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認識資本主義所有制關系發展的歷史進程
正確認識當代資本主義的新變化
●毅飛
資本主義自誕生起,經歷了資本原始積累、自由競爭、私人壟斷和國家壟斷等四個發展階段。所謂當代資本主義,就是以二戰結束為起點,處在國家壟斷階段上的資本主義。時下,以西方發達國家為典型形態的當代資本主義,無論在生產力、生產關系、上層建築等方面,都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現象、新特點。
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當年曾經感嘆,資產階級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現在,經過二戰後50多年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所創造的生產力,又遠遠超過了以往數百年間資本主義所創造的一切驚人記錄。同時,經濟發展的波動性有所減緩。二戰以前,美國平均每個發展周期為50個月,而戰後則延續為75個月以上;而且,每個周期中經濟增長的時間在延長,危機持續的時間在縮短,所造成的破壞力也有所下降。此外,產業結構也發生了深刻變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第一產業的比重已經不到3%,美國只有2%;第二產業的比重在不斷下降;而第三產業的比重一般都在60%以上。這三個產業的比重,實際上反映了生產社會化的程度。在新科技革命推進下,西方發達國家的產業結構已完成從勞動密集型到資本密集型,再到技術和知識密集型的轉變;目前,正在由傳統的工業經濟轉向信息經濟。
當代資本主義在生產關系方面,也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在產權關繫上,不少發達國家在堅持私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對財產所有形式進行了調整,出現了所謂資本社會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根據經濟形勢的需要,建立和發展一定比重的國有經濟;二是企業股權的分散化。戰後,社會個人買股票和企業法人之間互相購買股票的越來越多,出現了所謂股權分散化和資本社會化的趨向。在勞資關繫上,西方發達國家在堅持不損害資產階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採取包括允許部分工人參加企業管理等多種形式,改善勞資關系,緩和階級矛盾。比如,80年代以來,歐盟各國就普遍實行企業共同決定製度,規定企業必須吸收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進入董事會參與決策,否則就是違法。在分配關繫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堅持以剝削為特徵的按資分配的前提下,對收入分配政策進行了某些調整,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目前,西方國家每年通過稅收集中起來的國民收入大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3以上,其中歐盟國家已接近50%。在以國家財政形式集中起來的這一部分國民財富中,大約50%以上主要用於貧困救濟、免費醫療、失業補貼、養老金發放等社會福利開支,使工人的生活得到較大改善。
在上層建築方面,西方國家同樣在堅持資產階級根本統治不變的前提下,在國家政權結構、社會管理形式、法制建設等方面,都做了一些調整。國家政權結構及其運行日益法制化,資產階級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使國家權力的構成,權力結構中各權力主體的活動,官員的任免、提升、獎勵和監督等,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國家管理經濟和社會的職能也進一步加強。
以上變化說明,盡管當代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的基本矛盾依然存在,依然面臨著種種難以解決的問題和困難;但客觀地說,當代資本主義仍具有一定的發展能力和自我調節能力,這種能力在資本主義制度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以前,是不會消失的。
資料國家壟斷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和擁有的資源,對國民經濟某些領域進行的調節和控制。現階段,西方發達國家實行的是國家政權與壟斷資本相結合的國家壟斷資本。其具體實現形式主要有:在部分重要企業實行國有化經營或控股;在某些行業實行國家專營;運用國家財政和貨幣體系壟斷社會管理和調節體系。國家壟斷資本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有限的私人資本與社會化生產力發展之間的矛盾,也減少了私人資本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某些消極影響。
既然資本主義是腐朽垂死的,為什麼戰後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還能以較強的勢頭發展?這是因為———
資本主義的生產力尚有發展空間
●江子西
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有一句名言,「無論哪一個社會形態,在它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以前,是決不會滅亡的」。這段精闢論述,是我們打開當代資本主義發展迷宮的一把鑰匙。當前,資本主義之所以還能夠以較強勁的勢頭發展,根本原因在於它在一定范圍內,仍然能夠自行調節、改良生產關系的某些環節,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生產資料私人佔有與社會化生產之間的矛盾,為當代資本主義容納生產力發展提供了新的空間。
當前,促使當代資本主義發展的經濟和政治條件主要有:
新科技革命的巨大推動。戰後發生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使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方式普遍由「外延式」向「內涵式」轉化,對自然資源的依賴程度相對減少,而對科學技術、信息和人的素質的依賴性大大增強。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中,科技貢獻率已由本世紀初的20%~30%增長為70%左右。新科技革命一個直接的後果,就是它所創造的巨大生產力,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社會矛盾的緩和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實際上,在戰後很多時候,資本主義的社會矛盾已經非常尖銳了,但由於新科技革命所創造的社會財富急劇增加,把資本主義財富分配的蛋糕做大了。這樣,西方國家就可以在不改變財富分配比例甚至提高資本家所佔比例的前提下,增加勞動者收入的絕對量,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資本主義的自身矛盾,延長了它的壽命。
