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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教育發展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3 11:52:42

㈠ 音樂學的歷史發展

在20世紀之前的歷史發展——兼論曲式分析的來源與局限
把握一門學科的便捷途徑是學習它的發展歷史。對於音樂分析而言,簡述它的歷史發展不僅將為我們提供進入這門領域的必備背景知識,而且還會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前兩節所討論過的本質問題。歷史的具體上下文會賦予這些問題以更切實、更鮮明的特性。
一般講,分析的歷史是隸屬於音樂理論史的,因為在音樂分析作為一種獨立的求知方式在19世紀末建立之前,它的諸多萌芽潛藏在音樂理論的著述文獻中。
我的簡述不準備面面俱到地平鋪直敘,而將注意力放在本世紀前分析是如何從音樂理論中逐漸顯露、發展這一中心線索上。同時,特別考察曲式分析——我們所普遍採用的分析方法——的歷史根源及其理論前提。
本特將分析的「史前史」追溯得相當早——11世紀加洛林王朝的僧侶已開始引用真正的音樂來說明、區別調式。但從嚴格意義上說,真正的分析指的是對個別作品的描述與說明,而這是相當晚近才發生的。「分析的出現,像許多其他的音樂學學科一樣,是與『作品』[composition]的逐漸發展緊密相連的。『作品』不僅僅被視為寫下的樂譜,而且被視作某一特定個體所創造的東西,並且在某些方面表達著那個個體的人格。」由此可見,「作品」這一具有現代感的概念的產生與定型是分析出現的一個重要准備。從這一角度看,15世紀末的法蘭科一佛蘭芒音樂理論家廷克托里[Joannes Tinctoris,1435一約1511」特別值得一提,他用componere和compositor兩個術語區分了即興的音樂與記譜的音樂,從而確定了譜面文本是作品存在的首要依據。
文藝復興向巴羅克的轉折時期,古希臘、羅馬的演說修辭學說極大地影響了音樂的理論思辨。
人們開始將修辭學的原則與術語轉借到音樂上來,並形成了音樂作品的「形式」概念。在這其中,德國理論家、作曲家勃麥斯特[Joachim Burmeister,1564-1620]尤為重要。在1606年出版的《音樂詩藝》[Musica poetical]一書中他不僅在歷史上第一次給音樂分析給出了明確定義,而且仔細地分析了拉索這位剛過世的作曲大師的一首五聲部經文歌「in me transierunt」,「成功地確定了該作品的結構並解釋了作曲的方法」。在整個巴羅克時期,修辭學原則影響極為深遠,但理論家的興趣更多是以修辭學為作曲家實踐提供指導而不是為分析已有作品提供幫助。
從17世紀至18世紀,理論文獻中引用、分析實際作品的例子越來越多,但理論家仍然並不因為某部作品有審美價值、受人尊敬而對之進行分析。在大多數情況中,分析是為了給作曲或演奏的學生提供實際指南。因此,這些教科書性質的著述中偏重簡單、片斷性的例子,和我們現代的和聲、對位等教科書不無相象之處。可以說,分析雖已存在,但它還沒有獨立的意識。
隨著啟蒙思潮的到來,哲學/思想家日益意識到審美和藝術的獨特品性。現代意義上的「藝術」概念在18世紀末已普遍為人接受——即藝術,特別指藝術作品,它的主要功能是喚起人們的愉悅美感。美感的來源不是藝術的道德或社會內容,而是作品的形式完美。
審美觀念的「現代化」極大地影響了音樂的思想、創作及理論。正是從這時起,人們逐漸認識到偉大的音樂作品不僅是歷史的產物,而且可以超越歷史從而具有永恆的魅力。另一方面,通過分析偉大作品找到創作的可靠途徑成了理論發展的主要動力。
因此,自18世紀末以後,理論文獻中不斷地引用著名作曲家的作品來說明某些特定的和聲組織、樂句結構或形式設計。有的文獻,例如比利時理論家莫米尼[J—J.de Momigny,1762—1842]對莫扎特d小調弦樂四重奏K.421第一樂章的分析,其深度和篇幅之長至今仍令人驚嘆。對於分析的歷史而言,這些數量逐漸增多的對實際作品、特別是大師著名作品的認真討論為後代留下了一筆豐富的遺產,其影響至本世紀也未見衰竭。我們今天一般所熟悉的、在音樂教學中普遍採用的曲式分析正是這一遺產的產物。
追溯曲式分析的來源及其復雜歷史不是我們在這里所要關心的主要問題,但我們可以試圖從兩個方面來考察曲式分析的形成及思想前提,由此獲得對我們習以為常的這種分析方法的歷史透視,並進而理解20世紀對這種分析方法的不滿及超越。
曲式分析中的一個核心支柱是各類曲式結構的「模型」。一般而言,曲式分析所做的是將一部給定作品「套」人先定模型,並根據先定模型為給定作品規定歸屬及特性。這種方法提供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標准和框架,使人們在著手觀察復雜、眾多的實際作品時能夠化繁為簡、去異存同。雖然確實有很多作品很難被套入現有模型,但曲式模型作為一種分析簡便工具是不容懷疑的。
但應該強調指出的是,曲式模型產生的原本動機並不是為了分析、理解過去的音樂,而是為了新作品的寫作提供參照依據。從18世紀末以來,作曲的教學越來越多地脫離了原來那種師徒口傳心授的方式,逐漸轉至「工業化」的學校課堂教學。因此,教師在教學中需要教科書式的作品結構模型以指導學生的實際創作。在這種需要的刺激下,各種規范性的曲式模型被規定下來,以便教師指導學生「仿照」。
在這個傳統中,奧地利理論家考赫[H.C.Koch,1749—1816]是位影響深遠、意義重大的創始者。他在其重要著作《作曲引論》[Versuch einer Anleitung zur Composition,1782-1793]中提出,先在模型給一部作品制定一個藍圖和最突出的特徵,藝術家根據這個模型,完成構思設計,最終精心闡述出作品的每一個細節。他還准確、明晰地規定了下列模型的藍圖和特點:加沃特舞曲、布雷舞曲、波洛涅茲舞曲、小步舞曲、進行曲、眾贊歌,等等。很明顯,考赫的「模型」不僅僅有「曲式」的含義,還涉及到體裁、節奏、旋法等諸多其他的方面。
進入19世紀後,「曲式模型」的理論進一步發展和定型。這條線索通過捷克理論家萊夏[A.Reicha,1770-1836]、德國理論家馬克斯[A.B.Marx,1795-1866]和奧地利的車爾尼[K.Czerny,1791-1857]傳給19世紀末英國的普勞物[E.Prout,1835—1909」、德國的里曼[H.Riemenn,1849一1919」和美國的該丘斯[P.Goetschius,1853—1943],並在很大程度上滲入到本世紀音樂教育的一般性教學中。我國高等院校中通行的曲式課教學不言而喻正是建立在這個傳統基礎上的。
