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用證產生的歷史背景~發張狀況
這種很理論的東西我也只能找資料了,呵呵,參考一下吧。 信用證是世紀發生的一次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這種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貨現場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時處於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們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場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決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們知道,採用匯付進行預期付款,是買方處於不利地位,而採用匯付進行遲期付款則是賣方處於不利地位,而採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單付款方式,對賣方來說,也是一種遲期付款。因為,賣方必須在裝運後,才能獲得全套收款的單據。一旦買方拒付貨款,即使貨物的所有權還在賣方手裡,賣方的損失還是難以避免的。
為了使買賣雙方都處於同等地位,人們發明了信用證支付方式,由銀行出面擔保,只要賣方按合同規定交貨,就可拿到貨款,而買方又無須在賣方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前支付貨款。信用證是有條件的銀行擔保,是銀行(開證行)應買方(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證立即或將來某一時間內付給賣方(受益人)一筆款項。賣方(受益人)得到這筆錢的條件是向銀行(議付行)提交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例如:商業、運輸、保險、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單據。 信用證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通用的結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資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和融資中倍受青睞,近年來結算份額保持在40%以上並呈上升趨勢。在經濟發達國家信用證結算量更是佔到國內外貿易結算總量的60%以上。國內信用證在我國國內貿易中的應用卻不盡如人意。改革開放之初,國內信用證與商業匯票同時推出,由於不適應當時國內信用和經濟發展環境,1989年4月實行《銀行結算辦法》時一度沒有被規定為一種結算工具,8年後再度復出仍遭遇市場的冷落。有此遭遇的還有基於商業信用的商業承兌匯票。僅有為數不多的企業發行的商業匯票能得到市場的認可,甚至由銀行提供保證或保貼的商業匯票,由於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市場熱情也不高。這說明我行商業匯票的發展離不開銀行信用,一定意義上銀行信用代替了商業信用。
B. UCP 600的歷史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簡稱UCP),是國際銀行界、律師界、學術界自覺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認的、到目前為止最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規定。70多年來,1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ICC和不斷擴充的ICC委員會持續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著。
目前,大家熟悉並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將退出歷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順應時代變遷、順應科技發展的UCP600。這是UCP自1933年問世後的第六次修訂版。
2003年5月,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批准對UCP進行修改。修改稿經9人起草小組的15次會議初擬,並參考了來自26個國家的41位銀行和運輸業專家組成的資訊小組的意見。在復雜的磋商過程中,起草小組共收到來自各ICC國家委員會的5000多份意見書。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CHINA)參與了修訂的全過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幾個參與國家之一。對於其每次修訂稿,我國銀行界在ICCCHINA的組織下,都進行了深入研究,並提出了詳細的建設性意見,其中很多已經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來,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每年的春、秋例會上,UCP都是重要討論的議題。許多爭議較大的條款,都是在例會上由各國家委員會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的。有的條款更是以微弱優勢確定的,足見話語權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舉行的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2006年秋季例會上,以點名(RollCall)形式,經71個國家和地區ICC委員會以105票贊成(其中,7個國家各有3票權重,20個國家和地區各有2票權重,44個國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大陸有3票、中國香港有2票、中國台北有2票),UCP600最終得以通過。
由於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訂還帶動了eUCP、ISBP、SWIFT等的相應修訂和升級。
UCP600的主要變化
UCP600共有39個條款、比UCP500減少10條,但卻比500更准確、清晰,更易讀、易掌握、易操作。
它將一個環節涉及的問題歸集在一個條款中;將L/C業務涉及的關系方及其重要行為進行了定義,如第二條的14個定義和第三條對具體行為的解釋。
C. 國際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詳細使用過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回信用證支付。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答(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D. 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
一、初創階段:1991-1993年。
我國在進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經濟體制的前提下,開始逐步創建自己的證券市場,其中滬深證券交易所於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別成立,從此我國的股票交易市場己經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資源。上證所在剛剛開始掛牌交易的時候,上市證券的種類只有30種。
二、擴張階段:1994-1998年。
中國證券市場在此階段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試點運營。相關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場上市規模不斷的擴大。然而相應的問題也逐步的凸顯出來,投機現象越來越嚴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現在上市公司當中。經濟學家將這些問題形象的叫做「賭場」。
三、規范發展階段:1999-2004年。
證券市場在此階段變得越來越規范。股票發行制度從2001年3月開始進行了調整,核准製取代了原來的審批制,監管機構開始更加嚴格的審核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視經營的合理性,促進公司質量的有效提升,進而使投資者獲得更強的自信。
四、改革階段:2003-2008年。
中國股票市場在2002-200_5年期間一直處於熊市的狀態,這主要是由於股權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權分置改革也拉開了帷幕,以期能夠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能夠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資本市場能夠充分的發揮自身的融資和配置資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滬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較為明顯,並且到2007年所達到的值己經創造了歷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現了大牛市。
五、開拓創新階段:2008一至今。
我國股票市場由於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一度變得十分萎靡。於是,我國於2009年開始執行經濟刺激計劃,小牛市又出現在了滬深股票市場。2010年4月,股指期貨正式出現在我國的證券市場,我國開始正式出現了金融衍生品市場。
(4)信用證的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中國證券市場大事記:
一、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二、1992年,新中國首次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電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同時將發行股票的試點由上海、深圳等少數地方推廣到全國。
四、1992年年底,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這是深化改革,完善證券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決策。
五、1993年9月,中國大陸發生首起通過二級股票市場進行控股的「寶延風波」,延中實業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寶安上海公司聲明持有延中實業發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國證監會經國務院同意,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七、1996年12月,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實行漲跌幅不超過前日收市價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九、1998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證券法,這一法律於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十、1999年10月,國務院批准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十一、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0月22日,中國證監會經報告國務院,決定在具體操作辦法出台前,停止執行這一辦法;
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2001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決定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
十三、2002年12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並施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QFII制度正式啟動。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法,這一法律將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E. 寧夏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及發展方向。
近年來,隨著我國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的實施,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為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各地農村信用社也由此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位於寧夏南部山區海原縣的農村信用聯社,卻由於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民增收困難,加之內部管理上的欠缺,一再喪失發展機遇,虧損累累,幾乎陷於破產的邊緣.由於經營風險較為嚴重,已被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西安分行列為重點跟蹤監控的縣聯社之一.如何正確分析海原縣農村信用社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積極尋求化解風險的有效措施,逐步走向良性發展之路已刻不容緩.
