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學前教育的起源和發展歷史是怎樣的
學前教育學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首先是由德國教育家F.W.A.福祿貝爾提出的。他在誇美紐斯和法國啟蒙思想家J.-J.盧梭的影響下,又接受了瑞士教育家J.H.裴斯泰洛齊的兒童教育思想。於1837年在布蘭肯堡創設了一所收托1~7歲兒童的教育機構,1840年命名為幼兒園(Kindergarten)。福祿貝爾系統地論述了幼兒園教育的重要性、內容和方法。他認為兒童的發展是漸進的過程,教育應適合兒童的發展,教育應以兒童的自主活動為基礎。
不分年級教育在世界發達國家已成為影響現行教育改革的一種重要潮流。1990年,法國政府頒布關於建立初等教育3年制學習階段改革計劃的法令,進行打破傳統的年級概念的改革嘗試。其做法是:將2至11歲兒童的教育分為3個階段,每個階段一般由3個學年組成。每一個階段稱作初步學習階段,包括幼兒學校的小班和中班,兒童年齡為2至5歲。第二階段稱作基礎學習階段,包括幼兒學校的大班和小學前2個年級,兒童年齡為5至8歲。第3個階段稱作深入學習階段,包括小學後3個年級,學齡為8至11歲。
在美國,人們對學前教育中的混合年齡組和小學低年級中的不分年級計劃的潛在作用也倍感興趣,如90年代肯塔基教育改革法和俄勒岡州迎接21世紀教育法案,就是這種情況的反映。不分年級教育形式古已有之。到近代,年級制和班級授課制在推動義務教育的普及和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這種制度過於強調整齊劃一,忽視兒童的個性差異,因而在19世紀末開始的歐美教育革新運動中就受到批評。
不分年級教育的指導思想的核心是重視兒童個體發展的差異性,允許超前和落後,使優秀學生和後進生都能獲得有效發展。其次,不同年齡兒童混合在一起共同活動,通過社會交往,無論是年齡大的兒童還是年齡小的兒童,都能學到大量知識,並獲得社會能力的發展。再次,不分年級的教育還促進了教師對兒童的因材施教,以及父母和教師之間相互聯系的加強。最後,不分年級制有利於幼小銜接,使兒童從幼兒園教育自然地過渡到正規的學校教育。
各國學前教育事業在戰後雖然有較大發展,但一般說來,正規的學前教育機構如幼兒園和保育學校等仍難以滿足社會上的各種不同需要。許多國家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形式日益多樣化和靈活化。
2. 戰後美國學前教育管理的歷程是怎麼樣的,請高人指點,
美國教育制度和大多數其它國家教育制度的一個主要不同點,是美國的教育為社會上每一個人而辦,不是專為少數人而設。用稅款興辦的免費教育,除了設立一般學校的科目如數學、歷史、語文外,還有縫紉、打字、無線電與汽車修理等科目。學生可依自己的興趣、個人未來的計劃和才能,從許多科目中自行選修。美國教育的主要目的,在於發展每個孩子的才能,不管它高或低到什麼程度,同時給每個孩子灌輸公民意識。
美國的教育制度,整體上可分為四個階段,那就是:(i)學前教育 (pre-school ecation);(ii)初等教育(elementary ecation);(iii)中等教育(secondary ecation);(iv)高等教育(higher ecation) 。從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屬於大學前(pre-college)的教育,包括保育學校 (nursery school)及幼兒園(kindergarden)、小學、初中 (junior high school)及高中(high school)。
美國法律規定,任何學齡兒童均應進入學校就讀,並提供義務(免費)的中小學教育,當然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話,便要繳付相當昂貴的學費。有些公立中學,也錄取外國學生就讀,並會發給留學生簽證,但這些外國留學生,卻要繳交學費,情況與其它進入私立中學的學生大致相同。至於小學與中學的學制,在配合上也有幾個不同的形式,因每州、每個城市或鄉鎮的不同情況而有異(例如有些是六年小學及六年中學制,亦有些是學分為二或三年制的初中及四年制的高中等等形式),但無論何,原則上在學童十八歲時,應該念完中等教育。由於美國的養務教育普及,大約有 93%的適齡兒童接受中等教育,而70% 可完成學業,其中大部分再進入大學或專上學院繼續升學,開始他們的高等(專上)教育。
美國高等教育對'專才'的培訓,主要是在研究院與高等專科學院的教育及訓練上。而也是在這個層次上每年吸引了千萬以上的留學生到美國接受高深的訓練,其中不乏從中國大陸、香港、台灣三地而來的華人學生。事實上,中國學生留學美國的熱潮,從二十世紀初葉以來,即從來沒有間斷過。
1. 研究院及高等專科學院開設的課程及學科,種類繁多,從核子工程到中國文學,從商業行政到法學與醫學,林林總總,不一而足。念完研究院課程的學生,經校方核定,會頒發以下的學位:
( 一) 碩士學位(Master' Degree ):視乎學科的性質來決定是文科碩士(M.A.)或理科碩士(M.S.) ,通常需時兩年的時間;亦有一些學校設有公共行政學碩士(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法學碩士 (Master of Law)、神學碩士(Master of Divinity)等學位課程。通常學生需要通過G.R.E.考試(Graate Record Examination)才會被錄取。
