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歷史街區保護整治與舊城更新的關系
隨著國內市場經濟的繁榮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城市的面貌正發生著劇烈的變化
一方面,許多大型城市嚴格控制城市規模,以往粗放式的外延擴張的方式被遏制。另一方面,舊城區因建設年代較早,舊城功能及物質性的衰敗使之不再適應日益豐富的當今城市生活。而這些地塊往往地處城市的中心區域,交通可達性好,人流量大,市民對市區中心的集體記憶的慣性等使得這些地塊本身具有很大的價值。
處於舊城區中的歷史地段,其本身亦城市發展過程中相應歷史時期背景下的產物。記錄著一座城市及其社會的歲月,傳統。這種記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和代表性。因此,越來越多人意識到,對歷史街區採取有機更新利用而非博物館式的凍結保存,挖掘街區的市場價值,使之重新融入當代的城市生活中是對待歷史街區存續的有效途徑之一。此外,歷史街區本身的文化及精神價值易被旅遊休閑商業注意。通過差異化的包裝,改造,提高商業開發的附加值,這已經是國內歷史街區開發的一般模式。隨著國內市場經濟的繁榮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城市的面貌正發生著劇烈的變化
一方面,許多大型城市嚴格控制城市規模,以往粗放式的外延擴張的方式被遏制。另一方面,舊城區因建設年代較早,舊城功能及物質性的衰敗使之不再適應日益豐富的當今城市生活。而這些地塊往往地處城市的中心區域,交通可達性好,人流量大,市民對市區中心的集體記憶的慣性等使得這些地塊本身具有很大的價值。
處於舊城區中的歷史地段,其本身亦城市發展過程中相應歷史時期背景下的產物。記錄著一座城市及其社會的歲月,傳統。這種記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和代表性。因此,越來越多人意識到,對歷史街區採取有機更新利用而非博物館式的凍結保存,挖掘街區的市場價值,使之重新融入當代的城市生活中是對待歷史街區存續的有效途徑之一。此外,歷史街區本身的文化及精神價值易被旅遊休閑商業注意。通過差異化的包裝,改造,提高商業開發的附加值,這已經是國內歷史街區開發的一般模式。
『貳』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措施
保護外貌、整修內部,歷史街區的歷史建築不必像文物那樣一切維持原狀,可以進行室內的更新改造,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對歷史性建築要按原樣維修整飾,對那些改動不合理的地方,維修時可恢復其原貌或原來的風格,對有悖於歷史風貌的新建建築可以適當改造,恢復歷史原來的風格。積極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這個問題不解決,居民就很難在這里繼續生活,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要逐步整治,反對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為了精心設計與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實歷史遺存,也是為從容籌集資金,減輕政府壓力,更是為保存和延續社區文化,保護其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街區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它的保護不是簡單的規劃問題,而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實踐。要特別關注保護實施中的方法和政策問題,總結前一階段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實施。可以認為,凡是需要保護的地區,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資金,所以也不應該按房地產開發的方式進行運作。一些城市的歷史文化街區中制定了好的保護規劃,但由開發商來主導建設,為了平衡資金、追求利潤,只能是不斷修改規劃,其結果是達不到保護的目的。正確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導,按著規劃的要求制定相關政策,保證按規劃實施。同時,要注意採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願,保護居民利益,調動居民的積極性,政府出資為主,居民出資為輔,要「政府主導,居民參與,逐步整治,漸進改善」,這樣才可以做好保護區的保護、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遷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價賣出,或變成有錢人居住的新社區、或變成高檔娛樂休閑地、或變成專供旅遊參觀的布景道具,這些都不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方向。國外一些城市舊區的成片更新,往往針對的是已衰落的商業區、倉庫、碼頭等,很少有大量遷出原住人口的。從避免社會分隔出發,他們也不贊成「紳士化」的改造。
『叄』 歷史文化街區 核心保護范圍 原樣復建可以嗎
第一章:總 則
太平街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為指導,通過對太平街歷史街區的文物古跡及傳統民居的實地調查,在詳細考察街區的歷史變遷,綜合分析街區區個性特徵,深入挖掘地方文化特色的基礎上,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制定。
保護與整治規劃的目的在於指導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保護整治工作全面展開,統籌安排歷史街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保持歷史街區的社會經濟活力,在整體保護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特色文化旅遊的開發和經營。
本規劃受長沙市人民政府委託,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心和同濟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承擔編制任務。
1.規劃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1.4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
1.5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1994)14號令
