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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的發展歷史發展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1-02-23 05:18:25

㈠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㈡ 詳細敘述我國建設工程方面法律法規的發展歷史和現狀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㈢ 中國的法治發展的歷史

1949年新中國成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提出:「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國民黨舊法統的滅亡。國民黨舊法統的廢除,宣告了國民政府政權的徹底終結,為新中國的法治建設排除了障礙、奠定了基礎。 為了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我國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

1954年,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誕生,奠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礎,也為「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新中國的法治發展道路並非一帆風順,也歷經曲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確立法律的地位和權威。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的地位和權威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確認與保障,並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指導下,我國現行基本法律相繼出台。同時,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還制定頒布了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報告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經濟、行政、社會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繼制定。這一時期,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條,行政法規353條,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從此,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為主要內容、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奮斗目標的新的發展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所取得的一項極其重大的成就。一個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部門齊全、數量適度、體例科學、質量較高、內在統一、外在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與此同時,我國公民法律素質明顯提高。

由上可知,我國法治建設在新中國成立以來走過了輝煌歷程,取得了偉大成就。但同時毋庸諱言的是,我國法治建設也歷經曲折和磨難,在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各個環節也的確程度不同地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我國法治建設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時,也要認識到存在的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目標的指引下,不斷把我國法治建設勝利地推向前進。

㈣ 戰國時期各國變法對我國歷史發展的影響

戰國時期變法運動的意義
藉助戰國時期的變法運動,各國先後建立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戰國時期的變法運動實質上是一場封建化運動,使封建制度在各國建立.
(1)各國國君名號和職權發生了變化.隨著各國勢力范圍的不斷擴大,君主的地位日漸提高,周王分封時賜予的名號已與他們的政治地位不相符合,他們想用最能顯示尊貴的名稱——「王」來作為自己的稱號.「王」已不再是周天子的專稱,而是擁有實權的一國之主的稱號,專制的含義已十分明顯.
(2)以文武分職為特點的中央集權官僚機構建立起來.在君主之下,有一系列官僚組織.其中相和將是其首腦,文武分職是其特點.相是百官之首,又稱相邦或相國.將或將軍,為武官之長.文武分職是君主控制臣下的重要手段.
(3)君主繼承製的發展.隨著君主集權局面的形成,為了穩定最高統治者集團內部的關系,嫡長子繼承製越來越適應形勢的需要.
(4)郡縣製取代了分封采邑制.戰國時期隨著邊疆地區的發展,在郡下開始分設若干縣,由此產生了郡縣兩極地方機構.郡設守,縣設令,郡縣的政令受制於中央,郡縣的長官由中央任免,不能世襲;縣下有鄉里,鄉設「三老」,里設里正;鄉里以下設什伍組織.
(5)封建法制確立.魏國李悝制定《法經》,秦國商鞅參照《法經》制定了秦國的法律,它們是我國最早的系統化封建法典.
(6)新的官吏管理制度確立.隨著世卿制的破壞,新的官吏選任制度逐漸確立,使立功仕進、薦舉仕進、獻策仕進等新的選官制度逐步完備.官吏由國君任免,不再封賜采邑而是領取俸祿,這種君臣關系已帶有僱傭的性質.國君對重要官吏和地方長官進行考核,決定其升遷任免.這種官僚制度使國君集權於一身,初步形成了中央集權政治.
①影響:戰國時期的各國變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變法國家的實力,打擊了舊的貴族勢力,瓦解了宗法貴族的統治秩序,使新興的地主階級的統治得到了鞏固.
②變化:與春秋時期的改革相比,戰國時期的變法不再僅僅在經濟領域,而是對政治、經濟各方面都進行改革,比春秋時期的改革更加全面,影響也更深刻.春秋時期的改革只是動搖了舊的制度,而戰國時期的改革在摧毀舊制度的同時也逐步確立了新的政治經濟制度,基本上完成了社會的轉型.商鞅變法與秦的強盛.

