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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25 06:44:35

Ⅰ 行政訴訟法的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在常委會第11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中國封建時代,人們心目中沒有民可以告官的觀念

封建時代,中國的皇帝代表統治階級依靠封建法律統治和壓迫老百姓。當時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實體、程序不分的。由於長期以來官貴民賤、官尊民卑的意識形態,人們心目中沒有民可以告官的觀念。不存在提起「民可以告官」的訴訟制度。

二、新中國成立後,始終未形成規范的行政訴訟制度

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實施,打破了幾千年傳下來的傳統觀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因此,人們普遍地把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

中國行政訴訟法,除《行政訴訟法》中比較集中地規定的一些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外,還包括其他分散規定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范。

三、行政訴訟法,是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後的產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有的國家已制定了行政程序方面的單行法律,如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德國的《聯邦行政訴訟法》等。有的國家還設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把程序法同實體法逐步分開來形成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成為當代行政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現代國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數國家的許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規定了實體法規范,又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法規范。而在刑法領域和民法領域中,實體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開,形成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Ⅱ 行政行為的歷史淵源

中國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最終確立於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該法亦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已廢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這一定義雖遭到學界諸多詬病,但從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徵卻與行政處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強調具體行政行為的「針對具體個案」、「對外發生效力」、「單方行為」、「產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學理論也視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
由此可見,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法學、行政訴訟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與行政處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但通過對不具有強制性的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內部獎懲、任免行為的排除,對具體行政行為概念作了擴大解釋,從而使其涵蓋的范圍「不僅包括法律行為,而且包括事實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而且包括雙方行為;不僅包括侵益性行為,而且包括賦權性行為;不僅包括剛性行為,而且包括柔性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努力旨在擴大中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雖然尚未達致「廣泛地打開訴訟之門」的效果(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均未納入受案范圍),但在客觀上反映了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以德國法為師的一貫立場。
1.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為。如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准,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詳細、具體、明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做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以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准,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准,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准,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准,分為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7.行政行為以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為標准,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8.行政行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准,分為獨立行政行為和需補充行政行為。
9.行政行為以其相對人的身份為標准,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Ⅲ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Ⅳ 行政法產生的歷史背景

1.經濟背景
2.政治背景
3.思想背景

Ⅳ 法國行政法產生的歷史條件

對於法國行政法學的認識,首先必須提及其「行政法母國」的顯赫地位。作為一種客觀現象,行政法首現見於法國;而作為專門研究這一客觀現象的法學學科,行政法學也被公認為肇端於法國。因此,要了解現代行政法各項制度的生成和原則的發展,要理解現代行政法學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就必須對法國行政法特別是法國行政法學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及有基本的掌握。

一、法國行政法學的誕生與發展

法國行政法學的誕生,以現代行政法的出現為前提。現代行政法是相對於古代行政法而言的,它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國條件下才能產生。[1]「法治國」要求公民有權讓國家和政府遵守法律,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由公民或者其代表制定。由此可知,現代行政法只能產生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因為那時才有真正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法治國觀念的存在。所以說,法國行政法學的誕生不會早於19世紀的中後期。

應注意的是,法國行政法學並非與法國行政法處於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具有滯後性。行政法學作為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而不僅僅是行政法律和法規的分類、整理和解釋,在法國的發生是相當晚的。[2]與法國其他法學學科,諸如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相比,行政法學算是「朝陽學科」。盡管法國最早的行政法學著作產生於19世紀70年代,然而法國行政法學的研究在19世紀的後期才開始展開。[3]關於法國行政法學誕生的時間與原因,我國著名行政法學家王名揚先生認為有如下幾點[4]:

一是行政法須誕生於法治國條件下才稱其為現代行政法,因而只有到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才能產生行政法及行政法學,這一點與民法、刑法的產生時間和條件有大大的不同。[5]

二是法國行政法學的產生與法國的行政法院的建制密不可分,因而行政法院的建立與成熟也制約著法國行政法學的發展。法國最高行政法院自從1799年成立以來,逐步改進直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後才完全定型,成為現代的行政法院,作出有影響的判決。法國早期的經典行政法學理論的提出都是與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密不可分的。

法國行政法已有大約150年的歷史,但法國行政法學的飛躍發展則是近20內實現的。在此之前,法國行政法學則經歷了漫長的發展期。[6]根據法國著名行政法學家莫里斯·奧利弗的研究,法國行政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潛在的創造期」(1800~1818)、「明顯的形成發展期」(1818~1860)、「組織化的時代」(1860~20世紀20年代)三個階段:[7]

