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誰說歷史是完全公正的
正確答案:B 解析:文段首先指出社會公正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人們對社會公正有不同的認識,接著引用恩格斯的話進行佐證。因此文段主要說的是社會公正的歷史性。故答案選B。
Ⅱ 為什麼說公正是歷史的、社會的和階級的范疇
在對社會公正概念的把握上,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公正是一個歷史的、社會的、階級的范疇,不同的社會、不同的階級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
馬克思對在小資產階級的公平觀進行了批判。他認為小資產階級認為正義是一切事物的原則和標准,賦予正義一種永恆的、絕對的地位,看不到公平、正義等觀念、范疇不能脫離產生它們的現實條件。
在恩格斯看來,公正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人們關於公正的標準是隨著經濟關系的變化而變化的。永恆不變的、超越社會經濟關系的公正是不存在的,也是不現實的。對公正問題的考察,不能從抽象的唯心主義人性論或歷史觀出發,而應該在實踐的基礎上,對人類歷史上的公正概念進行唯物史觀的考察。這就從根本上超越了以往對社會公正問題的抽象描述和所謂「永恆不變」的理解,實現了質的飛躍。
Ⅲ 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歷史沿革
自從亞里士多德提出公正的概念以來,在西方有關正義的理論學說可謂學派紛立,但直到1971年,羅爾斯《正義論》出版之前,學者關注的多是「實質正義」,因為它們重視的是各種活動結果的正當性,而不是活動過程的正當性。1971年,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首次提出並分析了程序正義的三種形態: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義,並著重對純粹的程序正義進行了論述。
盡管程序正義的理論一直到上世紀60年代以後才大規模地出現,但程序正義作為一種觀念,卻早在13世紀就出現在英國普通法制度之中,並在美國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受英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法律傳統的影響,人們一般特別重視法律程序,相信「正義先於真實」、「程序先於權利」。根據英國普通法,法庭在對任何一件爭端或糾紛作出裁判時應絕對遵循「自然正義」原則。按照這一原則,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的訴訟案件的法官,法官在製作裁判時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兩項要求在英國司法制度中得到了牢固的確立,被用來作為法官解決糾紛時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標准。不難看出,自然正義的這兩個要求都是有關法律程序本身正當性和合理性的標准,實際上構成人們所公認的程序正義觀念的基本內容。與此相對應,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確立的所謂「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也構成了對程序正義觀念的承認和保障。根據美國學者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可分為「實體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大理念,其中前者是對聯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種憲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項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財產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復無常的,而應符合公平、正義、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後者則涉及法律實施的方法和過程,它要求用以解決利益爭端的法律程序必須是公正、合理的。
【源自法露心雨的博客】(希望對你有幫助)
Ⅳ 客觀公證地評價歷史事件應遵循哪些主要標准和方法
順應歷史發展便是正確的,阻礙歷史發展便是錯誤的。
Ⅳ 書證的歷史沿革
書證作為訴訟證據,早為羅馬法所確認。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
中亦有運用書證的規定。在中國古代的西周訴訟中亦有運用書證的規定。在中國古代的西周訴訟中,即已採用書證。《周禮·地官·小司徒》記載:「地訟以圖正之。」《周禮·秋官》記載:「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傅指文書,別指一分為二,雙方各執其一。「傅別」就如同後來憑騎縫核對的票據。「約劑」也是古代作為憑信的文書契券。說明當時地訟、財訟都需調取書證。秦簡《封診式》中,也有將簿籍記錄作為逃亡罪證據的記載。
資產階級國家訴訟中,英美法系國家根據最佳證據法則,對書面證據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在第三人手中,法院可用證令狀命令其交出。如果至此原件仍未交出或存在原件毀失、原件無法提交法庭等情況時,才允許採納第二手材料。大陸法系國家對使用第二手材料沒有這樣嚴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國家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書面要求對方證實任何有關文件的真實性。文件的真實性需由原件簽署人提供證明。在不能辦到時,才允許採用其他證據。大陸法系國家規定,某些特定的書證,例如經過公證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證明力,對法官具有約束力。在法國,文件是否偽造,需經特別程序證明。
在中國民事訴訟理論中,書證因製作主體的不同,分為公文書證和私文書證。公文書證由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依職權製作;私文書證由公民個人製作。在效力上,公文書證優於私文書證。書證因內容不同,分為處分性書證和報道性書證。處分性書證的內容,能確定、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法律關系;報道性書證的內容,只報道某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而沒有處分性的法律目的。書證因製作形式的不同,分為普通形式書證和特定形式書證。普通形式書證只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內容,而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形式。特定形式書證不僅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內容,還要求具有一定的形式,並依法定程序製作。此外,書證由於相互之間存在的不同關系,又有原本、正本、副本、繕寫本、影印本、節錄本等區別。
中國刑事訴訟中,書證主要由偵查和審判機關通過勘驗、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提供。民事訴訟中,書證應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動收集(見證明責任)。當事人持有書證時,應在法庭辯論前提出。如果書證為他人持有,當事人應指出持有人以及書證的名稱、內容、可以證明的事實和要求持有人交出書證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在中國,任何書證都沒有預定的證據效力。《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對經過公證機關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對書證可通過詢問當事人、證人、進行鑒定等方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中,書證應在法庭上宣讀,並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民事訴訟中,書證應在法庭上出示。審查書證時,應注意書證是否偽造,內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能證明案件中什麼待證事實等(見文書檢驗、筆跡檢驗、印章印文檢驗)。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歷史演變
