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稅地稅合並什麼時候開始
國稅地稅合並是從2018年6月15日開始的,到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合並。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條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
(1)國地稅徵收管理體制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對稅務部門領導管理體製作了規定,明確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黨委和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並著眼建立健全職責清晰、運行順暢、保障有力的制度機制,在幹部管理、機構編制管理、業務和收入管理、構建稅收共治格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明晰了稅務總局及各級稅務部門與地方黨委和政府在稅收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稅收工作的統一管理,理順統一稅制和分級財政的關系,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要求整合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等方面業務,優化完善稅收和繳費管理信息系統,更好便利納稅人和繳費人。
❷ 營業稅的發展歷史、征稅的目的、作用、稅制要素、改革的方向等是怎樣的並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進行比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一、營業稅的發展歷史:
營業稅的徵收由來已久,如中國明代的門攤、課鐵,清代的鋪間房稅等稅,皆屬營業稅性質,惟未名營業稅。歐洲中世紀政府對營業商戶每年徵收一定金額始准營業,稱為許可金。後因許可金不論營業商戶營業規模之大小均無區別,負擔不均,1791年法國始改許可金為營業稅,以稅其營業額大小徵收。其後,各國相繼仿效。1931年,中國國民黨政府制定營業稅法,開征此稅。新中國成立後,廢止舊的營業稅,於1950 年公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工商營利事業,均應按營業額於營業行為所在地繳納營業稅。1958年至1984年,營業稅不作為獨立稅種,而在試行的工商統一稅及後來試行的工商稅中設置若干稅目徵收。1984年恢復徵收營業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營業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在歐洲許多國家在20%上下,英國營業稅為15%。英國的營業稅也被稱為非市政稅,其課稅對象為營業性的房地產,如商店、寫字樓、倉庫、工廠等。與市政稅不同的是,英國的營業稅從1990年開始被劃為中央稅種。地方征繳的營業稅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後,匯入專項基金,然後由中央財政依據各地的人口基數,將這一基金作為轉移支付資金,以一定的比例在各地區之間進行分配。由此可見,雖然屬於中央稅種,但最終營業稅的稅款還是會專項返還給地方財政。返還後的營業稅收入約佔中央向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的1/4左右,佔地方財政總收入的比重也在15%以上,在地方財政收入體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二、我國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兩個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據統計,2007年,營業稅占我國稅收總額的比例達到13.31%。作為主體稅種,營業稅調節經濟的宏觀功能正日益加強。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流轉稅領域涌現了許多新問題,尤其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民經濟的運行和產業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結構逐步調整,我國第三產業的規模迅速擴大,營業稅政策涉及的稅收各要素相應發生了變化,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在金融、保險、電信、咨詢、會計、律師、旅遊等第三產業領域逐步加大了開放程度,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外國投資額顯著增加,這使得上述產業占國民經濟的比重逐步增大,營業稅稅基也隨之擴大。但同時,國內部分後發展產業,特別是金融、保險、電信等服務領域在國際競爭中,還處於較弱勢的地位,有必要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為這些產業的起飛和發展創造條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完善流轉稅稅制。因此,完善營業稅法律法規,適時調整營業稅政策,是為我國企業逐步適應國際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國內部分後發展產業,特別是金融、保險、電信等服務領域在國際競爭中,還處於較弱勢的地位,有必要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為這些產業的起飛和發展創造條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完善流轉稅稅制。因此,完善營業稅法律法規,適時調整營業稅政策,是為我國企業逐步適應國際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三、營業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廣、稅源普遍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系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二)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計算方法簡便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為營業額), 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征方法簡便。
(三)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
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置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即行業相同,稅目、稅率相同;行業不同,稅目、稅率不同。營業稅稅率設計的總體水平較低。
四、營業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單位中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個人中還包括在中國境內有經營行為的外國人。
五、我國現行營業稅的作用:
營業稅作為我國現行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和地方稅的主力財源,在我國現階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籌集大量財政資金
我國現行營業稅征稅范圍寬廣,稅源豐富,所有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取得營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和經營方式,都必須繳納營業稅,因而稅源豐富、收入穩定。隨著我國第三產業的迅猛發展,營業稅為國家籌集了大量的財政資金,2008年全國營業稅收入額為7626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總額的14%,在我國稅收收入中位居第三。作為我國現行地方稅體系中的主體稅種和地方財政的主力財源,營業稅為支持地方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
