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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歷史意義

發布時間:2021-02-25 03:53:54

1. 土地革命意義

土地革命的意義:

這是中共黨史上的一個關鍵時期,它經歷了從大革命的失敗到土地革命的興起,從紅軍第五次反「圍剿」的失敗到抗日戰爭的興起兩次歷史性轉變。期間,中國共產黨建立了12塊革命根據地。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武裝起義有100多次,遍及14省140多縣(市),參加起義的工農群眾和革命士兵有數百萬人。

這些起義,高舉土地革命和武裝斗爭的旗幟,給國民黨反動派的屠殺政策以有力的回擊。起義保存下來的武裝成為中國工農紅軍的主要來源。

(1)土地法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革命成果

「九一八」事變後,東北3省人民和部分愛國官兵,在中國共產黨的影響、推動和領導下,紛紛組戚抗日義勇軍,英勇抗擊日本侵略者。1934年11月,共產黨領導的東北抗日武裝開始改編為東北人民革命軍,1936年又改稱東北抗日聯軍,成為東北抗H游擊戰爭的主體。

到1937年7月,部隊發展到11個軍另1個師,井3萬餘人。東北3省的抗日游擊戰爭,打擊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促進了全國人民的抗日救亡運動。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工農紅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走過了極其艱難曲折的道路。曾從最多時的30萬人減少到約3萬人,但在戰爭實踐中鍛煉出一支英勇善戰的新型人民軍隊。

開創了一條以農村包圍城市,最後奪取全國勝利的革命道路,造就了大批優秀的指揮員,積累了豐富的斗爭經驗,形成了一整套適合中國革命戰爭情況的戰略戰術,為實現全國抗戰和發展中國革命事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 向農民宣讀土地改革法有何重大歷史意義

提高了農民勞動的積極性,推動了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
緩和階級矛盾,提高國家整體實力
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

3. 井岡山土地法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經過了長時間的探索。1928年12月,毛澤東領導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這是中國共產黨在幾個縣的范圍內實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嘗試。《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意味著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這對於土地私有觀念很深的中國農民是難以接受的。同時規定「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沒收地主土地,雖然按人口平均分配,也引起了一部分中農的不滿。1929年4月,紅四軍前委制定的《興國土地法》,把「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這對《井岡山土地法》是一個原則性的糾正。1930年9月,周恩來在中共六屆三中全會的報告中指出:「土地國有問題,現在是要宣傳,但不是現在已經能實行土地國有,因為現在尚無全國的勝利政權可言,不能將土地歸蘇維埃所有解釋為國有。」毛澤東根據在農村根據地開展土地革命的實踐,最早明確提出田地歸耕種的農民所有,糾正了從土地革命開始以來不符合中國革命實際情況的「土地國有」的主張。土地國有不符合中國當時的國情,必須首先變地主土地私有為農民土地私有,最後達到土地國有,這是中國土地運動發展的規律。

此後,在土地革命的政策上,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1929年7月,閩西第一次黨代會通過了《土地問題決議案》,規定給地主以生活出路,「仍分給耕種份地,及必需的生產工具和生活資料」;「富農的土地及多餘的生產工具(農具、牲口等),均不沒收」,也不沒收中農土地。在土地分配方法上,這次會議提出了「抽多補少」的原則,即不打亂平分,以鄉為單位,在原耕地基礎上平均分配。1930年6月,紅四軍前委同閩西特委聯席會議通過的關於富農問題的決議案中,除重申分配土地以人口為標准外,又針對富農自留肥田的情況,又增加了「抽肥補瘦」。這以後,毛澤東主持起草了《怎樣分析農村階級》等文件,規定了劃分農村階級的具體標准,終於形成了正確的土地革命路線和分配土地的辦法。

在抗日戰爭時期,中共中央將「耕者有其田」改為減租減息,作為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基本政策。實行減租減息,是在團結國民黨抗日的情況下,共產黨對地主階級所作的必要的讓步。正如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中所說:「這個讓步是正確的,推動了國民黨參加抗日,又使解放區的地主減少了其對我們發動農民抗日的阻力。」減租減息既減輕了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又調動了農民的抗日積極性,為奪取抗戰勝利奠定了群眾基礎。

在解放戰爭時期,國內階級矛盾重新上升為主要矛盾。為適應國內革命戰爭的需要和廣大農民對土地的要求,共產黨及時調整了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實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由於受歷史條件的限制,《五四指示》還有不徹底的地方,沒有提出徹底消滅封建半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對地主和富農照顧過多。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召開全國土地工作會議,由劉少奇主持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鄉村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按鄉村全部人口平均分配,並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和財產,分給農民及其他貧民。這些規定改變了《五四指示》中的不徹底性,成為徹底消滅封建土地制度的戰斗綱領。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針:「依靠貧農,鞏固地聯合中農,消滅地主階級和舊式富農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剝削制度。」還規定在土改中要注意兩條原則:「第一,必須滿足貧農和雇農的要求,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務;第二,必須堅決地團結中農,不要損害中農的利益。」這條路線和原則,保證了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勝利進行。到1949年6月,在解放區中已有1億多農民獲得了3億多畝土地。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新解放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共中央向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線,即: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根據全國解放後的新情況,中共中央決定將過去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這樣做有利於孤立地主階級,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也有利於推動土地改革的順利完成,發展農業生產,恢復國民經濟。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共分得7億多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免除了過去每年要向地主繳納的700億斤糧食的苛重地租。土地改革運動摧毀了幾千年以來的封建剝削制度,消滅了封建地主階級,使農民群眾成為了土地的主人。