一,存在的問題
1.經營管理不善,導致了決策過程的獨斷專行和濫用職權行為普遍.目前海原縣農村信用社系統職工整體素質偏低,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統計數據失真,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與此同時,對經營成果的反映主觀性,隨意性較大,造成資產佔用形態反映不實,信貸資產風險不見底,使區聯社,人民銀行決策部門對風險程度心中無數,管理和決策缺乏針對性,風險?32?☆2003年第2期☆不能及時化解.主要表現在內控制度不健全,基礎工作比較薄弱.缺乏系統完整的內控制度匯編或文件,零星散亂,陳舊過時,缺乏強有力地制約性,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現象時有發生;經營管理水平不高,對信用社經營者權力缺乏約束和制衡,如高級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稽核監督制度不夠健全,監管程序不到位,監管手段不力,監督職能弱化.
2.資產質量低下,經濟案件頻發,經營風險不斷加大.受各種因素影響,海原縣農村信用社的信貸資產質量低下,大量資金沉澱,財務虧損和掛賬負擔沉重.加上農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種種經營問題,造成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沉重.近年來,農村信用社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竊取信用社資金,金融詐騙等案件時有發生,加劇了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風險.
3.農村信用社經營機制不活,管理和自我約束能力不強.長期以來,受各種因素影響海原縣農村信用社"官辦"思想嚴重,缺乏民辦意識,民主管理意識淡薄.員工素質不高,自我約束能力較差,經營宗旨不明確,綠色信用證,信用工程沒有落實到位,農村,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
4.虧損巨大,影響農村信用社的正常業務發展.雖然農村信用社作為合作金融組織,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但經營效益畢竟是其業務發展壯大的基礎,而且也是其增強自身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的源泉.近年來農村信用社資產的資本盈利率普遍偏低,大量呆壞賬和虧損最終必須用信貸資金來墊付,從而影響正常業務的發展.截至2002年1月末,縣轄13個信用社全面虧損,虧損251萬元,虧損面100%,另有歷年未彌補虧損額1802萬元.
5.資本小,抵禦風險能力差.資本金是農村信用社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先決條件,也是顯示農村信用社信譽高低,經濟實力大小的重要標准,更是補償意外損失,維護存款者利益的最後保障.海原縣農村信用社雖然歷史較長,但由於資產規模較小,長期經營虧損,資本金不足問題顯得尤為突出.至2002年1月末,海原縣農村信用社資產風險加權前的資本充足率僅3.61%,全縣13個基層信用社沒有一個達到8%的比例要求;資產風險加權後的市場經濟研究☆☆資本充足率為一14.67%.
6.風險意識消失,企業文化惡化.投機,隱瞞,不可收回的貸款和無法償還的貸款對海原縣農村信用社具有強烈的影響,它使風險意識和改善管理的積極性消失了.這是一種花費很長時間才能扭轉的現象.更糟的是,這種文化的影響超出了農村信用社的范圍.
二,成因分析
海原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風險是長期以來累積形成的,既有歷史的,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指導思想,內部管理,體制方面的因素.
1.沉重的歷史包袱,是形成農村信用社風險的首要原因.海原縣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主要有三塊:一是大量的不良貸款;二是巨額的經營虧損;三是涉案造成的損失.沉重的歷史包袱已不單影響農村信用社自身發展的問題,已經導致了縣域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民增收困難的嚴重後果,所以僅靠海原縣農村信用社改善自身的經營管理來消除其惡果是遠遠不夠的.