(二)促進第三產業協調發展
我國現行營業稅制,根據國家的產業發展總體戰略,按不同行業的經營業務和盈利水平,確定征免界限,設計差別稅率。對一些有利於國家社會穩定、發展的福利單位和教育、衛生部門給予免稅,對一些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如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等適用3%的低稅率征稅,而對盈利水平較高或屬於高消費的歌廳、舞廳、高爾夫球場等適用最高20%的幅度比例稅率,充分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對合理引導第三產業各業的健康、有序、協調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促進企業平等競爭
我國現行營業稅按行業設計稅率,同一行業同一稅率,且按營業收入全額征稅,即同一行業企業,取得的營業額相同,所繳營業稅額也相同,企業盈利水平完全取決於經營管理水平和成本費用率的高低。一行一率的營業稅制,為企業營造了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可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通過內部挖潛,提高經濟效益。
六、征稅范圍及稅率:
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台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即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和零售的企業(包括以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為主,兼營應稅勞務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其他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徵收營業稅。營業稅一共設有9個稅目,一律採用比例稅率,根據行業的不同稅率從3%--20%不等
九、營業稅的的優惠政策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保險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
(八)個人轉讓著作權;
(九)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及農業生產的行為。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十、營業稅制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完善的方向
我國現行營業稅制是在1994年全面工商稅制改革中,配合流轉稅制結構的全面調整經修訂後重新確立的。十多年來,營業稅以其徵收范圍廣、計征方式簡便、收入增長穩定、稅收負擔較低、調控能力突出的獨特優勢,充分作用於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並已成為我國第三大稅種和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對實現稅收職能和促進地方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2008年,我國對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作了全面修訂,使營業稅製得到了較大的改進與完善,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發展,各種新的經濟現象層出不窮,營業稅制與時俱進的改革和完善尚待進一步深化與推進。
營業稅與增值稅、消費稅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流轉稅的主幹,這3種稅之間的分工是:增值稅、消費稅主要在商品流通領域發揮作用,而營業稅主要在勞務流通領域發揮作用。營業稅的稅制兼收並蓄,既採用了傳統流轉稅價內計征的形式,保持了簡單、便於征管的優點,同時部分稅目又借鑒了增值稅以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弊端。增值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增值稅是在貨物所有的流轉環節道道徵收。
體現出我國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的政策意圖。
它們之間沒有直接聯系,無換算關系。
十一、我國現行營業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與增值稅徵收范圍的劃分問題
1994年的稅制改革,確立了我國增值稅與營業稅平行徵收、互不交叉的流轉稅制新格局。增值稅主要課征於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領域,營業稅主要課征於第三產業。增值稅與營業平行徵收模式存在的主要矛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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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營業稅的來源、歷史、現狀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一、營業稅的發展歷史: 營業稅的徵收由來已久,如中國明代的門攤、課鐵,清代的鋪間房稅等稅,皆屬營業稅性質,惟未名營業稅。歐洲中世紀政府對營業商戶每年徵收一定金額始准營業,稱為許可金。後因許可金不論營業商戶營業規模之大小均無區別,負擔不均,1791年法國始改許可金為營業稅,以稅其營業額大小徵收。其後,各國相繼仿效。1931年,中國國民黨政府制定營業稅法,開征此稅。新中國成立後,廢止舊的營業稅,於1950 年公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工商營利事業,均應按營業額於營業行為所在地繳納營業稅。1958年至1984年,營業稅不作為獨立稅種,而在試行的工商統一稅及後來試行的工商稅中設置若干稅目徵收。1984年恢復徵收營業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營業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在歐洲許多國家在20%上下,英國營業稅為15%。英國的營業稅也被稱為非市政稅,其課稅對象為營業性的房地產,如商店、寫字樓、倉庫、工廠等。與市政稅不同的是,英國的營業稅從1990年開始被劃為中央稅種。地方征繳的營業稅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後,匯入專項基金,然後由中央財政依據各地的人口基數,將這一基金作為轉移支付資金,以一定的比例在各地區之間進行分配。由此可見,雖然屬於中央稅種,但最終營業稅的稅款還是會專項返還給地方財政。返還後的營業稅收入約佔中央向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的1/4左右,佔地方財政總收入的比重也在15%以上,在地方財政收入體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二、我國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兩個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據統計,2007年,營業稅占我國稅收總額的比例達到13.31%。作為主體稅種,營業稅調節經濟的宏觀功能正日益加強。