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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2-26 08:26:14

Ⅰ 元朝的土司制度是怎麼一回事

元代以來,中央王朝對西南邊疆少數民族採取綏靖政策,一些少數民族首領被授予土版官之職,形成權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襲到清代前期,其中個別土司「世襲」到民國年間,元代楚雄境內被授予職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開南等路軍民總管高氏,姚安路軍民總管高氏、武定路軍民總管矣檢,鄭南州同知段氏等。

受封的土官多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軍入滇,土司們紛紛歸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襲的土官之職,並按其官銜分封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經歷等。最大為州府一級,最小者類同鄉保長。

明代在承襲元朝的土司制度時又委派「流官」到雲南境內任職,掌握軍政大權,鞏固中央集權制度。而後,在實施「改土歸流」政策時,土司們極力反抗,一場地方勢力與中央勢力的爭斗一直延續到清朝。清朝初年開始,土司制度已名存實亡,一部份能延續下去的土司家族,也屬特殊情況,許有了家:武定環州甸土舍李氏,清政府賞給土同知職沿襲至解放前夕。

武定慕連鄉土舍那氏,清政府授土州同,承襲至民國年間。

鎮南州土製官陳均祥一支,沿襲至民國年間。

Ⅱ 湘西土司制度的歷史發展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 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以達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王彭士愁在軍事上(溪州之役)失利,被迫與楚簽訂盟約,雖然表示臣服於楚,但其政治地位和管轄地域卻得到楚的確認,楚王馬希范仍授彭士愁為溪州刺史,繼續管轄溪、錦、獎諸州。盟約規定,溪州雖受楚輯攘,但不向王朝繳納賦稅,不提供兵源,與楚不互相掠奪土地和人口,不阻擾交通,不強迫買賣貨物等,實際上是承認了溪州這個少數民族地區的一些自治條件,也造就了土司制度的進一步確立。 土司制度在宋初無變化,至淳化以後,南江諸地各自向朝廷入貢,只北江(今永順、保靖、龍山、古文、花垣等)保其原地,並不入貢。元代統治者對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請而以土司之職受之。明襲元制,凡結族來附者,均以原官,並加以重用,土司便成為統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於藩國。在明代,土司與朝廷的關系甚為密切,土司制度更為完備。
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系,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向中央王朝納貢,唐代有貢溪布、水銀的記載。宋、元、明以後日益擴大,計有虎皮、府臍、犀角、竹雞、錦雞、土綢、溪布、水銀、黃蠟、丹砂、珍貴葯材、名馬、大捕竹等。每次納貢均得到皇帝相應的一些回賜。 土司制度至清朝結束。

Ⅲ 元朝行使土司制有何意義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對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種統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區採取的一種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對南方民族產生過很大的影響,自元、明、清以來南方各民族歷史無不與土司制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使整個南方民族的封建社會都是隨著土司制度的出現、發展、衰落而起著微妙的變化。

土司制度作為一種政治統治制度,它又是時代和歷史的產物,因此它的影響又具有兩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積極作用和後期的消極作用這樣兩方面的影響。

