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審計的發展歷程1500字
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它是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
我國國家審計起源甚早。據《周禮》記載,西周時期就出現了帶有審計性質的財政經濟監察工作。當時,在中央政權設置的官職中,位於下大夫的「宰夫」一職,負責審查「財用之出入」,並擁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賞」的職權。這個職位雖然不高,但其所從事的工作卻具有審計的性質,是我國國家審計的萌芽。其後,秦、漢兩代都曾採用「上計制度」,以審查監督財物收支有無錯弊,並藉以評價有關官吏之政績。但秦漢官制中,尚無專司審計職責的官員,也無專職審計機構。隋唐在刑部之下設「比部」,建立了比較獨立的能司審計之職的機構。特別是唐代,由於經濟發達,政治穩定,審計地位的提高,對中央和地方的財物收支實行定期的審計監督,國家審計有了明顯發展。宋代設立審計司,是我國審計機構定名之始,使審計這個名詞正式出現。到了元、明、清三代未設專門的審計機構。明初,比部雖一度恢復,但不久即取消,直至清末再未設置。在這三個朝代國家審計陷於中衰時期。辛亥革命後,北京的北洋政府在1914年設立審計院,頒布《審計法》;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審計院,後改為審計部隸屬監察院。國民黨政府的審計法幾經修改,但由於當時的政治腐敗,貪污橫行,使審計制度徒具形式,並沒有發揮應有的經濟監督作用。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中,1932年成立中央蘇維埃政府審計委員會以後,1934年頒布《審計法》,實行了審計監督制度。以後在山東、陝甘寧、晉綏等革命根據地,也建有審計機構,頒布審計法規,實施審計監督工作。革命根據地的審計制度,在戰爭年代對節約財政支出、保障戰爭供給、維護革命紀律、樹立廉潔作風,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未設獨立專職審計機構,對財政經濟的監督由財政、銀行、稅務等部門通過其業務分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自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黨全國的工作重點轉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國民經濟蓬勃發展。在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中,規定了實行審計監督制度。據此,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設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建立,隨後公布了一系列審計法規,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審計監督工作,在維護國家財經法紀,促進增收節支,搞好廉政建設,加強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使我國審計工作得到了迅速發展。
Ⅱ 關於審計方法歷史演進
審計方法的歷史演進有其內在動因。概括講,這就是基於提高審計效率與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 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及其所形成的相互制約關系。審計人員要在審計效率、質量、風險、責任之間不斷進行權衡,選擇既能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又能規避審計風險與責任,進而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的審計方法,從而實現審計目標。正是這種綜合影響,才促動了審計方法不斷從簡單向科學、從隨意向規范、從單一向系統等方向發展和演進。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是審計方法演進的基本動因。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導致了龐雜的審計業務與有限的審計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對被審計業務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已不能適應審計事業發展的要求。這樣,審計方法由簡單向科學、由單一向系統等發展與演進就成為歷史的必然。運用科學、規范的審計方法,以有限的審計資源擔當社會所賦予審計的歷史使命,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效率,就成為促進審計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審計方法不斷向著科學化、規范化演進和發展已成為世界審計發展的規律和趨勢。
審計方法逐漸演進體現出審計 實質性測試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變化、選擇與轉移的動態過程。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審計質量觀正在為新的相對質量觀所替代。所謂相對質量觀,即依據一定的參照物來決定審計工作的 質量要求和水平高低,而不是以審計結論的百分之百地可靠和精確來作為判定審計質量高低的標准。審計人員為了以較少的 資源耗費取得較好的審計結果,就不能實施全面細致的審查,而應代之以抽樣審計;不能實施 順查法,而應運用 逆查法;不應遵循 賬項導向審計思路,而應按照系統導向審計以至風險導向審計思路等。於是,審計方法便不斷演進與發展。
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的改善對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正面影響,也可能形成負面影響。兩方面影響需要求得一種最佳平衡狀態,這種平衡狀態又反過來進一步促動審計方法的演進和發展。
基於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的需要
審計風險是審計組織和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受主體、客體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而形成的致使審計意見和結論與客觀實際不符的可能性,其中主體因素主要是審計主體不當或過失行為,客體因素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 經營、決策失誤和造假違規行為,環境因素主要是政治經濟環境因素、法律環境因素以及競爭日益激烈的 市場環境因素等。審計風險隨著審計科學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而不斷變化著,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潛在性等特點,其基本規律是風險逐步增加和復雜化,但又是可以加以控制和規避的。審計人員只有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才能使得出的審計結論、表述的審計意見有較大的把握。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所運用的審計方法能夠滿足審計人員控制和防範審計風險的需要,審計方法必然通過不斷演進而逐步科學與可行。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從賬項導向審計和系統導向審計演變而來的現代審計思路,其精髓就是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評價,並以此為出發點,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制定審計戰略,以實現審計目標。