(一)「潛在的創造期」(1800年~1818年)

該時期,法國行政法院的審判職能還不健全,處理行政案件的判例尚未公開,有關行政法研究的系統著作也沒有面世。隨著法國行政法院各種活動的展開,學者們已經注意到它在法國政治和法律生活的重要意義,從此就開始對未公開的判例進行闡釋。1814年出版的馬卡雷爾(Macarel)的《行政判例要論》(E『lemens de jurisprudence administrative)是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明顯的形成發展期」 (1818年~1860年)

該時期在法國行政法學界出現了幾件較大的事件,這些事件有力的推動了法國行政法的發展,從而最終導致了法國行政法學的誕生。第一件大事是1818年至1860年法國行政法學界關於行政法院改革的論戰。由於自1799年法國行政法院建立以來,它的功能並不是十分完善。因而眾多學者都在討論行政法院的功能轉變問題,其中有「行政國家論」的觀點,也有「司法國家論」和「行政裁判國家論」的觀點。經過論戰,「行政裁判國家論」成為主流觀點。第二件大事是行政法講座在法國大學的開設。1819年3月24日根據國王的敕令,在巴黎大學法學院創設了「行政法講座」(une chaire de droit administratif),以此來適應有產階級與市民了解國家租稅、警察行政、土地徵用、公共工程建設事業等方面行政法知識的需要。自此至1837年12月12日,根據法王的敕令,法國全國各個大學的法學院中全部設立了「行政法講座」。第三件大事是「巴黎學派」和「普瓦捷學派」的形成和發展。這兩個學派分別依託於巴黎大學法學院和普瓦捷大學法學院,故而得名。「巴黎學派」和「普瓦捷學派」的形成及其活動,積極地推動了法國行政法學的發展。第四件大事是論述行政法各論的作品大量出現。1840年以後,法國出現了以行政法院成員為核心的構築行政法學總論體系的活動,行政法院副院長、建設部部長和國會議員維因(Vivien)在1845年出版的《行政研究》(Etudes Administratives)一書中,首次將行政法分為總論(總則)和各論(分則)兩大部分,從而在法國(不言而喻,也是在世界上)最早開始對行政法總論的研究。第五件大事是行政法各論的論述作

