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發展的一般歷史過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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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㈡ 法律的特徵是什麼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版分,是由權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㈢ 法律的四個基本特徵
法律具有六個特徵,如下: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准、樣式和方向。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這是法律來源上的一個重要特徵。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系,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因為社會是指以物質生產為基礎而結成的人們的總體,法律的調整是指向人們的行為,是對人們行為所設立的標准,即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國主權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強人所難。
(3)法律的四個歷史發展的特徵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相關延伸: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范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范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范之間有緊密的聯系,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系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文件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系。
㈣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㈤ 法律的三大基本特徵是什麼
一、法律三大基本特徵:
(一)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二)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三)法的社會性
二、法的特徵
(一)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准、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這是法律來源上的一個重要特徵。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三)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系,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四)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
(五)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因為社會是指以物質生產為基礎而結成的人們的總體,法律的調整是指向人們的行為,是對人們行為所設立的標准,即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
(六)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國主權內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強人所難。
㈥ 法律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它的4個顯著特徵是什麼
基本特徵是:
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范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范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范之間有緊密的聯系,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系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文件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系。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制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並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藉助於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4、 法律是以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作為主要調整手段的法律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與權利義務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產方式要求的行為自由規定為法律權利,把與之相對應的社會責任規定為法律義務,使一定社會形態中人們的相互關系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以此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僅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和職責。
但是按照【《法理學初階》第三版】來看的話,又不止4個:
1、法律的規范性
2、法律的國家意志性
3、法律的國家強制性
4、法律的普遍性
5、法律的程序性
6、法律的可訴性
㈦ 法律的特徵是什麼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內要組成部容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㈧ 法律的四個歷史階段的主要特徵
早期的法律關系產生表現在下列方面:
(1)刑罰關系。隨著奴隸和奴隸主之間對立和矛盾的加劇,出現了旨在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刑罰和刑法。同態復仇和承認「私刑」的氏族習慣被予以廢除,代之以規定一般刑罰制度的法律。這樣,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罪罰關系,就變成了由國家介入的刑罰處罰關系。
(2)契約關系。契約,源於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換。馬克思在評述這一淵源時指出:「還在不發達的物物交換的情況下,參加交換的個人就已經默認彼此是平等的個人,是他們用來交換財物的所有者。
(8)法律的四個歷史發展的特徵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范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
㈨ 簡述法在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的特點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在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的特點有所不同。
(一)古代法律的特點。世界上最早的法是西元前3000年古埃及頒布的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它一承認公民的平等權利為核心,強調由公民通過各種制度和措施直接維護民主制度。羅馬法受希臘學說的影響,突出了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但真正完整的成文法典出現在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這和古中國法律核心內容一樣,如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唐律》 ,特點是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在封建社會,法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
(二)資產階級法的特點。在資本主義社會,羅馬法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盡管不同時空以及不同國家有眾多差異,但資本主義法的特點概括有強調國家主權作為其發展的政治制度保障;保障公民權利和人權,對權力進行分立制衡。同時,因為法的實施不可避免打上政治影響的烙印,目的都包含要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如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拿破崙法典》,就是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
(三)社會主義法的特點。1918年7月俄國頒布的根本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的憲法。其以現有社會制度和政治為基礎,保障國有化,保障全部政權歸蘇維埃;規定勞動者享有信仰、言論、集會、結社和免費受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剝奪剝削階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我國在建國初期,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特點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不斷變革, 走上完善,在立法的特點方面,體現出立法體制的一元性;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重在控權性,保證人民權力的集中統一;注重協調性,使公法與私法、國家法與社會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等協調發展。
㈩ 法律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 教育網原創基本特徵(易出多選題):
第一,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易出單選)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范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 教育網原創每個法律規范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范之間有緊密的聯系,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系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文件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系。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 教育網原創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形式(易出多選)。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制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認可的法律主要有判例法、習慣法或其他不成文法(易出多選)。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范均具有法律效力,共同組成了一個國家統一的法律體系法律 教育網原創。
不論制定還是認可的法律,都與國家權力有不可分割的聯系,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的屬性(易出單選)。這是其他社會規范所不具有的特徵。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並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藉助於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單選題)。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4.法律是以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作為主要調整手段的法律 教育網原創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與權利義務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產方式要求的行為自由規定為法律權利,把與之相對應的社會責任規定為法律義務,使一定社會形態中人們的相互關系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以此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僅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