2.體制不穩定是農村信用社產生風險的關鍵因素.農村信用社從20世紀50年代誕生之日起,其管理體制歷經數次變化,海原縣農村信用社也不例外.由於管理機構多變,自身承擔職能的不合理性,以及人員數量少,根本無法投入足夠的精力,只能是粗放型原則管理,致使長期以來海原縣農村信用社管理基本處於鬆懈放任狀態.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發展規劃,內控制度建立,新業務發展,人員的教育培訓等嚴重滯後,難以適應日趨激烈的金融業競爭.
3.市場定位不穩,脫離為"三農"服務軌道是農村信用社產生風險的直接原因.農村信用合作社,顧名思義是面向農村為"三農"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但長期以來,海原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思想受商業銀行的影響,重商輕農.在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方向,市場定位上,思想認識較為混亂.口頭上喊支持"三農",實際上將大量的信貸資產投向流通領域.隨著流通領域的競爭加劇,造成大量信貸資金沉澱.
4.內控制度缺失,是農村信用社產生風險的內部因素.海原縣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內控制度,使得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違章得不到及時查究.農村信用社經營行為,經營成果的好壞,往往直接決定於領導的個人素質.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長期低水平管理,信貸權力失控,管理人員偏好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造成貸款質量難以保證,信貸風險不斷增加.
5.外部環境不夠寬松,缺乏公平競爭的環境,是農村信用社風險加大的重要因素.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則是公平競爭.海原縣農村信用社與當地的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相比不在同一起跑線上,對公存款,中間業務的開展受到種種限制.加之受體制等因素所限,結算渠道嚴重不暢,失去許多優良客戶.政府允諾的許多扶持農村信用社發展的優惠政策,未能真正落實到位.
三,工作思路
提高認識,轉換觀念.當前制約海原縣農村信用社工作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思想認識問題,因而,有必要在全體員工中開展一次"農貸重要性"的討論,使全體員工充分認識到,要解決貸款投放中的這種結構性的矛盾,應該正確處理貸款增加與化解農村信用社風險的關系
F. 急:中國銀行業的起源和發展歷程
起源:
銀行一詞,源於義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長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場上貨幣兌換商的營業用具。英語轉化為Bank,意為存錢的櫃子。在我國,之所以有「銀行」之稱,則與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相關。
在我國歷史上,白銀一直是主要的貨幣材料之一。「銀」往往代表的就是貨幣,而「行」則是對大商業機構的稱謂。把辦理與銀錢有關的大金融機構稱為銀行,最早見於太平天國洪仁玕所著的《資政新篇》。
發展歷程:
我國銀行業資產規模、稅後利潤逐年大幅增長,2011年中國銀行業所實現利潤佔全球銀行業總利潤的近三分之一。我國銀行業規模發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場化加快、內外競爭加劇、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銀行金融機構必須在業務結構、資源配置以及區域布局上均做出相應戰略性調整。
而隨著銀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銀行業金融機構愈來愈重視對行業發展環境與市場需求的跟蹤研究,特別是對銀行業務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一大批國內優秀的銀行機構迅速崛起,逐漸形成自己的業務特色並成為行業的翹楚或新秀。
(6)信用證的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銀行分類
1、中央銀行:如,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美聯儲、英格蘭銀行。
2.監管機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簡稱銀監會。
3.自律組織:如,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4.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5家(工、農、建、中、交)、全國性股份制中小型商業銀行12家(招商、浦發、中信、民生、興業、平安、光大、華夏、廣發、浙商、渤海、恆豐)、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
G. 銀行的信用證業務是怎樣的
進口信用證(Import Letter of Credit)
l 進口信用證是銀行應國內進口商的申請,向國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種付款承諾,承諾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時,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責任。
l 業務范圍:1.開立各種信用證,如:即期、延期、承兌、議付、可轉讓、保兌、循環、對開信用證等;2.業務處理包括:開證、修改、審單、付款/承兌或拒付等(其中開證有授信開證和憑保證金開證兩種);敘做進口押匯、提貨擔保等融資業務;協助進口商對外進行出口商資信調查,備貨和船情查詢等。
l 改善談判地位——開立信用證相當於為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增強了您的信用,您可據此爭取到比較合理的貨物價位;