Ⅵ 新行政法的形成與發展論述題怎麼答

一、行政法產生的基礎
(一)行政法產生的理論基礎
行政法產生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權利、三權分立以及法治理論。
1.在法國大革命前,啟蒙思想家盧梭提出了「自然權利」的主張,認為人都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並認為這種權利是「天賦」的,不可讓與。這一思想在資產階級大革命後為法律所肯定。行政法的出現正是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然權利。當然,現代行政法更注重拓展公民的權利,促進公民個體及社會的發展。對行政法的產生具有更直接影響的是「三權分立」理論。該學說創始人孟德斯鳩認為一切國家都存在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種權力,主張將這三種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以確保自由的存在。三權分立強調權力的制衡,這里必然引申出對行政權的規范和控制。
(二)行政法產生的社會基礎
行政法的產生固然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但直接導致行政法產生的原因卻根植於現代國家的憲政體制。現代西方國家的政權都建立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之上,它孕育著行政法產生的最基本的條件,即行政相對獨立,沒有行政的相對獨立,也就沒有行政法。
二、外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一)法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最早產生於西方國家,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法國大革命後確立起來的。1789年的大革命****了封建****制度,資產階級按照「三權分立」的理論重新設計了法國的政體。法國的三權分立,不僅是為了限制王權,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司法權。1790年的《法院組織法》明確將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分開,並排除普通法院對行政糾紛的管轄權。1799年,法國拿破崙一世建立了國家參事院和省參事院。國家參事院一方面受理行政糾紛,提供解決糾紛的意見,另一方面為政府提供法律咨詢。自此,法國逐步形成獨立的行政審判制度。為行政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英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英國行政法的萌芽可追溯至資產階級政權建立初期,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的普通法制度就已包含了現代行政法的精神,即對行政的控制。但在英國,行政法真正受到重視是在19世紀後期。這一時期,由於科技、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兩個顯著變化:(1)委任立法。為應付工業經濟發展所引起的社會問題,需要制定大量法律。議會由於時間、技術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滿足這一需要,不得不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的規則,以補充地方立法之不足。(2)行政裁判所的迅速發展。行政裁判所的職能是行使部分司法權,受理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爭端。由於上述變化,英國的司法審判制度得到充實和加強,行政法得到進一步發展。
(三)美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美國是嚴格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分權與制衡為立國之本,立法、司法對行政的控制與其國家的歷史一樣悠久。但由於美國承襲了英國的普通法制度,公法與私法不分,行政法的出現也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直至洲際貿易委員會的成立,人們常將此作為美國行政法產生的標志。由於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管理的需要,新型的行政機構——獨立管制機構應運而生。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承襲了英國傳統,但更側重於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強調行政程序的控權作用。1946年,美國制定了《聯邦行政程序法》之後又制定了許多程序法規,如《陽光下的政府法》等。此外,在行政組織方面,美國建立了許多獨立管制機構,集行政、立法、司法於一體美國學者視獨立管制機構的建立為美國行政法的開端。在解決民事和行政爭端方面,美國還建立了行政法官制度,並逐步使之完善。
三、中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一)中華民國行政法的歷史簡況
在中國,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直到民國時期才開始萌芽。孫中山領導資產階級革命,****清王朝的封建****統治,主張實行資產階級民主與法治。1911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第一次提到行政訴訟:「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其他他別訴訟,另以法律定之。」民國3年(1914年)5月18日,北洋軍閥政府公布了《行政訴訟條例》,同年7月15日公布了《行政訴訟法》,並在同年3月公布了《平政院編制令》,規定了行政審判組織。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起行政訴訟制度。北洋政府依照日本的體制設有行政法院,成為「平政院」。
******政府成立後,「平政院」改名為「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立,處理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有三個程序,必須經過向行政機關的訴願,再訴願後,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統治時期還頒布了一些規范行政組織、行政活動的法律,如省政府組織法等。[1]
從總體上說,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連年內外戰爭不斷,蔣介石******政府又長期實行獨裁統治,不講法治,因此,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對行政組織行政活動的規范的作用都是徒有虛名。行政法治只不過是開明人士的良好心願,客觀上並不具備行政法生存和發展的條件,維護公民權利更談不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新中國的行政法萌芽於20世紀50年代,但真正受到重視並形成體系、走向成熟則是在80年代以後。
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行政法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等相繼制定實施,《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正在制定過程中,行政法制度已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
經濟體制的改革意味著國家與公民關系的變化,意味著公民從客體到主體地位的轉變,意味著對政府權力重新界定和規制的必要,這一切都深深地影響著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歷程,可以預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民主政治以及依法治國的推進,我國的行政法將逐步成熟與完善。

