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清末司法改革的特點及意義
首先,中華法系兩千年的發展貫穿在其中的一條主線就是禮對法律的影響逐漸增大,從西周時期創制周禮,到西漢時期董仲舒進行春秋決獄改革,開始引禮入法,再到唐朝時期真正確立中華法系禮法合一的特徵,禮在中國法律發展中始終占據著一個重要地位。而在清朝,司法改革出現的禮法之爭的主要爭論就在於禮教制度是否應該繼續存在,這也意味著,中國的法律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既禮法分離。中國的法律發展開始向西方看齊,開始向法律現代化邁出第一步。
其次,《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作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具有近代意義的訴訟法,這兩部草案是以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為基礎的,是中國法律開始近代化的一個標志之一。中國歷史上首次出現程序法草案,意味著諸法合一的中華法系開始走向瓦解,中國法律中開始有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分。有助於人們司法觀念的形成,並為中華民國時期訴訟法的修訂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再次,清末司法體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改變了中國兩千多年的行政與司法合二為一的傳統與體現專制主義的審判訴訟制度,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並確立了一系列司法機關的新職能,開始引入西方近代社會的監察體系,拉開了中國近代司法的序幕,開啟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進程。雖然在清朝覆亡在即的歷史背景下不可能全部施行,但卻為民國時期司法機關體系的建立和近代意義的訴訟審判制度的締造,提供了重要的基礎。
拓展:
清末司法改革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以改革司法體制內的弊端為主要任務,並沒有觸及到傳統的司法體制的改革。第二個階段從改革官制入手,全面移植西方的司法體制,以實現預備立憲的目的。本文主要選取第一個階段《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的制訂過程和第二個階段的司法體制改革進行敘述。通過這兩個事件真實地再現清末司法改革的原貌,並著重討論改革中出現的爭議。
㈡ 晚清的司法審判改革的作用 急求!!!
清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中西傳統法文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差異;傳統中國的刑事專司法制度;傳統屬西方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近代化;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確立及其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近代化的影響;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概念和由來等。
㈢ 回答清末審判制度的影響和內容
清末審判制抄度改革是中襲國審判制度近代化的開端。本文對晚清改革的原因、內容、成效和不足進行了分析論證,通過梳理相關歷史數據,總結改革對中國審判制度近代化推動的作用,並分析了改革失敗的原因,使人們對晚清改革有一個新的認識,希冀能為當代的司法體制改革提供一點歷史借鑒。 清廷將刑部改為法部,職掌司法行政權,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職掌審判權,並且成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設立檢察院,職掌提起訴訟,監察判決執行等。制定了專門的訴訟程序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 改革取得了極大的成效:設立了新的司法審判機關,設置了專職法官,制定了新的訴訟程序法,審判制度中有許多創新,並且為以後的司法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礎。 當然,改革中也存在諸多的不足。清廷不願放棄中央集權的行政模式,審判不能完全獨立;宣傳力度不夠,民眾缺乏對新生事物的認同;機構不健全、法律不完備、法官不足、財政匱乏也都嚴重阻礙了改革的進程,最終導致改革失敗。
㈣ (世界歷史)晚清如何改革司法制度
清末法制變革概況
1.不平等條約對清末變法的影響。
2.清末修版律的方針:「參考古今權,博稽中外」
3.清末修律主要特點:(1)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借用西方近現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制度的內容,即成為清代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專義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變法過程中一直充斥著改革與守舊的矛盾與沖突。
4.清末修律的歷史意義:(1)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2)清末變法修律為中國法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礎。(3))清末變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度。
㈤ 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一、司法體制的變革與四級三審制
對舊的訴訟體制和審判制度的改革,流於形式:
1、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刑政事務;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實行審檢合署。
2、實行四級三審制。確立一系列近代意義上的訴訟制度,實行四級三審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制度.證據.保釋制度;審判制度社會實行公開.迴避等制度。
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改良監獄及獄政管理制度。
二、領事裁判權與審判和會審公廨
1、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即「治外法權」,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管轄,只由該國的領事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其本國法律裁判。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門條約》;其他條的擴充
(1) 內容:
A——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間的訴訟:依被告原則;
B——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的訴訟:由所屬國審理;
C——不同國家的僑民之間的訴訟:適用被告主義原則:
D——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與非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爭訟:前者是被告則適用於被告主義原則,後者是被告,則由中國法院管轄。
(2) 審理機構:
A一審——由在華領事法院或法庭審理;
B:二審上訴案件——由各國建立的上 訴法院審理;
C:終審案件——由本國最高審判機關受理。
(3)後果: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2、觀審制度——強行干預中國審判的制度:即外國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如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等。
注意:這種制度是原有領事裁判權擴充。
3、會審公廨。1864年清廷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議在租界內設立的特殊審判機關。
A——凡涉及外國人案件,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
B——凡中國人內與外國人訴公案,由本國領事裁判或陪審,甚至租界內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工也由外國領事審判並操縱判決。
注意:這是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擴充和延伸。
㈥ 清末新政改革的意義
(1)清末新政促進了中國政治體制的近代化變遷
前期的改革打破了中國傳統的六部分工的制度模式。後期預備立憲使中國的政治體制在形式上具備了三權分立,而且從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到宣布《十九信條》,中國政治制度在形式上也由二元制君主立憲過渡到了議會制君主立憲。
(2)新政促進了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
新政期間,清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經濟政策和法規以及獎勵實業的法規,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和促進了近代企業的創辦和發展,進而促進了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
(3)新政同時促進了中國軍事、警察及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新政過程中,清政府逐步建立了近代的軍事制度,編練了新軍。同時,設立了近代第一支正規的警察隊伍,促進了警察制度近代化。司法領域也是採取了諸多新的改革。這些制度方面的近代化措施為這些方面制度的進一步變革起了重要作用。
(4)新政促進了中國教育制度近代化
它廢除了科舉制度,頒布了近代中國第一個通行全國的新學制——《癸卯學制》,清政府積極倡導留學又促進了留學教育的發展。
(5)新政促進了中國人思想觀念的近代化
思想觀念的近代化進而對中國的社會分層產生了重大影響。新政時期,一大批中國人通過多種方式接觸到了近代西方文化教育的洗禮,思想觀念發生了重大轉變。加上清政府政策導向的影響,中國的社會分層發生了重大變化。科舉的廢除中斷了傳統的士紳,同時傳統士人發生分化,一些士人被迫走向新式學堂、軍隊,並開始從事各種職業;新式教育的興辦使新式知識分子隊伍不斷壯大,成為一種新的社會階層。軍事改革使軍人的地位有所提高,軍人作為一種社會階層受到社會的重視;獎勵實業使商人處於四民之末的地位也有所改變。
(6)新政的實行對20世紀初中國的政治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清政府實行新政的目的是為了挽救危亡,但是新政的實行加深了其統治危機,對其覆亡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清廷在新政的過程不斷加強中央集權、加強滿洲貴族的權力,此外尚有其他方面的權力之爭,這都加深中央與地方的矛盾、滿漢矛盾等,使清政府的統治中心日趨渙散,離心力不斷增強。新政同時加深了官民矛盾。清政府在財政危機的情況下為舉辦新政,不斷增加新的捐稅,有的官員以辦新政為名乘機斂財,從而加重了百姓的負擔,許多民變因此而起。這一切都加速了清政府的滅亡。新政對立憲派的立憲運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㈦ 清末司法改革的內容和背景。
背景:可抄以從以下幾點去看:第一,清朝統治者內政外交陷入極大的困境之中。外敵侵略,國內的反抗。不改不足以挽救危局。第二,新思想的傳入,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宣傳的深入,變法圖強已經深入人心,變為一種極大的社會要求。第三,專制的、封建的司法制度無法繼續延續下去。 內容:修律立法,設置近代司法機構,轉變法治理念等
㈧ 中國法制史、論述清末法制改革
清末法制變革表現為
1.憲政改革
①憲政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是清政府主動制定的憲法性文件;「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其是清政府被動制定的憲法性文件。②憲政實施機構:主要表現在中央的資政院和地方的諮議局。
2.法律體系的改革
清末變法分為三種情況:清末制定並實施的、清末制定頒布但沒有實施的、僅在草案階段時清政府就被推翻而及出台的。
刑事法律的改革。《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在變法過程當中得到具體實施的一個過渡性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步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這部法律得到了制定和公布,但在清政府統治時期沒有實施。
民事法律改革。《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典草案,但其僅停留在草案階段並沒有實施;其採取的是德國法法典體系,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其中總則、債、物權三編是由日本人松崗正義等幫助起草的。
另外還有《大清商律草案》、訴訟法律、法院編製法這些變革。
3.司法制度上的變革。一方面是被動進行的變革,主要表現在領事裁判權制度和在領事裁判權之下建立起來的出賣中國司法主權的各種裁判制度。另一方面是清末清政府主動進行的司法改革,例如把刑部改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法院系統,把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地方設立高級審判庭、地方審判庭、初級審判庭,這套體制為中華民國時期的司法體制奠定了基礎。
㈨ 清政府立憲舉措及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意義!
