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魏孝文帝改革有何歷史意義
孝文帝所推行的漢化改革措施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為社會經濟的版恢復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權
於曹魏時創立的九品中正制在西晉時已經變成了從世家大族中選拔官吏的局面,並演化出了士族與庶族兩大社會階層,「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之名言,便出於此。
由於鮮卑族自身並未得高深的文化素養,沒有獨立的政治改革思想,導致一味照搬此前的漢族政權政策,也就繼承了這一已經嚴重影響社會發展的門閥制度。《魏書‧官氏志》記載:「有三世官在給事已上,及州刺史、鎮大將,及品登王公者為姓……而有三世為中散、監已上,外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為族。」使門閥制度由魏晉進一步延伸到了南北朝時期,直到隋朝建立科舉制度時方才廢止。
孝文帝改革成功的原因之一是當時胡人大都已能講漢語,且穿漢服,只是還能說胡語、還穿胡服,這一改革只是加速了習俗改易的過程。
❷ 孝文帝對鮮卑族改革的歷史意義
1.促進了北魏政治、經濟的發展,使政局穩定,政府財政收入增加,北方農業生產有內了恢復與發容展;
2.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民族融合的成果,又促進了以鮮卑族為中心的北魏各少數民族的封建化,推進了民族大融合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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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北魏孝文帝改革有何歷史意義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歷史意義:促進了民族融合。
孝文帝所推行的漢化改革措施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為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於曹魏時創立的九品中正制在西晉時已經變成了從世家大族中選拔官吏的局面,並演化出了士族與庶族兩大社會階層,「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之名言,便出於此。
北魏孝文帝改革歷史背景:
鮮卑族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古老的北方民族,拓跋部是鮮卑族活動在大興安嶺北端東麓一帶的一個分支。拓跋部不斷南遷,在西晉時,部落首領拓跋猗盧因為幫助當時朝廷抗擊劉淵、石勒有功,被皇帝封為代王,建立了代國。
但不久,代國被興起的前秦所滅,拓跋部的歷史也暫時的中斷了。淝水之戰後,前秦統治瓦解,拓跋部的拓跋珪趁機復國,召開部落大會,即代王位,並改國號為魏,稱皇帝,史稱北魏。
此後幾代北魏統治者都致力於統一,發動兼並戰爭,先後滅掉了北方的大夏、北燕和北涼,於439年統一了北方。
五胡亂華以後,終由鮮卑族的拓跋氏統一華北,建立北魏,其時北魏歷代君主都已重視漢文化之學習。到北魏孝文帝一代,已有馮太後與朝臣李沖的改革,建立均田制,重新建立以農業為主體的大帝國。由於孝文帝由屬漢族的馮太後撫養,受漢文化影響較深,即位後才有日後的漢化政策。
在民族征服的過程中,北魏統治者對各族人民實行了民族歧視和殘酷的民族壓迫政策,在征服戰爭中也常常出現瘋狂的民族殺戮,民族矛盾不斷激化(改革的必要性)。
到了北魏中期,民族矛盾雖已日趨緩和,但由於統治階級過度的剝削和壓迫,階級矛盾也日益尖銳起來,農民起義年年爆發,特別是公元445年(太平真君六年)在陝西杏城的盧水胡人蓋吳領導的起義。
發動了十餘萬群眾參加起義,北魏政府派出6萬騎兵前來鎮壓,統治者拓跋燾親臨指揮,最終蓋吳被叛徒殺害,蓋吳起義失敗了,卻使北魏統治者受到了極大的震動。
公元471年(皇興五年),拓跋宏即位,是為孝文帝。此後,農民起義依舊有增無減,而朝廷殘酷的鎮壓非但沒有平息人民的起義,反而激發了更多矛盾和斗爭。為了緩和社會矛盾和民族矛盾,馮太後孝文帝先後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統稱為孝文帝改革。
❹ 西漢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的背景、內容及其意義是什麼
西漢文帝廢除肉刑一事,作為中國刑罰史上著名的改革舉措而引人矚目。前人和今人的評價很多,而在成為一門學科之後的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種評價基本對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態度。本文作者和諸位學者在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現在提出再評價,只是考慮到,由於文獻記載不足,有些問題尚未得到適當的解釋;有些評價其本身則也需要評價;還有對一些學者的卓見雖然十分敬佩,但覺得似還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並予以補充。不過需要說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現失誤,深析也並不能保證正確,本文不過是想提供一種思路,以期在學術界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對斬右止改入於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歷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議復肉刑」條中,列舉了漢魏晉等時期有關議復肉刑的各種主張及觀點之後,在最後的按語部分說到:
漢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議其非。……蓋自班固創於前,自此推波助瀾,至東晉之末而猶未息,可為法家中之一大爭端矣。推求其故,則張蒼定律改斬右止為棄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據此以為言耳。在當日,定律之本旨必非無因,特其說不傳,論者不察,並一切肉刑而亦議之,紛爭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說法頗有道理。如果我們根據散見的各種文獻,同時發揮一些想像力,追尋文帝改革時可能面對的現實情形,也許多少能夠發掘出當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時代,如參考睡虎地秦簡中《法律答問》所記載的有關加罪的解釋,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況下,最高只判處到斬左止黥為城旦:
何謂「加罪」?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2〕
從這一秦法,我們可以猜想,如果盜罪的最高處刑是斬左止黥為城旦,則秦時對以贓物計算的普通盜罪並不處以死刑;另一種可能是相反的情況,即如果盜罪最高處刑不屬於加罪,因而可能在贓額達到一定數量後處以死刑,那麼,作為一個罪名而言,盜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斬左止的一級,再往上已經不屬於加罪而是直接入於死刑。無論事實是上述情況的哪一種,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測:
A. 斬左止一般是作為加罪來使用的。
其次,作為文帝改革中難於被後人理解的改斬右止為棄市,考慮到文帝並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為死刑,如果沒有較充足的理由,定會遭後人非議。丞相張蒼等一批經驗豐富的朝廷大臣議定此事後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無道理就將斬右止隨便改為棄市,肯定當時參與議律的眾人就會出現意見不統一的情況,更不要說如不做出恰當的分析解釋,漢文帝這最後一關也難獲通過。可是,明顯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沒有提出意見,而是「制曰可」即絲毫沒有窒礙地予以批准,那麼,我們分析的時候,就應該為此事找出一個我們雖然從史書上見不到而在實際上必然存在的改動理由。問題的關鍵,不用說就是當時斬右止在什麼情況下施用。根據有關文獻,我們似乎可以做出第二項推測:
B. 斬右止可能是作為加重處罰或針對累犯而使用的。並且一旦施加了斬右止,可能意味著罪人左止也不復存在。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罪人在一次的判決中因數罪並罰而被同時斬去左右止。二是罪人以前犯過被斬左止的罪如再犯斬左止的罪,將被斬右止;或因累次犯罪已經被黥劓斬左止,則再犯黥為城旦以上的刑罪時要斬右止。
例如《史記·孫子吳起列傳》講到龐涓妒忌同學孫臏的才能,將其召到魏國,「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欲隱勿見」。
又如《韓非子·和氏》:「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厲王。厲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
以上都是先秦時代的例子。能反映漢代情況的,是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一件漢
初案例。案情說的是:女子符逃亡,後趁自占書名數即自動到官府登記身分戶籍時,隱瞞了原來的身分而登記了名數,接著又做了大夫明的女奴。明將她嫁給隱官解為妻。解原先受過黥劓,這時為隱官。隱官是指受過肉刑的刑徒,後因赦免、除罪等原因不再作為刑徒看待,被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見的處所生活和勞動的人。
本案被提起訴訟是因為符被人(可能是符原先的主人)發現並被送到官府,逃亡一事被告發。隱官解因為娶亡人符為妻,依律:「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解作為違反這項法律規定的人被判處黥的肉刑和城旦的勞役刑。黥是肉刑中最低的一個等級,在它上面依次還有劓、斬左止、斬右止等幾個級別。但本案受到刑罰的解不是初次被刑,由於解以前已受過黥劓的肉刑,便不再施黥,結果處刑是「斬左止為城旦」。〔3〕
可以推想,假如「解」再被赦為隱官,以後又犯了黥為城旦以上的刑罪,則將會被斬右止。這樣來推測如果符合當時的情況,那麼「解」至少需要犯三次刑罪才能到斬右止的一級。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一個人多次犯有黥城旦的罪,累積起來則需要犯四次刑罪才到達被處斬右止的一級。即使作為加重處刑的前述最重的一種「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的情況,也需要再犯一次黥城旦以上的罪才到達斬右止的重級別肉刑。以這種情況而論,累犯的次數既多,所犯罪行又都較重,應當是不多見的。
以上推論如與文帝時改革刑制聯系起來看,那麼張蒼等人提出將斬右止改為棄市的方案,實際上可能是將累次犯有較重之罪達到斬右止的改為死刑。至於漢代是否有初犯而且是一
罪便被斬右止的情況,現在還不能肯定,我個人的看法是傾向於沒有。
受到後人推崇的唐律里,就有累犯加重的法律規定。請看《賊盜》律中的一條律文:諸盜經斷後,仍更行盜,前後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
這雖然只是特指盜罪,並未作為普遍原則使用,但是從疏議解釋的立法目的來看,實質上是對多次犯罪不思改悔的人加重處刑。疏議是這樣說的:「行盜之人,實為巨蠹。屢犯明憲,罔有悛心。前後三入刑科,便是怙終其事,峻之以法,用懲其罪。」對唐代的這一法律規定,因為說明的很清楚,因此未必使人反感。如果聯繫到漢除肉刑,改斬右止為棄市,倘若當時也是出於同樣的考慮對累犯應處肉刑者改為棄市,以對「屢犯明憲」者峻之以法,以避免廢除肉刑並規定刑期後,可能帶來的對這類人處罰過輕的問題,不是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嗎?
