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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5 05:06:55

⑴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予以保護的主要內容有:
具有歷史特色的城市專格局和風貌;
體現屬傳統特色的街區、地段、村寨等;
文物古跡和近現代史跡;
風景名勝;
傳統的文化藝術、民俗風情、民間工藝的精華和著名傳統產品;
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內容。

⑵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保護規劃中規定的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第二十條 在保護規劃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進行拆除或者建設;
(二)改變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築體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規劃確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
(五)其他不符合保護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調整舊城城市功能和疏解舊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舊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舊城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調整舊城路網規劃,統籌兼顧交通出行、市政設施、城市景觀和生態環境等各項功能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范,統籌改善舊城和歷史文化街區內的道路交通、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條件。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舊城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現存建築是否具有保護價值,徵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歷史文化街區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舊城內歷史文化街區外重點道路及其兩側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有關北京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影響的評估。未經評估,或者未通過評估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重點道路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保護和整治:
(一)不可移動文物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
(三)其他建築應當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整治。
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的具體分類標准、保護和整治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歷史文化街區內各類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街區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設置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非法移動、拆除保護標志。
第二十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標准和規范設置。因保護的需要無法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的,公安消防機構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商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在城市景觀線和街道對景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視覺景觀的要求,禁止建設對景觀保護有影響的建築。
對景建築周圍建築的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與對景建築相協調。
第三十一條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不得違法拆除、改建、擴建。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開的,應當對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採取遷移異地保護等保護措施。
遷移異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遷移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新址的資料以及其他資料,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城市建設中發現具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確定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建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初步確認,經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和保護修繕標准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保護修繕標准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對維護、修繕義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於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確不具備管理、維護、修繕能力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更改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傳統街巷胡同、區域等的歷史名稱。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⑶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名城保護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名城保護項目所需資金,由本級人民政府按實際需要給予安排。

⑷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六條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抄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名城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護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名城保護工作。

⑸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十二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保護區劃定後十二個月內,制定具體保護辦法,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採用什麼方法

D,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靠的不僅僅是政府的規劃和管理,如果那一座城市的人沒有認同感或者說當地的群眾沒有參與到保護中來在多的措施也是杯水車薪。。。。。。

⑺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內產,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⑻ 國家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方面頒布了哪些法律

國家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方面頒布了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專》《保護非物屬質文化遺產公約》等。

法規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另有一些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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