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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法律疏議的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3-05 11:55:27

㈠ 法律疏義的歷史意義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其一,義疏被後世徑直沿用。五代後梁太祖時,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舊;後周世宗時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當時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舊典;甚至到顯德年間《大周刑統》(即《顯德刑統》)編成,仍然是「與律疏、令、式通行」,義疏並未廢除。宋代建隆年間制訂《宋刑統》,鑒於《大周刑統》未能遍引《唐律》之義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從而使《宋刑統》成為《永徽律疏》的翻版。竇儀在《進刑統表》中所說的「舊(指《大周刑統》)疏議節略,今悉備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據《金史·刑法志》說:「歷代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厥,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則唐律之義疏,經宋而再傳於金。明代置元代之後,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條文,義疏也多本於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記曰:「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意賅,容致舛訛,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義。」當然,這已經是新的「義疏」了。
其二,義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後周的《大周刑統》,據載:「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令,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這個「朱字訓釋」,就是新的義疏。《宋刑統》仿照此法,也增加「釋曰」條目訓釋難解者及需參見者。至於《清律》的「總注」,實亦此類也。
總之,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於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而實際上,律文必須是「辭簡義賅」的,這就是使疏解成為經常的、當然的要求。《唐律》義疏的得力之處正在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變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現象存在。

㈡ 論述《唐律疏議》中的法律思想。800字

一、德禮為本,政教為印
唐代,統治階級在認識上把禮義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則上統一起來,大大豐富了儒家禮法結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禮主刑輔、禮法結合的思想體系。
禮法結合在《唐律疏議》中已達到十分完備的程度,這標志著中國古代禮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綱常的法律化
(一)「君為臣綱」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嚴格規定,凡屬違反「君為臣綱」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屬罪大惡極,這些犯罪主要有謀反、謀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類。
(二)「父為子綱」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一準於禮」,「父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體。凡屬違犯「善事父母」者,均構成不孝罪。
(三)「夫為妻綱」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為妻綱」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則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規定。這些法律規定都極力維護夫權,歧視和壓迫婦女。

三、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終貫穿著以禮為主、禮法結合的精神。唐律維護等級特權的內容很多,這里只著重談談貴族、官吏有罪無刑以及良賤異法的問題。
(一)貴族、官吏有罪無刑
唐律依照人們的社會身份、地位、職業等分成幾個等級。皇帝至高無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貴族、官吏、平民、賤民幾個等級。當貴族、官吏觸犯國法時,唐律制定了議、請、減、贖、官當等減免刑罰處分的規定。
(二)良賤異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賤,指賤民。凡是賤民,法律規定他們在政治、經濟、訴訟、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與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賤通婚。
在刑罰方面,同罪異罰的規定甚多。在訴訟方面,唐律從主從尊卑的原則出發,不許部曲和奴婢告發主人,否則處以絞刑。
由於禮法結合的唐律吸收了歷代封建王朝的統治經驗和法律原則,為封建統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國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來說,唐以後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這種以禮入律、禮法結合的思想作為正統法律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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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試述《唐律疏議》的篇目和主要內容,並說明唐律的主要特點及其歷史地位

主要內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家主權 《唐律疏議》
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制律》,主要是關於國家機關官員的設置、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 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征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並控制勞役征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斗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 律》,反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越國家兵役和徭役征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主要工具。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唐律疏議》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議》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軼失,所以,《唐律疏議》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㈣ 《唐律疏議》有什麼樣的地位和歷史意義

《唐來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自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㈤ 闡述《唐律疏議》對後世的影響

《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專作,在世屬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並且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5)試論述法律疏議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唐律疏議》的來歷:

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於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經高宗批准,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

該法典至元代後,人們以疏文皆以「議律」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由於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以至《舊唐書·刑法志》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至重,學者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認為,「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

㈥ 簡述法經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法經》為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為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為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志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法經》為李悝在相魏時編纂的。李悝雖然為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師卻為孔子的嫡傳弟子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於「務外之學」,為「務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為「重禮」和「博學」。李悝雖然跳出了其師的儒家門牆,但是卻還為繼承了其師的「重禮」思想。

(6)試論述法律疏議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從產生的時代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法經》為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從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經》誕生於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而《十二銅表法》,於公元前450年制定完畢,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其基本特徵在於: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並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㈦ 《唐律疏議》的內容結構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唐律疏議》的內容結構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唐律疏議》以《唐律》律文為經,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詮解和疏釋,並設置問答,辨異析疑。其疏其議,皆編列於律、注之後。問答,則是作者對律文的疏議感覺可能出現疑問的地方,對問題作出更深入的闡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議序》中指出:「名疏者,發明律及注意;雲議者,申律之深義及律所不周不達,若董仲舒《春秋決獄》、應劭《決事比》及《集駁議》之類。」顯而易見,長孫無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議》之中僅反映在疏、議、問答三個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屬疏解之列。這一提醒,並非完全沒有必要。

