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臨時約法的歷史意義寫論文用
1911年武昌起義後南京臨時政府公布臨時憲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2年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
1.根據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規定中華民國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
2.為了防止帝國主義的侵略,規定了中華民國領土的范圍;
3.根據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
4.依據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的權利義務。
5.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原則。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
1.限制袁世凱的權力,規定實現內閣制;
2.為了加強對袁世凱的監督,進一步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3.為了防止袁世凱破壞臨時約法,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
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獻,它宣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從此,使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臨時約法不僅具有反對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意義,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反對民族分裂的作用。臨時約法主要缺點是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綱領,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因此它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局限性:
1、沒有具體規定人民的權利,以及實現權利的保障;
2、沒有採取地方分權制,不利於民國的鞏固;
3、沒有貫徹五權憲法的理論。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深遠影響
中華民國廢除帝制
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3月8日通過、11月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我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解讀這部憲法對研究民國史甚至中國近代史都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可以從國家結構、民主與法治、政治權利與自由和政治體制這四個角度來解讀臨時約法。
國家結構
在政治學上,國家結構一般可以分為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分析一個國家的國家結構就要看其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關系,而這正是臨時約法所不具備的。臨時約法僅在總綱部分規定了中華民國的領土構成,在第三章參議院部分也僅提到地方參議員的分配名額。因此,臨時約法沒有對中華民國的國家結構作出明確規定。對於地方制度問題沒有涉及,這就為以後的軍閥割據買下了隱患。
民主與法治
臨時約法開篇即打出「主權在民」的口號,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在第二章中規定人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第三章則規定了參議員的來源及職權,這些都是代議制民主的標志。從這個角度來說,中華民國是民主國家,但是這個民主是含有水分的,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參議員與選民沒有利益關系或委託責任關系。第一八條「其(參議員)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這就不能保證參議員真正代表選民的利益。
臨時約法中處處體現了法律之上的原則,從這個角度講,中華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但是由於中華民國剛剛建立,遠沒有制定詳細的成體系的法律,連法制都談不上,遑論法治!
政治權利與自由
臨時約法第二章專門規定了人民的政治權利與自由,體現了「民權」的原則。約法規定人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信仰等政治自由,但是卻沒有規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更有甚者,第一五條規定「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之」,這就為獨裁者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
政治體制
臨時約法的規定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即參議院行使立法權,總統及國務院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在第四章中,規定了總統既有外事權、榮典權、公布法律權等象徵性的權力,也具有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任免文武官職等實權,具有典型的總統制特徵;與此同時,第五章又規定了國務院與總統相互牽制且具有實際的行政權並受參議員監督,這又是典型的議會制特徵,因此中華民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制與議會制的雜糅,歷史學家稱為總統內閣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歷史意義
這些規定是辛亥革命的成果,也是南京臨時政府頒布有關保障人權等法令的總結和發展。臨時約法還規定「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從而打破了清王朝束縛民族資本主義自由發展的「官辦」、「官商合辦」等桎梏。
辛亥革命
臨時約法具有歷史的進步意義,表現資產階級的革命性、民主性,但由於它的階級性質,也不可避免地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帶有嚴重的缺點。
它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綱領,甚至沒有反映同盟會綱領中提出的「平均地權」;它規定參議員不經人民選舉,而由地方都督府指派;它沒有明確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沒有規定人民真正行使民主自由權利的任何保障,卻規定「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之」。
臨時約法公布後不到一個月,資產階級革命派被迫交出政權。當時,資產階級革命派曾指望藉助臨時約法限制袁世凱的專制獨裁,但上述規定卻為袁世凱肆意剝奪人民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約法》)條文內容所規定的國家體制,已初具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觀念中的國家架構,改變了中國幾千年來三權合一,總攬於皇帝及其領導下的官僚體系的局面。從這個意義上講,這部具有憲法效力的《約法》,是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的。然而,也許正因為其劃時代性,加之制定時的倉促,這使它一開始就先天不足,兼有新舊兩個時代的特色。細細品讀條文,其中規定模糊不清、語焉不詳者俯拾皆是,幾可謂漏洞百出。下面我將從權力的來源,對這部《約法》中的規定加以分析。