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流轉稅領域涌現了許多新問題,尤其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民經濟的運行和產業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結構逐步調整,我國第三產業的規模迅速擴大,營業稅政策涉及的稅收各要素相應發生了變化,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在金融、保險、電信、咨詢、會計、律師、旅遊等第三產業領域逐步加大了開放程度,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外國投資額顯著增加,這使得上述產業占國民經濟的比重逐步增大,營業稅稅基也隨之擴大。但同時,國內部分後發展產業,特別是金融、保險、電信等服務領域在國際競爭中,還處於較弱勢的地位,有必要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為這些產業的起飛和發展創造條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完善流轉稅稅制。因此,完善營業稅法律法規,適時調整營業稅政策,是為我國企業逐步適應國際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國內部分後發展產業,特別是金融、保險、電信等服務領域在國際競爭中,還處於較弱勢的地位,有必要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為這些產業的起飛和發展創造條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完善流轉稅稅制。因此,完善營業稅法律法規,適時調整營業稅政策,是為我國企業逐步適應國際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三、營業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廣、稅源普遍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系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營業稅的收入也將逐步增長。 (二)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計算方法簡便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為營業額), 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征方法簡便。 (三)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 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置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即行業相同,稅目、稅率相同;行業不同,稅目、稅率不同。營業稅稅率設計的總體水平較低。 四、營業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單位中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個人中還包括在中國境內有經營行為的外國人。 五、我國現行營業稅的作用: 營業稅作為我國現行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和地方稅的主力財源,在我國現階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籌集大量財政資金 我國現行營業稅征稅范圍寬廣,稅源豐富,所有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取得營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和經營方式,都必須繳納營業稅,因而稅源豐富、收入穩定。隨著我國第三產業的迅猛發展,營業稅為國家籌集了大量的財政資金,2008年全國營業稅收入額為7626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總額的14%,在我國稅收收入中位居第三。作為我國現行地方稅體系中的主體稅種和地方財政的主力財源,營業稅為支持地方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 (二)促進第三產業協調發展 我國現行營業稅制,根據國家的產業發展總體戰略,按不同行業的經營業務和盈利水平,確定征免界限,設計差別稅率。對一些有利於國家社會穩定、發展的福利單位和教育、衛生部門給予免稅,對一些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如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等適用3%的低稅率征稅,而對盈利水平較高或屬於高消費的歌廳、舞廳、高爾夫球場等適用最高20%的幅度比例稅率,充分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對合理引導第三產業各業的健康、有序、協調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促進企業平等競爭 我國現行營業稅按行業設計稅率,同一行業同一稅率,且按營業收入全額征稅,即同一行業企業,取得的營業額相同,所繳營業稅額也相同,企業盈利水平完全取決於經營管理水平和成本費用率的高低。一行一率的營業稅制,為企業營造了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可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通過內部挖潛,提高經濟效益。 六、征稅范圍及稅率: 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台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即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和零售的企業(包括以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為主,兼營應稅勞務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其他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徵收營業稅。營業稅一共設有9個稅目,一律採用比例稅率,根據行業的不同稅率從3%--20%不等 九、營業稅的的優惠政策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保險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 (八)個人轉讓著作權; (九)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及農業生產的行為。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十、營業稅制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完善的方向 我國現行營業稅制是在1994年全面工商稅制改革中,配合流轉稅制結構的全面調整經修訂後重新確立的。十多年來,營業稅以其徵收范圍廣、計征方式簡便、收入增長穩定、稅收負擔較低、調控能力突出的獨特優勢,充分作用於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並已成為我國第三大稅種和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對實現稅收職能和促進地方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2008年,我國對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作了全面修訂,使營業稅製得到了較大的改進與完善,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發展,各種新的經濟現象層出不窮,營業稅制與時俱進的改革和完善尚待進一步深化與推進。 營業稅與增值稅、消費稅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流轉稅的主幹,這3種稅之間的分工是:增值稅、消費稅主要在商品流通領域發揮作用,而營業稅主要在勞務流通領域發揮作用。