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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05 02:32:54

㈠ 英國議會的內容 還有他的發展歷程

內容: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發展歷史:早在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議會有決定征稅、頒布法律等權利。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這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14世紀上半葉,議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又稱貴族院,下院又稱平民院。17世紀,許多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表成為下議院的議員。

㈡ 英國19世紀議會改革的歷史背景以及發展經過

19世紀英國的三次議會改革

英國議會是指英國13世紀中期出現的主要有封建領主、騎士、城市市民參加的會議。英國在19世紀三次與時俱進的議會改革分別是1832年議會改革、1867年議會改革、1884年議會改革。

第一次:1832年議會改革

是19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20—30年代隨著工業革命的迅速發展,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實力進一步加強。內容:取消「腐敗選區」的議席;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席位;放寬了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啟示:制度變革是可以進行的,而且是不可阻擋的,制度變遷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來完成,改革要適時得法,於時俱進。

第二次: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50—60年代,資產階級發展更為迅速,已經取得政治地位的關於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結成更為緊密的聯盟,採用自由主義政策,藉以緩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日益壯大的工人階級也在爭取自己的權利。內容:重新調整選區,取消「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意義:(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第三次:1884年議會改革

1884年議會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資產主義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背景是19世紀末隨著英國工業壟斷地位的喪失,資產階級兩大政黨自由黨和保守黨之間的差異日益縮小,他們都採取對內實行微小改良,對外加強侵略和擴大殖民地政策;農業工人仍被排除在選舉大門之外。內容:再次擴大公民權;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意義:沒有選舉權的農業工人終於獲得了選舉權,但仍然受到財產資格的限制。另外婦女仍沒有選舉權。

三次改革的啟示:整個19世紀,英國社會各階級圍繞著議會選舉改革實現普選權而持續斗爭,但始終以一種平和的,非暴力的方式出現,體現了英國民族特性在政治領域內的凝結,適時而變,和平漸進。英國這種漸進妥協的模式值得我們借鑒,並加以巧妙的運用,力求找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協調點,達到整個社會的利益平衡,避免激進革命帶給社會的損害。當然必須要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能一味妥協。

㈢ 英國議會制的產生發展及完善過程

英國議會制度的產生已有700多年的歷史,我國學者普遍把1215年《大憲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條例》制定和1295年「模範議會」的召開,當作英國議會制度從起源到形成的界標。
1、《大憲章》、《牛津條例》制定是英國議會制度的開端
《大憲章》是國王約翰被迫和大貴族簽訂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國乃至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成文法。
《牛津條例》是繼《大憲章》之後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獻,其重要意義是在英國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這等於公開宣布王在法下和議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
2、平民進入議會和兩院制的形成
愛德華二世期間,大貴族成立貴族立法團,負責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為提高權威性,立法團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參加。而國王為了加強王權,抑制貴族勢力,也樂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議會。1325年後,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最終結束了。英國議會經過一百多年的漫長歲月,終於走完萌芽、產生和形成的過程。
3、「光榮革命」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
17世紀中期,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新興階層的出現 ,他們極力要求參與國家政事,他們以議會為陣地 ,反對王權。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政治制度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4、19世紀中後期三次議會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議會改革,為英國兩個政黨建立完善的全國性組織機構添加了新的動力,同時也為全面實現普選和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㈣ 英國議會的起源與發展

英國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㈤ 議會在英國的發展史

英國社會被稱作「來世界議會之源母」。英國議會誕生於13世紀中期,分作貴族院和平民院(以後改稱上議院和下議院)。貴族院由世襲貴族和主教把持,平民院由中小地主及市民選舉產生。到了17世紀,下院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經濟實力已大大超過上院的封建貴族和高級教士的經濟實力。英國革命以後,下院的權力增大。18世紀起,英國首相和大臣由下院多數黨議員出任,首相通常為下院多數黨領袖。1832年,英國第一次議會選舉改革,工業資產階級政治權利擴大。1867年議會選舉再次改革,降低財產資格,擴大選民人數。到了現代,英國議會仍是最高立法機構。下院議員630席位,由630個選區分別選出,每五年大選一次。上院議員由王族、世襲貴族、教會人員等組成,由國王指定,權力有限。

