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國時的地契還有效嗎地契的擁有者是華僑.
民國的地契,在1951年土改之前是有效的。之所以進行土改,就是把集中在地主和富農版手中權的土地分配給貧下中農。所以,1951年之後的土地契約和解放之前的土地契約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土改之後土地仍然屬於原有主人,政府就會頒發新的土地證明。民國時期的土地契約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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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民國時候的地契現在還有效嗎
民國的地契,在1951年土改之前是有效的。之所以進行土改,就是把集中在地主和富內農手中的土地分容配給貧下中農。所以,1951年之後的土地契約和解放之前的土地契約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土改之後土地仍然屬於原有主人,政府就會頒發新的土地證明。民國時期的土地契約當然無效。
㈢ 民國時期土地買賣的地契現在有用嗎
民國的地契,在1951年土改之前是有效的。之所以進行土改,就是把集中在地主和富農手中的土專地分配給屬貧下中農。所以,1951年之後的土地契約和解放之前的土地契約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土改之後土地仍然屬於原有主人,政府就會頒發新的土地證明。民國時期的土地契約當然無效。
㈣ 民國時期土地交易文契在幣值前寫個邊字是什麼意思
民國的地契,在1951年土改之前是有效的。之所以進行土改,就是把集中在地主和富農手中的土內地分配給貧下中農。所以容,1951年之後的土地契約和解放之前的土地契約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土改之後土地仍然屬於原有主人,就會頒發新的土地證明。民國時期的土地契約當然無效。
㈤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頒布的歷史意義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
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內級憲法性質的文獻容,它宣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從此,使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臨時約法不僅具有反對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意義,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反對民族分裂的作用。臨時約法主要缺點是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綱領,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因此它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局限性:
1、沒有具體規定人民的權利,以及實現權利的保障;
2、沒有採取地方分權制,不利於民國的鞏固;
3、沒有貫徹五權憲法的理論。
㈥ 民國時期的地契有沒有用
當古董吧,村委會肯定不收的
㈦ 民國以前的土地契約到如今有沒有參考價值.我家前面的耕田以前是我爺爺的爺爺的如今為集體所有後分到戶...
您的問來題,民國以前的土地源契約,到如今沒有參考價值.;家前面的耕田以前是爺爺的爺爺的如今為集體所有後分到戶.現在戶主要在那裡建房而且是在,家前約6米,是否可以阻止,需要與現在的統一規劃有沒有沖突;最好是依法辦事,以免造成法律訴訟!
㈧ 清代 民國地契的價值
我國第一部用土地契約和土地證照原件圖片配以文字資料,較為系統和完整地展回示中國土地契證發展史的書答籍--《中國歷代土地契證》一書,近日由河北大學出版社出版。全書是在8000多張土地契證中精選出392張珍貴的土地契證,涵蓋了全國各省市(包括台灣省)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域、不同類型的契證圖片展示和文字敘述,直觀地反映了自西周中後期至20世紀末,近3000年的土地契證產生、發展、演變的歷史,既有科學性、知識性、又有故事性,是一部可讀、可賞,又可作為研究和收藏的書籍.
可買一本參考一下.
㈨ 民國時期地契有效嗎
民國的地來契,在1951年土改源之前是有效的。之所以進行土改,就是把集中在地主和富農手中的土地分配給貧下中農。所以,1951年之後的土地契約和解放之前的土地契約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土改之後土地仍然屬於原有主人,政府就會頒發新的土地證明。民國時期的土地契約當然無效。
㈩ 民國時立的地契有無法律效力
民國時期抄立的地襲契沒有法律效力。1949年新中國成立,舊的社會制度下的土地關系,隨著新中國的建立而被取締,不能再作為現在的土地權屬的依據。
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頒布實施,該法第三十條還明確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此後又經歷了1957年土地改革廢除土地私有制等變革,可見民國時期的地契的法律效力早已隨著歷史變革被廢除了。農村土地糾紛中,也有拿出1957年土地改革時期的房屋土地所有證作為證據,一般來講,根據糾紛情況,此時期的所有證也可以當作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