新中國的公證制度是借鑒前蘇聯公證制度創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並走過了一段曲折的發展歷程。
20世紀50年代,除基於國際慣例辦理的少量涉外公證外,國內公證業務基本處於停滯狀態。「文革」期間,我國公證工作幾近取消。改革開放以來,這一法律服務工作開始恢復。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後,即著手推動公證制度的復建與發展工作。1982年,國務院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公證法規——公證暫行條例。
1993年以後,司法部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啟動了公證體制改革。2000年以來,中國公證事業進入深化改革和全面發展的新時期。
目前,我國公證機構和公證隊伍初具規模,全國已建立3150家公證處,有近12000名公證員,公證從事人員將近2萬人。近年來,執業公證員開始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者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中選拔,大專以上學歷的占公證員總數的93.3%,公證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也取得明顯進展。
近年中國公證業務領域不斷拓展,由恢復之初服務涉外工作為主轉為國內和涉外並重,由服務民事領域為主向服務社會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生活各領域全面延伸,為社會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每年辦理公證達1000多萬件,其中涉外公證290多萬件,發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
為適應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盡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比較完備的公證法律制度,有關方面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公證機構組織形式、人員准入、管理模式、法律責任、辦證程序及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比如,全國已有1200多家公證處由行政體制改為事業體制,一些地方還進行了合作制試點工作,目前已有38家合作制公證處;建立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制度,確保公證處有賠償能力;出台一系列的公證程序細則等。
2004年12月25日,公證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
Ⅶ 什麼是公證以及我國公證制度的發展歷程
斷開連接我。
Ⅷ 檔案館有公證處的歷史資料嗎
撥打相關部門的電話詢問啊。
Ⅸ 「公證」的起源
公證的起源與發展
從歷史上看,公證起源於古羅馬。當時,為適應廣大古羅馬居民辦理某些法律事務的需要,出現了一種專門代寫法律文書的自由職業者,叫做 「達比倫」。「達比倫」一般在專門的事務所擬定文書並在上面簽字作證,按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索取酬金。但這一活動要接受國家監督,所擬定的文書必須提交法院審查確認並予以記錄後,才能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這是古代公證制度的萌芽。公元4世紀後,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帝國內部普遍推行宗教公證。公證制度正式誕生。其後,宗教公證從宗教事務延伸至世俗的民事范圍關系之中。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宗教公證逐步被限制和縮小,直至最後被取消,而國家機構中則開始正式設立公證處,公證人成為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封建主任命的公職人員,其地位為法律所確認,其職權與活動范圍也不斷擴大。再後,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和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歐美許多國家建立了公證制度。20世紀,公證在西方有了進一步發展,其類型大致可劃分為法國的、德國的和英美的三種。
法國類型的特點是:非爭議事項和爭議事項的管轄權分別歸屬公證處與法院;凡公證人參加制定的文書,與法院裁判文書有同等意義,經過公證證明的金額或財產請求無需法院判決即可交付執行;公證人是國家任命的官吏,按國家規定領取薪金,同時還可以與當事人訂立有關給付酬金的協議。
德國類型的特點是:公證制度與審判制度緊密相連,公證人和法官都可以辦理公證事項,且公證人從屬於法院,受所屬法院院長監督;公證人是國家公職人員,但直接向當事人索取報酬而不領取國家薪金。
英美類型的特點是:公證並非僅僅是公證人的職權,依契約和文書的性質,審判機關與行政機關也有公證職權;對民事法律文書,公證人僅僅證明當事人簽字的真實性而不過問文書內容是否屬實。
我國公證制度是從私證逐步演變而來的。遠在古代,民間買賣土地或房屋、收養子女、繼承遺產、立具遺囑、分家以及借貸等,就有在達成協議後邀請當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戚鄰里到場見證並在字據上簽字畫押的做法,這些見證人被稱為中人,中人的見證活動即私證。私證在我國整個封建社會相當普及,直至今日仍然在民間盛行。私證有預防糾紛、減少訟爭的作用,其缺陷在於只能證明文書內容所載明的事實存在,而不過問事實本身是否合法。東晉以後,對典當、買賣田宅所立具的契約規定徵收契稅,交納契稅後由官府在契約上加蓋公印,稱為稅契。從宋代開始設置魚鱗冊,對田地的所有與過戶予以登記。發生爭訟後,上述稅契和所登記的內容便可作為證據被採用。這比私證證據效力增強一了,但其性質仍屬以確認、證明為內容的私證活動。到民國時期,我國有了公證制度。建國後,公證制度經歷了創建、取消和重建的反復過程。我國現行公證制度的基本特點是:公證權屬於公證機構,公證證明非爭議事項,與法院主管爭議事項不同,公證機關亦不隸屬法院;公證書有其特定效力;一開始公證處為國家機關,公證人員領取薪水,公證收費除部分自留外上交財政,目前國家正在對公證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對我國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公證暫行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其概念:「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力和合法權益。」由此,在我國,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可見,作為一種專門證明制度,公證的主體即國家公證機關,對象即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內容即真實性和合法性。
轉自:公證在線
(editor:zghu)
Ⅹ 最真實最公正寫出世界歷史的書是什麼書
請把「最」字去掉。
歷史學本身具有「階級性」的特點。所以不管是個人寫史或眾人編寫史書也好,都帶有一定的主觀性,絕對的客觀性不可能存在。只能說有相對客觀。
在這方面比較優秀的作品,推薦威爾杜蘭特的《世界文明史》。不過就是有點長,有上千萬字。沒耐心還真讀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