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清新刑律是不是大清刑律
就是一抄個、、、
大清襲新刑律於1908年完成,但由於守舊派的反對,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頒布施行。它採用資產階級的刑法體例、刑罰制度和刑法原則。在刑法體例方面,分總則、分則兩編。在刑罰制度方面分主刑、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在刑法原則方面,採用了資產階級的「罪刑法定主義」。此外,還根據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的新情況,規定了有關妨礙國交、妨礙選舉、妨礙通訊、交通以及妨害衛生等方面的犯罪。
1911年1月25日,清廷頒布了《大清刑律》。這是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法典,得到了政府傾盡全力的支持。當然,它也是持續時間最長、爭議最大的立法。它的出台,標志著古老的中國第一次邁入了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
Ⅱ 大清新刑律的大清新刑律的詳細情況
它是清廷於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但仍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
(1)《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採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
(3)《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大清新刑律》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緩刑、假釋、正當防衛等。刪除了舊律中八議、十惡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總之,從單純技術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屬於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與中國傳統法典在結構、體例及表現形式上均有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對於傳統舊律並沒有作實質性的修改,特別是附錄《暫行章程》依然存在於法典之中,依然保持著舊律傳統。 拋棄了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刑法典的唯一內容;在體例上拋棄了舊律的結構形式,將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確立了新刑罰制度,規定刑法分主刑、從刑;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罰原則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則和緩刑制度等。
Ⅲ 《大清律例》、《大清現行律例》、《大清新刑律》的意義分別是請詳細解答。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清朝的傳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開始於乾隆元年,經過順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時,命三泰為律令總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經過高宗御覽鑒定後,正式「刊布中外,永遠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清統治者取得全國政權之初,暫用《大明律》。順治二年(1645),即以「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為指導思想,著手制訂法典。三年律成,定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十三年復頒滿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將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現行則例》附於律文之後。雍正元年(1723)續修,三年書成,五年發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通稱《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製「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後雖歷經修訂,但主要是增減修改附律之條例,律文則變動不大。直至宣統二年(1910)《大清現行刑律》頒行,在中國大陸地區予廢止。
意義:該條文不但以《大明律》為藍本,並且隱合古義,可謂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時由於清朝已處封建社會後期,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因此它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主要表現為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不但對十惡處刑更重,而且擴大了謀\反、謀大逆的定罪范圍,提高了量刑標准;嚴禁宦官專政,臣下朋黨,更完備地確認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廣泛增加滿族享有種種特權的條款;繼續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統治。進一步實行重農抑商等。
【大清現行刑例】(不是《大清現行律例》)
由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條,於1910年5月15日頒行。《大清現行刑律》改變了舊律中按六部分類的辦法,刪去了吏、戶、禮、兵、刑,工等各種律目;對舊律中純屬民事、商事的條款予以分出,不再處刑;對;日律中規定的答刑、杖刑改用罰金代替;對舊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當地服刑;對凌遲、梟首、戮屍等酷刑予以廢除,規定死刑只有絞刑和斬刑兩種,同時廢除了緣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對舊律中禁止同姓為婚、良賤為婚等過時的條文予以廢除,增加了有關毀環鐵路罪、毀壞電訊罪、私鑄銀圓罪等條文。