應該指出,在曲式模型理論的漫長歷史發展過程中,各家學說的觀點並不一致,有時甚至截然相反。這不是指那種對某一作品的曲式歸屬意見不一的爭吵,而是指對曲式模型的有效性、合理性等這些更根本性的問題的論辯。我們前已提到,曲式模型理論的創始人考赫對曲式所持的觀念實際上是非常寬泛而富於彈性的。馬克斯也竭力想避免曲式的「普羅史汝斯忒斯」[Procrustes]性質——削足適履、強迫就範,因而他非常強調藝術家的獨創性和形式與內容的不可分割性。另一方面,車爾尼卻相信曲式類型像自然界的物質種屬一樣,是不可更變的。他甚至斷言:「作品必須屬於一個已經存在的種屬;……音樂中只存在有限的不同曲式的數目。」19世紀曲式理論中已存在的這種內在沖突已經表明,曲式分析雖然影響廣泛、行之有效,但隨著人們對音樂認識的日益加深,它的不足與缺陷也日益暴露出來。
進入20世紀後,專業音樂家開始從各個角度對19世紀的曲式模型理論進行抨擊。從音樂作品的審美本性來說,曲式模型忽視了每個個別作品的獨特性質。對於作品而言,我們更感興趣的恐怕不是它們的共性。而是它們各自相異的地方。曲式理論的中心框架是各類固定的結構模式,而作曲家在創作時所考慮的關應問題其實並不一定是先在的模型。歷史學家們越來越發現,19世紀中所謂的「奏鳴曲式」、「回施曲式」的定義並不符合海頓、莫扎特和貝多芬的創作實際情況——比如說,海頓的奏鳴曲式中經常沒有一個對比性的「副部」(或稱「第二主題」)。更具深刻洞察力的研究學者指出,曲式分析「主要涉及音樂的表層,缺乏分析工具去探索音樂本身更深層的內在動力或某一個別作品的獨特品質。」
曲式分析中的模型結構理論愈來愈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懷疑,這種分析方法的另外的方面也未能倖免同樣的批評。如果說傳統曲式分析中模型結構理論是用於考察作品的整體形式框架,那麼它對作品的具體材料的說明則主要集中於兩個側面:樂句組織與和聲解釋。在上面已對曲式模型的學說發展做了一番批評性的敘述後,我們對曲式分析後一方面的內容的歷史性審視將使我們獲得更完整、清晰的圖景。
在曲式教學中常見的「數小節」以及「x+y」的樂句組織描述其實也起源於曲式模型理論的創始人考赫。作為古典時期音樂思維的代言人,他的樂句結構理論建立了一種有理可依的「音樂語法」,並提供了一整套完備的描述術語。「樂節」[Einschnitt]、「樂句」[Satz]、「樂段」[Periode]等現今仍在使用的概念在考赫的理論中已有了精確的定義。他對樂句之間的連接、組合方式進行了深入地觀察和思索,由此所提出的對稱、比例原則以及樂句的擴展及壓縮等觀念都極大地影響了後人的音樂分析理論發展。
考赫的樂句理論遺產同他的曲式模型學說一齊被19世紀發揚光大。仔細考察這個方面的發展,我們會發現當時的理論/分析家們並不只是被動地描述樂句、樂段之間的簡單相加或並列關系,而是力求說明樂句組織的內在邏輯以及樂句進行的時間動力。在這其中,德國大學者里曼可能做出了最獨特的貢獻。里曼根據音樂節奏的「弱-強」心理感覺建立了「動機」[Motiv]的概念,並以此發展出了一套確定樂句連續邏輯的術語及表達符號。在節奏、節拍這個音樂分析歷來最薄弱的環節中,里曼的學說至今仍未失去意義。但可借的是,他的樂句結構理論在以後的曲式分析中並沒有得到全面和完整的繼承。
也許曲式分析到後來是一種主要用於普通教學或一般性音樂描述的方法手段,因而原先復雜的理論學說隨著時間的推移被逐步「稀釋」和簡化,以便人們掌握與操作。整個樂句結構的分析理論的發展便反映出這樣一條軌跡。這也許是曲式分析的一種不幸。另一方面,一些簡單易行的方法手段被曲式分析很快吸納,變成了具有顯赫正統地位的分析工具,至今仍發揮著巨大功效。我這里特別指曲式分析中對和聲材料的解釋手段:羅馬數字和聲標記法。
我們今天十分熟悉的這種和聲分析法首先是巴羅克的數字低音實踐的遺物。雖然數字低音作為一種表演實踐的輔助記譜手段原本並不是分析工具,但由於它能清晰地告訴我們和弦中的音程組合因而被後人借用。然而數字低音不能區分和歸納和弦性質,不能說明和弦關系,更不能解釋音樂的和聲——調性中心。於是,19世紀初的德國理論家哥特弗德·威柏[Gottfried Weber,1779-1839]發展了羅馬數學標記法以克服上述的問題,從而開創了和聲分析的新紀元。威柏這一傳統的影響力之巨大我們只要回想一下我們所學過的和聲學便清楚了。
就這樣,樂句組織的解剖和羅馬數字式的和聲分析變成了曲式分析中說明具體材料時的兩個主要手段。它們支持著曲式模型的框架,反過來也被曲式模型所影響。眾所周知,樂句結構與曲式模型的有著緊密的聯系,而和聲又是決定曲式段落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曲式模型的歸屬判定以及樂句組織與和聲材料的圖表加數字表示,我們似乎基本上把握了一部作品的內在結構。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曲式模型理論已暴露了諸多不足,而樂句與和聲的簡單解剖與說明也存在很多難以克服的問題。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沒有可靠、充實的節奏理論作支持,僅僅描述樂句與樂句相加的關系難道能夠充分說明音樂作品內在的動力傾向和平衡原則嗎?羅馬數字的和聲分析將音樂分割成相互斷裂的小片段,這符合我們實際的音樂聽覺經驗嗎?我們從羅馬數字標記中很難區別各個和弦的作用大小與份量輕重,而任何有經驗的音樂家都知道,這種區別對於理解音樂是極其重要的。再進一步說,諸如作品的高潮、緊張、對比以及更重要的「有機統一」等等更重要的問題實際上基本是被迴避的。
曲式分析雖有種種弊病和不足,但在開放、敏銳的分析家手中,它的錯誤會得到糾正,而且仍不失其旺盛的生命力。從分析的歷史看,曲式分析的重要性還在於,音樂分析的自我獨立意識正是在這一傳統中得到了最終的確立。曲式分析在一開始是作曲教學的實用奴僕,在發展中則變成了理解過去偉大音樂的一門獨立學科。19世紀是曲式分析的「黃金時代」,此時也正是現代意義上的音樂學發展與成熟的時代。音樂學的歷史意識幫助音樂分析擺脫了創作的實用目的。從這時起,分析不再僅是為了給作曲學生所供指南(雖然它一直具有這方面的功能),而更多是為了深入理解已存在的作品——因此分析成了音樂學的一名正式成員。
總括音樂分析在本世紀前的發展史,我們可以說它經歷了三個關鍵階段:第一,作品文本概念的成形;第二,關於偉大的經典作品意識的產生;第三,分析逐漸與創作相脫離。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三個階段代表了音樂分析的一些基本的原則觀念。只有理解了這些前提觀念,我們才能理解音樂分析在20世紀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各家理論的音樂學說。