Ⅶ 行政管理學的發展歷程

行政管理學是現代社會的產物。工業革命帶來了社會化大生產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為行政管理學的產生奠
定了物質基礎;行政管理的實踐為行政管理學的產生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材料;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的發展為行政管理學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行政管理學概念最早由德國學者L.von施泰因提出,他於1865年撰寫的《行政管理學》一書,用行政法的觀點闡述行政問題。1887年美國學者T.W.威爾遜發表了《行政管理學之研究》一文,主張政治與行政分離,建立一門獨立的行政管理學科。威爾遜因此被譽為行政管理學的奠基人。1893年美國學者F.J.古德諾出版了《比較行政法》,此書成為美國的第一部行政管理學教科書。1900年他出版了《政治與行政》一書,提出行政與政治分離的理論。此後,愈來愈多的學者把行政管理學作為單獨學科加以研究。1926年美國學者L.D.懷特撰寫了《行政管理學導論》一書,論述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講求效率的必要性,以及對行政管理進行科學研究的可能性。1927年美國學者W.F.威洛比發表了《行政管理學原理》,比較系統地闡述了行政管理學理論體系。行政管理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已基本形成。
行政管理學的產生和形成受到當時工商企業科學管理的影響,並從中吸收了許多原理、方法。1911年美國管理學家F.W.泰勒根據長期實踐經驗,撰寫了《科學管理原理》一書,提出一套企業科學管理的理論。法國管理學家H.法約爾提出了組織管理功能理論,並在實踐基礎上總結出14條管理原則,對改進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和發展行政管理學起了積極作用。這個時期,通常被稱為科學管理時期或傳統理論時期。其理論的主要缺陷表現在過分重視機械效率,忽視社會效益;把行政組織視為封閉式組織系統,忽視組織外部環境的影響;片面強調人的物質利益,忽視人的精神因素,缺乏對人的尊重。
20世紀30年代,世界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爆發,工人運動的發展,使傳統理論受到很大沖擊。1927~1932年美國哈佛大學教授G.E.梅奧等人通過霍桑實驗,提出人際關系理論。美國學者C.I.巴納德在《執行者的職能》中提出均衡理論。20世紀40年代以後,美國學者А.Н.馬斯洛提出需求層次理論,美國學者F.赫茨伯格在《工作的動機》提出雙因素理論,美國學者D.麥克格雷戈提出X理論和Y理論。與此同時,美國學者H.A.西蒙開創了以行政決策為重點的行政管理學研究的新領域。他從人的有限理性出發,把決策理論、數學方法、計算機學融為一個新的研究體系。美國組織學家J.G.馬奇提出理性與組織融合理論;美國政治經濟學家C.E.林德布洛姆提出漸進決策理論。他們把行為科學和決策理論用於行政研究,對行政管理學發展產生了很大影響。這個時期通常被稱為行為科學時期。
行為科學推動了行政管理學的發展。
行政管理學的研究從只注重行政組織結構、法令、規章制度及權責分配,到同時重視組織成員意見的溝通、個人慾望的滿足、非正式組織的作用;從只重視監督制裁到重視激發人的積極性;由專斷領導到民主管理;由「重事」到「重人」。這些都表現出行政管理學的飛躍。但是,這個時期又出現了新的片面性,如過分強調人的行為因素;過分注重人的理性作用,忽視了組織結構、法制的作用,忽視了環境的影響作用等。60年代,行政管理學理論有了新的突破,進入了系統科學階段。主要特點是廣泛應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管理科學的新成就來研究行政管理,特別是重視運用系統論、資訊理論、控制論。系統管理理論認為,行政組織是由許多相互依存的不同要素所構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系統,各個部分彼此獨立,但又相互依存和制約。因此,行政管理既要重視行政系統與外界環境、外部系統之間的關系,又要重視行政系統內在各部分之間的關系;既要強調行政組織結構、工作程序等因素,又要強調人的因素。還認為管理活動中內外環境復雜多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人的價值日益受到重視,要尋求唯一最佳管理方式是困難的。所以主張隨環境變遷來選擇管理方式。這一時期的代表人物有:提倡生態系統理論的美國學者F.W.雷格斯;主張社會系統理論的美國學者T.帕森斯;研究環境系統理論的美國學者F.E.卡斯特;以及提出Z理論的美籍日本學者威廉·大內等。系統管理理論已被普遍接受,成為當代研究行政管理的一種值得重視的理論。 行政管理學誕生於美國。美國的學者和改革家對此作出了重要貢獻。1887年,威爾遜發表的《行政研究》,1900年,古德諾出版《政治與行政》以及1926年懷特(Leonard D?White 1891~1958)出版的《行政學導論》,對行政管理學的主要內容作了論述,使行政管理學成為一個獨立的重要學科。
西方國家公共行政學的階段有的學者把西方國家公共行政學劃分為三個階段,即傳統的行政管理階段(大致期間為1900年以後);人性的行政管理階段(大致期間為1930年以後);系統權變的行政管理階段(大致期間為1960年以後)。有的學者把它分為形成階段——傳統管理階段;成長階段——科學階段;科學化階段——現代化管理時期。
西方國家公共行政學產生的條件:行政管理學於19世紀末萌芽到20世紀初誕生於美國,是有歷史必然性的。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美國經濟發展到更高階段,上層建築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就政府行政活動的變化而言,主要有:
⒈政府職能由政治統治擴大到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由消極放任「守夜人」變成積極干預社會生活的「行政國家」。
⒉行政職能加強和行政活動范圍擴大,使行政機構迅速增加,行政人員隊伍日益壯大;而「功績制」的實施和「政治中立」原則的確立,更促使行政成為「非政治化」的管理領域。
⒊行政機構臃腫所造成的龐大的財政開支和效率極低的官僚作風,妨礙了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上述客觀條件,推動了行政管理學產生於當時的美國。因此,從這一意義上說,行政管理學是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到更高階段的產物,威爾遜等人則是順應這一時代需要並進行了理論創造的著名代表。
同時,學科發展也為行政管理學能獲得長足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行政管理學在西方
行政管理學在西方各國的發展演變有如下情形:由政治與行政分離的研究,到政治與行政配合的研究;由靜態的研究到動態的研究;由以事為中心的研究,到以人為中心的研究;由法規的研究到行為的研究;由機械的效率觀到社會的效率觀;由單科的研究到科際的研究等。發展趨勢表現為:
(一)研究領域的拓寬和加深
(二)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更結合實際
(三)不同學派之間的爭鳴和交流
行政管理學在中國
行政管理學在中國的傳播和研究,始於20世紀30年代前後。但在當時的年代,未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也未造成學科研究的強勢;雖是新生學科,但發育不全,步履維艱。
20世紀50年代初,由於高等學校院系調整和學科建設認識上的偏頗,行政管理學的有關專業和課程被取消,該學科的研究和傳播也隨之中斷。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和行政改革的迫切性日益鮮明地擺在人們的面前,也因此而推動人們對行政管理學的重新認識。198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和勞動人事部召開了新中國建國以來由政府主持的第一個研究行政管理學的會議——「行政科學研討會」。會議從理論和實踐上探討了開展行政學研究的必要性,提出建立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科學體系的任務及發展中國行政學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這次研討會的成功,標志著行政管理學在中國的重建,並成為它進一步發展的新起點。
在往後的20多年裡,中國行政管理學在恢復重建的同時獲得迅速和健康的發展。
中國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形成了一套嚴密的封建行政管理體系:實行大一統的國家行政組織體制;實行封建官僚制度;在中央集權制內部實行等級尊卑主從制度;建立嚴格的監察制度;建立嚴格的行政管理法規,如中國最早的成文法典《周禮》、《秦律》、《唐六典》、《元典章》、《明會典》、《清會典》等;建立周密的官吏管理制度,包括官吏的選拔、任用、察舉、獎懲、迴避、俸祿、致仕等。
當行政管理學在西方國家產生之後,中國學者很快就予以重視,加以引進和研究。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翻譯出版了美國學者所著的《行海要術》、《行政綱目》,日本學者蠟山政道所著的《行政管理學總論》、美濃部達吉所著的《行政法撮要》。孫中山參考國外行政管理學的理論與實踐、結合中國傳統提出五權分立思想,中央與地方均權的思想,公開考試、擇優選官的思想等。同時,中國的一些高等院校也開始設立行政管理學課程。從30年代起,中國學者撰寫的行政管理學著作陸續問世。其中最早、最系統的行政管理學專著是1935年出版的張金鑒所撰的《行政管理學之理論與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2年高等教育院系調整後,行政管理學雖然沒有作為獨立學科進行系統研究,但相關學科從不同角度對國家行政卻作了有益的探討。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社會科學的研究進入新的階段。1980年12月中國政治學會成立,廣泛恢復了政治學的研究活動,其中包括行政管理學的研究。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勞動人事部發起召開行政管理科學研討會,同年11月勞動人事部成立行政管理科學研究所。1988年夏正式建立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此後,中國社會科學院、高等院校、中國共產黨各級黨校、成人教育組織均成立了行政管理學研究或教學機構。同時,還出版了一批行政管理學著作和教材。

