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面對年度個稅匯算清繳,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需要注意資料的申報和留存,還有匯算清繳退稅不加收利息,匯算清繳補稅也不加收滯納金。還需要注意相應的的法律責任,少繳漏繳或不繳可能會受到處罰或者產生滯納金。
還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論個人實際工作是否為12個月,均應當按照6萬元扣除基本減除費用來計算。這些都是最重要的需要注意的細節,需要自己辦的話也不要害怕,一回生二回熟。辦得多的話自然而然的就懂了。
㈡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變動有什麼意義
1.提高個稅起征點表面上只是增加了絕大多數人的收益,但背後卻包含著深層次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意義。
2.個稅起征點偏低雖然可在短期內增加財政收入,但最終壓制了中等收入者的積累和消費能力,這種局面不利於社會的整體進步,這次個稅起征調整,體現了社會發展,體現了與時俱進,也體現了和諧社會人性化。
3.個人所得稅的初衷是調節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和諧,但現在納稅主體卻變成了工薪階層,這是與其背道而馳的。
4.今後我國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保持經濟較快增長的任務就是擴大消費需求,個稅調整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正是擴大內需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2)個稅匯繳具有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正確叫法是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或者免徵額)是指國家為了完善稅收體制,更好的進行稅制改革,而制定的稅收制度。2011年4月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個人所得稅免徵額擬調至3500元。
2011年6月中旬,調查顯示,48%的網民要求修改個稅免徵額。2011年6月30號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並於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初,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2018年8月31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㈢ 個稅匯算清繳沒完成對扣繳義務人有何影響
1、若抄納稅人屬於需要退稅的情形,是否辦理個稅年度匯算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若納稅人屬於需要補稅的情形(符合規定的免予匯算情形除外),如未依法辦理個稅年度匯算,很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超過扣除稅額,為了減免避稅。對個人有什麼影響
偷稅除了處罰還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
㈤ 個稅實行匯算清繳的意義
個稅實行匯算清繳的意義: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將更具科學性、公平性。本次個稅法修正,通過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准、設立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結構等一系列「組合拳」措施,總體上大幅減稅,減輕廣大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使個人所得稅稅負水平更趨合理,個人所得稅制將更具科學性、公平性。
從基本減除費用標准看,綜合考慮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考慮適應未來個稅進一步改革前瞻性需要,草案將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這是根據我國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和平均每一就業者贍養撫養負擔比例測算確定的。
(5)個稅匯繳具有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新個稅法實施後,關於匯算清繳的范圍是明晰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規定,匯算清繳的范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㈥ 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有什麼新變化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春節已經過去,我們也是重新進入了工作的狀態。在年後,我們的工作還是還很繁忙的。在春節七天假期以後,我們也是需要適應一下工作的狀態。畢竟,我們悠閑久了想要進入緊張的工作狀態,也是一件不易的事。
其他部門的工作我們不知道什麼狀態,但是財務部門的工作,很多事情需要在年後的幾個月內完成。什麼年報,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等,這些工作真的會把財務部門給忙壞。不僅如此,在個稅進行改革以後,就是普通的個人,也是需要進行個稅匯算清繳的。2020年作為第二次,個稅匯算清繳的的年度,也是出現了一些新化。對於這些變化不管是財務人員還是普通個人,都是需要注意的。
三、新增申報地點「主要收入來源地」我們去年進行個人匯繳清算時,在辦理地點選擇方面,只有兩個。一個是你的工作所在地,另外也可以選擇在你的戶籍所在地。
而今年最新的變化就是,除了上面兩種情況之外,我們還可以選擇在「主要收入來源地」進行匯繳清算。畢竟,你的主要收入所在地,可以涉及你的收入最多。例如,你的收入主要來自北京,而你的戶籍在山東,居住在河北。這樣在這三個地方當中,你選擇在其中一個地方進行申報就可以了。
總之,經過2019年的匯繳清算之後,個稅匯繳清算方面優化了很多流程。也是大家可以更加簡便的完成,2020年的個稅匯繳清算工作。
㈦ 個人所得稅繳納歷史記錄在哪裡可以查詢
查詢個人所得稅歷史記錄的方法有兩個:
一、個人所得稅一般是工作單位版代扣代權繳的,是單位財務每月申報繳納的,所以需要查詢的話,可以通過公司工資表查看你的個稅扣繳情況。
二、用於貸款或者其他事情,要是需要個人納稅證明的話,應該委託公司財務去稅務局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㈧ 為什麼說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個人所得稅1799年首創於英國,是指對個人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隨著經濟的發展,該稅種所佔地位越來越顯著。而在我國現階段,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並不理想。對工資薪金外個人收入難以監控,對偷稅處罰不力、部門協調工作不夠等等,促成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力的現狀。個人所得稅徵收不公的現象客觀存在,若此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減少財稅收入,擴大貧富差距,影響社會安定,阻礙經濟發展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因此,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熱點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
