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西方國家城市規劃學科發展的歷程六個階段是什麼
摘 要: 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通過對新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比較,了解我國城市規劃的發展歷程,在實際工作中把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編制重點。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不斷完善,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城市規劃的公共政策地位,增強了城市規劃編制的嚴肅性,擴充了規劃內容。反映我國城市規劃發展的三大態勢:規劃從技術文件走向公共政策;從行政手段為主轉向依法行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規劃成為一項公共事業;緊密結合國情,中國的城鎮化道路更具中國特色。
關 鍵 詞: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新版 解讀 思考
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第146號令)自2006年4月1日起實行。1991年9月3日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筆者通過對新舊編制辦法的比較,期望讓更多的人了解我國城市規劃的發展歷程,能夠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編制重點。
一、新版修訂的必要性分析
1、新時期,經濟體制轉軌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影響是根本性的。在傳統的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完全為政府所控制,城市發展動力單一,利益沖突不明顯。市場體制下,有三個因素對規劃產業巨大影響:(1)城市發展動力由政府擴展到社會,企業甚至個人。(2)資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完全控制轉變為市場發展基礎性配置作用。(3)利益格局出現多元化。使老版本很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
2、國家宏觀發展背景的轉變:(1)城市規劃職能的轉變。提出規劃既要適應市場的變化,又要更好地發揮宏觀調控工具的功能。(2)科學發展觀的提出。要求規劃更要關注區域協調發展、城鄉統籌建設、資源保護、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建設節約型城市。(3)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要求城市規劃更要關注社會公平和保障公眾利益,堅持以人為本,方便群眾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環境,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二、我國四代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回顧
1、建國後,我國曾實施的規劃編制辦法共四部,這四部規劃編制辦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為我國的城市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自1956年7月國家建委正式頒布第一代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一代編制辦法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受蘇聯模式的影響制定的,國家建委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暫行辦法》從設計階段的角度對城市規劃進行了劃分,把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為此後的規劃編制奠定了基礎。
1980年,國家建委根據《城市規劃編制暫行辦法》的實施情況正式頒發了《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與《城市規劃編制暫行辦法》相比,在規劃理論和方法上都有很大的變化,反映了中國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的發展過程,重點強調了規劃審批的重要性。
隨著城市建設法制化的推進和《城市規劃法》的正式實施,1991年國家建設部頒布了與之配套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針對各地區規劃編製成果不一的情況,1995年國家建設部又發布了《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在全國統一了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
2006年4月1日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第146號令)頒布實行。
2、以上轉變是我國規劃實踐領域在城市規劃認知上的巨大飛躍,也是我國規劃界與國際規劃界進一步接軌的良好開端。近年來,我國的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從國情出發,吸取了不少西方國家的有益經驗,縱觀四個版本的編制辦法,其內容結構既有所保留也有了一些較大的變革。雖然城市規劃的框架(或階段)仍大體保持總體規劃與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規劃本身的性質卻發生了改變。
3、從歷次編制辦法的修訂可以看出:城市規劃編制主體的多元化。前三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都強調政府主導由政府組織編制,規劃編制的實體是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而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則將政府主導和多主參與合作確定為規劃編制的第一原則,打破了城市規劃自上而下和謹遵一家之言的慣例。新版編制辦法要求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和公共參與。改變城市規劃一貫的物質規劃屬性,融入社會、經濟、環境等非物質屬性。新版編制辦法(第十一條)還規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可能由有關單位依據規劃條件委託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這表明編制辦法認可規劃編制的主體已部分下放到市場,這也是前幾版編制辦法從未有過的突破。
三、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革新內容解讀
新版規劃比起老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其實現了編制組織方式、規劃范圍、規劃重點內容和規劃性質等方面的轉變。促進我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朝著標准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具體的突破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突破傳統理論,重新定位規劃
從1905年城市規劃這個名詞提出,到1909年英國首部城市規劃法問世,城市規劃學科和職業逐步萌生、發展、壯大。時至今日,城市規劃行業具體業務和工作已經得到社會的公認。城市規劃學科發展至今已相對成熟,盡管如此,我們仍然無法確切地給出「城市規劃」的定義。學術界曾就城市規劃的本質展開了廣泛的討論,認為城市規劃的作用是「提供組良好的城市空間系統」,本質上是「一種空間規劃」。這些概念是基於城市的物質屬性提出來的。實際上,以帕克為代表的芝加哥學派在1930年就提出了「城市人類生態學」理論,即把城市看作是一個由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構成的有面整體。這個理論必然會推動城市規劃學科從特質形體規劃向社會、經濟等宏觀規劃領域擴展。
