,主要內容是:學習西方,提倡科學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發展農、工、商業等。這次運動遭到以慈禧太後為首的守舊派的強烈反對,這年九月慈禧太後等發動政變,光緒被囚,維新派康有為梁啟超分別逃往法國和日本。譚嗣同等6人(戊戌六君子)被殺害,歷時僅一百零三天的變法終於失敗。因此戊戌變法也叫百日維新。
戊戌變法又名維新變法,其高潮則為百日維新, 是中國清朝光緒年間(1898年)的一項政治改革運動。這次變法主張由光緒皇帝親自領導,進行政治體制的變革,希望中國走上君主立憲的近代化道路。
明治維新成功與戊戌變法失敗的真正原因。
變法內容
1.政治方面:准許官民上書言事;取消閑散重疊機構,裁汰冗員;廢除旗人寄生特權。
2.經濟方面:京師設立鐵路礦務局和農工商總局,保護農工商業的發展;獎勵創造發明;改革財政,編制國家預算決算;裁撤驛站,設立郵政局。
3.軍事方面:裁撤綠營,精練陸軍,改習洋操;實行徵兵制;添設海軍。
4.文化教育方面:開辦京師大學堂,各地設立中小學堂,兼習中西文科;廢除八股,改試策論,開設經濟特科;設立譯書局,翻譯外國新書;准許設立報館、學會;派人出國留學、游歷。

商鞅變法

【變法主要內容】
經濟措施
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范圍內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內容如下:
1)廢井田、開阡陌
商鞅在經濟上推行的重大舉措是「廢井田、開阡陌」。《史記》記載: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戰國策》說商鞅「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廢止「田裡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則。所謂「阡陌」,指「井田」中間灌溉的水渠以及與之相應的縱橫道路,縱者稱「阡」,橫者稱「陌」。「封疆」就是奴隸主貴族受封井田的界限。「開阡陌封疆」就是把標志土地國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規定,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賦稅則按照各人所佔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此後秦政府雖仍擁有一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占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這樣就破壞了奴隸制的生產關系,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2)重農抑商、獎勵耕戰
商鞅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因棄本求末,或游手好閑而貧窮者,全家罰為官奴。商鞅還招募無地農民到秦國開荒。為鼓勵小農經濟,還規定凡一戶有兩個兒子,到成人年齡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出雙倍賦稅。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這些政策有利於增殖人口、征發徭役和戶口稅,發展封建經濟。
3)統一度量衡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一。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製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如今傳世之「商鞅量」,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監造,「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為升」。從「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規定的1標准尺約合今0.23公尺,1標准升約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統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商鞅還統一了斗、桶、權、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度量衡的統一的意義
第一、全國上下有了標準的度量准則,為人們從事經濟、文化的交流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第二、對賦稅制和俸祿制的統一產生了積極作用;
第三、有利於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的影響;
第四、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礎。
政治措施
商鞅對政治的改革是以徹底廢除舊的世卿世祿制、建立新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為重點。他在這方面的貢獻遠遠超過李悝和吳起。主要內容如下:
1)勵軍功,實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爭,各以輕重被刑」,以獎勵軍功而禁止私鬥。規定爵位依軍功授予,宗室非有軍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榮華」。 就是說有功勞的貴族子弟,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
制定二十級爵的作法,意味著商鞅徹底廢除了舊世卿世祿制,今後將根據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二十級爵:一級曰公士,二級曰上造,第十九級曰關內侯,二十級曰徹侯。據《漢書》記載:「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十石」。 也就說明了獎勵的做法:將卒在戰爭中斬敵人首級一個,授爵一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各級爵位均規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數量標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謂私鬥,並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鎮,被奴隸主所佔有。奴隸主之間為了爭奪土地、財產,經常發生爭斗。新法規定不準私鬥,目的在於削弱奴隸主的勢力,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者,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由於推崇戰功,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大大增強。秦國在對外戰爭中,國力進一步增強,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被動落後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與魏惠王在杜平相會,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諸侯會盟的被動局面,提高了秦國的地位。秦國還用武力逐步佔有了土地肥沃、農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巴蜀地區和盛產牛馬的西北地區,社會生產得到迅速發展,從而奠定了秦統一的物質基礎。
2)除世卿世祿制,鼓勵宗室貴族建立軍功
《史記》記載,秦國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即依軍功大小定貴族身份之高低。該規定沉重打擊了奴隸主舊貴族,因而,招致了他們的怨恨。《史記》記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歷史上任何一次變法,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一種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戶籍制度,實行連坐法
秦國的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商鞅為了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管理廣大居民,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輕罪用重刑。將魏國李悝的《法經》頒布實行,還增加了連坐法。主要內容是:居民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將什、伍作為基層行政單位。按照編制,登記並編入戶籍,責令互相監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與後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時規定,旅店不能收留沒有官府憑證者住宿,否則店主也要連坐。
4)推行縣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 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 (也有史書認為是41縣或36個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商鞅通過縣的設置,把領主對領邑內的政治特權收歸中央。該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廢井田、開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證了土地私有。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削弱了豪門貴族在地方的權力。
後來,秦在新佔地區設郡,郡的范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性質,因之郡的長官稱郡守。後來郡內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於是郡下設若干縣,形成秦的郡縣制。
5)定秦律,「燔詩書而明法令」
商鞅的該措施是為了排除復古思想的干擾。然而,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中國文化典籍也是一種摧殘。