意義:《大清現行刑律》的內容雖然有所變化,但基本上沒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為新刑律頒布前的過渡性法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於1908年完成,但由於守舊派的反對,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頒布施行。它採用資產階級的刑法體例、刑罰制度和刑法原則。在刑法體例方面,分總則、分則兩編。在刑罰制度方面分主刑、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在刑法原則方面,採用了資產階級的「罪刑法定主義」。此外,還根據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的新情況,規定了有關妨礙國交、妨礙選舉、妨礙通訊、交通以及妨害衛生等方面的犯罪。
意義:它是清廷於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但仍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
(1)《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採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
(3)《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大清新刑律》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緩刑、假釋、正當防衛等。刪除了舊律中八議、十惡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總之,從單純技術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屬於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與中國傳統法典在結構、體例及表現形式上均有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對於傳統舊律並沒有作實質性的修改,特別是附錄《暫行章程》依然存在於法典之中,依然保持著舊律傳統。
Ⅳ 《大清新刑律》的特點 明朝《大誥》的內容和特點
《大清新刑律》原稱《欽定大清刑律》,由清政府於1911年1月25日頒布,原定宣統五年施行,但因清朝滅亡而未及施行。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型法典之一,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大清新刑律》是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法典。在編篡體例上,法典採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為總則和和分則兩個部分,在內容上,不再納入民法、訴訟法等方面的內容,突破了傳統法典諸法合體的形式,是一部純粹的刑法典。
(2)新刑律在刑罰上拋棄了傳統的封建五刑制度,採用新的刑罰制度,將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包括罰金、拘役、徒刑、死刑,從刑則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3)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拋棄了傳統的刑法思想和原則,採納了西方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原則和術語。如採納罪刑法定而刪除比附制,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代替封建等級特權,刪除了八議、十惡等罪名,引進了緩刑、假釋、正當防衛等制度和術語。
(4)《大清新刑律》的《暫行章程》中,保留了不少傳統的刑法規則。新刑律修訂過程中,禮教派對其進行了多次的詰難,從而引發禮、法之爭。新刑律是兩派妥協的產物。因此,在刑律中,保存了許多封建性的東西。如,在新刑律正文後增補具有濃厚宗法倫理色彩的《暫行章程》五條,其中保留了一些親屬相犯之類的封建性條款。
明《大誥》於1387年編成,共有二百三十六個條目,其內容主要由三個方面組成:
一是撮洪武年間刑事案件之要,特別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對臣民法外用刑的大量案件,用以「警省頑奸」;二是結合陳述案件和列專條頒定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條款,用以嚴密法網;三是在不少條目中兼雜有明太祖對臣民的大量「訓導」,明確地表達了朱元璋重典治國的思想和主張。《大誥》實際上是以案例、峻令、訓導三個方面內容組成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種刑法。「《大誥》的問世,標志著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向了新的階段。」它用刑的嚴峻程度和明律相比確實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第一,列舉種種酷刑案例懲戒臣民,以詔令的形式公開肯定法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誥》總共羅列了凌遲、梟令、夷族罪千餘條,斬首棄市以下罪萬余種。
第二,同一種犯罪,《大誥》的處刑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除了個別罪名(如匿藏逃軍)《大誥》與明律量刑相同之外,幾乎所有的罪名都是加重處罰。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刖足、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閹割為奴等都是漢律以來久未載於法令的酷刑。
第三,朱元璋還在《大誥》中設置了不少具有法律效力的重刑法令。
「大誥」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列舉種種以酷刑懲治吏民的案例,公開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誥」總共羅列族誅、凌遲、梟首案例幾千件,斬首、棄市以下罪案例萬余種,其中酷刑種類有族誅、凌遲、梟首、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斷手、斬趾、刖足、枷令、常號枷令、枷項游歷、重刑遷、充軍、閹割為奴等幾十種。②同一犯罪,「大誥」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應處笞、杖的,「大誥」卻加重為死刑。③設置了不少為明律所沒有的-和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許為吏卒」、「嚴禁官吏下鄉」、「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等。④強調重典治吏。「大誥」的打擊矛頭總的說來是針對全體吏民,但側重點是懲治貪官污吏,其條目80%以上是屬於治吏的。