(二) 工商管理學碩士 (M.B.A. 即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由於近年的工商發展迅速,對工商管理人材的需求殷切,為配合市場的需要,攻讀 M.B.A.學位的人士日漸增多甚至留學生念這課程的人數也急速上升,以滿足中國大陸、香港、台灣三地市場經濟發展上的需要。
而M.B.A.的課程又可再區分為會計、管理、市場學等專業,但通常入學的條件之一,是要學生通過 GMAT(Gra-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成績優良,才會錄取。考試內容分為英語能力(verbal ability)及數學思考力( mathe-matical ability)。留學生當然還要通過托福(TOEFL)英文考試才會被考慮。
(三) 博士學位(Doctoral Degree):博士學位課程通常是需要先修畢碩士課程,但亦有例外。最普遍的博士學位就是哲學博士(Ph. D., 即 Doctor in Philosophy),但絕大部分的文、理科博士大都是授予Ph. D. 學位,而不單限於哲學這個學科。通常博士學位課程需要三年或以上的時間,理科時間較短,文科時間大多較長。至於念教育學科的,博士學位則稱為Ed. D. (Doctor in Ecation)。博士學位是美國高等教育制度下的最高學位。
( 四) 法學博士(J.D.)與醫學博士( M.D.):這是美國社會的律師與醫生必須具備的專業學位。由於這兩個行業的執業者社會地位很受人尊敬,也造成了不 少大學畢業生申請就讀,以致入學錄取的機會相當果難,但學生畢業後可以學以致用,直接地為社會服務,這也是高等教育主要的目的之一,即培養為社會服務的人材。
2. 美國大學的類別
美國的高等教育,在世界上一直領先,而大學教育的普及,亦是鮮有其它國家可與相比。
相據權威性的(高等教育紀事)(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cation )的Almanac Issue(1995年9月1日出版)的統計資料顯示,全美國的各類大學已達3632所。而就讀的大學本科生(undergraate)人數高達一千二百多萬人, 研究院學生人數亦幾達一百七十萬,加上專科(例如醫學院及法律學院)的三十萬學生,可以證明及看到美國高等教育的普及。
在這三千六百多所大學之中,它們之間如何分類?分別在甚麼地方?重要性如何?
(一) 初級(或社區)學院(Junior or Community College)
全美國現有公立和私立的初級學院(亦有人稱之為社區大學或短期大學)共1422所。在二年制的學院就讀,學生畢業後可得副學士(Associate' Degree)學位,再可轉學到四年制的大學?/font>Bachelor' Degree)。 初級社區學院主要是由社區支持,其目標是在推廣普及教育,因此對學生入學的要求較低,而學費亦比較廉宜,以鼓勵更多學生就讀。不少學生利用這些優點在這本的念大學省錢方法,為不少學子及他們的家長所採用。
(二)文理學院(College of Liberal Arts and Sciences或簡稱 Liberal Arts College)
這是四年制的大學,但重點是在大學本科教育(undergraate ecation)而非研究所教育,雖然有小部分文理學院亦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這類學院在美 國的高等教育學府中是最先建立的一種,至今仍然盛行,有部分文理學院由於不斷的發展擴充,已升格成為綜合性大學(university),因在課程上不單只是 文理科,還包括了人文學科(humanities)、數理科(pure sciences ),以及專門職業教育(prefessional school)的研究院等,著名的大學如哈佛、耶魯及哥倫比亞,其前身皆為文理學院。
(三)綜合性大學(Comprehensive University,或簡稱University)
綜合性大學必須附設研究院,從事深入的學術研究。頒授高級學位,如碩士及博士學位,藉以培訓各種專業人材,這是大學與學院最顯著不同的地方。一 所合性大學往往劃分幾個學院,各學院再劃分為若干科系。而隨著教育經費來源的不同,綜合性大學又有分為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兩種。
私立大學的名氣整體上略勝公立大學,著名的長春藤盟校(Ivy League Schools,例如哈佛、耶魯等大學,在美國大學排行榜上經常都名列前茅 ),都是歷史悠久的私立大學,也是由於是私立大學,學費都比公立大學為昂貴。
公立大學中以州立系統的(由州政府撥款作為經費)比較完善,例如加州大學及加州州立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與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前者比較注重學術研究)、密芝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紐約州立大學(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等,以及一些市立大學,例如紐約市立大學(University of New York)等,以及一些市立大學,例如紐約市立大學(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還有一種公立大學(Land-Grant University),原由聯邦政府給予土地以其收益補助,後改為撥款補助,其特色主要是注重農業及 家事教育,以推行農村推廣教育及訓練中學的家事與農科教師。
(四)研究院(Graate Schools)
