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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3-04 10:19:24

A. 仲裁的發展歷程

在投資過程中仲裁對於解決投資者糾紛比法律訴訟既快捷又經濟。與法官判決和回陪審制度不同答,仲裁製度在判定違規行為時使用改正和賠償。在仲裁結束後,仲裁員的裁定是最終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滿,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訴訟。只有很少的情況可能改變。
進入20世紀以後,各國已普遍把仲裁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一種方式。
1923年由國際聯盟主持,在日內瓦簽訂了一項《仲裁條款議定書》,締約國承認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1927年又簽訂了一項《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承認在締約國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其他締約國都應當承認有效,並且可以執行,這兩個公約的簽訂有利於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開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許多國家相繼成立了常設的仲裁機構。
1958年聯合國通過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中國已參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又於1976年制定了《仲裁規則》,推薦各國經濟貿易界採用。仲裁作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方式,已在國際上得到普遍承認和廣泛採用。不僅商品買賣的合同中大多訂有仲裁條款,其他經濟貿易合同,如經濟合作、技術轉讓、國際信貸、合營企業等合同也普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B. 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

尼瑪 我還想問人呢

C. 國際商事仲裁案例

甲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無理,本人理解:"中國法院對於由於在中國境內的合作經營專企業合屬同引起的爭議具有專屬管轄權。"句中中國法院是相對外國法院而言。就本案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爭議事項的解決應該在北京進行仲裁」,而本規定也未與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中國法院對於由於在中國境內的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引起的爭議具有專屬管轄權。」的規定沖突,並且雙方約定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優先使用仲裁。

D. 國際商事仲裁與國內商事仲裁的異同有什麼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有何異同點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商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員或公斷人審理,由其依據法律或依公平原則作出裁決,並承諾自覺履行該裁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制度。
國際商事仲裁的優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具有解決爭議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強制性。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具有司法裁判性質;具有國際因素的仲裁製度;不屬於國際公法管轄,處理的是具有跨國因素的私人之間或私人與國家之間的商事爭議;依據的主要是有關國內法;仲裁裁決可通過國內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
國際社會從20世紀初開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律文件。包括有《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在商事仲裁方面一個最具普遍性的國際公約。在聯合國主持下,於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簽訂(通常被簡稱為《紐約公約》)。該公約於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條。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二)《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公約》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專門規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一個國際公約。在世界銀行的倡導和主持下,於1965年3月18日在華盛頓簽訂,所以,通常被簡稱為《華盛頓公約》。(三)《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為進一步協調世界各國規范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進一步統一世界各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並使國際社會的商事仲裁不再集中倫敦、巴黎等幾個有限的城市,為各國制定和修改其本國的仲裁立法提供一個統一的範本,而主持制定,並於1985年6月21日討論通過的一個商事仲裁方面的示範法典。
中國內地的商事仲裁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內地的商事仲裁參加的國際條約有:我國已參加了:《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關於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間投資爭端的公約》這兩個兩個有影響的國際條約。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一個民間性質的常設仲裁機構。它受理產生於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切爭議案件。它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參考國際慣例,獨立公正地解決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的主要特點是調解與仲裁相結合。調解應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一般作法是1.對仲裁程序問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因此,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只適用仲裁地的程序規則。 2.對於仲裁的實體問題,一般採取下列作法:
(1)根據當事人的約定選擇適用的法律。(2)根據仲裁地的沖突法規則選擇所適用的法律。(3)適用國際條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4)對於某些特殊的爭議,適用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相同點: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強制執力。不同點:1、申請法院執行時提交的手續不同。國內商事仲裁: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國際商事仲裁: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2、在國內執行程序不同。對國內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撤銷,建議重新作出仲裁;對於國際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但不可以撤銷。國際商事仲裁同訴訟、調解、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點:1、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組織,不具有法定的強制管轄權,只能受理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提交給它處理的案件。2、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當事人有較大的自主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員、仲裁規則、仲裁形式及仲裁應適用的法律等。3、國際商事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4、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如對裁決不服,也不能上訴。國內仲裁裁決與外國仲裁裁決的異同之處是:1內國裁決。如果裁決作出地國和被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是同一國家,被申請承認和執行地國通常認為該裁決屬於內國裁決。2外國裁決(1)領域標准,如果裁決是在被申請承認和執行該裁決所在國領域外的國家作出的,該裁決就是外國裁決。大多數國家採納了這一標准。(2)非內國裁決標准,少數國家除採取領域標准認定外國裁決外,還將在本國領域內作出的又在本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裁決認定為非內國裁決,在承認與執行該裁決時適用有關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1958年《紐約公約》採納了這一標准.