㈤ 從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分析其對中國傳統法律形成的影響。

成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禮教原則處斷,更屢見不鮮,
「三綱」強
調維護君,
父,
夫的特權,
而君權高於一切,
皇帝之下,
盡人皆臣妾,
根本無所謂法律權利。
禮教力倡「無訟」

「息訟」
,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為主

《說文》

「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觸之不直者去之,從去。
」夏,商,周文獻中的「刑」
即是法。春秋時一些著名的成文法還稱《刑鼎》

《刑書》

《竹刑》
。大約在春秋戰國之際,
「法」才具有法律的涵義,而
"

"
也作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現,並逐漸被普遍採用,承傳
下來,則是戰國中期以後的事。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歷代正史記述立法,司法活動的「志」
,稱《刑法志》

《魏書》稱《刑罰志》

,律條繁簡,刑罰輕重,往往與德禮隆替相對,作為關系王朝盛衰
存亡的大事,大書待書。法官司通稱刑官,
。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審判
的官署通稱刑部。

總之,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法典
----
律通稱刑
律,
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統統規定於此,
統犯罪,
處以刑罰。
另一方面,
專制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
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
並以
「對簿公堂」
為恥,
為累,
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
商品經濟又長期不發達,
如是等等,
致使中國古代民事
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四,司法從屬於行政

皇帝「口含天憲」
,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已如前述。歷代中央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
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內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機構長
官也可干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無一般無權過問行政。

在地方,
一地行政長官即兼理同級司法審判。
宋元明清對地方路,
省一級雖專設司法機
構,
但仍處於地方行政長官控制之下。
獄訟是否得平,
自漢以來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
項目之一。
歷來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
清官,
除廉潔勤政之外,
不少以執法公正,
不阿權貴,
善於審斷疑案,敢於一反冤假錯案而著稱。正因其作為「民之父母」官,而掌握了司法權。

正確地認識中華法系及其特徵,
是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律發展史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於中國古代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多是與如何認識中華法系有關,
也鑒於有關中
華法系的特徵等一些重要問題至今仍存在爭論,
而這些爭論又直接影響著法史研究能否朝著
科學的方向開拓。為此,就中華法系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繼續進行探討甚有必要。

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其在歷史上適用於包括中國本土、日本、
朝鮮、
越南等東亞廣
大地區,又稱中國法文化圈。中國法律的發展,最基本為律與令。律令制至唐代臻於成熟,
而此時周邊國家和地區為了自身的國家建設,
大量攝取唐朝律令制度,
整體而言,
七、
八世
紀的東亞,
以漢字文化的普遍性存在為其特徵、
以律令制度的適用為普遍要素而自成一歷史
世界。此後盡管中國和周邊國家迭有王朝更替和政治變遷,皆不影響律令制度的攝取。

因此可以說,中華法系在七、八世紀隨著中國文化圈的形成,
已在東亞地區形成,
並一
直持續至近代。

中華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認為公元前五世紀李悝編訂的《法經》
,共分為六篇,即盜
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以後歷代相繼承襲和不斷發展。公元七世紀的唐律集
中國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啟後的作用。中國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襲唐律體
系。
上述的唐律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制訂的各國法律構成了中華法系。
由於中華法
文化在曾長期居於世界的先列,
並且影響著東南亞諸國法制文明的發展,
以致中華法系被公
認為最具有代表意義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華法系的發展史是與中國文明發展史交融在一起前進的。
對於中華法系發展的歷史階
段和斷限的問題,國內外學術界歷來存在爭論。對此,應依據豐富的文獻資料和地下挖掘,
對此繼續進行學術探討。

對於中華法系的起源、
發展階段和斷限這方面的見解因對我國古代的社會性質和法律的
屬性認識不同,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一種見解是從階級和社會形態分析的角度上闡述的。
認為法是階級和國家出現後才產生
的,
但對中華法系的斷限看法不一。
相當多的學者認為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
是奴
隸制和封建制的的泛稱,
至二十世紀初期,
隨著封建社會的解體,
中華法系也就壽終正寢了。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中華法系歷經封建社會、近代社會乃至社會主義社會,雖有重大變化,
但作為法系外貌來說,依然存在。中國有法以來,
直到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律,均屬中華法
系。陳朝壁、陳鵬生等便持後一種觀點。
爭論的焦點,實際上是涉及到中華法系是死法系還
是活法系的問題。
從社會形態的視角審視,
中華法系當是死法系,
但若從法文化的價值觀念
及表現形式具有相對獨立性講,法系可以超越社會形態,中華法系又不是死法系。