美國教育制度,以研究院及高等專科學院為最高的階梯及頂點。顧名思義,研究院的重點是在研究方面,研究生攻讀的課程均為高級教育學位如哲學博士(Ph.D.,涵蓋很多科系而不單只是哲學)及碩士(M.A.或M.S.)。而不少留學生越洋到美國,就是要接受高深的研究所訓練。有一些著名的研究院,從事高深的學識及尖端科學的訓練,甚至羅致曾獲得諾貝爾獎的學者坐鎮,名氣斐然。
總部設在紐約的卡奈基基金會(Carnegie Foundation),曾出版一調查布告,名為(美國高等院校的分類)(A Class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cation ),更將有研究院設立的大學分類為研究大學(Research Universities)及頒發博士學位大學( Doctoratc-Granting Universities),視乎每年所頒授的博士學位數目來決定其類別。
(五)高等專科學院(Advanced Professional Schools,或簡稱Professional Schools)
專科學院以培訓醫科、法律、神學、藝術、師訓,等各類專門人材為目標的高等教育機構。在美國的歷史傳統上,這等學科並未列入為大學的課程左p與其它國家並不一定相同。
專科學院,或為大學的一部分,或單獨設立,其教育活動均限於一種單獨的專業。依規定凡擬投考某種專科學院的學生,通常要先接受二年、三年、甚至 四年的專業預備性的文理科教育。各類專科學校,如醫學博士(M.D.)及法學博士(J.D.),必須接受三至五年的專科訓練,始具備領受此類學位的資格。有些學院,更限制非美國居民或公民入學,為的是不想為其它國家培訓專門人材。
(六)技術學院( Technical Colleges)(又被稱為工藝學院或技職專科學院)
所謂技術學院,根據美國國防教育法案的解釋,即為招收高中畢業生,提供為期兩年的高等教育,旨在培養工程、數學、物理或生物科學等各方面的技術人員的專上學府。此等專業人員為熟悉工程、科學或其它與技術有關部門的基本知識並擅長學以致用的專業人員。
技術學院為初級學院的另一類型,顧名思義,其特色在於較注重技術和半專 業性的工藝訓練。技術學院多以公立為主,亦有私立、地方性、區域性及全州性等的不同區分。
(七)軍事學校(Millitary Academies)
由聯邦政府出資辦理的高等學府有各種軍事學校,如在紐約州西點(West Point, New York)的陸軍學校(Military Academy),於1802創校;在馬利蘭州安那波里斯(Annapolis,Maryland)的海軍學校(Naval Academy ),於1845年創校;在科羅拉多州科羅拉多泉(Colorado Springs, Colorado )的空軍學校(Air Force Academy),於1955 年創校。此等軍事學校,以培育軍事人材為目的
(八)成人大學(或稱大學校外課程University External Program;或成人教育 Alt Ecation;遙距教育Distance Ecation;持續教育Continuing Ecation 等等不同類型)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及職業上不同的需要與變化,在六十年代開始,大學教育已不只限於年青人及在校園之內上課的傳統模式。而事實上,成人教育的發展已是日益需要,以滿足一些希望繼續進修的人士,或為與趣,或為 職業上的需要,又或為一圓取得大學學位的美夢。
成人大學或為附設於一所大學之內,名為成人教育部或大學伸展部(Extension),例如匹次堡大學有"niversity External Studies Program"普林斯頓 大學亦有"rogram in Continuing Ecation"這已是成為一種風尚及需要。
此外,亦有一些單獨注冊為大學的遙距教育機構及學府,通過函授、計算機聯網或電話及錄音與錄像帶教學,待學生累積足夠的學分,便可畢業取得學位。 這是一種公開式及沒有門牆的大學,由於上課時間及地點沒有限制,因此十分適合在職人士的需要,愈來愈見流行。
3. 簡述美國學前教育課程的發展趨勢
(一)抄世界各國對學前教育重要性的認識日益提高,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積極推動
(二)世界學前教育普及率繼續上升,學前教育起點年齡向前延伸
(三)各國教師配置的比例基本保持穩定
(四)各國公立與私立的辦學格局基本保持穩定
(五)世界各國在學前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中面臨著各種挑戰
(六)世界各國採取多種措施,加大學前教育覆蓋面,保障學前教育質量,擴大政府的財害禒憤溉蒞防縫獅俯餞政支持,促進提供學前教育公平
4. 美國教育發展有什麼歷史背景
美國教育的歷史是從歐洲移民,特別是英國移民定居美洲後開始的,僅有回二三百年的時間答。17世紀三四十年代,大批的英國移民開始來到北美洲,1763年英國排擠了其他國家的殖民勢力,建起了13個英屬殖民地。據1790年統計,當時美國的人口中,英國人佔83.8%。殖民地上的人民很快與宗主國英國政府間發生了矛盾,1775年開始了北美殖民地的獨立戰爭。1776年7月14日通過《獨立宣言》,宣告了美國獨立。原來的13個英屬殖民地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最早的13個州。獨立後,美國資本主義日益發展,1807年開始產業革命,到1860年時,美國資本主義工業發展已躍居世界第四位。但南北部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南部奴隸制種植園經濟嚴重阻礙了北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1861年至1865年爆發了南北戰爭,結果是北方獲勝。從此,美國資本主義迅猛發展起來,到19世紀末,美國在資本主義各國的經濟、技術發展中,都處於領先地位,美國教育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和美國歷史的發展是相適應的,習慣上分為三個歷史階段,即殖民地時期、獨立後至南北戰爭前、南北戰爭後三個歷史階段。
