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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稅務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3-05 17:46:43

① 稅收籌劃的發展歷程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和類型 現代社會不論法人、自然人,不論富人、窮人,只要發生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不納稅就是違法行為,這就造成企業為了少繳稅而要進行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節稅。
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稅務專家的幫助,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
企業搞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稅,而節稅必須遵循一個基本前提——稅收籌劃必須合法。
合法節稅是稅收籌劃的外在特徵,也是稅收籌劃活動的本質。
稅收籌劃可以從不同的途徑和形式來進行,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優惠型,一種是節約型。
優惠型稅收籌劃重點在於選擇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以稅收優惠政策為依據安排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節稅方法是以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保障的。
節約型稅收籌劃是通過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分析研究,從節稅的角度出發,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和方法,取消沒有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行為和環節,避免和減少企業稅金支出的浪費,求得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
這兩種類型一方面為企業具體的稅收籌劃工作明確了方向,提供了思路,是企業具體稅收籌劃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另一方面,有助於人們全面認識稅收籌劃,區分稅收籌劃與非法避稅的界限,以便更好地保護和發展稅收籌劃,打擊非法避稅等違法行為。
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中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一)注意選擇節稅空間大的稅種 從原則上說,稅收籌劃可以針對一切稅種,但由於不同稅種的性質不同,稅收籌劃的途徑、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
筆者認為節稅空間的大小有兩個因素應該考慮:一是經濟活動與稅收相互影響的因素,也就是某個特定稅種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當然,對決策有重大影響的稅種通常就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之前要分析哪些稅種有稅收籌劃價值,避免得不償失。
企業作為微觀經濟組織,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一方面應當考慮本身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應當自覺地使自身的生產經營行為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盡可能保持一致。
例如,當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帶有明顯的產業傾向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稅收這種經濟手段直接作用於市場,鼓勵扶持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力的產業、產品,對此,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決策時,就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自覺排除國家限制發展的那些產業領域,以此來減少市場風險,增強獲利能力。
二是稅種自身的因素,主要看稅種的稅負彈性,稅負彈性越大,稅收籌劃的潛力也越大。
一般來說,稅源大的稅種,稅負伸縮的彈性也越大。
稅收籌劃就要瞄準稅負彈性大的稅種。
(二)注意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突破口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不要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企業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並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失去應有權益。
(三)注意從納稅人的構成契入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凡不屬於某稅種的納稅人,則無須繳納該項稅收,因此,企業理財進行稅收籌劃之前。
首先要考慮能否避開成為某稅種納稅人,從而從根本上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由於經營手段和銷售方式不斷復雜化,同時新技術、新產品的出現使產品的內涵不斷擴展,以至於常常出現同一銷售行為涉及兩稅種的混合銷售業務,依據混合銷售按「經營主業」劃分只征一種稅原則,企業有充分的空間進行稅收籌劃以獲得適合自己企業和產品特點的納稅方式,具體籌劃,系統比較,從而獲得節稅收益。
(四)從影響納稅額的幾個因素入手 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主要有兩個,即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依據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
因此,進行稅收籌劃,也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
例如,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就是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有三檔,即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應納稅所得額在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3%。
在進行該稅種稅收籌劃時,如果僅從稅率因素考慮,就有籌劃的空間。
假定企業12月30日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萬元,該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則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100100×33%=33033.00元。
假設該企收進行了稅收籌劃,12月31日支付稅務咨詢費1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100-100=100000元,應納所得稅額=100000×27%=27000元,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支付費用成本僅為100元,卻獲得節稅收益為33033-27000=6033元。
顯然,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考慮籌劃的成本費用和收益,以較小的籌劃花費,有效地降低企業稅收資金的耗費支出,為企業贏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既遵循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原則,又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的動機和目的。
由於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具體計算過程中又規定了復雜的納稅調增、納稅調減項目,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就更大了。
綜上所述,經濟越發展,稅收越重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對稅收籌劃問題進行研究。
世界上流行著一句格言:「世界上只有兩件事不可避免,那就是稅收和死亡。
」稅收雖然不可避免,但稅收是可以進行籌劃的。
一個好的企業應當而且很有必要在稅前做好稅收籌劃工作,這樣有利於企業更好的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建議我區企業領導人和財務負責人多多學習《稅法》,充分掌握稅收法規,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從而更好地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② 稅務報表的發展歷史