㈡ 我國音樂教育的歷史與現狀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有著極其豐富多樣的音樂文化資源。中國可考的音樂史有8000多年,內中國傳統音樂容之廣博和多樣化,是世界上少有的。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的戲曲劇種有394個,曲藝種類有400餘個,民族民間器樂有600多種,其曲目多達近萬首;中國的民歌更是浩如煙海,據不完全統計,約有45000多首。然而,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中國與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近年來文化生態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強大的商業運作為後盾的流行音樂以及其它種種因素對民族音樂文化帶來了極大的沖擊,給民族音樂保護與傳承帶來了阻力。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生存環境急劇惡化,正在不斷地消失,民族音樂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的工作也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㈢ 論述中外音樂教育發展的基本歷史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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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中國專業音樂教育的起源,發展與反思

關於人類社會音樂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非常古老的洪荒時代。在人類還沒有產生語言時,就已經知道利用聲音的高低、強弱等來表達自己的意思和感情。隨著人類勞動的發展,逐漸產生了統一勞動節奏的號子和相互間傳遞信息的呼喊,這便是最原始的音樂雛形;當人們慶賀收獲和分享勞動成果時,往往敲打石器、木器以表達喜悅、歡樂之情,這便是原始樂器的雛形。

a、弦樂器起源的傳說

墨丘利(Mercury)是希臘神話中諸神的使神。有一天他在尼羅河畔散步,無意中踩到一個東西,那東西發出了美妙的聲音。他拾起來一看,原來是一個空龜殼內側附有一條乾枯的筋。於是墨丘利從中得到啟發,發明了弦樂器。後人考證弦樂器出現在墨丘利之前,但弦樂的發明有可能正是從此得到了啟發。

b、管樂器起源的傳說

在中國古代,距今五千年前的黃帝時期有一位叫做伶倫的音樂家,傳說中他曾進入西方昆侖山內采竹為笛。當時恰有五隻鳳凰在空中飛鳴,他便合其音而定律。雖然這一傳說並不完全可信,但把它作為管樂器的起源也未嘗不可。

原始時代的人類,他們的勞動生活,可以說是和音樂為伴而開拓發展,兩者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音樂是直接從人類的勞動生活中產生出來的。
3.中國古代音樂
黃帝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君王,他在五千年前就創造了歷法和文字。當時,除了前述的伶倫之外,還有一位名叫「伏羲」的音樂家。據說伏羲是人首蛇身,曾在母胎中孕育了十二年。他彈奏的琴本來有五十根弦,但由於音調過於悲傷,黃帝把他的琴斷去一半,改為二十五弦。

在黃帝時代的傳說中,還有一位名叫神農的音樂家,據說他是牛首蛇身。神農曾教人耕作五穀,曾遍嘗百草而發現醫葯,還曾經創造了五弦琴。因此可以理所當然地設想,當時的音樂的是五聲音階。

在中國古代,有關音樂方面的書籍不下三百種。孔子是春秋時期著名的教育家,同時又是一位音樂家,他曾寫過許多論述音樂的隨筆,我們可以在論語中看到他對音樂的一些評論。孔子在古琴方面的造詣很高,他能自己作曲,並把悲哀與歡樂付諸琴韻之中。孔子把琴藝親自傳授給弟子,在他的三千弟子中,通六藝者就達七十二人。他的教學內容,可稱為「詩、書、禮、樂」。「禮」是謂理天地陰陽之秩序,「樂」即取得和諧。在孔子的哲學中,道德與音樂居於同等地位,他提倡的是以音樂來提高品德。

另一方面,中國古代的宮廷音樂多為舞樂,即融詩、舞、音樂於一體,與今天的舞蹈是完全不同的。

4.埃及、阿拉伯的古代音樂
古埃及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在金字塔內石壁的雕刻上,我們可以看到音樂演奏者的行列,從而想像出當時演奏音樂的盛況。雕刻中有以手指彈奏的豎琴狀弦樂器,還有各種笛類樂器。

阿拉伯等地區的器樂也相當發達,很早以前他們就開始使用在一個八度之間分為十七個音名的特殊音階了。

5.希臘古代音樂
希臘音樂的起源也籠罩著一層神秘的色彩。傳說中阿波羅神主管音樂,下轄九位繆斯(Muse)女神,因此音樂也稱為Music或Musik。在希臘樂器中,有一種叫做阿烏洛斯的V字型雙管笛,還有一種叫做里拉(Lyra)的手琴,齊特爾(Kithara)則是一種類似吉它的弦樂器,這些樂器都是從埃及或阿拉拍傳入的。

6.純律的產生
公元前六世紀,古希臘大哲學家和數學家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用一種稱為弦琴(Monochord)的單弦樂器,首先解釋出純律理論,根據弦的長度計算出了當時所使用的一切音程。

中世紀音樂

一、基督教與中世紀的音樂

中世紀時代的歐洲,教會比國家或其它社會集團,都有更強大的統治權力。在那個時代,包括哲學的各種學問和藝術都為教會服務,中世紀的音樂由於基督教而取得了不尋常的發展。在教會音樂中,開創了復調音樂的形式並完成了對位法。最初印刷樂譜,是教會為了作彌撒而用的。鍵盤樂器的興起以至其教授法,沒有一件事能夠離開教會而產生。從音樂的全部理論到記譜法,以至合唱、合奏,多半都是中世紀教會的遺產。今天的交響樂和歌劇的內容雖然絕大部分是描寫世俗的,也不能說與中世紀的教會無關。

教會音樂,最初大概是原封不動地採用了從猶太王國傳來的形式,即歌唱聖詩、朗誦聖經,可以想像是純粹的聲樂。宗教音樂歷來以聲樂為主,這是因為聲樂有歌詞。與此相反,器樂主要是作為世俗音樂而得以發展起來的。

二、羅馬式音樂

「羅馬風格」一詞主要來自那個時代的建築用語。羅馬式音樂是世界藝術史上最偉大的紀念碑式遺物之一。這種音樂既無和聲也無伴奏,其特徵是以齊唱形式為主,通過教堂天井的迴音產生庄嚴的和聲感,其純朴、清麗的宗教感情與羅馬風格的教堂建築是完全一致的。

羅馬式音樂是中世紀這一時期的重要音樂形式之一,其代表當首推格雷戈里聖詠(Gregorian Chant),這是典型的天主教音樂。在漫長的中世紀里,音樂方面起了最重要作用的正是格雷戈里聖詠,它是純粹的單旋律的歌唱。在格雷戈里聖詠中,已經有多利亞調式、弗利幾亞調式、里第亞調式、混合里第亞調式等四種教會調式及其變格調式。到了十六世紀,出現了伊奧尼亞調式及愛利亞調式,進而形成今日的大、小調音階。在格雷戈里一世時代,已經在羅馬設立了稱為「歌唱班」的教授聖詠的學校,這可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音樂學校之一。

安普羅修斯(Ambrosius,340-397)聖詠則收集了在教會中所唱的歌曲,為教會音樂制定了由七音組成的四種教會調式音階,還創造了對唱的形式等。在聖詠中,歌詞與語言的語勢、聲調的高低和節奏的關系以極為理想的形式得到解決,它們非常自然而完善地表現了宗教感情,可以看作是到這一時代為止的音樂藝術的總結。
文藝復興時期的音樂

