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郡縣制的意義
郡縣制
中國古代繼宗法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盛行於秦漢。
歷史沿革
春秋時期已有縣、郡的設置。春秋的縣可分為兩種類型:楚和秦的縣都直屬於君主;晉、吳的縣多是卿大夫的封邑。兩者都是直屬於國君的別都,具有邊防重鎮的作用。楚武王滅掉權國,將其改建為縣,是為設縣之始。春秋後期,縣制開始逐漸推行於內地。戰國時期,縣的設置已較廣泛 ,並轉變為作為地方政權而實行官僚制度的縣制。縣令為一縣之長,由國君任免。縣之下有鄉、里等作為國家對居民進行控制的基層組織單位 。郡的設置要較縣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 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而後,晉、趙、吳相繼設置了郡。這一時期的郡地位比縣為低,但縣與郡之間並無相統屬的關系。到了戰國時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設置的郡當為魏文侯時的西河郡(吳起曾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時的宛郡。隨著邊防設郡之地逐漸繁盛,內地的縣逐漸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級的管理機構,於是就形成了郡、縣兩級制的地方管理體系。郡守為郡之長,多由武官充任,有徵兵領軍之權。至戰國末年,各國郡縣的設立已很普遍。
秦統一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漢繼秦制,比秦更為嚴整。司馬遷說秦始皇分天下為36郡,《晉書》以為統一後又有所增設,可達40郡之多。漢時不斷增立新郡,東漢順帝時全國共有105郡國。國指諸侯王國 ,武帝以後 ,國的地位相當於郡。一郡所統之縣,一般約為20縣上下,一郡總人口數以20萬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萬。漢代一縣,其面積大約為方百里。漢代列侯所食之縣曰侯國,皇後、公主所食之縣曰邑,有少數族居住之縣曰道。縣之下置有鄉、亭、里 。里是民戶聚集之處,猶如後世之村落。秦稱郡之長官為守 。漢景帝時改名太守,西漢時郡的軍事平時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於郡守要兼領武事,故當時人常以「郡將」稱之。郡之長官,除太守外,秦置監、尉。西漢置尉而不置監。景帝時改尉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設於兩地。都尉也設府置官屬,在郡中和太守並重,有時可代太守行事。縣之長官為令、長。新莽時曾將令、長改名為「宰」。《漢書》說縣滿萬戶者,其長官稱令,不滿者稱長。令、長的職責是掌管一縣的治安、刑訟及賦斂徭役等事。令、長之下設丞一名,以主文書、倉庫和監獄。 又設尉,專管武事,大縣則設左尉 、右尉各一人。漢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縣制確立後,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以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一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干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後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583), 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至元,郡名完全廢棄。
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形成於戰國時期。
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國往往在新兼並的地方設縣。縣與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隸屬於國君的地方行政區域,有利於國君對邊遠地區的統治。春秋中期以後,設縣的國家增多,有的在內地也設置了縣,縣開始成為地方行政組織。春秋末期,有的國家又在新得到的邊遠地區設置了郡。這時的郡,雖然面積比縣大,但是由於偏僻荒涼,地廣人稀,地位卻比縣低。進入戰國後,郡所轄的地區逐漸繁榮,人口增多,於是在郡的下面分設了縣。戰國時期,各國先後在邊地和內地設置了郡縣,產生了郡統轄縣的兩級地方行政組織。至此,郡縣制開始形成。
郡的長官稱「守」,縣的長官稱「令」,均由國君任免。郡縣制使各諸侯國形成了中央、郡、鄉一套比較系統的行政機構,對地主階級實行集權統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戰國時期,郡縣制雖然形成並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由於各國分立,執行情況不盡相同。直到秦統一中國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才健全了郡縣制,進而在全國推廣。
郡縣制於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於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
⑵ 郡縣制,對後世的中國歷史產生了哪些深遠影響
中國古代的郡縣制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出現,形成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中央回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答的體現。春秋時期,分封制逐漸瓦解,世卿世祿制被官僚製取代,地方組織出現縣制和郡制。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范圍內廢除分封制,全面實行郡縣制。直至漢朝,郡縣製得到進一步發展,它施行的已不是單純的郡縣制度,和郡平行的還有王國一級。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以及隋朝,郡縣制一直是主要的地方行政制度。隋亡唐興,改隋朝時的郡為州,歷史上也稱為州郡。一直到現在,現代的省市縣制也可以說是古代郡縣制的延續和發展。 隨著各個時期外界環境的變遷,郡縣制進行細微調整,歷經了道縣制、路縣制、行省制,但其本質並未發生變化,中國的地方行政制度也在此基礎上逐漸走向完善。縱觀郡縣制在歷史發展中的歷史地位角色演變,不難發現,郡縣制一直是各個朝代地方行政區劃的典範,指導著歷代政治制度的變革,在中國政治制度文明中扮演著重要且不可分割的角色~
⑶ 郡縣制的主要歷史作用是啥
郡守、縣令(縣長)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國往往在新兼並的地方設縣。縣與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隸屬於國君的地方行政區域,有利於國君對邊遠地區的統治。
春秋中期以後,設縣的國家增多,有的在內地也設置了縣,縣開始成為地方行政組織。春秋末期,有的國家又在新得到的邊遠地區設置了郡。這時的郡,雖然面積比縣大,但是由於偏僻荒涼,地廣人稀,地位卻比縣低。
進入戰國後,郡所轄的地區逐漸繁榮,人口增多,於是在郡的下面分設了縣。戰國時期,各國先後在邊地和內地設置了郡縣,產生了郡統轄縣的兩級地方行政組織。至此,郡縣制開始形成。
郡的長官稱「守」,縣的長官稱「令」,均由國君任免。郡縣制使各諸侯國形成了中央、郡、鄉一套比較系統的行政機構,對地主階級實行集權統治起了重要的作用。
