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認識國民黨的六法全書
中國近代的"六法全書"體系的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後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蘇聯法律。
《六法全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六法全書,原指國民黨政府制定的「憲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六法。廣義的六法全書則包括了以上六大法典為主的國民黨政府的所有法律。國民黨《六法全書》的立法框架,屬典型的「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不過其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實行民商分立的體例。
「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主要特點,是實行案例法體例,沒有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的區分,稱民商合一體例。
「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以法國和德國為典型代表,一般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不過「大陸法系」也有個別國家如瑞士,實行民商合一體例,辦法是將「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公司法》並入統一的《民法典》。
當年,《六法全書》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時,中國的法學家對中國應該實行民商分立體例、還是實行民商合一體例,曾有過許多討論,也有一些爭論。主張實行民商合一的學者,提出過有力的論據。但最終的民事立法,還是基本依照「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制訂,雖然也參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
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中,其中「憲法」的來歷有點麻煩,需要單獨作點交待。這部「憲法」,是1947年召開「國民大會」時制訂通過的。但是,由於國民黨破壞「雙十協定」、撕毀「政協決議」、挑起內戰、取締中共和民主黨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開「一黨國大」,而被中共和民主黨派稱為「偽國大」;由於「偽國大」的召開違反民主原則和程序,因而其通過的「憲法」,也就被稱為「偽憲法」。而且時隔不久,國民黨政權就被推翻了。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共合作破裂,三年內戰,國民黨政權傾覆,敗走台灣。毛主席宣布「廢除偽法統」,《六法全書》在新中國建立時被廢除了。但國民黨政府卻把他的「法統」——《六法全書》帶到了台灣。
② 1840年到1949年主要歷史事件及其意義,要求完整
1、武昌起義
武昌起義是指1911年10月10日(農歷辛亥年八月十九)在湖北武昌發生的一場旨在推翻清朝統治的兵變,也是辛亥革命的開端。
黃花崗起義失敗後,以文學社和共進會為主的革命黨人決定把目標轉向長江流域,准備在以武漢為中心的兩湖地區發動一次新的武裝起義。
通過革命黨人的努力,終於在1911年(清宣統三年)10月10日成功地發動了具有劃時代意義武昌起義。
武昌起義軍事總指揮為蔣翊武,參謀長為孫武,總理為劉公。起義軍掌控武漢三鎮後,湖北軍政府成立,黎元洪被推舉為都督,改國號為中華民國,並號召各省民眾起義響應辛亥革命。
意義:起義的勝利,逐步使清朝走向滅亡,並建立起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是亞洲和中國走向民主共和的開端,在中國歷史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2、五四運動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歐洲列強無暇東顧,日本乘機加強對中國的侵略,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中國人民的反日情緒日漸增長。
1919年巴黎和會上中國外交的失敗,引發了偉大的五四運動。1919年5月4日發生在北京的一場以青年學生為主,廣大群眾、市民、工商人士等階層共同參與的。
通過示威遊行、請願、罷工、暴力對抗政府等多種形式進行的愛國運動,是中國人民徹底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的愛國運動,又稱「五四風雷」。
意義:五四運動直接影響了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和發展,中國共產黨黨史一般將其定義為「反帝反封建的愛國運動」,並以此運動作為舊民主主義革命和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分水嶺。
3、南昌起義
八一南昌起義常簡稱南昌起義或者八一起義,指在1927年8月1日中共聯合國民黨左派,打響了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第一槍,揭開了中國共產黨獨立領導武裝斗爭和創建革命軍隊的序幕。
1927年8月1日,中國共產黨領導部分國民革命軍在江西省南昌市舉行的武裝起義。
起義由周恩來、賀龍、葉挺、朱德、劉伯承、譚平山領導。
意義:南昌起義,是中國共產黨直接領導的帶有全局意義的一次武裝起義。它打響了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統治的第一槍,宣告了中國共產黨把中國革命進行到底的堅定立場,標志著中國共產黨獨立地創造革命軍隊和領導革命戰爭的開始。是創建人民軍隊的開始。
4、西安事變
西安事變,又稱「雙十二事變」。1936年12月12日張學良和楊虎城為了達到勸諫蔣介石改變「攘外必先安內」的既定國策,停止內戰,一致抗日的目的,在西安發動「兵諫」。1936年12月25日,在中共中央和周恩來主導下,以蔣介石接受「停止內戰,聯共抗日」的主張而和平解決。
意義:西安事變及其和平解決在中國社會發展中佔有重要的歷史地位,為中國社會的發展起到了無可替代的作用。
它的發生及和平解決,基本結束了長達十年的內戰,開始了國共兩黨第二次合作,一致抗日的新階段,促成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建立,極大地鼓舞了中國人民的抗日熱情。
奠定了全民族抗戰的基礎,成為由國內戰爭走向抗日民族戰爭的轉折點,成為時局轉換的樞紐。