營業稅的稅制兼收並蓄,既採用了傳統流轉稅價內計征的形式,保持了簡單、便於征管的優點,同時部分稅目又借鑒了增值稅以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弊端。增值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增值稅是在貨物所有的流轉環節道道徵收。 體現出我國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的政策意圖。 它們之間沒有直接聯系,無換算關系。 十一、我國現行營業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與增值稅徵收范圍的劃分問題 1994年的稅制改革,確立了我國增值稅與營業稅平行徵收、互不交叉的流轉稅制新格局。增值稅主要課征於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領域,營業稅主要課征於第三產業。增值稅與營業平行徵收模式存在的主要矛盾是: 1?增值稅征稅范圍比較窄,限制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也影響到營業稅課征范圍的合理性,商務勞務流轉中重復征稅的因素依然比較嚴重。目前表現最為突出的是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和銷售不動產,這些行業在經濟運行中與其他協作關系密切,未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既存在大量重復征稅現象,又破壞了增值稅徵收鏈條的完整性。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中發生的運費費用,允許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扣稅,雖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重復征稅的矛盾,但給徵收管理又帶來了許多矛盾,稅收流失嚴重。 2?流轉稅中增值稅與營業稅兩稅並存,導致「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大量存在,在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由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徵收的稅收管理體制下,既容易引發國、地稅機關的摩擦,也加大了國家的征管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費用。 (二)營業稅各稅目征稅范圍的界定問題 我國現行營業稅部分稅目間邊界不很清晰,如「娛樂業」與「文化體育業」、「服務業」稅目之間的劃分,「服務業」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目之間的劃分,在一些情況下,難以准確界定,給實際征管工作帶來困難,也造成經營同樣業務的納稅人因適用稅目稅率不同稅負相差懸殊。 (三)稅率問題 營業稅稅率形式有兩種:3%、5%的比例稅率和5%~20%的彈性幅度稅率。但目前娛樂業各具體征稅項目大都適用20%的稅率征稅,實質上變成了三檔稅負相差懸殊的比例稅率。在具體適用中,特別是一些經濟業務在稅目適用可以或左或右時,大落差的稅率設計更導致納稅人之間稅負的不公平。目前娛樂業的稅率設置過高,而且列舉的項目不合理,如一些低消費的音樂茶座,繼續列入「娛樂業」徵收20%的高稅,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消費和相關產業的經營發展。 二、我國現行營業稅的改革完善方向 (一)關於調整徵收范圍的爭議 目前,國內稅收研究界普遍認為,我國營業稅徵收范圍改革的目標是縮小營業稅的徵收范圍,將增值稅普遍覆蓋到勞務銷售的所有領域,徹底解決營業稅與增值稅稅負失衡、交叉運行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充分發揮增值稅的「中性原則」和內存監督制約機制,實現流轉稅制的最優化。但由於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以及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等諸多因素影響,上述改革目標的實現尚需要相當長時間。因此,目前應按照「依據國情,立足現實,循序漸進,系統推進」的原則進行,不能照搬照抄,急於求成。關於具體實施步驟,目前看法比較集中的有兩種: 第一種方案:近期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這兩類與增值稅聯系最為密切、征管中矛盾最為突出的稅目劃入增值稅,等將來時機成熟時,再考慮將其他稅目劃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彌補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這一部分損失,可以採用提高增值稅地方分成比例與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相結合的辦法支持地方財政。 第二種方案:近期繼續維持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分界,穩固營業稅稅基,在營業稅目前的征稅范圍之內,對稅目與稅率的設置作一些局部性的調整。從事稅收實際征管的人士持此觀點的較多。 十二、營業稅納稅地點 按照營業稅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稅款的地點。一般是納稅人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土地和不動產的所在地。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 (2)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中央鐵路運營業收人的納稅地點在鐵道部機構所在地。 (3)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向該土地或不動產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6)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但國家開發銀行委託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國家開發銀行集中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其省級以下機構建立前,其委託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於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十三、英國的營業稅情況: 英國工業聯盟最新調查顯示,英國企業呼籲政府降低營業稅,以提高該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綜合外電11月27日報道,英國工業聯盟(Confederation of British Instry)最新調查顯示,盡管英國資本回報率位於40年高位,英國企業持續呼籲降低營業稅,以提高該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英國工業聯盟調查顯示,英國企業界領導中,有70%認為英國目前國際競爭力低於2001年,有75%認為英國企業稅收體制變得更加復雜,並且幾乎所有企業界領導都對英國稅收體制的復雜性表示關注。 英國工業聯盟的調查是對FTSE-350指數成份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 英國工業聯盟調查呼籲政府採取措施,以阻止英國 競爭力在經合組織(OECD)、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和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排名中下滑。 英國工業聯盟呼籲英國政府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簡化法律法規管制,以恢復該國企業國際競爭力。
❹ 我國歷史上工商稅收制度的發展希望能盡量詳細一點。謝謝!