《唐律疏議》作為一代法典,浸透著濃厚的封建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意志:它在宣布對「謀反大逆」之人「除惡務本」時是那樣的兇狠殘忍;它在維護尊卑、貴賤、長幼之別時是那樣的嚴峻周密;它在貫徹「刑不上大夫」原則時是那樣的曲盡其微;它在聲稱「奴婢賤隸,律比畜產」時是那樣的直言不諱。它以禮為中心,以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為支柱,構築著全部封建法律理論體系;它把鋒芒毫不掩飾地指向破壞封建經濟基礎和封建統治秩序的言論和行為。

《唐律疏議》(自然涵蓋《唐律》),集中國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國法制史上承前啟後,影響深遠。正因為它總結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成為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上層建築和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因此,歷代「承用不廢」,同時又成為五代、宋、元、明、清編制和解釋律例的藍本。清代大學者紀曉嵐認為:「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採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宮進講《唐律》,後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於唐。」紀曉嵐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的這一評說切實而又中肯,絕無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議》(含《唐律》)對唐後各代封建法律影響深遠,直到清末編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義法律中,溶入資本主義法律的因素,上千年來以《唐律》為依據的立法傳統方被打破。

《唐律疏議》集權威法典、官員法律教材、司法考核大綱、人事任免規章於一體,充分展現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準,體現了中華法律制度的強大生命力與中華民族的聰明才智。正如日本學者瀧川政次郎強調的那樣:「唐律在東亞法制史上所佔的地位與羅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佔的地位相似。」 可以說,《唐律疏議》對世界法制的發展、尤其是亞洲地區各國的法制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指導作用,為人類文明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㈧ 急!!!唐律疏議的作用和意義

《唐律疏議》是我國歷史上保留下來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和註疏,唐律疏議》是我國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無論在古代還是在現在,它都有著不一般的地位。唐律疏議》不僅完整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系、等級關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賦役制的重要依據。所以,清代學者王鳴盛稱《唐律疏議》為「稀世之寶」。《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著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著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它反映了禮制、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條,減流為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

唐律是在隋朝《開皇律》基礎上制定的,而隋律則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則加以整理,對社會關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國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並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產生過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與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議,十惡、官當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響。

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寶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與次序都與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內容也很多相似。朝鮮的《高麗律》不僅在篇目體繫上與唐律相同,在內容方面,如刑名種類和對特權階級的優待條款等,也都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㈨ 闡述《唐律疏議》中法律思想以及對後世的影響,並思考其現實借鑒意義。

一、德禮為本,政教為印
唐代,統治階級在認識上把禮義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則上統一起來,大大豐富了儒家禮法結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禮主刑輔、禮法結合的思想體系。
禮法結合在《唐律疏議》中已達到十分完備的程度,這標志著中國古代禮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綱常的法律化
(一)「君為臣綱」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嚴格規定,凡屬違反「君為臣綱」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屬罪大惡極,這些犯罪主要有謀反、謀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類。
(二)「父為子綱」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一準於禮」,「父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體。凡屬違犯「善事父母」者,均構成不孝罪。
(三)「夫為妻綱」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為妻綱」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則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規定。這些法律規定都極力維護夫權,歧視和壓迫婦女。

三、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終貫穿著以禮為主、禮法結合的精神。唐律維護等級特權的內容很多,這里只著重談談貴族、官吏有罪無刑以及良賤異法的問題。
(一)貴族、官吏有罪無刑
唐律依照人們的社會身份、地位、職業等分成幾個等級。皇帝至高無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貴族、官吏、平民、賤民幾個等級。當貴族、官吏觸犯國法時,唐律制定了議、請、減、贖、官當等減免刑罰處分的規定。
(二)良賤異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賤,指賤民。凡是賤民,法律規定他們在政治、經濟、訴訟、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與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賤通婚。
在刑罰方面,同罪異罰的規定甚多。在訴訟方面,唐律從主從尊卑的原則出發,不許部曲和奴婢告發主人,否則處以絞刑。
由於禮法結合的唐律吸收了歷代封建王朝的統治經驗和法律原則,為封建統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國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來說,唐以後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這種以禮入律、禮法結合的思想作為正統法律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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