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條例解讀
國務院通過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准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保護好這些歷史文化遺產,是保持民族文化傳承、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各地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二是,保護規劃的編制、修改工作滯後,忽視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整體保護,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護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不注重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許多歷史建築被損毀。
四是,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後,歷史建築年久失修,居住環境差,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五是,對於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並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為此,國務院制定了該條例。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利於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問:對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和批准,條例有哪些規定?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准,科學、合理地確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條件,並規定了申報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申報。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機關提出確定該城市、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建議。
四是,加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問:保護規劃是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條例對於保護規劃作了哪些規定?如何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
為了規范保護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護規劃的科學、民主和公開,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保護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時限和審批主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保護規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是,明確保護規劃的內容、期限和編製程序。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三是,強調保護規劃的權威性。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並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問:目前由於一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請問條例採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強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條例確立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實行整體保護的原則,強化了政府的保護責任,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重點加強了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條例具體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是,強化政府的保護責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三是,在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四是,禁止在保護范圍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活動;進行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活動的,應當制定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五是,明確對核心保護范圍的保護要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並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同時,對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明確了審批程序,要求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六是,強化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措施。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檔案。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對歷史建築原則上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問:對於違反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造成破壞的行為,條例設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為了切實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效遏制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對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並注重行政處罰種類和法律責任的多樣化。
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違法審批以及其他瀆職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在保護范圍內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以及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等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罰款。
三是,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對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
四是,把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有關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明確違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增加其違法成本。
此外,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 請問,到目前為止,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是第幾批,共有多少個
歷史文化其實就是古代人的傳統文化,是我們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保留傳統文化專較多的城市,屬村鎮就是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名城代表有西安,成都,洛陽等,你可以去看看這些歷史文化名城,這些地方保留的傳統建築,文化資產都比較全面,希望可以幫到你。
③ 誰能告訴我目前我國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共有幾批了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目錄
共有四批: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單Ⅰ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單Ⅱ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單Ⅲ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單Ⅳ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是由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共同組織評選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的,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鎮。通常和「中國歷史文化名村」一起公布。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0個鎮;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34個鎮;第三批2007年6月9日公布,共41個鎮。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的評選依據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發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評選辦法》進行。