l 貨物有所保證——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以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通過單據和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以及貨物質量;
l 減少資金占壓——對於使用授信開證的進口商來講,在開證後到付款前可減少自有資金的佔用。
l 進出口雙方希望對彼此的行為進行一定約定以提升貿易的可信度;
l 進口商品處於賣方市場,且出口商堅持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
l 進出口雙方流動資金不充裕,有使用貿易融資的打算。
2. 首次辦理業務還須提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工商營業執照等,辦理保證金賬戶的開立手續。
3. 開立進口信用證,您將以承擔較多銀行費用為代價為出口商收款提供額外保證,因此建議您在合同簽訂時據此要求出口商給予價格方面的優惠或提供其他便利。
ADVANTAGES——中國銀行的優勢
l 卓越的信譽保證——中國銀行具有90年的悠久歷史,先後八次被權威金融雜志——《歐洲貨幣》評為「中國最佳銀行」。逐步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全方位的業務流程整合、全面提升的服務內涵和效率、豐富且個性化的金融產品,共同打造出屬於世界的中國銀行;
l 有力的信用增強——中國銀行信譽卓著,對外開出的信用證為各國出口商普遍接受,能夠有效提升進口商的信用和談判地位,爭取有力的合同條款;
l 領先的專業水平——中國銀行是國內最早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擁有大批精通國際結算業務、國際慣例、國家外匯管理條例以及海內外相關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士,外語人才濟濟,處理信用證業務及業務糾紛的水平和能力在國內銀行界首屈一指;
l 積極的授信政策——中國銀行是國內最早推行統一授信體系的商業銀行,經過多年積累,統一授信體制已日臻完善,有效地提高了開立信用證的效率;
l 豐富的服務內容——中國銀行可為各類進口商提供一站式服務,包括客戶資信調查、船情查詢、國家風險咨詢、產品走勢、政策咨詢等;
l 有效的避險機制——中國銀行是國內最早開辦遠期售匯業務的商業銀行,在幫助客戶規避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率風險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
l 暢通的清算渠道——中國銀行擁有世界最主要貨幣的清算渠道,清算地位得天獨厚:美元清算中心—紐約分行;港幣清算中心—中銀(香港);歐元清算中心—法蘭克福分行;日元清算中心—東京分行;
l 先進的科技水平——中國銀行於1993年率先加入SWIFT國際組織,擁有先進的SWIFT操作系統,能夠方便、快捷、規范地為客戶辦理進口信用證業務;
l 遍布全球的網路——中國銀行擁有12529個國內分支機構、 560個港、澳及海外分支機構,與近4000家外資銀行建立了代理關系,網點遍布全球。經過90年的積累已建立起多國家、多層次的高速通匯網路。
H. 簡述信用卡的發展史
信用卡於1915年起源於美國。最早發行信用卡的機構並不是銀行,而是一些百貨商店、飲食業、娛樂業和汽油公司。
美國的一些商店、飲食店為招徠顧客,推銷商品,擴大營業額,有選擇地在一定范圍內發給顧客一種類似金屬徽章的信用籌碼,後來演變成為用塑料製成的卡片,作為客戶購貨消費的憑證,開展了憑信用籌碼在本商號或公司或汽油站購貨的賒銷服務業務,顧客可以在這些發行籌碼的商店及其分號賒購商品,約期付款。這就是信用卡的雛形。
1950年,美國商人弗蘭克·麥克納馬拉在紐約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後發現他的錢包忘記帶了,所幸的是飯店允許他記帳。由此麥克納馬拉產生設計一種能夠證明身份及具有支付功能的卡片的想法。於是他與其商業夥伴在紐約創立了「大來俱樂部」(Diners Club),即大來信用卡公司的前身,並發行了世紀上第一張以塑料製成的信用卡——大來卡。
1952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首先進入發行信用卡的領域,由此揭開了銀行發行信用卡的序幕。1959年,美國的美州銀行在加利福尼亞州發行了美州銀行卡。此後,許多銀行加入了發卡銀行的行列。到了六十年代,信用卡很快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並得到迅速發展,不僅在美國,而且在英國、日本、加拿大以及歐洲各國也盛行起來。從七十年代開始,香港、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開始發行信用卡業務。
目前,在國際上主要有威士國際組織(VISA International)及萬事達卡國際組織(MasterCard International)兩大組織及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Express)、大來信用證有限公司(Diners Club)、JCB日本國際信用卡公司(JCB)三家專業信用卡公司。
在各地區還有一些地區性的信用卡組織,如歐洲的EUROPAY、我國的銀聯、台灣地區的聯合信用卡中心等等。
I. 信用證的基本原理
A)按照商務部國際商會「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UCP500)的信用
概念和特點,信用證是指一項協議,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進口商通常是買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與自己的文件的規定或授權另一銀行向第三方(受益人,出口商,通常是賣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由受益人出具承兌支付賬單。因為信用起著融資國際貿易結算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現在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
有信用的三個主要特點。