一、清末預備立憲概況
清末預備立憲實際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預備實行憲政的活動。清政府之所以實行預備立憲,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從國際環境看,19世紀末20世紀初,經過中日甲午戰爭和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帝國主義進一步加緊了對中國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義和團運動粉碎了他們企圖瓜分中國的迷夢,迫使他們轉而採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權,實行「以華治華」,從而維護其殖民利益的政策。從其自身利益出發,他們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憲政」的外衣。就國內形勢而言,19世紀晚期,中國的經濟結構和階級結構已發生了明顯變化,資產階級舊民主主義革命正在興起,封建經濟制度與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矛盾、封建專制的政治制度與不斷高漲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銳;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領導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發展,而代表資產階級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憲派也積極活動,企圖通過立憲分得一點權力。不願接受任何變革的清朝統治集團,在義和團運動的沉重打擊下和資產階級革命的震撼下覺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勢難保持危在旦夕的統治地位。
對於立憲活動得以展開的一個直接原因卻是1905年的日俄戰爭,日本以君主立憲小國戰勝俄國那樣一個專制大國,給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動。「日俄之勝負,立憲專制之勝負也」。[1]朝野上下普遍將這場戰爭的勝負與國家政體聯系在一起,認為日本以立憲而勝,俄國以專制而敗,「非小國能戰勝於大國,實立憲能戰勝於專制」[2]。於是,不數月間,立憲之議遍於全國。因為日本於明治十五年曾派員赴歐洲考察憲政。清廷遂於1905年派載澤、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後回國,上書指出立憲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漸輕,三曰內亂可弭」,[3] 建議進行「立憲」。但是,他們指出,「今日宣布立憲,不過明示宗旨為立憲預備,至於實行之期,原可寬立年限。日本於明治十四年宣布憲政,二十二年始開國會,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 清朝統治者看中的正是「預備」兩字。1906年9月1日,清廷頒發了《宣示預備立憲諭》,「預備立憲」由此而來。
1906年,清政府設立考察政治館,次年改建為憲政編查館,作為預備立憲的辦事機構,此後,進行了一些預備立憲活動。一、設立咨議局和籌建資政院。咨議局作為各省的議事機構,其許可權是討論本省應興應革事宜,討論本省的預決算、稅收、公債以及單行章程規則的增刪和修改,選舉資政院議員,申復資政院或督撫的咨詢等。但從它的人員組成、議事內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於皇帝、毫無實際權力的一個御用機構。二、制定頒布憲法大綱和《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清政府在宣布預備立憲之初就採取了無限拖延的策略,但懾於革命運動和為了拉攏立憲派,不得不於1908年宣布立憲以九年為期。三、公布了「憲法大綱」,作為今後的制憲剛領。大綱的精義有:君主神聖不可侵犯;君主獨攬統治權;臣民按照法律有應得的權利義務。清末欽定憲法大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以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憤,同時也讓立憲派大失所望。《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則是在武昌起義的沉重打擊下,清政府為了渡過危機而臨時炮製的「憲法」。沒有實質意義。
二、反思清末預備立憲的積極意義
對於晚清預備立憲的保守性和欺騙性,頻頻見諸專著、教材和學術論文,這里不再贅述,筆者認為,這項政治活動除了具有它的保守和欺騙的一面外,還有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它的積極意義。這場憲政改革涉及的內容極其龐雜,觸動了社會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極大混亂的同時,直接加速了清朝的滅亡,拉開了中國政治的近代化進程的序幕,也給國人進行了一場深刻的民主政治啟蒙教育。