新辦法首次確切給出了城市規劃的概念,並指出「城市規劃是政府確定城鎮未來發展目標,改善城鎮人居環境,調控制非農業經濟、社會、文化、遊憩活動高度聚集地域內人口規模、土地使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各項開發與建設行為,以及對城鎮發展進行綜合協調和具體安排;依法確定的城市規劃是維護公共利益、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可以說,新辦法的頒布與實施是城市規劃學科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它首先突破了傳統理論對城市規劃的定位,明確了在城鄉發展與建設中規劃應肩負的社會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同時,對」城市規劃作為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的提法首次以法的形式對城市規劃的地位給予了確定,為此後規劃實踐的開展鋪就了一條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公眾之路。城市規劃既然是一項公共政策,就必然要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相結合。新辦法在第四、第五條中,就城市規劃作為公共政策所應滿足的要求、應實現的目標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在第五條中規定」城市規劃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要充分關注弱勢群體「等。
2、擴充法制依據,縮小適用范圍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作為與《城市規劃法》相配套的一部部門法,只要能夠滿足專業法規的要求即可。但新、舊編制辦法最大的區別在於,新辦法不再局限於《城市規范法》本身,而是把法制依據的范圍擴大至整個國家法制體系內的一切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這種變化一方面反映了城市規劃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與健全,另一面也充分體現了城市規劃由單一性向綜合性發展的趨勢,已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法規的適用范圍方面,新辦法較舊辦法有所縮小。舊辦法的第二條規定:「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而新辦法中規定:「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在新辦法中,以前要求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編制規劃的建制鎮似乎可能逃脫法律的約束,但實質上是另有約定。細看我國城市規劃法制體系就不難發現,我國在2000年2月頒布的《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中就規范了我國在城鎮化過程中村莊、集鎮及縣城以外的建制鎮的規劃編制。新辦法在適用范圍方面的調整實質上是為了和《村鎮規劃編制辦法》平順銜接,消除兩部編制辦法中的灰色區域,避免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最為重要的是我國在經歷了五十多年的城市化建設後,終於回歸到「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上來,但中國的國情顯然不同於外國,要把國外的發展之路照搬到中國顯然不行。因此,只有正視中國的國情,正視中國的現代化,才能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而新辦法的出台無疑堅定了我國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的信念。
3、傳承既有體系,強調前期研究
早在1956年我國第一部《城市規劃編制暫行辦法》中就確立了我國城市規劃的編制體系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在此後的規劃編制辦法中一直沿用此編制體系,包括2006年的新辦法。不過,新辦法較舊辦法在編制內容上又有了許多新的內容和要求,特別是嚴肅了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的規劃編制。對於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編制,舊辦法並沒有做出嚴格的要求,「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不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也就可能不用編制。而新辦法中明確指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並在第十二條特別強調了開展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其前期研究要完成的工作內容。新辦法對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編制最大的突破在於把原來許多「原則確定」的內容變成了「必須確定」的內容,同時強化了編製程序,嚴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要提交編制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開始組織編制,而且要待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經審查通過後方可開展總體規劃方案的編制。在強化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同時,根據社會發展的要求,新辦法適時地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內容中增加了關於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強制性內容等新的技術要求。新一版的編制辦法淡化了城市設計,強化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內容。並將這些內容深入至城市規劃的各個層次。這表明新編的城市規劃將不僅僅局限於物質景觀層面,而從資源環境保護與歷史文脈延續等角度,更加註重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是城市規劃走出藍圖式的終極規劃形態向社會、經濟、人文環境相互協調的方向邁進的表現。這種轉變西方國家自20世紀60年代即已開始,我國規劃界雖對此在思想上已有所認識但實踐指導原則上進行落實還是第一次。
綜上,我國城市規劃發展態勢綜觀新、舊編制辦法,我們可以看出,新辦法最大的特點就是提出了城市規劃作為公共政策的理念,在技術內容上增強了總體規劃作為城市建設的法制依據的編制的嚴肅性,同時根據社會、時代及科技發展的新情況適時地要求在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補充新的規劃內容。通過對新辦法的學習與思考,我們可以看到我國近期城市規劃發展的三大態勢:
1、我國的城市規劃將從規范城市空間秩序的技術手段走出調節社會公正、公平的公共政策。
2、我國的城市規劃將告別「精英規劃」「長官意志」走向由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完成的公共事業。
3、正視中國國情,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科學發展的城鎮化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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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方法》(建設部第146號令).