5. 跪求美國教育的發展歷史和概觀
摘 要:過去的25年中,美國在教育法律領域內取得很多突破性進展,立法系統與司法系統均對美國教育事業的成長和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文章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1)學生檔案管理,(2)傷殘學生的教育,(3)傷殘學生的民事權利。通過分析以上領域的相關聯邦法律條款和歸納具有典型意義的法院判例進行歷史性回顧。
關鍵詞:教育法律;美國
回顧過去25年美國教育法律發展歷程,可見這些發展在美國各州及整個美國聯邦領域均有出現。事實上很多教育方面的改變發生在美國各州內,因為美國聯邦政府對於各州管理地方教育的法律無權直接進行干涉。由於各州在教育領域都有獨特立法,所以對於各州教育法律發展進行回顧不太可行。因此就將所關注的法律發展定位於整個美國國家這一領域。
盡管州立法機關在其各自管轄領域內對於規制教育起到了關鍵性作用,聯邦立法機關和聯邦法院系統同樣對於美國教育事業的成長和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諸如聯邦法律的制定,上訴法院、最高法院之類美國聯邦法院對聯邦法律進行的違憲審查。
一、對於學生檔案管理
教育領域管理者對於學生檔案的保密性問題經常存有疑問。對於逐年遞增的學生檔案所記錄內容應該讓誰知曉?學生家長對於何種記錄或信息有權知曉?對於哪類信息學校或老師應該確保不為旁人所知?在1975年之前此類事項沒有得到重視,因為對於誰可以或誰有權知曉學生檔案所載事項沒有明確限定性規定。最為常見的是:學校回絕學生家長要求查閱教育記錄的請求,因為他們認為那樣既費時又費力,並且由於要向公眾開放性展示教育進程以備接受詳細審查,這無形中增加了學校應承擔的責任。
學生檔案記錄一方面缺乏保密管理,一方面又獲取困難,這無疑是一個突出問題。事實上,一些關注該問題的教育工作者和律師在1973年就發表了一項調查報告,指出了涉及學生檔案記錄及其公開化的4個主要問題:
1、家長和學生一般對於學生檔案所載事項毫無所知,也不知對於此類信息如何加以利用。
2、許多學校對於非校內人員獲知學生檔案內容的情形沒有制度性預防措施。
3、由於學生檔案的私密性特徵,家長對其准確與否無法判斷。
4、即便家長有機會見到這些檔案材料,也沒有正規途徑去更改那些錯誤信息。
由此這些教育工作者總結出:學生檔案的管理混亂對於公民個人隱私造成極大威脅。
聯邦立法和學生檔案管理
在1974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法案》(即FERPA法案),由紐約州的詹姆斯·布克利參議員提出該項議案,因此又稱布克利修正案。到1975年,該法案在全美公立學校正式生效。該法案的目的是確保家長可以知曉學生檔案記錄事項,與此同時禁止那些沒有得到法律許可的人知悉學生檔案所載內容。FERPA法案適用於所有就讀於接受聯邦財政資助的學術機構的學生。
《家庭教育權及隱私權法案》積極的效果在於凈化那些學生檔案中不準確的和基於主觀臆斷而非事實的信息。盡管對家長和學生可能就學校在學生檔案中不準確的信息記錄提起訴訟這一點心存恐懼,但畢竟這類訴訟沒有大規模出現。學生檔案記錄准確無誤是非常重要的,此類記錄要求基於事實、依據第一手觀察資料寫就且應該與教育性內容相關。基於此項法令,公立學校被要求向家長開放其各自孩子的學校檔案記錄,並且此類記錄必須被妥善保管且不為不相於的人所知。因此,教師確保學生教育記錄的私密性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經家長允許或學生本人親自認可就直接獲取這類記錄信息,或者在閑談中不經意泄露了這些信息很可能就侵犯了學生基於該法令所享有的權利。
二、對於傷殘學生的教育
作為在過去25年中頒布的主要法規的成果,傷殘兒童的教育機會已經得到極為顯著地改善。在 1975年之前,傷殘學生接受教育的機會被限定在三種主要方式內。
(一)很多此類學生被完全排除於公立學校之外。事實上,美國國會於1974年的調查表明超過 175萬的傷殘學生沒有接受過教育。
(二)超過250萬的傷殘學生即便被允許入校學習,也沒有接受到適合他們需要的教育。
(三)由於公立學校所提供機會的有限性,這類兒童的家庭被迫異地尋找穩定的教育機會,而這些地方經常遠離其居住地且教育費用超過其家庭經濟負荷。
於上世紀70年代初開始,倡導保障傷殘學生權利的人們(例如這類學生的雙親,倡導權利保障的相關組織成員)開始針對國家提起訴訟,人們宣稱並批判那些排異的和不適當的教育服務違背了美國憲法所授予公民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在 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PARC訴賓夕法尼亞州案和Mills訴教育委員會案)確立了傷殘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盡管類似的法院裁判在28個州都有出現並且各州教育法案的頒布也進一步確認了這些權利受到保護。然而,很多傷殘學生仍得不到應有的教育資源。此外,在全美各州教育水平和教育質量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聯邦立法和傷殘兒童教育問題