主權在民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關於權力來源的基本觀念。這部《約法》的制定者,顯然也受到了這種觀念的影響。《約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就「屬於」一詞的字面意思而言,它表達的是一種所有權,即最終處分權。譬如「某物屬於某人」,那麼此人對此物是有所有權的,他可以對此物進行最終處分。這似乎說明了權力來源於人民,但細細品味,則不然。
主權在民是說國家的主權來源於人民,而人民的權力則來源於天,即人民生來就具有這種權力。這樣,就從根本上說明了權力的來源,賦予人民以擁有國家主權的合法性。而反觀「屬於」一詞,則僅僅說明了一種所有權的狀態,對於這種所有權的最終來源則沒有交代清楚。這樣,這種所有權的合法性是不具有堅實基礎的。
主權在民這是從政治學的基本原則來說,但是整個國家機器要正常運行,不可能由人民直接行使權力。必須由人民將立法、行政、司法等主要權力以某種方式授予一定的國家機構。這種授予,一般是通過選舉的形式,由人民授予代表,然後再由代表組成的議會通過選舉等形式選出總統,再由總統依法組織政府和法院。一方面,人民將權力授予代表以及由此產生的總統、政府和法院;另一方面,代表和總統、政府以及法院,要向人民負責。《約法》中的規定也是基本符合這一精神的。但是在具體的規定上,又存在不少漏洞。《約法》第一六條規定:「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這句話直接說明了參議院的權力是立法權,但卻沒有說明這種權力的來源。後面第一七、一八條,規定參議院由各地方選派的參議員組成,而參議員的選派辦法由各地方自定之。這種選派參議員的辦法可以看作是間接說明了參議院權力的來源,即各地方。但是,「各地方」顯然不能等同於擁有「中華民國之主權」的「國民全體」,這在條文的規定上簡直是自相矛盾:擁有「中華民國之主權」的「國民全體」沒有賦予參議院以立法權,而《約法》中對其權力沒有任何規定的「各地方」卻可以選派參議員組織參議院,並行使立法權。而且又規定「其選派辦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參議員的選派辦法甚至都不統一,而所謂的「自定之」中的「自」究指何物,則語焉不詳,很令人費解。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法院具有獨立的司法權,是三權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之一。這種獨立的司法權來源於人民的授予,這就從根本上保證了其獨立性。而反觀《約法》,雖然第五一條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似乎也是說法院具有獨立司法權。但是第四八條又規定:「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根據這一規定,法官的權力應該是來源於臨時大總統和司法總長的,完全不同於人民的授予。這就使司法權的獨立幾乎成了一句空話,法院幾乎變成代表臨時政府的臨時大總統和司法總長的下屬機構了。這和中國古代行政權、司法權不分,司法權附屬於行政權的權力體系,在本質上又有什麼區別呢?雖然第五二條[1]試圖通過對法官的保護措施來保證其獨立的地位,但是如果法官一開始就是直接由臨時大總統和司法總長任命的,那麼這種保護不僅無法保證其獨立性的地位,反而僅僅是加強了臨時大總統和司法總長的權力。總統不僅可以任命法官,而且任命的法官幾乎不受任何監督或制裁。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進步意義和局限性
學者從進步意義和歷史局限性兩個方面剖析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歷史地位,對於《臨時約法》的性質也進行了分析。邱遠猷、張希坡著《中華民國開國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中指出《臨時約法》的歷史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政治上,它不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中國延續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確立起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樹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觀念;
(3)經濟上,確認資本主義關系為合法,有利於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識分子利用《臨時約法》規定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紛紛組織黨團和創辦報刊,大量介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新文化運動創造了條件;
(5)在對外上,強調中國是一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啟發愛國主義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國主義侵略;
(6)在國際上,在二十世紀初年的亞洲各國當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階級民權憲章。
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新編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一書中分析了《臨時約法》的性質及特點,作者認為《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在憲法實施以前,它具有與憲法相等的效力。《臨時約法》是中國近代唯一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的文獻,主流上體現了資產階級的意志,代表了資產階級利益,帶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綱領,也沒有具體涉及關繫到「民生」的土地問題,帶有很大的階級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孫中山先生舊三民主義的倒退。作者認為《臨時約法》雖然繼承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基本精神,但是本身也有突出特色:
(1)改《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
(2)進一步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3)規定嚴格的修改程序。上述變化的目的都在於對袁世凱的限制和防範。
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史》(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總結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所提供的教訓,書中認為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反思:
(1)如何運用法律形式,鞏固革命的成果。《臨時約法》的頒布本身說明資產階級革命派重視法律的作用,力求運用法律鞏固革命成果。
(2)如何理解政權和法律的關系。法律在鞏固革命政權的過程中是極為重要的工具,但並非萬能,特別是在一個具有兩千年封建君主專制歷史的國家,法律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從屬於政權的。
