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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05 00:38:07

1. 公安一詞的由來

公安和警察名稱的由來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系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里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O0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T4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范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准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范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准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2. 公安軍的簡史

公安軍曾是新中國初期我軍5大軍種之一,是體制變換最大的軍兵種,是武警部隊的前身。它從成立、解散,再成立,從一個獨立軍種到取消軍種編制,從自成體繫到全部納入國防軍序列,後又與國防軍脫節,經歷了多次重大變革,公安軍是新中國成立後體制變換最大的軍兵種。1949年8月,中央軍委決定成立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隸屬公安部。主要任務是保衛黨中央、中央政府和國家領導人的安全,維護首都治安等。
1950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決定,人民解放軍實行整編,將陸軍編為國防軍和公安部隊,公安部隊的定額占軍隊總員額的4.5%。
1950年9月22日,經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批准,公安部隊領導機構在北京成立,羅瑞卿任司令員兼政委,共組建了正規公安部隊20個師又3個團,總計18.8萬人,同時接管全國省、地、縣地方公安武裝32.2萬餘人,並且在邊、海防地區組建了邊防公安機構和武裝部隊,使全國公安部隊形成了正規公安部隊、地方公安部隊和邊防公安武裝的體制。
1955年7月18日,國防部發布命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改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配發放射光芒的國旗帽徽,成為人民解放軍的一個軍種,總員額40餘萬人。
1957年1月,中央軍委擴大會作出了撤銷公安軍軍種番號和領導機構的決定。9月1日,公安軍番號撤銷,復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公安軍領導機關縮編為總參謀部警備部。從此,公安軍作為一個軍種消失了。
1966年6月,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意見,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決定撤銷公安部隊番號,從7月1日起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從此,公安部隊消失了。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決定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內衛勤務任務的部隊,同實行義務兵制的武裝、邊防、消防警察統一組建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983年4月5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正式宣布成立。先後列入武警部隊序列的有:武警內衛部隊、武警邊防部隊、武警消防部隊、武警警衛部隊、武警黃金部隊、武警水電部隊、武警交通部隊、武警森林部隊等。從此,武警部隊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重現於世人面前。

3. 中國公安的來歷

公安,廣義上是指公眾的公共安全,狹義上,「公安」單指與警察職能作回用有關的人民的安全。

因為答「公安」是通過警察來體現的國家行為,在我國「警察」機關有公安部、公安廳、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所以人們通常就習慣的稱警察為「公安」。

4. 「中國警察制度經歷了三個歷史發展階段。即古代警察、近代警察和現代警察。」對嗎

錯!是經歷了萌芽期警察、古代警察和近代警察,沒有現代警察這一說

萌芽期警察:從氏族公社向奴隸制國家過渡的過程中,孺族武裝從全民不脫離生產的武裝,逐漸向著職業的、聽命於首領或貴族的、不參加生產的獨立武裝力量轉化,氏族武裝力量被用於干預本族內部關系的功能逐漸增強,這就意味著警察力量的萌生和逐漸強化。在警察的萌芽時期,同時伴生的有監禁行為、

古代警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沒有專門的警察機關,也沒有專職的警察隊伍,警察的職能是由軍隊、監獄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別掌管的。這種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執行警察職能的機構與官吏,稱為「古代警察」。

古代警察有如下特點:

(1)警政合一,軍警不分。警察的職能尚未能集中於一個統一的專門機關,而是由軍隊、審

判機關和行政機關所共同行使。雖然作為警察行為對國家與社會來說是絕對必需的,但還沒

有形成集中統一的、結構穩定的專門的警察機關。

(2)警察行使職權,在法律上是不嚴格的,「神靈」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長官的意志具有主

導作用。皇帝、行政長官,甚至宗教組織直接處理罪案是常見的。

(3)私刑、私獄普遍存在。奴隸主、地主、宗教領導人、宗族頭人有權使用私刑執行懲罰。

大量違背統治階級意志和統治秩序的問題靠私刑解決。

在中國如:錦衣衛,東廠

近代警察:是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和社會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專門執行警察職能的機構和官吏。

中國的近代警察:

中國歷史最早的專職警察機構:1898年,湖南巡撫陳寶 在長沙成立的「湖南保衛局」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的「巡警部」

舊中國近代警察的歷史,是軍、警、特結合在一起,鎮壓革命、迫害人民的歷史

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相比,有以下區別:

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於警察機關。
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專職的警察隊伍,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
第三,近代警察強調了法制。
第四,近代警察有統一的制式服裝,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

新中國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機關

中央特科:中國共產黨在中央機關設立的最早的保衛組織。1927-1935

主要任務:保衛黨中央機關和中央領導的安全;搜集情報、掌握敵情;懲辦特務、叛徒、內奸;建立秘密交通聯絡和秘密電台。

功績:
一是創立了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的保衛工作機構,積累了保衛工作的豐富經驗;
二是保衛了中共中央機關和中央領導同志的安全;
三是收集了大量的有價值的情報;
四是鎮壓了一批背叛革命、出賣黨的領導幹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損失。

國家政治保衛局
我國最早的人民政權的公安保衛機關,成立於1931,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工農兵代表大會

陝甘寧邊區和各敵後抗日根據地的人民警察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較正規的人民警察隊伍。1938 延安

5. "公安"一詞最早出現在什麼時候

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

公安(英文:Police或Public Security),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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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為你解答!