1,獨立的抽象。獨立抽象銀行信用證僅代表負責審核文件的表面真實性,完整性,文件的一致性,只要一樣,那就是負責支付給受益人的銀行,無論基礎合同之間的相之間,UCP500第三條的關系。 「信用按其性質和美德打開的信用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字母,信用證是不同的業務甚至引用這些合同,銀行與毫沒有關系,沒有綁定,那麼銀行的付款,承兌並支付匯票或談判和履行承諾或信用證項下其它義務的承諾,申請人不其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的目的是清除發卡銀行的限制而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關系。「應當訂立配合使用對資信證明文件的字母比其他各方防禦不相矛盾。信用是獨立於任何其他買賣合同或交易,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但銀行無關,與銷售合同,也不受其約束。因此,由銀行,接受,所支付的金額支付賬單或議付或履行對申請人信用承諾的函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及建議索賠或約束防禦之間的關系下的其他義務。
2,信用交易的文件與信標的。對於出口商而言,只要信貸文件的提交,在信中規定的條件一樣,符合案件的文件,你可以從銀行得到付款;為進口商,只要在申請時簽發確保收到符合信用證網上支付和交付文件的規定的存款,你可以得到的文件從銀行代表貨物的所有權。因此,銀行信用證是實際進行交易的文件。
3,銀行提供信貸。在信用交易的信中,銀行承擔信用證項下的義務作為第一付款人由買家承擔更換,賣方提供未來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即使買方破產的,賣家可以從支付的銀行擔保。因此,銀行提供了遠遠優於進口個人信譽的銀行信貸相比,或直接付款集合,它顯著降低了賣家的風險。
(二)型發送到國際貿易在一定程度上歷史的產物信用卡詐騙
字母,它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與其他國際結算,由於銀行信貸的參與,其可靠性得到了加強相比,它是買方和賣方願意採用的主要原因信用證。然而,信貸從理論的角度來看上述信件,由於銀行,使表面只結算的有關文件的信貸審查,只要在同一個文件中,僅是為了應付賣方商定付款,而貨物不會檢討,這導致一些不法商販有機可乘。廠商使用的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商品和提單假幣的;包含在提單或有時與實際貨物完全不同的法案貨。在這種情況下,支付,但買方不承擔貨物的到達或採取完全不同的一套,並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詐騙行為有以下幾種:
1,使用附帶的信用證或,文件偽造證件。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賣方可以騙貨的買家或賣家欺騙買家真的開信用證,它可以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文件附帶的文件,即偽造,變造的假證件,假證件一致的信貸條款。按照UCP500,受益人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包括提單假鈔是受益者的一個主要目標。一種方法是通過提單內容假鈔,另一種方式是成立虛假公司,提單的假的假的法案。信用的偽造信件主要是銀行不通過編造虛假或偽造信用卡犯罪行為存在代開銀行的影響力出假信用證。改變人們在現實的信貸行為是對銀行信用證或銀行信用證為基礎材料的真實憑據,經過編輯的法律證據的基礎上,挖補,塗改通過改變證書的內容的方式和信用證的銀行進行假信用證的主要條款。
2,使用過時的功勞。主要是指使用信用過期信件,信貸與非法使用信貸的改變字母字母。
3,欺詐信用證。申請人可通過發卡銀行開具的信用證撒謊,欺騙其他人已經離開了,又是信用詐騙他人。
4,冒用軟條款。法律在理論上和法律軟欺詐的規定,當局並沒有統一的定義或表達式。一般來說,「軟條款」是指申請人的信用加列字母的請求,進入的信貸條件和限制力的控制下記錄的結算條款的效力。其目的是為了使申請人單方面發出隨時解除主動付款責任,以達到勒索保證金,提高出口企業的風險進行支付買方的復甦完全依賴於商業信用。所謂的軟信貸條款,是指開立信用證時,故意隱瞞某些條款的條款給予發行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通過發卡銀行或信發出單方行為提起申請,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騙子的陷阱軟體下信用證的條款設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信用(1)字母生效後暫時開,開證行必須發出通知後,以有效;(2 )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名稱,目的地,出發港口或人檢查,裝載開證申請人的時間是受通知或申請人應當簽發同意,並以書通知的形式(3)限制了文件的條款,比如證書的質量應當發給申請人或開證行一致,必須驗證樣品或開證行提交;(4)收到申請人須發出一收據或驗證。 ,使得信貸信用變相信用證的不可信用證的表面。
5,為了保證交換倒簽提單,主提單和提單的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的實際裝運的信用證規定裝運期晚,但基於在提單的信用證簽發匯票指定的日期。提單上的法師主要是指貨物發出之前的載入,並記錄在提單日期列的賬單日當天的實際完成。倒簽提單和主提單的都是欺詐行為。此外,商品以隱瞞有關提單的臟,臟法案的真相與所要求的擔保,銷售者應當予以發行提單的清潔提單,所以在線路,順利解決和逃生文件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獲得一些貨物後,轉移財產,宣告破產,有些是勾結銀行才到期付款的信用,銀行匯款,銀行宣告破產;仍有一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制虛假事實,謊稱自己將貨物進口需要欺騙進口商訂立合同開具信用證後出售其商品,受益人獲得信用證後,信用證的銀行其目前地點以證明有外國業務,要求銀行提高後,騙得銀行貸款其貸款的商品,將這一部分用於其他用途或潛逃。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內涵