1.6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建設部、國家文物局(1994)533號文
1.7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
1.8 《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年)》
1.9 《長沙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送審稿)(2004年)
1.10《長沙市中心區E片控制性詳細規劃》
1.11長沙市規劃管理局《長沙市太平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設計要點》(長規函〔2004〕65號)
1.12長沙市文化局《太平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要點》
2.規劃范圍
2.1 本次規劃的范圍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至衛國街,東到三泰街、三興街,規劃總用地面積為12.57公頃。
2.2 其中重點規劃地段為沿太平街、西牌樓、馬家巷、孚家巷、金線街、太傅里兩側的歷史街區核心保護區,用地面積為5.07公頃。
3.規劃原則
在全面保護太平街歷史街區風貌的前提下,發揮歷史街區的潛在優勢,突出特色,充分利用現存的歷史遺產、人文資源,綜合發展旅遊事業,發展城市經濟,徹底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準。
通過本次規劃,促進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保護更新和協調發展,統籌安排各項開發建設項目,為改造更新提供技術指導。
3.1 文化內涵導向原則
充分挖掘太平街歷史街區和長沙的傳統民俗文化,建立民間文化保護機構,全面提升太平街歷史街區的文化吸引力。
3.2 地域特色原真性保護
對傳統建築的修復以及新建建築的設計,應建立在對本地建築文化嚴謹調查的基礎上,充分體現地域文化真實而的獨特魅力。
3.3 保護與發展互動原則
在對歷史街區的物質性遺產保護的同時,應充分利用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並積極進行文化產業的挖掘,對傳統建築進行積極有效的保護性利用,在一定程度發掘歷史遺產的社會經濟價值。
4.規劃目標
4.1 規劃確定太平街歷史街區是以生活居住、旅遊觀光、商業服務、文化經營為主要職能,集中體現長沙民國傳統人文風貌的歷史文化街區。
4.2 本次規劃主要保護太平街歷史街區的清代街巷格局,民國的民居風貌,長沙市街的生活氣息,充分體現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三大文化特徵:
屈賈文化紀念地:主要通過對賈誼故宅保護與賈誼祠園林的恢復建設,以及相關文化設施如太傅書院等的建設,展現楚辭漢賦博大精深及屈原、賈誼、陶侃三人事跡中的人文魅力。
商業民俗傳承地:通過保護太平街、西牌樓的傳統商業建築,恢復若干老字型大小,以及對金線街兩邊長沙民俗作坊的開發展示來體現太平街歷史街區商業民俗的文化內涵。
辛亥革命策源地:保護太平街歷史街區中與辛亥革命有關的文物古跡,挖掘其在長沙近代史上的重要意義,建立建設小型的博物館。
5.規劃內容
5.1 本次規劃的內容包括保護與整治兩大部分。
5.2 保護規劃主要包括:分級保護的范圍劃定與保護要求,歷史街區的風貌景觀保護,歷史街區建築高度控制、各級文物古跡及傳統民居宅院的保護、土地利用與道路交通調整規劃等。
5.3 整治規劃主要包括:保護與更新模式、沿街重要界面立面整治、重點地段詳細設計等。
6.保護框架的構成要素
太平街歷史街區保護框架的構成要素由人工環境和人文環境兩部分組成。歸納如下表,需要針對各自的特點進行相應的保護。
太平街歷史街區保護要素構成表
人工環境 街巷格局 主要街道成魚骨狀,街巷普遍較窄,保持民國初年格局。
文保單位 賈誼故居、「四正社」舊址、魯班廟舊址、辛亥革命「共進會」舊址、孚嘉巷42號、乾益升糧棧
歷史建築 老通義油漆號、楊福和豆豉鞭炮庄、利生鹽號、楊隆泰釘子鋪、洞庭春茶館等
特色構築 金線街麻石路面、常懷井
景觀大樹 散布在各條街巷上的胸徑超過20厘米的大樹
人文環境 節慶習俗 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過小年、除夕、春龍節、花朝節、觀音菩薩誕辰、上巳節、龍王節、天貺節、乞巧節、中元節、灶王節、老郎神壽誕
革命事跡 兩湖暴動、長沙起義
地方特產 湘綉、湘菜、湘蓮、湘粉、菊花石雕、瀏陽豆豉、菌油、棕編、白沙液酒、銅官陶瓷、瀏陽夏布、瀏陽紙傘、瀏陽花炮、紅繼木
歷史人物 屈原、賈誼、陶侃、焦達峰
奇聞掌故 呂洞賓與金線街、陶侃射蟒
7.保護框架的空間構成
根據太平街歷史街區的價值及其環境要素構成,可以將太平街的空間框架劃分為「五街三片一點」,即以五條特色街道串起來的三片傳統居住街坊(見保護框架規劃圖)。
「五街」是指:
太平街傳統商業街、金線街傳統風貌街、西牌樓傳統餐飲街、馬家巷和孚嘉巷傳統居住巷。
「三片」是指:
馬家巷孚嘉巷傳統居住街坊:以馬家巷、孚嘉巷為中心,東面到太平街,西面到衛國街,南到金線街的以傳統居住風貌為主要特色的地塊。
三泰街傳統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位於太平街以東,西牌樓以北,三泰街以西。
太傅里傳統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以太傅里位於太平街以東,西牌樓以南,西興街以西。
「一點」是指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賈誼故居。
第三章:保護等級與范圍
8.歷史街區分級保護
根據現狀特徵以及國家對歷史街區保護的相關規定,在本次規劃中,將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二個層次:歷史文化風貌區(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
8.1歷史文化風貌區
歷史文化風貌區根據保護對象性質和措施的不同分為兩部分: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
8.1.1 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是指從沿太平街(北起長沙食品城,南至金線街口)、馬家巷(東起太平街,西至衛國街)、孚嘉巷(東起太平街,西至長沙港務招待所)、西牌樓(西起太平街,東至三泰街)、太傅里兩側傳統民居集中的區域。以「保護范圍規劃圖」上的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范圍劃定為准。本次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面積為5.07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包括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起衛國街,東達三泰街、三興街的整個太平街歷史街區,以「保護范圍規劃圖」上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劃定為准。本次規劃建設控制地帶面積為12.57公頃。