現代市場經濟的建立,為當代資本主義提供了能夠保持發展的經濟形式。在現代市場經濟誕生之前,資本主義經濟中存在著宏觀秩序混亂、過度壟斷等體制障礙。隨著現代市場經濟中資本主義國家干預機能的建立,尤其是「反托拉斯法 」等反壟斷政策相繼出台並形成體系,競爭機制的正常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護,從而減緩了市場經濟的波動性、自發性和破壞性,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新科技革命的發生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繼續發展。
不合理的國際經濟分工,對當代資本主義發展起了支撐作用。在當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眾多國家和地區中,其經濟技術水平差距很大,形成了發達國家為一方、發展中國家為另一方的格局。一般說來,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分工中承擔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而不發達國家則承擔著低附加值的傳統產業。這種分工,體現著發達國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剝削。戰後,西方發達國家在加大資本輸出的過程中,對發展中國家廉價勞動力進行直接盤剝,賺取剩餘價值;同時,他們還在國際貿易中,通過不合理的產品價格剪刀差,從發展中國家那裡又撈一筆。比如,僅從1951年到1973年的22年間,發達國家通過進出口貿易的不平等交換,就從發展中國家那裡拿走1300多億美元。顯然,正是這種不合理分工所造成的對外剝削,構成了支撐當代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支柱。
社會主義制度的某些經驗,對當代資本主義發展也有借鑒作用。戰後,每當資本主義制度的運行遇到重大障礙時,發達國家都會迫不得已地總結、吸取社會主義國家的一些經驗和辦法。比如,西方國家現在普遍採用的一些宏觀調節手段以及福利政策、社會保障制度和允許部分工人參與企業管理等,就是受社會主義國家啟發和直接影響而產生的。
資料反托拉斯法又稱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國家有關保護競爭、禁止壟斷和不公平貿易的一系列立法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是:從法制上限制大企業或企業聯合體利用行政手段和經濟實力,控制社會生產,操縱市場運行,獲取超額利潤。反托拉斯法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的產物,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競爭和經濟的活力,促進了市場經濟正常的發展。
當代資本主義的發展,是否意味著已改變了馬克思所揭示的資本主義必然滅亡的歷史規律?我們的回答是———
歷史規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姜魯鳴
客觀地說,今天的資本主義與當年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所面對的資本主義相比,的確發生了許多巨大變化。但是,「變」中又有「不變」。正確認識這一點,是我們把握當代資本主義歷史走向的關鍵。
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的基本矛盾沒有變。在現階段,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依然是生產的社會化與資本主義私人佔有之間的矛盾,這個矛盾目前仍在發展。生產的社會化,雖使其內部的階級結構和勞動方式發生變化,但工人階級受僱傭剝削的地位未變,他們與佔少數人口的剝削者之間的矛盾以更復雜的形式向深層次發展,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嚴重的、日益擴大的貧富兩極分化。比如,1979年,美國收入最高的5%的家庭與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的收入比為10∶1,而到1999年,這個差距就擴大到19∶1。由於這個基本矛盾的存在,西方國家的經濟危機仍然周期性發作,並且還有以新形式出現蔓延的勢頭,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就是明證。
資本主義私有制沒有變。現今資本主義經濟的所有制結構,依然是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主體、由大壟斷資本集團占統治地位、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經濟結構;股份制的發展,並沒有改變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制。
由資本主義基本矛盾派生出來的三種矛盾,即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的矛盾和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矛盾一個也沒減少,在新形勢下又以新的形式出現了。比如,從現階段西方發達國家之間的關系來看,生產高度的社會化乃至經濟全球化並沒有消除他們之間的競爭;相反,這種競爭在全球范圍內更加激烈了。特別是在蘇聯解體,兩極格局終結之後,西方國家在戰略目標上的共同性已大大減弱,「西西矛盾」日益暴露。同時,廣大發展中國家仍受國際壟斷資本的剝削和壓制,這必將導致長期以來的「南北矛盾」更加不可調和。
這三個「沒有變」說明,資本主義幾十年來的「相對繁榮」並不表明它已經返老還童,可以永世長存了。它的基本矛盾並沒有消失,而是進一步向結構性矛盾激化的方向發展,其對抗性質繼續深化;資本主義國家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加強,固然克服了市場經濟的某些弊端,但同時又以巨額的財政赤字和龐大的債務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帶來了新的障礙;科學技術極大地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同時它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應用又使科學技術本身與勞動者處於對立的狀態,帶來了難以避免的嚴重失業。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說,當代資本主義對自身生產關系的調整和容納生產力發展的空間是有限度的。這個極限就是,私有制即便是再發展,也不會使它的所有制發展到全社會公有的地步,這就必然要與未來高度社會化的生產發生不可克服的矛盾。總有一天,社會化生產力要沖破資本主義所有制這個外殼,資本主義的滅亡是不可避免的。
Ⅱ 縱觀人類歷史,土地所有權主要經歷了一個怎樣的發展歷程
解放之前 土地是屬於地主的 後來經過土地改革確認土地所有權的
Ⅲ 中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變化
