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中國古代的喪葬發展歷史
中國原始社會時期,逐漸產生了宗教迷信靈魂不死的觀念,過去沒有親人死後埋葬的習慣。自產生發靈魂不死的觀念以後,就有了埋葬親人的習俗。唐杜氏《通典》說太古時代凶禮中規定,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棺槨"。在半坡遺址墓碑中,埋葬的死人多是頭朝西,表示靈魂寄託西方的意思。這種宗教信仰,對祖先的崇拜觀念,在我國母系氏族就產生了。
夏商周三代時期,殯葬禮儀已向系統化、程序化的方向發展。據記載,當時殯葬禮儀已初具雛形,屬纊、三日大殮、棺槨制度、明器制度等都已出現。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殯葬禮儀已基本具備完形:人初死的時候要舉行復禮,親屬登上屋面向著北方為死者招魂,這叫做「復」。復禮以後便是哭。哭即是親人對於死者的哀痛悼念,同時也是一種禮節。接著是為死者舉行沐浴禮。沐浴時、脫去死者的衣服,用盆盛水,用勺子舀水往屍體頭上身上澆灑,再用細葛製成的稀巾洗擦。沐浴以後便要舉行「斂」的儀式。「斂」,又作「殮」,意思是給屍體穿衣下棺。死者入殮以後,並不立即安葬,往往要停柩待葬一段時間,這就叫做「殯」。停殯的時間有長有短。把靈柩送到埋葬的地方叫「出殯」,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送葬。春秋戰國的這些殯葬禮儀習俗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有的風俗習慣甚至一直流傳至今。
秦漢時期的殯葬禮儀大體上繼承了春秋戰國時期的殯葬禮儀制度,並進一步趨於隆重化。漢代的殯葬時代禮儀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葬前之禮。這一階段包括招魂、沐浴、飯含、大小殮、哭喪、停屍等項內容;第二階段為葬禮,包括告別祭典、送葬、下棺三個環節;三是葬後服喪之禮。陪葬之物有金錢珠寶、飲食器具、印綬、兵器、樂器、明器等,「凡生人所用之器,無不可為從葬之器。」
魏晉南北朝時殯葬禮儀大體上與漢代相同,只是漢代明器陪葬之風甚盛,至魏晉衰落了。但此時在殯葬禮儀上出現了一種渴葬的新現象。所謂渴葬,就是不按傳統殯葬利益的時間程序而提前埋葬,「朝終夕葬,相尚以速」。這主要是魏晉南北朝期間,整個社會動盪不安,戰亂不停,庶民百姓生活艱難。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平民百姓自然歡迎從間從速的渴葬方式。
唐代,殯葬禮儀又反而趨於崇尚周禮倡導的那套模式。唐代一代雄主李世民由於採取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出現了社會安定、天下大治的盛況。「衣食足,然後知禮儀」,只有當天下百姓大眾過上溫飽的日子,才會在生活的各方面更自覺地崇尚禮節儀制。唐代殯葬禮儀在參照周禮的基礎上更加系統化、程序化了。當時一死者從斷氣到殯葬、奠基完畢,共有六十六道儀式,繁文縟節,不一而足。但另一方面也從一個特定的角度反映出唐代盛世的面貌。
宋人對殯葬禮儀也十分重視。宋朝政府為了整飭禮儀,敦厚風俗,曾多次頒發新的殯葬儀注,嚴立禁約,其中影響最大的當推《政和禮》。北宋許多著名的士大夫也在官修禮書的同時,為整飭禮儀,紛紛著書立說,暢談各自的觀點。例如北宋司馬光根據《儀禮》而參照當時所可行的殯葬禮儀,撰成《司馬氏書儀》。他所制定的殯葬程序,雖然仍舊基本沿用前代,但已根據當時民間的社會習俗作了一些刪改厘訂,多為當時士大夫所遵奉。此外,南宋儒學大師朱熹又以《司馬氏書禮》為基礎,酌古今之制而有所增削,撰成《朱子家禮》。
明、清兩代的殯葬禮儀,主要依據《儀禮·士喪禮》,另外參考了《朱子家禮》,形成一套隆重而繁瑣的殯葬禮儀。
『貳』 中國古代祭拜祖宗的傳統什麼時候開始
從遠古時期時候開始。
祭祀分成祭拜祖先和祭拜各種鬼神二類。祭祀乃起源於遠古時期,古人認為鬼神有很大的權威,能夠決定人們的命運,所以他們十分崇敬鬼神。他們把鬼神分為天神、地祇、人鬼三類,且以人鬼-祖先為祭拜的主要對象。
他們認為祖先雖然過世了,靈魂仍然存在,可以降禍、賜福與子孫,因此他們都排定日程,虔誠祭祀。在歷史演變進程中,很多地方家族觀念和祭祖觀念正日漸淡薄,嶺南一帶重視傳統習俗,祭祖習俗至今仍盛行。
中國數千年來承襲了祭祖的傳統,其中有著多重心理作用,其中至為重要的一種,便是飲水思源,因孝敬而祭祖。這種崇拜祖先的觀念一直延續到現今,形成我國文化的特色。
(2)中國家族祭祀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祭祀時間
清明節:四月初五,本是二十四節氣之一,但因與寒食節相鄰也就成為了掃墓祭祀先人的節日。清明節是中國是傳統的重大春祭節日之一。清明祭祀的參與者是全體國民,上至君王大臣,下至平頭百姓,都要在這一節日祭拜先人。
從唐朝開始,朝廷就給官員放假以便於歸鄉掃墓。據宋《夢粱錄》記載:每到清明節,「官員士庶俱出郊省墓,以盡思時之敬。」參加掃墓者也不限男女和人數,往往傾家出動。這樣清明前後的掃墓活動常成為社會全體親身參與的事。
『叄』 我國祭祀文化有哪些歷史