一、哥特風格和文藝復興

從十三世紀中後期到十四世紀,歐洲社會進入文藝復興時期,北歐興起了哥特風格的藝術,哥特風格表現得最明顯的是在建築方面。在音樂中,哥特風格從未明確地形成為代表一個時代的形式,但起始於奧干努姆(Organum)的復調形式,相當明確地表現出哥特風格的特徵。在十二世紀時期的許多經文歌中,除了庄嚴的格雷戈里聖詠的固定旋律之外,還有採用舞蹈旋律和愛情歌曲的旋律,配以不同的歌詞和拍子共同歌唱的形式。

二、文藝復興與音樂

音樂上的文藝復興,略晚於其他文藝形式如文學、美術等。有代表性的作曲家,首先可以舉出弗朗切斯?蘭迪諾(Francescl Landino,1325(?)-1397),他採用了同時歌唱三種不同歌詞的這一大膽手法,留下了許多牧歌和敘事曲。杜法伊(Guillaume Dufay,1400-1474)則完成了四聲部手法。奧干努姆(Organum)的復調手法,更導致了以巴赫為頂峰的對位法理論的完成。

從十一世紀末葉到十三世紀末葉,歐洲發生了十字軍東征事件。這一歷史事件對於東西方文化交流起了巨大的影響,在音樂上的顯著表現是出現了游吟詩人、游吟歌手、抒情歌手等人物,所唱的詩歌內容有情歌、敘事詩式的故事、自然的贊美詩以及宗教或道德方面的內容等等。作為樂器則使用類似豎琴那樣的小型手琴或古提琴族內的樂器。
1.對旋律、節奏、和聲和樂器學的新形式的實驗反映出新的能源形式和各種新的機械發明對現在和未來生活的有力影響。

2.對音樂的民族性格的更大強調,伴隨著更廣闊的國際聽眾,導致所有國家的人民之間更深刻的了解。

3.通過運輸、交通和音樂復制工作手段的繼續進步而不斷成長著的潛在聽眾。

4.音樂教育的普及不僅協助那些在音樂上有天賦才能的人們達到最高的發展,而且也使我們每個人都能夠分享未來音樂的光榮奇遇。

㈤ 國內外音樂課程及教學歷史是如何發展的

始時期的音樂和舞蹈密不可分,這大概是世界各民族歷史上共有的現象,

音樂史中國也不例外。最遲在公元前11世紀,中國已稱這種音樂舞蹈結合的藝術形式為「樂」,甚至在音樂舞蹈各自成為獨立的藝術形式之後,「樂」仍既可以指舞蹈,也可以指音樂,一直保存著它的模糊詞義。今天「樂」已專指音樂,所以學者通稱原始時期的「樂」為「樂舞」。現存的有些原始岩畫非常生動地描繪了原始樂舞的場面,那是一種群體的歌舞活動。據後來文獻保留下的片斷「記憶」可知,原始樂舞的舉行跟祈求豐年等祭祀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因此其中必然包含有生產活動的再現成份。
原始時期,樂舞並不成其為社會分工對象,原始社會不存在專職的樂工,樂舞一般是部落社會的全社會活動。因此,原始時期的樂舞,並沒有以專門的藝術形式的面貌和身份,從社會上獨立出來。
嚴格地說,到大約公元前21世紀夏代建立以後,樂舞才真正作為一種社會分工,從社會中取得獨立。傳說夏代初期的國君啟和最後的國君桀,都曾用大規模樂舞供自己享樂,說明終夏一代,社會已造就出一大批專職的樂舞人員,這正是樂舞作為藝術而獨立於社會的標志。 由於原始樂舞即和原始巫術、祭祀等活動結合無間的緣故,人們對樂舞乃至一些樂器所抱有的神秘思想可能產生得很早。國家產生以後,統治者便會利用和加強音樂神秘觀,以便操縱、控制樂舞,用來加強其統治。保存下來的一些音樂神話故事便是這樣的社會背景的產物。傳說分為章節的大型樂舞《九辯》、《九歌》都是夏代國君啟從天上得來的。我們從出土的戰國初年(公元前5世紀)的樂器上,還能看到啟的圖象,似乎他那時已具有司音樂之神的地位了。又傳說黃帝得到一種長得象牛,名字叫夔的動物,便用它的皮蒙鼓,用雷獸的骨頭作鼓槌,敲打起來,「聲聞五百里」,黃帝用這面鼓揚威天下。夔和雷獸都是想像中的神奇動物。那時的鼓,實際上和後世一樣,多蒙牛皮,但也不乏用 (今稱揚子鱷)皮的,因此 也成了神話材料。後來,夔轉化成為主管音樂的「人」(神)。蒙鼓的夔成為主管音樂的神,應該看作是支配節奏的鼓這件樂器在樂舞中具有主宰作用的曲折反映。
賈湖骨笛的出土地點,靠近傳說中夏代的夏台,這告訴我們,夏代的活動區域,正是中國音樂高水平發展的地區。傳說中夏代樂舞明顯超越前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我們剝去上述《九辯》、《九歌》是啟從天上得來的神話成份,那麼,就只剩下現實中的《九辯》、《九歌》確實無比瑰麗優美這一點了。唯其如此,才足以引發人們產生「此曲只應天上有」的遐想,並由此而進一步創造出神話來。
音樂史

㈥ 音樂的發展史

第一章 音樂的起源和上古時期的音樂

人類社會從什麼時候開始有了音樂,已無法查考。但從古至今在音樂中卻沒有國界之分和種族之別,所謂樂器,就是奏出音樂的工具。如前所述,音樂的起源是以聲帶為樂器的「歌唱」,但人類伴隨著智慧的發展,開始了使用工具。不僅利用聲音唱歌,而且在管上鑿孔或者張弦撫弄以奏出音樂作為游戲,這就產生了樂器。

一、弦樂器的起源傳說: 墨丘利(Mercury)是希臘神話中諸神的使神。據說他在尼羅河畔散步時,腳觸一物發出美妙的聲音,他拾起一看,發現原是一個空龜殼內側附有一條乾枯的筋所發出的聲響。墨丘利從此得到啟發,而發明了弦樂器。雖說後人考證在墨丘利以前就已經有了弦樂器,但也可能是由此得到了啟發。

二、管樂器的起源傳說 :中國古代歷史記述了距今五千年前的黃帝時代,有一位名叫做伶倫的音樂家,他進入西方昆化山內采竹為笛。當時恰有五隻鳳凰在空中飛鳴,他便合其音而定律。雖然這一故事也不能完全相信,但是,可將其看做是有關管樂器起源的帶有神秘色彩的傳說。

