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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發布時間:2021-02-23 10:18:21

1.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規劃

歷史保護區作為一個獨具特色的環境,由於自然和社會因素的變遷以及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可能絕對保持原有的地方歷史風貌。保護規劃在總體上要達到完美,只能是相對的,即通過基調的主導作用去體現風貌的相對和諧性或傾向性。這種體現主要反映在歷史風貌保護的不同層次上。
重點保護層次
指那些最能顯示歷史文化環境個性特徵的歷史街衢、地段或風貌小分區,如:①北京天安門廣場、景山前街、屯溪老街、上海外灘和南京東路;②北京以故宮為核心的皇城區、什剎海歷史文化風景區、東交民巷使館歷史區、南京夫子廟秦淮河區;③蘇州郊區的同里、周庄江南水鄉古鎮;④潮州、韓城、平遙的老城區;⑤安陽殷墟遺址,等等。
一般保護層次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凡是老城的歷史分區,往往同時存在歷史環境保護、舊城改建、新建築建設的矛盾與統一問題。因此, 保護規劃、強調基調的作用至為關鍵。一般保護層次又可以包括兩種情況:①老城區基本保存了平面的歷史格局,重點突出了重要文物風景的風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傳統民居、傳統名街和老字型大小等。同時從老城遷出了工廠、倉庫、鐵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築選址、建築高度、藝術風格的協調秩序,並取締了違章亂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區,蘇州、揚州、濟南、保定的老城區,上海、天津、武漢包括舊租界的部分老城區等均屬這類一般保護層次。②老城區的平面歷史格局尚存,但許多重要文物古跡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壞,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沒有注意保留有歷史價值的城牆、城樓和成片的傳統民居、街市、老字型大小等。
歷史分區的借景層次
這是保護規劃應當特別重視的邊緣景觀和外延景觀如何烘托呼應、協調一氣的一個重要層次。例如保護好北京故宮的文物環境,使之盡善盡美,就不能僅僅滿足於獨善其身,而要同時「巧於因借」四周的邊緣外景,連成一氣,統一規劃。北京什剎海歷史文化風景區的完美,同樣離不開它的東西南北外圍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奪。「巧於因借」帶來的溢於境外和來自境外的協調美、呼應美,可以產生良性循環的效果。相反奪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種惡性的後果。至於外延景觀,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遠處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軸線、次軸線、中心主幹道,或城市濱江大道、林蔭大道、綠帶等由建築形成的夾景、對景或遠景,這是保護規劃中關於「視線通廊」景觀風貌、協調呼應、分清主從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主要內容有建築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頓歷史保護區的環境和防止「破壞性建設」。風貌分區規劃的建築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項特別重要規定。高層建築宜建在新區,不宜建在歷史分區。這是因為歷史分區的基本歷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為基礎而發展成熟的。保護這種水平格局的歷史文化價值,禁止在歷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層建築,已經成為很多國家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經驗。北京、蘇州等老城歷史保護區,已開始控制新建築高度並已作出城市建築高度的分布規劃。另外的例子是,高層新建築林立在杭州湖濱,散立在桂林景區,孤立在沈陽老城區,風貌氛圍極不協調。
歷史保護區多屬老城區,布局存在不同程度的雜亂。保護規劃必須把這個問題納入,以便著手短期或長期的整頓改造。這項整頓改造既是為了加強歷史風貌的保護,又是改善老城區建設文明城市所必需。主要包括:①整頓混雜在老城區或直接在歷史保護區的工廠、倉庫、鐵路、公路、碼頭,或高壓電線、水塔、高煙囪,或污染環境的其他建築、設施以及臭溝、臭河等造成的布局混亂現狀。整治包括分批、分期對它們遷出、改造、拆除或根治。②有些機關、學校、研究院所或工廠、商店、倉庫等佔用重要文物建築或歷史遺址,甚至有的在其內亂拆、亂改、亂建,有的在文物建築內進行生產或存放易燃物品,潛伏著火災危險。對此也必須根據國家文物法規和保護規則進行整頓,還其本來面貌。
「破壞性建設」是指規劃失控,亂選址、亂建設,造成文物、風景或歷史保護地段的布局失去秩序,破壞協調。它是城市環境風貌的一大公害,對於歷史保護區尤其嚴重。即使在新建風貌分區,「破壞性建設」也足以使新環境醜化。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規,按批準的城市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建設。

2. 天津旅遊好去處!