我國從遠古時期,就開始講究禮儀,儒家成為正統思想後,禮儀更是無所不在。與人們日常生活中的禮儀不同,天壇的祭天就顯得更為神聖,就連貴為天子的皇上也要跪拜。
我國古代祭祀天地的歷史非常悠久,日積月累就逐漸形成了一套程序復雜、規模宏大的儀式了。在舉行儀式時,不僅對物品、衣著、器皿有許多講究,還要有專門的音樂演奏。這些儀式的存在,使天壇的祭祀活動逐漸演變成了天壇文化的一部分,不斷為後人所稱道。
我國古代的祭祀到了明清時期,都城的大型祭祀活動每年有3次,都是當時的皇帝親自主持,並且在天壇舉行。
天壇並非僅僅用來祭天,它還兼有祈谷和祈雨的功能。每年春節這一天,皇帝都要在天壇的祈年殿舉行祈谷禮,禱求上天保佑天下太平和五穀豐登。
每年的農歷四月初四,在天壇的圜丘壇都要舉行雩禮,為百穀祈求降雨。
每年冬至這一天,皇帝要來圜丘壇舉行告祀禮,稟告上天五穀業已豐登了。此次主要是祭祀皇天,並配祭皇帝列祖列宗及日、月、星辰、雲、雨、風、雷等,這就是祭天大禮。
祭天是隨著先民對天的不斷認識而逐漸發展和完善的,而我國古代對天的信仰從周朝時就已固定了下來。
歷代皇帝都認為自己是天之子,是受命於天,天能主宰世間一切,天是人間帝王的君父,帝王順理成章成為天子。古代人認為:天子者,與天地參,故德配天地,兼利萬物,與日月並明,明照四海而不遺微小。
因此,祭天就理所當然成為了天子的一項主要活動。
祭天的種類也有多種,古代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季節性常祀,分為孟春祈谷,孟夏大雩,季秋大亨明堂;二是皇帝於冬至在圜丘舉行的南郊大禮;三是最隆重的祭天禮,即在泰山舉行的封禪大典。
祭天被列為當時朝廷的重大典禮之一,周朝時已成為了制度,並有了一套頗為復雜的儀式。祭天大禮在每一朝都城的南郊圜丘舉行,這一儀式開始於漢代。
到了西漢成帝時,在長安南郊設立了圜丘,並按古代禮儀進行了隆重祭典。這套儀禮制度曾有反復,直至西漢末年才最終確定了下來,並明確了天的至上地位。而曾經受人尊崇的五帝,即蒼帝、赤帝、黃帝、白帝、黑帝,則變成了天的屬神。
從此以後,歷代統治者沿襲此制,均在南郊建立圜丘祭天,並直至清末。歷代帝王在南郊設立的圜丘都稱作天壇,它漸漸成為了一個王朝政權合法的標志。
我國歷史上的每一代帝王都極為重視天壇的興建,祭天成為了當時國家政治生活中必備的儀式大典,成為了王朝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大程式。
天壇祭天這一程式,不但被漢族帝王所傳承,就是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也都沿襲不改。金人在重五、中元、重九這幾天,也要舉行頗具草原民族豪情的"拜天射柳"儀式,而一旦入掌握朝政,便立即放棄舊俗,就建壇拜天。
祭天通常在露天舉行,人們供奉的祭品只有上天才能接受。圜丘壇建立於曠野,直面藍天,正體現了古人的這一思想。
祭品在儀式中必不可少,因為它代表了人們的虔敬,而犧牲主要有牛羊豬等,是供奉上天的實物,當然要經過嚴格的挑選。
就牛而言,在祭祀儀式之前要進行挑選,首先要是公牛,皮毛純凈,選好後要精心喂養。祭祀用的牛不能有絲毫損傷,倘若有任何一點紕漏,都要隨時更換,因為祭品必須是完美無缺的。
歷代帝王祭天都遵循周朝禮制,雖然時有增減,但大體變化不大。明代在天壇祭天由此可見一斑,天子在祭天之前要齋戒沐浴,以示對天的虔敬,此為祭禮的前奏。
齋戒分為散齋4天,致齋3天。在此期間,皇帝不能吃葷,不能喝酒,不食蔥蒜,不聽音樂,不弔喪,不理刑事等,並且要在天壇的齋宮內進行。
歷代皇帝都很重視祭天之禮,乾隆帝在位60年中,親自到圜丘行禮59次,親自到祈谷壇行禮58次。他中年時常從紫禁城步行至天壇舉行祭典,60歲以後精力減退,曾命大學士、禮部酌減禮儀,但告誡臣子"敬天報本,不可疏略"。
重視歸重視,但對於過慣了舒適生活的皇帝來說,祭祀時的齋戒實在是苦行僧的日子,因此他們想盡辦法簡化。清代雍正帝就在儀式舉行之前才到天壇的齋宮致外齋,這只不過做做樣子,走走過場而已,齋宮也形同虛設。
雖然在《周禮》、《詩經》等古代典籍中已有對祭天活動的記載,但縱觀我國歷朝歷代,清朝在祭服、流程上的條文規章,多過之前的歷朝歷代。也可以說,清朝是我國歷代王朝中祭天禮儀最復雜和最完備的時期。
『肆』 落葉歸根和拜祖祭祀的中國傳統文化,是怎樣形成的
這些都是很早很早的就有人相信自己的祖先魂魄還在,要拜祭,講究人在死後要入自家的祖墳,叫歸根,所以流傳下來到現在。
周人最早生活在渭水以北的黃土高原,有著悠久的農業生活傳統,宗族關系在周人的社會生活中占突出地位,這一點成為周朝確立以宗法制度建國的基礎。西周宗法制度的創立者是周公。周公製作了中國人一直都很重視的」禮和樂」,制禮作樂最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確立了宗法制度。
這種文化不僅塑造了世世代代的中國人,而且也影響到了中國周邊的國家,延續至今已成為中國人骨子裡的一種民族精神和家國情懷。
『伍』 中國最早的祭司
這個,樓主。中國的祭司沒有什麼是家傳的。古代管祭祀是有專門的官員負責專的。目前能屬找到的最早的祭祀痕跡就是在殷墟。也就是商朝。至於黃帝時期的,傳說中是有祭祀活動。可是好像沒提到誰專門負責祭祀。樓主你補充下問題。換個問法什麼的吧。如果是要從事宗教活動的家族。江西龍虎山是父子相傳。