王莽改制

王莽當政後,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危機。他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維持「新」朝的統治,王莽附會《周禮》,托古改制。始建國元年(公元9) ,針對當時的土地和奴婢問題 ,詔令宣布:天下的土地 ,一律改稱王田 ;天下的奴婢,一律改稱私屬,都不許買賣。男口不足8人而土地超過一井(900畝)的人家,把多出的土地分給九族、鄰里、鄉黨。無田者按一夫百畝的制度受田。有敢違抗者 ,流放四夷。由於地主官僚的反對,四年,王莽不得不取消這一詔令,宣布王田皆可買賣;犯買賣奴婢罪者也不予處治。這一解決當時社會矛盾的嘗試失敗。王莽要推行的所謂「井田聖法」,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相反又把農民禁錮在「王田」里當牛做馬;不僅沒有解放奴婢,而且把佔有奴婢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實質上是復古倒退的改革。
始建國二年,王莽下詔實行五均六筦。五均是在長安以及洛陽 、邯鄲 、臨淄 、宛、成都等大都市設立五均司市師,管理市場。六筦是由國家掌握鹽、鐵、酒、鑄錢、五均賒貸等5項事業,不許私人經營 ;同時控制名山大澤,而對在名山大澤中採取眾物的人課稅。此項措施旨在節制商人對農民的過度盤剝,制止高利貸者的猖獗活動,並使封建國家獲得經濟效益。然而,王莽無力控制用來推行五均六筦的大商賈,這些人乘傳巡行 ,與郡縣通同作弊 ,盤剝人民 ,損公肥私,與王莽的初衷背道而馳。
王莽實行了多次幣制改革,居攝二年(公元7),王莽曾加鑄錯刀 、契刀 、大錢等3種錢幣 ,與原有的五銖錢同時流通。始建國元年 ,王莽廢錯刀 、契刀與五銖錢,另作小錢 ,與大錢一值五十者並行,並且頒令禁挾制銅炭,以防盜鑄 。二年 ,王莽改作金、銀、龜、貝、錢、布,名曰寶貨,凡五物(錢、布皆用銅,共為一物)、六名、二十八品。地皇元年(公元20),又盡廢舊幣,改行貨布、貨泉二品。貨幣不合理的變革,引起了經濟混亂,加速了王莽政權財政的崩潰和人民的破產,此項法令民憤最大。
在政治制度方面,王莽把中央和地方的官名、官制、郡縣名和行政區劃都加以改變,還恢復五等爵,濫加封賞。如改大司農為羲和,後改為納言,改少府為共工,改郡太守為大尹,縣令長為宰。先據《堯典》正十二州名分界,後又據《禹貢》改為九州。有的郡甚至五易其名,最後又恢復舊稱,他頒行五等爵,濫加封賞,卻把受封的人留在長安食祿,有的人因為俸祿無著不得不佣作為生,更多的官吏則競為奸利,受賄賂以自給。這些改革不僅不能解決社會矛盾,反而使社會矛盾加劇。貧苦農民一旦觸犯了「新法」,就要被罰為官奴婢。因犯禁被捕,押解長安去服勞役的人一次竟達10萬之多。在王莽當政期間,還挑起了對東北和西南少數民族的戰爭,大量征發徭役和物資,使人民更陷入悲慘境地。王莽卻用搜刮來的民財肆意揮霍,大興土木,修建廟宇。他還託言古時皇帝納120女致神仙,將民間女子大批選入宮中,供其淫樂。
王莽改制引起社會混亂,促使農民起義和西漢宗室舊臣反對新朝的斗爭不斷發生。更始元年(公元23),王莽政權終於在起義農民的打擊下徹底崩潰。