Ⅳ 比較大清現行律與大清新刑律與大清暫刑律的異同
大清現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之間的區別。必須首先明確,清政府頒布《大清現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為新刑法典完成之前的一個過渡,以緩和國內對改革刑法的呼聲及西方列強對清朝刑法的譏諷和抨擊。因此,從內容上看,《大清現行刑律》並沒有對《大清律例》作根本性的改動,其基本內容都是秉承舊律舊例而來。只是在形式上作了一些改動,並增加了一些的新的罪名,以適應時局的需要。如,改律名為「現行刑律」,並突出「刑律」字樣,以示與舊律之不同,及對新潮流的跟進。取消了舊律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名稱而分的六律總目,以示在體例上之改進。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方法,如刪除了凌遲、果首、戮屍、刺字等刑罰及緣坐制度,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國交」、「妨害選舉」、「私鑄銀圓」、「破壞交通」等。也即是說,《大清現行刑律》只是對原《大清律例》進行了形式上的改動,但大部分條文仍沿用了《大清律例》的條款。對於《大清律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原則,並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大清律例》是清朝在清末變法修律之前的基本法典。《大清新刑律》無論是編纂形式、體例結構、刑罰體系,還是對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現代法學的通用術語的採用等方面,都已經具備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的形式。《暫行新刑律》北洋政府時期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刑事法律。
Ⅵ 誰在阻撓《大清新刑律》的議決
原文在這里
誰在阻撓《大清新刑律》的議決?——章宗祥回憶辨偽及展開
作者 陳新宇
引言
2011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亦是《欽定大清刑律》(通稱《大清新刑律》)頒布一百周年,革命宣告了從帝制到民主共和的跨越,卻沒有割裂其法律之間的紐帶。民國元年(1912年)四月三十日,北京的臨時參議院在刪除《欽定大清刑律》中與共和國體沖突的章節條款及維護古代綱常禮教的《暫行章程》後,冠之以《暫行新刑律》之名,{1}後者成為民國初期最主要的刑事法源。清末修律的最新成果,得以接受民初社會之檢驗。當革命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解決了法統延續問題的同時,也湮滅了《大清新刑律》的潛在爭議,時光的流逝,更掩埋了當年不少多姿多彩的修律故事。今天的我們,在某種進化史觀慣性思維的支配下,容易將復雜的歷史問題予以簡單化處理。本文的目的,即試圖復原和反思當年的新刑律制定的一個重要階段—資政院議決,{2}切入點,乃一位「法律史上的失蹤者」{3}—章宗祥。
一
作為歷史人物,章宗祥以五四運動「賣國賊」之形象常駐於人們記憶之中,其作為法律人之一面,似乎鮮為人知。清末,這位「熟悉的陌生人」留學日本,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回國後無論是擔任京師大學堂刑法教習,還是任職修訂法律館、內城巡警總廳、憲政編查館等部門,所從事之工作,皆與法律關系密切。清季引發激烈「禮法論爭」的《大清新刑律》,章氏躬逢其盛,法案起草、議場論辯、密室謀劃,皆可見其身影,可謂重要的參與者與見證人。
鑒於章宗祥的特殊地位,他的回憶性文章《新刑律頒布之經過》{4},自然成為了解該段法典編纂史的重要資料,其中,又以資政院議決這一部分最吸引眼球。原因有二,一是程序層面,一是論爭層面。
從程序上講,資政院議決是法典制定的新程序。清季法律改革,法典制定程序伴隨制度變遷,前後有過變化:前期是修訂法律館負責編纂後,經憲政編查館分咨內外各衙門簽注,再咨覆憲政編查館,匯擇核定,請旨頒行。後期在資政院成立及其制度完善後,不再分送各部、省討論,而是送資政院議決,再移送到憲政編查館復加核定,由資政院總裁、副總裁會同軍機大臣具奏請旨裁奪。{5}軍機大臣對資政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聲敘原委事由咨送資政院覆議。當雙方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則分別具奏,由皇帝裁決。{6}
新刑律在編纂過程中,恰逢資政院於宣統二年九月成立,所以它既經歷了中央和地方的簽注,還需要經歷作為將來上下議院基礎的資政院之議決,雖然它最終頒布仍需上諭欽定,但在立憲背景之下,資政院此關無疑是有別舊制的民主亮點。
從論爭上講,資政院的論辯是新舊兩派最後的決戰。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沈家本等人上奏新刑律第一案引發「禮法論爭」開始,新舊兩派在經歷長時間的拉鋸對峙後,終於迎來宣統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1910~1911年)在資政院這一集中論辯、一決勝負之場所,期間唇槍舌劍、風雲變幻,值得特別關注。
對資政院議決這一特殊階段,章宗祥在回憶中予以濃墨重彩,其大意為:在資政院中,勞乃宣等舊派知道議員中新派占據多數,辯論取決不能取勝,所以用消極抵制之法,每遇此案列人議程,輒動議先議他案,一般議員因為新刑律煩重,非頃刻所能議決,往往贊成。在資政院會期屆滿之時,新刑律甚至還未付議。經其與沈家本努力,說服資政院總裁溥倫將會期展期十日,力圖專議新刑律。但反對議員仍然利用政治上之問題,提緊急動議,予以阻延,使得時限將至,新刑律仍未討論。面對危局,在資政院會期的最後一日,章宗祥以政府委員身份發言,在他鼓動之下,新刑律終於付諸議決。從下午兩點開議,至晚上七點議完總則。晚九點續議,新派依之前的密議,令人嚴封議場,防止舊派離場以免人數不足,同時合縱連橫,爭取蒙古、西藏等處代表,終於在晚上十一點之時,通過分則,完成新刑律的全部議決。{7}
章氏這段描述可謂繪聲繪色,議決過程之勾心鬥角、暗流洶涌,躍然紙上,極富戲劇性,但好聽的「故事」未必就全是史實,當代讀者請勿將其當作研究「猛料」,信以為真。一部四百多條的重要法典在短短一天之內、區區七小時之中便全部議完,不管其過程如何省略程序,也不免讓人有幾近兒戲之感。實際上,只要對照當年「實錄」性質的《資政院會議速記錄》{8},便可證其虛。而其傳遞出來符合一般想像「事實」之重要信息:「舊派阻撓新刑律的議決」,則需要下一番工夫考證辨偽,在澄清事實基礎上的意義解讀,亦發人深思。
二
問題一,新刑律在資政院付諸議決為何一拖再拖?