審計責任是審計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形式,其行為主體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審計委託者及其他各方應承擔的責任,這是狹義概念;從廣義上講,審計責任則是審計者、審計委託者、被審計者及有聯系的各方在審計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責任關系,也就是說,承擔審計責任的不單是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還包括審計委託者、被審計者以及與審計活動相關的利益者。審計責任通常是狹義上的。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有著內在聯系。審計責任決定於審計風險的大小,審計風險越大,對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所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從普遍意義上講,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要對其審計活動中相關行為及其結果承擔 法律責任,這是一種無形的、持續的、發揮著規范審計行為的積極作用;但是,就某一具體審計責任的承擔和落實,需要以審計活動中發生質量與責任糾紛為前提,以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確實存在失誤或舞弊行為為事實依據,且要有真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這樣,審計人員對於審計責任則有一個規避問題,即對於具體審計質量糾紛,若有責任需要也必須承擔,但若沒有責任則不應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方法就通過逐步演進以滿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規避審計責任的需要。
與效率和質量的關系一樣,風險與責任之間也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密切關系,二者通過這種關系求得一種動態平衡,並形成促使審計方法不斷演進的一種動因。
基於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
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 審計監督制度以後,對於審計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基礎問題,出現了基於監督會計的需要和基於 經濟監督的需要的觀點。後來,很多學者從委託受託責任關系的角度進行論證,認為審計產生於維系或解除委託受託責任關系的需要。兩權分離後便形成了委託受託責任關系,出現了所有權監督和經管權監督,在維系或解除委託受託責任關系時,審計更多的是從維護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或者直接說,審計產生和發展於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兩權分離後,所有者將財產交託給經營者經營,他關心的是經營者是否保管和經營好其財產,使其財產 保值增值。因此,所有者則委託或委派審計進行監督。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了完成所接受委託的經濟監督任務,則採取相應的 審計程序與方法。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簡單、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為容易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單一和片面;相反,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復雜、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難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系統和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計資料及其經濟活動是逐步復雜化的,這樣,審計方法就不斷向系統化和規范化演進。
綜上所述,審計方法的演進體現了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內在動因。三個方面是互為一體的。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是基本動因,當審計方法演進的初期首先考慮的就是這個因素,當演進到一定階段或層面,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就逐漸顯現出其必要性了,而這兩個方面又都構成了最大程度地實現審計目標、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的前提條件;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又反過來影響著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因素的變化方向與程度。
Ⅲ 中國審計的歷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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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內部審計的起源和發展
在美國,20世紀30年代末期的「華爾街」金融危機,促使了美國現代內部審計的產生。20年代至40年代初期,美國現代內部審計迅速發展,其標志是建立了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為基礎的抽樣審計方法,同時內部審計領域從傳統的財務審計擴大到效益審計,並於1941年在美國紐約成立了「內部審計協會」。20世紀70年代,世界內部審計從「丑小鴨」變成了「白天鵝」,使美國現代內部審計有了新的發展,此時關於內部審計人員道德准則和從業標准等的制定,規范了內部審計職業。在美國的今天,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一樣,已成為一個令人羨慕的職業,當然對其要求也越來越高,他們應該是會計領域的頂尖專家。