㈥ 簡評英國議會的發展歷程

ggg歐美資產階級代議制的確立與發展 (1)了解《權利法案》制定和責任制內閣形成的史實,理解英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2)說出美國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和聯邦制的權力結構,比較美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3)知道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和《德意志帝國憲法》的主要內容,比較德意志帝國君主立憲制與法國共和制的異同。 (4)分析資產階級代議制在西方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7.1 (一)「光榮革命」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 第一階段:1640年革命爆發,此後,一度建立共和國。 第二階段: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國王查理二世實行反對英國國教和恢復天主教的宗教政策,違背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意願,喪失了人心。 第三階段:「光榮革命」。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結束。 (二)限制王權的法案(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確立) 1、限制王權法案制定的條件 「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勢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案來限制王權。 2、限制王權的法案: (1)《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 (2)《王位繼承法》的內容 3、限制王權法案制定的結果 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三)小密室的演變 1、責任內閣制的形成(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發展) 內閣起源於「光榮革命」前的樞密院。喬治一世時,國王不出席內閣會議成為慣例,並開創了多數黨領袖任首相並組閣的先例。到18世紀中葉責任內閣制形成並得以完善。 2、英國責任內閣制的特點 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任首相並組建內閣,首相有控制內閣決定的發言權;一切內閣成員必須在大政方針上保持一致,聯合起來集體負責;內閣必須得到下院議員的支持,一旦內閣受到下院的反對,首相就要辭職以向議會謝罪,或解散議會而提前大選,由新選出的下院決定內閣的去留。 3、內閣制的作用 內閣制的建立使英國的立法機關得以控制行政,但又不降低後者的行政效率,從而有力地調節了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關系,維護了資產階級民主。 (四)議會選舉規則的制定 1、1832年議會改革(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完善) (1)原因 a.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激起工業資產階級的不滿 b.歐洲大陸革命潮流的沖擊 c.英國群眾斗爭的高漲 d.工業資產階級為謀取參政權進行積極斗爭 (2)內容 放寬對居民財產的限制 重新分配議席 (3)影響 積極:工業資產階級獲得更多的參政權和選舉權 局限:工人.貧民的政治權利受到限制 2、19世紀後期的議會改革 (五)英國議會中的「第三院」 1、英國議會的黃金時代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通過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使議會擁有了至高無上的權力,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等一切大權,成為英國政治權力的核心。至19世紀70年代前,這一時期是英國議會的黃金時代。 2、內閣權力膨脹 (1)內閣幾乎壟斷了全部的立法提案,而且在許多問題上,議會只規定一般原則,而由內閣去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這使一部分立法權直接轉入內閣手中。 (2)內閣還篡奪了議會的財政權。 (3)議會通過投不信任案來監督和控制內閣的做法的有效性大大削弱了。

㈦ 編制英國議會歷史大事年表

英國議會制度的產生已有700多年的歷史,我國學者普遍把1215年《大憲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條例》制定和1295年「模範議會」的召開,當作英國議會制度從起源到形成的界標。
1、《大憲章》、《牛津條例》制定是英國議會制度的開端
《大憲章》是國王約翰被迫和大貴族簽訂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國乃至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成文法。
《牛津條例》是繼《大憲章》之後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獻,其重要意義是在英國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這等於公開宣布王在法下和議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
2、平民進入議會和兩院制的形成
愛德華二世期間,大貴族成立貴族立法團,負責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為提高權威性,立法團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參加。而國王為了加強王權,抑制貴族勢力,也樂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議會。1325年後,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最終結束了。英國議會經過一百多年的漫長歲月,終於走完萌芽、產生和形成的過程。
3、「光榮革命」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
17世紀中期,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新興階層的出現 ,他們極力要求參與國家政事,他們以議會為陣地 ,反對王權。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英國政治制度從君主制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4、19世紀中後期三次議會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議會改革,為英國兩個政黨建立完善的全國性組織機構添加了新的動力,同時也為全面實現普選和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㈧ 英國議會的形成與發展

1640年,新議會的召開,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開始,那麼,英國議會制度是怎樣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呢?

一、大憲章——「英國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只有得到這個會議的同意,國王才能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的稅金。這就意味著在英國長期以來至高無上的專制王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約束。

大憲章雖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獻,但具有進步意義,它的整個精神是限制王權,置王權於封建法律的約束下。因此許多人認為它是「英國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國第一部「憲法」。到了17世紀,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反封建的要求,對它賦予了新的解釋,成為資產階級法治的主要依據。

二、議會制度的雛形

約翰王並不打算實行這個憲章,並且准備對貴族進行新的戰爭。君臣之間的內戰一直打到他死後,繼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繼續與貴族對抗。1258年,亨利因為干預義大利戰爭,顧不得農業歉收和飢荒,要求貴族繳納三分之一的收入作為軍費,激起了貴族的不滿。貴族武裝沖入王宮,亨利無奈,被迫於當年6月在牛津召開了貴族大會,制定了「牛津條例」,把國家權力交給貴族操縱的十五人會議,國王非經同意,不得做任何決定。