根據各地評選推薦,截止2007年5月,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先後公布三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85座和中國歷史文化名村72座。
[編輯本段]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單Ⅰ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單
1、山西省靈石縣靜升鎮
2、江蘇省崑山市周庄鎮
3、江蘇省吳江市同里鎮
4、江蘇省蘇州市角直鎮
5、浙江省嘉善縣西塘鎮
6、浙江省桐鄉市烏 鎮
7、福建省上杭縣古田鎮
8、重慶市合川縣淶灘鎮
9、重慶市石柱縣西沱鎮
10、重慶市潼南縣雙江鎮
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名單
1、北京市門頭溝區齋堂鎮爨底下村
2、山西省臨縣磧口鎮西灣村
3、浙江省武義縣俞源鄉俞源村
4、浙江省武義縣武陽鎮郭洞村
5、安徽省黟縣西遞鎮西遞村
6、安徽省黟縣宏村鎮宏村
7、江西省樂安縣牛田鎮流坑村
8、福建省南靖縣書洋鎮田螺坑村
9、湖南省岳陽縣張谷英鎮張谷英村
10、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樂平鎮大旗頭村
11、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鵬城村
12、陝西省韓城市西庄鎮黨家村
[編輯本段]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單Ⅱ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單
1、河北省蔚縣暖泉鎮
2、山西省臨縣磧口鎮
3、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永陵鎮
4、上海市金山區楓涇鎮
5、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木瀆鎮
6、江蘇省太倉市沙溪鎮
7、江蘇省姜堰市溱潼鎮
8、江蘇省泰興市黃橋鎮
9、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南潯鎮
10、浙江省紹興縣安昌鎮
11、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慈城鎮
12、浙江省象山縣石浦鎮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鎮
14、江西省浮梁縣瑤里鎮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鎮
16、河南省淅川縣荊紫關鎮
17、湖北省監利縣周老嘴鎮
18、湖北省紅安縣七里坪鎮
19、湖南省龍山縣里耶鎮
20、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
21、廣東省吳川市吳陽鎮
22、廣西靈川縣大圩鎮
23、重慶市渝北區龍興鎮
24、重慶市江津市中山鎮
25、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26、四川省邛崍市平樂鎮
27、四川省大邑縣安仁鎮
28、四川省閬中市老觀鎮
29、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李庄鎮
30、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青岩鎮
31、貴州省習水縣土城鎮
32、雲南省祿豐縣黑井鎮
33、甘肅省宕昌縣哈達鋪鎮
34、新疆鄯善縣魯克沁鎮
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名單
1、北京市門頭溝區齋堂鎮靈水村
2、河北省懷來縣雞鳴驛鄉雞鳴驛村
3、山西省陽城縣北留鎮皇城村
4、山西省介休市龍鳳鎮張壁村
5、山西省沁水縣土沃鄉西文興村
6、內蒙古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鎮美岱召村
7、安徽省歙縣徽城鎮漁梁村
8、安徽省旌德縣白地鎮江村
9、福建省連城縣宣和鄉培田村
10、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鄉下梅村
11、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文陂鄉渼陂村
12、江西省婺源縣沱川鄉理坑村
13、山東省章丘市官莊鄉朱家峪村
14、河南省平頂山市郟縣堂街鎮臨灃寨(村)
15、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木蘭鄉大余灣村
16、廣東省東莞市茶山鎮南社村
17、廣東省開平市塘口鎮自力村
18、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碧江村
19、四川省丹巴縣梭坡鄉莫洛村
20、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平地鎮迤沙拉村
21、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七眼橋鎮雲山屯村
22、雲南省會澤縣娜姑鎮白霧村
23、陝西省米脂縣楊家溝鎮楊家溝村
24、新疆鄯善縣吐峪溝鄉麻扎村
[編輯本段]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單Ⅲ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單
1. 河北省永年縣廣府鎮
2. 山西省襄汾縣汾城鎮
3. 山西省平定縣娘子關鎮
4. 黑龍江省海林市橫道河子鎮
5. 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鎮
6. 江蘇省高淳縣淳溪鎮
7. 江蘇省崑山市千燈鎮
8. 江蘇省東台市安豐鎮
9.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東浦鎮
10. 浙江省寧海縣前童鎮
11. 浙江省義烏市佛堂鎮
12. 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鎮
13. 安徽省肥西縣三河鎮
14.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毛坦廠鎮
15. 江西省鷹潭市龍虎山風景區上清鎮
16. 河南省社旗縣賒店鎮
17. 湖北省洪湖市瞿家灣鎮
18. 湖北省監利縣程集鎮
19. 湖北省鄖西縣上津鎮
20. 廣東省開平市赤坎鎮
21. 廣東省珠海市唐家灣鎮
22. 廣東省陸豐市碣石鎮
23. 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黃姚鎮
24. 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興坪鎮
25. 海南省三亞市崖城鎮
26. 重慶市北碚區金刀峽鎮
27. 重慶市江津市塘河鎮
28. 重慶市綦江縣東溪鎮
29. 四川省雙流縣黃龍溪鎮
30. 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仙市鎮
31. 四川省合江縣堯壩鎮
32. 四川省古藺縣太平鎮
33. 貴州省黃平縣舊州鎮
34. 貴州省雷山縣西江鎮
35. 雲南省劍川縣沙溪鎮
36. 雲南省騰沖縣和順鎮
37. 西藏自治區乃東縣昌珠鎮
38. 甘肅省榆中縣青城鎮
39. 甘肅省永登縣連城鎮
40. 甘肅省古浪縣大靖鎮
4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霍城縣惠遠鎮
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名單
1. 北京市門頭溝區龍泉鎮琉璃渠村
2. 河北省井陘縣於家鄉於家村
3. 河北省清苑縣冉庄鎮冉庄村
4. 河北省邢台縣路羅鎮英談村
5. 山西省平遙縣岳壁鄉梁村
6. 山西省高平市原村鄉良戶村
7. 山西省陽城縣北留鎮郭峪村
8. 山西省陽泉市郊區義井鎮小河村
9.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五當召鎮五當召村
10.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東山鎮陸巷村
11.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西山鎮明月灣村
12. 浙江省桐廬縣江南鎮深澳村
13. 浙江省永康市前倉鎮厚吳村
14. 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潛口鎮唐模村
15. 安徽省歙縣鄭村鎮棠樾村
16. 安徽省黟縣宏村鎮屏山村
17. 福建省晉江市金井鎮福全村
18. 福建省武夷山市興田鎮城村
19. 福建省尤溪縣洋中鎮桂峰村
20. 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鎮賈家村
21. 江西省吉水縣金灘鎮燕坊村
22. 江西省婺源縣江灣鎮汪口村
23. 山東省榮成市寧津街道辦事處東楮島村
24. 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壩鎮滾龍壩村
25. 湖南省江永縣夏層鋪鎮上甘棠村
26. 湖南省會同縣高椅鄉高椅村
27.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富家橋鎮干岩頭村
28.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大嶺村
29. 廣東省東莞市石排鎮塘尾村
30. 廣東省中山市南朗鎮翠亨村
31. 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佛子鎮大蘆村