8.1.2 保護要求
對於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要求確保此范圍以內的建築物、街巷及環境不受破壞,如需改動必須嚴格按照保護規劃執行並經過上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批准。各種修建需在城鎮建設部門及文管會等有關部門嚴格監督下進行,其建設活動應以維修、整理、修復及內部更新為主。其建設內容應服從對文物古跡的保護要求,其外觀造型、體量、色彩、高度都應與保護對象相適應,較大的建築活動和環境變化應由上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會通過方可執行。
1) 古街市應保持原有的空間尺度,地面鋪裝應逐漸恢復傳統特色,採用麻石條鋪砌;原有電線桿、有線電視天線等有礙觀瞻之物應逐步轉入地下或移位;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廁、標牌、廣告、招牌、路燈等)應有地方傳統特色,不宜採用現代城市做法。
2) 街巷兩側建築功能應以傳統民居和傳統商業建築為主,鼓勵發展傳統商鋪茶肆和產商結合的手工作坊,建築的門、窗、牆體、屋頂等形式應符合風貌要求,色彩控制為黑、白、灰及黃褐色、原木色。
3) 傳統民居選擇相對完整地段成片加以維修恢復,保持原有空間形式及建築格局,古井、古樹及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應予以保留並清理恢復,不符合風貌要求的建築應予以改造或拆除。
4) 對本區內保留的傳統民居建築應加強維修,建築色彩應取黑、白、灰、黃褐色等其他長沙傳統民居的色彩加以統一控制,建築裝飾、建築形式應採用民居形式的坡頂青瓦白脊房,建築門、窗、牆體、屋頂及其它細部必須嚴格按規劃管理確定的長沙傳統民居特色細部做法執行。建築功能主要為居住建築或民居旅館。
5) 建築物一層檐口高度控制為2.8~3.5M,二層檐口高度控制為6.5 M。
對於建設控制地帶,此范圍內的各種修建性活動應在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指導並同意下才能進行,其建築內容應根據文物保護要求進行,以取得與保護對象之間合理的空間景觀過渡。在此保護范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均應經規劃部門、文物管理部門等批准,審核後才能進行。
1) 建築形式以坡屋頂為主,體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為主色調,最大建築高度為四層;對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舊建築必須搬遷和折除,近期拆除有困難的都應改造其外觀和色彩,以達到環境的統一,遠期應搬遷和拆除。
2) 該范圍內各種修建性活動應在規劃、文物管理部門指導並同意下進行,其建築內容應根據文物保護要求進行,建築功能應以居住與公共建築為主。
8.2環境協調區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太平街歷史街區歷史風貌地完整性,根據歷史街區四個方向的不同情況,劃分出環境協調區。
8.2.1 保護范圍
環境協調區的范圍規劃為:西起湘江之濱,東到三泰街、三興街道路紅線外50米,北起五一路南側紅線,南至解放路紅線外50米。具體保護范圍以「保護范圍規劃圖」上的環境協調區范圍劃定為准。本次規劃環境協調區面積為23.98公頃。
8.2.2 保護要求
在此范圍內的新建建築或更新改造建築,必須服從「體量小、色調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綠化帶」的原則。其建築形式要求不破壞古鎮風貌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該保護范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均應經規劃部門批准、審核後方能進行。
對整個區域協調區,新建築應鼓勵低層,原則上不超過6層,街坊內部建築高度應嚴格按照「高度控制規劃圖」執行,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設行為,對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築,應停止其建設活動,並在適當的條件下予以改造。
9.建築及院落分級保護
經過對太平街歷史街區現存建築的詳細調查和評估後,將太平街歷史街區的優秀建築及宅院分為三級進行保護:一級——文物保護單位、二級——不可移動文物、三級——優秀歷史建築。
9.1文物保護單位(一級)
9.1.1 保護范圍
保護等級為一級保護的范圍:劃定已經公布批準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本身和其組成部分的四至界線以內為絕對保護區。太平街歷史街區內目前共有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賈誼故居。
9.1.2 保護要求
所有的建築本身與環境均要按文物保護法的要求進行保護,不允許隨意改變原有狀況、面貌及環境。如需進行必要的修繕,應在專家指導下按原樣修復,做到「修舊如故」,並嚴格按審核手續進行。絕對保護區內現有影響文物原有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必須堅決拆除,且保證滿足消防要求。
建築形式:不能隨意改變現狀,不得施行日常維護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損環境、觀瞻的項目。在必須的情況下,對其外貌、內部結構體系、功能布局、內部裝修、損壞部分的整修應嚴格依據原址原樣修復,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它有關法令、法規所要求的程序進行,並保證滿足消防要求。
高度控制:保持現狀或根據原狀恢復。
9.1.3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
不容許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有超過文物保護建築的一般建、構築物,現狀存在的應堅決拆除。該范圍內各種修建性活動應在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指導並同意下才能進行,其建築內容應根據文物保護要求進行,以取與保護對象之間合理的空間景觀過渡。在此保護范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均應經規劃部門、文物管理部門等批准,審核後才能進行。
