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美國教育的演變大體上分為以下幾個大的歷史時期
教育的歷史發展分為原始形態的教育、古代學校教育、現代學校教育和學習化社會的內終身教育這四個時期容。
原始形態的教育特點:(1)教育是在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中進行的。(2)教育沒有階級性。(3)教育內容簡單,教育方法單一。
古代學校教育的特點:(1)教育與生產勞動相脫離(2) 教育具有階級性和等級性(3) 教育內容偏重於人文知識,教學方法傾向於自學、對辨和死記硬背。
現代學校教育的特點:(1)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2)教育面向全體社會成員;(3)教育的科學化程度和教育水平日益提高。
⑵ 美國的歷史教育有何特色
美國的歷史教育特色如下:
尋找既符合各色人等的身份和需求,又符合這個國家歷史和制度的共同點,即對自由的追求和對權利的肯定。這就使得美國的愛國主義教育實際上非常簡單易行。愛國不是抽象的,不是上對下的,也不是光講奉獻,而是落實到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上。
愛國主義把個人和國家緊密聯系在一起,看得見摸得著。美國的歷史教材中,一般不會直接出現贊頌自己的國家如何偉大,對人類作出種種貢獻這樣的詞句,但「自由」卻是很常見的。這樣的歷史教育,與美國這個國家特定的民族經驗和得天獨厚的歷史條件有關。
讓學生面對歷史演變的多種可能性,和在這種可能性面前人類理性的局限。在公開場合絕對不譴責奴隸制,甚至不給人以他反對奴隸制的印象,但在私人生活領域逐步放鬆對奴隸的控制,最終放棄奴隸制。
美國的歷史教育強調的是探索和了解歷史的過程,通過這個過程達到的常常不是一個結論,而更多的是對歷史認識的一種態度。這種態度強調的是歷史過程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是對歷史認識和歷史闡釋中主觀性的承認,從而是對任何權威主義和實用主義的質疑和批判。它並不以了解真相自誇,更不以達到對某個歷史事件的評判為終點,而是鼓勵學生不斷地探索對歷史事件的多重解釋,保持開放的視野,以加深對人性的理解。引導學生朝開放的、多樣性的方向,而不是朝著某個單一的和既定的結論進行思考。
⑶ 美國教育的歷史分為哪幾個階段
美國教育的歷史是從歐洲移民,特別是英國移民定居美洲後開始的,僅有二三百年內的時間。容17世紀三四十年代,大批的英國移民開始來到北美洲,1763年英國排擠了其他國家的殖民勢力,建起了13個英屬殖民地。據1790年統計,當時美國的人口中,英國人佔83.8%。殖民地上的人民很快與宗主國英國政府間發生了矛盾,1775年開始了北美殖民地的獨立戰爭。1776年7月14日通過《獨立宣言》,宣告了美國獨立。原來的13個英屬殖民地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最早的13個州。獨立後,美國資本主義日益發展,1807年開始產業革命,到1860年時,美國資本主義工業發展已躍居世界第四位。但南北部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南部奴隸制種植園經濟嚴重阻礙了北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1861年至1865年爆發了南北戰爭,結果是北方獲勝。從此,美國資本主義迅猛發展起來,到19世紀末,美國在資本主義各國的經濟、技術發展中,都處於領先地位,美國教育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和美國歷史的發展是相適應的,習慣上分為三個歷史階段,即殖民地時期、獨立後至南北戰爭前、南北戰爭後三個歷史階段。
⑷ 美國的教育歷史是怎樣的
美國教育的抄歷史是從襲歐洲移民,特別是英國移民定居美洲後開始的,僅有二三百年的時間。17世紀三四十年代,大批的英國移民開始來到北美洲,1763年英國排擠了其他國家的殖民勢力,建起了13個英屬殖民地。據1790年統計,當時美國的人口中,英國人佔83.8%。殖民地上的人民很快與宗主國英國政府間發生了矛盾,1775年開始了北美殖民地的獨立戰爭。1776年7月14日通過《獨立宣言》,宣告了美國獨立。原來的13個英屬殖民地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最早的13個州。獨立後,美國資本主義日益發展,1807年開始產業革命,到1860年時,美國資本主義工業發展已躍居世界第四位。