另一種是從中華文化與中華法系相互關系發展史的角度闡述的。
認為中華法系起源於國
家產生前的遠古時期,
但對其發展階段的認識也存在差異。
陳顧遠認為從太古終於戰國,

中華法系的創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稱之發達期;隋唐至明清,可稱之確定期;清末以後,
可稱之改革期。
李鍾聲則認為,

「結繩記事」
的上古到堯、
舜時期,
是中華法系黎明時期;
夏、商至戰國為光輝時期;秦漢至隋、唐、五代為發達時期;宋至近代為沿襲時期。

此外,
還有多種關於中華法系發展階段的不同觀點,
有的學者認為先秦、
秦漢為形成期,
魏晉南北朝為發展期,隋唐為成熟或定型期,
宋元明清為延續期。
也有的學者認為,宋元明
清是中華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

傳統的觀點認為法是階級和國家出現後才產生的,
但未能用確鑿的理據予以證明。
從現
已發現的大量少數民族的法律文獻看,
遠在氏族部落時期,
帶有強制性的、
成文的行為規范
就已出現。
持法律是國家和階級的產物觀點的學者,
大都引用恩格斯關於原始社會
「沒有軍
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

這句話,
作為支持自己觀點的依據,但忽視了恩格斯這里所指的是易洛魁人那種典型的母系氏族社
會,並不包括已出現階級分化的原始社會末期。

恩格斯在敘述古代雅典奴隸制國家形成前的提修斯改革時,
認為
「就產生了凌駕於各個
部落和氏族的法權習慣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


指明了法律是先於國家產生。我認為,
對於
「法是先於國家而產生,
中國古代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過渡,
曾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
時期」
這一觀點,應繼續進行探討。
在研究中華法系和法律的起源時,
依據的應當是可信的
資料,而不必囿於前人的結論。

在西方法律史論著中,
「法」

「法律」的概念在古希臘被創造出來,在古羅馬被發揚光
大,走過中世紀,近代以來流布全世界。而西方法以外的法律類型如印度法、非洲法、中國
法雖然曾經在歷史上存在過,但對於西方「法」本身的發展來說,基本沒有意義。而在中國
的法律史論著中,法往往被認為就是
「刑」
,在近代遭遇西法後就解體了,被西法取而代之,
這使得今天談論中華法系的現代價值與意義異常困難。

原因有二:
一是百餘年來特別是近二十年來,
中國法律學人關於中國法律傳統的研究和
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徹底地藐視甚至毀棄傳統,損毀、藐視的實際是民族傳統的自信與尊嚴,
切斷了法學青年與民族文化命脈、
民族精神源頭的牽連,
使青年不能思接千載,
無法進入傳
統;
二是今天認識、
估價中國法律傳統的尺度都源於西方標准,
主要是啟蒙時代提供的自然
權利理論、
社會達爾文主義歷史觀。
用這個尺度估價傳統,
只能是削足適履,
流於浮泛臆測;
而且這種尺度被奉為今天法學青年的意識形態或信條,
與中國傳統勢同水火,
怎麼可能用它
來正確估價中國法律傳統?