過去的20年是我國經濟總量和國民財富增長最快的時期,經濟發展的各項指標均走在世界前列,但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卻低於發展中國家水平。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為3.4%,2001年這一比重提高為6.6%,①而美國這一比重超過40%。我國周邊的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測算的一項數據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每年的稅金流失至少在一千億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總收入水平的30%,發展中國家是15%。我國去年稅收總收入一萬七千億元,個人所得稅收入一千二百億元②。如果按照發展中國家15%的比例計算,我國去年應該入庫個人所得稅2250億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要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但是,個人所得稅所佔的比重實在是太低,如此過低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在世界上實在並不多見。可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現狀令人堪憂。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後,難以體現出較高的征管水平。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數量最多的一個稅種,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征管制度來保證。而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徵收方法,其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後,難以實現預期效果。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繳制度又難以落到實處。稅務機關執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了稅款的徵收。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由於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傳遞並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於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准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讓其納稅,在征管手段比較落後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失控的狀態。
(三)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
按理說,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人,應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而我國的現狀是:處於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佔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③;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上層階層(包括在改革開放中發家致富的民營老闆、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築承包商等名副其實的富人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佔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5%左右④。個人所得稅征管首要問題是明確納稅人的收入。當前什麼是一個納稅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難事,至少有下列行為稅務機關很難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個納稅人同一納稅期內取得哪些應稅收入,在銀行里沒有一個統一的賬號,銀行方面不清楚,稅務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現金取得較多(勞動法規定工資薪金按月以現金支付),與銀行的個人賬號不發生直接聯系,收入難於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生。正因為有上述情況,工薪收入者就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支撐。
(四)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人們的收入水平逐漸提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蔽化,稅務機關難以監控。公民納稅意識相對比較淡薄,富人逃稅、明星偷稅好像是習以為常、無所謂的事情。 在報紙上新聞報道上經常會看見、聽見一些明星有錢人偷逃稅款的事情。比如說毛阿敏偷稅事件和劉曉慶偷稅漏稅案件等等。據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台《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七百餘位居民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僅有12%的受訪居民宣稱自己完全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有將近24%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了部分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完全繳納者的兩倍。⑤個人所得稅可以說在我國是徵收管理難度最大,偷逃稅面最寬的稅種。
解決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選擇合理的稅制模式
目前我國採用的稅制模式是分類徵收稅制模式,這種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會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考慮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還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張採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首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們應摒棄單純的分類徵收模式,確立以綜合徵收為主,適當分類徵收的稅制模式。因為,現在世界上幾乎沒有國家採用單純的分項稅制模式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們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要融入到世界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來,必須要努力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仍然採用單純的分類稅制模式已經行不通了,必須要通過改革首先向混合制過渡,然後再向綜合制發展。其次,分項稅制模式,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於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的發展。而以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制真正立足於我國的國情有利於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真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的目標。