(一)預備立憲的直接後果:加速了清朝的滅亡。預備立憲的措施加劇了中央與地方、滿漢之間、階級之間的矛盾,引起了社會的極大混亂,加速了它的覆滅。這主要表現在:
1、督撫離心。在鎮壓太平天國運動過程中,以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為首的漢族地方督撫迅速崛起。他們手中握有地方的政權、軍權、財權,幾乎不受中央控制,清王朝從此呈現出強枝弱乾的局面。可以這樣說,隨著中央政府在一系列內外戰爭中威信及政治意志力不斷衰弱,清王朝後半期的統治就嚴重依賴漢族督撫來支撐。這種情況當然為中央政府所不容。從1901年實行新政開始,清政府不斷採取措施削弱地方督撫的軍權和財權,而把它集中於滿人之手。1903年,設立練兵處,企圖控制各省編練的新軍。實行憲政改革後,這種情況明顯加劇了:1906年設立陸軍部,由它統率帝國的全部陸軍,該部的尚書及兩位侍郎都由滿人擔任,這樣陸軍就全部由滿人統率;設立度支部,控制地方的收支,宣布只有中央才擁有對外借款及鑄造、發行貨幣權。憲政改革越往前推進,漢族官僚手中的權力不斷喪失,而中央政府集中的權力越來越大。在1911年成立「責任內閣」的十三名成員中,滿人八名,並且皇族就佔了五名,漢人僅四名,載灃的兩個兄弟分別掌握著陸軍和海軍。這樣,行政和軍事大權就全部集中於皇室之手。漢族官僚普遍感到被欺騙了,他們對滿洲政府的不滿就空前表現出來。
2、立憲派的背棄。預備立憲形成了當時政壇上舉足輕重的力量-——立憲派。他們以咨議局和資政院為陣地,對地方和中央的政務和輿論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立憲派形成後,懷著對國勢日衰的深切關注,他們急切希望在中國能實行憲政,以抵制日益嚴重的革命,並在憲政中有他們的一席之地。同時,他們對滿洲貴族壟斷政權核心的狀況越來越不滿,在咨議局和資政院會議上他們同清政府不斷發生激烈沖突。為了速開國會,1910年他們掀起了中國歷史上三次規模巨大的國會請願運動。當他們的要求被拒絕,當「皇族內閣」成立之時,他們感覺到清政府已經無葯可救,許多人轉向革命,成為清政府的對立面和掘墓人。立憲派的離心傾向和最後對清政府的絕望帶來了嚴重後果。在武昌起義爆發的7個星期內,15個省以咨議局為中心紛紛宣布獨立,立憲派拋棄清政府是個很大的因素。
3、農村騷亂。清政府推行憲政改革需要大量的經費,而這些費用都以各種名目強加到百姓頭上,再加上許多官吏在推行改革過程中趁機中飽私囊、搜刮民財,百姓負擔不斷加大,許多處於絕境中的民眾紛紛起來反抗。當時上海的《東方雜志》作過調查,1909年曾發生起義113起,1910年285起。[5]清政府在農村推行禁種鴉片、人口普查、革除陋習等運動也引起了極大的騷亂。例如在1909年至1911年中,浙江、甘肅、貴州、滿洲和山西等地發生的與禁種鴉片的禁令有關的持續幾個月騷動;同一時期在華中數省發生的反對穀物漲價和提高田賦的暴動;1906年以後各省因人口普查、資助新學和改革運動而引起的動亂等等,情況都是如此。起事者搗毀公共建築、辱罵、監禁甚至處死地方官。[6] 民眾力量的不斷打擊,動搖了農村中舊的生產關系,並瓦解了清政府在農村地區政權的根基。
(二)清政府在實行「預備立憲」過程中,相應地對舊有政治體制進行改革,它縮小了皇帝與國會之間的權力比例,調整和改造了君主專制制度,直接沖擊了二千多年的專制政體,拉開了封建中國政治近代化進程的序幕。
清政府宣布實行「預備立憲」之後,逐步採取一系列措施來推行憲政改革。1908年8月,清政府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大綱》由「君上大權」14條和「臣民權利義務」9條組成。該法以日本《明治憲法》為藍本,它規定君主擁有廣泛的權力,這也是該法頗受世人詬責的原因。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大綱》的公布,這本身就是對在中國已經延續了2000多年的「君權神授」的君主專制政體的否定。因為從此之後,皇帝的權力就必須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它已不再是「至高無上」了。該法明確規定由議院制訂法律,皇帝不得以命令改變法律。它的確縮小了皇帝和國會之間的權力比例,這無疑在當時是進步的。該法還規定了廣大臣民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財產、居住、人身自由;有訴訟、依法擔任官吏及議員的權利,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加以逮捕、監禁及處罰。這表明,清政府在近代化價值取向上的進步,同時,中國政治近代化也邁出了艱難的第一步。