考慮到傷殘學生在盡其所能接受教育方面所遭遇的問題,美國國會頒布了一系列法律以確保傷殘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在PARC案和Mills案之後,美國聯邦內部最初進行的大規模確保傷殘學生得到免費且適當教育的舉措是頒布1975年的《智障兒童教育法案》,簡稱EAHCA法案。
1975年《智障兒童教育法案》頒布的目的是: (1)確保傷殘兒童接受到免費且恰當的公共教育; (2)保護該類學生和他們家長的權利;(3)藉以敦促各州和各地區努力達到可以提供類似服務的程度。
通過此項立法,聯邦政府為各州提供資金,其前提條件是各州須為EAHCA法案所涵蓋的傷殘學生提供適當的教育項目和教育幫助。EAHCA法案的附錄中列舉出許可接受該法律援助的傷殘情形的種類。在這一法案的諸多保障傷殘兒童接受教育的努力之下蘊涵著六個主要原則(見表1)。
表1 EAHCA法案主要原則解釋
原 則
解 釋
1.遭拒絕率為零
(1)所有依據法案有權接受教育服務的適格傷殘學生均可接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而不必考慮其傷殘情況的嚴重性。
(2)各州必須確保所有需要特殊教育的適格學生被平等對待、定位和評估。
2.評估時保護
(1)在學生們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前,他們必須接受一次全面而且逐個進行的評估。
(2)此類評估必須由一個涵蓋多種學科專家的小組主持,使用有科學依據和多重步驟的方法去評估所有尚有懸疑的殘疾症狀。
3.免費且適宜的
公共教育
適格的傷殘學生必須接受特殊的教育及與此相關的服務、補充性幫助。所述以上種種:
(1)均由公共開支進行支付;
(2)與各州的標准相一致;
(3)包括一套適當的學前、初等、中等教育體系;
(4)與個性化教育計劃宗旨相吻合。
4.環境約束最小
化(LRE)
(1)為了最大程度地使其適應,傷殘學生應當與其他健全同齡人一起接受教育。
(2)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只有當他們殘疾的狀況和嚴重情形已經使其不能通過額外的幫助和服務在常規課堂中接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時,才被調入專門的班級或學校中去。
(3)各校區位置安排必須確保全面涵蓋且彼此相連。
5.程序上的安全
保障
(1)家長在最初對孩子進行評估和安置到校之前應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2)在對學生進行鑒定、為學生制定培養計劃或安置學生這些方面發生改變前對家長要先行告知。
(3)家長或者校區管理官員有權申請仲裁,這是一種分歧不能解決時採取的正當程序。最終,任一方均可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6.家長的參與
在對傷殘孩子制定特殊教育決定時,其家長的介入必然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各州在獲准接受聯邦援助之前必須通過相關法案並且證明他們對傷殘學生的教育是與上表中所列原則相一致的。由於EAHCA法案的通過和生效,聯邦政府參與到各州教育傷殘學生的工作中來。
為確保每位傷殘學生可以接受到適合他們各自獨特需要的教育,美國國會資助每位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使其享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FAPE)。這就意味著該法案要求傷殘學生接受特殊教育和相關教育服務:(1)費用支出由公共承擔;(2)這些支出與州教育機構的標准相一致;(3)這些服務包括各州所能提供的恰當的學前、初等、中等學校教育;(4)這些提供的服務與個人教育計劃宗旨相吻合。
提供免費且恰當的公共教育的關鍵是個性化。為確保每位受到EAHCA法案惠及的學生接受到為其量身打造的教育方式,美國國會要求為全部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適用個性化教育計劃(IFP計劃)。該計劃是一種學生家長與學校協作的計劃,通過寫就一個涵蓋學生教育計劃所有必要組成內容的文檔和發展該教育計劃來實現該計劃的目標。
EAHCA法案的修正案
自從1975年對EAHCA法案的原始稿通過之後,在法律領域已經發生了難以計數的改變。這些改變中很多都非常微小,但也有一些修正案卻對該法進行了重大的改變從而擴展了傷殘學生的權利。對於1975年EAHCA法案做出重大改變的四項法案如下:
(1)1986年制定的《智障兒童保護法案》,這一法令使那些依據EAHCA法案成功起訴的家長可以獲得聘請委託代理人的費用。
(2)1986年制定的《傷殘嬰幼兒法案》,此法令通過撥付聯邦財物的方式刺激各州為那些傷殘嬰幼兒以及存有漸成傷殘風險的嬰幼兒提供服務。
(3)1990年所制定《傷殘人士教育法案》的出台將《智障兒童教育法案》即EAHCA法案的名字改變,以後該法案名稱更改為《傷殘人士教育法案》即IDEA法案,增加心理自閉症和外損性腦痴人群到法案所涉及的傷殘范圍之內。
(4)1997年對《傷殘人士教育法案》的修正案,此修正案考慮到傷殘學生的違規懲戒問題,從而增加了立法上的規制,並且對個性化教育計劃(IFP)增加了附加要求。