32.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城北街道辦事處高山村
33. 貴州省錦屏縣隆里鄉隆里村
34. 貴州省黎平縣肇興鄉肇興寨村
35. 雲南省雲龍縣諾鄧鎮諾鄧村
36. 青海省同仁縣年都乎鄉郭麻日村
[編輯本段]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單Ⅳ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1.北京市密雲縣古北口鎮
2.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鎮
3.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大社鎮
4.河北省井陘縣天長鎮
5.山西省澤州縣大陽鎮
6.內蒙古自治區喀喇沁旗王爺府鎮
7.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多倫淖爾鎮
8.遼寧省海城市牛庄鎮
9.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葉赫鎮
10.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烏拉街鎮
11.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鎮
12.上海市南匯區新場鎮
13.上海市嘉定區嘉定鎮
14.江蘇省崑山市錦溪鎮
15.江蘇省江都市邵伯鎮
16.江蘇省海門市余東鎮
17.江蘇省常熟市沙家浜鎮
18.浙江省仙居縣皤灘鎮
19.浙江省永嘉縣岩頭鎮
20.浙江省富陽市龍門鎮
21.浙江省德清縣新市鎮
22.安徽省歙縣許村鎮
23.安徽省休寧縣萬安鎮
2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水東鎮
25.福建省永泰縣嵩口鎮
26.江西省橫峰縣葛源鎮
27.山東省桓台縣新城鎮
28.河南省開封縣朱仙鎮
29.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古滎鎮
30.河南省確山縣竹溝鎮
31.湖北省咸寧市汀泗橋鎮
32.湖北省陽新縣龍港鎮
33.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鎮
34.湖南省望城縣靖港鎮
35.湖南省永順縣芙蓉鎮
36.廣東省東莞市石龍鎮
37.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秋長鎮
38.廣東省普寧市洪陽鎮
39.海南省澹州市中和鎮
40.海南省文昌市鋪前鎮
41.海南省定安縣定城鎮
42.重慶市九龍坡區走馬鎮
43.重慶市巴南區豐盛鎮
44.重慶市銅梁縣安居鎮
45.重慶市永川區松溉鎮
46.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恩陽鎮
47.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洛帶鎮
48.四川省大邑縣新場鎮
49.四川省廣元市元壩區昭化鎮
50.四川省合江縣福寶鎮
51.四川省資中縣羅泉鎮
52.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舊州鎮
53.貴州省平壩縣天龍鎮
54.雲南省孟連縣娜允鎮
55.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薩迦鎮
56.陝西省銅川市印台區陳爐鎮
57.甘肅省秦安縣隴城鎮
58.甘肅省臨潭縣新城鎮
中國歷史文化名村
1.河北省涉縣偏城鎮偏城村
2.河北省蔚縣湧泉庄鄉北方城村
3.山西省汾西縣僧念鎮師家溝村
4.山西省臨縣磧口鎮李家山村
5.山西省靈石縣夏門鎮夏門村
6.山西省沁水縣嘉峰鎮竇庄村
7.山西省陽城縣潤城鎮上庄村
8.浙江省龍游縣石佛鄉三門源村
9.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呈坎鎮呈坎村
10.安徽省涇縣桃花潭鎮查濟村
11.安徽省黟縣碧陽鎮南屏村
12.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鎮廉村
13.福建省屏南縣甘棠鄉漈下村
14.福建省清流縣賴坊鄉賴坊村
15.江西省安義縣石鼻鎮羅田村
16.江西省浮梁縣江村鄉嚴台村
17.江西省贛縣白鷺鄉白鷺村
18.江西省吉安市富田鎮陂下村
19.江西省婺源縣思口鎮延村
20.江西省宜豐縣天寶鄉天寶村
21.山東省即墨市豐城鎮雄崖所村
22.河南省郟縣李口鄉張店村
23.湖北省宣恩縣沙道溝鎮兩河口村
24.廣東省恩平市聖堂鎮歇馬村
25.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三排鎮南崗古排村
26.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隆都鎮前美村
27.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瑤族自治縣朝東鎮秀水村
28.四川省漢川縣雁門鄉蘿卜寨村
29.貴州省赤水市丙安鄉丙安村
30.貴州省從江縣往洞鄉增沖村
31.貴州省開陽縣禾豐布依族苗族鄉馬頭村
32.貴州省石阡縣國榮鄉樓上村 (樓上古寨)
33.雲南省石屏縣寶秀鎮鄭營村
34.雲南省巍山縣永建鎮東蓮花村
35.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香山鄉南長灘村
36.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回城鄉阿勒屯村
④ 有哪三部國家法規和技術標准涉及歷史文化名村名鎮保護區劃的
這三部最抄重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跡准則》其實還有一些別的法律、法規、行業條例也涉及,如《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規。
舉例說:
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內通常都有相當數量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這些文物保護單位存在另一套保護區劃。《文物保護法》(2007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第十八條則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⑤ 什麼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歷史文化其實就是古代人的傳統文化,是我們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版保留傳統文化較多權的城市,村鎮就是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名城代表有西安,成都,洛陽等,你可以去看看這些歷史文化名城,這些地方保留的傳統建築,文化資產都比較全面,希望可以幫到你。
⑥ 村莊是什麼時候被定義為人民政府的
只發《文物保抄護法》的哈,別的你沒問,不給你發第十四條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並報國務院備案。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二十六條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古村落保護要找《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文物保護法》太寬泛了,管不了那麼細。
⑦ l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的歷史建築如何界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內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容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還有第七條規定中的第二,三四點可做參考:(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資料摘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⑧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准、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報與批准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准,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並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准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築檔案。
歷史建築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築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築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准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⑨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標準是什麼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內保存文容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⑩ 簡述什麼是歷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鎮
(一來)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二)源歷史建築集中成片;(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歷史文化名城,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