三、中國古代音樂: 中國最初的帝王——黃帝,是五千年前創造了歷法和文字的名君。當時,除了前述的伶倫之外,還有一位名叫「伏羲」的音樂家。據說伏羲是人首蛇身,曾在母胎中孕育了十二年。他彈奏了張有五十弦的琴,由於音調過於悲傷,黃帝將其琴斷去一半,改為二十五弦。
此外,在黃帝時代的傳說中,還有一位名為神農的音樂家,他教人耕作,並發現了醫葯,據說是牛首人身。他創造了五弦琴,如果設想當時的音樂是使用五聲音階,那麼這是理所當然的。
論及古代中國音樂的書籍,據說為數不下三百種之多。孔子是距今大約二千五百年前的人,本人是音樂家,關於論述音樂的隨筆很多。他曾正式習琴,在悲哀與歡樂的時候都撫琴以慰,並傳授弟子。據說他有三千弟子,其中通六藝者達七十二人。孔子之所教,可稱為「詩、書、禮、樂」。「禮」是謂理天地陰陽的秩序,「樂」是取得諧調。也就是說,在他的哲學中,道德與音樂居於同等地位,力圖以音樂來提高品德。孔子非常愛好古琴,並能自行作曲,關於音樂的評論也可見於論語中。
另一方面,古代中國的宮廷音樂多為舞樂,即詩、舞和音樂融為一體,和今天的舞蹈是完全不同的。

四、埃及、阿拉伯的古代音樂 :埃及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從作為帝王古墓的金字塔內石壁的雕刻上,可以看出演奏音樂的盛況以及音樂演奏者的行列,雕刻中有以手指彈奏的豎琴狀的弦樂器,以及各種笛類樂器。
阿拉伯等地區的器樂也相當發達,自古以來就使用在一個八度之間分為十七個音名的特殊音階。

五、希臘古代音樂: 希臘音樂的起源也籠罩著一層神話的面紗。阿波羅神主掌音樂,其下有九位繆斯(Muse)女神,將音樂稱為Music或Musik,希臘樂器中,有叫做阿烏洛斯的V字型雙管笛,有叫做里拉(Lyra)的手琴,還有叫做齊特爾(Kithara)的類似吉它的弦樂器,這些樂器都是從埃及或阿拉伯傳入的。

六、純律的產生: 公元前六世紀,古希臘大哲學家和數學家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用一種稱為弦琴(Monochord)的單弦樂器,首先解釋出純律理論。這就是根據弦的長度,以一比二作為完全八度,以二比三作為完全五度的方法,把當時所使用的一切音程都計算出來了。

第二章 中世紀音樂

一、基督教與中世紀的音樂 :中世紀時代的歐洲,教會比國家或其它社會集團,都有更強大的統治權力。在那個時代,包括哲學的各種學問和藝術都為教會服務,中世紀的音樂由於基督教而取得了不尋常的發展。在教會音樂中,開創了復調音樂的形式並完成了對位法。最初印刷樂譜,是教會為了作彌撒而用的。鍵盤樂器的興起以至其教授法,沒有一件事能夠離開教會而產生。從音樂的全部理論到記譜法,以至合唱、合奏,多半都是中世紀教會的遺產。今天的交響樂和歌劇的內容雖然絕大部分是描寫世俗的,也不能說與中世紀的教會無關。
教會音樂,最初大概是原封不動地採用了從猶太王國傳來的形式,即歌唱聖詩、朗誦聖經,可以想像是純粹的聲樂。宗教音樂歷來以聲樂為主,這是因為聲樂有歌詞。與此相反,器樂主要是作為世俗音樂而得以發展起來的。

二、羅馬式音樂 :「羅馬風格」一詞主要來自那個時代的建築用語。羅馬式音樂是世界藝術史上最偉大的紀念碑式遺物之一。這種音樂既無和聲也無伴奏,其特徵是以齊唱形式為主,通過教堂天井的迴音產生庄嚴的和聲感,其純朴、清麗的宗教感情與羅馬風格的教堂建築是完全一致的。
羅馬式音樂是中世紀這一時期的重要音樂形式之一,其代表當首推格雷戈里聖詠(Gregorian Chant),這是典型的天主教音樂。在漫長的中世紀里,音樂方面起了最重要作用的正是格雷戈里聖詠,它是純粹的單旋律的歌唱。在格雷戈里聖詠中,已經有多利亞調式、弗利幾亞調式、里第亞調式、混合里第亞調式等四種教會調式及其變格調式。到了十六世紀,出現了伊奧尼亞調式及愛利亞調式,進而形成今日的大、小調音階。在格雷戈里一世時代,已經在羅馬設立了稱為「歌唱班」的教授聖詠的學校,這可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音樂學校之一。
安普羅修斯(Ambrosius,340-397)聖詠則收集了在教會中所唱的歌曲,為教會音樂制定了由七音組成的四種教會調式音階,還創造了對唱的形式等。在聖詠中,歌詞與語言的語勢、聲調的高低和節奏的關系以極為理想的形式得到解決,它們非常自然而完善地表現了宗教感情,可以看作是到這一時代為止的音樂藝術的總結。

第三章 文藝復興時期的音樂

一、哥特風格和文藝復興 :從十三世紀中後期到十四世紀,歐洲社會進入文藝復興時期,北歐興起了哥特風格的藝術,哥特風格表現得最明顯的是在建築方面。在音樂中,哥特風格從未明確地形成為代表一個時代的形式,但起始於奧干努姆(Organum)的復調形式,相當明確地表現出哥特風格的特徵。在十二世紀時期的許多經文歌中,除了庄嚴的格雷戈里聖詠的固定旋律之外,還有採用舞蹈旋律和愛情歌曲的旋律,配以不同的歌詞和拍子共同歌唱的形式。

二、文藝復興與音樂 :音樂上的文藝復興,略晚於其他文藝形式如文學、美術等。有代表性的作曲家,首先可以舉出弗朗切斯·蘭迪諾(Francescl Landino,1325(?)-1397),他採用了同時歌唱三種不同歌詞的這一大膽手法,留下了許多牧歌和敘事曲。杜法伊(Guillaume Dufay,1400-1474)則完成了四聲部手法。奧干努姆(Organum)的復調手法,更導致了以巴赫為頂峰的對位法理論的完成。
從十一世紀末葉到十三世紀末葉,歐洲發生了十字軍東征事件。這一歷史事件對於東西方文化交流起了巨大的影響,在音樂上的顯著表現是出現了游吟詩人、游吟歌手、抒情歌手等人物,所唱的詩歌內容有情歌、敘事詩式的故事、自然的贊美詩以及宗教或道德方面的內容等等。作為樂器則使用類似豎琴那樣的小型手琴或古提琴族內的樂器。

第四章 巴羅克時代的音樂

一、巴羅克(Baroque)風格: 從年代上說,大體上從十六世紀末到1750年間的音樂,稱為巴羅克音樂。十六世紀末葉,音樂史上第一部歌劇在義大利的佛羅倫薩上演,也是以喬萬尼·加布里埃利(Giovanni Gabrieli,1557(?)-1612)為中心的「威尼斯樂派」的全盛時期。而1750年則是對位法大師約翰·塞巴斯蒂安·巴赫去世之年,代表巴羅克巔峰的對位法音樂可以認為以巴赫去世而告結束。
巴羅克(Baroque)一詞,原來的意思是形狀不整的珍珠,最初是在建築方面來表明一種藝術形式。文藝復興時期的藝術是以希臘、羅馬的形式美為第一性的,對之而言,巴羅克風格是一種全新的表現形式,也是後來興起的洛可可(Rococo)藝術的前提。
巴羅克時代的歐洲音樂以德國、義大利和法國等幾個國家為代表,音樂藝術在這一時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迅猛發展。