聯邦訴訟與傷殘學生的教育問題
可能在現存任何教育法律領域都沒有像傷殘學生教育領域那樣多的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的。對於所有此類案件進行回顧遠遠超出了本文涉及的內容。表2對於在過去的25年中為人所知的7宗最為重要的特殊教育案件進行了簡要的歸納總結。
表2 聯邦訴訟和特殊教育問題
案 件
法 院 裁 判
1.梯穆斯.W訴羅切斯特教學區案(1989年)
《傷殘人士教育法案》頒布法令明確規定所有適格的傷殘學生,不管其傷殘情況嚴重與否,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2.教育委員會訴柔蕾案(1975年)
(1)《傷殘人士教育法案》要求各州為學生們提供指導和足量的支持性服務,以便使其得到意義重大的收獲(但並不要求挖掘潛能使其達到最大化);
(2)在涉及免費且適宜的公共教育案件中,庭審中必須詢問:i是否該州遵循了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要求;ii個性化教育計劃是否被合理評估以便使孩子們能夠收到富有意義的教育收益。
3.伊文寧獨立教學區訴塔托案(1984年)
為獲得相關的教育服務:
i學生必須是有權接受《傷殘人士教育法案》所提供服務的適格主體;
ii這些相關教育服務必須對於幫助學生從特殊教育中獲利有必要性;
iii這些服務必須由非醫護人員提供。
4.伯靈頓學校委員會訴麻省教育委員會案(1985年)
家長單方決定將他們殘疾的子女送入私立學校學習,如果法庭認定該校適用不適宜的個性化教育計劃,家長有權獲得學費和在校所有生活費用的退賠。
5.哈尼格訴多恩案(1988年)
(1)學校不能單方決定將傷殘學生排除在外;
(2)在正當程序進行過程中結果尚懸而未決時,學生有權在當時既定狀況下繼續學習,除非校方領導和其父母達成其他意向。
6.丹尼爾.R.R訴艾派索案(1989年)
在判定一所學校是否遵循了《傷殘人士教育法案》相關條款的規定時,法官必須詢問;
i在提供輔助幫助和教育服務的普通教學班級中,教學效果能否使學生取得令人滿意的成績;
ii如果一名學生被安置在更加限制嚴格的環境中,他/她是否可以最大程度地與整體環境相適應。
7.塞達.佛斯訴蓋瑞特.F案(1999年)
校區必須提供任何可能並且全面的必備健康服務,以為那些傷殘學生提供幫助,不得考慮這些服務的復雜程度,並且這種服務也不需由專職醫生提供。
三、傷殘學生的民事權利
兩項主要的聯邦立法明確禁止對於傷殘兒童區別對待:一項是於1975年頒布的《恢復名譽權法案》第504項,另一項是1990年頒布的《美國傷殘國民法案》。盡管兩部法律都極其重要,但前一部尤其關注在公立學校中的傷殘學生,而後一部則可適用於私立學校環境之中。
《恢復名譽權法案》第504項
在1973年,為保護傷殘人士免受區別對待,美國國會首先做出的最大努力即通過《恢復名譽權法案》第504項。盡管該法於1973年即審議通過,但直到1975年才正式生效。該法規明確規定:
「在美國境內,所有由美國聯邦財政支持的項目或活動都不允許對任何一位適格的傷殘人士僅僅由於其自身身體狀況的原因,就拒絕他或她①參與到活動中來;②從活動中獲利;③使其受到不公正的區別對待」。
由於所有公立學校教學區、學院和大學都接受聯邦財政基金資助,此法令實際上適用於全美全部公立學前教育學校、基礎教育學校、中等教育學校和高等教育學校。
第504項法令適用於以下三類人:(1)在身體上或精神上存有缺陷,並且這種缺陷實際上限制了此類人主要的生活活動;(2)有身體或精神缺陷病史; (3)被認定確有此類身體或精神缺陷。在第504項法令中對傷殘的定義遠比《傷殘人士教育法案》 (IDEA法案)中規定的寬。由此其保護學生的范圍也比IDEA法案覆蓋面大。許多傷殘學生不屬於 IDEA法案所規定的照顧情形:或者由於他們的缺陷不在該法規定的13種病症中,或者由於他們不要求特殊教育服務。以下列舉幾種被第504項法令所認可而不受IDEA法令調整的典型傷殘情形:欠缺注意性精神紊亂(ADD)、癲癇症、艾滋病 (AIDS)、心臟病、關節炎、Tourette綜合症。因為這些缺陷將更多的學生納入其中,因此,此部法律對於接受常規教育而非特殊教育的學生來說,就顯得更為重要。
《恢復名譽權法案》第504項不像《傷殘人士教育法案》(IDEA法案)一樣是有聯邦基金支持的,這就意味著不能為那些遵循第504項法案的校區提供使用基金。此法令在民事權利方面明文規定禁止區別對待。校區在下述幾種情形下最有可能違背第504項的規定:
1.不能為傷殘學生提供適當的服務項目和物質器械設備;
2.在學生參與學術活動和課外業余活動時給傷殘學生設定的標准與其他健全學生的標准不一致;
3.為滿足傷殘學生的需要而開展的課堂活動沒有為健全學生而開展的課堂活動那樣全面豐富。
《美國傷殘國民法案》
《美國傷殘國民法案》(ADA法案)同樣禁止對傷殘人士進行區別對待,並要求保證他們得到平等的機會和准入機會。此部法令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私人僱主和商業企業,也適用於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此法令同時要求公共設備和私有設備在設定使用程序和實際適用時便於傷殘人士使用。在此法令中對傷殘的定義與上文所述第504項定義相同,因此,在第504項中為抵制歧視而制定的保護措施,也適用於此法條中。
聯邦訴訟和傷殘學生的民事權利