9.2 不可移動文物
根據長沙市不可移動文物和長沙近現代歷史建築保護單位的劃定,及現場對歷史建築的調查審定,本次規劃共劃定不可移動文物6處。分別為馬家巷17號(共進會舊址)、孚嘉巷12號(四正社舊址)、太平街67號(乾益升糧棧舊址)、孚嘉巷14號(魯班廟舊址)、孚嘉巷42號、金線街麻石路面。
9.2.1 保護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對於不可移動文物建築的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築高度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建築維護修繕應優先採用舊料來更換損毀構建,修繕的原則是「只修不建,修舊如舊」。
附表:太平街歷史街區不可移動文物匯總表
編號 名稱 地址 建築面積 建築年代 房屋性質 進數 備注
13 共進會舊址 馬家巷17號 450 公私合用 二
18 四正社舊址 孚嘉巷12號 260 公房 二
09 乾益升糧棧舊址 太平街67號 500 公房 四
16 魯班廟舊址 孚嘉巷14號 270 清末民初 公房 一
14 孚嘉巷42號 孚嘉巷42號 480 民國 公房
37 金線街麻石路面。 金線街
9.3 優秀歷史建築
經過對太平街歷史街區的歷史遺存詳細踏勘和審核後,本次規劃共劃定優秀歷史建築25處。
9.3.1 保護要求
對於優秀歷史建築建築的立面、結構體系和建築高度不得改變,建築內部允許改變;建築修繕的重點是恢復其傳統建築與院落的布局,在細部做法上採用長沙地區的典型做法、樣式材質等,可以在對當地建築的特色提煉下,對無法恢復原樣的部分做一定的創意性設計。
第四章:高度控制規劃
10. 高度控制
為維護街區的歷史文化風貌,需要對街區的建設進行高度控制。具體如下:
文物保護單位:維持原有建築高度,不容許在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有超過文物保護建築的一般建、構築物,現狀存在的應堅決拆除。
重點保護建築和優秀歷史建築:維持原有建築高度。周邊20米范圍內有高度超過重點保護建築和優秀歷史建築的建、構築物,應降低層高或拆除。
控高二層區域:建築高度控制為二層坡屋頂傳統建築。建築二層檐口高度不超過6.5m,屋脊總高不超過8m;結合現狀特點,允許建國以前傳統風貌建築維持原高。
控高四層區域:位於本次歷史街區規劃范圍內,建築高度控制在四層及四層以下,四層檐口高度在12.5米以下,總高度不超過14米。
控高六層區域:規劃范圍西向外至湘江岸邊,北至五一路南側紅線,東、南道路紅線外50米范圍內,建築高度控制在六層及六層以下,總高度不超過20米。
各控高區域的具體范圍詳見高度控制規劃圖。
附表:高度控制區域匯總表
區域名稱 面積(hm2) 比 例
維持原高 1.04 4.04%
控高二層 8.43 32.73%
控高四層 8.19 31.79%
控高六層 8.10 31.44%
11. 景觀視廊控制
為了保證湘江風光帶與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交融,新開辟的通向湘江的回龍街兩側應控制高度為二層。
為了保證金線街傳統風貌的完整性,金線街南側的新建建築須有一定的高度控制,即沿街道紅線南側15米的范圍內控制高度亦為兩層。
第五章:土地利用規劃
12.用地調整目標
根據保護與發展歷史文化風貌區的原則,通過對現狀土地使用的合理調整,以達到科學合理地使用土地,從而更好地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同時改善居民生活環境,發展文化及旅遊事業,為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發展注入新的生機。
從用地功能結構上將整個規劃區劃分二個節點、三條軸線、五個區域。
節點:規劃有兩處,分別位於太平街的南北兩頭入口處。北節點規劃為公共服務中心節點,結合救火會舊址,設立一處「文夕」大火紀念廣場;南節點規劃為文化休閑廣場,主題為長沙市井萬象。
軸線:一條是太平街特色商業軸,以經營長沙傳統特產和展示太平街傳統特色經營為主;一條是金線街地方文化軸,以經營長沙傳統文化產品和手工作坊參與展示為主;一條是西牌樓休閑餐飲軸。
區域:分為三片傳統居住街坊,一片傳統園林區,一片文化創意區。傳統居住街坊有馬家巷傳統居住街坊、三泰街傳統居住街坊、太傅里傳統居住街坊。傳統園林區為結合賈誼故居進行更新復原的旅遊區。文化創意區為結合孚嘉巷西口的整治而新建的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主的商業區位。
詳見功能結構規劃圖。
13.用地調整措施
太平街歷史街區仍以居住用地為主,恢復傳統民居街坊,商業用地主要沿太平街、西牌樓兩側布置。文化娛樂用地主要沿金線街兩側、孚嘉巷西側布置。廣場空間主要設置在太平街北頭、南頭。公共綠地均布於各居住街坊內部,調整設立一處新的幼兒園,各居住街坊內部設置托兒所和老年人活動中心,在太平街北部東側設小區級的老年人活動中心和診所一處。
附表:規劃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質 面積(m2) 比例
居住用地 38864 30.91%
商住用地 8088 6.43%
餐飲服務業用地 3659 2.91%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1437 1.14%
公園 2019 1.61%
醫療衛生用地 450 0.36%
商業用地 17853 14.20%
金融保險業用地 7320 5.83%
旅館用地 3146 2.50%
文化娛樂用地 6663 5.30%
影劇院用地 656 0.52%
圖書展覽用地 3166 2.52%
科研設計用地 913 0.73%
文化創意產業用地 3534 2.81%
文物古跡用地 9058 7.21%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431 0.34%
綠化用地 2833 2.25%
廣場用地 2128 1.69%
道路用地 11429 9.09%
社會停車場庫用地 2072 1.65%
合計 125719 100.00%
第六章:社會生活規劃
14.人口規劃
太平街歷史街區現有常住人口7359人,暫住人口1569人,共2953戶,居住用地面積約5.7公頃,人均居住用地面積只有約14.1平方米,居住密度偏大。住宅建築面積約142000平方米,居住人口密度為6.3人/100平方米,達到了居住舒適標准中的經濟型標准:4-7人/100平方米,但偏擁擠。
用地規劃中約五分之二的街區作為市級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和綠地,保留其它部分歷史街區作為居住用地,仍以居住為主,考慮到街區居住建築保留現狀多為二層,另有較多居住用地控高為四層,按容積率為1.5,人均居住建築面積25平方米(處於經濟型與舒適型標准之間,為4人/100平方米)的標准進行規劃,則街區人口規劃為約4500人,1500戶,人均居住用地面積約為16.8平方米。