孝文帝改革

北魏孝文帝改革就是指在北魏統治面臨危機的情況下,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在位期間進行的改革,包括文明太後執政和孝文帝執政兩個時期的改革,改革的目的在於維護北魏的統治權,緩和階級矛盾、民族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使北魏政權擺脫危機。

❺ 論述三舍法及其歷史意義

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科目之一,即用學校教育取代科舉考試。「三舍法」,回是把太學分為外答舍、內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內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員子弟可以免考試即時入學,而平民子弟需經考試合格入學。「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這一改革措施,事實上將太學變成了科舉的一個層次,學校徹底變成了選官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❻ 王安石變法對北宋的影響

變法後民不聊生(至少沒比變法前好),這也是舊黨抓住攻擊他們的弱點。法沒錯,錯在了版執權行的人上,王所率領的新黨包括他本人並沒有能打破或說減小封建官僚制度的局限,沒能頂住既得利益團體的沖擊(他們內部也許。。。。)變法變的太急,舊勢力的反彈也大。所以很多本來不反對變法的人慢慢站打變法的對立面去了,最後什麼年代沒有黨爭,這不是問題、、、、、、、

❼ 宋朝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方面

1、青苗法: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2、募役法(又稱免役法):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方田均稅法: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4、農田水利法: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5、市易法: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6、均輸法: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二、軍事方面

1、保甲法: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2、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3、將兵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4、保馬法: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5、軍器監法:督製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三、用人方面

1、改革科舉制度: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2、整頓太學: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3、惟才用人: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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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

2、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並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

3、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4、變法使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

二、消極影響

1、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於謀求開辟財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

2、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後果。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發、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