但南北部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南部奴隸制種植園經濟嚴重阻礙了北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1861年至1865年爆發了南北戰爭,結果是北方獲勝。從此,美國資本主義迅猛發展起來,到19世紀末,美國在資本主義各國的經濟、技術發展中,都處於領先地位,美國教育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和美國歷史的發展是相適應的,習慣上分為三個歷史階段,即殖民地時期、獨立後至南北戰爭前、南北戰爭後三個歷史階段。
⑸ 跪求美國教育的發展歷史和概觀
摘 要:過去的25年中,美國在教育法律領域內取得很多突破性進展,立法系統與司法系統均對美國教育事業的成長和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文章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1)學生檔案管理,(2)傷殘學生的教育,(3)傷殘學生的民事權利。通過分析以上領域的相關聯邦法律條款和歸納具有典型意義的法院判例進行歷史性回顧。
關鍵詞:教育法律;美國
回顧過去25年美國教育法律發展歷程,可見這些發展在美國各州及整個美國聯邦領域均有出現。事實上很多教育方面的改變發生在美國各州內,因為美國聯邦政府對於各州管理地方教育的法律無權直接進行干涉。由於各州在教育領域都有獨特立法,所以對於各州教育法律發展進行回顧不太可行。因此就將所關注的法律發展定位於整個美國國家這一領域。
盡管州立法機關在其各自管轄領域內對於規制教育起到了關鍵性作用,聯邦立法機關和聯邦法院系統同樣對於美國教育事業的成長和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諸如聯邦法律的制定,上訴法院、最高法院之類美國聯邦法院對聯邦法律進行的違憲審查。
一、對於學生檔案管理
教育領域管理者對於學生檔案的保密性問題經常存有疑問。對於逐年遞增的學生檔案所記錄內容應該讓誰知曉?學生家長對於何種記錄或信息有權知曉?對於哪類信息學校或老師應該確保不為旁人所知?在1975年之前此類事項沒有得到重視,因為對於誰可以或誰有權知曉學生檔案所載事項沒有明確限定性規定。最為常見的是:學校回絕學生家長要求查閱教育記錄的請求,因為他們認為那樣既費時又費力,並且由於要向公眾開放性展示教育進程以備接受詳細審查,這無形中增加了學校應承擔的責任。
學生檔案記錄一方面缺乏保密管理,一方面又獲取困難,這無疑是一個突出問題。事實上,一些關注該問題的教育工作者和律師在1973年就發表了一項調查報告,指出了涉及學生檔案記錄及其公開化的4個主要問題:
1、家長和學生一般對於學生檔案所載事項毫無所知,也不知對於此類信息如何加以利用。
2、許多學校對於非校內人員獲知學生檔案內容的情形沒有制度性預防措施。
3、由於學生檔案的私密性特徵,家長對其准確與否無法判斷。
4、即便家長有機會見到這些檔案材料,也沒有正規途徑去更改那些錯誤信息。
由此這些教育工作者總結出:學生檔案的管理混亂對於公民個人隱私造成極大威脅。
聯邦立法和學生檔案管理
在1974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法案》(即FERPA法案),由紐約州的詹姆斯·布克利參議員提出該項議案,因此又稱布克利修正案。到1975年,該法案在全美公立學校正式生效。該法案的目的是確保家長可以知曉學生檔案記錄事項,與此同時禁止那些沒有得到法律許可的人知悉學生檔案所載內容。FERPA法案適用於所有就讀於接受聯邦財政資助的學術機構的學生。
《家庭教育權及隱私權法案》積極的效果在於凈化那些學生檔案中不準確的和基於主觀臆斷而非事實的信息。盡管對家長和學生可能就學校在學生檔案中不準確的信息記錄提起訴訟這一點心存恐懼,但畢竟這類訴訟沒有大規模出現。學生檔案記錄准確無誤是非常重要的,此類記錄要求基於事實、依據第一手觀察資料寫就且應該與教育性內容相關。基於此項法令,公立學校被要求向家長開放其各自孩子的學校檔案記錄,並且此類記錄必須被妥善保管且不為不相於的人所知。因此,教師確保學生教育記錄的私密性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經家長允許或學生本人親自認可就直接獲取這類記錄信息,或者在閑談中不經意泄露了這些信息很可能就侵犯了學生基於該法令所享有的權利。
二、對於傷殘學生的教育
作為在過去25年中頒布的主要法規的成果,傷殘兒童的教育機會已經得到極為顯著地改善。在 1975年之前,傷殘學生接受教育的機會被限定在三種主要方式內。