『陸』 中國祭祖的習俗最早可以追溯到
祭祖的英文:offer sacrifices to one's ancestors
古時,這種禮俗很盛。因各地禮俗的不同,祭祖形式也各異,有的到野外瞻拜祖墓,有的到宗祠拜祖,而大多在家中將祖先牌位依次擺在正廳,陳列供品,然後祭拜者按長幼的順序上香跪拜。漢人祭祖,多半做魚肉碗菜,盛以高碗,頗有鍾鳴鼎食之意。
南方人流寓北京的,祭祖尤為隆重,大半是八碗大菜,中設火鍋,按靈位設杯箸,在除夕、元旦、元夜,都將火鍋扇開,隨時換菜。旗族人祭祖,滿蒙不同,蒙古旗人供以黃油炒黃米面,撤供時炸以香油,蘸以白糖,另有風味。滿洲旗人祭祖,供核桃酥、芙蓉糕、蘋果、素蠟檀香,靜肅異常。除夕夜和元旦供素煮餑餑,上元夜供元宵,每日早晚焚香叩頭,獻供新茶。祭祖形式雖各不同,大半都是除夕夜懸影,上元夜撤供,親朋之至近的,拜年時也必須叩謁祖先堂,不獨慎終追遠至意不泯,因其人敬其祖的美德,也藉此保存了。
各地春節祭祖習俗
台灣:從除夕轉進春節,三更時分,第一件大事是祀神、祭祖。那時紅燭高照,上供清茶、紅豆等祭品,人們嚴肅誠敬。祀神後要叩拜祖先,這叫「開春」。迎接新正,也叫「開正」。祭典進行到最後,是燒金紙獻給祖宗。
浙江寧波:正月初一,在祖先遺像前,點著香燭,供陳湯團、糕、餅、水果,家人依次跪拜。也有把祖先遺象供在祠堂里的,家人就同去祠堂行祭祖禮儀。
廣東東莞:正月初一,大多數人家先在歷書上擇一個吉利的時辰,舉行祭祖典禮,祭品是茶、酒、白飯、攢盒、生果、如龍(年糕)、祿堆和齋菜。祭祖程序:焚香、點燭、燒元寶、放串炮,全家人依輩分、年齡的秩序拜祖先。中上人家的祭祖,都是燈火長明,香煙不絕。
河南開封:守歲的到五更時候,先行盥洗,穿著禮服禮帽,在供桌之上擺好祭品,香燭齊燃,爆竹爭放,一家人依長幼輩分,連續向祖宗跪拜致祭,拜祝「年福」。
湖北羅田:新正初一早晨,到祠堂去祭祖拜年,看守祠堂的人早已准備祭品供奉在祖宗神位之前,又准備一支長竿掛著鞭炮,等族人來到時,便點火燃放,表示歡迎前來祭祖,等到祭祖儀禮完畢,有果盒、茶點或豐盛的早餐相招待。
東北地區:一到初一那天的子時時分,大大小小都換上新衣、新帽、新襪、新鞋、祭拜祖先,在供奉祖宗的神位前面,點燭、燒香、焚紙、放炮,子孫跪拜如儀,稱為「發紙接種」。
粵桂地區:初一上午五、六點鍾,擺設豐盛酒菜在祖堂之前,全家男女老幼都穿上新衣,按尊長輩分,排前後次序,向祖宗跪拜叩頭。
豫東地區:初一早餐以後,全家大小都要祭祖,照輩分長次,先男後女,對著祖宗神位,一一磕頭跪拜。
川西地區:祖宗神位前的香爐中,點了輕煙繚繞的長香,紅燭燃起輝煌的亮光,銅磬在一聲聲的敲著,彌漫肅穆的氣氛。長輩帶領男女老幼,男左女右衣冠整齊地站立兩旁,向祖宗神位,焚香點燭燒紙,按輩分長次,向祖宗跪拜,上酒,供飯,焚化紙錢。
[編輯本段]除夕祭祖
除夕祭祖,是我國流傳至今的傳統風俗之一。一方面是源於「百善孝為先」和「慎終追遠」的傳統觀念,在辭舊迎新之際對祖宗先輩表示孝敬之意和表達懷念之情;另一方面是由於人們深信祖先神靈可以保佑子孫後代,使子孫後代興旺發達。
這一傳統習俗代代相傳,人們每逢除夕總要舉行祭祀儀式,感恩追始,祈求保佑。在過去,祭祖儀式一般在除夕下午在族人祠堂舉行,身穿盛裝的同一姓氏宗族參加,儀式較為隆重。而現在,老百姓一般都在吃團年飯之前在家中的先祖神龕面前擺起美酒佳餚,進行拜祭。
【清明祭祖】清明祭祖,謂之對祖先的「思時之敬」。其習俗由來已久。明《帝京景物略》載:「三月清明日,男女掃墓,擔提尊榼,轎馬後掛楮錠,粲粲然滿道也。拜者、酹者、哭者、為墓除草添土者,焚楮錠次,以紙錢置墳頭。望中無紙錢,則孤墳矣。哭罷,不歸也,趨芳樹,擇園圃,列坐盡醉。」其實,掃墓在秦以前就有了,但不一定是在清明之際,清明掃墓則是秦以後的事。到唐朝才開始盛行。《清通禮》雲:「歲,寒食及霜降節,拜掃壙塋,屆期素服詣墓,具酒饌及芟剪草木之器,周胝封樹,剪除荊草,故稱掃墓。」並相傳至今。
清明祭掃儀式本應親自到塋地去舉行,但由於每家經濟條件和其它條件不一樣,所以祭掃的方式也就有所區別。「燒包袱」是祭奠祖先的主要形式。所謂「包袱」,亦作「包裹」是指孝屬從陽世寄往「陰間」的郵包。過去,南紙店有賣所謂「包袱皮」,即用白紙糊一大口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用木刻版,把周圍印上梵文音譯的《往生咒》,中間印一蓮座牌位,用來寫上收錢亡人的名諱,如:「已故張府君諱雲山老大人」字樣,既是郵包又是牌位。另一種是素包袱皮,不印任何圖案,中間只貼一藍簽,寫上亡人名諱即可。亦做主牌用。關於包袱里的冥錢,種類很多。
『柒』 論述中國古代宗族的歷史發展軌跡及你對宗族制度的理解
《爾雅•釋親》雲:「父之黨為宗族」[1]。也就是說,宗族是指由父系血緣關系聯結而成的群體,不包括由婚姻關系聯結而成的母族、妻族。這是有關學者們最為普遍接受的關於宗族的定義,也是本文所採用的定義。宗族是一種傳統組織,但是,宗族聚居的程度,宗族的形態卻是流變的。現在一般所說的宗族或家族,其形態是宋代以後形成,至明清達到全盛的。因此,我們現在所指謂的所謂「傳統宗族」或「宗族傳統」並非上古的傳統,而是宋代以來的傳統。本文將闡述中國歷史上宗族聚居情況的變化,對不同時期具有普遍性的宗族形態加以簡單的比較,描述中國南北方宗族聚居和宗族勢力的強弱差異,分析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
