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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措施

發布時間:2021-03-02 22:08:16

⑴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的第三章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
第十六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編制歷史文化街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規定;
(二)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相適應;
(三)注重保護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風貌、空間格局,繼承和發揚城市的傳統文化;
(四)適應城市居民現代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
第十八條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街區的歷史文化風貌特色及其保護准則;
(二)街區的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
(三)街區土地使用性質的規劃控制和調整,以及建築空間環境和景觀的保護要求;
(四)街區內歷史文化風貌不協調的建築的整改要求;
(五)規劃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條歷史文化街區內土地的規劃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歷史文化街區內現有建築的使用性質不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或者調整。
第二十條在歷史文化街區的重點保護區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對現有建築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歷史文化風貌。
第二十一條在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時,應當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在歷史文化街區的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及設計方案有關部門在批准前,應先徵求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職權的,按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進行影響其傳統風貌的改建和裝修。
經批准在歷史文化街區內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破壞建築空間環境和景觀。
第二十四條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應當與所有人、使用人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保養、維修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保持原住居民的生活風貌。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內根據保護規劃確定拆除的建築物,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內根據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屬公有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負責統一修繕;屬私人所有的,由所有人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自行修繕,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為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確需對居民進行搬遷的,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可以對居民依法實施搬遷,搬遷安置的標准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執行。居民可選擇異地安置、貨幣安置或回遷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選擇回遷安置的,回遷後房屋面積增加的部分,按照市場價格購買。
所有人、使用人不願履行或無力履行保護義務的,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可依法予以搬遷。
第二十七條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完善歷史文化街區內的道路、供水、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⑵ 歷史名城文化的保護措施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歷史文化名城。應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歷史意義和世界意義。重點保護北京市域范圍內各個歷史時期珍貴的文物古跡、優秀近現代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舊城整體和傳統風貌特色、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繼承和發揚北京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

(1)堅持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強化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完善市域和舊城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的保護體系。重點保護舊城,堅持對舊城的整體保護。

(3)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積極探索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導下妥善處理居民生活條件改善與古都風貌保護的關系。防止片面性,解決「建設性破壞」所引發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隱患。統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重塑舊城優美的空間秩序。

(4)堅持積極保護的原則。合理調整舊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強化文化職能,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旅遊產業,增強發展活力,促進文化復興,推動舊城的可持續發展。

(5)堅持保護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與創新的原則。加速推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制化進程,調整和健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機制與體制。
方法措施
(1)分析總結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特點,確定合理的城市社會經濟戰略,並通過城市規劃在城市空間上予以落實。
城市要不斷發展,歷史文化名城也不可能當做博物館·,不可以讓它的生產和生活停頓凝固。對於名城保護規劃來說,重點在於如何控制和引導而不是排斥發展,保持城市的活力與繁榮。歷史文化名城的經濟發展戰略就要考慮保護城市中大量的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需要,處理好兩者的關系,使之並行不悖。大躍進時期在古城內大辦街道工廠,以後又把發展經濟與發展工業等同起來,認為只有辦工業爭產值才是發展經濟,這樣的「發展」顯然是不適合的。研究城市歷史上的興衰規律,尋找與保護工作相得益彰的經濟發展戰略,比如發展傳統產業、旅遊事業,利用歷史古城知名度大的特點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在處理與保護有干擾的工業項目時注意選址位置,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2)確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發展方向和道路系統,力圖保護古城格局和歷史環境,通過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築高度展現文物古跡建築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古城內集中了較多文物古跡和歷史街區,建築的高度和形式往往要受到諸多制約,規劃布局要為保護古城、保護文物古跡創造先決條件。
(3)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遺跡遺址以及展示名城歷史文化的各類標志物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體系,使人們便於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
許多文物古跡在遭受一定的破壞以後喪失了相互間應有的空間關系和聯系,看起來像是孤立而不相關的。規劃應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以及各類提示性標志物(如古樹名木、碑刻、標牌等)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從而給人們的欣賞創造有機的空間線路和邏輯線索。洛陽規劃建立歷史標志物的體系,日本東京組織散落的文物點建立文化旅遊步行道,這些都是可行的好辦法。
(4)通過高水平的規劃設計處理好新建築與古建築的關系,使它們的整體環境不失名城特色。
文物建築巾於陳舊、體量小等原因非常容易淹沒在新建築的汪洋大海中,如何使人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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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它們,如何突出它們而提示名城的特色,保護規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過道路的選線、建築高度分區控制和重要古建築之間的視廊控制,突出地層現文物古跡。比如蘇州的北寺塔是宋代留存下來的古塔,規劃把城市主幹道正對該塔,使之成為古城內十分醒目的重要景觀和主要的視覺中心之一,並控制幾個主要視線通廊,如要求作為拙政園內借景、作為城市標志從滬寧線上可以看到它等;北京的大鍾寺原在城郊不顯眼的地方,開辟北三環路時把它的大門展露在這條城市環道上,很好地提示了它的存在。
(5)規劃保護范圍,制定有關要求、規定及指標,制止建設性破壞。
只有通過在城市規劃中劃定各類保護及控制區並制定出相應的各種要求和規定、控制指標,並通過規劃管理嚴格把關,才能保證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跡保護單位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不致於在建設中被破壞。