法律思想是中華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歷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動,
都是在一定的法律
思想指導下制定和實施的。一些著述認為自西漢中葉「德主刑輔」
成為立法、
司法的指導原
則之後近兩千多年中,
法律思想基本處於停滯乃至僵化、
衰退的狀態。
在這種觀點的指導下,
許多法律思想通史類著述把研究的范圍局限於政治人物的政治法律思想,
政治思想與法律思
想也沒有予以明確的區分。
而且每一個政治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毫無例外地套用
「人物的
階級屬性
+
政治法律思想
+
階級局限性」的結構式予以表述,多種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千篇
一律。這種研究的方法和觀點顯然是與歷史實際相悖的。在封建社會中後期法律不斷完善、
歷朝頒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況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變,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

亨利
.
梅因提出的「社會進步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理論只適用特寫的某些社會,如
英國,
因為英國的封建身份地位關系和長子繼承權逐漸讓位於基於契約的關系。
但在當代社
會,
身份地位依然是十分重要的,
只是一般認可的身份地位的重要性降低了,
而契約的重要
性提高了。
普通法和民法的契約是逐漸從民事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中發展起來,
可是事實上,
在中國法律和以色列法律中契約從歷史上很早的時期就已經開始變得十分重要。
而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猶太聖經。
猶太法的平等觀念逐漸影響到西方普通法和民法國家
中的法律,而傳統中國法律的發展部分是禮治和法治影響的結果。

法治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秦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生觀念以及契約權利
(非
契約自由)
的觀念已經開始萌芽。中國的國家法自先秦發展到清末,雖經多次變更,但法家
和儒家的對立一直存在於封建中國的法制歷史中。法家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支持
「契約自由」
,而深信禮法、重視身份地位、重視德的儒家則輕視法律。

但是,
儒家學者們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卻逐漸開辟出一片越來越廣的
「契約自由」
的領域。
從唐到清,
盡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
使大多數百姓要求獲得與其他特權階層相同的權利,

至少在法律上,
人人平等和契約自由觀念仍然得以發展。
傳統中國法律的這一方面顯然對於
當代中國社會有指導作用。

中國古代專制主義法律的特徵是歷代統治階級過多地關注民眾的法律義務,
而對於民眾
的法律權利卻往往忽略不談,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失衡狀態造成了自古以來民眾和政府的對
抗。
然而在某些特定時期,
由於特殊的政治環境,
當民眾的權利沒有威脅到統治階級自身安
全的進修,
民眾的某些權利也會得到法律的承認,
中國古代民眾的結社權就是在專制體制下
艱難存在的一項權利。

從中國古代民眾結社的情況看,
中國古代民眾有自己的精神信仰,
渴望追求彼社會平等
的法律意識,
有重視權利的法律意識,
有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熱情,
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
能力,
有誠實守信的品格,還有了解國家法律、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意識。綜觀中國古代
社會,
在夾縫中生存的古代民間結社雖然對中國歷史的進程沒有產生重要影響,
但卻給後世
留下了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
只有真正建立一個權利和義務平衡的社會,
才能達到社會的完
美和諧,而從歷史的經驗來看,促進民間組織的迅速發展,正是走向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法史學者多謂行政兼理司法是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特徵,
國外學者於此也多有置評。

事實上,就中央系統而言,直至唐朝以前,司法、監察、行政各不統屬,司法系統設官置吏
尤為發達,並儼然獨立。

唐朝以前,
盡管偶有監察官侵越司法官之事,
但旋即得以糾正,體現出
「司法獨立之宗
旨」
。但唐代以後,這一體制被破壞,司法漸失獨立。就地方系統而言,唐以降郡縣兩級行
政體制被打破後,地方設置了專理司法的官職,明代都、布、按三司並置,清代因之,督撫
雖為事實上之長吏,
然仍屬中央系統官,
並不得侵越前者之權。因此,
概而要之的論述並不
能反映中國傳統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實際。
對於中國傳統法律中的司法權與行政的彼此消長的
關系,還應細考詳察。

對中華法系形成和發展的基本線索和規律,
學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
其中需要商榷的
一個重要問題是,
有些著述認為唐代以後法律制度沒有大的發展。
事實上,
宋元至明清是中
國封建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時期,
也是中華法系進一步完善的時期。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明
代中後期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
頒行了大量的經濟類法律,
其涉及內容之廣泛,
為前代所不
及。隨著中央集權制的強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在民事法律方面,地方法規、鄉
規民約、家族法以及民事契約之發達,令人驚嘆。
即是刑事法律,
無論從內容上還是法典編
纂體例上,也都有創新和發展。這一歷史期的遼、西夏、金、元、清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
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習慣法,更體現出了中華各民族共創中華法系的特色。因此,不
能只依據幾部律典而貶低唐以後法律的發展。