信用的原則,已成為一個重要的金融及貿易結算支付。確保信貸提供快速,可靠和法治的一個重要的經濟和方便的原則是獨立優勢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不可信用證(信用證商業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是否)應出示的證據表明,信用或信用狀為依據,其他合同,協議和安排相互分離和獨立性。精華這種分離和獨立是打開的信用,付款及爭議解決等銷售合同的一封信,未平倉合約或附屬卡的合同,性能和糾紛的基本效用隔離信用可以使運行相對自我封閉的安全環境。雖然信用證的獨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獨立的原則是不例外的沒有原則。首先,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講述的5-109第五章及其他國家,司法解釋,判例的第一個字母,如果受益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發行人或申請人的嚴重欺詐打開,則發行人可能決定不兌現的信用,或發行人何時不與恥辱同意,也可由開證申請人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禁令或採取措施防止支付信用證類似的措施。這些規則和慣例實際上允許產生停止履行信貸支持自己的信,從而打破了基礎交易和信用基礎交易中的嚴重欺詐行為將由獨立原則本身分離,隔離,排除原則獨立在這些條件下申請成為例外適用的法規的獨立性原則。這種做法被稱為特殊規定和信用證欺詐例外的獨立性。除了欺詐例外,在某些情況下,還存在著從信用證欺詐例外第二個例外不同 - 「違法例外」,指的是因為嚴重違反停止或緩解信貸發行人履行其付款義務的相關交易。現行立法對非法尚未明確規定的例外,但UCC5-103(b)條規定本部任何規則本身的規定不要求,也不否認,同樣的規則或適用於相反的,這規則是不加任何情況下,或指定的任何人。有人認為,這一規定意味著,UCC允許相關交易欺詐和限制欺詐例外的獨立性不相容原理的原則,不排除和否認基本交易的刑事罪行的理由,打破獨立的原則,從而創造UCC不例外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欺詐例外的理論基礎
1的原則(四),「欺詐使一切無效的。」這是最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則之一,L / C欺詐也不例外,是信用卡欺詐例外的第一個理論依據。各國一致認為,根據需要,維護社會公正和良好的商業道德,以防L / C欺詐行為,應對抽象原則軟化獨立的信用或排除適用,因為解決了欺詐問題,而不是由信貸內部許可證制度,找到答案,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源是獨立抽象原則,而是原則的信貸系統,如果造假的問題,並否認獨立抽象原則,然後否定整個信用體系的核心。
2,以「誠信」為民法,民法和普遍遵守的現代立法和實踐的原則「帝王原則」。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有偽造或欺詐性的陳述,這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堅持「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銀行應對受益人付款,按照合同銷售的買家只向賣家索賠,顯然是不公平的。
3,欺詐例外第三個理論是基於國家的法律規定的普遍沖突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即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違反社會,法律當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基本原則,法律可以排除其適用的公共利益。現代國家的情況下,基本確立了「誠信」的要求應該是誠實守信的民事主體,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誠信交易,欺詐行為開證申請人或受益人是否仍然適用UCP500將顯失公平。
二,欺詐例外適用條件的原則
(一)欺詐行為不屬於欺詐行為既不是定義存在,國際刑事法院
UCP500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也沒有作出規定,信用證詐騙。 「統一商法典」(UCC)也沒有做信用卡詐騙的一種特殊的定義。美國法理學一般往往是描述性的,而不是通常定義。美國欺詐例外是法理學的原則確定。有學者認為,詐騙案的傳統觀念來源於有關的定義和一般的欺詐定義普通法,即「事實或真理,為了任何故意虛假陳述從另一人處獲益。」 「黑法詞典」對欺詐的定義是:「故意歪曲事實,以誘使他人獲得失真的依賴性不會從其他人通過語言或行為,屬於他自己的有價值的東西或某些法律權利,通過說謊或事實錯誤的。引導,或隱瞞應當披露的事實虛假陳述,讓別人採取相應的行動造成法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貫徹落實」若干問題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二十損失68條規定:「通知對方故意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真相,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圖,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指的是詐騙:使用即得到該文件的與由違法者表面上設有信用記錄要求相一致的信用支付機制規定的文字,但實際上並不代表真實的收貨,從而騙取商業欺詐一致支付的購買價款。
指的欺詐舞弊方面的文件,還是也包括欺詐性交易的基本方面,狹窄的觀點,即「交易是指只對信用交易中,只有欺詐例外適用於受益人在演示文稿中的條款單據開證行承諾詐騙案。「寬廣的視野,無論是信用交易欺詐欺詐,包括欺詐相關交易中。這種解釋是合理的,「美國統一商法典」5-114(2)明確規定的領域,包括文件欺詐和交易欺詐行為的規定也可能會開始捍衛該文章。
(二)
詐騙標准有關欺詐的程度的程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標准設置太低會嚴重損害獨立的信用,對受益人的抽象原則該證書在信用保護將失去價值,法院通常採用嚴格的標准。在美國的情況下,信用卡欺詐索賠是理所當然的,條件是欺詐必須禁令救濟「積極欺詐或過度欺詐行為。」應達到欺詐在許多情況下的水平,法庭批准了請求強制令「詐騙的程度是如此嚴重違反了整個交易的,所以堅持立法目的尋求獨立將不再起作用發行人的付款責任信用證項下的合同的基礎。「」詐只達到了極其嚴重的,過多或無法忍受,信用證項下提款或受益人沒有任何理由,因此,如果我們堅持信用證的獨立性不但不將實現信用證作為支付在國際貿易中的可靠手段的目的,但它會被用作不道德的商人實施不道德欺詐的手段,但法院不能忍受他們的計劃是利用不道德的人,法院將給出的禁令。單純的指控或相關合同詐騙罪在一般的防守是不夠的。「