⑶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等管理工作。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是: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公有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街區內其他公有建築的轉讓、出租、舉辦展覽等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大力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
第七條本市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築、土地、文物、歷史、文化、社會、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⑷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歷史文化名城抄保護的內容應包括襲:歷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歷史文化密切相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內涵。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確定名城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確定名城保護內容和保護重點,提出名城保護措施。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包括城市格局及傳統風貌的保持與延續,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群的維修改善與整治,文物古跡的確認。
(6)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劃定歷史地段、歷史建築、文物古跡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界線,並提出相應的規劃控制和建設的要求。
(7)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合理調整歷史城區的職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區交通,改善市政設施,以及提出規劃的分期實施及管理的建議。
望採納,謝謝!

⑸ 昆明老街的保護措施

作為昆明市中心最後一塊大型老街區,對其實施保護修建,是昆明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歷史街區風貌,完善主城功能,提升城市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經過全面規劃和修復整理,昆明老街將成為昆明市傳統文化可持續保存、發展的重要街區。
2006年8月15日,昆明文明街歷史文化保護區紫線劃定方案正式得到了相關部門的確定,自此,昆明老街的保護有了確實的依據。之江置業向外界承諾,公司將嚴格依據昆明文明街歷史文化保護區紫線劃定方案和昆明文明街歷史街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完整保護昆明老街傳統風貌和特色,繼承發揚城市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恢復重建與傳統建築風貌相協調的建築,全面保護和更新文明街歷史文化街區,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環境質量,滿足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一個真正具有春城風貌的昆明老街負責任地呈現在市民面前。
「昆明老街」所反映的傳統文化風貌中,市井商業文化最為典型與鮮明,之江置業把那些在老市場里經營了若干年的商戶稱之為花鳥市場市井「業態的火種」,保留住這部分商戶,也就留住了老街的靈魂。基於此,之江置業對昆明老街的規劃原則是:「拆新建舊」,也就是說,解放後或者近年來新建的不具備保護價值的建築將全部拆除,在政策保護之內的古建築將視具體情況改造或修繕,其中像聶耳故居、馬家大院等重點保護文物將保留原樣並加以修繕。
根據規劃內容,由文明街、景星街、文廟直街、甬道街、光華街等10條古老街道構成的昆明老街,將力爭建成國家4A級風景區,並開辟旅遊線路,項目投資金額30億元。

⑹ 歷史文化名街保護規定應該怎麼寫

幫你修改了前幾條,後面自己看著改。
我覺得這個太復雜了,你可以簡化著來。

上海市徐匯區武康路歷史文化名街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街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 確定與撤銷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一)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要地等,保存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現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仍有較多數量的文化遺存;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保存較為完好,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跡,保存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碑刻、楹聯等;
(三)在地方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保留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等;
(四)保存有較高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的舊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觀教堂,或者體現城市、鎮、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和經鑒定公布的優秀建築群;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鎮、村、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和價值,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具備條件未申報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范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及其位置示意圖;
(六)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三條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因保護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其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確實喪失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稱號。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各自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指由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所處的環境風貌組成的核心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指在保護規劃控制下可以進行適當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指建設控制區以外的保護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范圍應當在保護規劃中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具體劃定並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後,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格局,維護歷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護規劃和核心保護區的保護詳細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內組織編制完成。
第十六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保護原則、重點、范圍;
(二)總體目標;
(三)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實施措施;
(四)發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界線;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建築控制地帶的具體范圍;
(二)保護范圍的具體界線;
(三)保護方法、整治實施計劃和措施;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年代、價值、性質、結構、風格、體量、外觀形態、材料、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建築間距、綠地等控制指標;
(五)重要節點或者建築立面整治規劃設計;
(六)歷史建築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七)古樹名木保護檔案、保護標志、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保護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由組織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普查,確定公布歷史建築物、構築物,設置保護標志。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標志牌,標明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全面調查,對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有關技術資料;
(二)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三)修繕、裝飾裝修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四)規劃、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樣和安全的義務,在修繕和改建時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徵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一般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產權人應當向產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產權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轉讓後15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應當進行維護、修繕。產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等;
(四)侵佔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壞原有建築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六)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前款禁止的活動外,禁止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除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經批准建設的項目在施工前,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和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審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由規劃用地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確認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施工,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保護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規劃認可文件。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存檔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不力導致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撤銷稱號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對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未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未造成重大影響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組織驗收或者工程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辦理存檔手續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繕、改建設計方案未經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改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產權,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的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各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具有歷史、回科學、答藝術價值且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古牌坊、古橋梁、古碼頭、古駁岸、古井等構築物的保護管理,可參照本辦法關於歷史建築保護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位於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建築的修繕及日常維護管理由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負責,但涉及翻建、改建和居民搬遷等重大事項的,應徵求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立項進行改造、整修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其改造、整修按照原有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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