二、巴羅克時代的德國音樂: 巴羅克時代的德意志音樂,可以說以許茨、巴赫和亨德爾為代表。如果把中世紀以來的復調音樂比做金字塔,則他們的音樂就是塔頂,他們吸收了文藝復興以來的義大利的新音樂,並開拓了一條新的道路。
許茨(Heinrich Schutz,1585-1672年)比巴赫和亨德爾恰恰早生一百年,二十四歲時赴義大利留學,就讀於威尼斯樂派的大師加布里埃利(Giovanni Gabrieli,1557-1612)。他回德國後,發表了第一部德文歌劇《達夫內》,此外還創作了許多受難曲。許茨的風格對後來的兩位巴羅克音樂大師巴赫、亨德爾的創作有著重要的影響。
亨德爾和巴赫的音樂作品,無論在集成傳統音樂方面,還是在追隨新思潮方面,都在音樂史上放著射著異彩。亨德爾的作品,多為歌劇和清唱劇音樂,在器樂作品中也含有強烈的聲樂因素,這顯然是受了義大利的影響;而巴赫的音樂,在聲樂作品中也含有強烈的器樂因素,這預示了以後的古典主義時代的到來。

三、巴羅克時代的義大利音樂 :歌劇這一偉大的藝術形式,就誕生在「音樂的搖籃」——歐洲文明古國義大利。古老的城市佛羅倫薩,有許多偉大的藝術家和一批對古希臘藝術感興趣的貴族。這些貴族決心賦予希臘戲劇以新的生命,他們開始給古老的希臘故事譜曲,並且穿上戲裝演出,而整個故事是由一個合唱隊唱出來的,這無疑就是歌劇的雛形了。後來經過發展,故事裡的每個角色由一個歌唱者演唱,而在合唱節目之間,由男女歌唱家分別擔任獨唱。當角色的話語輕柔時,台詞將半唱半說。這種歌唱差不多象一首贊美詩:被叫做宣敘調。而強烈的感情則是用叫做詠嘆調的真旋律來表現。不久,詠嘆調開始用來炫耀歌手的美好聲音。那時,無論一部歌劇是在義大利還是在英國或德國上演,它的詠嘆調總是用義大利語演唱的,而它的宣敘調部分則用那個國家的語言演唱。
義大利的巴羅克音樂中,弦樂可與早期的歌劇相提並論。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等弦樂器,至今仍是管弦樂隊中不可缺少的樂器,也是極為重要的室內樂及獨奏樂器。在巴羅克時代的義大利,弦樂與歌劇相結合,做為古序曲而得以發展。歌劇的序曲必須是以快速開始,中間部緩慢,最後再以快速終結這樣的三部分構成,這種形式後來成為協奏曲和交響樂的基本形式。而當時的古序曲和協奏曲都是以弦樂為主的。這一時期的義大利盛產小提琴家,如托萊利(Giuseppe Torelli,1650-1708)、科萊里(Arcagello Corelli,-1713)、維塔利(T.Antonio Vitali,1665-1735)、維瓦爾第(Antonio Vivaldi,1675-1743)、塔蒂尼(Giuseppe Tartini,1692-1770)等,都是早於巴赫的音樂家,他們全都是小提琴名手,而且都是小提琴音樂的作曲家。另外,義大利的小提琴製作家輩出,如阿瑪蒂、瓜爾奈里和斯特拉迪瓦利等都是義大利北部阿爾卑斯地區的克雷莫納(Cremona)人,他們精心製作的小提琴,一直到今天還活躍在舞台上,顯示出空前絕後的藝術魅力。

四、巴羅克時代的法國音樂 :在這一時期的法國,以巴黎為中心,以各地王侯貴族的府邸為背景,歌劇和古鋼琴音樂極為盛行。當時的法國歌劇,脫離了義大利歌劇的傳統而獨自成長,可說是接近於舞劇的形式。
巴羅克時代,法國最有代表性的歌劇作曲家是呂利(Jean Baptiste Lully,1632-1687),他創作的歌劇簡潔明晰、旋律動聽,同時具有很強的舞蹈特點,內容也較為深刻,並大量運用了辛辣、幽默的手法。
與歌劇同時盛行的是古鋼琴音樂。古鋼琴這種樂器,常常附以代表巴羅克文化的裝飾,它與羽管鍵琴等都是今日鋼琴的前身。在這方面最著名的大師,是庫泊蘭(Francois Couperin,1668-1733年)和拉摩(J.P.Jean Philippe Rameau,1683-1764年),他們的作品中有許多是為古鋼琴譜寫的組曲,其中有許多曲目至今仍用現代鋼琴廣為演奏。拉莫於1722年出版的和聲學概論,是音樂史上最早的和聲學理論著作。

第五章 古典主義音樂

一、音樂中的古典主義: 古典主義的萌芽,發生在巴羅克時代的義大利。後來由於在維也納出現了海頓、莫扎特和貝多芬三人,藉此古典主義音樂便得以形成。因此,音樂方面的「古典樂派」實際上指的是「維也納古典樂派」。古典主義藝術,首先發生在文藝領域中,它以恢復希臘、羅馬的古典藝術為目的,注重形式上的勻稱和諧調,主要放眼於追求客觀的美。

二、初期古典樂派 :文藝復興以後在義大利興起的主調形式的新音樂,以貴族社會為背景,在德意志和奧地利各地繁榮昌盛起來,其初期有三個主要樂派:第一派,是以音樂大師巴赫的次子卡·菲·埃·巴赫為中心的柏林樂派;第二派,是以約翰·施塔密茨(Johann Stamitz,1717-1757年)為中心的曼海姆樂派。第三派,是以瓦根扎爾及蒙恩為中心的早期維也納樂派。
在古典派音樂中,雖然歌劇也是一個重要部分,但從整體來看,古典派音樂的特色在於器樂,特別是奏鳴曲和交響曲形式的音樂。曼海姆樂派的室內樂和交響樂不僅對維也納樂派產生了影響,而且對波恩時代的少年貝多芬也給予了直接的影響。
奏鳴曲形式是古典樂派音樂中極有代表性的形式。那就是在呈示部中有第一、第二主題的對比,中間出現發展部,然後繼以兩個主題反復的再現部。曼海姆樂派當時已經具有了相當完整的這種形式。在交響樂形式中加入小步舞曲樂章的也是曼海姆樂派,在他們的交響樂配器中,木管樂器也採用了雙管編制。莫扎特在自己的交響樂中加用單簧管這一樂器,也是在曼海姆聽到他們的樂隊的演奏之後學來的。

三、維也納古典樂派: 以「交響樂之父」海頓、「音樂天才」莫扎特和「樂聖」貝多芬為代表的維也納古典樂派,在音樂史上建立起一座不朽的豐碑。這一樂派的主要特徵是反映人類普遍的思想要求、追求美的觀念、強調風格的高雅,給予人們樂觀向上的進取精神。

㈦ 論述專業音樂教育的建立與發展

建立使人全面和諧發展的音樂教育
<<宿州學院學報 >>2006年05期
張子義

隨著素質教育觀念的深內入人心,素質教育實踐的不斷容深化,學校藝術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也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距離素質教育提出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從音樂對孩子的作用、音樂教育對孩子的作用分析入手,論述了目前在音樂教育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並提出了針對這些問題的一些解決措施.

