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新總規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篇幅最大嗎
9月29日,備受關注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正式發布,這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北京第七次編制總規。
這一輪城市總規把北京文化遺存的保護,特別是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保護上升到文化自覺的高度,展現了中華民族的文化自信。在這樣的背景下,這次總規用了比較大的篇幅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做了規劃和規定。相較而言,這次總規對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篇幅最大、著墨最多。
這次非常欣慰,總規提出要擴大歷史文化街區,同時加大對傳統民居四合院的保護。因為這種歷史街區、傳統四合院是北京的地域文化,它的生命力很強,從元代開始已經有800多年的歷史。後來我們經歷了很多的住宅類型,70、80住宅這些都曇花一現,很快被新的住宅所取代。但是今天人們發現北京的四合院越來越成為人們嚮往的一種居住形式,這就是它的生命力。
B.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平面的保護
1.明清北京城的「凸」字形城廓是北京舊城的一個重要形態特徵,必須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2.在舊城改造中,沿東、西二環路盡可能留出30米綠化帶,形成象徵城牆舊址的綠化環。
3.保護北護城河與環繞外城的南護城河,規劃沿河綠帶。
4.保護現有的正陽門城樓與箭樓、德勝門箭樓、東便門角樓與城牆遺址、西便門城牆遺址,復建永定門城樓。
第十一章
C.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
1. (一)歷史文化保護區是具有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寨等,是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歷史文化保護區中的危房,允許在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逐步進行改造和更新,並不斷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水平。
2. (一)《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已於2002年2月由市政府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二)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中有14片分布在舊皇城內:南、北長街,西華門大街,南、北池子,東華門大街,景山東、西、後、前街,地安門內大街,文津街,五四大街,陟山門街;有7片分布在舊皇城外的內城:西四北頭條至八條,東四三條至八條,南鑼鼓巷地區,什剎海地區,國子監地區,阜成門內大街,東交民巷;有4片分布在外城:大柵欄,東、西琉璃廠,鮮魚口地區。
(三)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總佔地面積為1038公頃,約占舊城總用地的17%。其中重點保護區佔地面積649公頃,建設控制區佔地面積389公頃。
(四)《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強調必須以「院落」為基本單位進行保護與更新,危房的改造和更新不得破壞原有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須遵照執行。
(五)《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對保護區內的建築保護和更新分為六類進行規劃管理:文物類建築、保護類建築、改善類建築、保留類建築、更新類建築、整飾類建築,須遵照執行。
(六)《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對保護區內的用地性質變更、人口疏解、道路調整、市政設施改善、環境綠化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原則、對策和措施,須遵照執行。
3. (一)在舊城第一批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基礎上確定北京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名單。其中,在舊城內繼續補充歷史風貌較完整、歷史遺存較集中和對舊城整體保護有較大影響的街區進行保護;在舊城外確定一批文物古跡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區或村鎮,使其得到有效保護。
(二)舊城內第二批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為:皇城、北鑼鼓巷、張自忠路北、張自忠路南、法源寺。
(三)舊城外確定10片歷史文化保護區為:海淀區西郊清代皇家園林、豐台區盧溝橋宛平城、石景山區模式口、門頭溝區三家店、川底下村、延慶縣岔道城、榆林堡、密雲區古北口老城、遙橋峪和小口城堡、順義區焦庄戶。
4. (一) 應保護舊城內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特色
(1)皇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是北京舊城整體保護的重點區域,內含紫禁城、太廟、社稷壇、北海、中南海及14片第一批歷史文化保護區,面積約6.8平方公里。
(2)北鑼鼓巷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鼓樓東大街,北至車輦店、凈土胡同,東至安定門內大街,西至趙府街,總面積約為46公頃。該地區與什剎海、南鑼鼓巷、國子監等三個歷史文化保護區相鄰,是皇城的重要背景,也是保護舊城整體風貌和沿中軸線對稱格局不可缺少的地段。
(3)張自忠路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張自忠路,北至香餌胡同,東至東四北大街、西至交道口南大街,總面積約為42公頃。該街區有和敬公主府、段祺瑞執政府舊址、孫中山逝世紀念地等多處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4)張自忠路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東城區,南至錢糧胡同,北至張自忠路,東至東四北大街,西至美術館後街,總面積約為42公頃。該區域處於皇城與東四三條至八條保護區之間,現有胡同格局完整,有馬輝堂花園等文物保護單位。
(5)法源寺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宣武區,南至南橫西街,北至法源寺後街,東至菜市口南大街,西至教子胡同,總面積約20公頃。該街區內有法源寺、湖南會館、紹興會館等文物保護單位,街區整體風貌保存較好。
(二)舊城新增的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佔地面積約249公頃,約占舊城總面積的4%。
(三)舊城外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特色
(1)西郊清代皇家園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海淀區,包括頤和園、圓明園、香山靜宜園、玉泉山靜明圓等,即清代的「三山五園」地區,是我國現存皇家園林的精華。
(2)盧溝橋宛平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豐台區,盧溝橋、宛平城是國家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也是震驚中外的「盧溝橋事變」發生地, 具有重要的歷史和革命紀念意義。
(3)模式口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石景山區西北部,金頂山路與京門公路之間,為京西古道。在模式口大街以北,傳統村落的風貌保存較好,並有承恩寺、田義墓、法海寺等文保單位。
(4)三家店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門頭溝區永定河北岸,三家店村中現存多處文物,與煤業發展有關的建築群、會館等成為此地獨特的景觀,具有濃厚的京西地方特色。
(5)川底下村歷史文化保護區:是門頭溝區齋堂鎮的一個自然村,房屋依山而建,村中現保存著許多明清時期的四合院民居,其建築藝術相當精湛,風貌相當完整。
(6)榆林堡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延慶縣康莊鎮西南,元、明、清時期是京北交通線上的重要驛站之一,其平面呈「凸」字形。
(7)岔道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延慶縣八達嶺鎮,是北京通往西北的重要軍事據點和驛站,其緊鄰八達嶺長城,至今原有城牆、城門尚在。
(8)古北口老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位於密雲區古北口鎮的東北部,自古以來為兵家必爭之地。現存葯王廟戲樓、財神廟、古關址等文物和南北大街,風貌較完整。
(9)遙橋峪城堡、小口城堡歷史文化保護區:遙橋峪城堡位於密雲區新城子鄉東部,建於明萬曆26年(1599年),此堡呈方形,南面正中一座城門,至今保存完好。小口城堡位於密雲區新城子鄉北部,距遙橋峪城堡約4公里,是明代戍邊營城,城牆「北圓南方」,保存完好。
(10)焦庄戶歷史文化保護區:焦庄戶地道戰遺址屬順義區龍灣屯鎮焦庄戶村。1943年,當地黨組織和群眾,利用地道和日寇周旋作戰,創造了抗戰時期聞名的「地道戰」,被譽為「人民第一堡壘」。
(四)北京第一批、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合計共有40片。其中,舊城內有30片,總佔地面積約1278公頃,占舊城總面積的21%。
(五)舊城第一、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總面積為2617公頃,約占舊城總面積的42%。
(六)第二批歷史文化保護區名單經市政府批准後,必須盡快組織編制各保護區的保護規劃。
第六章
D.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根據國家城鄉規劃、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適用本條例。其中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有關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工作,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保護措施的制定、歷史文化街區的認定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水務、市政管理、園林、旅遊、宗教事務和區縣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應當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並將其納入政府投資管理程序執行。
第七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本市支持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的培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E.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舊城整體格局的保護