由於文帝改革受到後人指責的一點就是把斬右止改為棄市,在無法了解當時具體情況的人看來,這的確是不大合適的做法。但改律時文帝和張蒼等君臣都不以為這樣做有什麼不妥,其中一定有不為後人所知的理由。根據新出土的漢簡《奏讞書》,我想找出一個較為合理的解釋,所以提出以上的看法。據整理張家山漢簡的學者所講,漢簡「律令中尚存有大量的肉刑,如黥、劓、府、斬左止、斬右止等,」〔4〕其中「斬右止」的相關條目對解釋文帝改革有關鍵的意義。本文的看法只能作為一種參考意義上的假說,希望在張家山漢簡全部公布出來後,能從中得到部分驗證。
二、對現行說法的反思
對漢文帝除肉刑的評價,國內比較多的一個說法,是從經濟著眼,即從破壞還是保存社會生產力的方面加以分析。比如有的學者立論認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確提出了廢除肉刑的具體內容。這是中國社會從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以後,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現的一次重要變革,是刑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大歷史進步。作為奴隸制刑罰制度核心內容的肉刑,是一種殘害人的肢體,破壞人的生理機能,使人終身殘廢的野蠻殘酷的刑罰。它通過對一部分勞動力的人身傷害,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力的健康發展,阻礙了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這已不能適應封建個體小農階層已成長為廣泛社會基礎,封建個體小農經濟已構成為主要經濟成分的封建時代的社會要求,不能滿足統治階級日益增長的對勞動力的剝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廢除肉刑的改革,不僅擴大了剝削對象,增加了創造物質財富的社會來源,客觀上有利於生產的發展與經濟的恢復,促進了人類社會的歷史進步,而且也使刑罰制度由極端野蠻殘酷向相對寬緩人道逐漸過渡,從而消除奴隸制殘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極影響,推動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發展。
我個人以前也曾持此說中所主張的、除肉刑對發展社會經濟有利和對勞動力的需求有關系的看法。現在看來,如果以漢文帝改革的特定的時點來分析,我們的這一看法也許有些牽強。
文帝改革刑制的時段,似乎不存在所謂的肉刑嚴重破壞社會生產力的情況。在《漢書·刑法志》提到廢除肉刑一事之前的一段文字中,班固是這樣說的:「及孝文即位,……風流篤厚,禁罔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這里談到一年之中,斷獄即刑事審判的案件只有四百。當然這也許是大約的數量,但既然有確切的四百這一基本數字,應當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認為這不過是班固的溢美之詞,恐怕還需要拿出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否則難以服人。現在根據這一數字繼續往下追問,就要難免出現一些不易回答的問題。比如說,每年只斷獄四百,如果受到審判的罪人所受到的處罰包括死刑、肉刑、徒刑、遷刑、財產刑等所有各類刑罰,那麼被判處肉刑的人是十分有限的,只會佔四百個案件中的一部分。從勞動力角度去計算,這些人和漢代當時已經擁有的幾千萬人口相比,不能不說是微乎其微的。