5、新中國成立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副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以及周恩來等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宣布就職。
會議一致決議,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接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施政方針,向各國政府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願與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建立外交關系。
會議結束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各位委員集體出發,乘車出中南海東門,前往天安門城樓出席開國大典。
下午3時,北京30萬群眾齊集天安門廣場,舉行隆重的開國大典。毛澤東主席在天安門城樓上向全世界庄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向世界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意義: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推翻了壓在人民頭上的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並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中國的成立,開辟了中國歷史的新紀元。
從此,中國結束了一百多年來被侵略被奴役的屈辱歷史,真正成為了獨立自主的國家,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成為國家的主人。壯大了世界和平、民主和社會主義的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壓迫民族和被壓迫人民爭取解放的斗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中國成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西安事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八一南昌起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五四運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武昌起義
③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的民法典是什麼
您好:來
人類歷史上的第一部真正源意義的民法典是1804年法國頒布的《法國民法典》也稱《拿破崙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崙法典》,該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別以1816年的王政復古版流傳下來。所以我國商務印書館的譯本中保留著"國王"和"王國"字樣。別的版本則在"國王"下有"(共和國總統)"字樣。
拓展:
之所以稱《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在約公元前1776年,中東地區的古巴比倫國,國王漢謨拉比頒布了迄今已知最早的成文法典《漢謨拉比法典》,但是該法典的頒布是為了穩固其統治!沒有實際的民法典意義!所以《法國民法典》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一部民法典!
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是1922年頒布的《蘇俄民法典》!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④ 如何認識國民黨的「六法全書」
中國近代的"六法全書"體系的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版國民政權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後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蘇聯法律。
《六法全書》,原指「憲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六法。國民黨《六法全書》的立法框架,屬典型的「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不過其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實行民商分立的體例。
⑤ 論《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及確立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的意義
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一)對國民黨六法全書的認識,在我們好些司法幹部中,是錯誤的,模糊的。不僅有些學過舊法律的人,把它奉為神聖,強調它在解放區也能運用;甚至在較負責的政權幹部中,也有人認為六法全書是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東北印行的「怎樣建設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對六法全書的各種觀點,不過是一部分明顯的例證。
(二)法律是統治階級公開以武裝強制執行的所謂國家意識形態。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證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掩蓋階級本質的形式出現,但實際上既然沒有超階級的國家,當然也不能有超階級的法律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所謂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現,但是實際上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之間,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權。因此,國民黨全部法律只能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正因為如此,所以蔣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的哀鳴中,還求要保留偽憲法,偽法統,也就是要求保留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繼續有效,因此,六法全書絕不能是蔣管區與解放區均能適用的法律。