必須從整體上考慮北京舊城的保護,具體體現在歷史河湖水系、傳統中軸線、皇城、舊城「凸」字型城廓、道路及街巷胡同、建築高度、城市景觀線、街道對景、建築色彩、古樹名木十個層面的內容。
第七章
F.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要求,組織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單和保護范圍,組織編制城市地理環境、城市中軸線、舊城、皇城、歷史文化街區等專項保護規劃和舊城、歷史文化街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專項保護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以下統稱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統一的標准和要求編制。
本市其他各類城市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保護的總體目標、保護內容、保護范圍、保護標准、保護規劃的實施保障措施等。
專項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保護范圍,保護原則,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保持傳統風貌的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控制指標,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礎設施的改善,不同建築的分類保護和整治措施,保證保護規劃實施的具體措施以及其他應當納入專項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第十八條 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公布後,不得違法調整;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後,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公布。
G.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舊城建築高度的控制
1.整個舊城抄的建築高度控襲制規劃應按照三個層次進行。
2.第一個層次為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是舊城保護的重點區域,這些區域必須按歷史原貌保護的要求進行高度控制。
3.第二個層次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及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建設控制區,必須遵循文物及保護區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高度控制。
4.第三個層次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建設控制區之外的區域,建築控高必須嚴格按《北京市區中心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執行,不得突破。
第十三章
H.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古樹名木的保護
1.在危改區或新的建設區,嚴禁砍伐古樹名木及大樹。
2.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綠地建設包括街道、胡同和院落綠化。
3.舊城內的改造區應盡量增加公共集中綠地,綠地建設應採用適合北京特點的植物品種。
第十七章
I.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保護規劃中規定的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第二十條 在保護規劃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進行拆除或者建設;
(二)改變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築體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規劃確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
(五)其他不符合保護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調整舊城城市功能和疏解舊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舊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舊城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調整舊城路網規劃,統籌兼顧交通出行、市政設施、城市景觀和生態環境等各項功能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范,統籌改善舊城和歷史文化街區內的道路交通、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條件。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舊城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現存建築是否具有保護價值,徵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歷史文化街區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舊城內歷史文化街區外重點道路及其兩側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有關北京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影響的評估。未經評估,或者未通過評估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重點道路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保護和整治:
(一)不可移動文物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
(三)其他建築應當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整治。
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的具體分類標准、保護和整治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歷史文化街區內各類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街區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設置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非法移動、拆除保護標志。
第二十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標准和規范設置。因保護的需要無法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的,公安消防機構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商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在城市景觀線和街道對景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視覺景觀的要求,禁止建設對景觀保護有影響的建築。
對景建築周圍建築的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與對景建築相協調。
第三十一條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不得違法拆除、改建、擴建。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開的,應當對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採取遷移異地保護等保護措施。
遷移異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遷移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新址的資料以及其他資料,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城市建設中發現具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確定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建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初步確認,經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和保護修繕標准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保護修繕標准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對維護、修繕義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於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確不具備管理、維護、修繕能力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更改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傳統街巷胡同、區域等的歷史名稱。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J.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12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回法》(1982年11月通過答,1991年6月修改)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1992年5月)
4.《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1987年6月)
5.《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1994年)
6.《北京城市總體規劃(1991-2010年)》
7.國務院關於《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1993年10月)
8.《北京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和控制范圍規劃》(1999年4月)
9.《北京市區中心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1999年9月)
10.《北京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2001年3月)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