傷殘學生的民事權利並沒有依據第504項大規模通過法庭裁判解決。但是確有一部分案件使得法律關於傷殘學生規定的含義得以闡釋清晰。一個僅因學生殘疾而導致歧視的典型案件即1989年的羅斯訴傑佛遜郡教育委員會案。此案中傑佛遜郡教育委員會在針對傷殘學生收取參加課外活動費用時索價高於向普通學生收取的費用。該教育委員會提出增加的那部分費用是為了維護校區內專為傷殘學生提供保護的那些設施,因此,這些增加的費用就要由傷殘學生承擔。法庭認為,該教育委員會的行為觸犯了第504項的反對區別對待原則,因為該教育委員會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由於傷殘學生參加課外活動導致校區實際費用增加。
依據《美國傷殘國民法案》(ADA法案)庭審的案子多涉及僱傭關系問題而非學生管理問題。然而,1999年美國最高法院將ADA法案中對傷殘概念的解釋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在1999年的薩頓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案件中,法院裁定認為:如果藉助醫用器械和葯物的輔助進行正確的測評,一個人的精神或身體缺陷實際上並沒有限制其主要生活活動,他/她就不存在ADA法案所說的傷殘。最高法院同時提示每件案子都要因人而異,此裁決是否將會影響到學生還不得而知。
四、結論
在過去的25年中,美國教育法律有了顯著的發展,可以肯定的是在未來的25年將會有更多的變化。絕大多數的改變發生在各州領域內部,但仍有相當數量的立法和訴訟案件發生在全美范圍內。
例如,《傷殘人士教育法案》已經成為確保適格的傷殘學生獲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的有力武器。但當我們看到殘疾人所得到的實際優惠很少時,這一目標是否達到仍經常遭到質疑。近來對《傷殘人士教育法案》的修改和相關的法規制定指向是為傷殘學生提升收益的需要,由於這些法規與傷殘學生相關,因此如果實施成功,將會以實際獲利的方式得以衡量。《傷殘人士教育法案》是一部極其有效的法律,我們預計此法將保持一貫風格並且進一步改進傷殘學生的教育機會。
盡管在法律中有很多領域都依從於司法判例,但法律最初的本意仍將得以保留並且確保所有適格的學生將會接受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高質量的服務、對於程序安全保障的嚴格遵循、家長介入的擴大化和意義擴展都將導致確實的收益,而這一切都將使所有傷殘學生的生活質量和獨立程度得到進一步提升。預計美國聯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定者們將繼續關注這些重要事項。
注釋:
[1]IDEA法案所涉及傷殘的分類:1、自閉症,2、盲聾,3、耳聾,4、情緒失控症,5聽力損傷,6、智障低能,7、綜合性殘疾,8、身體畸形,9、其他健康損傷,10、學習障礙症,11、言語缺失症,12、外傷性腦受損,13、視力損傷(包括盲人)。
6. 簡述美國學前教育發展經驗
美國因為是一個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他的學前教育發展的相對晚一些。世紀50年代的時候美國才成立了第一個學前教育機構,期間因為美國經濟危機加之美國當時的教育家並不重視學前教育,所以美國的學前教育一直沒有得到重視。到了20世紀50年代的時候,蘇聯發射了人類第一個人造衛星,這個事件震驚了整個美國,他們開始反思自己的教育,特別是學前教育。由此美國開始逐漸重視起了學前教育。期間還是有很多的教育家持不同的看法的。當時的美國心理學家認為,兒童的智力是由其本能決定的一種自然的呈現,即「智力固定不變論」,因此美國很多人都不承認兒童學前教育的必要性。當然這個理論也有很多人批評,有人的觀點是「社會條件和教育對兒童出生頭幾年的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有智力稍微遲鈍的兒童在小的時候在好的環境和教育下能使遲鈍得到糾正。因為美國的女權運動,致使美國婦女像男子一樣出去工作,從而導致孩子不得不去上上幼兒園。
而如今美國的學前教育該如何進行也是存在著很多的爭議的,有的學者專家認為學前教育應該以游戲為主,以培養孩子的創造力,發現能力,思考能力,想像能力和解決問題能力,記憶知識不該受到強調,而有的學者專家就有相反的意見和想法,他們認為學前教育該以記憶為主,要服務於小學階段的學習。當然現在美國主要的學前教育還是以前者為主要的。
7. 簡述學前教育發展歷程
80年代以來,世界發達國家學前教育目標有一個明顯的變化,那就是由"智育中心"向注重整體發展方向轉變。
60年代,美、日、蘇等國在冷戰和「知識爆炸」等因素的壓力下,都以高、新、難等原則進行中小學課程改革,教學內容逐級下放。
尤其是美國心理學家布魯姆關於兒童早期智力發展的觀點,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加強早期智力開發成為美、蘇、日、德等國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傾向於把早期教育誤解為早期智力開發,導致"智育中心",忽視學前兒童社會性和情感的發展。
隨著冷戰時代的結束和人文主義教育觀的復歸,80年代以來,各國教育工作者都呼籲要糾偏。
由於家長們望子成龍心切,社會也要求高層次的人才,成人仍對幼小的孩子寄予過高的期望。
在兒童很小的時候,人們就對他們進行某一學科或某一方面如計算、閱讀、體操、芭蕾、鋼琴、健美、武術等方面的教育。
這種單一的技能技巧訓練有著明顯的片面性,並且在教學過程中無視兒童的興趣,強制行事,過於正規和嚴格,給幼兒個性的發展帶來不良影響。
因此,各國教育專家認為,尊重。研究和了解幼兒的特點,提供適合他們發展的教育,仍然是擺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他們主張讓兒童通過自然經驗、社會交往和游戲等方式自發地、自主地去學習。