宣統二年十一月初一日(1910年12月2日),新刑律議案在資政院第一次常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開議,經政府特派員說明主旨及議員質疑後,交付資政院法典股員會審查。{9}在法典股員會完成審查後,法典股的副股長汪榮寶於宣統二年十二月初六日(1911年1月6日)第三十七次會議上做了修訂情況的報告,並付諸資政院再讀。{10}當時的情況是,依據立憲計劃,新刑律預定在宣統二年頒布,而資政院第一次常會將在宣統二年十二月十一日(1911年1月11日)閉會,時間急迫,所以從宣統二年十二月初六日到初九日,在第三十七次會議到第四十次會議上,新刑律經歷了快速、同時伴隨極其激烈論爭的再讀程序。
新刑律從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開議,到第三十七次會議才付諸再讀。依據《資政院會議速記錄》,可發現在第二十九次會議和第三十次會議上,議程安排的第二項皆有關於新刑律議案之報告,而結果卻都沒有付諸實施,那麼到底有什麼變故呢?
答案就是議程發生了變更。在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議員於邦華主張將議程第三項「提議陳請全國禁煙辦法議案」提前先議,汪榮寶反對無效。該項議完之後,又有議員余鏡清主張先議第四項「提議陳請浙江鐵路公司適用商律議案」,汪榮寶認為應該仍按順序先議第一項「試辦宣統三年歲人歲出總預算案」,易宗夔支持汪榮寶,而邵羲、吳賜齡認為可以變更,許鼎霖主張先議原定議程的第四至第六項,獲得多數贊成。{11}在第三十次會議上,議員李文熙又主張先議議程第三項「提議陳請川路倒款關系公司律存廢議案」,獲得贊成。{12}
那麼議程變更,真的是章宗祥講的舊派之拖延伎倆乎?管見以為未必。
首先,需要以一相對客觀的標准來鑒定章氏所謂的新、舊兩派(也即「法理派」與「禮教派」)。必須指出,近代人物在急劇轉型的社會時空之下,以「變」乃至「善變」為其主要特徵。新思想、新思潮層出不窮,昨日之新可能便是今日之舊;為求不落伍,主動被動之間,亦不免「以今日之我反對昨日之我」。所以近代何謂新?何謂舊?界限並非涇渭分明,處於流變狀態,需要具體分析。
在章宗祥的語境下,我覺得可以把新刑律論爭中爭議最大的「無夫奸是否人罪」在表決時之投票傾向作為一甄別標准。依據古代中國家族本位的刑律,在室女或寡婦自願與人發生性關系有辱門風、紊亂血統,是違反禮教的犯罪行為,所以古代律典規定:「凡和姦,杖八十」{13},而依據近代西方個人本位的刑法,這一行為是個人自由之體現,國家不應干涉。主張無夫奸去罪化,從當時的社會文化來看,的確是駭人聽聞的,從投票傾向上,可以大致看出當時的新、舊之立場傾向。當時新派及其支持者持藍票,主張去罪化,舊派及其支持者持白票,主張人罪,故有藍白票之爭。有意思的是,圍繞著藍白票合縱連橫之機緣,還促成了清季政黨的產生,其中部分白票黨人組成「憲政維持進行會」,部分藍票黨人組成了「政學(公)會」,{14}可謂「無心插柳柳成蔭」了。堪稱幸運的是,當時票面必須寫上議員的名字,該名單{15}保留了下來,可作今天判斷之用。
依據當時藍白票名單,在主張及支持變更議程的議員中,於邦華、許鼎霖為白票者,余鏡清、李文熙、邵羲、吳賜齡為藍票者{16},可以說是代表新派或其支持者的藍票者居多,提前議決事項,也基本得以當場議完。如果說是舊派或其支持者阻撓,那麼新派或其支持者同樣也有變更議程的舉動,又如何解釋呢?所以章氏的說法顯然不客觀。
其次,在第三十次會議議完李文熙主張的第三項後,從第三十次至第三十六次會議,仍按照預定議程安排,議決原來的第一項總預算案,該案關系國計民生,意義重大,自然需要耗費時間。因此汪榮寶遲遲才作新刑律的報告,筆者認為是被順延而不是被故意拖延之結果。
三
問題二,在這種情況下,新刑律又是如何通過的呢?