❽ 歷史上的四次變法

商鞅變法是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於前361年在秦國實施的改革,分兩次進行,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第二次開始於公元前350年。對秦國的崛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主要內容有:「開阡陌封疆」、「廢井田」、「民得買賣」、承認土地私有 以法律形式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開阡陌,肯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廢除「世卿世祿」制度,按軍功大小授予爵位 打破奴隸主世襲貴族的特權,確定封建的等級制度,發展和壯大地主階級政治勢力廢除封分制、建立縣制、編制戶口、「什伍連坐」 實行中央集權,鞏固地主階級對勞動人民的統治「重農抑商」、獎勵耕織 發展封建經濟,壯大地主階級經濟力量「平斗桶、權衡、丈尺」頒布標準度量衡器 方便稅收和交換,加強集權制度「燔詩書而明法令」 在上層建築領域實行封建統治階級的專政影響商鞅在秦國實行變法,奠定了秦始皇統一全中國的基礎。王莽變法是西漢末及新朝時由王莽推行的變法,初始元年(8年)王莽接受孺子嬰禪讓後稱帝,改國號為「新」,改長安為常安,是為建國元年(9年)。王莽開中國歷史上通過篡位作皇帝的先河。王莽是儒家學派巨子,有他的政治理念,並開始進行一個驚天動地的全面社會改革。王莽仿照《周禮》的制度推行新政,屢次改變幣制、更改官制與官名、以王田制為名恢復「井田制」,把鹽、鐵、酒、幣制、山林川澤收歸國有、耕地重新分配,又廢止奴隸制度,建立五均賒貸(貸款制度)、六筦政策,以公權力平衡物價,防止商人剝削,增加國庫收入。刑罰、禮儀、田宅車服等儀式,不停回復到西周時代的周禮模式。由於政策多迂通不合實情處,百姓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朝令夕改,使百姓官吏不知所從。不斷挑起天下各貴族和平民的不滿,結果到了天鳳四年(17年)全國發生蝗、旱災,飢荒四起,各地農民紛起,形成赤眉、綠林大規模的反抗。導致新朝的滅亡。檢討王莽推行新政,多隻求名目復古,又要求恢復周禮,徒增行政困難;缺乏改革的技術能力,而行政官員大多近乎腐敗貪污;改制前後缺乏周詳計劃,以致法令繁復,朝令夕改,如:多次幣制改革,令貨幣種類繁多,導致通貨膨脹;又以嚴刑強制執行,使人民反感;諸多措施,如行王田制、禁賣買私屬、行五均六莞,嚴重損害既得利益者,自然鳴鼓而攻之。王安石變法,又名「熙寧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由於具體實行中出現一些問題以及沒有處理好與反對派之間的關系,最後同反對派之間放反反復復地爭斗,基本上處於被批評的局面,但是一些具體措施還是保留了下來。目錄1 背景2 具體內容3 實行效果4 歷代評價背景北宋中葉以後,政府官員數目持續膨脹激漲,士大夫越來越多。不事生產的讀書人也就越多,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帝國,不可能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知識份子。這些士大夫以全國百分之五不到的總數,佔有全國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土地財富。宗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第二年,司馬光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王)介甫書》責難王安石「財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置提舉常平廣惠倉使者」,「今介甫為政,盡變更祖宗舊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毀滅之,棄者取之,矻矻焉窮日力,繼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為政,首建制置條例司,大講財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輸法於江,淮,欲盡奪商賈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錢於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或所見小異,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輒艴然加怒,或詬罵 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辭之畢也。明主寬容如此,而介甫拒諫乃爾,無乃不足於恕乎!」 ;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來兩人完全絕裂,司馬光跟皇帝辭職,隱居洛陽專心撰寫《資治通鑒》。