一、中國古代宗族聚居的歷史變遷
1、宗法制宗族
如前所述,宗族是「父之黨」,「但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會當然沒有宗族。一般認為,宗族發源於父系氏族社會時期。考古資料發現,在中國的一些新石器時期遺址中,許多小屋與個別大屋並存,顯示出當時已經出現了小家庭,並已經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分化和社會組織。例如,李玉潔、黃有漢《論仰韶文化的家庭形態》一文認為,仰韶文化和龍山文化,反映的都是個體家庭為基礎的社會家庭形態,是一夫一妻的個體小家庭。並推斷,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之際,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的世系群體開始形成,這種群體曾經是介於氏族和家庭之間的一種次生的血緣組織,也就是說,當時有家庭、宗族、氏族三層組織。從傳說中部落間戰爭的頻繁情況看,當時在氏族、宗族、家庭三級組織中,是以氏族組織為主導的。至少可以認為,氏族強於宗族。不過,在文字史前的三皇五帝時期,以至有了甲骨文的商代,歷史的細節已失。
歷史上的所謂「宗法制度」,是西周時才完善並達到全盛的。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長繼承製。王國維在1917年發表的《殷周制度論》中斷定商人無宗法制與嫡庶制。陶希聖也認為,西周以前沒有完整的宗法。商末以前,嫡長繼承還基本是自發的,並未自覺確立為制度,「兄終弟及」在商代王位繼承中時有發生,其他貴族更是如此。到了商末,才正式確立嫡長繼承製,到了西周終於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但在西周,「禮」是「不下庶人」的,也就是說,只有貴族才具備宗法制度下的宗族,當然,貴族的宗族之下也有小家庭,但按照宗法制度,宗族對這些小家庭具有支配地位,小家庭依附於宗族。至於平民,則只有小家庭,無宗族聚居,也不行宗法,而是以小家庭為單位依附於貴族宗族。
西周的宗法社會是與分封制相聯系的。在分封制下,最高統治者為周天子,天子將其諸弟、諸子及一些功臣等分封為諸候,諸侯分封其諸子及一些家臣為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其諸子及一些家臣為士。各級當權者同時也是宗族的宗子,並實行嫡長繼承製。各級宗族對上稱小宗,對下稱大宗,「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這樣,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形成了一個嚴密的金字塔型宗族結構。各級宗主同時領有封地的政治、軍事、司法等等各種權力。天子的領土稱天下,諸侯的領地稱國,卿(大夫)和士的領地稱為家(在這里,與國對稱的士大夫之「家」同時是一個政治單位,擁有對領地的政治、軍事、司法等各種權力,因此,有孟子有「千乘之國,百乘之家」之說)。各級領主形成層層依附的政治和宗法隸屬關系。從而構成了家、國一體,政權組織與宗族組織合一的龐大層級體系。
進入春秋時期,分封制度難以為繼,宗法制度隨之松馳。西周末年,一些諸侯逐漸坐大,周天子逐漸失去了征伐諸侯之力,而在各諸侯國內部,宗法制度的控制力也大為減弱。進入春秋晚期,封建制度崩解,宗法制度離析,乃至正當其時的孔子有「禮崩樂壞」之慨。諸侯之間征戰不已,強者吞並弱者,「王道」漸為「霸道」所取代。實行「霸道」並在與其他諸侯征戰中不斷強大起來的少數諸侯,上對周天子不敬,甚至問鼎之輕重,下對士大夫實行嚴厲控制,有目的削弱士大夫宗族的力量,於是,各諸侯國紛紛廢除了世卿世祿制度及分封制度,利用各種機會變貴族封地為郡縣,乃至實行「編戶齊民」,打破了士大夫的宗族組織,使小家庭變成了普遍的社會基本單位。因為,只有打破內部一體化的宗族組織,使小家庭直接面對國家政權,才能實現國家更高程度的一體化,維護國家的集權統治,並在對外征戰中動員全國力量,戰勝同樣實行「霸道」的其他諸侯國。顯然,實行這種「變法」改制最為徹底的是當時的秦國,而正是秦國,最終在爭霸中取得了勝利,建立了大一統的秦朝。
郡縣制替代分封制、官僚制替代宗法制,以及「編戶齊民」,徹底改變了中國的社會結構。秦統一六國後,直至漢初,除少數六國舊族外,中國很少有大規模聚居的宗族。以小家庭為基本社會組織,很少強宗大族的社會結構一直延續至西漢中期。秦末天下大亂,諸多揭竿而起武裝集團中,基本沒有主要依靠血緣關系聯結而成的宗族化軍隊,更多的是利用地緣關系和其他故舊關系組織起來。例如,陳勝、吳廣起義的基幹是征發到漁陽屯戍的閭左;項羽集團的主力是「江東子弟」。劉邦集團的核心人物,如蕭何、曹參、盧綰、王陵、周鰈、樊噲、夏侯嬰、任敖、周昌與周勃等人都是劉邦的同鄉或故舊,絕少劉姓宗族子弟。司馬遷在《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中說:「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所分封的諸侯王中,與劉邦同宗姓者只有劉賈和劉澤二人。不過,異姓功臣封諸侯王的做法,很快就變成了只封劉姓王,不封異姓王。