戰國時期,郡縣制雖然形成並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由於各國分立,執行情況不盡相同。直到秦統一中國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才健全了郡縣制,進而在全國推廣。
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一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
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干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後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
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583), 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至元,郡名完全廢棄,改為行省制度。
郡縣制廢除了分封貴族時代的世襲特權,有利於形成中央對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廢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據勢力對中央政權的威脅,既是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志。
(3)郡縣制有什麼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前,縣大於郡,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因此秦始皇之前的地方行政制度為「縣郡制」。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
當時不少大臣,特別是李斯的上司王綰,認為原楚國、燕國、齊國等地的領土都遠離秦國,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認為分封制是周朝諸侯混戰的根源,他大膽地反駁道,周制訂的這個政策已經證明是一個政治災難。
周王室的親戚一旦取得了他們的土地,立刻互相疏遠和進行戰爭,而天子則無力阻止他們,所以結論是「置諸侯不便」。力排眾議建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
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為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形成州郡縣三級行政管理,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⑷ 郡縣制的歷史作用
郡縣制確立後,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以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版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權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
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干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後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至元,郡名完全廢
棄,改為行省制度.
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
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⑸ 郡縣制的起源,內容及歷史意義
中國古代繼宗法血緣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盛行於秦漢版。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
【1】起源:縣制起源於楚國,而秦代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
【2】內容:指對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行政區劃)的總稱。
【3】歷史意義: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⑹ 郡縣制對中國歷史有何影響
影響抄: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有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⑺ 歷史上郡縣制的意義
中國古代繼宗法血緣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盛行於秦漢。郡專縣制是古屬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
【1】起源:縣制起源於楚國,而秦代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
【2】內容:指對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行政區劃)的總稱。
【3】歷史意義: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⑻ 郡縣制的實行有什麼意義
郡縣制: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是中央集權形成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志。
⑼ 郡縣制的特點是什麼 郡縣制有什麼意義
郡制起源於春秋時期的秦國,秦穆公嬴任好。嬴任好,秦德公少子,秦宣公、秦成公之弟,被《史記》認定其為春秋五霸之一。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也是中國歷史上最早關於郡制的記載。[2]
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前,縣大於郡,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因此秦始皇之前的地方行政制度為「縣郡制」。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特別是李斯的上司王綰,認為原楚國、燕國、齊國等地的領土都遠離秦國,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認為分封制是周朝諸侯混戰的根源,他大膽地反駁道,周制訂的這個政策已經證明是一個政治災難。周王室的親戚一旦取得了他們的土地,立刻互相疏遠和進行戰爭,而天子則無力阻止他們,所以結論是「置諸侯不便」。[1] 他力排眾議建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為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形成州郡縣三級行政管理,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唐代柳宗元寫有政論文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分封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並闡發了郡縣制的優越性。
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為現代的行政區劃劃分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