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發展史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復,新中國應該是制1950年有個人所得稅的概念,但是執行並不普遍。1980年有了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開始慢慢普及,真正普及感覺是伴隨1986年的《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扣除標準定的是800元。一直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出台。
2006年1月1日,扣除標准提高到1600元。
2008年3月1日,扣除標准提高到2000元。
至2009年12月21日止,仍執行2000元的標准,目前,提高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呼聲日益高漲。
B. 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歷程
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歷程如下:
1、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
2、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稅起征點設置為800元,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
4、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徵額由800元調整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009年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7、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
8、2018年8月31日下午,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個稅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C. 個稅改革的改革歷史
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從1980年的800元調到現在的3500元,然而,數據顯示,占總回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答入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佔20%,這就預示著80%的個人所得稅還是來自中、低工薪階層承擔,這就出現了所謂的「逆向調節」現象。有鑒於此,要實施差別化的個稅政策,一方面要提高現行個稅起征點,不妨把這項權力下放到各省,國家規定一個上限,譬如不超過5000元,讓各地依據當地實際收入狀況,來確實自己的起征點。
個稅改革不能總在免徵額上打轉轉,似乎已達成共識。2012年3月份,一份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報告就鄭重提出了將以家庭為個稅徵收主體,個人所得稅按照綜合徵收,以此降低賦稅。實際上,以家庭為個稅徵收主體的制度,不僅比現在單純抬高免徵額更趨合理,也能讓中產階層,利用稅收扣除優惠政策,來實現合理避稅。
D. 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標准發展史
1993—2007年個人所得稅計算時允許扣除的費用比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就超過800元的部分納稅。
(2)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納稅。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次修正,僅對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數進行了兩次調整,調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調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調整到2000元;而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的費用扣除數卻沒有絲毫變化。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徵收標准發展歷程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是對生效於1994年1月1日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
1994年以內前,中國針對三容類納稅個人制定了三部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法規:
●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適用修訂前的《個人所得稅法》;
●中國居民適用《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本國企業主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
盡管這三部舊的個人所得稅法帶來了財政收入,但它們之間互相抵觸,在執行方面也出現了問題。因此,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成為必然,改革著眼於以下幾個方面:
●簡化稅制以建立一個易於界定和執行的稅制框架;
●為所有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建立一個公平的競技場,並創造一個更為穩定的投資環境;
●阻止避稅和逃稅行為;
●使稅收成為財富再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納稅也相應地多。)
F. 個人所得稅的演變歷程
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至1980年以後,為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規發布實施以後,對於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按內外個人分設兩套稅制、稅政不統一、稅負不夠合理。)為了統一稅政、公平稅負、規范稅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第二次修正,並於當日公布生效。
G.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修改歷程
1、第一次修訂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在兩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個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這即意味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正式由現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個人所得稅法還特別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新法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2、第二次修訂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007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第三次修訂
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在兩會期間表示,在考慮各方意見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上調將充分照顧到中低收入人群利益。2011年4月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
按照日程,會議將在從20日至22日的三天時間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進行審議。據此間多家權威媒體透露,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預計會調整為3000元,稅率結構由9級累進稅率調整為7級累進稅率。
實施時間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經過多次討論與修訂後,將在4月20至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上進行初審。如順利通過,將於6月底進行二審,二審獲通過則最快於下半年頒布實施。
4、第四次修訂
2018年8月31日,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7)個稅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征稅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5、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7、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8、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稅率為20%)。
10、其他所得
除上述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H. 中國個人所得稅稅法演進歷程
中國個人所得稅稅法演進歷程共有六個重要時點:
1。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並同時公布實施。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布了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2。1986年1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自1986年度起施行。
3。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形成了我國對個人所得課稅的《個人所得稅法》、《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三個稅收法律、法規並存的狀況。
4。1993年10月31日,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時公布了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統一執行《個人所得稅法》,這標志著我國結束了對個人所得課稅三個稅收法律、法規並存的狀況。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5。1999年8月30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6。2005年10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第三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最受關注的焦點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額,由原先的800元修訂為1 600元。
I.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整的背景以及發展的歷程和現狀
我國自1981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後,個稅起征點在長達20多年的時間里一直維持在800元,曾經在2005年和2007年分兩次調高了個稅起征點。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下午高票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個人所得稅法,在兩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工資、薪金所得,以每個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這次修改,適應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增長的新情況,減輕了中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
但兩次上調起征點造成了「中低收入者稅負減的少,高收入稅負減的多」的尷尬局面,若提至3000元,按照既有稅率計算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稅負只能減少100元,而10.3萬元減少400元,個稅調整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個稅改革方案,要有效地解決中低收入群體對稅收改革的要求,還兼顧政府對稅收的需要,並使高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有據可依。稅收操作要簡單易行,降低稅收成本;要改變一個有缺陷的稅率即九級稅率。個稅改革要把握公平,公平的原則是:在起征點上,尋找一個公平、講理的稅率,讓收入低的少納稅而不是不納稅,讓收入高的多納稅但也要有個以理服人的依據,不是想怎麼收稅就怎麼收稅,而是對誰都公平。為此,建議你讀一讀劉朝陽委員的《突破個稅改革思維誤區》和《提高個稅起征點絕路逢生,建立自然累進稅率使個稅改革柳暗花明》,是在國際上都先進的思維。
J. 美國個人所得稅的歷史
美國個人來所得稅的歷史:源
1862年,為了籌措南北戰爭期間的戰爭費用,美國開征了個人所得稅,至1866年個人所得稅已佔聯邦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25%。
191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經過了近一個世紀的迅速發展,個人所得稅已經從一個次要稅種一躍成為聯邦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2000年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資料顯示,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占國家稅收收入總額的平均比重達到29%,若把社會保險稅考慮進來,這個比重則高達51%。
稅收是美國政府賴以生存的財政基礎,而個人所得稅則是美國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因此,上到美國總統,下到平民百姓,納稅成為每個人的義務和職責。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比較完善的稅制。
美國是根據個人收入情況逐步提高稅率,從而以此來減少低收入者的負擔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過快增長。最基本的原則是多收入多交稅,收入低的先交稅,後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