根據規劃需遷出居民約4400人,1450戶。
15.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規劃對原來建築外部空間功能進行梳理打通,構成多級網狀的外部交往空間,形成主要道路 巷道 內部小廣場 私人院落的公共空間結構。
規劃安排一處新的幼兒園、一處新診所、一個老年人活動中心、一處小型影劇院。同時加強垃圾箱、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和標准化設置。
太平街和西牌樓街作為主要旅遊服務性質的商業街道,同時要保持一定的為居民日常生活服務的商業設施。
風貌的要求。
本著「方便居民生活、有利旅遊發展、提高環境質量、促進持續發展」的規劃思路考慮技術要求。結合長沙的歷史街區特點,因地制宜,尋找最佳的技術途徑,節省用地和投資及運行費用。技術上安全可行,維護管理方便,提高規劃的可操作性,便於專業部門實施。。
況統零售商業風貌軸、西牌樓為傳統餐飲服務風貌軸、金線街為傳統商業居住風貌軸。
強化歷史街區的入口標志空間,保護街區內部的標志性景觀。在西牌樓東口與三泰街交接處恢復原有的明藩王府西牌樓,孚嘉巷西巷口復原太平門,馬家巷和金線街的街巷口建坊門,太平街南、北入口建設廣場空間,作為歷史街區標志性入口。街區內部利用救火會舊址建設「文夕」大火紀念廣場,突出朱昌琳故居和賈誼故宅作為街區內部的標志性游覽景觀特徵。
第十章:建築保護與更新模式
30. 保護更新模式
建築的保護與更新模式規劃是本著保護太平街歷史街區風貌和傳統空間格局的要求,充分考慮現狀和可操作性的原則,按建築的等級分類及其質量、風貌等的綜合調查評估,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構)築物提出分級保護和整治的方式措施:
修繕:針對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對其殘缺損壞的部分進行修補,對文物整體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原則是修舊如故、只修不建。具體辦法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辦法。
修護:針對優秀歷史建築,對其進行不改變外觀特徵和內部結構格局的修理維護,其使用性質的改變需報上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通過方能進行。
改善:對一般歷史建築和歷史環境要素進行不改變其外觀特徵的維護、改建活動。
整修:針對一般建築中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建構築物和環境要素進行的改建活動。
暫留:針對質量較好,但與古鎮風貌沖突很大且不處於核心風貌保護區的紫線范圍內的一般建築,由於經濟社會原因而暫時無法更新拆除的,暫時保留,建議遠期更新拆除。
拆除:針對風貌極差、質量極差的一般建築,或該建築原址曾經有重要的古跡遺址,則根據規劃需要將其拆除,進行新的建設活動或對古遺跡進行復建,或開辟為綠化及開敞空間。
對文物建築(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優秀歷史建築、一般歷史建築、一般建築、障礙建築等相對應的保護和整治措施列表如下:
附表:保護與整治策略表
類型 文物建築 優秀歷史建築 一般歷史建築 一般建築 障礙建築
保護與整治
方式 修繕 修護 改善 整修 暫留、拆除
附表:核心保護區范圍內的保護與整治模式
31. 規劃原則與目標
本著在社會中確認、尊重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對享用這些遺產的特殊習俗做法予以尊重,努力確保和支持創造、保養和承傳這些遺產的社會群體以及物質性的承載環境,保證這些遺產不僅作為歷史資料得到靜態的保存,還要使其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得到應用與發展。
31.1 規劃原則
作為人類特殊的文化遺產,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目標,其保護應遵從以下原則:
1) 原真性原則,作為盛行於特殊歷史時期被特殊群體所珍視的文化遺產,因其獨特的內涵而受到人們的關注和保護,只有保證其內涵包括與內涵統一的形式的歷史真實性即原真性,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存在的依據。
2) 發展性原則,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社會性,在其保護過程中必須注重遺產隨社會環境條件的變遷而進一步得到發展,從而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
3) 尊重性原則,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所依託群體的特殊性,在進行保護時,必須尊重享用這種遺產所必須遵從的習俗和儀式。
採納把 謝謝
『肆』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什麼時候制定的
1994年9月5日,建設部、國家文物局發布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1)基本要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納人城市總體規劃,對重點保護的地區應 深化。
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收集的資料包括:城市歷史演變、建制沿革、城址興廢變遷;城市現存地上地下文物、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古樹名木、革命紀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築、有歷史價值的水系、地貌遺跡;城市特有的傳統文化、手工藝、傳統產業和民俗精華;現存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遭受破壞威脅的狀況。
(2)編制原則。編制保護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歷史文化名城應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的風貌特點,繼承和發揚城市的傳統文化,保護規劃要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編制和落實。
②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分析城市歷史演變及性質、規模、現狀特點,並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性質、形態分布等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