縱觀數千年來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可知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
的。
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復雜的,
法律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也呈現
出極其紛雜的現象。從總體上說,
「因時變革,不斷發展、完善」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演
進的主旋律。
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的,
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的。

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的時期,
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
在逐步發
展和完善,
並未處於停頓狀態。
因此,
我們應當用發展變化的觀點去論證中華法系不斷完善
的歷程,闡述中國法律發展史。

固然,
封建社會中後期歷朝奉行的是儒家的法律主張,
其發展變化是在儒家學說的總框
架內進行的。但隨著社會政治、
經濟、文化狀況的不斷變化和治國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
在調整和發生變化。

比如,
形成於兩宋、
盛行於明清的宋明理學,
就對中國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行政、
經濟、
民事、
軍事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明刑弼教思想經過朱熹新的闡發,
強調先刑後教,
成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論支柱;
明清兩代的律學成為一門專門學問,
如明人
何廣的《律解辯疑》
,王肯堂的《律例箋釋》
,雷夢麟的《讀律瑣言》
;清人王明德的《讀律

*

,吳壇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對律學有所建樹。現存大量
的判例判牘及題本奏本,也包含了極其豐富的司法思想。

明清兩代在法律思想領域最重大的建樹,
是確立了律例關系理論,
這一理論曾長期指導
了立法和司法活動。
所以,我們應當開闊視野,以發展變化的觀點研究中國法律思想史,進
一步挖掘中華法系所包含的思想精華。

現今,
中華法系在規則模式上的所謂
「死去」
並不意味著數千年的遺產就完全走出了我
們的生活世界,
相反,
固有的法律觀念還十分頑強地統治著我們的日常行為選擇和法律理解
路向,
因此,關注古典中國法律解釋的經驗,
就不止是關注古人們對法律的理解模式,
或者
關注一種已經逝去了的法律文化傳統,從而「發思古之幽情」
,在實質上,對它的關注,仍
然是對我們生活於其中的文化現實和法統精神的關注。

㈥ 簡述我國民法的歷史發展

您好!
(一)清末法制變革前的中,國民法在清末法制變革以前,中國民法走過了漫長的發展道路。應當說,中國古代的刑法是相當發達的,它的科學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國古代的民法卻遠沒有刑法那樣發達,沒有形成系統、完整和嚴密的體系,沒有獨 立的民法典。盡管歷代封建統治者都十分重視法典的編纂,各朝代都制訂有法典,但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規定,其中雖涉及民事關系,如戶、婚、錢債、賠償等,亦採取刑罰的手段調整之,本質上仍屬刑法規范。綜觀中國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國古代民法觀念不發達,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權利等觀念一直沒有形成,2、中國古代沒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極不發達,與羅馬法及後來的大陸法系相比,相去甚遠;3、民刑不分,以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
(二)清末法制變革後至新中國成立前的中國民法
清末法制變革後,中國民法開始走上了法典化的進程。可以說,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開端。清末法制變革以引進西方先進法律,進行法典化運動為基本特點,其結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對中國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開端。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訂的民法典草案盡管因辛亥革命而沒有正式頒行,但對中國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論的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法典的修訂工作也沒有中斷,但起草工作進展緩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由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稱為《民法修正案》,又稱《第二次民律草案》。這部民法草案曾經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級法院在司法中作為法理加以引用,但終因沒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後,即著手起草民法典,並於1929年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民法起草委員會依「民法各編立法原則」,經兩午完成民法典的整個起草工作,並分編公布施行,是為《中華民國民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國成立後,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廢除,現僅在台灣省適用。
(三)新中國成立後的中國民法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歷史從此掀開了新的一頁,也開始了現代中國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我國曾於1954年和1962年進行了兩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並分別制定了兩個民法草案,但這兩個民法草案都因政治運動而夭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開始糾正思想上的左的錯誤,並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因而,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來。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組成了民法起草小組,開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年5月,先後四易其稿。此後,由於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國的民事立法採取了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後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針。在這一立法方針的指導。下,我國先後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單行法,如《經濟合同法》、《繼承法》、《專利法》、《商標法》等。鑒於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則和制度不宜由單行法分別規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此後,又陸續制定了諸多民事單行法。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㈦ 我國法律的發展史是什麼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㈧ 法理學在我國是怎麼樣發展的