在我國,本世紀80年代末,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國WY頒布了第21號令《ZHRMGHG審計條例》,其中第六章專門對內部審計的機構和職權作了規定。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其組織地位
美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在70年代末以前,大多設在管理層以下,獨立性受到很大的限制。70年代末,出現了新的組織結構,即董事會下設與高級管理層平行的審計委員會,業務直接受審計委員會領導並向其報告工作。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內部審計對本單位的一個權威組織負責。
2、內部審計師與董事會保持直接聯系, 並就共同關心的問題溝通信息。
3、內部審計的宗旨、權利和責任在正式書面文件中作了規定。
4、內部審計每年關於本部門的審計工作計劃、人員配備、 財務預算要呈送高級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告董事會。
5、 內部審計師每年一次或多次將工作報告呈送高級管理部門和董事會。
Ⅳ 審計發展史上經歷的三種審計方法是什麼請對比後一種對前一種審計方法改進
賬項基礎審計:
時間:20世紀初,美國,金融資本滲透,CPA審計發展
審計范圍:版資產負債表
報告使用權人:股東、債權人
審計目標:幫助債權人了解企業信用
制度基礎審計:
時間:1929年-1933年,經濟危機,美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後
審計范圍:財務報表
報告使用人:股東、債權人、證券交易機構、稅務部門、金融機構及潛在投資者
審計目標:保護投資者
風險導向審計:
時間:二戰後到現在,跨國公司,國際資本,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發展
審計范圍:財務報表
報告使用人:社會公眾
審計目標: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縱觀審計方法的發展,可見審計的范圍有所擴展,從資產負債表到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註);使用人日益廣泛,從特定使用人演變至現在的社會公眾;風險導向審計的出現限定了審計的范圍(超過重要性水平,認為存在風險之處)極大地提高了審計的效率。
Ⅵ 審計對象的發展史
縱觀中外審計史,傳統審計對象和現代審計對象是不同的。傳統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它是以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為主要對象的審計。如古代的早期的簿紀審計;20世紀前流行於英國的對所有會計報表及憑證、賬簿進行詳細審計;20世紀後流行於美國的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審計,以及中國目前的財政財務審計,都是以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為主要對象的傳統審計方式。其特點是實施這一審計是為了評價、確認、解脫受託的經營管理者在財務收支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是審計評價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而現代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20世紀下半葉,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審計的外延有所擴大。在西方出現了經營審計、管理審計、三E審計或績效審計等等,以及在中國實施的經濟效益審計,其審查對象都超出了原有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范圍,而擴展到影響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而對被審計事項己實現和預計實現的經濟效益進行事前事後的審計和評價,其中包括收支活動在內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信息,除了會計資料外,還有計劃、統計以及其他各種資料,如合同、協議、決策、預算、章程等。因而現代審計的對象既包括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活動,也包括其他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其特點是實施這一審計是審查對象的擴展,是由於評價受託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擴大,它不但包括財務收支方面的經濟責任,也包括與經濟效益高低有關的各種經營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根據中國幹部制度改革需要,把經濟審計方法引入對手部考核管理,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拔前和離任時均要進行審計。特別是對經濟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必須進行審計。這就使中國審計范圍更加擴大了。
Ⅶ 民間審計的發展經歷了哪幾個典型的歷史階段各階段有何特點
行政審計通過了三個階段,而且各階段都是獨立的一種個體
Ⅷ 審計的起源是什麼
審計起源於,18世紀初英國的」南海泡沫事件「,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大、最早的一次股災。
南海泡沫講的是英國的南海公司通過誇大業務前景和進行舞弊的手段給被外界看好,導致股價由原本1720年年初約120英鎊急升至同年7月的1,000英鎊以上,全民瘋狂炒股。當時市場上好多公司爭相模仿南海公司的造假手段,試圖趁著南海股價上漲分一杯羹。人們也完全喪失理智不在乎這些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只相信發起人說他們的公司如何能獲取巨大利潤,大家唯恐錯過大撈一把的機會。一時間,股票市場價格暴漲。
那麼為了限制這些不法公司的出現,英國國會在6月通過《泡沫法案》,炒股熱潮隨之減退,並連帶觸發南海公司股價急挫,至9月暴跌回190鎊以下的水平,不少人血本無歸,連著名物理學家牛頓爵士也沒有倖免。
為了調查南海泡沫事件,英國國會秘密委員會委任了查爾斯·斯奈爾(Charles Snell)先生為南海查賬,這是國會歷史上首次委託民間第三方獨立會計師進行核數調查,結果成功查得南海公司犯下嚴重的詐騙及做假賬等等的舞弊行為。
後來,這種委任第三方專業會計師的做法逐漸被人們接受,這種方法成功降低了企業舞弊的風險,因此促進了注冊會計師審計以及審計行業的發展。
(8)審計的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審計定義的起源: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其本質上有兩種涵義:
1、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2、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最本質的特徵,是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關鍵所在。
參考資料來源一:網路--英國南海泡沫
參考資料來源二:網路--審計
Ⅸ 新中國的審計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志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開辟了中華民族發展的新紀元。建國後,順利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發展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新時期,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開創了正確道路。實行改革開放,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建立了獨立的和比較完整的國民經濟體系,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在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在這51年中,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的審計工作經歷了兩個不同的時期。
前一時期自1949年到1978年,我國未設置獨立的國家審計機構,對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主要結合財政管理等工作進行。建國初期,在戰爭廢墟上恢復國民經濟,是新生的共和國面臨的十分迫切而繁重的任務。為了爭取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確保國民經濟全面恢復,中央領導了統一國家財政經濟的工作。為統一財政收支管理,中央政府要求嚴格執行預算決算制度、審計會計制度,加強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監督。沿襲革命根據地、解放區的做法,中央和許多地方在財政部門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門先後設立了審計機構,配備了審計人員,制定了審計法規制度,開展了審計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不久,財政部門內設的審計機構被財政檢查、財政監察機構取代,財政、稅務、銀行等機關結合財政財務管理等業務工作,實施了一些審計監督活動。
後一時期以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開端,確立了社會主義審計制度,審計事業全面、迅速發展。這一時期的審計工作又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社會主義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審計工作起步階段(1978~1985年)。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黨和政府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開始了系統的撥亂反正,國民經濟停滯、倒退的局面很快得到扭轉。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經濟體制改革從農村到城市,在許多領域先後展開,對外開放的步伐也逐漸加快。1982年黨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思想,確定了經濟建設的戰略目標、戰略重點、戰略步驟和方針政策。改革開放的全面展開,客觀上要求加強對財政經濟的管理,建立健全經濟監督機制,維護國家財經法紀。在這樣的背景下,繼續由政府財政管理等機關結合業務活動開展審計工作,已不能適應需要。實行獨立的審計監督制度,成為一個必要而緊迫的課題。從1981年開始,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就不斷醞釀實行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設立審計機關的問題。1982年12月新頒布的憲法,規定在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對審計機關的職責、許可權、管理體制等作出了原則規定。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中確立審計監督制度和審計機關的法律地位,是中國審計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大事件,揭開了中國審計發展的新篇章。我國最高審計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於1983年9月正式成立,全國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在兩年多的時間內也普遍建立起審計機構,全國共配備2.6萬名審計幹部。1983年《國務院批轉審計署關於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和1985年《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為貫徹落實憲法規定、規范審計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規依據,保障了起步階段審計工作的開展。各級審計機關貫徹「邊組建、邊工作」的方針,積極開展審計試點,在不同領域摸索經驗,初步打開了審計工作局面。
第二個階段是審計工作的探索與發展階段(1986~1994年)。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特別是經濟體制改革全面向縱深推進,給審計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也為審計事業的成長提供了廣闊空間。這一時期,我國國家審計的組織體系更加健全,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建立的審計機構達到3千多個,審計署還在全國部分大中城市和國務院各部門設立了派出機構。全國審計機關共配備8萬多名審計人員,審計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也明顯提高。1988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後,較為完整的審計制度體系初步形成,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度逐步提高。審計工作緊緊圍繞國家經濟建設中心,遵循「抓重點、打基礎」、「積極發展、逐步提高」和「加強、改進、發展、提高」等指導方針,不斷擴大審計領域,充實、深化審計內容,積極摸索、完善審計方式和技術方法,審計重點逐步向財政、金融、重點建設項目等方面轉移。