(一)土司制度的積極影響

土司制度產生的初期,它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疑是一種進步,因為土司制度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系,就必然對南方各民族社會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暫時維護了地方的穩定和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圖,主要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剝削,而是為暫時安定情況十分復雜的南方民族地區,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以求得暫時的相安無事。因為元、明、清各朝,在開國之初,百廢待興,統治階級面臨的主要問題尚未完全解決,社會秩序急需穩定,還沒有力量去解決邊遠地區的民族問題,「安邊」就成為要務之一。李京《雲南志略序》說得好,元朝在雲南眾設土官,其意圖在,「順其性俗,利而導之,底於安定」。明朝張紞《雲南機務鈔黃》記載明太祖朱元璋的話說:「蠻夷土官不改其舊,所以順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實亦如此,在土司制度開創的初期,確實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領被封為土司土官後,在一段時期中與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對和平友好的關系,而地方上也出現了相對安定的局面。「夷漢相安」的環境就有利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的發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實現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控制,並將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於各地行省的管轄之下,土司土官成為朝遷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員系統中的一部分,這是祖國統一的一種具體表現。清人毛奇齡在《蠻司合志》中說:「雲南自漢迄元,但以兵力羈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害落而加以徑面,創雲南、楚雄、臨安、大理諸府為內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車里諸地為西南夷,一如舊時成都之視滇池」。說明通過土司制度的推行將中央王朝管轄的地區向邊疆地區擴展推進,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統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對安定,「夷漢相安」的社會環境為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加之伴隨土司制度而來的是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大批漢族士兵和漢族人民進入南方民族地區,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先進生產技術和工具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進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元初張立道在雲南民族地區大力推廣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使雲南暴人、焚人的社會生產得到很快發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萬余頃,皆為農田」。治理了滇池,擴大了耕地面積。又教各民族養蠶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於舊」,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羅羅諸山蠻慕之,相率來降,收其地悉為郡縣」。明、清以來,南方民族地區在軍、民屯田的影響下,封建地主經濟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會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隸制、農奴制經濟開始瓦解,不斷的向地主經濟過渡,特別是在靠近內地的地區,如湖北、湖南以及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的部分民族地區,由於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經濟措施的貫徹執行,封建地主經濟逐漸發展,並在許多民族地區佔了主導地位,為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

第三,溝通了邊疆與內地的聯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規定要定期朝貢,有的土司還須「赴闕受職」,使南方各民族貴族與中央王朝的聯系加強了。同時土司和中央王朝為了相互往來的方便,彼此都開辟交通,設驛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設立驛站、郵傳和修路。據統計,元朝僅在雲南就設了「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處,船二十四支(只)」。從土司方面,雲南建昌路女士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獎。又有「諭烏蒙路總管阿牟,置立站驛,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驛站和郵傳的設置為南方民族地區與內地聯系的加強提供了方便,有利於南方各民族與內地的來往和經濟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之始到明、清時的土司制度確立的全過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學、設立學校,賽典赤在雲南「創建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授學田,由是文風稍興」。明朝注意土司地區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優待進入國子監就學,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額來朝,「帝命諭其部眾,有子弟皆入國學」。同時還在土司地區設立儒學,強制土司應襲子弟入學,並對土人入學給以獎勵。

1503年(弘治十年)規定:「以後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蠻司合志》記載:「貴州程番知府鄧廷瓚奏,本府學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學者,宜分別處置,以示獎勵」。並在興辦學校的基礎上開科取士,還規定了在各地民族中開科取士的名額。清朝也在土司地區採取「文教為先」的政策,廣建義學、社學,提倡甚至強制土司子弟入學習禮,開科舉之門,「准土司由生員出身者一體應試」。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區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較快,有些土司尤為顯著,「雲南諸土官,知詩書,好禮守義,以麗江木氏為首」。土司文化素質的提高必然促進南方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五,在保衛祖國領土完整的斗爭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於土司多處在邊疆地區,又負有守土之責,所以土司在保衛祖國領土完整的斗爭中有過特殊的貢獻。邊疆地區的土司無論中央王朝內部發生過多麼嚴重的分裂、混戰、甚至改朝換代,還是邊疆地區遭受外敵入侵蹂躪的時候,邊疆地區的上司都是站在國家的統一立場來保衛邊疆領土、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明朝萬曆初年,緬甸國王莽瑞體率兵侵入雲南德宏地區,明朝隴川傣族土司多士寧就不惜以全家性命來保衛邊土,拒不降緬。明朝永樂年間,木邦宣慰使罕賓發多次拒絕緬甸那羅塔的誘叛,並向明朝廷表示效忠,願意共同抗擊那羅塔,從而得到明王朝的嘉獎。1834年(道光十四年)緬甸木梳王朝蠻橫地強迫車里宣慰使刀正綜侍奉緬王,刀正綜以身為清朝宣慰使,予以堅決拒絕。還有明朝嘉靖年間,曾征調廣西俍兵、湖南永順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參加抗倭斗爭,廣西田州土司妻瓦氏「請於督府,願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涇戰役中取得了重大勝利。上述土司在維護祖國統一和保衛邊疆領土的斗爭中作過特殊的貢獻。