2、士族、世族宗族
西漢二百餘年(公元前207年到公元25年)和平環境,養育出了一些宗族。不但分封或派往各地為官的劉姓皇族不斷發展,在全國各地形成了許多大大小小的劉姓宗族,其他權貴的宗族也逐漸形成,構成了一種豪強勢力。西漢中期以後,儒學的獨尊也促進了古代宗族功能的復甦,而對儒學的吸收,使豪強宗族的成員文雅化,一些豪強大族的成員進入了國家官僚體系,把持各級政權,「士族」開始形成。在西漢末年的戰亂中,宗族的力量已經顯露出來。與秦末不同,這一時期,很多武裝集團的核心是由宗族部隊構成的。例如,由漢高祖劉邦九世孫劉秀領導的武裝集團中,就有許多劉氏子弟,而率宗族、子弟、賓客先後歸附劉秀的河北豪強,則是這一集團最終取得政權的有力支柱。
劉秀建立東漢政權後,對農民實行了「讓步政策」的同時,且對豪強大族也做出了很多讓步,豪強大族也進一步「士族化」。又經東漢近二百年(公元25年—公元220年)的成長,到東漢末年,豪強大族,特別是一些成功地實現「士族化」,把持各級政權的豪強大族已成為社會的支配性力量。東漢末年至三國時期,宗族的力量更加顯露無疑。在各大武裝集團中,無不包容了諸多強宗大族。東漢末年的袁紹、袁術、孔融等集團是這樣,魏、蜀、吳三國也是如此。在曹操集團中,曹氏宗族、司馬宗族,以及其他一些宗族,如有關文獻中常被引述的許褚、李典宗族。陳壽著《三國志.魏書.許褚傳》雲,褚「聚少年及宗族數千家,共堅壁以禦寇」。《李典傳》說,典有「宗族、部曲三千餘家」。孫吳政權的基礎是江東大族。而劉備的蜀漢政權除利用現成的宗族力量外,還採用了劉關張三結義的擬親形式。
兩晉南北朝時期,強宗大族聚居格局更是達到了全盛狀態。和平時期,這些大族聚居一處,經營財產,兼並土地,吸納部曲,出仕為官,不斷壯大宗族勢力。戰亂時期,則或者構建塢堡,聚結自保;或者舉族流亡,遷移他鄉;或者投入更大武裝集團,一些宗族成員成為一朝一國的文臣武將。當時的中國北方,大宗族聚居比比皆是,一逢戰亂,則塢堡遍布,由北向南遷移的宗族大隊部眾不絕於途。如《晉書》所載:「永嘉之亂,百姓流亡,所在屯聚」,「於時豪傑所在屯聚」(《蘇峻傳》),「關中堡壁三千餘所」(《苻堅載記》下)。西晉八王之亂時,庾袞「率其同族及庶姓保於禹山」,晉末「及京師大亂,逖率親黨數百家避地淮泗」(《晉書·祖逖傳》)。《太平御覽》上則有:「冀州郡縣,堡壁百餘」。這類聚居、屯聚或舉族遷徒者人數常達數千,乃至數萬。
對這一時期的一些強宗大族,學術界通常稱之為「士族」或「世族」。這些豪強大族常常與政權組織有密切的關系。名門望族為官者眾多,並且世代迭出。與春秋以前不同,這一時期的官職並非世襲,而是一種舉薦制的選官制度。但是,名門望族相互聯姻,結為世交,相互護持,舉薦者與被舉薦者通常都是世族大家之人,甚至根據門弟選官在某種程度上制度化了。以至牒譜之學大興,「有司選舉,必稽譜籍,而考其真偽」,有所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之說。除這些與政權組織有密切聯系的士族、世族外,一般百姓也多有舉族聚居者,稱為庶族。也就是,宗族聚居是西漢至唐相當普遍的人口聚居格局。不過,「士族」、「世族」在社會中居於支配地位。
名門望族互相標榜,把持高級官職的情況至唐遺風猶存,甚至有些名門望族特別是山東望族不願娶公主入門,因為李氏雖為皇族,但門望不足與山東名門相抵。但是,士族、世族畢竟還是走向了衰落。南北朝十六國時期,盡管士族尚稱興盛,但畢竟戰亂頻仍,特別是北方,由於少數民族的入遷,漢胡雜居,難免在文化方面融入「胡風」,宗族意識開始弱化。戰亂本身也使宗族陷入不穩定狀態,一些宗族離散甚至消亡。自隋代始,開始實行科舉選官制度,從而剝奪了舊世族的部分特權,弱化了強宗大族與官職的聯系,加之隋末農民戰爭的沖擊,世族權勢開始衰落。但在隋末的戰亂中,宗族力量仍然存在於各路武裝集團之中。入唐以後,科舉制度逐漸完善,唐朝歷代皇帝又有目的地抑制名門望族,因此,唐中期後,士族、世族進一步衰落,已經不能起支配性作用。唐末的戰亂則又給了門閥士族致命一擊。唐朝後期,藩鎮割鋸之勢已成。唐王朝一旦崩解,便進入了混亂的五代十國時期(中原地區相繼出現五個朝代,南方和河東地區先後存在十個地方性政權)。戰亂時期,武力稱尊,除戰亂本身的影響外,文人、儒術的地位也自然降低,況且五代中有三代統治者(後唐、後晉、後漢)為北方少數民族沙陀人,對宗族起支持作用的意識形態大大削弱。盡管宗族聚居之風猶存,卻失運河了以往士族與政權相聯系的權勢,內部的凝聚力也大大減弱。
3、庶民宗族
北宋重新建立統一政權後,為宗族的重新發育成長帶來了和平穩定的環境,志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宋儒及其明清兩代的後繼者則為宗族的重建提供了意識形態基礎,政治制度和國家政策的改變為宗族復興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行動的空間,宗族自身利益的訴求則為其提供了微觀動力。由此,宗族聚居在一些地區得到了復興,並在明清兩代有所發展,宗族的形態也發生了一些重大變化。