審計監督在國家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期間,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期,為嚴肅財經紀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國家財政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在國際審計舞台上,我國審計機關也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第三個階段是全面貫徹落實《審計法》階段(1995~2000年)。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經濟總規模不斷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起來。依法治國被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加快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為審計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中國審計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以憲法為根本、以《審計法》為核心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有力地推動了審計工作的開展。審計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審計法》,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審計工作方針,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以審計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為重點,打假治亂,審計質量不斷改善,工作水平不斷提升,在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嚴肅財經法紀,治理、規范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開創了審計工作的新局面。這一階段,經過機構改革,審計機關的職能更加明確,機構設置更切合工作需要,審計隊伍結構更加合理,整體素質也不斷提高。審計領域的對外交往進一步拓展,審計工作的國際聲譽不斷增強,中國成為在國際審計界最具影響力的國家之一。
二
審計機關建立後的短短17年間,中國審計大步前行,走過了發達國家審計上百年的發展道路,並以「後來者居上」的氣魄和實力,在一些方面躋身世界先進行列。中國獨立的國家審計制度已經融入國家上層建築的肌體,審計監督已經成為國家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份,審計工作的社會影響不斷增強,其價值越來越為社會所廣泛認同。各級審計機關緊密圍繞黨和政府工作中心,不斷拓寬審計領域,提升審計質量和水平,在對財政經濟活動的監督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審計工作在審計監督各個專業領域內的長足進步,正是中國審計事業漸入佳境的具體體現。
對政府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責。我國審計機關建立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府財政收支審計機制,使審計監督職能切實履行到位。審計機關建立初期,我國的審計工作仍然帶有濃厚的財政監察色彩,審計監督還未跳出財政監察的檢查模式,最為明顯的例證,就是審計機關要投入大量資源,參與一年一度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這時對財政收支的監督採取的是「上審下」方式,審計機關不能審計本級財政,中央財政收支不在審計監督范圍之內。「上審下」主要局限於維護本級財政收入,審計范圍只涉及預算執行中的一小部分,審計工作方法、審計處理方式也不規范。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財政審計仍然取得了顯著成績,打開了工作局面。到1994年時,財政審計累計查出違反財政制度金額660多億元,為促進地方政府和財稅部門整頓財稅秩序,嚴格財稅紀律,努力增收節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作出了積極貢獻。《審計法》公布施行,從法律上強化了財政審計監督在我國財政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地位,為財政審計的突破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依據和良好契機。自此,「同級審」與「上審下」相結合的財政審計監督制度取代了單一的「上審下」制度,審計機關不能監督本級財政的歷史宣告結束。在新的體制下,「大財政審計」的概念開始形成,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相關領域的專業審計,與「上審下」時期的財政審計一道,共同構成了全面的、綜合性的財政審計監督。實行「兩個報告」制度,審計機關既向本級政府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又受政府委託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使得審計監督為宏觀管理服務,為人大、政府服務的渠道更加暢通,「兩個報告」成為政府加強預算管理、人大加強預算監督的重要依據。在審計中,審計機關不斷深化和完善審計內容,將審計重點逐步從預算資金的收入環節,向規范支出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方面轉變,逐步實現了從簡單的查錯糾弊向促進規范預算行為,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為政府宏觀經濟改革和發展服務的轉變。通過預算執行審計,審計機關揭露和查處了大量違法違紀問題,促進了政府各部門依法理財、依法行政。經過連續幾年的審計,特別是通過對掌管財政資金分配權的財政、稅務、計劃等部門的審計,使預算分配秩序有了明顯好轉。各部門遵守財經紀律的意識有所增強,預算分配和管理行為逐步規范,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得到遏制。預算執行審計成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和預算管理的有力手段,成為人大監督財政收支的必經程序。審計機關在預算執行審計中提出的對策建議,還直接轉化為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舉措,從實踐的角度表明國家審計不僅具有防護性職能,而且具有建設性職能。