E. 國際仲裁的發展趨勢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越來越受重視。有以下發展趨勢:
(一)案件數量呈幾何增長趨勢 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為地區性常設機構,2001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00件。2000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98件。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僅次於國際商會仲裁院,躍居世界各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第二位,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二)仲裁機構由傳統歐洲型向亞太型轉變 縱觀以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大多數在歐洲。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總部在巴黎,斯德哥爾歌摩仲裁院sccca總部在瑞典,倫敦國際仲裁院lca總部在倫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wipoac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亞太地區國際商事仲裁也異常活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都在亞太地區設立辦公室。亞太地區各國家先後設立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紐西蘭仲裁調解機構,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協會等12家。有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如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另外,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亞太地區當事人僅佔3.2%,2000年則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亞在內則達到到16%
(三)法律選擇適用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區別於司法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徵在於法律適應和選擇。司法訴訟制度中法律適用和選擇依法院地確定已經成為現代國際私法中的公識和普遍性原則。但是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不僅可以選則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規則,而且可以選擇實體法,甚至可以第三國法律來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選擇適應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以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為例,2000年報告標明選擇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陸法系,相比以前中東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增長較快。相反,東南亞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有所下降。
(四)立法趨勢由分布式立法向統一實體法轉變,國際社會制定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法律文件
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採取分布式立法方式確立了現代國際商事仲裁製度。為更好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後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文件,加強統一實體法立法。2002年6月21號聯合國國際商法委員會召開第35次會儀,通過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以此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按照這部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的有關規定,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商事糾紛可以提請調解人予以調解,達成一致協議。該協議對當事人有效而且申請執行機構強制執行。只是根據該商事調解示範法第14條的規定,採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強制執行。這部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又稱之為「准國際仲裁法」。1999年,聯合國國際私法委員會在海牙第19次外交會議上,在1968年布魯賽爾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區域性國際公約的基礎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全球性國際公約,更好地協調了國際仲裁法,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但是由於英美等國和其它國家在專屬管轄的范圍,異國執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嚴重分歧,未達成一致協議,海牙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全球性國際公約仍未生效。中國先後兩次派代表參加會議,並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F. 國際商事仲裁的概述

作為國際商事仲裁起源之一的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既不是由現代意義上的國家立法機關制訂的,也不是法學家們的作品,而是商人們在長期的國際商事交易中發展起來的。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之所以在當時具有普遍性,就是因為從事國際商事交易的商人們無論在英國倫敦,還是在德國科隆或義大利的威尼斯經商,都適用相同的商事慣例。這些慣例形成和發展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商人們自己在各主要集市均設立了處理他們之間商事爭端的行商法院(Piepowder),這些行商法院無疑是統一的,具有現代調解或仲裁的性質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院。若以現代術語表述,它們具有常設國際仲裁庭的特點。哪些非職業性的仲裁員被召集在一起,負責在各地解決爭端,無論處理爭端的法院設在何處,地方慣例有何差別,他們都會明確地適用相同的商業慣例。
19世紀末,隨著商事交易的發展及通過仲裁解決爭端的普遍採用,仲裁逐步發展成為解決爭端的一項國內法上的制度。當世界進入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後,隨著科技進步和國際經貿的迅速發展,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端已得到各國法律的普遍認可。各國間承認與執行在他國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國際義務已經固定在1958年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中。鑒於一國法院的判決在另一國家申請執行時可能遇到的種種問題,可以這樣認為,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端已成為商人們首選的也最受歡迎的解決爭端的方法。
國際商事仲裁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後,伴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了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國際商事仲裁,又稱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國家的公民、法人將他們在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中所發生的爭議,以書面的形式,自願交由第 三者進行評斷和裁決。國際商事仲裁主要運用於下列案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爭議;國際貨物運輸中的爭議;國際保險中的爭議;國際貿易、支付結算中的爭 議;國際投資、技術貿易以及合資、合作經營、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國際租賃、國際合作開發自然資源、國際工程承包等方面的爭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爭 議;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損中的爭議;國際環境污染、涉外侵權行為中的爭議等。其特點是以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為基礎;仲裁機構一般是民間性的組織;提交仲裁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和適用的實體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G. 國際商事仲裁

AB
C、仲裁一裁到底,選擇了仲裁就是排除了法院管轄權。所以除非仲裁有程序錯誤,不可以向法院上訴。
D、《仲裁法》沒明確規定必須3人,1人和3人都可以。

H. 國際商事仲裁的現狀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誕生之後,首次立法確立了國際貿易糾紛中的仲裁製度至今,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為了更好地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後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文件。其中,最有影響的是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

中國大陸有兩個涉外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受理中外當事人之間,外國當事人之間的商事糾紛。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糾紛常設機構。另外,在香港設有香港仲裁中心,該中心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
中國大陸在1995年制定實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第六屆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決議,中國正式加入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同時作出兩項保留,使中國國內仲裁製度和國際仲裁製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國際商事爭議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受理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適應自己的仲裁規則。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96年文件規定,各地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員會可以憑當事人協議受理國際商事爭議案件。

I. 最早建立國際商事仲裁製度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相同點: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決商事糾紛的一種渠道。2、都有強制執力回。
不同點:1、申答請法院執行時提交的手續不同。國內商事仲裁: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國際商事仲裁: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2、在國內執行程序不同。對國內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撤銷,建議重新作出仲裁;對於國際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可以執行,不予執行,但不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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