(一)很多此類學生被完全排除於公立學校之外。事實上,美國國會於1974年的調查表明超過 175萬的傷殘學生沒有接受過教育。
(二)超過250萬的傷殘學生即便被允許入校學習,也沒有接受到適合他們需要的教育。
(三)由於公立學校所提供機會的有限性,這類兒童的家庭被迫異地尋找穩定的教育機會,而這些地方經常遠離其居住地且教育費用超過其家庭經濟負荷。
於上世紀70年代初開始,倡導保障傷殘學生權利的人們(例如這類學生的雙親,倡導權利保障的相關組織成員)開始針對國家提起訴訟,人們宣稱並批判那些排異的和不適當的教育服務違背了美國憲法所授予公民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在 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PARC訴賓夕法尼亞州案和Mills訴教育委員會案)確立了傷殘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盡管類似的法院裁判在28個州都有出現並且各州教育法案的頒布也進一步確認了這些權利受到保護。然而,很多傷殘學生仍得不到應有的教育資源。此外,在全美各州教育水平和教育質量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聯邦立法和傷殘兒童教育問題
考慮到傷殘學生在盡其所能接受教育方面所遭遇的問題,美國國會頒布了一系列法律以確保傷殘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在PARC案和Mills案之後,美國聯邦內部最初進行的大規模確保傷殘學生得到免費且適當教育的舉措是頒布1975年的《智障兒童教育法案》,簡稱EAHCA法案。
1975年《智障兒童教育法案》頒布的目的是: (1)確保傷殘兒童接受到免費且恰當的公共教育; (2)保護該類學生和他們家長的權利;(3)藉以敦促各州和各地區努力達到可以提供類似服務的程度。
通過此項立法,聯邦政府為各州提供資金,其前提條件是各州須為EAHCA法案所涵蓋的傷殘學生提供適當的教育項目和教育幫助。EAHCA法案的附錄中列舉出許可接受該法律援助的傷殘情形的種類。在這一法案的諸多保障傷殘兒童接受教育的努力之下蘊涵著六個主要原則(見表1)。
表1 EAHCA法案主要原則解釋
原 則
解 釋
1.遭拒絕率為零
(1)所有依據法案有權接受教育服務的適格傷殘學生均可接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而不必考慮其傷殘情況的嚴重性。
(2)各州必須確保所有需要特殊教育的適格學生被平等對待、定位和評估。
2.評估時保護
(1)在學生們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前,他們必須接受一次全面而且逐個進行的評估。
(2)此類評估必須由一個涵蓋多種學科專家的小組主持,使用有科學依據和多重步驟的方法去評估所有尚有懸疑的殘疾症狀。
3.免費且適宜的
公共教育
適格的傷殘學生必須接受特殊的教育及與此相關的服務、補充性幫助。所述以上種種:
(1)均由公共開支進行支付;
(2)與各州的標准相一致;
(3)包括一套適當的學前、初等、中等教育體系;
(4)與個性化教育計劃宗旨相吻合。
4.環境約束最小
化(LRE)
(1)為了最大程度地使其適應,傷殘學生應當與其他健全同齡人一起接受教育。
(2)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只有當他們殘疾的狀況和嚴重情形已經使其不能通過額外的幫助和服務在常規課堂中接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時,才被調入專門的班級或學校中去。
(3)各校區位置安排必須確保全面涵蓋且彼此相連。
5.程序上的安全
保障
(1)家長在最初對孩子進行評估和安置到校之前應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2)在對學生進行鑒定、為學生制定培養計劃或安置學生這些方面發生改變前對家長要先行告知。
(3)家長或者校區管理官員有權申請仲裁,這是一種分歧不能解決時採取的正當程序。最終,任一方均可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6.家長的參與
在對傷殘孩子制定特殊教育決定時,其家長的介入必然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各州在獲准接受聯邦援助之前必須通過相關法案並且證明他們對傷殘學生的教育是與上表中所列原則相一致的。由於EAHCA法案的通過和生效,聯邦政府參與到各州教育傷殘學生的工作中來。