後來,反對國王保護憲章派的貴族領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對會議進行改造,除了貴族和主教以外,還邀請騎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參加,這便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從此有了「議會」一詞,這個詞來自法語(西蒙出身法國貴族),原意為「談論什麼」或「辯論什麼」。

三、議會制度逐漸成熟

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統治時,逐漸意識到要穩定封建統治,國王、貴族、騎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須形成某種形式的政治聯合。為了籌劃軍費,曾在1295年召開了一個由各等級共同參加的議會,此後議會經常召開,都以1295年的議會為榜樣。這意味著封建國家的統治者在議會的形式下,形成剝削階層的聯合。

1297年,議會獲得了批准賦稅的權力,到了14世紀,又獲得了頒布法律(法令和條例)的權利。國會又是各種政治事物尤其是國王大臣所犯瀆職罪的最高裁判所。由於各個等級的利害不同,議會從1343年起分成兩院:上議院叫「貴族院」,由教俗貴族組成。下議院叫眾議院,由代表各郡的騎士和市民組成。騎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為他們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利益已漸趨一致了。

議會的形成,使國王的封建諮議機關逐漸成為國家的代議機關。城市代表的參加和下議院的形成,對後來英國歷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在興起的市民階層與下層貴族逐漸聯合,他們利用議會批准賦稅和通過法案的權力,對王權起了限製作用。

四、都鐸王朝統治下的議會

都鐸王朝(1485—1603年)統治時期,專制君主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議會的作用。都鐸王朝的社會

基礎是新貴族和新興的城市資產階級,王權跟這些新的資產階級及資產階級化的新貴族的同盟,表現在國王對議會所持的特殊態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貴族和部分工商業者代表所組成的下議院力量加強了,而貴族院的力量卻削弱了。在議會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實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脫離了羅馬教皇的控制。議會也遵循國王的旨意,通過一些既有利於國王、又有利於新貴族及資產階級的法案,因而議會的權力有所擴大。到17世紀,這種由議會通過各種法案的權力運作方式已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慣例,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反對王權的法理依據。

在伊麗莎白(1558—1603年)統治晚期,由於伊麗莎白把很多商品的專賣權賜給寵臣,對工商業者的發展極為不利,於是議會提出了強烈的抗議,女王無奈,答應停止出售專賣權以平息議會的憤怒。議會對於國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滿,16世紀七八十年代,英國清教徒數量激增,勢力壯大,要求退出英國國教,創造自己的教會團體,保證新的有產階級在教會事務上的完全獨立。而伊麗莎白對清教徒極端敵視,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樣受到迫害,專制王權和資產階級之間的聯盟開始出現裂痕。

五、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時期的議會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㈨ 英國議會發展歷程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
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
具體發展如下:
一、大憲章——「英國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只有得到這個會議的同意,國王才能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的稅金。這就意味著在英國長期以來至高無上的專制王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約束。
大憲章雖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獻,但具有進步意義,它的整個精神是限制王權,置王權於封建法律的約束下。因此許多人認為它是「英國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國第一部「憲法」。到了17世紀,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反封建的要求,對它賦予了新的解釋,成為資產階級法治的主要依據。
二、議會制度的雛形
約翰王並不打算實行這個憲章,並且准備對貴族進行新的戰爭。君臣之間的內戰一直打到他死後,繼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繼續與貴族對抗。1258年,亨利因為干預義大利戰爭,顧不得農業歉收和飢荒,要求貴族繳納三分之一的收入作為軍費,激起了貴族的不滿。貴族武裝沖入王宮,亨利無奈,被迫於當年6月在牛津召開了貴族大會,制定了「牛津條例」,把國家權力交給貴族操縱的十五人會議,國王非經同意,不得做任何決定。
後來,反對國王保護憲章派的貴族領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對會議進行改造,除了貴族和主教以外,還邀請騎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參加,這便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從此有了「議會」一詞,這個詞來自法語(西蒙出身法國貴族),原意為「談論什麼」或「辯論什麼」。
三、議會制度逐漸成熟
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統治時,逐漸意識到要穩定封建統治,國王、貴族、騎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須形成某種形式的政治聯合。為了籌劃軍費,曾在1295年召開了一個由各等級共同參加的議會,此後議會經常召開,都以1295年的議會為榜樣。這意味著封建國家的統治者在議會的形式下,形成剝削階層的聯合。
1297年,議會獲得了批准賦稅的權力,到了14世紀,又獲得了頒布法律(法令和條例)的權利。國會又是各種政治事物尤其是國王大臣所犯瀆職罪的最高裁判所。由於各個等級的利害不同,議會從1343年起分成兩院:上議院叫「貴族院」,由教俗貴族組成。下議院叫眾議院,由代表各郡的騎士和市民組成。騎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為他們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利益已漸趨一致了。
議會的形成,使國王的封建諮議機關逐漸成為國家的代議機關。城市代表的參加和下議院的形成,對後來英國歷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在興起的市民階層與下層貴族逐漸聯合,他們利用議會批准賦稅和通過法案的權力,對王權起了限製作用。
四、都鐸王朝統治下的議會
都鐸王朝(1485—1603年)統治時期,專制君主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議會的作用。都鐸王朝的社會
基礎是新貴族和新興的城市資產階級,王權跟這些新的資產階級及資產階級化的新貴族的同盟,表現在國王對議會所持的特殊態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貴族和部分工商業者代表所組成的下議院力量加強了,而貴族院的力量卻削弱了。在議會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實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脫離了羅馬教皇的控制。議會也遵循國王的旨意,通過一些既有利於國王、又有利於新貴族及資產階級的法案,因而議會的權力有所擴大。到17世紀,這種由議會通過各種法案的權力運作方式已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慣例,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反對王權的法理依據。
在伊麗莎白(1558—1603年)統治晚期,由於伊麗莎白把很多商品的專賣權賜給寵臣,對工商業者的發展極為不利,於是議會提出了強烈的抗議,女王無奈,答應停止出售專賣權以平息議會的憤怒。議會對於國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滿,16世紀七八十年代,英國清教徒數量激增,勢力壯大,要求退出英國國教,創造自己的教會團體,保證新的有產階級在教會事務上的完全獨立。而伊麗莎白對清教徒極端敵視,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樣受到迫害,專制王權和資產階級之間的聯盟開始出現裂痕。
五、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時期的議會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㈩ 英國議會的歷史沿革