稅務報表的發展歷史:
從時間上可以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最為典型的是30年代英國一則判例。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 訴溫斯大公」一案,對當事人依據法律達到少繳稅款作了法律上的認可,他說:「任何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法律界認同,這是第一次對稅收籌劃作了法律上認可。之後,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在以後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接引這一原則精神。此後,不少稅務專家和學者對稅收籌劃有關理論的研究不斷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籌劃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管理整體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尤其近30多年來,其在許多國家中的發展更是蓬蓬勃勃。正如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博士在《會計學》中談到的那樣:「美國聯邦所得稅變得如此復雜,這使為企業提供詳盡的稅收籌劃成了一種謀生的職業。現在幾乎所有公司都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研究企業主要經營決策上的稅收影響,為合法地少納稅制定計劃。」 同時,稅收籌劃的理論研究文章、刊物,書籍也應運而生,新作不斷,這進一步推動了稅收籌劃研究向縱深發展。
《稅收管理國際論壇》,《稅收籌劃國際評論》。這兩本雜志中有相當多的篇幅講的就是稅收籌劃。
在我國稅收籌劃的短暫的發展歷史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稅收籌劃與偷稅分離階段。第二階段,稅收籌劃與避稅相分離階段。第三階段稅收籌劃系統化階段。這一階段,《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③ 最早的稅收起源於何時

最早的稅收起源於夏朝。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

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3)改革開放以來稅務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