審計機關建立時,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已經按照擴權讓利的思路,進入實行利改稅階段。一方面,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斷擴大,開始由生產型向生產經營開拓型轉變,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生機和活力;另一方面,一些企業經濟效益不高、自我約束機制不健全、違反財經紀律的現象仍比較普遍地存在。為嚴肅財經紀律,對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成為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一度占據了國家審計的「半壁江山」。在企業違紀違規問題比較突出的時期,企業審計從維護國家利益,規范國家與企業間的分配關系入手,把查處違紀違規問題作為基本目標,按照「分層次、抓重點」的原則,強化了對重點企業、重點行業的審計。為推動審計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審計機關大力推行了對部分企業的經常性審計制度。配合廠長(經理)負責制、承包經營責任制等企業改革措施的落實,審計機關還開展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在進行常規財務審計的基礎上,探索了「兩個延伸」的企業審計路子,即在審計企業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維護財經法紀的同時,逐步向檢查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和經濟效益方面延伸,並作適當的審計評價。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確立後,轉換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把企業推向市場,增強企業活力,成為企業改革的重要任務。為適應新的形勢,審計機關逐步減少了對企業的直接審計,審計機關主要審計重點企業和財政補貼較多的企業,其他國有企業則逐步改為在注冊審計師、注冊會計師審簽基礎上進行抽審。針對財經領域中會計核算不真實、財務收支中弄虛作假行為比較突出的情況,審計機關積極探索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審計的路子,對一些企業造假賬的問題給予了充分揭露,保障了企業資本的安全運營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了企業加強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國務院決定實行稽查特派員制度後,審計機關把國有重點企業審計與這一制度結合起來,積極探索新的審計方式,確立了以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為主要形式的企業審計新格局。總體上看,國有企業審計的發展是與企業改革進程相適應的,在企業改革的每一個特定歷史階段,審計機關都能主動適應,積極尋求新的審計方式、方法,為企業改革的順利、健康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金融審計也是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不斷發展的。改革開放後,以行政管理為主、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被打破,基本形成了新的商業銀行體系,存貸款數量迅速增長,銀行業務不斷擴充,銀行體系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迅速提高。改革初期,審計機關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為主要目標,嚴肅查處了金融領域的違紀違規問題。在組織方式上,採取輪流審計辦法,每年對一兩家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全行業審計,後來又實行了經常性審計制度。在此基礎上,金融審計的重點逐步轉向信貸資金審計,金融審計監督開始向高層次方向發展,在宏觀管理方面發揮作用。1993年後,新一輪的金融體制改革開始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開放、穩健的金融體系逐步建立起來。在金融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金融秩序混亂的現象較為突出,金融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大量出現。始於1997年7月的亞洲金融危機更是給中國敲響了警鍾,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嚴格整頓金融秩序,成為改革、發展、穩定的關鍵。審計機關積極配合中央確定的金融改革和金融整頓措施,著眼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以審計資產質量為主線,以查處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為重點,大力加強對國有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的審計,揭露、查處了金融領域的一批大案要案。金融審計在嚴肅財經法紀,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促進金融體制改革,防範經營風險,保障金融資產保值增值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標志著我國的金融審計工作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加強對各類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一直是審計機關的一個工作重點。合理、有效地使用國家在發展教育、科技、農業、水利、扶貧、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等事業方面投入的專項資金,發揮其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關繫到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繁榮與發展,關繫到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關繫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審計機關圍繞國家重大改革措施、宏觀調控目標和社會熱點問題,堅持有重點地開展專項資金審計工作,重點揭露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截留、擠占挪用及損失浪費等違法違規問題,促進了專項資金按計劃足額用於項目建設,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特別是1998年以後,圍繞實施積極財政政策、西部大開發、科教興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等,審計機關先後組織了對長期建設國債、扶貧資金、水利資金、退耕還林資金、社會保障資金和科教經費等多項專項資金的審計,對一些重點專項資金還進行了連續審計,有力地促進了經濟改革和宏觀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