再比如說,即使象師古注釋時說這四百「謂普天之下重罪者也」(不知師古是有根據還是推測出此種含義),也難以和勞動力問題相聯系,因為不要說重罪應包括死刑,就算四百個案件涉及的罪人所受的刑罰都是肉刑,那也不過是四百而已,單純從勞動力方面講,保留肉刑也不致出現不能滿足統治階級日益增長的對勞動力的剝削需要。還有更主要的被忽略的事,那就是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即使人們被施加了肉刑,也沒有表明就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黥刑應是肉刑中使用量最多的刑種,劓刑一般使用的已經不很多,從勞動能力看,被黥、被劓的人幾乎沒有受到什麼影響。至於斬止的刑罰,我們至少知道斬左止往往並處城旦的徒刑。城旦據漢代人應劭說是「旦起行治城」即一早就要去築城,不論刑徒是否這樣分工,起碼城旦也是指重體力勞動。這說明斬左止的人即使身體活動能力受限,但仍然能承受較重的勞動。以前我曾著文提到,受了斬止刑罰的人,可能只是斬去腳的一部分(如果大膽地推測,也可能就是斬去腳趾,受刑者仍能雙足站立乃至行走,只是有些行走不穩)。
對肉刑本身的分析,應當說日本學者提出的觀點更能揭示其實質。滋賀秀三先生認為:在中國的上古時代,「受肉刑者已不被看作是社會的一員,任憑他們是死是活都無人關心,與最原始的放逐形態一模一樣。可以認為這就是肉刑的本來目的。也就是說,與死刑一樣,肉刑所追求的目的,在本質上與放逐是相同的。刀斧之痛、傷殘之苦都不是肉刑的主要目的,肉刑的主要意義,在於它加之於肉體的毀傷,是社會廢人、市民權被終身剝奪的象徵。」而讓刑人充當賤役,可能是這些被社會拋棄的人難以生存,因此照顧性的給予其度過殘生的謀生條件。後來認識到這些人還有一定的利用價值,才逐漸發展出針對刑人的相關制度。滋賀先生對中國早期刑罰的起源還提出一個十分精闢的觀點,即認為: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從「驅逐出社會」的角度,一元化地領會死刑、肉刑和放逐刑。〔5〕
所以,判斷肉刑屬於嚴重破壞生產力,或者說廢除肉刑有擴大剝削對象的意圖,似乎分析的都不夠到位。如果就事論事,應當承認漢文帝除肉刑的本意,還是文帝自己說的,是要實行德政,為罪人開通改行為善之路。
漢末曹操執政時期,曾經考慮恢復肉刑,但這時任少府一職的孔融堅決反對復肉刑。他提出的主要意見是:第一是時代變了,當今與古代社會條件已不同,復古刑不合時宜。第二是肉刑殘酷,容易讓人聯想起商紂王,紂王曾砍開朝涉者的小腿研究為何這些人不怕冰冷的溪水敢在早晨涉水過去,天下因此評價紂王無道。肉刑中的刖也是砍下人的腳,「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想求得天下祥和怎麼可能呢?第三是從歷史上來看,受過肉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歸正」,一些人如趙高、黥布之流反倒往往「為世大患」。說明肉刑的使用並不能阻止人再做壞事。而一些好人受了肉刑,「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政,一罹刀鋸,沒世不齒」。他們雖然都有令人佩服和感嘆之處,但作為刑餘之人,由於身份低賤而永遠不能和普通人一樣,也失去了進取的機會。「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也就是說漢除肉刑有利於受過處罰的人們不失去對未來的希望,刑罰的目的是使人復歸社會而不是讓他們永世不得翻身。孔融的這些話等於為以前漢文帝廢除肉刑提出了有力而詳盡的論據。他舉出的例子有的也不是很恰當,但是,中心論點如肉刑的殘酷無道,肉刑不能阻止惡人作惡反而有時會傷害好人,以及肉刑斷絕了人們改惡從善的希望等等,都很有說服力,因此他的意見被聽取了,刑罰沒有改動。(見《晉書·刑法志》)