例如前文所舉的例子,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某月收入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為800 元,勞務報酬收入為800 元,稿酬收入為800 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而乙某獲得工薪收入為1600 元。如採用綜合所得課稅,扣除標准仍為800元,甲的計稅收入為2400元,乙的計稅收入為800元,即便適用同檔稅率,甲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要三倍於乙。因此,使用綜合所得課稅,能夠全面、完整體現納稅人真實的納稅能力。
(二)合理的設計稅率結構和費用扣除標准
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的稅率結構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納稅人產生偷逃稅款的動機,因此應該重新設計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實行「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首先,稅率檔次設計以五級為宜。其次,考慮通貨膨脹、經濟水平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適當提高減除費用標准和增加扣除項目。盡管個人所得稅法經過了幾次修正,但減除費用800元的標准始終沒有調整,一直執行到現在,這顯然與現今社會狀況不太相符。我們可以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相應確定減除費用標准,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這樣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實際狀況,也有利於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同時,要根據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當的增加一些扣除項目。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因素,設立相應的扣除項目。這樣將更有利於我國經濟的發展。
仍以前文所舉例子作比,甲和乙兩個納稅人,某月甲乙都是獲得收入3000元,甲是勞務報酬所得,乙是工資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狀況有所不同,甲需要瞻養兩個老人並撫養一個小孩,同時甲的配偶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而乙則單獨生活,沒有家庭上的負擔。如果按照量能負擔的納稅原則,增加合理的扣除項目,甲的計稅收入應低於乙,並且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對甲課稅適用的稅率應等於或小於對乙適用的稅率,所以甲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小於乙。從而避免現行稅制下,甲的稅負大於乙的不合理現象。
(三)擴大納稅人知情權,增強納稅意識
法律是關於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權利義務是對稱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享受權利者必履行義務,履行義務者就有權享有權利。現實社會中權利義務不對等,履行納稅義務與否,並不影響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權利又不履行納稅義務,必然使「納稅光榮」只剩下空洞的口號,喪失了法律公平、正義之本。在稅法宣傳上更多的是宣揚納稅人的義務而淡漠納稅人的權利,弱化了納稅意識。可以相信,解決納稅義務者的權利後,其納稅積極性會大大增強。因此擴大納稅人的知情權,增加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開支的透明度,使納稅人真實感受到是國家的主人。納稅人不僅征稅過程清楚,而且稅款流向也明白,使納稅人的納稅抵觸情緒消除。政府職能的正常運轉與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密切相關,政府部門使用納稅人提供的資金,納稅人享有監督政府部門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門服務的權利,納稅人的監督能有效防止諸多重復建設、浪費,也是遏制腐敗的一劑良方。
(四)加大對偷漏個人所得稅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搞好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對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得力是關鍵之一。針對現階段我國對個人所得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不力的現狀,筆者建議,全國應進行每年多次的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檢查,加強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通過立法,賦予稅務機關一些特殊的權力,增強執法的力度;對查處的偷漏稅行為,加大對納稅人罰款的數額,參照一些國家的做法——不管納稅人偷多少稅,都罰其個傾家盪產,並將其偷稅行為公之於眾,以做到「罰一儆百」,促使其他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對一些偷漏稅構成犯罪的納稅人,不能以罰代法,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五)加強稅收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
在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個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隱蔽化且支付方式現金化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加強稅收征管,首選要加強稅源控制。具體措施為:
1、用現代化手段加強稅源控制。採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為每個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設立專用的稅務號碼,建立收入納稅檔案,使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稅務專號下進行。與此相聯系,針對長期以來儲蓄存款的非實名制使公民個人的收入不公開、不透明,以致嚴重妨礙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稅源控制的現狀,改個人儲蓄存款的非實名制為稅務、銀行聯合且微機聯網前提下的實名制,增加個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項收入都處於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使每個公民的收入納稅情況都一目瞭然,進而可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款流失。
2、充分發揮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作用。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這是我國現行稅法的要求。這種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適合我國現階段稅收征管手段落後,專業化征管力量不強、急需形成社會徵收網路的實際情況。為此,針對前些年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作用未能很好發揮的現實,建立扣繳義務人檔案,規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和申報的程序,督導納稅人正確使用扣稅憑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宣傳明白其不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稅款的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代扣代繳稅款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