五大道
五大道位於天津中心市區的南部,是以成都、重慶、常德、大理、睦南及馬場為名專的五條街屬道。其實,「五大道」並非一個正式的地名,只是流傳甚廣的俗稱。往日歐洲八國曾在五大道各自圈地為界,所以這里擁有迥異的交通系統,異國文化在這些街道上充盈著。細看之下,就能發現五大道老洋房前的牌子上,透視著中國近代史的歷史和滄桑。舊時五大道的住戶洋人很少,多為中國人,這些西洋建築在住戶手中變得又略有些本土,十分隨意,所以是種其樂無窮的體會。
名流茶館,追憶時光
天津的名流茶館有2處,分布在:新華路和古文化街內。如果去不妨就去新華路這一家,遊人較之文化街的少些,更加地道。馬三立、王毓寶、關學曾、駱玉笙等均在此登台獻藝。現在的名流茶館仍是當下天津最紅的曲藝社區登台的地方,老中青三代曲藝家在此同時表演的情景很常見,舞台旁邊有傳統工藝品和特色小吃,演出則分為早、中、晚場。

3. 環渤海地區經濟中心的批復選摘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06〕62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請批准〈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年)〉的請示》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同意修編後的《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年-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立足於天津市的長遠發展,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指導思想,重視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的控制,體現了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原則,強調城鄉統籌和以人為本,符合天津市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對於促進天津市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天津市是我國直轄市之一,環渤海地區的經濟中心。天津市的發展建設,要按照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以濱海新區的發展為重點,不斷增強城市功能,充分發揮中心城市作用,將天津市逐步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科教發達、設施完善、環境優美的國際港口城市,北方經濟中心和生態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將天津市全部行政區域作為城市規劃區范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籌規劃,加強統一規劃管理。要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調整產業結構、合理安排基礎設施、改善生態環境的要求,形成「一軸兩帶三區」的市域空間布局結構。
四、嚴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規模。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和建設用地控制目標。2020年,天津市實際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萬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控制在630萬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內。根據天津市資源、環境的制約因素,必須防止城市規模盲目擴大。城市發展要堅持集中緊湊的模式,強化集約和節約用地,充分重視岸線和城市地下空間的合理開發利用,採取切實措施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
五、堅持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發展。天津市的規劃建設要注意與京津冀地區發展規劃的協調,加強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特別要注意加強與北京市的協調,實現優勢互補、協調發展,提高為首都、環渤海以及北方地區服務的功能。要充分發揮中心城區、濱海新區以及武清、寶坻、寧河、靜海、薊縣等新城的輻射帶動作用,優化小城鎮和中心村的發展布局,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六、促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要求,切實做好濱海新區的規劃工作,建設若干特色鮮明的功能區,構建合理的空間布局。濱海新區的發展要堅持科教優先,不斷推進綜合改革和對外開放。要充分發揮濱海新區對於振興環渤海區域經濟的重要作用,增強和完善濱海新區為區域經濟服務的綜合功能。要按照《總體規劃》的部署,加強對包括天津港、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塘沽、漢沽、大港在內的現有各類資源進行整合,不斷提高綜合實力、創新能力、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將濱海新區建設成為我國北方對外開放的門戶、高水平的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以及宜居生態型新城區。要妥善協調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的關系,中心城區要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實施工業東移戰略,促進濱海新區的發展。
七、加強節水節能和環保工作。要從城市水資源匱乏的實際出發,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通過優化產業結構、加快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海水淡化等措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按照建設節能型城市的要求,充分利用優質高效的清潔能源,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新能源,通過產業結構和交通結構的調整,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要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和同步發展的原則,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重點解決城市煤煙、汽車尾氣、工業廢氣和濱海新區的煤塵污染問題。要加快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嚴格控制和治理海河水系及渤海灣的污染。要加強綠化建設,形成各類綠地有機結合的多功能綠地系統,不斷改善城市環境質量。
八、建立健全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總體規劃》的部署,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做好港口、機場、高速公路和高速鐵路的規劃建設,加強與北京、環渤海地區和北方地區的聯系,增強聯系南北方、溝通東西部的樞紐功能。要發揮天津港的優勢,完善輸港通道,鞏固和提高樞紐港的地位和作用,並為遠期發展留有充分空間。要嚴格控制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凈空區域和發展用地。要堅持公交優先的原則,加快軌道交通建設。要加強大型防災骨幹工程、城市重點工程防災設施、城市防災信息系統的建設,以防洪和抗震為重點,形成完善的城市減災體系。