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咨議局先後成立。咨議局是省立法機構的前身,由地方士紳選舉產生,可以就本省的預決算、稅收與公債、地方性法規、資政院成員的選舉及其它改革事宜作出決議。這種決議如督撫無異議時,應負責執行;如督撫表示異議時,應重審;雙方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徵求資政院的決定。督撫有權召開、中止或解散咨議局的會議。因此,咨議局還算不上是一個立法機關,只能算是紳士們的表達意見機構。但是,「咨議局的出現完全可能約束各省督撫專斷地使用他們的權力。」[7]因為,紳士在地方上有重要的影響,他們是督撫在地方社會和經濟的支柱,就是在以前,督撫們也不敢輕易得罪他們。咨議局的成立,給督撫的壓力無疑是增大了。紳士們不斷地利用咨議局的各種會議和活動,反映民意,維護公眾利益,日益影響著地方政局的發展。同時,紳士們的實踐,又不斷地提高了自身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參政水平,這為辛亥革命後立憲派迅速接管地方政權打下了基礎。
為了適應立憲政體的需要,清政府對行政和司法機關進行一系列改革。首先,精簡了許多臃腫的國家機構。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都被並入禮部,舊兵部、練兵處和太僕寺合並成陸軍部,戶部和財政處被改組成度支部,刑部被改組為法部。為了明確責任,各部改原來的雙頭領導制為單一領導制。在各部之外還單獨成立了大理院、審計院和資政院。大理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與之相適應的,在省的各級還設立了審判廳。審計院則是負責審計各部帳目的部門。而資政院是國會的前身,由它制訂法律,為將來實行上下議院打基礎。這些措施,顯然都有利於建立一個高效、清廉、責任明確的現代政府。到1911年5月,舊內閣、軍機處和政務處都被撤銷,成立「責任內閣」。內閣由一名總理大臣和兩名協理大臣,以及民政部、度支部、學部、陸軍部、海軍部、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和外務部各部大臣組成。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的立憲制政府,盡管它因為五名皇族入閣而頗受非議,但它卻是中國用責任內閣製取代君主專制,以和平方式改造專制政體的第一次大膽嘗試,是一次全新的探索。
還有必要指出,這場憲政改革並未因為其失敗而失去意義,因為革命不能代替憲政。所謂憲政,亦即立憲政體,是指由社會多數人制定的或被多數人承認的憲法性法律(通常指成文憲法),所確立的公共權力的組織、相互關系、職責許可權、活動規則,以及旨在保護公民權利的政法體制。[8]立憲政府的本質特徵就在於使憲法和法律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中國要實行憲政,並不僅僅針對皇帝,即使打倒了皇帝,也還是要實行憲政。憲政是對權力的限制。無論掌權者是誰,以什麼樣的名義掌握權力,其手中的權力都要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而在革命沒有推翻君主專制之前,改變君主專制而實行君主立憲的進步性更不容否定。人們沒有理由放棄努力,坐待民主共和的到來。
(三)預備立憲傳播了憲政知識,進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啟蒙,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識分子,為我國近代憲政運動的發展奠定了群眾基礎。
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後,海內外立憲派歡呼雀躍,熱烈擁護,他們紛紛組織政黨性質的團體,准備投入到憲政運動中去。當時規模較大的有海外的帝國憲政會和政聞社,國內的預備立憲公會和憲政講習會等。他們通過出版憲政刊物、書籍,舉辦法政講習所,從事調查並編輯法律等形式,大力宣傳憲政知識,培養司法和地方自治人才,為憲政出謀劃策。清政府成立咨議局、資政院和推行地方自治,極大地激發了整個知識階層的參政熱忱,他們紛紛投入到議員的選舉中,把其作為參政的階梯。以江蘇省咨議局為例,第一屆常年會共收到議案184件,其中屬議員提95件,佔一半以上,還有71件是人民清議案。[9]說明議員極具參政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也說明各階層群眾也把咨議局看成反映意見進而採納他們意見的民意機關。正是通過咨議局的議政實踐,立憲議員們不斷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識和管理水平,為辛亥革命後迅速從政打下了基礎。1910年,立憲派為推動清政府速開國會,掀起三次規模巨大的國會請願運動。第一次參加者達20萬人,第二達30萬人。[10]這是一場群眾性的愛國的、沖擊君主專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憲政運動。它沉重打擊了清朝專制政權的權威,給人民以普遍的民主教育,並把憲政知識廣泛地傳播到知識群體中去。從某種意義上說,清末預備立憲為我國憲政運動的發展奠定了群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