為確保每位傷殘學生可以接受到適合他們各自獨特需要的教育,美國國會資助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使其享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FAPE)。這就意味著該法案要求傷殘學生接受特殊教育和相關教育服務:(1)費用支出由公共承擔;(2)這些支出與州教育機構的標准相一致;(3)這些服務包括各州所能提供的恰當的學前、初等、中等學校教育;(4)這些提供的服務與個人教育計劃宗旨相吻合。
提供免費且恰當的公共教育的關鍵是個性化。為確保每位受到EAHCA法案惠及的學生接受到為其量身打造的教育方式,美國國會要求為全部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適用個性化教育計劃(IFP計劃)。該計劃是一種學生家長與學校協作的計劃,通過寫就一個涵蓋學生教育計劃所有必要組成內容的文檔和發展該教育計劃來實現該計劃的目標。
EAHCA法案的修正案
自從1975年對EAHCA法案的原始稿通過之後,在法律領域已經發生了難以計數的改變。這些改變中很多都非常微小,但也有一些修正案卻對該法進行了重大的改變從而擴展了傷殘學生的權利。對於1975年EAHCA法案做出重大改變的四項法案如下:
(1)1986年制定的《智障兒童保護法案》,這一法令使那些依據EAHCA法案成功起訴的家長可以獲得聘請委託代理人的費用。
(2)1986年制定的《傷殘嬰幼兒法案》,此法令通過撥付聯邦財物的方式刺激各州為那些傷殘嬰幼兒以及存有漸成傷殘風險的嬰幼兒提供服務。
(3)1990年所制定《傷殘人士教育法案》的出台將《智障兒童教育法案》即EAHCA法案的名字改變,以後該法案名稱更改為《傷殘人士教育法案》即IDEA法案,增加心理自閉症和外損性腦痴人群到法案所涉及的傷殘范圍之內。
(4)1997年對《傷殘人士教育法案》的修正案,此修正案考慮到傷殘學生的違規懲戒問題,從而增加了立法上的規制,並且對個性化教育計劃(IFP)增加了附加要求。
聯邦訴訟與傷殘學生的教育問題
可能在現存任何教育法律領域都沒有像傷殘學生教育領域那樣多的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的。對於所有此類案件進行回顧遠遠超出了本文涉及的內容。表2對於在過去的25年中為人所知的7宗最為重要的特殊教育案件進行了簡要的歸納總結。
表2 聯邦訴訟和特殊教育問題
案 件
法 院 裁 判
1.梯穆斯.W訴羅切斯特教學區案(1989年)
《傷殘人士教育法案》頒布法令明確規定所有適格的傷殘學生,不管其傷殘情況嚴重與否,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2.教育委員會訴柔蕾案(1975年)
(1)《傷殘人士教育法案》要求各州為學生們提供指導和足量的支持性服務,以便使其得到意義重大的收獲(但並不要求挖掘潛能使其達到最大化);
(2)在涉及免費且適宜的公共教育案件中,庭審中必須詢問:i是否該州遵循了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要求;ii個性化教育計劃是否被合理評估以便使孩子們能夠收到富有意義的教育收益。
3.伊文寧獨立教學區訴塔托案(1984年)
為獲得相關的教育服務:
i學生必須是有權接受《傷殘人士教育法案》所提供服務的適格主體;
ii這些相關教育服務必須對於幫助學生從特殊教育中獲利有必要性;
iii這些服務必須由非醫護人員提供。
4.伯靈頓學校委員會訴麻省教育委員會案(1985年)
家長單方決定將他們殘疾的子女送入私立學校學習,如果法庭認定該校適用不適宜的個性化教育計劃,家長有權獲得學費和在校所有生活費用的退賠。
5.哈尼格訴多恩案(1988年)
(1)學校不能單方決定將傷殘學生排除在外;
(2)在正當程序進行過程中結果尚懸而未決時,學生有權在當時既定狀況下繼續學習,除非校方領導和其父母達成其他意向。
6.丹尼爾.R.R訴艾派索案(1989年)
在判定一所學校是否遵循了《傷殘人士教育法案》相關條款的規定時,法官必須詢問;
i在提供輔助幫助和教育服務的普通教學班級中,教學效果能否使學生取得令人滿意的成績;
ii如果一名學生被安置在更加限制嚴格的環境中,他/她是否可以最大程度地與整體環境相適應。
7.塞達.佛斯訴蓋瑞特.F案(1999年)
校區必須提供任何可能並且全面的必備健康服務,以為那些傷殘學生提供幫助,不得考慮這些服務的復雜程度,並且這種服務也不需由專職醫生提供。
三、傷殘學生的民事權利