4. 土地法的立法歷史

奴隸制國家就制定有關於土地所有和使用的法律。公元前20世紀,《蘇美爾法典》、《中亞述法典》都有田園繼承權等土地關系的法律規定。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中也有許多關於土地佔有、租佃的規定,如第45條規定:「自由民以其田租與農人佃耕,並將收取其田的佃金」。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第七表是專門的「土地權力法」。公元前3世紀,印度《摩奴法典》之八也是專門的土地關系法。在中國,《周禮》記載,西周奴隸制國家的法律規定,周天子擁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只有天子才有權將土地分給諸侯,諸侯再分給大小貴族佔有和使用,不準買賣和自相授受。
封建社會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確認和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
法蘭克查里大帝頒布《查里曼庄園敕令》,推行采邑分封制度。1215年英國大憲章重新確認了封建貴族和教士的權利,保證貴族和騎士的封土繼承權。在東方,土耳其、印度、朝鮮、日本的封建帝王也都是通過頒布法律、詔書、敕令等確認其封建土地制度。中國是土地立法最多的國家之一。如春秋戰國時期,魯國的「初稅畝」、齊國的「相地定籍」、秦律的「廢井田,開阡陌」等,都是確認以經營「私田」開始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後的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頒布了大量關於土地的律、令、詔、敕等,進一步確認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如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實田」。《秦律十八種》中的《田律》,詳細規定了國家對農田、水利、山林、苑囿的管理制度。《漢律》規定:官田(皇室佔有的土地)禁止買賣,民田(地主佔有的土地)允許買賣和繼承。公元280年西晉公布有《占田法》。從北魏太和9年(公元485年)到唐初(公元7世紀),各封建王朝都頒布有均田令,規定地主可依奴婢和耕牛數量受田。以後的《元律》、《大明律》、《大清律》對土地制度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各國先後制定了有關土地法規。 辛亥革命後,孫中山曾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號。1926年國民黨政府通過的政綱,提出了「二五減租」(即減輕佃農田租25%)。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人民政權為了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曾先後制定一系列的土地法。如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興國土地法》和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5. 中國歷史上三次土地改革的意義和區別是什麼

土地改革的意義:

1、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2、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3、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

4、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

5、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區別:

第一次是民族主義時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國一致反抗日本侵略。

第二次是階級斗爭時期,中國人民與國民黨反動派的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實行有階級區分的土地政策,聯合貧下中農對抗資產階級。

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農經濟,減少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阻力,為經濟恢復建設提供穩定的保障。

第三次與前兩次的區別:

1、范圍更廣(以往是在根據地或解放區進行,這次是在全國包括少數民族地區推行)。

2、目的有了新變化(以往是為了贏得革命的勝利,這次是為解放農村的生產力和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3、對富農實行了新的政策(以往是打擊或限制,這次採取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4、影響更深遠(這次土改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使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5)土地法的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無論世界各地,縱觀其歷史,人民對與土地有關的不滿一直是挑起革命和其他導致社會動盪的最常見因素。

對於在土地上勞作的人民來講,土地所有者擁有著特權,即侵吞部分甚至大部分的產品然而並未對生產做出相應的貢獻。這是階級之間的不平等。

因此,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權由人數相對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貴族、庄園、農場主,或通稱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轉讓。

但廣義的土改並非完全是這樣,政府對土地進行的徵收以及農業集體化改造亦被納入。在改革過程中,部分轉讓會給予地主相應的補償,金額從象徵性的小數目至土地實際價值均有。

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即土地革命。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歷史意義

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國共產黨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西柏坡村舉行全國土地會議,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於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是為了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而制定的法規。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共6章40條。明確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徵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等在農村的土地。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團結中農,保護農民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所有沒收和徵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材料,除依法收歸國家所有的外,應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同樣分給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勞動中改造成為新人。該法對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問題的處理,以及土改的執行機關、執行方法等,也都作了具體規定。
歷史意義:
①土地改革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②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③人民政權更加鞏固;
④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村生產迅速恢復發展;
⑤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7. 中國土地法大綱歷史作用

《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還規定鄉村回中一切地主的土地答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個人所有。
它是一個在全國徹底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的綱領性文件。它的公布與實施總體上有利於滿足廣大農民首先是貧雇農的土地要求,尤其是它規定了農民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為土改的合法執行機關,規定可以組織人民法庭來保證貫徹土改的政策法令,維護革命秩序,保證了土改運動得以徹底地進行

8. 《中國土地法大綱》何時頒布,其主要內容和歷史意義是什麼

這是官方說法,你看看:
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國共產黨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西柏坡村舉行全國土內地會議,通過了《中國容土地法大綱》,於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規定廢除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沒收地主的土地財產,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團體的土地所有權和鄉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債務;以鄉或村為單位統一分配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所有權歸農戶所有。 土改前的土地契約、債約一律繳銷;工商業者的財產及其他營業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區,農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

中國土地法大綱意義
《中國土地法大綱》不但肯定和發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將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原則,而且改正了其中對地主照顧過多的不徹底性,成為一個在全國徹底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的綱領性文件。它的公布與實行總結了中國共產黨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經驗教訓,是一個正確的土地綱領,它體現了土地改革的總路線,調動了農民革命與生產的積極性,對保證戰爭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祝你順利,如果對回答滿意,請採納,這年頭助人為樂也不容易,鼓勵鼓勵熱心人~~~~~~~

9. 土地改革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土地改革有什麼意義

土地改革,具體來說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內容。比如土地稅收制度改革、土地版產權制度權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國家,因此關於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說一直都在進行。
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國共產黨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西柏坡村舉行全國土地會議,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於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2014年11月11日獲悉,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多部委參與制定的土地改革總體方案已成形並提交審議,預計最快可在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上正式推出,並在2015年安排試點。
意義:
(一)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二)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三)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
(四)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
(五)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10. 土地立法的意義

《中復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制條就說明了土地立法的意義了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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