九、切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好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要將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從方便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與就業出發,保障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要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速度,探索適合保護要求的舊城改造模式,穩步推進現有危舊房屋的改造,提出分年度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計劃。要加強小區規劃管理,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十、嚴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要加強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重點保護好「五大道」等歷史文化街區和獨樂寺、覺悟社舊址、平津戰役遺址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環境。要注意保護楊柳青年畫、「泥人張」彩塑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繁榮傳統商業文化。要加強海河兩岸的綠化和景觀建設,努力創造豐富多彩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城市景觀。要嚴格依法行政,發揮規劃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總體規劃》是天津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編制好近期建設規劃,明確建設的重點和時序。要抓緊深化有關專業規劃,編制詳細規劃,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各項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建設部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駐天津市的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天津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若干意見
在《國務院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天津濱海新區的功能定位是:依託京津冀、服務環渤海、輻射「三北」、面向東北亞,努力建設成為中國北方對外開放的門戶、高水平的現代製造業和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逐步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環境優美的宜居生態型新城區。
《意見》中指出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主要任務是:以建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為契機,探索新的區域發展模式,為全國發展改革提供經驗和示範。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中心環節,進一步完善研發轉化體系,提升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充分發揮區位、資源、產業等綜合優勢,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努力提高綜合競爭力和區域服務能力,提高對區域經濟的帶動作用。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建設若干特色鮮明的功能區,構建合理的空間布局,採取有力措施,節約用水、集約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單位面積的投資強度和產出效率。搞好環境綜合整治,維護生態平衡,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人與自然、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相和諧。推進管理創新,建立統一、協調、精簡、高效、廉潔的管理體制。
《意見》批准天津濱海新區為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並從天津濱海新區的實際出發,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要堅持重點突破與整體創新相結合、經濟體制改革與其他方面改革相結合、解決當地實際問題與攻克面上共性難題相結合,不斷拓展改革的領域,通過綜合配套改革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近期工作重點是:
1、鼓勵天津濱海新區進行金融改革和創新。
在金融企業、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和金融開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則上可安排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本著科學、審慎、風險可控的原則,可在產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金融業綜合經營、多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外匯管理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等方面進行改革試驗。
2、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進行土地管理改革。
在有利於土地節約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創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強政府對土地供應調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試驗。
3、推動天津濱海新區進一步擴大開放,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
為適應天津建設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創新體制、分步實施的原則,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天津港東疆港區設立保稅港區,重點發展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采購、國際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積極探索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的創新,以點帶面,推進區域整合。
4、給予天津濱海新區一定的財政稅收政策扶持。
對天津濱海新區所轄規定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比照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天津濱海新區的內資企業予以提高計稅工資標準的優惠,對企業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予以加速折舊的優惠;中央財政在維持現行財政體制的基礎上,在一定時期內對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予以專項補助。