兩項主要的聯邦立法明確禁止對於傷殘兒童區別對待:一項是於1975年頒布的《恢復名譽權法案》第504項,另一項是1990年頒布的《美國傷殘國民法案》。盡管兩部法律都極其重要,但前一部尤其關注在公立學校中的傷殘學生,而後一部則可適用於私立學校環境之中。
《恢復名譽權法案》第504項
在1973年,為保護傷殘人士免受區別對待,美國國會首先做出的最大努力即通過《恢復名譽權法案》第504項。盡管該法於1973年即審議通過,但直到1975年才正式生效。該法規明確規定:
「在美國境內,所有由美國聯邦財政支持的項目或活動都不允許對任何一位適格的傷殘人士僅僅由於其自身身體狀況的原因,就拒絕他或她①參與到活動中來;②從活動中獲利;③使其受到不公正的區別對待」。
由於所有公立學校教學區、學院和大學都接受聯邦財政基金資助,此法令實際上適用於全美全部公立學前教育學校、基礎教育學校、中等教育學校和高等教育學校。
第504項法令適用於以下三類人:(1)在身體上或精神上存有缺陷,並且這種缺陷實際上限制了此類人主要的生活活動;(2)有身體或精神缺陷病史; (3)被認定確有此類身體或精神缺陷。在第504項法令中對傷殘的定義遠比《傷殘人士教育法案》 (IDEA法案)中規定的寬。由此其保護學生的范圍也比IDEA法案覆蓋面大。許多傷殘學生不屬於 IDEA法案所規定的照顧情形:或者由於他們的缺陷不在該法規定的13種病症中,或者由於他們不要求特殊教育服務。以下列舉幾種被第504項法令所認可而不受IDEA法令調整的典型傷殘情形:欠缺注意性精神紊亂(ADD)、癲癇症、艾滋病 (AIDS)、心臟病、關節炎、Tourette綜合症。因為這些缺陷將更多的學生納入其中,因此,此部法律對於接受常規教育而非特殊教育的學生來說,就顯得更為重要。
《恢復名譽權法案》第504項不像《傷殘人士教育法案》(IDEA法案)一樣是有聯邦基金支持的,這就意味著不能為那些遵循第504項法案的校區提供使用基金。此法令在民事權利方面明文規定禁止區別對待。校區在下述幾種情形下最有可能違背第504項的規定:
1.不能為傷殘學生提供適當的服務項目和物質器械設備;
2.在學生參與學術活動和課外業余活動時給傷殘學生設定的標准與其他健全學生的標准不一致;
3.為滿足傷殘學生的需要而開展的課堂活動沒有為健全學生而開展的課堂活動那樣全面豐富。
《美國傷殘國民法案》
《美國傷殘國民法案》(ADA法案)同樣禁止對傷殘人士進行區別對待,並要求保證他們得到平等的機會和准入機會。此部法令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私人僱主和商業企業,也適用於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此法令同時要求公共設備和私有設備在設定使用程序和實際適用時便於傷殘人士使用。在此法令中對傷殘的定義與上文所述第504項定義相同,因此,在第504項中為抵制歧視而制定的保護措施,也適用於此法條中。
聯邦訴訟和傷殘學生的民事權利
傷殘學生的民事權利並沒有依據第504項大規模通過法庭裁判解決。但是確有一部分案件使得法律關於傷殘學生規定的含義得以闡釋清晰。一個僅因學生殘疾而導致歧視的典型案件即1989年的羅斯訴傑佛遜郡教育委員會案。此案中傑佛遜郡教育委員會在針對傷殘學生收取參加課外活動費用時索價高於向普通學生收取的費用。該教育委員會提出增加的那部分費用是為了維護校區內專為傷殘學生提供保護的那些設施,因此,這些增加的費用就要由傷殘學生承擔。法庭認為,該教育委員會的行為觸犯了第504項的反對區別對待原則,因為該教育委員會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由於傷殘學生參加課外活動導致校區實際費用增加。
依據《美國傷殘國民法案》(ADA法案)庭審的案子多涉及僱傭關系問題而非學生管理問題。然而,1999年美國最高法院將ADA法案中對傷殘概念的解釋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在1999年的薩頓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案件中,法院裁定認為:如果藉助醫用器械和葯物的輔助進行正確的測評,一個人的精神或身體缺陷實際上並沒有限制其主要生活活動,他/她就不存在ADA法案所說的傷殘。最高法院同時提示每件案子都要因人而異,此裁決是否將會影響到學生還不得而知。
四、結論
在過去的25年中,美國教育法律有了顯著的發展,可以肯定的是在未來的25年將會有更多的變化。絕大多數的改變發生在各州領域內部,但仍有相當數量的立法和訴訟案件發生在全美范圍內。