❷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職能是什麼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和修改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鄉鎮、村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規劃的實施計劃。
(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包括臨時)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
(五)負責對全市規劃設計工作的管理以及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和建築設計方案的規劃審查;負責城市設計的管理。
(六)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參與有關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參與對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計劃和供應的管理。
(七)負責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與報批;指導監督縣(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或參與審查縣(市)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
(八)負責指導規劃信息和規劃展示工作。
(九)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晉江城市詳細發展歷史與城市規劃管理,結課論文用(搭好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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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發展歷程
我國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也經歷了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
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建國以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規劃許可制度。建國後,我國社會經濟的治理採用直接控制下達計劃的方法,保證了從戰爭廢墟中建立起來的新中國經濟的迅速恢復。當時,我國從規劃理論到規劃程序、方法及技術標准都全面學習蘇聯,也因此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受「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的影響,1960年11月召開的全國計劃工作會議公布「三年不搞城市規劃」,從此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城市規劃工作都在走「下坡路」。因此,在建國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規劃許可制度。1978年4月22日,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頒布的《關於基本建設程序的若干規定》指出:「凡在城市轄區內選點的,要取得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並且要有協議文件。」這可以說是規劃許可制度的雛型。
《城市規劃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規劃許可制度做出規定。1980年10月,國家建委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城市規劃會議上提出要「盡快建立我國的城市規劃法制」。這對後來我國城市規劃工作的改革和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次會議以後,城市規劃立法被正式擺上議事日程。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頒發了《城市規劃條例》。《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建設用地許可、臨時用地許可、建設工程許可及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許可做出了規定。因而,可以說《城市規劃條例》的頒布實行是我國規劃許可制度建立和規劃工作開始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標志。實踐證實,它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治理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規劃許可制度進行了系統構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1989年12月26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部號稱城市規劃建設治理領域的「第一部法律」,在總結《城市規劃條例》的經驗基礎上規定了「一書兩證」的規劃許可制度,確立了規劃治理的實施程序,明確了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在該法頒布實行後十多年的時間里,建設部還先後制定了若干配套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外商投資城市規劃企業資格許可、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和注冊登記許可等做了規定,構建了完整的規劃許可制度體系。