(二)土司制度的消極影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採取的一種過渡性統治措施,就其本身來說不如內地的政治制度先進,有著許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對南方各民族產生了很多消極的影響,特別是隨著歷史的向前發展,消極影響就更加明顯。

第一,造成土司之間、民族之間的隔閡。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時候,就將「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圖貫徹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對付乙地土司,或者將大土司化分為小土司,讓各土司互相對抗,互相仇殺,從而達到統治的目的。「國家以夷治夷,不盡統以漢官,授之冠帶,列之等級,然又嚴承襲之規,示大一統之義,所以制之甚詳」。又有「大抵夷狄仇殺,中國之利」。「中國之形,惟以夷攻夷,是為上算」。「中國有四夷之患,勢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斃」。這種「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間造成嚴重的對抗和隔閡,彼此征戰、仇殺,破壞了土司地區的安定,特別是土司制度的後期,土司之間爭戰不息,給各民族人民帶來了嚴重的災難。

第二,土司制度在後期阻礙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來的奴隸制、農奴制生產方式為出發點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對土民形成為一種人身佔有關系,「主僕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縛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處於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產積極性不高。特別是當封建地主經濟因素傳入士司地區後,土司為了維護原有的生產方式,就千方百計限制和抵制地主經濟因素的成長和發展,這就阻礙了土司地區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土司對土民的私占橫征、肆意苛索,「土司貪縱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貳」。弄得土民貧困不堪,更無發展生產的興趣。

第三,由於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閉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為政,致使土司地區原有的落後社會殘余長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間的閉關鎖國,與外界缺乏應有的聯系,先進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傳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長期認識不到土司統治剝削的實質,從而使適應土司制度的奴隸制和農奴制長期延續,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土司制度所產生的敝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後性更加突出,因此廢除土司制度使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Ⅳ 元代在西北地區實行土司制度的意義

土司制度,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回位可以世襲,但是答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
元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授予少數民族地區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該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這種官職的人。
為了加強對土司地區的控制,中央王朝規定,土司應定期朝貢。土司向中央王朝進貢,是保持中央王朝與土司的聯系,維持君臣關系的一種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對土司的朝貢極為重視。
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經濟上有時也享受減免賦稅的優待。減負優待或因天災,或因戰事,或為示恩寵。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屬下的百姓就是農奴,他們沒有土地,除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役和當土兵外,還要向土司繳納或進貢各種實物,這種封建農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經濟基礎。尤其是有的土司強征濫取,如火坑錢、鋤頭錢、煙火錢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統治和土司盤剝的雙重壓迫,生活於水火之中。
元代的土司制度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起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作用,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Ⅳ "土司制度"的定義是什麼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斗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范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政策,其義在於羈縻勿絕,仍效仿唐代的"羈縻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因此它是從政治和經濟兩方面壓迫少數民族的制度。

Ⅵ 在中國持續幾百年的土司制度有何意義

呵呵,樓上的把什麼是土司制度說的夠細了。我來解答樓主的疑問:
1.為什麼當時的ZF要實行這樣一個實際上對ZF權威損害很大的制度?
關鍵是從那個角度看待土司制度。如果將土司制度與內地的郡縣制度相比較,土司制度這種半獨立的自治形態似乎對中華大一統構成了挑戰。但這是古代中原王朝統治者們所能採取的政治策略中最好的選擇。
樓主可以看看地圖,古代實行土司制度的地方,基本上都處於少數民族聚居的偏遠山區。這些地方距中原王朝核心區域數千里之遙,山高林密,路途崎嶇,如果派兵進占,一則當地瘟瘴肆虐,運輸困難,軍隊無法久住;二則當地土人宗教文化、生活習俗和語言迥異於中原,自古以來從無中原王朝直接實行有效統治,土人不服王化,只能則其賢者代為管理。其實就是那些地區還處於半原始社會,對於先進文明消化不良。
由此,對以上地區實行土司制度屬於沒辦法中的辦法。
2.它究竟有何意義呢?
土司制度盡管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但這種制度畢竟時邊疆地區臣服於中原王朝,維持了中華大一統的局面上千年。正如樓上一位朋友說的:有了這個歸屬的意義,那麼時間長了就不會有外來勢力染指,穩定性很強。盡管這些地方是半獨立(其實就相當於今天的高度自治)性質,但歸根結底將這些地區劃入了我中華版圖之內。在當時的技術經濟條件下,既使邊民臣服,又照顧到少數民族的特殊利益,做到這一點也算難能可貴了。