最近美國的判例法,」信用證件欺詐或詐騙的信為買方的文件是否是基礎,在交易決定性的法庭條款參與者來決定是否給予禁令非常重要「和欺詐例外原則的,因此必然要求:如果有人宣稱取得了實質性的欺詐和止付信用證,那麼法院必須審查相關交易,因為只有審查相關交易,以使法院來確定文件是否是欺詐或受益人一直是欺詐,我們也必須確定欺詐是否實質性欺詐。
欺詐是否是實質性留給法院來決定這個問題的深度和廣度,問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三,欺詐例外的排除(一)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
盡管欺詐例外遵守和原則已被普遍認可,但一般是據信,在某些情況下的原理仍然可以被排除在外。在「統一商法典」為例,該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欺詐發行行是否必須支付。
1,要求人們交單付款的開證行的代理人,支付合適的價格真誠和對事不對人須知偽造或虛假文件的存在。
2,人是保兌行,和保兌行有善意,履行對確認的擔保義務。
3,該人的信用票據持有人根據開在適當的時候,但該法案已被指定由發行人或銀行承兌。
4,人是發行人或受讓人的指定人的法律責任延期付款責任,在發行人的付款責任或支付的對價的指派,因而發生的貸款利息的受讓人沒有得到訪問文件和有關文件是偽造或虛假文件本質上是一種通知的事實。
(二)欺詐例外的例外必要性
1的原則,有效地保證了信貸功能的流程。 「努力使提單或信用證的法案,以實現諸如流通性,銀行界和企業界的兩個世紀為之奮斗的目標。」因此,如果法院是確保信貸流動性,必須在判決信貸獨立抽象原則加以強調。因此,只有有限的例外欺詐例外的原則。法院不一定限於在各種合同為基礎的抗辯或索償,理由是發行人或發行申請。
2,有效地保護了信用證項下真誠地付出代價貿易商。鼓勵各方採取信用交易,使其成為一個真正的,唯一的方法「國際商業生命的血液。」
4,以防止信用卡欺詐信用卡防欺詐
前進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預防,而不是事後的想法。首先,應該認識到,銀行應該休想開展這項預防工作。該銀行已根據該標準的規定沒有義務,但它不具備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因此,只有自己去由買家承擔這項工作。其次,為了實現對欺詐最大保護買家,可以繼續從以下幾點:
一,慎重選擇貿易夥伴,深入的資信調查。當買家交易對手的選擇應慎重,盡量通過正規渠道和理解,達到客戶,盡量挑選大公司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譽在國際社會做生意,而不是未知的或信用不良信用客戶業務。這是第一個買家「把關人」,其實,應該是最重要的一步。貿易夥伴,包括買家和賣家之間的信用相互理解,也資信調查,還要了解信用卡發卡銀行和申請人,受益人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是,資信調查的買方和賣方,找出對方在沒有信用,不進行買賣。其次,是企業經營規范。一套完整的操作規則,是為了防止信用卡欺詐的有效手段。在此過程中批量導入交易,最好是FOB港口當場驗貨。對銀行來說,規范公司運作更加重要,因為問題往往就出在偽造信用卡宮,簽名不符合要求等,檢討銀行的時候,否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需要特別小心。
二,及早採取預防措施,在具體的交易,如果認為可疑的賣方,買方應及早採取預防措施。
三,盡量使用長期應付款。其中規定,信用證的條款支付或長期接受開。因此,即使欺詐暴露的情況下,賣方將不會被支付。這不僅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取證,並在許多情況下將會使那些犯有欺詐和退出。
第四次遠航,並及時調查貨物的去向。除了國際海事局,勞埃德中心定期發布調查「船舶動態參考」船舶的動態分類找到航運和船舶的情況。這樣的調查可以通過信用卡偽造文件或欺詐性的陳述所要求的信被理解。
5救災救濟
信用卡詐騙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或欺詐行為發生,早在信貸措施。因為不同類型和信用證欺詐的形式,解決的辦法並不完全一致。但不管是什麼形式的信用卡詐騙,當其業績並未產生的欺詐欺詐可採取銀行拒絕支付或要求法庭申請禁制令,迫使銀行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以羞辱的補救措施。後信用卡詐騙的結果僅發生在依據銷售追索欺詐合同。法律依據
(一)禁令的基礎和條件制定
1,法院發出禁令:性質
(1)「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的。 UCP500號自然沒有法律,只有國際慣例,具有任何法律效果。當當事人同意適用有約束力的政黨。 UCP是開發國際商會的機構,非政府組織,也從未得到普遍認可的國家立法或行政機構,其目的只是為了建立一個統一的信用交易習慣。 UCP也很清楚,只有通過該公約明確打開了信貸,黨是必然。
(2)「公共秩序保留原則。」通過「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普通法的規定沖突的國家,如果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違反國內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則,法院可以排除其適用。因此,如果有欺詐行為,法院可排除UCP的應用。
2,禁止給定的條件:
禁令起源於英國,法院一般不輕易禁令給予信貸,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為信用證欺詐例外的一個重要主張是給黨禁止救濟。
(1)實質要件:
有存在信用證欺詐的信。 (具體標准前面提到的)法院禁令不應該是免費的,如果不是欺詐性的文件可見,沒有其他明顯的證據,法律不能賦予限制發卡銀行支付申請人的權利。該出版物的禁令不應該失去的商務人士對信貸成本的信任。 。