.秦以前的賦稅制度
夏商周時期,實行貢賦制,這是賦稅的雛形。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是我國徵收地稅的開始。
秦朝時期賦稅的沉重,農民要把收獲物的三分之二交給政府,由於稅務繁重,導致秦短命而亡。
2.編戶齊民(漢):
編戶齊民: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漢代的編戶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3.租調制度(北魏)
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制,受田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栗,調(戶稅)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調制與兩稅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調制並發展為庸租調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穀物;「調」是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納絹或布代役,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以上稅收制度的共同點是以人工為主要的收稅標准,不同點是唐朝開始有了納絹代役。
唐中葉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調制無法繼續實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楊炎提出「兩稅法」:按照財產和土地的多少徵收戶稅和地稅,戶稅按戶等以錢定稅,地稅按田征糧。一年分夏秋兩季徵收。
這次變化的基本精神從標准上看是改稅丁為產稅,從徵收內容看是貨幣和實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貧富變化的社會現實,是地主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也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它奠定了唐朝後期至明朝中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5.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實行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
6.一條鞭法(明)
清朝承襲明制,以「田賦」和「丁役」合稱地丁銀作為封建國家的主要稅收。為解決賦役混亂和負擔不均,雍正帝時實行「攤丁入畝」,即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這一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時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鬆弛了,杜絕了歷史上長時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也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生自由,又有利於手工業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賦稅規則的簡化,有利於政府徵收,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小結: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演變特點
從秦到清,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大體上可以歸納為:
徵收標准從以人丁為主,逐漸演變為以田畝為主(以兩稅法為變化的標志);
徵收的物品有實物的地租為主演變為以貨幣地租為主(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徵收的時間不定時逐漸演變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主);
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發展為納絹代役(以「庸」為標志);
稅種繁多項逐漸演變為簡化單一(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上述演變體現了中國古代經濟的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自然經濟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社會統治者無法抗拒的商品經濟的發展
4.抗日戰爭初期邊區政府稅收概況
早在1936年11月16日,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發出的第一號訓令就規定「……關於土地稅、營業稅、關稅等各依次開始進行(徵收)……」
5.抗戰時期國民政府的稅收政策
抗日戰爭爆發不到一年,集中著全國92%工廠的東部沿海、沿江經濟發達地區,相繼淪陷於日軍鐵蹄之下。國民政府三大主幹稅源關、鹽、統稅(生產環節徵收的稅)大部分被日軍奪占。為保障抗戰需要,國民政府一方面加緊後方經濟建設,另一方面及時調整稅收政策。
首先,整頓舊稅,擴大原有稅種統稅、所得稅等徵收范圍,提高鹽稅、煙酒稅等的稅率。後又實行鹽、煙、糖等生活用品專賣,把原屬於地方稅的田賦、營業稅、契稅等主要稅源收歸中央,形成中央稅權高度集中的戰時稅制體系。
其次,開征了一系列新稅。
6.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稅制
1950年1月,根據多種經濟形式,實行多種稅、多次征的復稅制。區內徵收稅種有貨物稅、工商稅、印花稅、鹽稅、薪給報酬所得稅、遺產稅、存款利息所得稅、交易稅、屠宰稅、使用牌照稅、特種消費行為稅、房產稅、地產稅共13種。此後多次調整修正稅種。1973年,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進一步合並稅種,繼續徵收的有工商稅、工商所得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和農業稅7種。國營企業只征工商稅,集體企業征工商稅和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屠宰稅的納稅對象是個人和外僑。1978年停徵牲畜交易稅。1982年1月1日,開征筵席稅,1984年停徵。
1994年1月1日,工商稅制又進行一次規模大、范圍廣、內容深刻的改革。改革後稅種由31個減少到17個,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資源稅、屠宰稅、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筵席稅、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合並、取消的稅種有: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產品稅、集市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鹽稅等。
❺ 我國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的歷史演變是什麼