Ⅶ 元朝行使土司制有何意義

土司是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首領。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政策,其義在於羈縻勿絕,仍效仿唐代的"羈縻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土司制度,開始於唐代的"羈縻制度",形成於宋代,繁榮於明代,崩潰於清代,結束於20世紀初,長達一千多年。

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賦役、並按照朝廷的征發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元代以來,中央王朝對西南邊疆少數民族採取綏靖政策,一些少數民族首領被授予土官之職,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襲到清代前期,其中個別土司「世襲」到民國年間,元代楚雄境內被授予職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開南等路軍民總管高氏,姚安路軍民總管高氏、武定路軍民總管矣檢,鄭南州同知段氏等。
受封的土官多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軍入滇,土司們紛紛歸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襲的土官之職,並按其官銜分封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經歷等。最大為州府一級,最小者類同鄉保長。

為了加強對土司地區的控制,中央王朝規定,土司應定期朝貢。土司向中央王朝進貢,是保持中央王朝與土司的聯系,維持君臣關系的一種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對土司的朝貢極為重視。
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經濟上有時也享受減免賦稅的優待。減負優待或因天災,或因戰事,或為示恩寵。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屬下的百姓就是農奴,他們沒有土地,除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役和當土兵外,還要向土司繳納或進貢各種實物,這種封建農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經濟基礎。尤其是有的土司強征濫取,如火坑錢、鋤頭錢、煙火錢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統治和土司盤剝的雙重壓迫,生活於水火之中。
元代的土司制度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起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作用,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土司制度在我國歷史進程中的積極作用
一是鞏固了邊疆。土司制度形成於元朝。元朝時期,中國版圖空前強大,如何鞏固邊疆成為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元朝統治者表示,只要邊疆民族表示臣服,就不再干涉其對本地的管理。如此一來,元朝不必耗費巨大的精力來治理邊疆,土司疆界成為一道堅固的防線,保衛了國家的安全。明朝初年基本上延續了元朝的邊疆治理方式,並將土司制度發展到極致。
二是節約了行政成本。歷代中央政權都會考慮對民族地區的投入與產出的問題,也就是行政成本的問題。民族地區多是邊遠地區或高寒山區,在以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以糧食為主要收成、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社會時期,中央王朝能夠從民族地區獲得的稅收和物產是極其有限的。因此,他們對民族地區的主要期望是保境安民,稅賦或者地方特產,如馬匹和木材之類的物資還在其次。土司在向中央政權臣服之時,一般會表示願意繳納的稅賦量,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如數繳納,一旦遇上水旱之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土司都會向封建皇帝報告,請求減免稅賦,皇帝通常都會應允,並且給予一定的物資幫助。土司進貢地方特產後,皇帝也不會只進不出,在「來而不往非禮也」的儒家文化影響下,還會回賜比進貢物價值較高的錢財,以凸顯王朝的恩威。土司與中央王朝之間體現的主要是行政隸屬關系,經濟依附關系並不明顯。土司「因俗而治」的管理模式,使得中央王朝不必在邊疆地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大節約了行政成本。
三是促進了各方權力相互制衡的局面。相鄰的土司之間土地相連,在以土地為主要財富和生產資料的時代,土司之間往往會因為土地互起爭端或者是相互妥協。土司與土司以及中央王朝之間形成三角關系,土司之間的爭斗不得不考慮到王朝的權威干預,土司與中央王朝之間的博弈不得不考慮到其他土司趁機漁利。這種牽制使得多方關系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相安無事,維持了相對穩定的社會秩序。
四是保護了多元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的積淀,在「同化」的過程中難免受到強勢文化的侵襲而流失。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方式給了少數民族很大的自由空間,保護其傳統文化免遭重創。
土司制度的歷史局限性
「額以賦役,聽我驅調」是封建王朝對土司的主要策略,使用這種策略從經濟和政治上對土司進行有效管控。而土司也並非言聽計從,往往形成擁兵自重、尾大不掉的局勢,使得中央政權不得不考慮「改土歸流」的進程。這個進程經歷了漫長的時期,因為中央政權一直沒有解決土司制度的完美方案,以至於中央政權頻繁更迭而土司制度卻一直屹立不倒,於是有了「百年的皇帝,千年的土司」之說。
畢竟由於土司制度相對封閉,對內推行殘暴統治,對外爭戰不休,對中央政權的潛在威脅難於解除,最重要的是土司制度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於是,一旦中央政權具備足夠的力量,便對其實施干預。在明代,隨著明王朝的穩定,地方官員已經意識到土司制度的局限性,「改土歸流」的意見逐步得到採納並初步實施。到了清代鼎盛時期,王朝實力雄厚,於是推行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土司制度基本上被摧毀。可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土司制度在民國時期仍然殘存,直至新中國成立後才退出歷史舞台。
「因俗而治」與依法治國的契合
我國實施的是社會主義國家領導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榮是我國的基本民族政策,黨和國家一直高度關注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並且給予各方面的政策傾斜和支持。近年來,民族地區在文化教育和醫療衛生等方面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和地理原因,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土司遺址」申遺的成功,促使我們重新審視土司制度的歷史定位和作用,即土司制度並非一無是處,而是對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制定相關民族政策有一定借鑒作用。
「因俗而治」體現了對少數民族文化的尊重,也體現了封建王朝統治者高明的政治策略。然而,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與國家法律體系難免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彝族的習慣法調解制度,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刑事案件上也是採用調解的方式,不希望國家權力的介入,這與國家法律精神是沖突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法律與民族風俗應當有一個適當的契合點,要保證國家法制體系的權威,也要維護民族文化的尊嚴。
土司時代,中央王朝對民族地區的文化教育也相當重視,比如要求土司子弟及近親到京師學習封建禮教文化,有的還在民族地區開辦了教育機構。雖然中央王朝對民族地區教育的重視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對封建統治的維護,但是在客觀上也推動了民族地區的文化教育事業發展。如今,造成我國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受教育條件的不平衡。「因俗而治」與依法治國的契合互補,就需要在民族地區大力發展文化教育,對優秀的民族文化加以傳承和發揚,剋制不符合時代發展的風俗。