孔融的論點中,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他所說的「一罹刀鋸,沒世不齒」,以及漢除肉刑是為了「開改惡之路」。滋賀先生更明確地指出:「文帝改革的著眼點在於開辟改過自新之道,而肉刑是一旦受之、終身不改的,所以被廢止了。廢止終身勞役刑,規定勞役刑的期限,對開辟改過自新之道,同樣是必要的措施。」〔6〕
我完全贊同滋賀先生的上述觀點和看法。基於這些基本的觀點和看法,我想做出進一步的推論:也許我們可以從「排除出常人社會」的角度,來認識秦漢時期肉刑所造成的實際後果。也就是說,滋賀先生重點分析的是刑罰的原始意義和機能,刑罰的起源和目的;同時又和補充,以具體研究秦漢的肉刑將會對受刑者造成哪些直接和間接、明顯和不明顯的影響。 三、肉刑造成的綜合性後果及廢除肉刑的意義
孔慶明將秦代的黥刑歸類到侮辱刑,認為是「在面上作犯罪的標志,以侮辱之」,把它放在肉刑之外去考察;在論漢代刑罰時又將其列入肉刑之內,但又同時認為黥和劓也是侮辱刑。〔7〕這似乎和古代人的看法不大一致。坦率地說,我並不贊同把黥劓視為侮辱刑的命名方法,但另一方面,也承認這些肉刑乃至所有肉刑都會帶來的「辱」的性質。不過我在這里所說的「辱」,和「侮辱刑」所表示的含義有本質上的不同。
秦漢的肉刑,如果從刑徒的意義上分析,可以認為對受刑者造成一系列的綜合性後果。如人們所熟知並經常談到的,第一,身體受到傷殘,並且永遠不可能恢復原狀。第二,除奴隸外,一般還要並處勞役刑。不過,更為重要的第三點往往被我國當今的學者所忽略,那就是被處肉刑的人,同時也意味著作為一種正常人身分的喪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與其認為肉刑是一種侮辱刑,不如說它是一種因身體受到外部傷殘而同時具有的身分刑。對於他本人的影響,正象孔融所說的是「沒世不齒」,或者更具體的,如滋賀先生所說的因身分低賤受到卑視,以及只能操賤役和被人視為不潔不祥之人。不過我進一步認為,可以說肉刑所造成的後果,還應當包括1、由於伴隨而來的個人身分性原因,對後人也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常人一旦受肉刑,是上有辱祖先,下遺害子孫。2、即使被釋放,個人的自由權也有相當一部分永久性地喪失。3、根據新出土的漢簡所示,秦和漢初的罪人一旦受肉刑,他此前擁有的個人的小家庭也隨即被破壞。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一七,談到樂人講因被人誣指合謀盜牛而被黥為城旦,判決後他的家因此被收,即他的妻子等家屬被收孥罰沒為奴隸並被賣掉,他所擁有的家庭財產也被沒收。這些表明,他不僅遭受肉刑的傷殘之痛和刑徒的強制勞役之苦,而且他的家也是人財兩空。雖然講後來被平反,但卻因當初判決黥城旦即受過黥這種肉刑的事實無法更改,釋放後不能恢復原身份(平民),而只能做低賤的隱官。〔8〕
到漢文帝元年廢除了收孥相坐律令,那時象講這種類型的人不會再受到附加的親屬和家庭財產被收沒的處罰了。但這只是使無罪的家屬不再從坐,而受過肉刑的罪犯本人即使被釋放,恐怕還是只能成為隱官。作為一個隱官,本人的自由顯然受到極大的限制,他既不能自由擇業,又不能在人前露面,特別是行動上受到的限制,使他可能還不如奴隸,因為奴隸大概不會被禁止在人們面前露面和去某些公共場所。前述龐涓的惡毒計謀,正是利用「欲隱勿見」這一身遭肉刑之人所受到的限制,使孫臏不僅永遠失去進取的機會,而且永無出頭露面的可能。
更糟糕的是受過肉刑的人在身分方面所伴隨終生的低賤性質。前面談到的,隱官解娶明的隸名叫符的人為妻,如果最後我們能確認「隸」是指奴隸,那麼,隱官社會地位的低賤,等於已經降到和奴隸屬於一個階層,因此才有這種婚配的情形出現。甚至象已經被齊國使者偷帶至齊、因卓越的才能受到齊王重用的孫臏,當齊威王打算任命他當領兵打仗的將時,也不得不加以辭謝,原因是他所說的「刑餘之人不可」。至於為何「不可」,史籍中沒有說。聯繫到其他文獻對刑人社會地位的描述,估計就是因為受過肉刑的人不能象常人一樣立於眾人之前,更不要說對眾人發號施令了。在滋賀先生文中曾舉出《《左傳》所記如下例子:齊