(三)任何反動法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也是一樣--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這正和國家本身一樣,恰是階級斗爭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即反動統治階級為保障其基本的階級利益(財產與政權)的安全起見,不能不在其法律的某些條文中,一方面,照顧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試圖爭取的同盟者的某些部分利益。企圖以此來鞏固其階級統治;另一方面,不能不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敵人--勞動人民,企圖以此來緩和反對它的階級斗爭。因此,不能因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應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
(四)我們在抗日時期,有各根據地曾經個別地利用過國民黨法律中有利於人民的條文來保護或實現人民的利益,在反動統治下,我們也常常利用反動法律中個別有利於群眾的條文來保護與爭取群眾的利益,並向群眾揭露反動法律的本質上的反動性。無疑的,這樣做是正確的。但不能把我們這種一時的策略上的行動,解釋為我們在基本上承認國民黨的反動法律,或者認為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能夠在基本上採用國民黨的反動的舊法律。
(五)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在人民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布以前,應該以共產黨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決議作依據。目前,在人民的法律還不完備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辦事原則,應該是:有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之規定;無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新民主主義的政策。同時,司法機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幹部。只有這樣做,才能使我們的司法工作真正成為人民民主政權工作的有機構成部分,只有這樣做才能提高我們司法幹部的理論知識、政策知識與法律知識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這樣做,才能徹底粉碎那些學過舊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錯誤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們丟下舊包袱,放下臭架子,甘當小學生,重新從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及我們的政策、綱領、命令、條例、決議學起,把自己改造成為新民主主義政權下的人民的司法幹部。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夠為人民服務,才能與我們的革命的司法幹部和衷共濟,消除所謂新舊司法幹部不團結或舊司法人員炫耀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自高自大的惡劣現象。
⑥ 求關於中華民國的立法成就,一道論述題,重點放在六法全書上
《六法全書》
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主要法規匯編。最初包括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6項法律。後來將商法拆散,分別納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為六法之一。除6項法律外,還包括各種單行條例。《六法全書》主要仿效資本主義的法律體系,也繼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傳統,是封建法律、資本主義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體。隨著中國人民革命的勝利,1949 年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華北人民政府根據這一指示,向所屬各級人民政府發布了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及一切法律的訓令,《六法全書》至此被廢。
南京國民政府的民事立法
●周 農
南京國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以三民主義作為指導思想,以德國、日本以及瑞士等西方國家的法律為藍本,並在修正了西方資本主義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中國傳統的民事法律思想進行了批判的繼承。在此基礎之上,南京國民政府的民事立法在社會本位思想指導下,採取國家干涉主義原則,對西方資本主義早期的司法三大原則進行了積極的限制與修正,將國家整體利益置於國民之上,強調「社會之安定」、「經濟事業之保養」,以及「社會各種實現利益之調節平衡」,從而實現「謀求全體人民共同幸福」的理想。
南京政府初期的民事立法,汲取了清末修憲以來的立法經驗,基本上改變了此前立法中僅將舊有的判例、習慣、法條,並在此基礎上重新整理,從形式到內容上都具備了現代民法的特徵。當時胡漢民在《民法物權編精神》中指出:「在我們所訂的民法物權編中,還有典權一項,為世界各國所沒有的。我國舊草案,也想不要它。但經我們再三考慮之後,覺得不動產典乃是我國固有的習慣,與外國不動產以為擔保權的,很有不同。」這是對保護人民財產權力的一種體現。
南京國民政府繼承與改造中國這一傳統的物權時,摒棄了典雇妻女、典妻產子、得子放贖的封建陋習,而使之成為一項具有當時中國特色的,並適應封建農業經濟向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過渡的經濟擔保制度。