具體內容置制三司條例司熙寧二年(1068年),設置制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均輸法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青苗法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農田水利法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保甲法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1071年)一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太學三舍法用學校育取代科舉考試。「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保馬法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軍器監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實行效果王安石的變法對於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王安石急於求成,推行過急,利弊互見,遭到許多反對。倡行「市易法」的魏澤宗認為「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皇上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私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熙寧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熙寧九年(1076年)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受到重大打擊,堅決求退,退居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元佑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東坡、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溫公執意而行,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逝。宋哲宗元佑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後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佑黨人」。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歷代評價明代楊慎的《鉛丹錄》對王安石極盡毀謗之能事,謂為「古今第一小人」。最嚴厲的指控是:「王安石的變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入清後蔡上翔則有《王荊公年譜考略》一文為王安石之辨誣。梁啟超的《中國六大政治家——王荊公》一書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參考蔡上翔的《王荊公年譜考略》,梁稱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青苗法和市易法實為近代「文明國家」的銀行雛型,免役法堪稱「與今世各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熙寧八年(1075年),農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後,「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後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於此業。史稱自熙寧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利水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雲。」,「 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公之言浚黃河也,曰安石次第推行的新法有左列各項,茲分述如下: [一] 設置「制置三司條例法」:為國家最高的理財機構,以宰相領其事,總天下之利及國家預決算。[二] 興農田水利:置水利官,考察各地已廢的陂塘溝洫及湖泊,及勸導並協助農民修整,`以利農田灌溉。[三] 行均輸法:使有無相溝通,徙貴以就賤,既便轉輸,又省勞費。[四] 行青苗法:以諸路常平錢借貸給民戶,春散秋斂,出息二分,免民戶受高利貸的剝削。此謂之散青苗,有強迫性質,因為散斂以錢不以谷,秋收後,貸錢戶反要賣掉數倍之糧食以還債,因穀物秋賤而春貴,往往懸殊三四倍或五六倍而不止。[五] 行免役法:亦稱雇役法或募役法,令當役的民戶按貧富戶等第出免役錢,官戶,女戶,坊郭戶,單丁戶,原不充役戶及寺觀亦分別輸錢助役(其中官戶減半),叫做助役錢。