魯之間交戰,魯國的臧堅受傷被齊俘虜。齊靈公派閹人夙沙衛去看望臧堅,目的是告訴他不要因被俘感到羞愧而自殺。臧堅一面表示拜謝,一面又因不滿於齊靈公「使其刑臣禮於士」抉傷而死。可能齊靈公本來出於一種貴族風度的好意,只不過一時疏忽派了親信閹宦傳話。結果同樣講究貴族風度的臧堅,不是因被俘而是因齊君居然派來一個刑餘之人,反而無法忍受這種恥辱而選擇了自殺。聯繫到這一事例,我們很容易就能猜想到,前面所講的孫臏不當將帥,不僅是考慮各種不利的表面影響(因為這些也許並非不可從權,否則齊王就不會考慮這項任命),而是和戰場指揮、戰爭勝負等這些最實際的問題密切相關。試想,假如軍中有人羞於接受孫臏這樣刑人的號令,寧死也不接受孫臏的指揮,那仗還怎麼能打呢?總之,「沒世不齒」,象一座大山一樣壓在這些刑人的頭上,使他們不得不比常人矮上老大一截,受到諸多的限制並且幾乎是任何情況下也無法改變的。肉刑的影響不僅及於自身,還會對後人產生影響。
如《左傳·庄公十九年》記載:「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不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使其後掌之。」鬻拳本來出於耿耿忠心,才採取強諫的方式。由於楚君不聽,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只好用武器威脅逼迫楚君按他的主張去做。楚君因害怕而聽從了,但鬻拳認為自己對君主犯下大罪,然後自己給自己處以斬足的刑罰。因為受過刖刑的人往往從事守門之事,所以他被人們視為頭號守門人。守門如果普遍由刑人擔當,顯然並不是什麼好差事而是一種很低賤的職業,可是,他的後代也成了這種職業掌門人,不能不說是因他受過肉刑所致。
又如《史記·蒙恬列傳》說的趙高的情況:「趙高者,諸趙疏遠屬也。趙高昆弟數人,皆生隱宮(這里的「隱宮」二字,有的學者認為應改作「隱官」,我認為是有道理的),其母被刑戮,世世卑賤。」只是由於「秦王聞趙高強力,通於獄法」,按當時的標准等於即有武又會文,可能才特別給予任宦的待遇。其實到趙高這一輩已經是受過肉刑之人的後代了,但還是不能免於列入卑賤。甚至到後來秦二世登上皇帝寶座,已經重用趙高,和趙高商量如何解決「大臣不服,官吏尚強,及諸公子必與我爭」等問題時,趙高還是不免需要說到自己的身分。趙高當時回答:「臣固願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貴人也,積功勞世以相傳久矣。今高素小賤,陛下幸稱舉,令在上位,管中事。」(見《史記·秦始皇本紀》)趙高這時當上郎中令,官職已經很高,但「今高素小賤」一句,仍然表明他作為刑人的後代這種低賤的身分永遠不能抹去。
肉刑這種伴隨終身的身分性,以及對後代所產生的不能消除的影響,應當說對人的長期傷害才是最重的。因為肉體所遭受的傷痛只是暫時的,甚至並處的勞役刑也不是沒有終止之期,傷殘有時也只是一種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動的不便。「哀莫大於心死」,只有受過肉刑以後所具有的卑賤的身分,才是讓人沒有了希望、使人永遠喪失改悔從善之機會的關鍵所在。在分析廢除肉刑的意義時,似乎不能忽略這一主要之點。廢除肉刑和規定刑期的最大意義,是開辟改過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復歸社會,使其本人和其後代不致被社會長期歧視。《漢書·刑法志》記載緹縈所說的肉刑一旦受之「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的凄切話語,能夠使文帝受到觸動,難道就不能使我們今天的研究家受到些許觸動,而非要從擴大剝削對象等經濟角度著眼,去認識廢除肉刑的意義嗎?