(3)資產階級的憲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中國是難以實施的。由於民族資產階級經濟上的先天不足和政治上的軟弱妥協,本身沒有力量同帝國主義和地主買辦進行堅決斗爭,又不敢發動民主革命的主力軍——農民,這是《臨時約法》最終失敗的根本原因。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文化分析及相關具體問題
近年來,一些學者從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歷史命運及其對後世的影響,並且對於《臨時約法》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也作了進一步的探討。陳曉楓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文化透視》(載於《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因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而倍受推崇,是我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然而《臨時約法》的制定者並未充分考慮到中國當時的實際,使之成為一紙空文,但從憲法文化上看,《臨時約法》的命運反映的是更廣闊的文化傳統對於「大典」和「朝綱」的處理法則。作者分析了憲法文化的「突變」與繼承問題以及法律工具主義與大典為置律的文化傳統之後,進一步分析了《臨時約法》的憲法文化,指出:
(1)《臨時約法》是根據當時條件下交出政權的急迫需要,違反關於政體設計的理性分析,將政治制度設計為責任內閣制,在法律價值的追求上,表現出工具主義的趨向,使憲法成為從事某種政權追求的工具。這就違反了人民主權、代議民主的憲法本意,表現了中國法律文化中將法作為某種制勝利器的傳統特徵。而且《臨時約法》表現出在爭取權力焦點問題上的過分關注,而將其餘做輕率處理的態度,對北洋政府視憲法為兒戲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臨時約法》反映了較為濃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隨人變,雖然用意在於保護革命成果,但在資產階級共和政權建立之初首開人的意志高於法的意志之風,深刻顯現了在近代憲政的詞語下,向法文化傳統認同的傾向;
(3)《臨時約法》也同樣具有傳統政治文化中權力歸諸一元的價值追求。作者認為孫中山先生本人在權力結構問題上是始終如一的一元權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義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當它一旦於執法者不相切合時,容易被擱置,成為具文。《臨時約法》的制定者對於《臨時約法》的工具主義的利用,最終使其作為工具,終成空文。
鄒小站在《關於南京臨時政府與<臨時約法>的幾個問題》(載於《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一文中就南京臨時政府以及《臨時約法》的一些理論上存在爭論或者誤解的問題作了詳細的分析,作者得出了如下的結論:(1)南京臨時政府並沒有給婦女以參政權。不能根據1912年2月4日孫中山在給「女界共濟會」的復函中,曾說過「女子將來之有參政權,蓋所必致」的話,便斷定臨時參議院通過了女子有參政權的議案,破天荒地宣布賦予幾千年來備受歧視的婦女以參加各級政權的權利。(2)關於南京臨時參議院的議員人數問題,文中指出臨時參議院正式成立時,在院議員與代表共42人,其中范光啟、曾彥、朱文劭並未到南京,故實際在院為39人。其後人數屢有變動,到4月5日,在院議員已達49人。(3)關於起草與制定,文中指出景耀月等五人組成的起草委員會提出的草案是6章49條,而《臨時約法》為7章56條,結構與條文的調整應當是2月16日任命的以鄧家彥為首的九人特別審查委員會完成的。實際上,《臨時約法》的制定應是兩次起草,而不是兩次會議。
3.關於政體問題
學者指出對於《臨時約法》不僅應當重視國體性質的研究,對於《臨時約法》所確立的政體也不能忽視。楊天宏撰文《論<臨時約法>對民國政體的設計規劃》(載於《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1期)指出迄今有關研究多限於約法內容所確定的中華民國的性質即「國體」的層面,對於約法規定的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體」層面的缺陷卻較少留意。文中是在承認《臨時約法》的革命性與進步性,承認民初政爭的基本性質乃是屬於國體之爭的大前提下立論的,作者認為《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實施責任內閣制,這一政體選擇,摻和有明顯的因人立法或因人設制的因素。南京臨時政府采擇美國式的總統制政體並非一時的權宜之策,這一抉擇不僅反映了以孫中山為代表的同盟會多數成員的意志,而且符合社會其他階級及政治派別中多數人的願望。由於臨時大總統人選較多,在《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確定總統制政體時,各省代表在具體總統人選上意見尚有分歧,臨時政府在爾後一段時間里亦一度經歷難產的陣痛,因而可以斷言,南京臨時政府選擇總統制政體沒有也不可能有因人立法、視人建制的因素摻和其間。《臨時約法》的制定者「因人立法」,為限制袁世凱的權力而將總統制改內閣制。但已經建立的制度,改動起來殊非易事。南京臨時參議院的參議員不得不尋求平衡,在賦予內閣行政權力的同時,保留了總統制體制下國家元首享有的若干權力,致使總統府與國務院許可權不明,混淆了總統制與責任內閣制的界限,將臨時政府規劃成了一種二元甚至多元的畸形政治體制。《臨時約法》的另一缺陷在於未能在規劃政體結構時妥善處理立法與行政的關系,《臨時約法》最顯著的特徵在於賦予立法機構——參議院以廣泛的權力,在利用立法權來束縛行政權的時候,卻沒有想到立法部門的權力也應當有所制約,這集中表現在「同意權」的設置上。
❷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頒布的歷史意義是什麼
(1)在政治上,它不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中國延續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確立起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樹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觀念;
(3)經濟上,確認資本主義關系為合法,有利於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識分子利用《臨時約法》規定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紛紛組織黨團和創辦報刊,大量介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新文化運動創造了條件;
(5)在對外上,強調中國是一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啟發愛國主義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國主義侵略;
(6)在國際上,在二十世紀初年的亞洲各國當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階級民權憲章。
辛亥革命勝利後,以孫中山為首,建都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開始施行,於1914年5月1日因《中華民國約法》(袁世凱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❸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制定的目的、性質、歷史意義
目的: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在中國發展資本主義,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直接目的是鞏固新政權,加速清政府的瓦解。根本目的是防止袁世凱篡權,維護民主共和制。