例如,《傷殘人士教育法案》已經成為確保適格的傷殘學生獲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的有力武器。但當我們看到殘疾人所得到的實際優惠很少時,這一目標是否達到仍經常遭到質疑。近來對《傷殘人士教育法案》的修改和相關的法規制定指向是為傷殘學生提升收益的需要,由於這些法規與傷殘學生相關,因此如果實施成功,將會以實際獲利的方式得以衡量。《傷殘人士教育法案》是一部極其有效的法律,我們預計此法將保持一貫風格並且進一步改進傷殘學生的教育機會。
盡管在法律中有很多領域都依從於司法判例,但法律最初的本意仍將得以保留並且確保所有適格的學生將會接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高質量的服務、對於程序安全保障的嚴格遵循、家長介入的擴大化和意義擴展都將導致確實的收益,而這一切都將使所有傷殘學生的生活質量和獨立程度得到進一步提升。預計美國聯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定者們將繼續關注這些重要事項。
注釋:
[1]IDEA法案所涉及傷殘的分類:1、自閉症,2、盲聾,3、耳聾,4、情緒失控症,5聽力損傷,6、智障低能,7、綜合性殘疾,8、身體畸形,9、其他健康損傷,10、學習障礙症,11、言語缺失症,12、外傷性腦受損,13、視力損傷(包括盲人)。
⑹ 美國教育發展有什麼歷史背景
美國教育的歷史是從歐洲移民,特別是英國移民定居美洲後開始的,僅有回二三百年的時間答。17世紀三四十年代,大批的英國移民開始來到北美洲,1763年英國排擠了其他國家的殖民勢力,建起了13個英屬殖民地。據1790年統計,當時美國的人口中,英國人佔83.8%。殖民地上的人民很快與宗主國英國政府間發生了矛盾,1775年開始了北美殖民地的獨立戰爭。1776年7月14日通過《獨立宣言》,宣告了美國獨立。原來的13個英屬殖民地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最早的13個州。獨立後,美國資本主義日益發展,1807年開始產業革命,到1860年時,美國資本主義工業發展已躍居世界第四位。但南北部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南部奴隸制種植園經濟嚴重阻礙了北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1861年至1865年爆發了南北戰爭,結果是北方獲勝。從此,美國資本主義迅猛發展起來,到19世紀末,美國在資本主義各國的經濟、技術發展中,都處於領先地位,美國教育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和美國歷史的發展是相適應的,習慣上分為三個歷史階段,即殖民地時期、獨立後至南北戰爭前、南北戰爭後三個歷史階段。
⑺ 美國歷史上經歷了幾次教育改革時間分別是多少
美國歷史上經歷了6次教育改革,具體如下:
1、第一次改革浪潮:「新課程」運動1958年到60年代初期
1957年前蘇聯成功地發射了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使美國政府為之震驚,而公眾則把目光投向了公立學校的教育質量上,責備美國的宇航技術落後是學校教育質量下降所致,進而認為這是進步主義教育偏廢基礎性、系統性,降低學術標准所造成的惡果。
美國政府很快就將國防建設與教育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並於1958年頒布了《國防教育法》,確立了以培養高科技人才為目標的教學新體系。
2、第二次浪潮:20世紀60年代中期伴隨著民權運動而開始到70年代
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初、中等教育法案》。該法案要求根據各學區貧窮兒童的數量分配資金,通過為小學、初中學生提供課本、器具和實物來確保貧困生有足夠的學習資料,資金由各州和地方政府控制,到1966年,這項計劃的投入總額達120億美元。
3、第三次改革浪潮:「恢復基礎」運動在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
70年代,促進教育機會平等仍然是美國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聯邦的法案為那些處於教育體系邊緣的人們帶來了成功和鼓舞。1972年,國會通過禁止性別歧視的《教育修正法案》。1975年,由福特總統簽署了《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以保證殘障兒童接受免費、適當教育的權利。