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

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④ 簡述稅收的制度發展的歷史進程

(一)稅收法製程度的發展變化
稅收法製程度的發展變化,體現在行使征稅權力的程序演變方面,以此為標准,稅收的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時期:
1.自由納貢時期。在奴隸時期,國家的賦稅主要來自諸侯、藩屬自由貢獻的物品和勞力。從稅收的法制觀點看,這種以國家征稅權和納貢者自由納貢相結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稅收,只是一種沒有統一標準的自願捐贈,還不是嚴格意義的稅收,只是稅收的雛形階段。
2.承諾時期。隨著國家的發展、君權的擴大,財政開支和王室費用都隨之增加。單靠自由納貢已難以維持,於是封建君主設法增加新稅。特別是遇有戰爭等特別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開征臨時稅以應急需。當時,由於領地經濟仍處主導也位,王權有一定的限制,課征新稅或開征臨時稅,需要得到由封建貴族、教士及上層市民組成的民會組織的承諾。
3.專制課征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封建國家實行了中央集權制度和常備軍制度。君權擴張和政費膨脹,使得國君不得不實行專制課征。一方面籠絡貴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稅特權,以減少統治階級內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則廢除往日的民會承諾制度,不受約束地任意增加稅收。稅收的專制色彩日益增強。
4.立憲課稅時期。取消專制君主的課稅特權曾是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內容之一。資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廢除封建專制制度和教會的神權統治,實行資產民主制和選舉制。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不論是採取君主立憲制,還是採取議會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憲法和法律,實行法治,國家徵收任何稅收,都必須經過立法程序,依據法律手續,經過由選舉產生的議會制定。君主、國家元首或行政首腦不得擅自決定征稅,人人都有納稅義務,稅收的普遍原則得到廣泛的承認,公眾有了必須依照法定標准評定課征的觀念。
(二)稅收制度結構的發展變化
稅收制度結構的發展變化,體現在各社會主體稅種的演變方面。歷史上的稅制結構的發展變化,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以古老的簡單直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在古代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於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國家統治者只採取直接對人或對物徵收的簡單直接稅。馬克思指出:「直接稅,作為一種最簡單的征稅形式,同時也是一種最原始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那個社會制度的時代產物。」如人頭稅,按人口課征;土地稅,按土地面積或土地生產物課征;對各種財產徵收的財產稅,如房屋稅等。當時雖然也有對城市商業、手工業及進出口貿易徵收營業稅、物產稅、關稅,但為數很少,在稅收中不佔重要地位。
2.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由於簡單的稅制已不能滿足財政的需要,因而利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條件,加強對商品和流通行為課征間接稅,形成了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徵收間接稅既可將稅收轉嫁給消費者負擔,又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馬克思曾說:「消費稅只能隨著資產階級統治地位的確定才得到充分發展。產業資本是一種靠剝削勞動來維持,再生產和不斷擴大自己的持重而節儉的財富。在它手中,消費稅是對那些只知消費的封建貴族們的輕浮、逸樂的揮霍的財富進行剝削的一種手段。」
3.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隨著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社會矛盾和經濟危機日益加深,國家的財政支出亦隨之增加。資產階級國家深感廣泛而過分課征間接稅,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和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也帶來不利的影響。首先,對商品的流轉額課征的間接稅,在商品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經過多次流轉過程,每次流轉都要征稅,流轉次數越多,征稅額越大,商品的價格也越高。這種情況很不利於企業的市場競爭和擴大再生產。其次,對消費品課征間接稅,相應地提高了消費品價格,這就迫使資本家必須提高工人的名義工資。而提高工資又會提高生產成本,從而影響資本家的經濟利益。而且過分擴大間接稅的課征范圍,還會引起無產階級及勞動人民的反抗。資產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根本利益、增加財政收入、適應國家的財政需要,不得不考慮稅制的改革。因此,18世紀未,英國首創所得稅。以後時征時停,直至1842年開始確定所得稅為永久稅。在其後各國先後仿效,逐漸使所得稅在各國稅收收入中佔主要地位。
4.以所得稅和間接稅並重的稅收制度。這種稅收制度,在發展中國家使用得比較普遍,少數發達國家間接稅也佔一定比重,如法國,自50年代以來,增值稅一直是主要稅種。自1986年美國里根政府稅制改革以後,發達國家鑒於過高的累進所得稅率,不但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而且還影響腦力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因而普遍降低個人及公司所得稅稅率。但因政府的財政支出又不能隨之減少,所以一方面需要擴大所得稅稅基,另一方面又只能有選擇地增加間接稅的徵收。於是,一些國家出現間接稅有所發展的趨勢。
(三)稅收徵收實體的發展變化
稅收征納形式的發展變化,體現為力役、實物和貨幣等徵收實體的發展演變。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初期,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物物交換是其主要特徵,稅收的徵收和繳納形式基本上以力役形式和實物形式為主。在自然經濟向商品貨幣經濟過渡的漫長封建社會中,對土地課征的田賦長期都是以農產品為主。盡管對商業、手工業徵收的商稅和物產稅,以及對財產或經營行為徵收的各種雜稅,有以貨幣形式徵收的,但貨幣徵收形式在當時還不佔主要地位。直到商品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貨幣經濟逐漸占據統治地位,貨幣不但是一切商品和勞務的交換媒介,而且稅收的徵收繳納形式都以貨幣形式為主。其他實體的徵收形式逐漸減少,有的只在個別稅種中採用。
(四)稅收地位和作用的發展變化
稅收地位和作用的發展變化,體現為稅收收入的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變化及其對經濟的影響。在資本主義以前的封建社會制度下,財政收入中特權收入不足時,才徵收賦稅。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取代封建專制制度,特權收入逐漸減少,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大,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利潤在財政收入中所佔較大比重的地位被稅收取而代之。隨著稅收地位的變化,稅收作用已從過去籌集資金滿足國家各項支出的需要,發展成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稅收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調節收入分配、穩定經濟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雖然西方國家再次提出了所謂稅收的中性原則,但稅收調控經濟的作用仍是不容否定的。
(五)稅收征稅權力的發展變化
稅收征稅權力的發展變化,體現在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的演變方面。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由於國家之間經濟往來較少,征稅對象一般不發生跨國轉移,因此,國家稅收管轄權只局限於一國領土之內,稱為地域管轄權階段。到了資本主義社會中期之後,國際交往日益增多,跨國經營逐步發展。這種生產經營的國際化必然帶來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一些國家為維護本國的利益,開始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的收入征稅和對外籍人員在本國的收入征稅。這實際等於征稅權力超過了領土范圍,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來源確定是否屬於一國的稅收管轄權范圍之內。這種被擴大了的稅收管轄權等於延伸了稅收徵收權力,即從地域范圍擴大到人員范圍。現在以人員為確定標準的管轄權即居民或公民管轄權,已在各國廣泛應用了。
(六)稅收名稱的發展
稅收在歷史上曾經有過許多名稱,特別是在我國,由於稅收歷史悠久,名稱尤為繁多。但是使用范圍較廣的主要有貢、賦、租、稅、捐等幾種。貢和賦是稅收最早的名稱,它們是同征稅目的、用途相聯系的。貢是向王室進獻的珍貴物品或農產品,賦則是為軍事需要而徵收的軍用物品。稅這個名稱始於「初稅畝」,是指對耕種土地徵收的農產物,即所謂「稅以足食,賦以足兵」。但我國歷史上對土地徵收的賦稅長期稱之為租,租與稅互相混用,統稱為租稅,直至唐代後期,才將對官田的課征稱為租,對私田的課征稱為稅。捐這個名稱早在戰國時代已經出現,但長期都是為特定用途籌集財源的,帶有自願性。當時,實際上還不是稅收。明朝起捐納盛行,而且帶有強制性,成為政府經常性財政收入,以致使捐與稅難以劃分,故統稱為捐稅。總之,稅收的名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稅收的經濟內容,從一個側面體現了稅收發展史。