宣統二年十二月初八日(1911年1月8日)的第三十九次會議,「無夫奸」問題付諸表決,舊派大獲全勝。首先確定是否人罪,結果白票77票,藍票42票,確定有罪;其次是條文位置問題,通過起立方式表決,贊成定於正文的61人,贊成定於《暫行章程》的49人。據兩次表決之結果,無夫奸不僅是有罪,還要寫人法典的正文而不是留存於過渡性的《暫行章程》。{17}攜此大勝,從常識上看,以勞乃宣為代表的舊派自然希望「宜將剩勇追窮寇」,趁熱打鐵繼續開議才對。但惱羞成怒的新派亦有應對之策,他們商定在第二天罷會。新派的重要人物汪榮寶在日記就記載了重要信息:陸宗輿書告其毋往資政院。{18}陸氏這位五四運動的另一知名「賣國賊」,此時是資政院的碩學通儒議員,他與汪榮寶、曹汝霖、章宗祥在晚清新政中無役不往,活躍異常,時人戲稱為「四金剛」{19},皆為新派中的重要人物。
新派眾人不到場,首先造成資政院人數不足,當天會議被迫延至下午四時,才湊足106人,達到開會所需的三分之二人數,可以開議,但作為法典股副股員長的汪榮寶不來,沒有解釋新刑律疑義的合適人選,只能先議他項議程,等候汪氏,惟汪榮寶始終不至,{20}其日記談到「屢有電話來(憲政編查)館,述議長命促往,詭詞卻之」,{21}一語道出真相!那廂資政院勉強議完新刑律的一則條文(第289條),人數又已不足,無奈只能草草散場。{22}
宣統二年十二月初十日(1911年1月10日),汪榮寶在日記中談到,經他和陸宗輿、章宗元(章宗祥之兄)等人發起,藍票者於當天九點至十二點在財政學堂開會協商,定下兩項計劃:一是變更議事日表,破壞刑律分則之再讀;二是將刑律總則付三讀。{23}
這一天正是資政院議事的最後一天(次日閉會),當天共有議程十七項,新刑律議案為第一項。章宗元主張先議他項,再議新刑律,獲得多數贊成。當晚它項議完後,商討新刑律問題。藍票者議員籍忠寅提議:「總則已經議完了,大家沒有異議,如果把總則再付三讀通過去,即行上奏,彷彿對於資政院也是覺得有精神的」,陸宗輿附和。議員羅傑主張省略三讀通過總則。章宗祥以憲政編查館特派員的身份代表政府表示,希望可以盡一夜之力,把分則詳細討論、一並通過。章宗元認為總則、分則全部通過有困難,提議以議員多數贊同為斷,省略三讀通過總則。當日議會到場議員129人,依秘書官統計,當時僅剩80餘位在場,贊成起立者69人,過129人之半數,得以多數通過,時間已是晚十點半。{24}
最後的兩天,局面波譎雲詭,亦足證汪榮寶、章宗元等新派人物的謀略。在議會政治中,他們面對新刑律問題的議決上不利於己之局面,以技術性的手段,利用時間的緊迫,先是巧為拖延,再又「王顧左右而言他」,進而在最後時刻「畢其功於一役」,當資政院議員們精疲力竭之時,利用其需要政績成果的心理,爭取多數,終達成目的。
必須指出,在資政院,新刑律實際上只是通過總則,分則並沒有議完,並非章宗祥所說的全部通過。依據資政院的議事細則,閉會時尚未議決者均即止議,但得於次會期再行提出。{25}
但結果卻是:為了符合立憲期限的要求,《大清新刑律》在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欽定頒布,它是由資政院和憲政編查館會奏總則,憲政編查館單獨上奏分則和《暫行章程》,最終皇權裁可的結果。{26}在這種情況下,討論得最為激烈的無夫奸人罪問題,最終僅僅保留在《暫行章程》而無法出現在法典正文中。
較真地從憲法解釋的角度來看,盡管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的《欽定憲法大綱》規定皇帝有「欽定頒行法律」之權,皇權為其頒布提供了帝制時代合法性基礎,但作為上下議院基礎的資政院對軍機大臣的覆議權被跳過,新刑律存在著嚴重的程序瑕疵,其頒布實際上存在憲法上之爭議。盡管清廷的諭旨提到第二年資政院開會可提議修正,但之前已經是再讀的無夫奸問題,何謂「修正」呢?如果指的是三讀修正,按照資政院的議事細則,三讀僅僅文字上的修訂,{27}不涉及實質內容;如果指的是推倒重來再來一次議決,未免視資政院之表決結果過於兒戲?況且按照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的《憲法重大信用十九條》,已經具備虛君共和的胚胎,皇帝已無之前《欽定憲法大綱》皇權一統的立法許可權,屆時如果仍是維持原議,又該如何?