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變遷:國家能力被定義為國家將自身意志(preference)轉化為現實的能力。用公式表達為:國家能力=國家實際實現的干預程度/國家希望達到的干預范圍。既然「財力是國家的神經系統」,國家的所有職能都需要財力支撐,財政汲取能力就被視為國家能力的直接表現,因為它決定著國家能在何種程度上有效地貫徹自己的意志。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中以至到改革開放後相當長的時間里,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依靠國有部門的貢獻。在國有經濟占絕對優勢的經濟當中,國有企業的改革與歷次財稅體制的改革就必然具有者高度的相關性。在財稅體制的基本框架保持不便的條件下,無論是增加企業留利和自主權,或是放開價格和調整價格,都會使財政平衡發生危機,因此,改革者總是在保持財政平衡與給予企業自主權之間徘徊,經濟上也就表現為「一收就死,一放就亂」的兩難境地:市場化的企業改革必然影響國家的財政平衡,因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入增加,企業擴大生產的後果是財政赤字的增加和通貨膨脹嚴重;而當財政發生危機的時候,國家必然對原來改革暫時叫停。1978年以來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就是在於財稅體制的改革交織在一起的。 1978——1982年的利潤留成和利潤分成(盈虧包干)制允許試點企業在實現增產增收後提取少量利潤,並可以以獎金行使發給職工。目的在於以物質獎勵刺激工人的生產積極性,並又增加工人的收入提高公眾對當前主張改革的政府的支持度。財政體制上,在四川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試驗。然而,企業的利潤留成與國家宏觀上的財政平衡發生了矛盾。1979年和1980年出現了建國以來最嚴重的財政赤字,社會零售物價指數居高不下。國家轉而強調確保財政收入,要求以也首先保證向國家交納利潤的基數(或者虧損基數)。1983——1986年的兩步「利改稅」一方面以統一的稅收形式代替談判決定的利潤上繳率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另一方面減少對企業的過多干預有助於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中央—地方財政體制也相應的坐了調整,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由於「利改稅」使中央徵收了當時稅源較大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大部分,國有企業的所得稅也上繳了中央,地方財政只能依附於鄉鎮企業和地方工業的利潤,所以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強烈抵制。而「鞭打快牛」式的累進稅也壓抑了企業的積極性。在這個問題上,地方政府與企業結成同盟聯合抵制「利改稅」,國家財政收入仍然出現較大的赤字。1987年以來的企業經營承包制切實落實了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確定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在財政體制上實行了「財政大包干」制,增大了留歸地方的財政收入,地方超收部分基本留給地方,地方政府改革的積極性較大。但承包制在客觀上也影響到了宏觀經濟穩定和微觀公平競爭(何帆,1998)。 1990年代以來,工業部門和國有企業的財政貢獻不斷下降,非國有經濟的發展並沒有成比例的提高其財政收入比重,加之五花八門的減免稅和普遍的偷漏稅,國家汲取財政的能力迅速下降,突出的表現在兩個比重的下降,即: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不斷下降;中央財政佔全國財政收入比重不斷下降。同時,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也一直伴隨著巨大的財政赤字。1994年分稅制改革按照稅種劃分各級政府的收入,按照事權劃分各級政府的支出標准,初步建立了中央向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這表明,政府的財政收入不僅僅依賴於為數眾多的國有企業,還要依賴於新興的非國有部門。1978年,新興的非國有部門的產出在工業總產值中僅佔22.4%;1990年這一比例上升到45.4%;1996年擴大到71.2%;1998年,非國有經濟部門創造出73%以上的工業總產值,63%以上的GDP,100%以上的新增就業和80%以上的經濟增長。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提出要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變「統一所有,分級管理」為「統一所有,分級行使所有權」正是在國有部門的縮小和非國有部門的擴大的大背景下提出來的。可以預見,當新的國有部門改革開始之後,必然有一個與之相適應的財政體制出現。國家財政不再依附於國有部門標志著為市場經濟立憲的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已經為時不遠。 以上僅供參考!
❻ 國稅和地稅是什麼時候分開的,中國的稅改史。
1993年7月23日,朱鎔基在全國財政會議上首次正式提出分稅制的想法。年7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到現在已經實行了24年。2018年6月15日,國稅,地稅正式合並。
1978年,中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進行了第一步利改稅,即國有企業改上繳利潤為繳納所得稅;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將工商統一稅改為工商稅和產品稅、所得稅,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1986年開征個人所得稅;
1994年實行稅制改革,根據不同行業和稅種,將產品稅改為增值稅,將建築安裝、交通運輸、飲食服務、郵政電訊等服務行業所經營項目納入營業稅的徵收范圍。在這種條件下將過去的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掛牌。
稅制改革
稅制改革是通過稅制設計和稅制結構的邊際改變來增進社會福利的過程。稅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稅率、納稅檔次、起征點或免徵額的升降和稅基的變化,又有新稅種的出台和舊稅種的廢棄,還有稅種搭配組合的變化。稅制改革的幾項主要內容是增值稅要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鼓勵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同時進一步擴大增值稅徵收范圍,以往繳納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交通運輸和郵政電信等行業,將改為繳納增值稅。遺產稅也有可能被推出。
國地稅合並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掛牌。
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稅制改革-網路
國地稅合並-網路
❼ 簡述稅收的制度發展的歷史進程
(一)稅收法製程度的發展變化
稅收法製程度的發展變化,體現在行使征稅權力的程序演變方面,以此為標准,稅收的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時期:
1.自由納貢時期。在奴隸時期,國家的賦稅主要來自諸侯、藩屬自由貢獻的物品和勞力。從稅收的法制觀點看,這種以國家征稅權和納貢者自由納貢相結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稅收,只是一種沒有統一標準的自願捐贈,還不是嚴格意義的稅收,只是稅收的雛形階段。
2.承諾時期。隨著國家的發展、君權的擴大,財政開支和王室費用都隨之增加。單靠自由納貢已難以維持,於是封建君主設法增加新稅。特別是遇有戰爭等特別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開征臨時稅以應急需。當時,由於領地經濟仍處主導也位,王權有一定的限制,課征新稅或開征臨時稅,需要得到由封建貴族、教士及上層市民組成的民會組織的承諾。