關鍵詞: 音樂 , 音樂教育

㈧ 音樂教育學的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後,音樂學科教育研究呈迅猛化發展態勢。德國經過19世紀末至20世紀60年代以來三次重大的音樂教育改革,為學校音樂教育的理論與實踐打下了穩定發展的基礎。1965年「聯邦學校音樂周」正式建立了「音樂教育研究」學科,其發展勢頭更猛。據統計,僅科隆大學「社會學研究檔案中心」與「德國社會科學信息中心」協作搜集1987年以來德語國家范圍內所計劃的、實施中的和已完成的音樂教育研究項目的資料就有500份,運用於「嚴格意義上適合音樂教育」的科學研究方法有1175種[7](p.4)。盡管這些研究在方法選擇與結果上往往大相徑庭,但卻推動了研究工作的發展。在現代音樂教育學的研究上也是如此。德國音樂教育家多弗萊因在大型音樂辭書《音樂的歷史與現狀》(簡稱《MGG》的第10卷《音樂教育學》卡塞爾1961年出版)中說「《普通音樂教育學》未能問世,這樣的著作似應力圖展示關於基本原理的科學研究,尤其要力圖描述出關於音樂教育學方面的各種多姿多彩的活動」。[6](pp.310-311)至70年代初,對普通音樂教育的研究已逐步深入。德國學者克勞斯·芬克爾(Klaus Finkel)在《音樂教育學目前的傾向和外觀》一書中,提出了音樂教育學的構想圖,按這個構想音樂教育學應由「主體分析」,包括個體心理學、發展心理學、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等;「對象分析」,包括音樂理論、音樂史、民族音樂學、音樂家美學等;「具體分析」,包括學習目標、教材研究、教學方法等三大部分組成。[1](pp.8-9)這個構想圖,實際上是引用了德國學者勞赫·海爾曼(Rauhe Hermann)在《音樂教育學與各門科學的聯系》一文中提出的設想。這篇論文收在德國音樂教育家席格里特·阿貝爾一施圖魯特(Sigrid Abel-Struth)主編的《音樂教育學》第6卷(全10卷,塑特出版社)中,這部書的第9卷還收入《作為一門科學音樂教育學的發展》(1970)[1](pp.9-10)。可見,當時德國音樂學科教育研究的狀況。
美國也是學科教育研究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出版了很多論著,不過這些論著往往不用「音樂學科教育學」的術語,而代以其它的名稱。如美國著名音樂教育家H·F·艾伯利斯、G·R·霍弗、R·H·克勞特曼合著《音樂教育的理論基礎》(1984年),是美國大學音樂教育專業研究生和本科生所使用的綜合性教科書。這本書涉及音樂教育在歷史、哲學、美學、社會學、心理學、課程論、測量評價等方面的基礎理論,這些基礎理論多取自廣泛而典型的學術研究成果,來自美國音樂教育實踐,並體現出現代教育研究方法在音樂教育領域應用的基本輪廓。從構成學科教育學應包括目標論、內容論、方法論、評價論等不可或缺的四要素的內容來看,這本書也符合這方面內容的要求。
日本是音樂教育學研究發展較快的國家之一。主要表現在學科教育理論建構日趨系統、完整,陸續有一些專著問世。如浜野政雄《音樂教育學概論》(音樂之友社,1967年),作者力圖從實際的立場出發,尋求音樂各方面的原理,系統地抓住其全貌。又如供田武嘉津《音樂教育學》(音樂之友社,1974年),作者謀求從哲學、教育心理學、音樂學及史學觀上有系統地把握音樂教育學,以及閏間豐吉《音樂科教育學概論》(音樂之友社,1985年)等。為了紀念日本音樂教育學會成立10周年和20周年,由日本音樂教育學會編寫出版了《音樂教育學的展望》(音樂之友社,1979年)和《音樂教育學的的展望Ⅱ》(音樂之友社,1991年),對音樂教育學的內容做了較全面的論述。
提及世界范圍內音樂學科教育研究的發展還應充分研究國際音樂教育協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Music Ecation,縮寫ISME)的作用。為了促進世界各國的音樂教育,1953年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國際音樂理事會創建了國際音樂教育協會。自1953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自1968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專家討論會,還不定期的舉行專家討論會。具體的做法是,組織國際會議和專家討論會,商討全球音樂教育問題;促進國際間各層次音樂教育工作者聯絡,與音樂家、音樂表演、作曲、民間音樂、青年音樂家以及音樂圖書管理人員等有關國際、各地區、各國有關組織合作,在音樂教育方面做進一步研究。
在我國,伴隨新學制而產生的音樂學科教育研究發端於19世紀末。1897年清政府創辦了南洋公學師范院,首開「教授法「課程。1904年清政府明令規定師范生要學習「教育法」和」「各科教授法」。1907年中、小學正式設置了音樂課程,定名為「樂歌」、「唱歌」課。「五四」運動前後,我國各科教學法課程建設得到了發展。蔡元培先生的「五育並重」、「美育救國」等主張,推動和促進了藝術教育的發展。1922年的「壬戌學制」,採納了陶行知先生以「教學法」代替「教授法」的主張,一字之變,說明學科教育研究注意到了「教」與「學」的雙邊關系??范院校設置了藝術教育課程,其中包括「歌唱教學法」課程。僅從當時政府機構教育部先後頒布的《初級中學音樂課程綱要》(1923年6月4日)、《小學音樂課程標准》(1932年10月)、《修正高級中學音樂課程標准》(1940年9月),就可以看出當時音樂教學法研究的水平。
1939年,當時政府機構教育部頒發了《師范學院分系必修及選修科目施行要點》,正式將課程定名為「分科教材及教法研究」,目的在於糾正師范教育中只重視教法研究而忽視教材研究的問題。1946年當時政府機構教育部頒布的《修正師范學院規程》,進一步明確規定分科教材教法是專業訓練科目,並對具體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在此期間,我國一些音樂教育家結合介紹國外音樂教學理論和方法,相繼寫出一批音樂教學法研究的著作,對我國音樂教育學科建設做出了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0年8月頒布《北京師范大學暫行規程》,明確規定中學教材教法為該校的公共必修課程。此外,還規定中等師范學校必須開設小學教材教法課程。1952年7月教育部師范教育司印發的《師范學院教學計劃(草案)》中對開設此課做了明確規定。1957年教育部在修訂教學計劃時,將「教學法」課程恢復定名為「教材教法」課。教學內容被規定為:了解中小學教材過程中的經驗與問題進行研究。50年代中期,學習蘇聯中小學和幼兒園的音樂教學法,翻譯出版了一批音樂教學法著作。當時音樂學科教育研究對象主要是唱歌教學的方法,強調教師的主導作用,以傳授知識技能為主要教學任務以及程式化的五段教學模式等。從理論研究的角度看,這一段的音樂學科教育研究偏重於具體教學經驗的介紹或信息的傳播,其研究領域過於狹窄。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學校音樂教育得到健康的發展,音樂學科教育研究蓬勃地開展起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教育學門類下將「教材教法」研究定為二級學科,確定了學科教育研究的地位。1979年6月,教育部頒發了全日制中小學音樂教學大綱,同年12月在高師藝術專業教學座談會上確定高師開設《中學音樂教材教法》課程。1986年底,國家教委副主任柳斌指出:我們不但要建立自己的教育學,還要建立自己的學科教育學。翌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教材教法研究」更名為「學科教學論」。1986年,國家教委藝術教育委員會成立,隨後制定了《全國學校藝術教育總體規劃(1986-2000年)》,這就為我國音樂學科教育研究邁上新台階打下了基礎。1980年後,陸續出版了一些研究中小學音樂教育的著作。此外,中國音樂家協會音樂教育委員會多次舉辦了「全國國民音樂教育改革研討會」,對推動音樂教育的深化改革,促進音樂學科教育研究,影響越來越大。