如有不懂,請追問。 謝謝!

6. 110的發展歷史

20世紀80年代中期,沿海和內地一些大城市的公安機關,為適應斗爭形勢發展的需要,提高公安機關接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便利於解決群眾斗毆、求助和投訴,同時更好的打擊小偷劫匪犯罪行為,將原為群眾報警電話的110,逐步擴大職能,拓寬服務范圍,建立了110報警服務台,展開110報警服務工作。

之所以將電話號碼確定為110,是因為由於舊式的電話是那種轉盤撥號的,撥1時間是最短的,0 是最遠的,所以打完兩個1,要確定你的確要報警,所以打0,讓舉報不會打錯,且撥完還有時間掛斷。

其具體發展過程是:

7. 對公安歷史的認識

非個人意見,僅為引用

1.公安派

明代文學流派。代表人物為袁宗道(1560~1600)、袁宏道(1568~1610)、袁中道(1570~1623)三兄弟,因其籍貫為湖廣公安(今屬湖北),故世稱"公安派"。其重要成員還有江盈科、陶望齡、黃輝、雷思霈等人。
公安派成員主要生活在萬曆時期。明代自弘治以來,文壇即為李夢陽、何景明為首的"前七子"及王世貞、李攀龍為首的"後七子"所把持。他們倡言"文必秦漢、詩必盛唐","大歷以後書勿讀"的復古論調,影響極大,以致"天下推李、何、王、李為四大家,無不爭效其體"(《明史·李夢陽傳》)。其間雖有歸有光等"唐
宋派"作家起而抗爭,但不足以矯正其流弊。萬曆間李贄針鋒相對提出"詩何必古選?文何必先秦?"和"文章不可得而時勢先後論也"的觀點,振聾發聵,他和焦□、徐渭等實際上成為公安派的先導。
公安派的文學主張發端於袁宗道,袁宏道實為中堅,是實際上的領導人物,袁中道則進一步擴大了它的影響。公安派的文學主張主要是:
①反對剿襲,主張通變。公安派諸人猛烈抨擊前後七子的句擬字摹、食古不化傾向,他們對文壇"剽竊成風,眾口一響"的現象提出尖銳的批評,袁宗道還一針見血地指出復古派的病源"不在模擬,而在無識"(《論文》)。他們主張文學應隨時代而發展變化,"代有升降,而法不相沿,各極其變,各窮其趣"(袁宏道《敘小修詩》),"世道改變,文亦因之;今之不必摹古者,亦勢也"(袁宏道《與江進之》)。不但文學內容,而且形式語言亦會有所變化而趨於通俗,這是因為"性情之發,無所不吐,其勢必互異而趨俚,趨於俚又變矣"(袁中道《花雪賦引》)。因此,"古何必高?今何必卑?"他們進而主張:"信腔信口,皆成律度","古人之法顧安可概哉!"(袁宏道《雪濤閣集序》)沖破一切束縛創作的藩籬。
②獨抒性靈,不拘格套。所謂"性靈"就是作家的個性表現和真情發露,接近於李贄的"童心說"。他們認為"出自性靈者為真詩",而"性之所安,殆不可強,率性所行,是謂真人"(袁宏道《識張幼於箴銘後》),進而強調非從自己胸臆中流出,則不下筆。因此他們主張"真者精誠之至。不精不誠,不能動人",應當"言人之所欲言,言人之所不能言,言人之所不敢言"(雷思霈《瀟碧堂集序》),這就包含著對儒家傳統溫柔敦厚詩教的反抗。他們把創作過程解釋為"靈竅於心,寓於境。境有所觸,心能攝之;心欲所吐,腕能運之","以心攝境,以腕運心,則性靈無不畢達"(江盈科《敝篋集序》)。只要"天下之慧人才士,始知心靈無涯,搜之愈出,相與各呈其奇,而互窮其變,然後人人有一段真面目溢露於楮墨之間"(袁中道《中郎先生全集序》),就能實現文學的革新。
③推重民歌小說,提倡通俗文學。公安派重視從民間文學中汲取營養,袁宏道曾自敘以《打棗竿》等民歌時調為詩,使他"詩眼大開,詩腸大闊,詩集大饒",認為當時閭里婦孺所唱的《擘破玉》、《打棗竿》之類,是"無聞無識真人所作,故多真聲",又贊揚《水滸傳》比《史記》更為奇變,相形之下便覺得"六經非至文,馬遷失組練"(《聽朱生說水滸傳》)。這是和他們的文學發展觀與創新論相聯系的,對提高那一時期民間文學和通俗文學的社會地位有一定作用。
公安派在解放文體上頗有功績,"一掃王、李雲霧"(《公安縣志·袁中郎傳》),游記、尺牘、小品也很有特色,或秀逸清新,或活潑詼諧,自成一家。但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消極避世,多描寫身邊瑣事或自然景物,缺乏深厚的社會內容,因而創作題材愈來愈狹窄。其仿效者則"沖口而出,不復檢點","為俚語,為纖巧,為莽盪",以至"狂瞽交扇,鄙俚大行"(錢謙益《列朝詩集小傳》)。後人評論公安派文學主張的理論意義超過他們的創作實踐,是為公允之論。

2.