4.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簡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從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文物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是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是標志人類所處時代和所處地域的社會縮影,它反映了某個時代和地域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長期積累起來的歷史文化遺產。
為保護這些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了保護政策,加強保護規劃,並專門為之立法。義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來的風貌。法國巴黎舊城區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國恢復和保護了威廉斯堡18世紀殖民地時期的古鎮。蘇聯在1949年公布了歷史名城名單,把這些城市置於建築紀念物管理總局的特殊監督之下。日本於1971年發布了《關於古都歷史風土保存的特別措施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加強了保護。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或是近、現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地方。
在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於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2年 2月公布了第一批24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它們是: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蘇州、揚州、杭州、紹興、泉州、景德鎮、曲阜、洛陽、開封、江陵、長沙、廣州、桂林、成都、遵義、昆明、大理、拉薩、西安和延安。
1986年12月又公布了第二批38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它們是:上海、天津、沈陽、武漢、南昌、重慶、保定、平遙、呼和浩特、鎮江、常熟、徐州、淮安、寧波、歙縣、壽縣、亳州、福州、漳州、濟南、安陽、南陽、商丘(縣)、襄樊、潮州、閬中、宜賓、自貢、鎮遠、麗江、日喀則、韓城、榆林、武威、張掖、敦煌、銀川和喀什。
兩批共計62個。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豐富多彩,各具特色。
按照歷史和自然文化特徵,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可分為 7類:①歷史上以政治中心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縣城;②風景如畫、依託山水名勝和重點文物古跡為主的名城;③以傳統手工業、商業特別著稱的名城;④少數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邊境、口岸及長城沿線以軍事防禦為主的歷史城鎮;⑥以海外交通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點革命紀念地名城。其中有不少名城可以兼有幾個特徵。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分為2級:①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②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
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等為法律依據,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城市的歷史價值、地理條件、民族特徵、布局現狀、建設需要和發展限度而作出的帶有綜合性的專題規劃。
劃分整個城市為不同的環境風貌分區並確定分區的基調,這是保護歷史老區和建設新區、有機結合、協調發展、對比統一、在規劃上「分而治之」的首要准則和手法。環境風貌和基調是社會生活的集中反映。歷史文化名城的這種反映,主要包括在兩類風貌分區和相應的兩大基調之中。一是來自城市歷史舞台的遺存和記憶,即反映歷史文化基調的歷史保護區,如歷史分區或歷史風貌分區;二是來自城市現代生活,以反映當代建設和發展為基調的新建區,或新建分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韓城、平遙、潮州是體現風貌分區規劃,「分而治之」經驗突出的佳例。其中,歷史分區的歷史文化傳統特色濃厚,個性突出,在老城保護與建設中,失控甚少。同時,新建分區則表現為一片新的環境風貌。二者有明確的風貌分區界限,有完全不同的風貌基調。但是在城市整體生活方面,在市政建設的道路交通、水、電設施等方面,二者卻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歷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歷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築、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築、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歷史分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於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於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必須保留的歷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歷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但其間如分布有文物保護單位,就要依法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納入規劃,予以個別保護。對於極少數有特殊「窗口」性質的小環境,比如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門──國際機場、鐵路客站、公路客站、港口碼頭客站的小環境風貌,不論它們位於新建分區和歷史分區,都應強調突出中國特色,體現時代感和民族風格與地方個性的有機融合,給人以到了中國某地某歷史文化名城的大門,而不是別處。
有的歷史文化名城,可以在歷史分區與新建分區之間留有風貌分隔空地或綠地。這種屬於分隔、過渡性質的空間,最宜結合利用自然地形。如韓城的新建分區,就位於老城歷史分區之北的60米高的台地上;美國威廉斯堡,在歷史分區與新建分區之間留有 1.6公里寬的平面分隔空地、綠地。