《中國音樂教育》、《中小學音樂教育》等國家和地方性音樂教育專刊的創辦,以及全國性音樂學術刊物音樂教育專欄的設置,為進一步開展音樂學科教育研究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總之,20世紀80年代末以前的幾十年,是我國音樂教育學的萌芽、積累、醞釀、准備時期。近十幾年來教育學、心理學、音樂學、音樂美學等學科的新發展,為音樂教育學的構建奠定了理論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收進了國外的各種音樂教育理論和音樂教學法體系,開拓了我們的視野,啟迪了我們的思想,轉變了音樂教育觀念,為音樂教育學的構建准備了思想基礎;蓬蓬勃勃的音樂教育理論與實踐研究鍛煉培養並形成了一支音樂學科教育研究的隊伍,其中有一批長期從事音樂教材教法研究並具有較高的音樂教育理論與修養水平的學者,成為音樂教育學構建的組織基礎。
這一時期,我國出版的有關音樂教育各種問題的研究文獻為數不少,尤其與音樂教育教學實踐相關內容的文獻更不勝枚舉。但是突破以往音樂教材教法的局限,拓寬和深化音樂學科教育研究的范疇,著力探索音樂教育活動對人的全面發展的影響及規律,從宏觀上研究音樂教育理論,向音樂學科教育學發展的研究還亟待加強。音樂學科教育實踐呼喚著音樂學科教育研究向更高層次發展和升華。1986年前後,我國的一些學者陸續發表了國外音樂教育學研究現狀的介紹和對音樂教育學體系和結構的設想方面的文章。1988年國家教委藝術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醞釀藝術教育科研課題時,再一次提出進行有關音樂教育學研究問題。同年年底,由曹理負責組織成立了「普通學校音樂教育學研究」課題組。1989年8月此課題被列入國家教委教育科學「七五」規劃重點項目——中國學校藝術教育的理論與實踐第三階段研究課題。課題組以橫跨全國七省市的高師擔任音樂教育教法課程的教師為主要成員,先後組織五次課題研討會,撰寫了近40萬字的《普通學校音樂教育學》(曹理主編,繆裴言、廖家驊副產編,1993年上海教育出版,獲1995年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二等獎)。為了組織起來更有效地、更系統地進行音樂學科教育研究,1990年12月,以高師教師為主成立了中國音協音樂教育學學會。
中國音樂教育學學會的成立,實現了我國學科教育研究的一次飛躍。10年來,音樂教育學學會與中國音樂教育學學會等學術團體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充分發揮了協調效應的作用,成為推動我國音樂教育改革與發展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一是組織了音樂學科教育研究的多種學術活動。堅持了年會制度,進行專題研討,組織學術交流活動。這些活動緊緊圍繞本學會發展的目標展開,主題更加集中,研究的問題更加專門化,研究的方法更加靈活,注重實效,如中外音樂教育比較研究、音樂課程建設研究、民族音樂教育研究等。二是集合了學術研究的隊伍。這個學會的成員以高師或其它院校音樂教育專業擔任本課程的教師為主,開展學術研究的「共同語言」較多,在音樂學科教育研究上比較有特色。學會成員,從開展課題研究時只有兩名副教授,發展到現在以教授、副教授為主,有的還是博士研究生導師或碩士研究生導師。他們其中大多數人具有獨立完成音樂學科教育科研課題的能力,承擔了省市級的科研項目,並能與其他人合作完成國家級的科研項目。
如國家教育科學「八五」重點課題項目「普通學校美育理論與實踐」,其中學校音樂教育分為三個子課題:「中國當代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理論實踐」,課題負責人姚思源;「中國近現代普通學校音樂教育理論與實踐」,課題負責人伍雍誼;「外國學校音樂教育研究」,課題負責人曹理。音樂教育學會的一些成員分別參加了以上的三個課題研究,課題成果以叢書形式體現。三是加強了學科課程建設的研究。在第10屆年會上圍繞21世紀全國音樂學科教育學的建設與發展主題進行了專題研討,總結過去,展望並規劃未來。出版了提供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學習本課程的教材——音樂教學法、音樂教學論、音樂學科教育學。四是擴大了對外交流。舉辦了達爾克羅茲教學法、奧爾夫教學法、柯達伊教學法等培訓班。邀請美國學者來華講學,介紹美國幼兒音樂教育發展的現狀等。
近十年來,我國音樂學科教育研究,空前活躍,取得了豐碩成果。從廣度看,1993年國家教委藝術委員會主辦「全國音樂教育優秀論文評選」,至今舉辦了三屆,參選論文總計達4604篇,影響十分廣泛,而且呈迅速上升的趨勢,第三屆參選論文(2177篇)是第一屆參選論文(887篇)的2.45倍。各種學術刊物、學術會議發表的有關音樂教育教學研究方面的論文每年平均有300餘篇。這說明音樂學科教育研究有著十分廣闊的群眾基礎。從深度看,出版冠名「音樂教育學」和「音樂教育」的專著有10餘部。作為音樂教育學學科群出版的其它著作也有幾十部。
音樂教育學的學科發展方興未艾。它有著較大的發展餘地。它是一門十分年輕的學科,還顯得較為稚嫩薄弱,有待我們不斷地去豐富、完善面向21世紀的音樂教育、音樂學科教育研究面臨著一個又一個新問題,諸如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中音樂教育如何定位?在構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體系過程中,如何形成更加完善的音樂教育體系?如何針對21世紀我國基礎教育的改革制定音樂課程的標准、教材、教法?高師音樂教育如何為基礎教育服務?高師的音樂學科教育學課程應如何改革?如何培養和提高本科的師資和科研隊伍的水平?音樂教育如何推進本土音樂文化與外來音樂文化教育及本國各民族音樂文化的結合,進行跨音樂文化研究?如何搞好傳統音樂文化教育與現代音樂文化跨時代的融合?如何在重視搞好本土、本民族音樂文化的同時,吸收共享世界其它各國和各民族的優秀文化?等等。這些問題有待在音樂教育學的研究中進一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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