好在武昌起義一聲炮響,辛亥革命解決了帝制時期刑事法統上存在的潛在爭議。
從此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倚靠皇權的「行政機關」憲政編查館暨軍機大臣之勢大而對「立法機關」資政院之無視。還需指出,在汪榮寶的日記中,甚至可以看到當時章宗祥企圖將新刑律繞開資政院議決,後來不得不付諸議決後又試圖將新刑律原案頒布,不與資政院會奏的兩段往事。{28}如果汪氏記載屬實,似乎不能因為新派對新刑律有赤子之心就「大德無虧、小節出人可也」來一言以蔽之,此種行徑,並非耍奸耍滑,而是耍賴,不按游戲規則來了。管中窺豹,可以說中國法律近代化伊始,就埋下了輕視程序的危險伏筆。
四
問題三,新刑律在資政院議決的背後,事實真相究竟是怎樣的呢?
清末變法,除卻最極端的頑固分子,實際上無論是新派還是舊派,都有著「模範西法」的基本共識。舊派的前期領袖張之洞,在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其著名的《江楚會奏變法三折》的第三折中,便提出了「採用西法十一條」,具體內容中赫然有「定礦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29}可見當時法律已經是應向西方學習的「西政」之重要范疇。舊派的後期領袖勞乃宣,更坦言新刑律其不同意之條文不過百分之三、四,同意者卻有百分之九十多。{30}新刑律凡400餘條,勞乃宣領銜提出的《新刑律修正案》涉及修改、移改、修復、增纂的條文數為13條又2項,{31}可證其所言非虛。
從比較法律史角度觀察,日本近代民法典論爭,「斷行」與「延期」兩派,貌似勢不兩立,實際上比較前者的九項理由和後者的十項理由,雙方在對倫常/倫理、憲法實施、社會/國家經濟之維護、保障等「意圖倫理」方面,頗有相似之處,最後民法典的制定,更是兩派攜手而非一家獨大。{32}德國十九世紀民法典論爭,亦有觀點認為,薩維尼對「民族精神」只是口頭上皈依,不過是將其作為與蒂堡論戰和攻擊反對者的武器,其實質為一種「陰性自然法」。{33}可見,在法律近代化的背景之下,「殊途」仍要「同歸」。
在新刑律具體問題的論辯上,雙方應該說各有勝負,如果說無夫奸問題舊派全勝,那麼在另一尖銳沖突問題「子孫對尊長是否有正當防衛權」上的議決,勞乃宣否認子孫該項權利,主張將其從《暫行章程》移入法典正文,卻大敗而歸。{34}所以,管見以為,拖延阻撓議決,應該是一派在某一問題上得分後,另一派做出來的暫時性的正常反應,其目的可能是利用訴諸輿論、施加政治技巧等手段來扭轉趨勢,達到對自己有利的結果。至少目前的史料可見,在「無夫奸」問題敗北後,實際上並非舊派而是新派在破壞再讀、當然與此同時也是通過特殊手腕加速新刑律的議決。不過,我們也無需「矯枉必須過正」,認為舊派就是純潔白紙一張。勞乃宣主張子孫對尊長無正當防衛權,提案和最後表決人數就出現了的不小偏差,當時就有議員謂「現在議場表決是很可笑的,倡議的贊成人有三十人以上,表決贊成例(?)只二十人」{35}。可見法典編纂決非僅僅是一項法律事業,更是一項政治事業,這一過程中的非君子行徑,管見以為雙方皆是馬瓜馮弧、五十百步,可謂彼此彼此。