土地革命後土地私有制,農民有所有權和經營權。公社化後,實行集體土地所有制,農民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土地歸國家所有。改革開放後,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農民有土地經營權,相對來說使用權自由很多。。。。。
Ⅳ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所有權就是兩種來形式,公有和私有源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集體公有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隸社會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會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國後,經過土改,土地變成農民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Ⅳ 中國物權法的發展
物權法是規范民事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體系中起基礎作用,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代表說。
徐顯明代表認為,制定物權法意義重大。首先,是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第二,體現了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是實現憲法原則的需要;第四,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物質財產利益的需要;第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是物權法草案的一大亮點。物權法草案堅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原則,包括主體地位平等和保護平等。」徐顯明說,只有主體平等,市場經濟才能運行。當然,平等保護並非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平等。
來自中華全國總工會界的全國政協委員葛文耀說,制定物權法對於堅持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有、集體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應該盡快出台。
全國政協委員顧心懌認為,物權是財產所有權,制定一部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必將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沈春耀代表說,物權是生產生活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和基礎。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有健全的物權法律制度。物權法強調保護各種物權,但物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它必須是合法的。
沈春耀代表說,物權法不是專門針對國有財產而制定的法律,但是物權法對於保護國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物權法是一部專門的法律,它解決基本的法律問題,以此為基礎還需要許多專門的特別規定,物權法還需與各項專門的、具體的法律法規結合起來運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楊興富代表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有、集體、私有三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這就非常需要一種法來規范這三種所有制的財產。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物權法是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蔣樹聲代表說,物權法草案明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就意味著國家將堅決控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徵用,這一條對於保護耕地意義重大。當然,在實踐中還要界定好「公共利益」的內涵,應由國務院出台相關的實施細則加以明確。
「物權法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對於被徵收人的充分補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代表說,「其中包括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徵收單位、個人住宅及其他不動產的補償等。」他說,要解決好在徵收徵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僅靠一部物權法是不夠的,還需要進一步修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貫徹落實好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規定。
Ⅵ 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演變
中國實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經歷兩輪高潮。一輪出現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是以農村土地權屬改革和城市土地收歸國有的改革為主要內容,其手段是進行土地的沒收、徵收和分配;二輪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農村土地聯產責任制和城市徵收合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為主要內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和有償使用。
一、改革開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變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形成了舊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徵,一是行政劃撥,二是土地無償使用,三是無限期使用,四是不準轉讓。其實質就是土地資源的計劃配置制度,屬於計劃經濟體制。
這種土地使用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隨著農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經濟和人口規模的擴大,這種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顯現。主要問題是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資源出現浪費和資產價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單位又無法獲得土地資源,對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體制障礙;企業成本失准,難以准確衡量經濟效益;城市的房地產業無法進入良性循環,連簡單再生產也無法維持。