4、第四次改革浪潮:學校重建運動是在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
1983年4月,美國國家高質量教育委員會發表了《國家處於危險之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的告,美國社會再次掀起了與「恢復基礎」性質相近的學校重建運動。重建「意味著規則、角色、關系體系的改變,以致於學校更有效地服務於現存的目的,或者一起服務於新的目的」。
5、第五次改革浪潮:教育選擇與國家標准運動1991年和1993年
美國教育改革的第五次浪潮是伴隨著「2000年教育目標」的出籠而掀起的,其著眼點是強調教育的國家標准。
1991年和1993年布希政府和柯林頓政府分別公布了指導整個美國教育改革的綱領性文件《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和《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這兩份文件吹響了美國教育標准國家統一化的號角。
6、第六次教育改革浪潮:20世紀90年代後期至今
當時改革的基點是在工作場所的需要和條件下重新設計學校教育。這次運動的教育目標包括學生從學校到工作場所順利過渡、信息技術的培訓以及強調批判性思維、解決問題能力、決策能力、團體合作的課程設置以及僱主認為今日、未來雇員應有的技能等方面。
2005年1月14日,總統布希公開強調需要為高中學生的未來做更多的准備。他認為教育要保證每一個高中畢業生具有在大學和全球性競爭的工作場所取得成功所需的技能。
(7)美國教育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20世紀50年代末期,前蘇聯第一顆人造衛星的發射成功不僅激發了世界強國之間的科技競爭,而且引發了世界范圍的大規模的教育改革運動。在激烈的競爭與頻繁的改革中,美國的教育改革尤其引人注目,並對各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美國教育從時間上看,雖然只經歷了半個多世紀,但改革周期轉換的速度之快、改革內容變化之大是美國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沒有出現過的。這些改革推動了美國教育的科學化和人本化進程。
本著「洋為中用」的原則,考察與分析當代美國教育改革的發展與變化及其所呈現的突出特點,無疑會對新世紀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深化與路徑選擇有所啟示。
⑻ 美國教育發展的歷史經驗主要有哪些
美國教育的歷史經驗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教育建設過程中,從實際出發勇於創新
美國早期教育基本上是英國教育模式的移植,但是,當傳統教育模式不能適應其政治經濟發展時,就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掀起公立學校運動,以公立小學取代教區學校、慈善學校和貧兒學校;以文實中學取代拉丁文法中學,又以公立中學取代文實中學;自力更生發展州立大學。這些都是世界教育史上的創舉。公立學校的普遍建立,打破了教會和教派對教育的壟斷,擺脫了歐洲雙軌制的束縛,從而建立起具有本國特色的教育體系。
2.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上,善於借鑒別國教育經驗
美國在發展教育的過程中,從不閉關自守而是放眼世界,它對於英國群眾興學的傳統,法國啟蒙學者的民主教育理想和教育國家性原則,普魯士普及初等教育的經驗和高等教育重視學術研究的精
神,瑞士裴斯泰洛齊的理論和實踐,都進行了考察、研究和吸取。美國是各國教育思想的實驗場和熔爐。這是美國教育能夠迅速趕超世界先進水平的重要原因。
3.地方自主辦學,聯邦協調發展
美國早有移民興辦學校和管理學校的傳統。建國後逐漸確立以地方稅收維持學校的制度,公立學校成為主體,但仍然鼓勵私立學校的發展。各種教育基金會、教育認可組織和民間教育團體數量之多、力量之大是其他國家所難以比擬的。然而過於分散也造成各州之間、各學區之間教育規模和水平都極不平衡。在這方面美國有經驗也有教訓,如何協調這三者的關系至今仍有爭論,但調動多方面辦學的積極因素,則是美國教育的成功經驗,這是世所公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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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美國教育部的歷史沿革