可以肯定,新派在新刑律的編纂過程中受到巨大的壓力,其領袖沈家本在資政院閉會儀式上不慎跌倒受傷,鼻血不止,無法參加合影,{36}不妨可以看成是長期高度壓力之下、兼之年事已高卻又事必躬親,精疲力竭、神情恍惚所致。當我們對新派們的功績有著溫情之敬意,對其遭遇有著同情之理解的同時,也要看到,章宗祥的回憶除了明顯的細節錯誤,更過於片面,甚至可能有一些造假成分。從時間上看,該文大致寫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37}或者晚年時期,從心理上分析,這時的他,因五四運動被免職,早已經遠離權力中樞,或許是「憶往昔崢嶸歲月稠」,他在行文中不免過分渲染了自己的功績,更在有意或者無意中,「遺失」了期間更重要的信息,使得歷史的復雜性無法充分呈現出來。此類回憶資料可能存在之缺陷{38},我們需要審慎對待。
新派人物中,相對於沈家本、汪榮寶等人的沉穩持重,章宗祥無疑是最激進分子之代表。但吊詭的是,在「民國」四年(1915年)袁氏當國時期,他與董康、汪有齡等人制定《修訂刑法草案》,卻將清末其明確反對的「無夫奸人罪」放人了法典正文之中。在草案告竣呈文中,也僅僅輕描淡寫,「奸通無夫之婦原案根據外國法典不列正條,自前清資政院以來,久滋爭議,今各依類編入,庶足以厭輿論」。{39}這時候,章宗祥是民國的司法總長和法律編查會會長,董康是大理院院長和法典編查會副會長,汪有齡是參政院參政和法典編查會副會長,這批清季法律改革的新派人物,皆成為民國位高權重的法政股肱,惟其思想,卻發生了集體性倒退。
盡管法典編纂絕不是「一個人的戰斗」,況且「民國」三年(1914年)頒布的《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無夫奸人罪已經「魂兮歸來」{40},但該條例畢竟仍在法典之外,此番草案,卻准備登堂入室、位列正典了。章宗祥作為《修正刑法草案》的領銜者,對此安排無論如何是脫不了干係的。這對數年前還擔憂「資政院議員中有法律知識者尚淺,交議恐致破壞」{41}的章氏來說,此種「從諫如流」,不能不說是一種深刻的反諷!他的巨大轉折,不免讓人有「輕浮的保守主義」之嘆!更或許「破壞」與「建設」,本來就是近代法律人身上糾結背負的雙重使命,只是在不同的時空情境之下,凸顯其中之一端爾!
餘思
事實的真相,往往在中庸之間。大清與民國、激進與保守、新派與舊派,貌似差別很大,實質或許很小!
對程序問題的便宜處分,固然可以辨析其與實體問題的關系,惟其實質,仍是法治的要素,即對既定規則是否服膺問題。中國的制度設計,似乎從一開始就實踐著、亦期待著「人」發揮主觀能動,打破制度不便的作用。從古代到近代,無論是君、儒臣,還是掌握西學、控制輿論的精英分子,彷彿有此一暗線隱隱相牽。其間之因果,體制使然乎?理性使然乎?歷史慣性使然乎?
如果說武昌起義帶來的是制度革命,《大清新刑律》帶來的是身份倫理革命,惟革命就一定能帶來真正的啟蒙嗎?