英國議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紀到7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時期。
5世紀中葉,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顛。他們趁著羅馬人撤離英國後出現的權力真空,陸續的征服了英國,並建立起大小七個王國。英國史學家將6世紀末至870年稱為「七國時代」。在這些王國中,由國王和貴族代表共同組成「賢人會議」。賢人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輔助國王處理國家大事和根據世襲的原則來確定王國的繼承人。
發展到諾曼王朝時,威廉一世創造了與「賢人會議」相似的機構稱為「大會議」。它由僧俗兩屆的大封建主和國王的直接附庸所組成,並且每三年開一次會來決定國家重要大事。由於大會議機構龐雜並且經常無法召開,於是在大會議下建構了一個小會議。小會議是大會議的核心機構,它由王室事務總管、保安長官等高級宮廷大臣組成,並且集立法、行政、司法於一身。也稱「御前會議」。它被看作為英國議會的前身。
1215年,為了反抗國王的過分的稅收,貴族們發動起義,迫使國王簽訂了英國史上有名的《大憲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確國王貴族的封建權利和防止國王侵犯這些權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後拒絕了《大憲章》,於是貴族們又開始起來與國王斗爭。1258年在牛滓召開了一次稱為「國會」的議會,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由於牛津國會把全部權力都交給了封建大貴族,引起了市民、騎士和自由土地佔有者的不滿,為了爭取這些人的支持,叛亂貴族西門.德.孟福爾予1265年召開了由貴族、市民和市民參加的等級會議,其被稱為英國國會的開端,雖然後來孟福爾失敗,但等級會議被保留下來。
1295年愛德華一世召開了史稱「模範國會」的會議,它標志著議會三各階層的代表數額由不穩定趨於相對穩定。到了15世紀,英國的國會獲得了真正的立法權。從5世紀到15世紀,表面看起來權力一直在向著制約國王權力議會方向轉移,但是國王仍然掌有有著實際性的決定權。國會只有在國王需要的時候才召開。「在亨利七世統治的24年中,國會只召開了七次,伊麗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國會只召開了10次,即使僅有的幾次國會也完全成了王權的工具」。因此處於封建時代的國會總體上講是封建王權的附屬機構,只有當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排除了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之後,國會才有可能真正的轉變為資產接的的代議機構。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如果對20世紀初西方國家憲政變革情況作一考察,就會發現,在經濟危機和戰爭四起歲月里,西方國家的國家機器就都開始強化起來,其核心標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現代西方立憲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當然,行政集權時代的英國議會並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政治機構,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權向政府治權的合法性轉換、內閣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權威性認定、提供政黨合法活動的一種體制框架、作為公民向政府「訴苦」(陳述民情)的必要場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更何況到21世紀議會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議會主權」的形式地位。
隨著英國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在歷次議會改革中,上院權力逐漸削弱,下院成為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和各黨派角逐的場所。1911年,英國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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