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提出、發展起來的。20世紀80年代中期,審計署對各地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把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經常性審計制度在全國推行。進入90年代後,一些地方在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嘗試性地開展了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過認真總結山東省菏澤地區開展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經驗,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正確履行職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1999年5月,頒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展開。一些地方開展了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試點工作,審計署還對五家商業銀行總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人員進行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踐證明,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推行,拓寬了幹部監督、考核的渠道,為進一步客觀公正地評價和使用幹部提供了重要依據,為維護、整頓財政經濟秩序,揭露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作出了貢獻,在揭露和懲治經濟違法犯罪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作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我國審計監督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成為加強對領導幹部權力的制約、監督的重要工具。
在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十分注重查處大案要案,為黨風廉政建設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服務。審計署在成立之初就提出,抓違反財經紀律的大案、要案的審計,對狠剎經濟領域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是開展審計工作的一個突破口。審計機關查處了大量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有的情節相當嚴重。特別是1998年以後,根據國務院領導「點面結合、突出大案」、「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等指示精神,全國審計機關進一步突出審計工作重點,嚴格執法,不斷加大審計力度,收到明顯成效。審計機關通過審計,向司法機關移送了大量的經濟犯罪案件,同時還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完成了許多大案要案的審計查證工作。這些案件的查處和公開曝光,不僅為國家挽回大量經濟損失,有力打擊了腐敗分子,而且增強了審計監督的權威,振奮了黨心民心,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在審計業務工作不斷發展的同時,審計機關的「人、法、技」建設等各項基礎工作也取得顯著成績。主要表現為:建立、健全了各級審計機關和適應我國國情的審計管理體制,全面覆蓋國家經濟建設各個領域的審計監督網路基本形成,一支基本適應審計工作需要的幹部隊伍初具規模;具有中國特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審計法律規范體系初步建立並日益完善;審計技術手段現代化、信息化建設邁出堅實步伐,審計技術手段發生革命性變化,審計工作的質量、效率和審計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審計理論研究緊扣審計實踐的發展脈搏,涌現出一批優秀的研究成果,推動了審計工作的發展;中國審計機關與國際審計界的聯系日益緊密,交流與合作頻繁,中國審計的國際影響日漸擴大,中國審計鮮為人知的時代成為過去。
Ⅹ 審計方法歷史演進
審計方法的歷史演進有其內在動因。概括講,這就是基於提高審計效率與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 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及其所形成的相互制約關系。審計人員要在審計效率、質量、風險、責任之間不斷進行權衡,選擇既能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又能規避審計風險與責任,進而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的審計方法,從而實現審計目標。正是這種綜合影響,才促動了審計方法不斷從簡單向科學、從隨意向規范、從單一向系統等方向發展和演進。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是審計方法演進的基本動因。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導致了龐雜的審計業務與有限的審計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對被審計業務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已不能適應審計事業發展的要求。這樣,審計方法由簡單向科學、由單一向系統等發展與演進就成為歷史的必然。運用科學、規范的審計方法,以有限的審計資源擔當社會所賦予審計的歷史使命,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效率,就成為促進審計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審計方法不斷向著科學化、規范化演進和發展已成為世界審計發展的規律和趨勢。
審計方法逐漸演進體現出審計 實質性測試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變化、選擇與轉移的動態過程。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審計質量觀正在為新的相對質量觀所替代。所謂相對質量觀,即依據一定的參照物來決定審計工作的 質量要求和水平高低,而不是以審計結論的百分之百地可靠和精確來作為判定審計質量高低的標准。審計人員為了以較少的 資源耗費取得較好的審計結果,就不能實施全面細致的審查,而應代之以抽樣審計;不能實施 順查法,而應運用 逆查法;不應遵循 賬項導向審計思路,而應按照系統導向審計以至風險導向審計思路等。於是,審計方法便不斷演進與發展。
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的改善對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正面影響,也可能形成負面影響。兩方面影響需要求得一種最佳平衡狀態,這種平衡狀態又反過來進一步促動審計方法的演進和發展。
基於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的需要