各國學前教育事業在戰後雖然有較大發展,但一般說來,正規的學前教育機構如幼兒園和保育學校等仍難以滿足社會上的各種不同需要。許多國家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形式日益多樣化和靈活化。
發展特點:
1、幼兒教育從縣城向農村延伸,入園(學前班)幼兒成倍增長,從單一的縣幼兒園發展到各鄉鎮中心學校的學前班。
2、幼兒教育逐步走向正規化、規范化、科學化。
1981年10月,國家教育部頒布《幼兒園教育綱要》,11月初提出:幼兒園的教育任務是通過游戲、體育活動、課堂教學、勞動、娛樂活動和日常生活等7種教育手段來完成的。
3、重視和加強硬體建設,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為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在縣財力緊缺的情況下,採用政府投入為主,同時向企業、社會各界、幹部家長多方籌資,逐步改善辦園條件。
4、突出重點,辦好示範。
8. 學前教育的發展歷史
80年代以來,世界發達國家學前教育目標有一個明顯的變化,那就是由"智育中心"向注重整體發展方向轉變。60年代,美、日、蘇等國在冷戰和「知識爆炸」等因素的壓力下,都以高、新、難等原則進行中小學課程改革,教學內容逐級下放。尤其是美國心理學家布魯姆關於兒童早期智力發展的觀點,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加強早期智力開發成為美、蘇、日、德等國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傾向於把早期教育誤解為早期智力開發,導致"智育中心",忽視學前兒童社會性和情感的發展。
隨著冷戰時代的結束和人文主義教育觀的復歸,80年代以來,各國教育工作者都呼籲要糾偏。
1985年6月在日本召開的「日、美、歐幼兒教育、保育會議」的中心內容,就是要求從"智育中心"轉向幼兒個性的全面發展。人們意識到,各育之間是相互聯系的,社會和情感問題應被看成智能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0年`4月,日本開始實施新修定的《幼兒園教育要領》,明確地將人際關系、環境、表現列入幼兒園的教育內容中,以糾正偏重智育的傾向,促使兒童在天真、活潑、幸福的氣氛中得到良好的發展。美國幼兒教育界也普遍重視通過社會教育促進幼兒智力、社會交往能力、價值觀和自我意識的發展。
但是,智育中心的問題並沒有因此而得到根本的解決。由於家長們望子成龍心切,社會也要求高層次的人才,成人仍對幼小的孩子寄予過高的期望。在兒童很小的時候,人們就對他們進行某一學科或某一方面如計算、閱讀、體操、芭蕾、鋼琴、健美、武術等方面的教育。這種單一的技能技巧訓練有著明顯的片面性,並且在教學過程中無視兒童的興趣,強制行事,過於正規和嚴格,給幼兒個性的發展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各國教育專家認為,尊重。研究和了解幼兒的特點,提供適合他們發展的教育,仍然是擺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他們主張讓兒童通過自然經驗、社會交往和游戲等方式自發地、自主地去學習。
不分年級教育在世界發達國家已成為影響現行教育改革的一種重要潮流。1990年,法國政府頒布關於建立初等教育3年制學習階段改革計劃的法令,進行打破傳統的年級概念的改革嘗試。其做法是:將2至11歲兒童的教育分為3個階段,每個階段一般由3個學年組成。每一個階段稱作初步學習階段,包括幼兒學校的小班和中班,兒童年齡為2至5歲。第二階段稱作基礎學習階段,包括幼兒學校的大班和小學前2個年級,兒童年齡為5至8歲。第3個階段稱作深入學習階段,包括小學後3個年級,學齡為8至11歲。
在美國,人們對學前教育中的混合年齡組和小學低年級中的不分年級計劃的潛在作用也倍感興趣,如90年代肯塔基教育改革法和俄勒岡州迎接21世紀教育法案,就是這種情況的反映。不分年級教育形式古已有之。到近代,年級制和班級授課制在推動義務教育的普及和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這種制度過於強調整齊劃一,忽視兒童的個性差異,因而在19世紀末開始的歐美教育革新運動中就受到批評。
不分年級教育的指導思想的核心是重視兒童個體發展的差異性,允許超前和落後,使優秀學生和後進生都能獲得有效發展。其次,不同年齡兒童混合在一起共同活動,通過社會交往,無論是年齡大的兒童還是年齡小的兒童,都能學到大量知識,並獲得社會能力的發展。再次,不分年級的教育還促進了教師對兒童的因材施教,以及父母和教師之間相互聯系的加強。最後,不分年級制有利於幼小銜接,使兒童從幼兒園教育自然地過渡到正規的學校教育。
各國學前教育事業在戰後雖然有較大發展,但一般說來,正規的學前教育機構如幼兒園和保育學校等仍難以滿足社會上的各種不同需要。許多國家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形式日益多樣化和靈活化。
9. 美國學前教育沿革的特點是什麼+東師
美式教育就像散養,遵從孩子天性,但注意引導孩子進入生活,很早就把專他們當大人一樣教屬育。日本一般教育孩子從小要勇敢,要敢於擔當,因為日本女人可以容忍自己的男人沒錢,但不能容忍他們懦弱,順便提一下,國人教育,一般從小教育孩子要圓滑,要懂得遵守各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