Ⅷ 土司制度是什麼意思

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政策

Ⅸ 土司制度始於什麼時候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斗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范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貴州的改土歸流始於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採納,是有其深刻歷史原因的。這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著「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今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辟。

Ⅹ 貴州省土司制度的演變過程及意義。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斗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范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元代在今貴州地區遍行土司制度。在今貴州境內的建置主要有:八番順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播州宣慰司、思州宣慰司、新添葛蠻安撫司、烏撒烏蒙宣慰司、亦溪不薛宣慰司、普定路、普安路等,分別隸屬於湖廣、四川、雲南3行省。
明代是貴州歷史發展上的一個重要時期。明永樂十一年(1413年)設置貴州布政使司,貴州正式成為省一級的行政單位。明末,貴州布政司領貴州宣慰司及貴陽、安順、平越3軍民府並都勻、黎平、思州、思南、銅仁、鎮遠、石阡7府。
清代前期,貴州的行政建置有較大的變化。雍正五年(1727年),將四川所屬遵義府及其所屬各縣改隸貴州,同時,將畢節以北的永寧全境劃歸四川,將廣西紅水河、南盤江以北之地置永豐州,與廣西的荔波、湖廣的平溪、天柱一並劃歸貴州管轄。至此,貴州的疆域基本形成。清末,貴州建置設有12府、2直隸廳、13州、13廳、43縣。
貴州的改土歸流始於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採納,是有其深刻歷史原因的。這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著「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今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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