二、改革開放以後的土地制度演變
改革開放後對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變國家對土地的所用權的前提下,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變無限期使用為有限期使用,變無流動使用為流動使用,沿著土地市場化的道路摸索前進。
1.開始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收取土地使用費
2.對城市經營性土地實行使用權有償轉讓
3.修改憲法,頒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4.規范土地市場,強化宏觀調控
5.推行土地轉讓招拍掛
三、改革開放以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變
1978年以後,農地制度改革是以聯產計酬等多種責任制形態為土地制度變遷的始點,採用漸進、局部均衡、多樣化發展的制度變遷方式,直至確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基本經營制度。
農地使用制度有著明顯的階段性變遷特徵。第一階段從197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時期的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開始逐步解體,在經歷了不聯產責任制——聯產責任制——包產到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的制度變遷後,最後確立了土地的集體所有、農戶家庭經營的基本形態。第二階段從1984年到1993年,制度變遷的主要內容是將土地承包期限明確延長至15年不變。第三階段始於1994年,這一階段制度變遷至今仍在持續中,制度變遷的政策除了強調土地承包期實行30年不變外,主要是強化和穩定農戶家庭對土地經營擁有權利的完整性。
現階段中國農地制度變遷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權歸屬和界定問題,而使用權問題的核心,是樹立農戶對土地使用的預期信念和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問題。近三十年的農地制度變遷,從政策調整角度觀察,政府一方面強調農戶承包經營土地的長期穩定,一方面鼓勵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斷創新。相對單一的農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觀上存在的區域經濟差異和土地經營存在的比較優勢不同,促使了農地使用制度的多種形態產生。
1.「兩田制」
所謂「兩田制」,是將農戶承包的土地區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的一種土地承包方式。由於農地既要為農戶提供收入和就業功能,又要為社區成員提供穩定的預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臨平均地權與隨人口增減派生的重新調整土地的壓力。「兩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這些要求,並表現出相對廣泛的適應性,以至於此種制度安排,一度成為發生面最廣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態。
從本質上講,「兩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糧田」的設計滿足了農民穩定佔有土地的心理;而「責任田」的設計,則滿足了政府和集體的利益,從而減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確定性和多餘的交易費用。
2.規模經營
所謂規模經營的制度安排,是指把集體所有的土地,採取農戶經營、大戶經營或集體經營的方式,形成相對較大的土地經營規模。歸納一下農地規模經營制度安排的內涵和外延,大約有三種不同的類型:其一是以北京順義為代表的,建立在集體農場基礎之上的規模經營;其二是以江蘇蘇南和廣東南海等地為代表的,建立在家庭農場基礎之上的規模經營;其三是發生於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權流轉形式。
這些制度安排在初期都暴露了一些問題:一是維系規模經營的基礎是集體補貼,使規模經營實施的制度成本太大;其二是實行集體經營的農場內部,依然存在監督費用和分配不公的問題;其三是社區成員享有均等的土地使用權與土地集中過程中發生的利益調整沖突難以協調。約束條件過多,制度運作成本太高,使土地規模經營難以有效生成維持農業,尤其是糧食生產自我運轉的能力,這可能是規模經營最為明顯的制度缺陷之一。
3.「四荒」使用權拍賣
所謂「四荒」使用權拍賣的基本制度內涵是:「四荒」的所有權權屬不變,拍賣其使用權,誰購買、誰治理、誰受益,使用期限一般可達50-100年,同時,使用權可轉讓、入股、出租、抵押。從本質上講,「四荒」使用權拍賣是家庭承包制的繼續和發展。在不觸動所有權屬的前提下,將「四荒」使用權拍賣給農民長期使用,農民感到利益直接,從而真正獲得了長期擁有「四荒」使用權的穩定感和權屬感,因而捨得投勞、投資,花大力氣進行治理。
這種以使用權拍賣為特徵的制度創新,一度成為與經濟發達地區實施規模經營並行的在全國分布最廣、影響最大的典型制度創新類型。各地創造了多種購荒形式,一是獨戶購買,綜合開發。這是「四荒」拍賣的主要形式。二是聯合購買、聯合治理。由區域內農戶自願組合,形成聯勞、聯技術、聯產的利益共同體,購荒規模一般為30-70公頃。三是集體治理,分戶購買。這種形式主要採取集體籌措資金,或組織勞動力對面積較大,單門獨戶難以治理的「四荒」。四是企事業單位購買。這主要發生於一些「四荒」面積大,治理難度高,所需資金、勞動力、技術投入較多的地方。
4.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產生於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的廣東珠江三角洲,爾後在山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有所擴展。但迄今為止,作為一種制度形態,農地股份合作制輻射的區域范圍和推進速度非常有限。
比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是將土地折股分配給農民個體擁有,社區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的基本作法:一是土地折股。採取兩種方式:其一是將土地作價折股,即按征地價,或者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純收入計算以及按各種綜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實行貨幣化。二是設置股權。基本股權結構為集體股和個人股。集體股由原社區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形成;個人股指由社員個人持有的股份。三是產權界定。土地的使用權全部收歸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採取家庭或專業隊投包(招標)承包和適度規模經營。四是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採取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的方式。