③ 保護規劃要從城市總體上採取規劃措施,為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存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又要注意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使保護與建設協調發展。
④ 保護規劃應當注意對城市傳統文化內涵的發掘與繼承,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⑤ 保護規劃應當突出保護重點: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對於具有傳統風貌的商業、手工業、居住以及其他性質的街區,需要保護整體環境的文物古跡、革命紀念建築集中連片的地區,或在城市發展史上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近代建築群等,要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予以重點保護;特別要注意對瀕臨破壞的歷史實物遺存的搶救和保護,不使繼續破壞;對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跡」一般不提倡重建。
(3)規劃成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成果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和附件三部分組成。
(一)保護規劃文本的內容為:城市歷史文化價值概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原則和保護工作重點;城市整體層次上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選擇或調整、古城空間形態或視廊的保護等;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各類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范圍界線,保護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對重要歷史文化遺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規劃意見;重點保護、整治地區的詳細規劃意向方案;規劃實施管理措施。
(二)規劃圖紙是用圖像表達現狀和規劃內容的,一般應有:文物古跡、傳統街區、風景名勝分布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總圖,重點保護區域界線圖,重點保護、整治地區的詳細規劃意向方案圖。
(三)附件應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
『伍』 串城街的保護規劃
2012年之前,此處的居民仍然住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平房中,僅有的水電系統也已老化,垃圾、污水、狹小的空間、擁堵的交通已成為這里的頑疾,許多居民紛紛外遷,昔日繁盛的官道再沒有了「客從長安來,馳馬邯鄲道」的意景,這里成了整座城市的灰色地帶 。
自1993年以來,市委市府就有意改造串城街,20年來,一次次的舊城改造都與這里擦肩而過,但居民們渴望能有一個嶄新生活的夢想卻從未停止過。曾有居民說,政府建設新城區,可別忘了咱老城區 。
2013年2月4日,市政府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了對串城街項目的支持政策,為此,該項目擺上了市直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上。全市「兩會」剛剛結束,市政府在叢台區召開動員大會,串城街文化旅遊步行街項目正式啟動 。
2013年,省政府批復了邯鄲市政府《關於報請審批邯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請示》,同意《邯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2-2020年)》 。
《保護規劃》劃定串成街和新華路兩處歷史文化街區。串成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10.86公頃,陵西大街以東,城南街以北,人民路以南,城內東街以西,核心保護范圍1.06公頃;新華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5公頃,東至文昌閣以東40米,西至礦區陶瓷廠以西90米,南至礦區陶瓷廠北圍牆以南70米,北至新華路,街區全長核心保護范圍1.6公頃 。
按照《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整體的保護劃分為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與歷史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工業遺產三個層次 。
在省政府的《批復》明確,歷史城區范圍:北起沁河北路、展北路,西止陵西大街,南到城南街,東至城內東街、中華大街、展後街,總面積約1.2平方公里 。
按照《保護規劃》保護目標,保護歷史城區,要保護歷史城區的街巷格局風貌和老地名。調整歷史城區用地功能,疏解人口,延續明清邯鄲老城歷史風貌,改善明清邯鄲老城生活環境和基礎設施,保護近現代歷史城區及中華大街的風貌 。
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實施保護措施,包括對慈禧行宮、河北銀行舊址、王銘鼎故居、王琴堂故居、邯鄲行署辦公樓進行修繕,對邯鄲書院、回車巷進行環境整治。此外,保留朱家巷、觀音閣、連城街口、北門里等老地名 。
《保護規劃》註明,歷史城區以武靈叢台為中心,西、南各擴200米,東擴150米,北擴190米,為建築高度控制一區,控制建築高度不高於7米。以高度控制一區為標准,北至沁河南岸,東至中華大街,西至叢台公園西圍牆,南至叢台公園南圍牆,為建築高度控制二區,原則控制建築高度不高於24米。已建建築超過限高的,逐步進行立面改造,使其風格與武靈叢台相協調。叢台公園南圍牆南擴80米,建築限高24米。市委南路北擴80米,建築限高36米 。
未來串城街沿線將建成戰趙仿古一條街,其中,玉皇閣、秦始皇故里、相如府、回車巷、慈禧行宮、天主教堂等一連串歷史遺跡按規劃保留修復或重建,最大限度地保留老街原始風貌,屆時,串城街將成為凸顯古趙文化特色的標志地段和彰顯古城歷史底蘊的城市靈魂,一個能呼吸到歷史文化芳香的風貌街區將呼之欲出 。