5.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十條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同時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是指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縣城鄉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特定功能區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一般由轄區規劃和城區或者鎮區規劃組成。
編制總體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方案階段。
第十二條 編制總體規劃前,應當首先進行下列專題研究:
(一)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即總結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各項調控內容,包括城市發展方向與空間布局、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發展定位,即根據城市區位、資源環境狀況、現狀發展水平以及國家的政策要求,科學分析研究城市發展方向、途徑和功能;
(三)人口規模及空間分布,即根據現狀人口規模以及城市化發展水平,分析影響人口規模的因素,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採用多種方法綜合預測未來的人口規模以及構成;
(四)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即根據預測的人口規模和城市發展目標,結合國家的城市用地指標,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態環境保護,即分析本轄區的生態資源狀況、發展條件,研究本轄區的生態格局,制定提出相應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轄區的各種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及其發展優勢,挖掘、整理體現本轄區的城市特點和特徵,提出城市特色營造的途徑和方法;
(七)其他專題研究。
編制濱海新區或者區縣總體規劃前,還應當開展空間發展戰略研究。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城市或者鎮規劃區范圍;
(二)原則確定城市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三)預測本轄區內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原則確定各級城鎮的功能分工、規模和空間布局,以及村莊居民點的發展方向和布局;
(四)原則確定本轄區內一、二、三產業發展目標及空間布局;
(五)原則確定本轄區重大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發展策略及空間布局,並與周邊地區相協調;
(六)原則確定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特色營造的目標和要求;
(七)研究並提出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原則確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的范圍,提出紅線、綠線、黑線、藍線、紫線、黃線等規劃控制線要求;
(八)原則確定城區或者鎮區空間增長邊界和用地布局。
第十四條 轄區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本轄區與相鄰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策略與措施;
(二)制定服務於本轄區整體發展目標、發展戰略;
(三)確定本轄區發展方向、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制定總體布局方案,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功能分工和建設用地規模;
(四)確定本轄區內重點發展城鎮的發展定位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按一、二、三產業分別確定城鄉產業發展模式和空間布局;
(六)提出生態環境、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確定相應的管理原則和措施;
(七)確定本轄區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確定城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原則、目標和標准,原則確定本轄區通訊、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提出集約、節約利用資源、能源的方法;
(八)劃定規劃控制線的控制范圍,包括重要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共綠地的控制范圍、重要的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范圍、重要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重大基礎設施的用地控制范圍、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圍、鐵路和軌道交通線路用地控制范圍;
(九)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十五條 城區或者鎮區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城鎮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二)確定人口規模,並對人口的素質與結構優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導等方面內容提出指導性原則;
(三)確定用地規模,劃定規劃區域范圍;
(四)確定規劃區域內村莊發展與控制的原則、措施;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劃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類劃分以中類為主、小類為輔,並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八)確定各級公共服務中心的位置、規模布局、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九)確定產業發展目標與產業布局,提出產業發展的限制和引導措施,提出引導就業策略;
(十)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城市幹道的走向、寬度、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和用地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確定對外交通設施的用地控制范圍;
(十一)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以及總體布局,劃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范圍,劃定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范圍,確定岸線使用原則,提出空間形態保護要求;
(十二)確定歷史文化保護以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確定特色風貌保護的范圍、具體內容、重點區域以及保護措施;
(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用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標准,確定劃入城區或者鎮區的村民居民點住區建設或者改造標准;
(十四)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設施位置和控制范圍;
(十五)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六)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防疫、防震減災、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並確定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策略;
(十七)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准和要求;
(十八)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九)制定總體城市設計引導策略,確定城鎮風貌定位,確定建築高度分區、建築密度分區、城鎮天際線、城鎮重要界面、景觀軸線、景觀節點、文化體系等重要總體城市設計內容的設計原則與總體布局;
(二十)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規劃區范圍;
(二)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明確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確定各類城鎮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鎮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布局,並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四)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幹道系統網路、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布局,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布局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五)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防災工程,包括防洪標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設防、應急避難場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要求;
(八)城鎮空間增長邊界;
(九)規劃控制線的控制范圍。
第十七條 總體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本、圖紙和附件。
總體規劃圖紙一般應當包括區域位置圖、區域發展分析圖、綜合交通及重大基礎設施現狀圖、用地現狀圖、人口分布現狀圖、空間結構圖(城鄉結構圖)、城鎮體系規劃圖、空間管制區劃圖、工程地質評價圖、用地布局規劃圖、產業布局規劃圖、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綜合交通設施規劃圖、各類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圖、各類防災與公共安全設施規劃圖、歷史文化資源分布圖及保護規劃圖、綠化生態系統規劃圖、環衛設施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圖、自然保護區規劃圖、水源保護規劃圖等。
總體規劃主要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0至1︰100000;重點地區規劃圖紙根據規劃層次的不同,比例為1︰2000至1︰10000。
附件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專題研究報告、基礎資料匯編和各方面意見以及採納情況說明等內容。

6.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五章 分區規劃

第二十五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六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劃分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確定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基礎設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標和要求,確定市政工程干管的線路示意;
(五)確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的紅線位置示意、寬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圍,確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寬度,確定主要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示意,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控制指標及要求,確定主要公共停車場位置示意;
(六)其他需要確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分區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本、圖紙和附件。
分區規劃圖紙一般應當包括區點陣圖、用地現狀圖、人口分布現狀圖、總體布局圖、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各類基礎設施規劃圖、防災與公共安全設施規劃圖、歷史文化資源分布及保護規劃圖、綠化生態系統規劃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劃分圖等。
分區規劃主要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0至1:10000。附件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專項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見以及採納情況說明等內容。