Ⅷ 中外行政法歷史發展的比較

本人認為,為了更好地比較中外行政法的歷史發展,應該首先了解各自的發展歷史,這是前提所在,然後再分別對中國行政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進行比較。
一、新中國建立以前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在中國產生於民國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條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訴訟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質,行政審判權不屬於普通法院,而屬於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國民黨政府頒布了《行政訴訟法》,1945年4月16日又頒布了《行政法院組織法》,這兩個法律規定,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立,專門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它規定行政訴訟有三個步驟,當事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訴願和再訴願,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二、新中國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新中國行政法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1、行政法的初創階段(1949-1956年)。這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初創階段,沒有制定系統的行政法體系,甚至對行政法的認識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與破壞階段(1957-1977年)。這一時期由於反右運動擴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發,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壞殆盡。
3、行政法的恢復階段(1978-1988年)。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82憲法開始,行政法進入了恢復階段。許多領域的行政法律規范相繼制定,初步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行政案件,這一規定標志著中國行政訴訟制度誕生的。
4、行政法的發展階段(1989年-)。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具有重大意義,確立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機制,給公民的合法權利以切實的保障,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中國正朝著「法治國」的目標艱難而穩步地前進著。
三、外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現在人們使用行政法這一概念是指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產物,是在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理論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一、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大陸法系的行政法產生較早,體系完善、理論發達。其特點主要是各國都有兩個法院系統,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兩種法律規則,即公法和私法。法國行政法和德國行政法是其中的傑出代表。但是由於大陸法系各國的歷史不同,在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上也存在差異。
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其特點主要是各國都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普通法院在審理各種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時,適用同一體系的法律規則。
1、英國行政法
在英國沒有明確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所以早期的英國沒有明確的行政法概念。作為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是17世紀下半葉開始出現的,它是資產階級革命和改革的產物。
2、美國行政法
美國行政法受英國行政法的影響產生較晚,美國行政法的產生是同政府積極干預經濟相聯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際貿易委員會被認為是美國行政法的開始。從羅斯福「新政」開始,美國行政法迅速發展,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國行政法上劃時代的法律,該法以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為基礎,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歷史發展比較
外國行政法主要分為兩大法系行政法,即為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
1、中國行政法與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
雖然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但中國行政法相對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特別是法國、德國的而言,起步較晚。從產生開始,中國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間接的受到德國行政法的影響。
2、中國行政法與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
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中國行政法研究則起步較早,重視程度也較高。中國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產生於民國初期,而英美法系國家直到19世紀後半葉,其
學者們才開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並逐步建立了理論體系。在英國,作為一門科學,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視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事情;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是20世紀30年代以後。
從當代行政法的發展趨勢來看,中外行政法日趨融合。兩大法系互采之長,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圍向廣義演進,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實體法,既包括內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過去上訴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審理,現在,上訴法院專設了行政庭,審理行政案件。大陸法系行政法已經突破公法的范圍,在一些行政領域適用私法,在法德等國,行政私法已成為流行詞,公私法的界限日漸模糊。
參考文獻: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應松年,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2、《新編行政法學》,譚宗澤,重慶出版社,2001年。