四、中國土地制度發展的未來趨勢
1.國家加強對土地的宏觀管理和調控
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主要表現在嚴格控制土地計劃指標,包括農轉非計劃、耕地佔補平衡計劃、經營性用地計劃、經濟適用房供地計劃等;國家強化對地方政府的土地監管體制,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在全國各地設立九個土地督察局;國家嚴肅執行對違法佔地、批地不建、濫用非農建設用地、濫設經濟開發區和囤積土地等現象展開清理整頓。從中不難看出在未來的時期里國家調控的首要目標是控制全國土地供應總量,實現節約、集約和高效用地。同時國家在建設項目立項過程中,強化審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對不斷上漲的房產價格要求,土地供給結構和住房供應結構作相適應的調整。
2.各地實施土地儲備制度
一段時間里大陸土地轉讓大多是毛地轉讓而非凈地轉讓,這是由於市場對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開發費用所致。目前大陸各地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和機構相繼建立,各地政府動用資金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土地的前期開發和儲備,實行凈地招拍掛轉讓,其目的是調節土地供需總量和結構,平抑市場價格。即在市場低迷時,購進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儲備總量;在市場上揚時,釋放儲備土地,擴大土地供給。從發展看政府今後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經濟發展需要及土地供應計劃,對經營性土地的供應數量、結構、布局、價格、時間等進行有效控制,力爭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時供應土地,達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優化。中國未來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將會大范圍推廣。
3.積極推進國有土地租賃制度
目前中國實行土地批租轉讓的土地約占可利用土地總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無償使用。雖然一些原來的劃撥土地在改變使用用途的時候,在變性為經營性用地的時候,國家採取補地價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價值收益,但總體上大量原先劃撥土地的土地價值還是流失甚多。國家計劃由點到面逐步推行國有土地租賃方案並逐步使之制度化,讓更大量的存量國有土地逐步實現其土地資產的價值。在通過試點以後逐步實現國有土地全面的有償使用,進一步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覆蓋面。
4.進一步健全土地市場體系
中國土地市場體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構建土地市場經營主體。設想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經營公司、國有土地儲備開發公司和土地使用權交易中心等三個層次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運用市場機制實行營運,從而規范土地市場規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規范土地使用權二、三級市場。目前的狀況是土地一級市場發展快,土地二、三級市場規模小,問題多。今後要加快盤活存量土地,允許閑置土地使用權再流動和再轉讓,發揮使用效益,規范二三級市場的收益分配,使再轉讓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進入國家財力;最後是建立土地價格體系。在城市土地分級的基礎上,確定區域基準地價,建立科學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制度,公平公正地核定不同時期的土地市場價格。改進土地使用權招投標制度,形成合理、穩定的土地價格。
Ⅶ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Ⅷ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Ⅸ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歷史發展
樓宇管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歷史發展在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只能穴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觀念。通說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觀念的萌芽,濫觴於人類文明之始的奴隸社會。 在奴隸社會,由於生產和交換的發展,人口大量集聚於城市,城市得以形成。為滿足城市人口居住和經營的需要,公元前兩千年的古巴倫王國,產生了類似於現代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建築物形態,標志著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正式萌芽。在羅馬法中,由於貫徹了「一物一權」主義的原則,尤其是確認了所謂「建築物所有權屬於建築物所附著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屬土地所有人」的原則,《法國民法典》第644條的規定,開創了近代民法建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先河。此後,意、葡、西(班牙)、瑞(士)以及舊中國國民政府的民法典等先後建立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進入二十世紀,兩次世界大戰堪稱人類浩劫,原有建築物遭到極大破壞。另一方面人口激增,並紛紛湧向城市,致使住宅問題更趨嚴峻。但與此同時,科學技術的進步客觀上又為建築物向更高的立體化方向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為了解決日益復雜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關系,各國或重新檢討已有的法律制度,或者積極創設新的理論體系,促進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