7.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條本市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編制城鄉規劃前,對規劃用地布局、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應當進行勘察。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
第十三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居住、公共設施、工業、倉儲、道路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綠化等各類建設用地。
在各類規劃中,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劃定基礎設施、軌道交通、道路、河道、綠化用地、歷史文化街區以及歷史建築等規劃控制線。
第十五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總體規劃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內,公眾可以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對規劃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意見和建議,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外省市規劃編制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編制的,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原報批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中心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批準的功能區總體規劃,由功能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並應當徵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功能區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編制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縣總體規劃,應當組織開展原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和城市發展定位、人口規模及空間分布、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特色等相關專題研究,作為編制總體規劃的基礎。
第二十條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工業、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醫療衛生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其他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或者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雕塑專業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備案。
區、縣近期建設規劃,由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鎮的近期建設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國家批準的功能區近期建設規劃,由功能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分區規劃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中心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心城區、濱海新區范圍以外環城四區的區域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城、中心鎮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功能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城、中心鎮、歷史文化名鎮以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心城區范圍以外國家批準的功能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其管理機構或者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連同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一並編制。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六條中心城區、環城四區、濱海新區和新城規劃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規劃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二十七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區縣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國家批準的功能區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根據社會、經濟、環境和城鄉發展的需要,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對總體規劃進行局部修改。
修改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的審批程序報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後,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發生變化;
(二)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
(三)因實施國家、本市重點建設項目需要修改;
(四)因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組織編制機關認為確需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修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三十二條因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其他各類城鄉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

8. 天津的十大名勝古跡有哪些

天津的十大名勝古跡有:海河、張學良故居、大悲禪院、鼓樓、古文化街、五大道小洋樓、海河意式風情區、薊縣風光、七裏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靜園。

海河:

座落在河北區南端,曾是天津近代史上義大利租借地的中心區,已有近百年歷史,原有街區及建築基本保持原貌,是至今中國乃至東北亞地區最大的也是唯一的義大利文化集中地。在這個區域的周圍有諸多著名的近代和現代歷史名人故居,有梁啟超飲冰室、李叔同故居、曹禺故居和袁世凱、馮國璋宅邸等。

薊縣風光:

薊縣居津京唐承四市的腹心,古稱漁陽,是天津的歷史文化古城,境內山青水秀、峰巒疊翠、名勝古跡遍布全縣。有聞名遐邇的盤山、黃崖關長城、翠屏湖、石趣園、遼代白塔、唐代獨樂寺;還有以「八仙」在此野餐小憩的神話故事命名的八仙山、號稱「天津第一高峰」的九山頂、有觀賞與科研價值的中上元古界地層剖面、水伴石生的大峽谷。

七裏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七裏海是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國家級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位於寧河縣西北部,是海退後形成的古瀉湖潮窪地。潮白河南北貫穿,將濕地分為東、西七裏海,總面積約為9500公頃。七裏海生物物種多樣,是許多珍稀和瀕危野生動物遷徙、棲息、繁殖的基地。水生植物涉及12群落,植物200多種,國家保護三類植物3種,主要植物為蘆葦;動物有100多種,其中國家保護一類動物11種,二類動物14種,國家重點保護鳥類達10多種。

9. 請問規劃局的主要業務職責有那些

市規劃局是主管城市規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規劃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城市規劃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經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負責組織杭州市城市化有關政策、城市發戰略的研究;負責組織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調整、修訂和報批工作

(二)負責組織分區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含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城市分區
規劃和重要詳細規劃的報審及其它詳細規劃的審批工作。

(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建設項目用地具體位置,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負責審核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各類工程設施,核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檢查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實施和規劃竣工驗收工作。

(五)參與初步設計階段前的方案設計審核,與市建委聯合下文審批。對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築的方案設計,與市建委聯合上報市政府批准。

(六)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管理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起草、修訂;辦理涉及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城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注冊規劃師的考試和執業制
度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規劃和測繪的信息、檔案工作。

(八)負責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對各縣(市)城鎮規劃業務進行指導和對
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進行技術鑒定工作。

(九)承辦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市城市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市城市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9)天津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擴展閱讀: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信息、會務工作;負責市人大、政協有關提案的辦理、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後勤等工作。

人事處(組織宣傳處)

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注冊規劃師考試的有關工作;辦理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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