3.專制課征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封建國家實行了中央集權制度和常備軍制度。君權擴張和政費膨脹,使得國君不得不實行專制課征。一方面籠絡貴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稅特權,以減少統治階級內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則廢除往日的民會承諾制度,不受約束地任意增加稅收。稅收的專制色彩日益增強。
4.立憲課稅時期。取消專制君主的課稅特權曾是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內容之一。資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廢除封建專制制度和教會的神權統治,實行資產民主制和選舉制。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不論是採取君主立憲制,還是採取議會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憲法和法律,實行法治,國家徵收任何稅收,都必須經過立法程序,依據法律手續,經過由選舉產生的議會制定。君主、國家元首或行政首腦不得擅自決定征稅,人人都有納稅義務,稅收的普遍原則得到廣泛的承認,公眾有了必須依照法定標准評定課征的觀念。
(二)稅收制度結構的發展變化
稅收制度結構的發展變化,體現在各社會主體稅種的演變方面。歷史上的稅制結構的發展變化,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以古老的簡單直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在古代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於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國家統治者只採取直接對人或對物徵收的簡單直接稅。馬克思指出:「直接稅,作為一種最簡單的征稅形式,同時也是一種最原始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那個社會制度的時代產物。」如人頭稅,按人口課征;土地稅,按土地面積或土地生產物課征;對各種財產徵收的財產稅,如房屋稅等。當時雖然也有對城市商業、手工業及進出口貿易徵收營業稅、物產稅、關稅,但為數很少,在稅收中不佔重要地位。
2.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由於簡單的稅制已不能滿足財政的需要,因而利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條件,加強對商品和流通行為課征間接稅,形成了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徵收間接稅既可將稅收轉嫁給消費者負擔,又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馬克思曾說:「消費稅只能隨著資產階級統治地位的確定才得到充分發展。產業資本是一種靠剝削勞動來維持,再生產和不斷擴大自己的持重而節儉的財富。在它手中,消費稅是對那些只知消費的封建貴族們的輕浮、逸樂的揮霍的財富進行剝削的一種手段。」
3.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隨著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社會矛盾和經濟危機日益加深,國家的財政支出亦隨之增加。資產階級國家深感廣泛而過分課征間接稅,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和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也帶來不利的影響。首先,對商品的流轉額課征的間接稅,在商品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經過多次流轉過程,每次流轉都要征稅,流轉次數越多,征稅額越大,商品的價格也越高。這種情況很不利於企業的市場競爭和擴大再生產。其次,對消費品課征間接稅,相應地提高了消費品價格,這就迫使資本家必須提高工人的名義工資。而提高工資又會提高生產成本,從而影響資本家的經濟利益。而且過分擴大間接稅的課征范圍,還會引起無產階級及勞動人民的反抗。資產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根本利益、增加財政收入、適應國家的財政需要,不得不考慮稅制的改革。因此,18世紀未,英國首創所得稅。以後時征時停,直至1842年開始確定所得稅為永久稅。在其後各國先後仿效,逐漸使所得稅在各國稅收收入中佔主要地位。
4.以所得稅和間接稅並重的稅收制度。這種稅收制度,在發展中國家使用得比較普遍,少數發達國家間接稅也佔一定比重,如法國,自50年代以來,增值稅一直是主要稅種。自1986年美國里根政府稅制改革以後,發達國家鑒於過高的累進所得稅率,不但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而且還影響腦力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因而普遍降低個人及公司所得稅稅率。但因政府的財政支出又不能隨之減少,所以一方面需要擴大所得稅稅基,另一方面又只能有選擇地增加間接稅的徵收。於是,一些國家出現間接稅有所發展的趨勢。
(三)稅收徵收實體的發展變化
稅收征納形式的發展變化,體現為力役、實物和貨幣等徵收實體的發展演變。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初期,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物物交換是其主要特徵,稅收的徵收和繳納形式基本上以力役形式和實物形式為主。在自然經濟向商品貨幣經濟過渡的漫長封建社會中,對土地課征的田賦長期都是以農產品為主。盡管對商業、手工業徵收的商稅和物產稅,以及對財產或經營行為徵收的各種雜稅,有以貨幣形式徵收的,但貨幣徵收形式在當時還不佔主要地位。直到商品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貨幣經濟逐漸占據統治地位,貨幣不但是一切商品和勞務的交換媒介,而且稅收的徵收繳納形式都以貨幣形式為主。其他實體的徵收形式逐漸減少,有的只在個別稅種中採用。
(四)稅收地位和作用的發展變化
稅收地位和作用的發展變化,體現為稅收收入的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變化及其對經濟的影響。在資本主義以前的封建社會制度下,財政收入中特權收入不足時,才徵收賦稅。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取代封建專制制度,特權收入逐漸減少,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大,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利潤在財政收入中所佔較大比重的地位被稅收取而代之。隨著稅收地位的變化,稅收作用已從過去籌集資金滿足國家各項支出的需要,發展成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稅收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調節收入分配、穩定經濟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雖然西方國家再次提出了所謂稅收的中性原則,但稅收調控經濟的作用仍是不容否定的。
(五)稅收征稅權力的發展變化