西漢文帝廢除肉刑一事,作為中國刑罰史上著名的改革舉措而引人矚目。前人和今人的評價很多,而在成為一門學科之後的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種評價基本對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態度。本文作者和諸位學者在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現在提出再評價,只是考慮到,由於文獻記載不足,有些問題尚未得到適當的解釋;有些評價其本身則也需要評價;還有對一些學者的卓見雖然十分敬佩,但覺得似還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並予以補充。不過需要說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現失誤,深析也並不能保證正確,本文不過是想提供一種思路,以期在學術界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對斬右止改入於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歷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議復肉刑」條中,列舉了漢魏晉等時期有關議復肉刑的各種主張及觀點之後,在最後的按語部分說到:
漢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議其非。……蓋自班固創於前,自此推波助瀾,至東晉之末而猶未息,可為法家中之一大爭端矣。推求其故,則張蒼定律改斬右止為棄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據此以為言耳。在當日,定律之本旨必非無因,特其說不傳,論者不察,並一切肉刑而亦議之,紛爭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說法頗有道理。如果我們根據散見的各種文獻,同時發揮一些想像力,追尋文帝改革時可能面對的現實情形,也許多少能夠發掘出當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時代,如參考睡虎地秦簡中《法律答問》所記載的有關加罪的解釋,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況下,最高只判處到斬左止黥為城旦:
何謂「加罪」?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2〕
從這一秦法,我們可以猜想,如果盜罪的最高處刑是斬左止黥為城旦,則秦時對以贓物計算的普通盜罪並不處以死刑;另一種可能是相反的情況,即如果盜罪最高處刑不屬於加罪,因而可能在贓額達到一定數量後處以死刑,那麼,作為一個罪名而言,盜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斬左止的一級,再往上已經不屬於加罪而是直接入於死刑。無論事實是上述情況的哪一種,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測:
A. 斬左止一般是作為加罪來使用的。
其次,作為文帝改革中難於被後人理解的改斬右止為棄市,考慮到文帝並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為死刑,如果沒有較充足的理由,定會遭後人非議。丞相張蒼等一批經驗豐富的朝廷大臣議定此事後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無道理就將斬右止隨便改為棄市,肯定當時參與議律的眾人就會出現意見不統一的情況,更不要說如不做出恰當的分析解釋,漢文帝這最後一關也難獲通過。可是,明顯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沒有提出意見,而是「制曰可」即絲毫沒有窒礙地予以批准,那麼,我們分析的時候,就應該為此
❺ 金世宗改革的歷史意義
金世宗依靠女真貴族和漢族知識分子,實行了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改革。
改革以後,官吏的升遷以政績為准,反對苟且因循。他有三條途徑來考察官吏;第一,是親自出巡;第二是派使臣專程視察;第三,是鼓勵各地官吏和群眾上書言事。
改革還涉及管制、法制和科舉方面,在管制方面著眼於集權於皇帝,制定新的管制,以尚書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為宰相官,左右丞、參政知事為執政官。宰相增員,分散宰相的權力,以集權於皇帝本人也可以使更多的官員參與政事。
金世宗對狀元、進士,不僅要求其有才,而且要求其人品好,對中狀元的人,先要訪家,若他在鄉里的品行,品行好的,才能按狀元的待遇對待。
除此之外,經濟改革方面,金世宗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兵役、徭役和賦稅方面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徭役方面,他極力主張減輕農民負擔,要求各地向他如實上奏農民負擔詳情,在百姓負擔過重的地區免去百姓的一部分賦稅。
此外,金世宗還採取措施,行修水利,鼓勵民間手工業的發展,增加貨幣鑄造,促進商業的發展,等等。
在思想文化方面也採取了一些措施,提高以儒家的「仁政」思想來治世。他崇尚仁政、寬政,但又主張遵守綱紀,不能寬大無邊。
金世宗是金國最有作為的一個皇帝,他勤於政事,性格節儉。他執政時期和章宗時期是金國最強盛時期,作為一代明君,連他的敵對國,南宋的朱熹都稱贊他是小堯舜,漢文帝。他主張在汲取漢族文化的同時,保留自己的民族特點。在這一點上,元世祖和清太宗都比較贊賞他。後來清太宗在稱汗後,改國號為清之前,就受到手下漢官的提醒,讓他效法金世宗。
金世宗的政績使贏得了封建史學家的美譽,頌他有「漢文學風」。說他統治「號為小康」。這些贊頌雖有過分,但歷史地分析金世宗在位時所作所為,他稱得上是我國封建社會里一位傑出的政治家
❻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
背景:北魏統一黃河流域後,出現了民族大融合的趨勢;北方少數民族多已從事農內業生產;容北方出現了大量無主荒地;孝文帝接受漢族地主的建議,進行改革。
內容:(1)實行均田制,485年頒布均田令,按人口分配土地給農民。(2)實行租調制,受田農民須向國家交納租、調,並須服兵役、徭役。(3)494年,遷都洛都。(4)接受漢族先進文化,令鮮卑族改用漢姓、穿漢服、說漢話,提倡與漢族通婚。
意義:(1)進一步促進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2)加速了北方各民族的封建化過程。(3)促進了民族大融合。
❼ 齊桓公改革,商鞅變法,北魏孝文帝改革各有什麼歷史意義
齊恆公任用管仲主持改革。管仲的變法,雖然使齊國迅速發展,國力強盛,外交策略也相當成功,恩威並用,各國諸侯都尊重齊國,使齊桓公成為了春秋時期第一個霸主,但並沒有解決國內的矛盾和隱患,所以齊桓公死後,齊國霸業中衰,中原霸主的地位也逐漸被晉所取代. 商鞅的變法,由於得到秦孝公的有力支持,在秦國進行了大的改革,從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統治地位的思想,但是嚴酷的刑法,特別是商鞅開創的「焚書禁游說」的高壓政策,對我國古代文化也是一種摧殘,雖然後來商鞅被殺,但變法的結果已經在秦國生根發芽,為秦國統一天下打下了基礎.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一次較為徹底的改革運動,大大推動了社會進步和歷史的發展.通過改革,秦國廢除了舊的制度,創立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動了秦國社會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同時,壯大了國力,實現了富國強兵.為以後秦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對中國歷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影響:商鞅在秦國實行變法,使得秦國經濟發達,軍事強大,奠定了秦始皇統一全中國的基礎,也成功地把法家思想帶進上層建築,影響了中國人兩千多年.