性質: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歷史意義:1)在政治上,它不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中國延續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確立起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樹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觀念;
(3)經濟上,確認資本主義關系為合法,有利於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曾經王朝
(4)文化上,知識分子利用《臨時約法》規定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紛紛組織黨團和創辦報刊,大量介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新文化運動創造了條件;
(5)在對外上,強調中國是一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啟發愛國主義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國主義侵略; (6)在國際上,在二十世紀初年的亞洲各國當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階級民權憲章。
❹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與意義
1911年武昌起義後南京臨時政府公布臨時憲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2年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
1.根據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規定中華民國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
2.為了防止帝國主義的侵略,規定了中華民國領土的范圍;
3.根據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
4.依據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的權利義務。
5.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原則。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
1.限制袁世凱的權力,規定實現內閣制;
2.為了加強對袁世凱的監督,進一步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3.為了防止袁世凱破壞臨時約法,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
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獻,它宣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從此,使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臨時約法不僅具有反對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意義,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反對民族分裂的作用。臨時約法主要缺點是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綱領,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因此它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局限性:
1、沒有具體規定人民的權利,以及實現權利的保障;
2、沒有採取地方分權制,不利於民國的鞏固;
3、沒有貫徹五權憲法的理論。
❺ 論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特點、歷史意義和局限性。
1911年武昌起義後南京臨時政府公布臨時憲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2年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
1.根據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規定中華民國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
2.為了防止帝國主義的侵略,規定了中華民國領土的范圍;
3.根據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
4.依據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的權利義務。
5.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原則。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
1.限制袁世凱的權力,規定實現內閣制;
2.為了加強對袁世凱的監督,進一步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3.為了防止袁世凱破壞臨時約法,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
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獻,它宣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從此,使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臨時約法不僅具有反對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意義,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反對民族分裂的作用。臨時約法主要缺點是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綱領,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因此它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局限性:
1、沒有具體規定人民的權利,以及實現權利的保障;
2、沒有採取地方分權制,不利於民國的鞏固;
3、沒有貫徹五權憲法的理論。
❻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歷史意義
《臨時約法》盡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務,也沒有提出一個完整的從經濟基礎到上回層建築的反封建綱領。但在那答個時期是一個比較好的東西.其精髓在於它通過立法程序.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的組織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其實踐意義在於在中國第一次開創了以法治國的先河。其思想啟蒙的意義在於促進了人民的覺醒,鼓舞人民起來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其推動中國社會發展的意義在於使民主共和觀念深入人心.為以後民主革命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其憲法意義在於實現了憲政原則。正如陳旭麓先生所言:「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以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布.是『揖美追歐』的結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進的中國人經過幾代人的奮斗而取得的最富深遠意義的結果。