稅收征稅權力的發展變化,體現在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的演變方面。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由於國家之間經濟往來較少,征稅對象一般不發生跨國轉移,因此,國家稅收管轄權只局限於一國領土之內,稱為地域管轄權階段。到了資本主義社會中期之後,國際交往日益增多,跨國經營逐步發展。這種生產經營的國際化必然帶來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一些國家為維護本國的利益,開始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的收入征稅和對外籍人員在本國的收入征稅。這實際等於征稅權力超過了領土范圍,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來源確定是否屬於一國的稅收管轄權范圍之內。這種被擴大了的稅收管轄權等於延伸了稅收徵收權力,即從地域范圍擴大到人員范圍。現在以人員為確定標準的管轄權即居民或公民管轄權,已在各國廣泛應用了。
(六)稅收名稱的發展
稅收在歷史上曾經有過許多名稱,特別是在我國,由於稅收歷史悠久,名稱尤為繁多。但是使用范圍較廣的主要有貢、賦、租、稅、捐等幾種。貢和賦是稅收最早的名稱,它們是同征稅目的、用途相聯系的。貢是向王室進獻的珍貴物品或農產品,賦則是為軍事需要而徵收的軍用物品。稅這個名稱始於「初稅畝」,是指對耕種土地徵收的農產物,即所謂「稅以足食,賦以足兵」。但我國歷史上對土地徵收的賦稅長期稱之為租,租與稅互相混用,統稱為租稅,直至唐代後期,才將對官田的課征稱為租,對私田的課征稱為稅。捐這個名稱早在戰國時代已經出現,但長期都是為特定用途籌集財源的,帶有自願性。當時,實際上還不是稅收。明朝起捐納盛行,而且帶有強制性,成為政府經常性財政收入,以致使捐與稅難以劃分,故統稱為捐稅。總之,稅收的名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稅收的經濟內容,從一個側面體現了稅收發展史。
❽ 國稅歷史沿革的介紹
國稅是由於分稅制的實行而產生的。 分稅製作為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為西方國家廣泛採用。中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 實行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般慣例。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系問題,反映到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問題。從歷史上看,每個國家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都曾經過了反復的探討和實踐;從現狀看,不論採取什麼形式的市場經濟的國家,一般都是採用分稅制的辦法來解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的。分稅制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國以法治稅思想在財政、稅收制度建設方面的體現,又是一個國家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在稅收管理方面的體現,也是一國財政管理體制在稅收方面的體現。 實行分稅制後,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其中:中央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中央政府的一類稅收,地方稅是指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於地方政府的一類稅收。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稅收實踐中,某些稅種的收入並不一定完全歸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收入共享,從而出現共享稅類。一般來說,共享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歸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上下兩級政府分別徵收、管理,並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權的一類稅種。共享稅的決定性劃分標准不是立法權,也不是徵收管理權,而是稅款所有(支配)權,是按照稅款歸屬標准進行的劃分。 分稅制的真正涵義在於中央與地方財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當今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稅制。至於實行什麼模式的分稅制,則取決於三個因素,即政治歷史、經濟體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經濟理論。中國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稅制,雖然由於種種原因尚不夠徹底和完善,但是,把過去實行的財政大包干管理體制改為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僅初步理順了國家與地方的關系,而且調整了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 中國實行的是分稅制的體制,所以要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 1、分稅制是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在西方國家廣泛採用,中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當今世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稅制; 2、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3、中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稅種統一劃分成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並分設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稅。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
❾ 財政體制改革進過哪些階段
我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行時間1994年。 我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在1994年完成了機版構分設,即稅權務機關分成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稅制改革機構分設為我國稅務事業的發展,為各級財政的分配優化,為加強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起,促進全社會經濟社會的發展到了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制改革的深化,機構分設十年以後,機構分設的歷史使命業已完成,後來的工作實際中,國家稅務機關已不再拘泥於徵收中央稅,地方稅務機關也不再拘泥於徵收地方稅,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級政府中存在兩個職能相同的稅務部門,有利的都在爭,有責任的都在推,這在政府資源配置上造成極大的浪費,也給納稅人和整個社會在思想上和工作中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造成極大的混亂和不便。針對這種情況,高層的政府決策者應該及時地、大膽地、義無反顧地舍棄機構分設的這種體制。但中國的事情,撤並機構,牽扯太多,決策領導無執利刃者往往顧慮重重,難於下手,所以至今懸而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