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並正式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最大的不同是強調城鄉統籌,最顯著的進展是強化監督職能,最明確的要求是落實政府責任。
❺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歷史發展
初創階段(1956-1984) 1956年,中國建築學會城市規劃學術委員會在北京成立 1966-1977年,中斷學術活動專 1978年,「文革」屬後重新成立中國建築學會城市規劃學術委員會 成長階段(1985-1997) 1985年,中國建築學會六屆四次常務理事會同意學術委員會以「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的名義開展活動 1986年,中國科協批准(1986科協發字005號文件)學會對外稱「中國城市規劃學會」 。 1992年,建設部批准(建人[1992]788號)更名為中國城市規劃學會,隨後在民政部注冊登記。 1993年,正式以「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名義成立理事會。 壯大階段(1998至今) 1998年,全面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 1999年,調整秘書處工作機構,下設聯絡部、編輯部與咨詢部 2001年,決定每年舉辦學術年會,隨後定名為「中國城市規劃年會」 2004年,第三屆理事會成立,學會機構專業化、年輕化得到很大改善 2006年,學會網站開通 2007年,作為中國官方代表,加入國際城市與區域規劃師學會;成為世界銀行注冊的咨詢機構。
❻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麼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6)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❼ 對城市規劃方法的演進歷史和發展方向的認識
(一)系統法
系統法又稱系統分析法。它的理論基礎是:宇宙間的一切事物都是由彼此相關的多種要素組成的;要素本身也可能是另一系統,它相對於原來的系統而言是子系統;這些要素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組織和結構,而且按照一定的關系組成有機結合的整體;事物的各組成要素都有一定的屬性,執行著特定的功能,各組成要素互相聯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約、互相作用,形成一個統一體。事物處在不斷的運動之中,事物的發展是由量變到質變、由漸變到突變、由低級到高級的運動過程。事物的發展要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同時事物的發展變化又要影響外部的環境。
根據系統論的原理,區域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區域系統是由相互有聯系的諸要素組成的完整綜合體。區域組成要素,如土地、水域、植被、人口、工業、農業、城鎮、中心村、各種基礎設施、建築物、構築物、生態工程等等,都是區域系統中的一個要素,一個子系統。區域諸系統要素組成一定的結構,區域結構就是區域諸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的特定形式。當然,區域又是更高序列體系中的一個要素或組成部分。
系統法通常由三個基本環節構成,即問題形成、系統分析、系統評價。每一個環節都有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具體方法可供利用。
1.系統問題的形成。即確定被研究系統的性質、邊界,設計好價值系統並將之綜合。在區域規劃中相當於確定規劃的區域、規劃的目的要求和發展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
2.系統分析。系統分析是對系統要素的性質、功能、相互關系進行分析,對系統的各種不確定因素、系統的組織、結構、狀態和可能的變化,通過綜合處理,建立模型,反復驗證,以作出判斷,並提出抉擇方案。系統分析要回答為誰、為什麼、何時、何地、做什麼、怎麼做等問題。在區域規劃中大體是區域發展條件的評價、規劃方案的設計。系統分析這個環節,上接系統問題、下連系統評價,要經過反復分析、思考和判斷,才能使可行方案逐漸完善。這時,系統分析人和方案決策人之間的對話和配合是十分必要的。他們結合得好壞往往是整個規劃項目成敗的關鍵所在。
3.系統評價。即分析設計方案(包括書面報告、圖件等)提出後,或者分析設計方案實施過程中,根據效益、成本、影響等基本指標,對規劃設計方案作出綜合評價。評價時要注意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性、先進性、學術性、可操作性、經濟性、規范性、生態環境可相容性、社會性及可擴展性、靈活性等,進行總體評價。
在系統分析和系統綜合中常常同時採用兩種方法:
一是演繹法。它是從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方法,屬於理性分析方法。它一般是從普通的概念、原理、原則出發,結合地區實際,進行邏輯程序推理,然後得出結論。