邯鄲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范圍與城市總體規劃的范圍一致,209平方公里。在此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在服從邯鄲市總體規劃的同時,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規定和要求 。
《批復》明確,實施保護規劃,重點保護趙邯鄲故城遺址與廓城輪廓、山體、水系等歷史環境要素,延續名城整體風貌;嚴格保護歷史城區空間尺度、街巷格局和環境風貌,控制建築高度,不斷改善居住環境質量;加大對名鎮、名村、歷史街巷、古樹名木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力度。積極傳承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名城保護管理法制建設,嚴格依法實施管理 。
『陸』 歷史文化名街保護規定應該怎麼寫
幫你修改了前幾條,後面自己看著改。
我覺得這個太復雜了,你可以簡化著來。
上海市徐匯區武康路歷史文化名街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街區。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保護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請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章 確定與撤銷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一)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要地等,保存有較多的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現代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仍有較多數量的文化遺存;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保存較為完好,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古跡,保存有一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碑刻、楹聯等;
(三)在地方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保留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的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等;
(四)保存有較高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的舊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觀教堂,或者體現城市、鎮、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和經鑒定公布的優秀建築群;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鎮、村、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確定其資源狀況、特點和價值,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具備條件未申報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范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及其位置示意圖;
(六)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三條 已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因保護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其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批准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確實喪失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其稱號。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各自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三級保護區:
(一)核心保護區:指由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所處的環境風貌組成的核心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指在保護規劃控制下可以進行適當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指建設控制區以外的保護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范圍應當在保護規劃中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具體劃定並設立標志。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後,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保持傳統風貌和格局,維護歷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護規劃和核心保護區的保護詳細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內組織編制完成。
第十六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保護原則、重點、范圍;
(二)總體目標;
(三)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實施措施;
(四)發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界線;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經批準的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建築控制地帶的具體范圍;
(二)保護范圍的具體界線;
(三)保護方法、整治實施計劃和措施;