美國聯邦教育部的前身為美國聯邦教育局(Department of Ecation),成立於1867年,至今有130年的歷史。當時的教育局是一個非內閣成員的獨立政府機構。它的職責與現在的教育部有很大的差異,只限於在全國范圍內收集和整理有關學校機構、管理、體制和教學方面的信息,然後將所得信息和成果提供給政府機構和公眾,以便進一步推動國家教育事業的發展。當時的教育辦公室很小,除局長(Commissioner)外,只有3個工作人員,經費有限,每年約13000美元。
聯邦教育局成立之初,主要通過信息報道來反映各州教育的優劣,介紹各地教育實踐的成果和創新的範例,基本不具備行政指揮的職能。1890年,第二個《莫里爾法案》(Second Morrill Act)通過後,其職能有所擴大,負責管理新成立的贈地院校系統。
然而,自聯邦教育局成立以來,對其職能一直存在爭議,為防止聯邦教育局過多干預各州學校事務,因此對它的權力進行了很大的限制。1869年之前,教育局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1869年起教育局被改為置於其它聯邦政府部門之下的一個辦公室:1869年至1939年,該機構由聯邦政府內政部(U.S. Department of Interior)管轄,先改稱教育辦公室(Office of Ecation),不久又改成教育局(Bureau of Ecation),1929年又改回到教育辦公室;1939年至1953年由聯邦安全總署(Federal Security Agency)管轄, 稱教育辦公室;而從1953年到1980年它又由美國聯邦衛生、教育、福利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Ecation and Welfare)管轄,稱教育辦公室;1972年,聯邦衛生、教育、福利部增設國家教育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Ecation),教育辦公室及國家教育研究所共同由一位助理部長領導。
作為內閣成員的聯邦教育部是在卡特總統任職期間建立起來的。當時,國會認為美國有一些教育事務是地方政府和學區所不能單獨完成的,需要全國范圍的協調和統籌,如弱智人教育、殘疾人教育、掃盲教育、教育貸款以及科技教育等,因而,有必要成立內閣一級的教育部。新生的教育部於1980年5月4日正式開始工作。
1981年,里根當選總統。此時,聯邦教育部存在還不到一年。里根認為在美國聯邦政府中沒有必要設教育部。因此,他向國會提議取消教育部這個機構,將教育部當時的7700雇員減少至1000人,終止一批教育項目並將一部分教育項目轉交給其它部承辦。然而,里根的這一提議並沒有被國會接受。這也是教育部至今還存在的原因。盡管如此,由於里根對教育部的態度,教育部的工作還是受到一定的影響:雇員削減了1/3多,項目和經費也相對減少。
⑽ 美國教育的發展歷程是怎樣的
美國教育的歷史是從歐洲移民,特別是英國移民定居美洲後開始的,僅有二三百年的內時間。容17世紀三四十年代,大批的英國移民開始來到北美洲,1763年英國排擠了其他國家的殖民勢力,建起了13個英屬殖民地。據1790年統計,當時美國的人口中,英國人佔83.8%。殖民地上的人民很快與宗主國英國政府間發生了矛盾,1775年開始了北美殖民地的獨立戰爭。1776年7月14日通過《獨立宣言》,宣告了美國獨立。原來的13個英屬殖民地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最早的13個州。獨立後,美國資本主義日益發展,1807年開始產業革命,到1860年時,美國資本主義工業發展已躍居世界第四位。但南北部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南部奴隸制種植園經濟嚴重阻礙了北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1861年至1865年爆發了南北戰爭,結果是北方獲勝。從此,美國資本主義迅猛發展起來,到19世紀末,美國在資本主義各國的經濟、技術發展中,都處於領先地位,美國教育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和美國歷史的發展是相適應的,習慣上分為三個歷史階段,即殖民地時期、獨立後至南北戰爭前、南北戰爭後三個歷史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