二是歸納法。它是從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屬於實驗性或試驗性分析方法。它一般是從大量的調查入手,從大量的實證材料出發,通過整理綜合,認識事物的性質,再聯系同類事物,進而進行歸納推理,從而得出有關此類問題的結論。
運用系統法來進行區域規劃,必須把區域規劃的對象即規劃區域看成為一個整體。一方面,這個整體是由許多要素、許多部門、許多地塊相互聯系的整體或叫完整的綜合體;另一方面,這個規劃區域又是與外界有密切關聯的更高序列區域體系中可分解為序列較低的體系中的一個分子。
其次,規劃區域的各個要素、各個部門、各個地塊都有一定的相互聯系。通過這些聯系的性質、結構、次數、頻率和穩定性就可以判定這個規劃區域是復雜的還是簡單的,是穩定的還是功能活躍的,是靜態性的還是動態性的,是多核心的還是單一核心的。
第三,規劃區域的面貌、狀態是區域要素相互作用和受外界輸入因素影響的結果。通過它們相互作用及與外界輸入因素的關系的分析,那就可以分析區域的特徵,全面地認識區域布局的變化趨勢,並確定未來發展的抉擇方案。
用系統法來解決區域規劃,可以比較精確地形成關於研究對象的最基本的概念,可以確定其發展目標和方案,可以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由此亦可以看出系統法的幾個主要特徵:①整體性;②聯系性;③分解協調性;④動態性,即注意把系統活動的結果再來調整系統活動,把系統的輸出通過一定的途徑再返回輸入,從而對系統施加影響。所以,規劃過程就是一種不斷反饋的循環過程。
❽ 城市規劃設計的發展歷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的出現、人類居住環境的復雜化,產生了城市規劃設計思想並得到不斷發展。特別是在社會變革時期,舊的城市結構不能適應新的社會生活要求的情況下,城市規劃設計理論和實踐往往出現飛躍。
中國古代的城市規劃設計學說散見於《考工記》、《商君書》、《管子》、《墨子》等典輔之中。《考工記》確定了「都」、「王城」和「諸侯城」的三級城邑制度,用地的功能分區和道路系統等;《商君書》論述了某一地域內山陵丘谷、都邑道路和農田土地分配的適當比例,以及建城、備戰、人口、糧食,土地等相應條件。
中國古代城市規劃設計強調戰略思想和整體觀念,強調城市與自然結合,強調嚴格的等級觀念。這些城市規劃設計思想和中國古代各個歷史時期城市規劃設計的成就,集中體現在作為「四方之極」、「首善之區」的都城建設上。
戰國時期,列國都城採用了大小城制度,反映了「築城以衛君,造郭以守民」的要求。西漢長安城將宮室與里坊結為一體 ;三國時曹魏鄴城採用城市功能分區的規劃方式;南北朝時代的洛陽城加強了全面規劃,都為中國古代前期城市建設的高峰——隋唐長安城的建設起了先導作用。
長安城的建設成就是唐代燦爛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影響及於日本、朝鮮等國的都城建設。宋開封城在中國都城建設史上的重要性在於,它是按照五代周世宗柴榮頒發的詔書,有規劃地進行擴建的要例。後來,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延綿千年的城市裡坊制逐漸廢弛。北宋中葉,開封城走向較為開放的街巷制體系,形成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城市結構形態。
元大都的規劃汲取了春秋戰國時期理想都城的規劃思想,而又作了因地制宜的處理。由大都城演變而成的明北京城,可說已集中國古代都城城市規劃設計之大成。清代在北京城遠近郊區大力經營園林和離宮別館,使北京成為中國封建時代都城規劃和建設的最輝煌實例。
在西方,在古希臘城邦時期已出現了希波丹姆規劃模式。古羅馬建築師維特魯威的《建築十書》闡述了城市選址、環境衛生、坊際建設、公共建築布局等方面的基本原則,並提出了當時的「理想」城市模式。中世紀社會發展緩慢,城市多以教堂為中心。到了文藝復興時期,建築師阿爾伯蒂、帕拉第奧、斯卡摩錫等也提出了一些反映當時商業興盛和城市生活多樣化的城市理論和城市模式。
產業革命前的歐洲城市,除羅馬等少數城市外,一般規模較小。多數城市是自然形成的,城市功能和基礎設施都比較簡單,衛生條件也差。城市規劃設計多側重於防禦功能和政治需要,封閉性強。城市規劃設計的內容主要著眼於道路網和建築群的安排,因而是建築學的組成部分。
產業革命導致世界范圍的城市化,大工業的建立和農村人口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規模擴大。城市的盲目發展,貧民窟和混亂的社會秩序造成城市居住環境的惡化,嚴重影響居民生活。人們開始從各個方面研究對策,現代城市規劃設計學科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
現代城市規劃設計學科主要由城市規劃設計理論、城市規劃設計實踐、城市建設立法、城市規劃合理四部分組成。
現代城市規劃設計理論始於人們從社會改革角度對解決城市問題所作的種種探索。19世紀上半葉,一些空想社會主義者繼空想社會主義創始人莫爾等人之後提出種種設想,把改良住房、改進城市規劃設計作為醫治城市社會病症的措施之一。他們的理論和實踐對後來的城市規劃設計理論頗有影響。
19世紀和20世紀之交,霍華德倡導「田園城市」,1915年格迪斯提出區域原則,倡導城市規劃設計與區域規劃相結合的學說。他們的學術思想對城市規劃設計思想的發展影響深遠。同時代的恩文所著《城市規劃設計實踐——城市和郊區設計藝術概念》一書,總結城市發展的史例和他本人的規劃實踐經驗,可視為建築師對城市規劃設計領域的開拓。隨後,越來越多的建築師以及社會學家、地理學家、經濟學家等投入城市規劃設計理論的研究。
在19世紀,影響最廣的城市規劃設計實踐是法國官吏奧斯曼1853年開始主持制定的巴黎規劃。盡管巴黎的改建,有鎮壓城市人民起義和炫耀當權者威嚴權勢的政治目的,但巴黎改建規劃將道路、住房、市政建設、土地經營等作了全面的安排,為城市改建做出有益的探索。影響所及,科隆和維也納等城市也紛紛效法。