(四)建築物、構築物的年代、價值、性質、結構、風格、體量、外觀形態、材料、色彩、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建築間距、綠地等控制指標;
(五)重要節點或者建築立面整治規劃設計;
(六)歷史建築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七)古樹名木保護檔案、保護標志、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保護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由組織編制規劃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中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普查,確定公布歷史建築物、構築物,設置保護標志。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立統一的標志牌,標明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全面調查,對重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建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有關技術資料;
(二)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三)修繕、裝飾裝修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四)規劃、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樣和安全的義務,在修繕和改建時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徵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一般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產權人應當向產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州(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產權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轉讓後15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人應當進行維護、修繕。產權人有能力維護、修繕而不維護、修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維護、修繕;確實無力維護、修繕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予以資助,或者通過協商方式置換產權。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等;
(四)侵佔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壞原有建築風格、景觀、視廊、環境的整體性;
(六)設置、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等。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前款禁止的活動外,禁止除修繕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除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經批准建設的項目在施工前,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和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項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審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者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由規劃用地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四)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件,確認符合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施工,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保護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規劃認可文件。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存檔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不力導致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被撤銷稱號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范圍內拆除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對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未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未造成重大影響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規劃認可文件組織驗收或者工程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辦理存檔手續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繕、改建設計方案未經規劃(建設)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改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轉讓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產權,未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