孝文帝改革的歷史意義與影響
一.經濟的復甦和繁榮
二.政權封建化的加速
三.民族的交流與融合
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促進了中國北方地區的民族大融合,並為隋唐時期國家重新實現統一奠定了基礎
❽ 簡述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
孝文帝改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范圍極其廣泛,內容也極為豐富。總體專概括起來有屬以下四點:第一,推行均田制。在均田制的同時又頒布了與之相聯系的三長制和租調制。均田制使農民分得了一定數量的土地,將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成為國家的編戶,保證了地主們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制。而租調制則相對減輕了農民的租調負擔,改善了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從另一方面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第二,整頓吏治。吏治的敗壞不僅激化了社會矛盾,同時也使統治階級內部產生了矛盾。在這項改革措施中,以「治績」的好壞為標准。整肅了官僚機構,鞏固了封建統治。第三,遷都洛陽。為了接受漢族先進文化,加強對黃河流域的控制,孝文帝決定遷都洛陽。495 年正式遷都洛陽。第四,實行漢制與移風易俗。主要內容有改官制、禁胡服、斷北語、改復姓、定族姓、遷都洛陽等,這是孝文帝改革中最重要的措施。意義:北魏孝文帝改革使北魏政治、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創造了和平的環境,各族人民交往頻繁,使民族融合步伐加快、為北方經濟的恢復發展作出了貢獻,也使少數民族生活方式封建化。
❾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歷史作用怎樣
措施:實行管抄理俸祿制;頒布均田令;遷都洛陽;革除舊俗,接受中原先進文化。
意義:有利於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促進了北方各族社會的進步;加快了北方民族大融合的進程。
孝文帝改革後,官吏來源的主要渠道是門閥以及與門閥制度相應的選舉制度,這種選官方式必然造成一部分官員依靠門資占據官位卻缺乏相應的能力。
太和年間,孝文帝議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從品為北魏之首創。
太和十九年(495年),孝文帝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標准,將代北以來的鮮卑貴族定為姓、族,姓為高,族次之,其中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
所謂四姓,一說為中原漢族高門崔、盧、李、鄭,一說為漢族甲、乙、丙、丁四種郡姓,前者似為確。班定姓族,使鮮卑貴族與漢士族得以進一步結合 。
❿ 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內容及其歷史意義是什麼
①改革的背景:抄北魏統一黃河襲流域後,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相互影響,出現了民族大融合的趨勢。面對這種情況,為了加強對各族人民的統治,北魏孝文帝接受漢族地主的建議,實行改革。
②改革的主要內容:可分為經濟、政治、文化三個方面。經濟上,實行均田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政府把一些荒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這對社會秩序安定,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政治上,遷都洛陽和採用漢族統治階級的政治制度,這兩項措施均有利於北魏對黃河流域的控制。文化上,接受漢族先進文化。孝文帝下令鮮卑族採用漢姓,改穿漢服,學說漢話,提倡同漢族通婚,這就從姓氏、服裝、語言、婚姻等方面清除了鮮卑族和漢族的隔閡,達到鮮卑族和漢族進一步融合的目的。
③改革的歷史作用。歷史作用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進程;另一方面促進了北方民族的大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