面對社會結構鬆散,秩序混亂,人情談漠的現實,中原理學家張載、程頤率先提倡重建宗族,以便「敬宗收族」,為建立他們理想中的社會秩序提供微觀基礎。朱熹更是將這一思想完善化、具體化並付諸實踐,設計了一個與古代宗族制度有聯系,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宗族制度和組織模式,包括祠堂、族田、祭祀、家法、禮法、族長等宋代以來民間宗族制度的主要內容。北宋仁宗皇佑元年(1049),范仲淹在吳縣設「義田」以養濟族眾,辦「義學」以育宗族子弟。此後,直到清末,宗族一直得到主流意識形態的維護和各級士紳的支持。從宋代到明清,以至到民國時期,中國的傳統知識分子,包括大批著名文人、大臣,如宋代的朱熹、明初的理學名臣宋濂、清代的曾國藩,大都積極參與宗族活動,他們不但是自己所屬宗族活動的參與者、支持者乃至領導者,而且參與親朋好友宗族的諸如修譜、立碑之類的活動。
宋以後,歷代政府也對宗族採取了寬容乃至鼓勵的政策。很多文獻提到,中國傳統社會的國家政權組織「到縣為止」。這一概括似乎過於簡單化。自中國實行郡縣制後,秦漢時期,曾設有「三老」、「亭長」等「鄉官」。此後,鄉里制度不斷變化,但在很多時期,仍有「鄉官」。只是到宋代才「完成了由鄉官制向職役制的轉化」[10]。且不論秦漢至唐代的「鄉官」是否屬於官,至少可以認為,與以前的朝代相比,宋以後的鄉村與國家正式政權組織的聯系更為間接,「鄉官」的地位也逐漸下降,說「由鄉官制向職役制轉化」是道理的。而縣以下的基層社會是由士紳治理的。這些士紳當然是與其所屬宗族相聯系的,在宗族聚居的地區,士紳通常也是宗族的代表,並且常常同時具有族長等宗族領導者的身份。因此,士紳的治理也即宗族的治理。而國家政權實際上認可了宗族的某些地域性治理權,包括賦役的組織、教化活動的實施、某些司法權力。當然,其中一些權力並非政府明確宣布,但在實踐中,各級政府及其官員對宗族內部事務的治理權常常給以一定的尊重,「無形中使得宗族有了政府認可的某種自治權」[11]。在某些時期,國家甚至明令給予宗族某些權力。如雍正四年(1726)規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徇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12]。翌年,雍正帝更在實際上給予了宗族組織對於族人的生殺大權,諭曰:「嗣後凡遇兇悍不法之人,經官懲治,怙惡不悛,為合族之所共惡者,准族人鳴之於官,或將伊流徙遠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處治,至於身死,免其抵罪,著定議具奏」,刑部隨遵旨定例[13]。
宋代以後歷朝政府宗族政策的一項重大變化是允許庶民立祠。在宋以前,只有皇家、貴族以及一定品級以上的官員才能建立家廟,祭祀祖先,而且對家廟的規格、祭祀祖先的世代也有一定之規。宋代對庶民建立祠堂的限制雖未明令取消,但在實際執行中已經大大松馳。到明代嘉靖年間,經過朝廷的「大禮議」之辯,國家正式廢除了關於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庶民得以置祠廟及追祭祖先。這一政策的改變對宋以來平民化的宗族形態重要支柱之一的宗族祠堂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對宗族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還常常對族田、義田、祠堂等宗族共有財產提供保護,在意識形態上對宗族提供了各種支持,如對其成員有重大「忠孝節義」行為的宗族給予精神鼓勵,如賜予匾額、賜建牌坊等。而科舉制度的完善無疑也間接地促進了宗族的發展。當然,當宗族活動干擾了國家行政,構成對政權組織的威脅時,國家就會對宗族採取抑制政策。特別是「對於那些以聯宗或聯譜的方式跨地域建立的宗族祠堂」,其活動「超越了國家的行政建制」,越出了「國家劃定的框架」的宗族,國家會採取抑措施加以抑制。「但大體上在承擔賦役、思想教化、維護地方秩序等方面,地域化宗族是與國家保持一致的」[14]。
社會環境、政治制度和政策、以及意識形態的變化改變了民眾追求自身利益的約束條件。首先,科舉制度為普通民眾提供了通過仕途向上流動的契機。但是要使機會變為現實,需要對應舉者提供經濟的和社會關系的支持。普通民眾的小家庭顯然無力支持子弟長期脫離勞動,沒有收入,且需要有不菲的花銷,一心准備應試。此外,要在科場上取得成功,需要得到充分的書籍,請更好的老師或進入更好的書院(塾),與更高層次的同學切磋,乃至在科場上舞弊。而這些不能僅靠財富換得,或者單純用收買的手段成本太高。因此,應舉者需要聯宗為族,舉族為之提供經濟上的支持和拓展可利用的社會關系。另一方面,宗族中有人取得功名,步入仕途,可以給全族人帶來榮耀,提高其聲譽和社會地位,並為宗族提供經濟上的支持和政治上的保護。而且,這些宗族的「收益」中,如榮耀、政治保護,並不嚴格地隨宗族的規模而遞減。因而,有條件者也願意聯宗支持族內子弟應舉。其次,即使不考慮應舉,聯宗成族,通過修訂族譜復述、宣傳或偽造宗族歷史也有利於提高宗族的社會地位,特別是對於一些歷史上曾被視為「賤民」、「蠻夷」的人們來說,就更是如此。對此,科大衛、劉志偉、蕭鳳霞、葉顯恩等人曾經做過深入的研究[15]。再次,宋以後,特別是明清時代,商品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地權流轉增加,社會流動性加大。