Ⅸ 行政合同的歷史發展及意義

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進了公民參與回國家行政的新途徑答,通過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積極的權利方式而不僅僅是負擔義務直接參與實施行政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將會減低行政機關對個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於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於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Ⅹ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比較

摘要: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收費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在談到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時,多都借鑒設立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這些理由在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在實踐中也未能改變大量行政訴訟成本由國家承擔的事實。因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必須改革:1、建立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度;2、建立國家訴訟成本追償制度;3、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4、涉外行政訴訟收費實行對等原則。

關鍵詞:行政訴訟費用 訴訟成本國家承擔 訴訟成本追償 對等原則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出台,我國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訴訟得以確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這是行政訴訟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淵源。與之相對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80條、第178條、第190條、第200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也隨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於1982年、1989年先後兩次頒布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①,使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行政訴訟收費是指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行政訴訟通行的說法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②在行政法律關系領域發生糾紛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顯然行政訴訟的時間區域為:從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時止。行政訴訟收費即當事人在該時間區段應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根據198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一章規定行政訴訟收費分為三類:1、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2、行政訴訟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3、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費和其它執行費用。顯然前述行政訴訟收費只包含《人民法院訴訟收收費辦法》中的第一類,而不包括後兩類收費。實際上,行政訴訟案件執行是指行政訴訟終結後,依國家強制力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它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非訴訟行政案件執行是依國家強制力將沒有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但已發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書的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活動。可見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案件執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三個不同的,有著質的區別,又相聯系的概念。三個概念,涇渭分明,不容混淆。《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一章將上述三種收費統一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於不是筆者今天所要討論的范圍,姑且不議。筆者所要討論的是設立上述三種收費制度的合理性與其改革方向的問題。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為准,將上述三類收費統稱為行政訴訟收費(廣義),而將第一類收費稱為行政訴訟收費(狹義)。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中行政訴訟收費均指上述三種收費,即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收費

在討論行政訴訟收費時,我們不能考究設立訴訟收費的必要性。概觀設立行政訴訟收費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幾種: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⒈可以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⒉有利於增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法制觀念,防止濫用訴權。⒊有利於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⒋有利於體現當事人在在訴訟中法律地位的平等。⒌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經濟利益。但筆者認為上述理由存在著邏輯上的缺陷,也嚴重不符合客觀實際。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收費的標准,沒有考慮行政訴訟本身的特殊性,完全照搬民事訴訟的收費模式,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與非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按件徵收,財產案件按財產的價值的一定比例徵收,數額越大,費用越高。從理論上講,司法實踐中將行政訴訟分為財產案件與非財產案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為所有的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均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客件,可分為:財產類客與非財產類客體。因此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須改革。

二、對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質疑

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主要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試行)》和依該法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從《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的翻版。由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不僅是量的不同,在質上也有明顯區別,故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幾點值得商榷。

(一)對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設立原因的質疑。

1、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並不一定會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

有人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解決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這畢竟是一部份當事人自己的事情。把少數人花費的訴訟費用由國家包下來,增加了財政支出,從而間接加重了人民群眾負擔,顯然不合理。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則可以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

