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l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的歷史建築如何界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內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容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還有第七條規定中的第二,三四點可做參考:(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資料摘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⑵ 古建築保護措施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
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
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
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2)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條例擴展閱讀
保護規劃
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並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
要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
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
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
⑶ 我國保護歷史建築的法律有哪些
《上海市名人紀念設施管理辦法》或《上海市名人故居保護條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
⑷ 歷史建築如何進一步保護
先畫點。明確一下。有關部門。鄰里百居照看一下。有事反映上面。播專項資金進行維修。登記在冊。定時評估查看。最好是都在一片。統一管理。開展文化旅遊。以旅遊養維護。形成良性循環。成立專業維修人員隊伍
⑸ 中國對古建築有保護法嗎
中國已經公布過文物法,因為中國古文物特別多,古建築作為,歷史上的名建築,也歸屬國回家文物部答門管理、保護與維修。自建國以來這些年中,國家文物局就做這項工作,做出了很大的成績。就古代建築來說,每年國家撥出許多專款用來維修與保護古代建第,並且從中有許多古建築得到了保護。此外,國務院宗教局、中國佛教協會也適當地撥款對古代佛寺進行保護和維修,從全國古寺院來看,許多名寺都得到保護。那麼自從國家頒布文物法以後,各地更加嚴格遵守,除個別地方還不遵守文物法,古建築遭到了一定的破壞外,大部分地區做得很好,保留了很多的古建築。
保存到今天的古代建築十分不易,有名的建築,每年都得到些維修經費,都予以逐步維修。我們是古建築工作者,那麼就更有責任對古代建築進行保護。由於古建築分布全國各地,那就需要各行各業的同志們共同努力,使古建築得以很好的保存。
⑹ 怎樣保護歷史建築物
1.立法,依法保護,根據文物保護法對日常使用者或修繕改建進行規范
2.保存,保存文版物信權息,對整體或主要部位進行測繪,留存,作為日後修繕依據。
3.維護,日常維護很重要
4.防範,防火防盜,即加強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隱患。
5.定時修繕,對於已遭破壞的地方要及時修繕,同時根據歷史建築修繕原則,做到「修舊如故」
⑺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內產,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⑻ 歷史建築物的保護內容有哪些
應予保護的歷史建築
除了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城市規劃和城市改建中一般應考慮保護的歷史建築為:
①在城市發展史、建築史上有重要意義的歷史建築,即代表某一歷史時期建築技術或藝術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種建築藝術風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較強個性特點的歷史建築,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城市的標志性建築(或建築群)。
③著名建築師設計的、在建築史上有一定地位的優秀建築。
④藝術價值較高、造型優美、對豐富城市建築面貌有積極意義的某些外來藝術形式的建築。
⑤代表城市發展某一歷史時期傳統的民居建築,通常保留較完整的典型街區。
⑥城市歷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種社會現象有關的紀念性建築,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區內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損壞的建築殘跡,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區保留的1949年以前貧民窟中的窩棚建築──「滾地龍」等。
⑦一些同城市文化傳統有關的街區也是重點保護對象,如北京的琉璃廠文化街和大柵欄商業街等。某些造型別致、地方色彩濃厚的街區也可列為保護對象,如江南地區的臨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晉中、晉南民居等。
保護的原則和方法
①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建築,根據《文物保護法》按原狀保存,不能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維修和保養要體現「整舊如舊」的原則。使用上一般可作為博物館、保管所或參觀場所。
②對於已經損壞,而在歷史上有重大價值的建築物,應在有科學依據和充分的歷史文獻考證的條件下進行修復。修復方式分為局部修復和全部修復兩種。
③在原址對保存古建築十分不利或國家重點工程必須佔用古建築原址時,可以對歷史建築進行搬遷,移地復原。如山西永濟縣永樂宮位於三門峽水庫的淹沒區內,於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縣新址復原。
④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這個地帶通常應根據文物歷史價值、藝術特點和原始設計意圖劃定。一般劃出一到三級環境控制區。是否允許在這個地帶內進行修建,應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報請規劃部門批准。一切建設活動不能破壞文物的環境風貌。
⑤列入保護范圍的典型歷史街區,應盡量選在同重要的古建築和紀念性建築毗連的地方,以保護整片文物環境。
⑥全面保護的古城要按歷史文化價值劃定若干區段,採取不同的保護方針。例如,劃定能夠體現城市某個歷史時期生活方式和建築特徵的建築群和街區,保留其外表面貌,內部允許改造;劃定明確反映城市新舊建築文化融合的區段,以表現新舊建築文化的交替;劃定同古城風貌不協調的地區或允許更新改造的區段,確定對該區的改建政策等。
⑼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條例解讀
國務院通過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准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保護好這些歷史文化遺產,是保持民族文化傳承、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各地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二是,保護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滯後,忽視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整體保護,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護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不注重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許多歷史建築被損毀。
四是,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後,歷史建築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五是,對於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並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為此,國務院制定了該條例。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利於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問:對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和批准,條例有哪些規定?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准,科學、合理地確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條件,並規定了申報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申報。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機關提出確定該城市、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建議。
四是,加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問:保護規劃是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條例對於保護規劃作了哪些規定?如何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
為了規范保護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時限和審批主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保護規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是,明確保護規劃的內容、期限和編製程序。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三是,強調保護規劃的權威性。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並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問:目前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請問條例採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強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條例確立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實行整體保護的原則,強化了政府的保護責任,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重點加強了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是,強化政府的保護責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三是,在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四是,禁止在保護范圍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活動;進行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活動的,應當制定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五是,明確對核心保護范圍的保護要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並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同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明確了審批程序,要求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六是,強化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措施。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檔案。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對歷史建築原則上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問:對於違反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造成破壞的行為,條例設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為了切實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效遏制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對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並注重行政處罰種類和法律責任的多樣化。
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違法審批以及其他瀆職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在保護范圍內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以及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等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罰款。
三是,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對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是,把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有關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明確違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增加其違法成本。
此外,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