1930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在《親屬法先決各點審查意見書》中,就親屬的改進確立了立法原則,據此規定,「查親屬之發生,或基於血統,或基於婚姻,故親屬之分類,應定為配偶、血親、姻親三類。」中國封建社會中,婚姻關系是夫為妻綱,而在南京政府的民法中依據「中政會」的立法指導原則,基本改變了這一社會傳統。在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中,關於婚姻關系的條款里體現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則,並規定了結婚的限制范圍、結婚的法定年齡。
在廢除中國封建宗法宗族制度的同時,南京國民政府又創立了新型家制。1930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審查意見書認為「家制應設專規規定之。」而家庭的確切概念,應以永久共同之生活為目的而居聚之親屬團體。
在親屬、繼承兩篇法例經立法院通過後,胡漢民在立法院又進一步講述《民法親屬繼承兩篇中之家族制度》,對於我國繼承製度的改革,胡漢民闡述道:對於親屬分類,除配偶外,分親屬為宗親、外親、與妻親三類。此種分類法,是封建社會以男系為主的宗法制產物。在新民法中則應盡行改革,代之以血統及婚姻為主,應分為配偶、血親及婚姻三類;在遺產繼承上也應廢除封建的宗祧繼承。
此後,在南京國民政府民法的「繼承編」中,徹底地否定了宗祧繼承製度,強調在繼承上男女地位的平等;明確規定了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規定了繼承人的范圍、順序,並採取了特留財產制度。但是,「繼承編」也仍殘留了一些封建繼承觀的影響,如有關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確認。
南京政府的民法立法中屏棄了宗祧繼承、男尊女卑等傳統陋俗,建立了現代意義的家庭關系。但由於封建傳統在人們心中長期以來形成的影響,故而當年的民事立法中仍然無法避免地保留了一些固有的傳統習俗。雖然如此,在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南京國民政府所完成的從立法到司法的一整套民法制度,還是最終取替了封建的舊制,在形式上建立起了現代中國的民法體系。
http://www.unity.cn/2936/cc3.htm
南京國民政府對西方社會本位民事立法思想的繼承與改造
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Print.asp?id=10745
⑦ 簡述中華民國時期的「六法」體系
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系,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兩大部分。成文法在南京國民政府版法律體系中占權據了主要地位,通常被概括為「六法」,其匯編被稱為《六法全書》;不成文法也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重要的法律淵源,它們是成文法的重要補充。雖然當時的不成文法都無須經過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但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南京國民政府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不成文法也是當時法律體系所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成文法方面,《六法全書》作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基本法典,是「六法」及其相關的單行法律和法規的匯編,是南京國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總稱和當時法律體系的主體。南京國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稱為「六法」,是因為其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類基本法典所組成的,一般認為主要包括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但由於南京國民政府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與商法合而為一,不再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統稱為民商法,因此邵分學者認為,行政法應當取代商法成為六法之一,這樣所謂「六法」就是指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這六部基本法典。
⑧ 國民黨時期的六法全書是哪六法
憲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⑨ 日本的「六法」是哪六部法。
六法全書 近代世界法律有兩大法系,英美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大陸法系,以法、德為代表,日本和當時的中國的"六法"均屬之;兩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響,大致各佔一半。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簡稱"六法",因此,"六法全書"的名稱,實際上涵蓋了世界上半數以上的國家,甚至蘇聯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內。
在日本,關於"六法全書"來源的說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種說法是:明治初年僅有五法一說,六法的說法是從東方的傳統延伸過來的."我國的法律受到法國法的影響,明治初期有法國五法之說.順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譯《法蘭西五法略》公開出版,五法這一用語出現了,但是並沒有六法這一詞.『六法全書'的由來雖然無法確定,但是東亞自古以來『六'有東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議》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經六篇》就分為六部分,《周禮》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從這個東方的傳統延伸來的."
最早的日本《六法全書》的譯本是光緒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譯的《新譯日本法規大全》,該書是日本《六法全書》的全譯本,共80冊.為方便讀者閱讀該書,錢恂、董鴻兩人詳細注釋了其中難懂的名詞,編撰了《日本法規大全解字》,作為該書的附錄,後單獨出版.至1911年,該書已出到第16版,名為《日本六法全書》,《六法全書》的說法自此開始.