這一時期還出現了另一種建設實踐:英國一些先進工業家在建設工廠的同時,建設新的工人鎮。例如1851年工業家薩爾特建設了薩泰爾工人鎮,1887年利威爾建設了日光港工人鎮,形成所謂「企業城鎮」。這些實踐無疑促進了霍華德的「田園城市」等城市規劃設計理論的形成。至今,城市規劃設計仍是採取上面所說的舊城改建和新城建設兩種基本形式。19世紀90年代,西歐各國已逐漸形成以公共投資改進市政建設同控制私人用地相結合的城市發展戰略概念。在德國有城鎮發展規劃工作的傳統,也有雛形的分區制規劃方法。這些都為城市規劃設計工作提供了有用經驗。
制定城市建設法規最初的目的是維持整齊、清潔、安定的城市環境,以保障居民健康。英國1848年制定《公共衛生法》,其中規定了住宅的衛生標准,1906年頒布《住宅與城市規劃設計法》。瑞典1907年制定了有關城市規劃設計和土地使用的法律。美國紐約1916年頒布了控制土地利用和建築高度的分區區劃法規,後來在1961年為適應新情況,修改成為區劃決議。實踐證明,城市建設和管理要有相應的法律體系,嚴格的城市建設法規可以提高城市規劃設計和建設的質量。
20世紀以來,人類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國際政治、經濟、社會結構發生巨大變革,科學技術長足發展,人文科學日益進步,價值觀念起了變化,這一切都對城市規劃設計產生深刻的影響。1933年的《雅典憲章》概述了現代城市面臨的問題,提出了應採取的措施和城市規劃設計的任務,是現代城市規劃設計理論發展歷程中的里程碑。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城市規劃設計家沒有舍棄《雅典憲章》的基本原則,而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給予更新和補充,這就出觀了1977年的《馬丘比丘憲章》。這兩個憲章是兩個不同歷史時期的城市規劃設計理論的總結,對全世界城市規劃設計都有相當的影響。
產業革命後,城市內部結構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促使人們從理論上研究城市的結構和形態,尋求最佳模式。
有人認為城市宜集中建設。法國建築師勒·柯布西耶1922年在《明日的城市》中主張充分利用技術成就,建造高層高密度的建築群,使城市集中發展,以求得最好的生活環境和最高的工作效率,這種思想被稱為城市集中主義。有人主張城市宜分散建設。美國建築師賴特提出的「廣畝城市」認為城市應與周圍的鄉村結合在一起,平均每公頃居住2.5人,被稱為城市分散主義,這兩種城市模式影響甚廣。
此外,有人從城市功能要求出發提出各種城市布局形態,如「帶形城市」、同心圓式的環狀城市、楔狀結構城市、多核心城市等;有人則從城市中各種系統的組織出發,宏觀地研究城市所在的地區的空間結構與城市形態的關系;也有人從微觀上對構成城市的單元細胞進行剖析來研究城市的形態。
❾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設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主要的職責與意義何在
設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因素:
加強對城鄉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科學合理地利用、掌握、分配社會資源,強化城市發展的宏觀調控,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生產,制度性地安排城市發展遠景規劃,促進城鄉公平多元發展,也是國家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成功探索。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制訂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村鎮各層次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原則、政策措施。
2、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並依法實施規劃管理;按照推進城市化發展要求,指導各縣(市)城鎮規劃、鄉村規劃、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制和規劃建設的實施管理。
3、負責城鄉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各縣(市)級或市級以上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對建設項目批後規劃執法情況實行跟蹤監督管理(包括對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的管理)。
4、負責城鄉違法用地與違法建設的規劃監察管理,暫時保留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含與其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規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5、負責全市規劃設計、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城市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地籍圖編制管理;制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與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出讓土地的規劃安排。
6、負責城市規劃信息系統的規劃、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的宣傳和城鄉規劃專業教育、培訓的組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