⑤ 請問中國增值稅的發展歷史是怎樣的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於1984年、1993年和2012年進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第一次改革,屬於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此時的增值稅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征稅范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復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屬變性增值稅。

第二次改革,屬增值稅的規范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了大陸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征稅范圍,減並了稅率,又規范了計算方法,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現代服務業由徵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擴大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5)改革開放以來稅務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⑥ 論述我國流轉稅改革的歷程

流轉稅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般認為,流轉稅制度是與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聯系在一起的。盡管有人認為我國周朝時的「關市之徵」等是流轉稅的萌芽,但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與土地、農業收人等聯系在一起的「古老的直接稅」,始終是最主要的稅收形式,世界各國均大略如此。一直到人類社會進人資本主義社會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流轉稅制度才得到了普遍的確立,並使流轉稅在許多國家成為主體稅種。
我國降至中華民國時期,流轉稅已成為主體稅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政務院於1950年1月頒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統一全國稅種;並公布了流轉稅方面的幾個稅收條例。當時開征的流轉稅主要是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和關稅。此後的30年,隨著中國計劃經濟的日益強化和商品經濟的日益萎縮,流轉稅的稅種亦被歸並,流轉稅制度同整個稅收制度均處於萎縮狀態。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改革開放以後。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工商稅制改革,一次是在1984年,一次是在1994年。兩次稅改均大大強化了流轉稅制度,也使流轉稅的主體稅種地位逐漸得到鞏固。
在1984年的工商稅制改革過程中,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①,國務院發布了《產品稅暫行條例(草案)》、《營業稅暫行條例(草案)》、《增值稅暫行條例(草案)》,從而使商品稅制度的完備程度比過去有了很大提高。
1994年的稅制改革是規模空前的,針對1984年稅改所確立的流轉稅制度存在的稅制復雜、重復征稅、內外有別等問題,國務院頒布了《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這些條例均自1994年三月二日起施行。此次稅制改革取消了產品稅,調整了原來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徵收范圍,新開征了消費稅,再加上依據1992年修訂的《進出口關稅條例》徵收的關稅,我國的流轉稅制度比以前大為完善。
此外,通過稅改,我國還實現了流轉稅制度上的內外統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12月19日通過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依據該決定,自1994年二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均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不再適用國務院於1958年頒行的《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從而結束了在流轉稅領域長期存在的內外有別的局面。

⑦ 中國稅收發展歷史

我國稅收產生的歷史進程
早在夏代,我國就已經出現了國家憑借其政權力量進行強制課征的形式——貢。一般認為,貢是夏代王室對其所屬部落或平民根據若干年土地收獲的平均數按一定比例徵收的農產物。到商代,貢逐漸演變為助法。助法是指藉助農戶的力役共同耕種公田,公田的收獲全部歸王室所有,實際上是一種力役之徵。到周代,助法又演變為徹法。所謂徹法,就是每個農戶耕種的土地要將一定數量的土地收獲繳納給王室,即「民耗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夏、商、周三代的貢、助、徹,都是對土地收獲原始的強制課征形式,在當時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賦稅的某些特徵,從稅收起源的角度看,它們是稅收的原始形式,是稅收發展的雛形階段。
春秋時期,魯國適應土地私有制發展實行的「初稅畝」,標志著我國稅收從雛形階段進入了成熟時期。春秋之前,沒有土地私有制。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到春秋時期,在公田以外開墾私田增加收入,於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了「初稅畝」,宣布對私田按畝征稅。它首次從法律上承認了土地私有制,是歷史上一項重要的經濟改革措施,同時也是稅收起源的一個里程碑。
除上述農業賦稅外,早在商代,我國已經出現了商業手工業的賦稅。商業和手工業在商代已經有所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徵收賦稅,即所謂「市廛而不稅,並譏而不征。」到了周代,為適應商業、手工業的發展,開始對經過關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徵收「關市之賦」,對伐木、采礦、狩獵、捕魚、煮鹽等徵收「山澤之賦」,這是我國最早的工商稅收。

⑧ 省市縣稅務局歷史演變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專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屬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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