在法律近代化過程中,通過某種反法治的手段建構近代法制體系,不免使其「法教」之啟蒙意義大打折扣,當法律與社會之間不可避免的扞格在日趨突出時,存在先天缺憾的啟蒙更無法拯救亟待解決的現實,其結果就是不得不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折返跑,這種兩極現象,是中國法律近代化需要深刻反思之一端。
Ⅶ 請問,《大清新刑律》的五條暫行章程的內容是
《大清新刑律》原稱《欽定大清刑律》,由清政府於1911年1月25日頒布,原定宣統五年施行,但因清朝滅亡而未及施行。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型法典之一,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大清新刑律》是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法典。在編篡體例上,法典採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為總則和和分則兩個部分,在內容上,不再納入民法、訴訟法等方面的內容,突破了傳統法典諸法合體的形式,是一部純粹的刑法典。
(2)新刑律在刑罰上拋棄了傳統的封建五刑制度,採用新的刑罰制度,將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包括罰金、拘役、徒刑、死刑,從刑則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7)大清新刑律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演變過程:
為了使得在修訂過程有一個過渡性的法典可以應用,首先頒布了《大清現行刑律》,後又仿照西方的刑法典完成了《大清新刑律》。在修訂的過程,引入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則。
在新刑律的修訂過程中,由於主持修訂的沈家本等人過於激進,受到了當時比較保守的像張之洞等人的批評。就形成了當時的禮法之爭。就是保守的禮教派和激進的法理派的爭議,最後爭議妥協的結果是新刑律的後面在頒布的前提下,附上了暫行章程五條。這五條分別針對中國當時倫常的維護。
在訴訟體制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民事刑事訴訟律》,以後又分別制定了《大清刑事訴訟律》和《大清民事訴訟律》、《法院編製法》、《大理院編製法》。但這個時期真正指導清廷地方訴訟的是一個過渡性的法典,叫做《試辦章程》。
Ⅷ 大清新刑律與以往的法典相比,在形式和內容上有什麼不一樣
(1)《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專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屬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採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3)《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大清新刑律》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緩刑、假釋、正當防衛等。刪除了舊律中八議、十惡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總之,從單純技術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屬於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與中國傳統法典在結構、體例及表現形式上均有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對於傳統舊律並沒有作實質性的修改,特別是附錄《暫行章程》依然存在於法典之中,依然保持著舊律傳統
Ⅸ 大清新刑律的原則
10、清末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在20C初宣布「變法」,實行「新政」後推動的一項行政改革措施,僅是對清原有行政體製作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動,主要內容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機構的改名、合並或調整,以及官員稱呼之號的改變。
(1) 以巡警為民政之一端,著改為民政部。
(2) 戶部改為度支部。
(3) 將太常、光祿、鴻臚三寺並入禮部。
(4) 將兵部改為陸軍部,並將太僕寺、練兵處並入。
(5) 將刑部改為法部,責任司法。
(6) 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掌審判。
(7) 將工部並入商部,改稱農工商部。
(8) 輪船、鐵路、電線、郵政應設專司,著名為郵傳部。
(9) 將理藩院改為理藩部。
(10)原已設立的外務部、吏部仍舊。
11、《大清現行刑律》的變化
(1) 改律名為「現行刑律」,並突出「刑律」二字,以示與舊律之不同及對新潮流的跟進。
(2) 取消了舊律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名稱而分的六律總目,除保留「名例」作為總則以外,將各條按其性質分隸三十門,以示在體例上的改進。
(3) 基於需要對律例條款進行調整、刪節。
(4) 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方法,確立了罰金(10等)、徒刑(1-3年,5等)、流刑(3等)、遣刑(2等)、死刑(2等)新的刑罰體系。
(5)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12、《大清新刑律》(專門刑法典)
1)是清政府於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專門刑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2)基本特點:
(1)《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明確地將涉及罪名與刑罰及其運用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唯一內容,與罪名、刑罰無關的其他法律條款被排除。從技術層面上看,是一部純粹的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體例結構上也拋棄了以往舊律以名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分類編纂的陳舊形式,改而採用西方近代以來刑法分總則、分則兩編,下設各章,逐條羅列的方式。
(3)《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體系,分主刑、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從刑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財產兩種。
(4)《大清新刑律》採用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現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採用罪行法定主義原則、取消比附原則、採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取消了「八議」等特權制度。
評價:單純從技術角度來看,其應屬於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專門刑法典,但對於傳統舊律的基本精神並無根本性的改動。最終將充滿濃厚封建色彩、極端保守的「暫行章程」五條附於新刑律之後
Ⅹ 《大清新刑律》與封建社會的立法比較有哪些特點
《大清新刑律》特點與地位
它是清廷於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內義上的專容門刑法典,但仍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
(1)《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採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
(3)《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大清新刑律》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緩刑、假釋、正當防衛等。刪除了舊律中八議、十惡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總之,從單純技術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屬於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與中國傳統法典在結構、體例及表現形式上均有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對於傳統舊律並沒有作實質性的修改,特別是附錄《暫行章程》依然存在於法典之中,依然保持著舊律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