審計風險是審計組織和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受主體、客體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而形成的致使審計意見和結論與客觀實際不符的可能性,其中主體因素主要是審計主體不當或過失行為,客體因素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 經營、決策失誤和造假違規行為,環境因素主要是政治經濟環境因素、法律環境因素以及競爭日益激烈的 市場環境因素等。審計風險隨著審計科學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而不斷變化著,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潛在性等特點,其基本規律是風險逐步增加和復雜化,但又是可以加以控制和規避的。審計人員只有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才能使得出的審計結論、表述的審計意見有較大的把握。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所運用的審計方法能夠滿足審計人員控制和防範審計風險的需要,審計方法必然通過不斷演進而逐步科學與可行。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從賬項導向審計和系統導向審計演變而來的現代審計思路,其精髓就是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評價,並以此為出發點,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制定審計戰略,以實現審計目標。
審計責任是審計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形式,其行為主體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審計委託者及其他各方應承擔的責任,這是狹義概念;從廣義上講,審計責任則是審計者、審計委託者、被審計者及有聯系的各方在審計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責任關系,也就是說,承擔審計責任的不單是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還包括審計委託者、被審計者以及與審計活動相關的利益者。審計責任通常是狹義上的。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有著內在聯系。審計責任決定於審計風險的大小,審計風險越大,對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所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從普遍意義上講,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要對其審計活動中相關行為及其結果承擔 法律責任,這是一種無形的、持續的、發揮著規范審計行為的積極作用;但是,就某一具體審計責任的承擔和落實,需要以審計活動中發生質量與責任糾紛為前提,以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確實存在失誤或舞弊行為為事實依據,且要有真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這樣,審計人員對於審計責任則有一個規避問題,即對於具體審計質量糾紛,若有責任需要也必須承擔,但若沒有責任則不應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方法就通過逐步演進以滿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規避審計責任的需要。
與效率和質量的關系一樣,風險與責任之間也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密切關系,二者通過這種關系求得一種動態平衡,並形成促使審計方法不斷演進的一種動因。
基於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
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 審計監督制度以後,對於審計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基礎問題,出現了基於監督會計的需要和基於 經濟監督的需要的觀點。後來,很多學者從委託受託責任關系的角度進行論證,認為審計產生於維系或解除委託受託責任關系的需要。兩權分離後便形成了委託受託責任關系,出現了所有權監督和經管權監督,在維系或解除委託受託責任關系時,審計更多的是從維護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或者直接說,審計產生和發展於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兩權分離後,所有者將財產交託給經營者經營,他關心的是經營者是否保管和經營好其財產,使其財產 保值增值。因此,所有者則委託或委派審計進行監督。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了完成所接受委託的經濟監督任務,則採取相應的 審計程序與方法。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簡單、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為容易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單一和片面;相反,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復雜、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難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系統和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計資料及其經濟活動是逐步復雜化的,這樣,審計方法就不斷向系統化和規范化演進。
綜上所述,審計方法的演進體現了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內在動因。三個方面是互為一體的。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是基本動因,當審計方法演進的初期首先考慮的就是這個因素,當演進到一定階段或層面,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就逐漸顯現出其必要性了,而這兩個方面又都構成了最大程度地實現審計目標、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的前提條件;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又反過來影響著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因素的變化方向與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