又增收二分以分以備水旱欠缺,叫做免役寬剩錢。[六] 行市易法:在京設市易務,許民以田宅向政府辦理抵押貸款,以購官物,其價較市價低廉。期內收息二分,逾期不還者,再追交百分之二的罰錢。[七] 行方田均稅法:以東西南北各一千步為一方,相當於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平方步(二百四十平方步為一畝,百畝為頃),歲以九月開始丈量登記,驗土地肥瘠顏色,定為等級,攤派賦稅,以均平負荷,杜絕隱漏。[八] 立保甲法:以「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心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主戶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住戶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二人為都副保正,凡選一家兩丁以上通主客為之,謂之保丁。」負責地方匪盜之討平和煙火的防範。[九] 行保馬法:陜西五路義勇保甲,願養官馬者,由監牧以現馬給之,或官與其值令自市之,戶養一匹,給予免稅之優待,官府每年檢查一次,病死者補償。其用意一則可省公家開支,二則可加強地方民兵習戰御盜之能力。[十] 更貢舉立太學三舍法:廢除明經科,進士科議罷詩賦,改試經義策論,並頒布三經新義於學校,令天下士子皆誦習,又設明法科,試以宋律及刑統大義,以待不能業進士者。由上述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規模甚大,其中理財方面最為重要,只可惜沒能貫徹實行,反落個徒勞無功之譏,而加深了政治上的反覆仇報和黨派分野,這真是值得惋惜的事,此誠安石的不幸,亦為宋室的不幸! 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復淀塞。向之瀉鹵,俱為沃壤。」。 王安石變法的檢討 平情而論,王安石變法遭到失敗,不能完全推到守舊派反對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檢討。茲就四方面論之: (一) 政策上重在理財利國而非專意利民——青苗法免役法之實行,與理想相去懸絕。如果貧困民戶自願請貸官錢,尚有可說,但實際上是地方官強迫農民五家互保後在逐家派定數目,稱為散青苗,地方官為了保障秋後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對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貧下之戶,蓋怕貧下戶無力償還,這還談什麼惠民呢?(二) 拘泥古制——王安石說他的新法皆出於先王及孔子遺訓,以塞反對新法之人的口,如將青苗法比之「周禮」之泉府;免役法本之於「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祿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於先王之農為兵,市易法比於漢之平準。古今風俗不同,環境各異,源於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時合宜。(三) 剛愎自用——王安石性剛,與神宗議論國事,有所抗辯,聲色俱厲,神宗每為之改容聽納。創行變法之初,司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過,自信太厚,安石覆書抗議,深不以為然,二人本是極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從此畫地絕交。(四) 任用非人——安石不樂聞逆耳之言,但喜歡聽人恭維和奉承話,於是投機份子章敦、呂惠卿之流,曲意迎合,因緣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變了質。王安石變法內容王安石次第推行的新法有左列各項,茲分述如下:[一] 設置「制置三司條例法」:為國家最高的理財機構,以宰相領其事,總天下之利及國家預決算。[二] 興農田水利:置水利官,考察各地已廢的陂塘溝洫及湖泊,及勸導並協助農民修整,`以利農田灌溉。[三] 行均輸法:使有無相溝通,徙貴以就賤,既便轉輸,又省勞費。[四] 行青苗法:以諸路常平錢借貸給民戶,春散秋斂,出息二分,免民戶受高利貸的剝削。此謂之散青苗,有強迫性質,因為散斂以錢不以谷,秋收後,貸錢戶反要賣掉數倍之糧食以還債,因穀物秋賤而春貴,往往懸殊三四倍或五六倍而不止。[五] 行免役法:亦稱雇役法或募役法,令當役的民戶按貧富戶等第出免役錢,官戶,女戶,坊郭戶,單丁戶,原不充役戶及寺觀亦分別輸錢助役(其中官戶減半),叫做助役錢。又增收二分以分以備水旱欠缺,叫做免役寬剩錢。[六] 行市易法:在京設市易務,許民以田宅向政府辦理抵押貸款,以購官物,其價較市價低廉。期內收息二分,逾期不還者,再追交百分之二的罰錢。[七] 行方田均稅法:以東西南北各一千步為一方,相當於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平方步(二百四十平方步為一畝,百畝為頃),歲以九月開始丈量登記,驗土地肥瘠顏色,定為等級,攤派賦稅,以均平負荷,杜絕隱漏。