❼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最大的歷史意義
(1)在政治上,它不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中國延續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確立起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樹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觀念;
(3)經濟上,確認資本主義關系為合法,有利於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識分子利用《臨時約法》規定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紛紛組織黨團和創辦報刊,大量介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新文化運動創造了條件;
(5)在對外上,強調中國是一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啟發愛國主義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國主義侵略;
(6)在國際上,在二十世紀初年的亞洲各國當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階級民權憲章。
辛亥革命勝利後,以孫中山為首,建都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開始施行,於1914年5月1日因《中華民國約法》(袁世凱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❽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頒布的歷史意義是什麼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3月¨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憲法文件,共7章56條。它是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建設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國憲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其一,《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作為中國近代最初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從主流上說,它體現了資產階級的意志,代表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I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產物,它以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學說為指導思想。民權主義是孫中山國家學說的核心,其基本內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國,實現資產階級專政的民主共和制度。《,臨時約法》使民權主義所確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則通過法律的形式進一步具體化。
(2)《臨時約法》確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死刑,確認了中華民國的合法性。它規定了國家的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更廣泛地宣傳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思想。
(3)《臨時約法》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組織原則。依照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臨時約法》採用責任內閣制,規定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和國務院行使行政權力,參議院是立法機關,法院是司法機關,並規定了其他相應的組織與制度。
(4)《臨時約法》體現了資產階級憲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人民享有人身、財產、居住、信教等項自由和選舉、被選舉、考試、請願、訴訟等權利。這些規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表現了資產階級革命派標榜的民主精神。
(5)《臨時約法》確認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縛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各種桎梏,客觀上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但同時也清楚表明《臨時約法》的資產階級性質。
其二,《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就是從各方面設定條款,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範。
因此《臨時約法》反映了當時斗爭形勢和力量對比關系,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黨人在即將交權讓位之際,企圖利用《臨時約法》制約袁世凱,保衛民國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現在:(1)在國家政權體制問題上,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限制袁世凱的權力。
(2)在權力關系規定上,擴大參議院的權力以抗衡袁世凱。《臨時約法》規定參議院除擁有立法權外,還有對總統決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權和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此外還規定臨時大總統對參議院議決事項咨院復議時,如有2/3參議員仍堅持原議,大總統必須公布施行。
(3)在《臨時約法》的程序性條款上,規定特別修改程序以制約袁世凱。《臨時約法》規定,約法的增修修改,須由參議院議員2/3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4/5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3/4以上之通過方可進行,以防止袁世凱擅自修改變更約法。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其制定與頒布的歷史意義在於,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徹底否定了中國數千年來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在全國人民面前樹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資產階級的願望和意志在當時條件下是符合中國社會發展趨勢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的民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