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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28 23:33:43

A.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異同

西方社會存在兩大法系,一是大陸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麼判,現在還是怎麼判)為主要形式。
http://ke..com/view/98548.htm

http://ke..com/view/35638.htm

B.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別包括哪些主要國家

大陸法系主要適用於法、德兩國,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

英美法系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2)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

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英美法系特點:

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

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

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

C.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別是哪些國家

大陸法系包括: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內牙容、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

英美法系包括: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拓展資料:

法系是西方法學中一個常見的概念。一般認為,凡是在內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徵,形成一種傳統或派系的各國法律,就屬於同一個法系。所以,西方法學所謂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

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歷史上法的階級本質和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所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分類方法之一種。與法系比較,前者側重時間性,後者側重地域性;前者側重實質特徵,後者側重形式特徵。

D.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兩者的聯系與區別

一、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1、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結構不同。

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飲食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燕尾服起來的。

3、法官的許可權不同。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4、訴訟程序不同。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

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二、聯系:

大陸法系大致以德法的法律傳統和司法傳統為代表,比如拿破崙上台後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崙法典」,主要是民法典。

經過歷朝歷代的創制與完善,法國建立起了包括各個部門法的完備的法典。德國也是。以著名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建立起了一個完備的成文法典。

(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

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E.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

法系是指根據法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徵以及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進行的基本劃分。
資本主義國家有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爾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澳大利亞、紐西蘭、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均屬於英美法系。近幾十年來,英美法系國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為對習慣法的補充。目前世界上大約有26個國家法律屬英美法系,除英美兩國,其餘主要是英聯邦國家,大陸法系又稱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以法典為第一法律淵源,法典是各部門法典的系統的綜合的首尾一貫的成文法匯編。世界上大約有70個國家法律屬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歐洲大陸及受其影響的其他一些國家。

兩者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
前者習慣用演繹形式,後者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淵源,後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
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
前者傾向法典形式,後者傾向單行法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後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法系這種分類不能提示法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了解與交流。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歷史上差異顯著,但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別開始縮小。

2.我國在舊中國時代屬於大陸法系,在新中國時代則不屬其中任何一個法系,自成一個獨立的法系,叫做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比較接近於大陸法系。別忘了,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民法典啊!

3.蘇聯是大陸法系。

F.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麼區別

1、法的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制定法;英美專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屬法的淵源。

2、法典編纂的不同:

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3、在適用法律的技術方面不同:

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英美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後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4、定義不同: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G.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別是哪些國家還有中國是什麼法系

屬於大陸法系的除法、德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英美法系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7)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由於歷史原因,有些國家或地區,如菲律賓、南非、英國的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兩系的特點。

而在亞洲和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與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點,如印度法律主要屬於普通法法系,但又屬於印度教法系;敘利亞法律主要屬於民法法系,但又屬於伊斯蘭教法系。

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時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

H.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的區別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系以英國的普通法為基礎,但並不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這三種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發展,而且有著長期的重大影響.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國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國法律制度雖然源於英國,但它在英國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發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與英國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別,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為英國和美國兩個支系.
兩大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法律淵源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法典編纂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法律結構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法律適用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訴訟程序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職業教育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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