[八] 立保甲法:以「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心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主戶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住戶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二人為都副保正,凡選一家兩丁以上通主客為之,謂之保丁。」負責地方匪盜之討平和煙火的防範。[九] 行保馬法:陜西五路義勇保甲,願養官馬者,由監牧以現馬給之,或官與其值令自市之,戶養一匹,給予免稅之優待,官府每年檢查一次,病死者補償。其用意一則可省公家開支,二則可加強地方民兵習戰御盜之能力。[十] 更貢舉立太學三舍法:廢除明經科,進士科議罷詩賦,改試經義策論,並頒布三經新義於學校,令天下士子皆誦習,又設明法科,試以宋律及刑統大義,以待不能業進士者。由上述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規模甚大,其中理財方面最為重要,只可惜沒能貫徹實行,反落個徒勞無功之譏,而加深了政治上的反覆仇報和黨派分野,這真是值得惋惜的事,此誠安石的不幸,亦為宋室的不幸!梁啟超對變法的結論是「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役制度,由張居正提出。《明史 食貨志》:「一條鞭法者, 總括一州之賦役, 量地計丁, 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 官為僉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 量為增減, 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 加以增枆。 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 以及土貢方物, 悉並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 故謂之一條鞭法。」將過去按地、戶、丁分別徵收實行,征發徭役的賦役制度改為按土地、人丁徵收貨幣與白銀;將過去由納稅戶輪流徵收解運改為官府自行徵收解運。目的簡化稅制。增加收入。方便徵收稅款。成效增加國庫收入一條鞭法明文規定 稅以銀徵收, 從此銀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據, 促進了貨幣流通的發展史書稱「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餘萬」推動生產力一條鞭法按畝徵收的特質使政府的財政負擔大部份的從農民身上轉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為了付稅的主要來源,農民的負擔減少,自然推動生產力。化簡後遺症因為賦役制度過於簡單及明後期國防問題,致使國家收入大減和支出龐大。到了後期,明政府在一條鞭法之上加派, 如遼餉、練餉及剿餉等。無田者免差力役一條鞭法之最大特色為役歸於地,一些商人、手工業者無田則無須履行賦役,結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一條鞭法」的意義在於適應了社會發展趨勢,鬆弛了傳統的人身依附關系,稅收開始轉為以資產計征,使賦稅負擔趨於合理。戊戌變法又名百日維新,是中國清朝光緒二十四年間(1898年6月11日—9月21日)的一項政治改革運動。這次變法主張由光緒皇帝親自領導,進行政治體制的變革,希望中國走上君主立憲的現代化道路。無奈變法受到清朝廷內保守勢力尤其是慈禧太後的反對,最後演變成為政變,維新派人物被殺。維新運動失敗,使中國損失一批熱心於國家改革的精英和支持者,將中國推上革命的道路。目錄1 洋務運動2 公車上書3 變法開始4 變法內容4.1 教育改革4.2 經濟建設4.3 軍事4.4 政治5 戊戌政變6 變法的影響洋務運動1840年鴉片戰爭戰敗後,中國跟世界的關系出現前所未見的改變。接連的外憂內患,使清政府及一眾知識份子逐漸醒覺到必須要改變以自強。咸豐、同治年間開始,清政府進行洋務運動,希望能夠「師夷長技以自強」,改良生產技術。各地先後引入外國新科技,開設礦業、工廠,建設鐵路、架設電報網,培訓技術人材;在軍事上亦建立了遠東最具規模的北洋水師。1894年至1895年發生甲午戰爭,中國被日本打敗,北洋水師全軍覆沒。證明了洋務運動未能根本改變中國的落後。於是出現了要求從更基本層面,包括政治體制上,進行變法維新的聲音。公車上書維新運動開始於1895年於北京發生的公車上書。當時齊集在北京參與科舉會試的十八省舉人,收到《馬關條約》中,中國割去台灣及遼東,並向日本賠款二萬萬兩的消息,一時間群情激動。4月,康有為、梁啟超作成上皇帝的萬言書,提出拒和、遷都及變法的主張,得到一千多人連署。5月2日,康、梁二人,十八省舉人及數千市民,集合在都察院門前要求代奏。因為外省舉人到京是由朝廷的公車接送,事件亦被稱為公車上書。雖然公車上書在當時沒有得到直接實質的後果,但卻形成了國民問政的風氣,之後亦催生了各式各樣不同的議政團體。