中國近代的"六法全書"體系的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後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蘇聯法律。
《六法全書》,原指「憲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六法。國民黨《六法全書》的立法框架,屬典型的「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不過其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實行民商分立的體例。
「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主要特點,是實行案例法體例,沒有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的區分,稱民商合一體例。
「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以法國和德國為典型代表,一般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不過「大陸法系」也有個別國家如瑞士,實行民商合一體例,辦法是將「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公司法》並入統一的《民法典》。
當年,《六法全書》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時,中國的法學家對中國應該實行民商分立體例、還是實行民商合一體例,曾有過許多討論,也有一些爭論。主張實行民商合一的學者,提出過有力的論據。但最終的民事立法,還是基本依照「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制訂,雖然也參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
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中,其中「憲法」的來歷有點麻煩,需要單獨作點交待。這部「憲法」,是1947年召開「國民大會」時制訂通過的。但是,由於國民黨破壞「雙十協定」、撕毀「政協決議」、挑起內戰、取締中共和民主黨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開「一黨國大」,而被中共和民主黨派稱為「偽國大」;由於「偽國大」的召開違反民主原則和程序,因而其通過的「憲法」,也就被稱為「偽憲法」。而且時隔不久,國民黨政權就被推翻了。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共合作破裂,三年內戰,國民黨政權傾覆,敗走台灣。毛主席宣布「廢除偽法統」,《六法全書》在新中國建立時被廢除了。但國民黨政府卻把他的「法統」——《六法全書》帶到了台灣。
⑩ 《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立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發布於
1949年2月28日
(一)對國民黨六法全書的認識,在我們好些司法幹部中,是錯誤的,模糊的。不僅有些學過舊法律的人,把它奉為神聖,強調它在解放區也能運用;甚至在較負責的政權幹部中,也有人認為六法全書是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東北印行的「怎樣建設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對六法全書的各種觀點,不過是一部分明顯的例證。
(二)法律是統治階級公開以武裝強制執行的所謂國家意識形態。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證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掩蓋階級本質的形式出現,但實際上既然沒有超階級的國家,當然也不能有超階級的法律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所謂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現,但是實際上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之間,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權。因此,國民黨全部法律只能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正因為如此,所以蔣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的哀鳴中,還求要保留偽憲法,偽法統,也就是要求保留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繼續有效,因此,六法全書絕不能是蔣管區與解放區均能適用的法律。
(三)任何反動法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也是一樣--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這正和國家本身一樣,恰是階級斗爭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即反動統治階級為保障其基本的階級利益(財產與政權)的安全起見,不能不在其法律的某些條文中,一方面,照顧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試圖爭取的同盟者的某些部分利益。企圖以此來鞏固其階級統治;另一方面,不能不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敵人--勞動人民,企圖以此來緩和反對它的階級斗爭。因此,不能因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應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
(四)我們在抗日時期,有各根據地曾經個別地利用過國民黨法律中有利於人民的條文來保護或實現人民的利益,在反動統治下,我們也常常利用反動法律中個別有利於群眾的條文來保護與爭取群眾的利益,並向群眾揭露反動法律的本質上的反動性。無疑的,這樣做是正確的。但不能把我們這種一時的策略上的行動,解釋為我們在基本上承認國民黨的反動法律,或者認為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能夠在基本上採用國民黨的反動的舊法律。
(五)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在人民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布以前,應該以共產黨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決議作依據。目前,在人民的法律還不完備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辦事原則,應該是:有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之規定;無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新民主主義的政策。同時,司法機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幹部。只有這樣做,才能使我們的司法工作真正成為人民民主政權工作的有機構成部分,只有這樣做才能提高我們司法幹部的理論知識、政策知識與法律知識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這樣做,才能徹底粉碎那些學過舊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錯誤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們丟下舊包袱,放下臭架子,甘當小學生,重新從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及我們的政策、綱領、命令、條例、決議學起,把自己改造成為新民主主義政權下的人民的司法幹部。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夠為人民服務,才能與我們的革命的司法幹部和衷共濟,消除所謂新舊司法幹部不團結或舊司法人員炫耀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自高自大的惡劣現象。
(六)請你們與政府及司法幹部討論我們這些意見,並把討論結果報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