b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損失)禁令:維持現狀的必要性,必須有一個禁令,否則將失去其原來的目的。因此,如果原告不能舉出的事實構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到它,法庭可以拒絕發出禁令美德。
(2)方案要點:。
銀行和法院不得主動啟用「欺詐例外」。法院民事案件按照不報不理,不可能主動取締自然,主動介入,以信用卡詐騙去的原則,原告應在購買時主要是法院禁令,以使法庭的指示。
灣時間禁令的限制。在發出這一禁令應在實際支付或承兌簽發執行。在長期的信用,銀行有外部驗收,責任在銀行票據不能防守的責任,如果該禁令在這個時候會破壞音符之間的正常關系。
角其他補救措施是不夠的。當法院認為,申請人可以得到法律的充分的救濟,法院還拒絕給予禁令。 法律理性「的商業價值做信用擔保,主要取決於它的法律確定性。」同時,由於該禁令給將信用證及信用證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失去了獨立的原則,考慮給予法院禁令必須滿足這些嚴格的條件救濟。的主要途徑
(二)
法律補救措施,如果買方已經欺詐,你應該盡快尋求法律救濟。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首先,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卡。國家法律(包括我們的司法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規定,賣方(受益人)對信用卡詐騙的嫌疑,法院可以凍結或禁止支付信用貨幣,以防止不法企圖實現。這樣,不僅買家可以暫時沒有錢償還債務,而且還可以降低對國外支付的銀行的壓力。然而在實踐中,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有困難,這是因為受益人可發出「證據」來證明買方違約,則買方須向贊成禁止支付給銀行,以證明這不是單純的合同基礎違約,但信用卡詐騙是非常困難的單方面禁制令的情況下,法院不會因局勢的緊迫性或先驚動禁止發出了臨時禁令的一方去。此外,中國法院應避免過度禁止干涉信用證,在實踐中,如果下的信貸凍結的銷售合同糾紛,容易因金額將影響銀行的聲譽。外資銀行將不願意因信用保險對中國卡的銀行的不可避免的損失。
二,承運人和賣方的起訴。起訴承運人和賣方,如果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賣方和冒用信用的載體勾結,然後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證項下買方同時貸款應當及時向法院查封運輸船,迫使運營商提供足夠的擔保向承運人壓力,法院根據國際慣例,賣方與承運人,托運人出保函,承運人違背事實後。簽發提單的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或提單的進步,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保證有欺詐的意圖,那麼擔保是無效的,承運人必須賠償第三人的損失,並在此不再能托運人索賠
J. 急求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發展歷史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是1992年8月2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於1993 年1月9日正式開業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上海。
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於1999年獲准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碼: 600000 ),這是中國銀行業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截至2009年6月底,注冊資本金達79.3億元,良好的業績和誠信經營的聲譽使浦發銀行業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中一家備受關注和尊敬的上市公司。
建行以來,秉承「篤守誠信、創造卓越」的經營理念,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積極探索和推進金融改革與創新,為把上海盡早建成國際經濟、金融、貿易中心之一服務,促進和支持中國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業務發展迅速,資產規模持續擴大,經營實力不斷增強,在海內外已具備一定的影響。
根據2007年核心資本排名,公司2008年7月獲評英國《銀行家》雜志全球1000強銀行排名第176位,比前年提前了15位排名;2008年6月公司被英國《金融時報》評為全球市值500強企業第422位。公司還被國際評級研究機構 RepuTex(崇德)評為「中國十佳可持續發展企業」,被中國扶貧基金會評選為「2008中國民生行動先鋒」。在中國信息協會、中國服務貿易協會聯合主辦的2007-2008中國最佳客戶服務評選中,公司95528客戶服務中心榮獲「2007-2008中國最佳客戶服務中心獎」。公司在《經濟觀察報》主辦的「2007年度中國最佳銀行評選」中榮膺「2007最佳企業夥伴銀行」獎項。由中國《金融時報》主辦的「2008中國最佳金融機構排行榜」中榮膺「最佳風險控制銀行」和「最具成長性銀行」;由《首席財務官》雜志社主辦「2008年度中國CFO最信賴的銀行評選」中榮獲「最佳公司金融品牌獎」、「最佳投行業務獎」和「最佳貿易金融獎」。2008年12月,我行被《21世紀經濟報道》的「2008年亞洲銀行競爭力排名」中名列綜合競爭力15強。
我行主營業務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的其他業務。
截止到 2008年底,全行總資產規模已達13094.25億元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9472.94億元人民幣,本外幣貸款余額6975.65億元人民幣,實現稅後利潤125.16億元人民幣,並在上海、杭州、寧波、南京、北京、溫州、蘇州、重慶、廣州、深圳、昆明、蕪湖、天津、鄭州、大連、濟南、成都、西安、沈陽、武漢、青島、太原、長沙、哈爾濱、南昌、南寧、烏魯木齊、長春、呼和浩特、合肥、蘭州、石家莊等地設立了開設了32家分行,機構網點總數增至491家,並在香港設立了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