但一個不可忽視的客觀事實是——當作為原告的行政相對人為行政主體或作出具體行政作為的行政主體敗訴或部分敗訴時,並不會減少國家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負擔。在我國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均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屬非營利性機構,其經費都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其財產所有權歸屬國家。此時無論是當事人勝訴還是敗訴,還是部分勝訴或部分敗訴,其所承擔的訴訟費用也必然由國家財政支付。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從表面上看,使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損失的訴訟成本似乎得到了彌補,但實際上由於人民法院與行政主體的經費都來自於國家財政撥付,故行政訴訟成本的最終承擔者仍為國家。行政主體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在國家財政內部,只不過由一帳戶轉移到另一個帳戶上面。同時,這筆訴訟成本也間接轉嫁到廣大人民群眾身上。

2、以防止濫用訴權,作為實行行政訴訟收費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一些學者認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利於增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法制觀念,防止其濫用訴權。《民事訴訟法(試行)》與《行政訴訟法》均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可以對濫用訴訟權的行政相對人在經濟上課以一定的約束,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訴訟費用還可以促使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權,從而預防糾紛,減少纏訴,防止訴累。但筆者認為,以此作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第一,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也是我國實行行政訴訟制度,制定《行政訴訟法》的憲法依據之一。可見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是其實現基本權利的一種形式。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權利。第二,濫用訴權的標准不清,人民法院在判斷何為濫用訴權時主觀意向大,具有很強的伸縮性。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懈可擊,行政相對人也不會無事生非,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濫用訴權的話,恐有失《行政訴訟法》立法本意。事實上,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法收費制度與濫用訴權是兩碼事。對某些有錢人來講,行政訴訟是否收費,其仍都可以濫用訴權。第三,提起行政訴訟本來就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體現。以收取訴訟費用作為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很可能導致某些人因無法交納或暫時無法交納行政訴訟費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院的保護,從而對作出侵犯其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敢怒不敢言」,有冤無處申的尷尬局面。那種認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想應當向「為民」觀念轉變

3、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與體現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沒有必然的聯系。

有人認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收取訴訟費用,反映了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雙方當事人的實體地位是不同的。一方為擁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被行政主體管理的相對人,雙方屬於行政隸屬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這樣雙方在實體法律關系中,是處於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因而在行政訴訟中實行平等的行政訴訟費用原則,顯得更為重要。這樣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保護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性質。

然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並不以是否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為標准,而以雙方在行政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否平等為標准。行政訴訟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國家訴訟成本的損失。那種認為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能改變當事人在訴前不對等的法律地位,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點。筆者認為有失偏頗。以此作為設立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理由實在是牽強附會。

4、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並不一定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

收取行政訴訟費用能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一個重要理由是:通過對行政主體課以經濟上的約束,以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這實際上是混淆了一個概念,即行政主體財產所有權究竟歸國家還是歸該行政主體。如果說行政主體財產歸該行政主體所有的話,還有可能夠體現行政訴訟收費的懲罰性,促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如行政主體財產屬國家的話,則受到損失的仍舊是國家,即所謂「崽用爺錢不心疼」,因而未必能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職權,依法行政。

5、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與經濟利益,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一個誤解

在世界上,一些國家也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發展進程的加快,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如我國不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則有損於國家主權與經濟利益。這體現了一個國家的主權尊嚴,因而一些人認為在我國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不僅需要,而且必要。

筆者認為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表現為對國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對外國的一些做法,應當批判地接受。因為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是一個國家份內的事情,是一個國家對內最高權的表現。不能說一個沒有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國家就有損於國家主權。在涉外行政訴訟中我們可以根據對等原則來維護國家主權與經濟利益。

(二)對現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標準的合理性質疑。

退一步講,既便上述理由成立,但現行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也值得商榷。

1、現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失效,其合法性值得懷疑。

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是依據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而制定的。由於該法已經失效。故1989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也隨之失效,從而使《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根基得到了根本性動搖。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該《辦法》的合法性很得推敲。在《行政訴訟法》實施11年和《民事訴訟法》實施10年的今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仍濤聲依舊,不能不說是一種人為的遺憾。

2、現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所確的行政訴訟費用徵收標准不合理。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將行政訴訟收費與民事訴訟收費合二為一,在費用徵收上兩者可互相通用。行政訴訟收費和民事訴訟收費一樣將案件分為非財產案件與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按件徵收;財產案件④,以其所涉金額與價款按比例徵收。非財產案件的行政訴訟費用按件徵收倒不難理解,但財產案件按比例徵收則有點過份附會於民事訴訟收費制度。第一,所有行政訴訟案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財產問題。行政案件所涉財產的金額或價款只是具體行政行為所導致的後果,而不是行政訴訟案件所爭議問題的本身。因此不能將行政案件當財產案件看待;第二,行政主體有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難以估價或者是金額與價額巨大的,如大片森林、國土、水體、灘塗、珍稀文物等。這些案件如以金額或價款的比例來計算徵收行政訴訟費用,其巨額費用無論是相對人還是行政主體都難以承受,特別是行政主體作為國家部門並不是經營性或營利性單位,其單位行政行為的財產也不歸其所有。該筆巨額費用的最終承擔者仍舊是國家財政,顯然這種行政訴訟收費不合理,仍只不過是巨額的行政訴訟費用在國家財政內部由一個帳戶轉移到另一個帳戶。訴訟成本仍間接地轉歸廣大人民群眾承擔。因而我國的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帶有很大的民事訴訟收費性質。行政訴訟收費制度沒有體現,行政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等公權利的自身特點