在晚明的詩歌、散文領域中,以「公安派」的聲勢最為浩大。本派代表人物是袁宗道(1560—1600)、袁宏道(1568—1610)、袁中道(1570—1623)三兄弟,他們是湖北公安人,故稱公安派。其中袁宏道聲譽最高,成績最大,是公安派的領袖。作為公安派理論核心的口號是「獨抒性靈」。袁宏道在《敘小修詩》中說:

大都獨抒性靈,不拘格套,非從自己胸臆流出,不肯下筆。有時情與境會,頃刻千言,如水東注,令人奪魄。其間有佳處,亦有疵處;佳處自不必言,即疵處亦多本色獨造語。然予則極喜其疵處,而所謂佳者,尚不能不以粉飾蹈襲為恨,以為未能盡脫近代文人氣習故也。

公安派的「性靈說」融合了鮮明的時代內容,它和李贄的「童心說」一脈相通,和「理」尖銳對立。性靈說不僅明確肯定人的生活慾望,還特別強調表現個性,表現了晚明人的個性解放思想。但由於過分強調個人慾望,公安派末流往往流於膚淺和媚俗。
為糾正「公安派」的淺鄙,「竟陵派」登上了文學舞台。因為該派代表人物鍾惺(1574—1642)和譚元春(1586—1637)都是湖北竟陵人,故稱「竟陵派」。 竟陵派的藝術風格可以概括為「幽深孤峭」,缺點是不免流於怪僻。
明末,文社繁雜,其中以復社最為著名。復社以復興古學、務為有用號召。在政治上,它自認為是東林黨的繼起者,堅持和閹黨斗爭。張溥是復社領袖。張溥(1601—1640)字天如,號西銘,江蘇太倉人。著有《七錄齋集》,編有《漢魏六朝百三家集》。文章以《五人墓碑記》最著名。
此外還有「幾社」。幾社名稱的由來,見於「幾者,絕學有興之幾,而得知幾其神之義也」。其代表人物是陳子龍。陳子龍(1608—1647)字卧子,松江華亭人。著有《陳忠裕公全集》,曾和李舒章、宋征輿編過《明詩選》。他以詩得名,尤以七律最有特色。他在明亡前夕作《遼事雜詩》八首,流露了他對救國無人的憂慮;明亡後作《秋日雜感》十首,表現了懷念故國的悲痛。夏完淳(1631—1647)是陳子龍的學生,十四歲參加抗清,十六歲被殺。《獄中上母書》是臨刑前寫給他的生母和嫡母的信,表現了視死如歸的戰斗精神。《細林夜哭》為哀悼乃師陳子龍而作,並表達了共同赴難的壯烈情懷。
晚明小品文繁榮,張岱是最為著名的作家。張岱(1597—1679)字宗子,又字石公,號陶庵,山陰(今浙江紹興)人,著有《陶庵夢憶》、《琅嬛文集》和《西湖尋夢》等。
《西湖七月半》是他的名篇,曰:

西湖七月半,一無可看,止可看看七月半之人。看七月半之人,以五類看之。其一,樓船簫鼓,峨冠盛筵,燈火優傒,聲光相亂,明為看月而實不見月者,看之;其一,亦船亦樓,名娃閨秀,攜及童孌,笑啼雜之,環坐露台,左右盼望,身在月下而實不看月者,看之;其一,亦船亦聲歌,名妓閑僧,淺斟低唱,弱管輕絲,竹肉相發,亦在月下,亦看月,而欲人看其看月者,看之,其一,不舟不車,不衫不幘,酒醉飯飽,呼群三五,躋入人叢,昭慶斷橋,〔口梟〕呼嘈雜,裝假醉,唱無腔曲,月亦看,看月者亦看,不看月者亦看,而實無一看者,看之;其一,小船輕幌,凈幾暖爐,茶鐺旋煮,素瓷靜遞,好友佳人,邀月同坐,或匿影樹下,或逃囂里湖,看月而人不見其看月之態,亦不作意看月者,看之。

文章專注於遊人,把他們的情態刻畫得生動逼真。這里表現的已經不是自然山水,而是人文山水。
《湖心亭看雪》記西湖雪景尤佳:

大雪三日,湖中人鳥聲俱絕。是日更定矣,余拿一小舟,擁毳衣爐火,獨往湖心亭看雪。霧淞沆碭,天與雲與山與水,上下一白。湖上影子,惟長堤一痕,湖心亭一點,與余舟一芥,舟中人兩三粒而已。

以簡潔的語言,刻畫出別致的雪境,烘托出人物高潔的情懷,確為上乘佳品。

8. 成都市公安局的歷史沿革

1950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為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1955年改為成都市公安局至今。

9. 公安的歷史

公安和警察名稱的由來

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系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里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范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准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范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准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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