而在多子平均析產制度下,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一個富有的家族很容易在兩三代間由於析分家產而變為貧民。聯宗為族,不僅可以提供經濟上的互助,而且設立其產權轉移受到嚴格限制的族田、義田、祠產,可以避免財產流入其他宗族,為宗族成員提供一種保險。復次,宗族可以聚集人、財、物,為全族提供各種公共產品,如修橋造路等。還可以聯合同族舉辦各種需要超出小家庭組織規模的農田開墾和工商業事業,增加全族的經濟收入。如明清時代廣東沙田的圍墾[16]。各地商幫的經營活動也普通地利用了宗族的組織力量、聚集力量。最後,在宗族林立的地域中,各宗族之間常常發生矛盾、沖突,這種沖突有時會引發宗族間的械鬥,其慘烈程度有時不亞於敵國異族間的戰爭。聯結為族則可以與其他宗族相抗,保護甚至擴大本族族眾的利益。因為在這種爭斗中,族眾多的宗族常常會佔有上風。當然,強大的宗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禦來自地方官吏的侵害。
『捌』 中國古代祭祀的官員演變過程
奴隸社會時期
原始社會末期以祭祀祖先儀式為核心的 「 禮 」 由習慣逐漸演變為法 。夏朝國家形成伊始,法制尚處草創階段,奉天罰罪的法制觀 《左傳》中記載的 「 禹刑 」 ,大抵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至商朝,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所謂「 刑名從商 」 。以殘害人體為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為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范化,還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後,井田制遭到破壞,郡縣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權旁落,政權下移,宗法制日趨衰落,奴隸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確立。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系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最重大的改革莫過於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鄭國執政子產, 「 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鄭國鄧析所作竹刑,便於攜帶和流傳,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
封建社會初期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後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鞏固封建生產關系,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分為盜、賊、網(或作囚)、捕、雜、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為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
後來商鞅入秦國主持變法革新時,攜《法經》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必行性,是穩定而普遍的規則,從此以後,中國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為名。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司法機構和訴訟制度逐漸形成。
漢朝建立後,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製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說的漢律。漢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輔 」 ,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以後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至此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機構,訴訟與審判制度。「春秋決獄 」 是儒家文化滲透法制的直接體現,其要旨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頗有建樹,魏國的《新律》,東晉的《晉律》(又稱《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統式》,北齊的《北齊律》,北周的《大律》等。