三、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初探。

由於我國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法條依據已失效。訴訟收費行政、民事不分的辦法已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迫在眉睫。如何改革行政訴訟收費制度,筆者曾作如下探討。

(一)建立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

行政訴訟必竟不象民事訴訟那樣解決的是平等主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之爭,它所要解決的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法律關繫上的權利或義務如何落實的問題,因而在行政訴訟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行政主體。換言之即國家為行政權利、義務的終極享有者或承擔者。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起因是因為其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是其作為國家的主人參政的一種形式,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產生行政訴訟費用應當由國家承擔,實行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制度。其次,作為行政訴訟和行政訴訟案件或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的客體所依據的法律源於行政法,而行政法屬公法領域,維護的是整個國家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公權利,公法的混亂將會造成整個法律體系的混亂的。故行政法的公法性質也決定行政訴訟收費不宜象民事訴訟那樣,實行訴訟成本按過錯原則由當事人承擔。(建立行政公訴制度是實行訴訟成本國家承擔的一個比較好的方式,可以與相對人行政自訴方式一同構成我的行政訴訟提起方式)。第三,人民法院作審判機關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是其職責所在,即國家機關對國家機關監督,是國家機關內部的事務,訴訟成本理由國家財政支付。如由當事人承擔,則不盡合理。只有實行訴訟成本國家承擔才能扭轉這一不合理體制。

(二)建立行政訴訟成本追償制度。

行政訴訟成本追償是指在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或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成本損失,國家有權向有關責任人員要求予以賠償。它包括國家對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行政訴訟成本的追償。從當事人是否為行政主體為標准。行政訴訟成本追償可分為對非行政主體的訴訟成本追償,和對行政主體訴訟成本的追償。在對非行政主體行政訴訟成本追償中,訴訟成本由非行政主體承擔,在對行政主體的訴訟成本追償中,則將責任落實到有關直接責任人承擔。這樣才能夠真正減少國家財政開支,減輕廣大人民群眾的負擔

(三)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

提起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權利不能濫用。為此在行政訴訟中有必要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在建立濫用訴權懲罰制度上,可以參考以下因素:一是對濫用訴權的界定。界定時應當考慮到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否出於維權的正當需要。行政案件本身導致金額、價款的有無大小不能作為判定濫用訴權的標准。濫用權訴的具體表現形式應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不宜給予人民法院較大的主觀隨意性。二是對濫用訴權者給以一定的制裁。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巨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於涉外行政訴訟,實行對等原則。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發展進程和我國加入WTO的步伐加快,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會越來越多,是否實行行政訴訟收費制度各國做法不一。對此類行政訴訟,如機械地堅持訴訟成本國家承擔,則可能有損我國主權與經濟利益。因而從主權平等的原則出發,在實行行政訴訟成本國家承擔的同時引入對等原則,這樣既維護了國家主權,又避免了國家經濟利益的損失。在實行對等原則中應當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訴訟成本的核定;二是該外國對中國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實行行政訴訟權利的限製程度。

註:

①1982年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為試行辦法;

②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下同。

③此處指的是一般情況,因為人民法院訴訟費的免除是有限的,且程序繁索;

④嚴格地講為行為後果涉及財產權的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

1、《行政訴訟法學》,應松年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修訂版。

2、《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第一版

3、《行政訴訟法釋論》,黃傑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6月第一版。

4、《行政訴訟法講座》,黃傑主編,中國人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6第一版。

5、《行政法學》,羅豪才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6、《民事訴訟法學》,柴發邦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7、《國際法》,端木正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8、《憲法學》,魏定仁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9、《法學基礎理論》,沈宗靈主編,2000年高教自考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10、《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建構學術研討會綜術》——《法學研究》第二十二卷第五期。

11、《民事訴訟法(試行)》。

12、《行政訴訟法》。

13、《民事訴訟法》。

14、《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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