當中由康、梁二人發起的強學會最為聲勢浩大,更曾一度得到帝師翁同和、南洋大臣張之洞等清朝高級官員的支持。變法開始1897年末,山東發生曹州教案,兩名德國傳教士被殺。德國乘機侵佔膠州灣(今青島),俄國同時進占旅順大連,法國進占廣州灣(今廣東湛江),英國進佔山東威海,並要求拓展九龍新界。列強意圖瓜分剛敗於日本的中國,在朝中再次敲響了警鍾。光緒皇帝雖然在1887年十七歲時已在名義上親政,但實權一路仍然是掌握在慈禧太後的手裡。面對列強瓜分的危險,光緒於1898年(戊戌年)向慈禧要求實際的權力,讓他進行朝政的改革。6月11日,光緒頒布《定國是詔》,表明變更體制的決心,這亦是百日維新的開始。之後光緒召見康有為,調任他為京章行走,作為變法的智囊。其後又用譚嗣同、楊銳、林旭、劉光第等人,協助維新。變法內容新政內容主要涵蓋教育、軍事等多方面的政策和體制。其最終目標,是推行君主立憲制。康有為向光緒皇帝贈送康有為自己的著作《日本變政考》和《俄羅斯大彼得變政記》,還有李提摩太的《泰西新史攬要》的譯本和其他有關各國改革的書。這令光緒傾向以明治維新為改革的藍本的。教育改革這是維新派最重視的地方,細節抱括:舉辦京師大學堂所有書院、祠廟、義學、社學一律改為兼習中西學的學堂各省會設高等學堂,郡城設中等學堂,州縣設小學鼓勵私人開辦學堂設立翻譯、醫學、農務、商學、路、礦、茶務、蠶桑速成學堂派皇族宗室出國游歷,挑選學生到日本游學廢八股、鄉會試及生童歲、科考試,改考歷史、政治、時務及四書五經,以及定期舉行經濟特科設譯書局頒發著書及發明給獎章程,保薦格致人才經濟建設康有為強調中國必須以工商立國,才能富國養民;另因為官辦企業多弊病,故也著重鼓勵民辦企業。設鐵路礦務總局、農工商總局,並在各省設分局廣泛開設農會,刊印農報,購買農具,訂立獎勵學藝、農業程序,編譯外國農學書籍,採用中西各法切實開墾頒發制器及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在各地設立工廠在各省設商務局、商會,保護商務,推廣口岸商埠開放八旗經商的禁令,名其學習士農工商自謀生計軍事改用西洋軍事訓練遣散老弱殘兵,削減軍餉須支,實行團練,裁減綠營,舉辦民兵頒發興造槍炮特賞章程籌設武備大學堂武科停試弓箭騎劍,改試學科政治裁減冗員設置京卿學士,以集思廣益准許地方官與士民上書改上海《時務報》為官報,創設京師報館開放新聞自由按月分類列名每年收支康有為還有好些未發表的新政,如尊孔聖為國教,立教部、教會,以孔子紀年,制訂憲法,開國會,軍民合治,滿漢平等,皇帝親自統帥陸海軍,改年號為「維新」,斷發易服,遷都上海等。根據康有為所講,自軍民合治以下的新政都得到了光緒的同意。戊戌政變新政一開始便遭到原來各大臣的抵制。特別是北洋大臣、直隸總督榮祿,更是保守派的頭目。榮祿與慈禧的關系密切,不單對光緒公開抗命,還與朝中其他保守派人物向慈禧密報,要求慈禧回朝訓政。9月13日,光緒感到慈禧有異,於是命康有為迅速外出到上海,並要「設法相救」。9月16日,光緒在頤和園召見統率北洋新軍的直隸按察使袁世凱,面談後升任他為侍郎候補。另一方面,直隸總督榮祿以英俄開戰,催袁急回天津。據袁世凱的日記,之後譚嗣同於9月18日夜訪袁世凱住處,透露慈禧聯同榮祿,要廢除光緒;並說皇上希望袁世凱可以起兵勤王,誅殺榮祿及包圍慈禧住的頤和園。兩日後(9月20日),袁世凱回到天津,將譚嗣同的計劃向榮祿報告。一種說法是袁世凱的泄密,是光緒政變失敗的原因;但據近年的考證,慈禧及榮祿早有廢除新政的計劃,二人在袁世凱9月20日泄密以前亦經已有部署和防備。9月19日,慈禧回宮,9月21日即臨朝,宣布戒嚴,火車停駛;並即幽禁光緒,廢除新政,搜捕維新黨人。是為戊戌政變,結束了只有一百零三天的維新。維新黨人中,康有為早離開北京,梁啟超逃入日本使館。其他數十人被捕,包括稱為「戊戌六君子」的譚嗣同、楊銳、林旭、劉光第、楊深秀、康廣仁,六人於9月28日斬於菜市口。徐致靖處以永遠監禁;張蔭桓則發放新疆。所有新政,除京師大學堂外,一律都被廢止。變法的影響只有短短103日的變法,最後因為宮廷政治斗爭的緣故而告失敗。過去多數人將運動的失敗歸咎於慈禧及朝庭中保守大臣反對改革而發動政變。但近年亦有歷史學家認為,維新運動自開始即不具有成功希望。除了光緒未具備足夠的權力和威望推行改革外,維新派人物(特別是作為智囊的康有為)對政治現實的無知,和他們對西方社會制度的粗糙了解,亦註定運動的失敗。由於變法的失敗,中國失去了一批傾向在原有制度下實行改革的精英和支持者;代之而起的是主張激烈變革,推翻原有制度和政府的革命者,最後造成了清朝的覆亡,中國兩千年的封建帝制亦畫上句號。除此以外,朝庭中本來較為開明有為的大臣在政變後有些被貶,其他亦多被排擠到中央以外;間接亦造成了之後發生的義和團事件。歷史上的四次變法

❾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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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閑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舉
三舍法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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