這時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趨完備,篇章體例的設置日趨科學,刑罰制度日趨規范,禮律日趨融合,其中《北魏律》為隋唐律典的淵源。為維護地主階級特權, 「 八議 」 「 官當 」 入 律。所謂 「 八議 」 ,是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減刑的規定。「 官當 」 即官員若犯徒罪,允許其依法以官品與爵位抵罪。在訴訟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聞鼓 」 直訴制度。登聞鼓設於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擊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長官訴 冤,這種制度經過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會發展時期
承上啟下的是隋朝的《開皇律》,無論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上, 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顯著 改進,是對秦漢律以來的法律的總結,也為唐律奠定了基礎。
唐朝以「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 為法制指導思想上,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及《律疏》、《開元律》及《開元律疏》、《大中刑律統類》、《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稱《永徽律疏》最負盛名,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 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而且盡可能引 證儒家經典,用以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使 「 疏 」 與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從此 「 天下斷獄,皆引疏分析之 」 ,成為統一解釋律文的法律依據。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備。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這一時期的法律特點是:確認封建的租佃關系和田宅典賣制度,加強活動對司法權的控制,刑罰更加野蠻,折杖法、刺配之法、凌遲等酷刑的濫用是刑罰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這一時期的法制發展沒有顯著進步,有幾個特點: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把人民劃分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殘酷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確認蓄養奴婢的合法性;在繼承漢族法律的同時又保留了蒙古族的習慣法。
封建社會後期
明律於唐律比較,大為嚴苛,所謂「輕其輕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亂國」為指導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實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內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親自製定《大誥》,匯集了當時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規范,兼有明太祖對臣民的訓誡,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為調整封建國家各機關權力職責更好地集權於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會典》。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清會典》康熙時仿《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此後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訂。其詳細記載了清朝從開國到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