從早年受前蘇聯「國家與法的理論」的影響,到改革開放以來受西方法理學的影響;從20世紀80年代的法理學更新,到20世紀90年代的法理學範式轉換,再到21世紀中國法理學的文化自覺,作為一門學科的法理學時下正在逐步形成、更新、發展和成熟。近年來,學界圍繞權利、法治與社會和諧及科學發展、法治與民主、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行政與社會主義憲政等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和討論。

法理學學科發展概況

法理學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論的基礎學科。它為法制建設和部門法學提供理論指導,在政治學、哲學、社會學、倫理學等領域也有著廣泛的應用。因此,在法律科學的發展史上,法理學一直是一門處於「龍頭」地位的傳統學科。

法理學研究的一般理論,主要是關於法的存在、概念、進化、結構、運作以及法學方法論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原則。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法理學的研究重點、表現形式和發展水平有所不同。總的看來,法理學在西方的發展時期較長。西方法理學經過長期演變,形成了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社會法學共存相處的局面,並有歷史法學、經濟分析法學、法人類學、批判法學等多種流派。西方法理學在某些方面達到了較高的水平,擁有一批世界性的經典論著,對當代各國法理學的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近幾十年來,西方法理學繼續沿著啟蒙時代以來的現代道路發展,在深化人權、法治、憲政、法的概念等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也呈現出跨學科和某些「後現代」的特點,興起了法律與經濟學、法律與社會、法律與文學等新的學術研究運動。與此同時,法理學在國際法領域的運用也日益廣泛。

我國法理學有自己的發展道路。我國古代有著豐富的法理思想,對於法的緣起、特徵、作用等形成了有自身文化特點的理解和闡釋。總體上,我國古代法理思想受傳統文化,特別是倫理學影響較大,還沒有形成作為獨立學科的法理學。自19世紀末,中國學者開始運用新的觀點、術語和方法探討法的一般理論,逐漸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法理學。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法理學在名稱上經歷了從「國家與法的理論」到「法學基礎理論」再到「法理學」的變化過程,法理學研究不斷更新和發展,學科體系也逐漸豐滿和完善。

建國初期,法理學研究者積極探索新中國法制建設的若干原理、原則,建立了關於法的起源、本質、作用、歷史類型、發展規律、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與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問題的基本理論。當時的法理學研究受到原蘇聯「國家與法的理論」體系的影響較大。改革開放到現在,法理學經歷了恢復、更新和發展深化階段,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尤為迅速。除繼續深入研究法的基本理論外,我國法理學者還先後著重討論了民主與法制、人治與法治、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法學體系與法律體系、立法體制、法律文化、法律發展、人權、權利與義務、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公法與私法、法治與和諧社會、社會主義憲政等重大理論問題,同時,對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西方法理學和中國歷史上的法理學說也進行了大量的介紹和研究。這些研究和討論,一方面,更新了觀念,提高了認識,為引導、論證和推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有些引起了國際學術界的重視;另一方面,推動法理學研究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體系、價值體系和方法論體系,從而初步形成了一個有中國風格的獨立學科體系,奠定和鞏固了法理學在我國法學體系中的基礎地位。

新中國建立以來,如同我國社會的發展一樣,法理學也處在不斷變革過程中,從早年受蘇聯「國家與法的理論」的影響,到改革開放以來受西方法理學的影響;從20世紀80年代的法理學更新,到20世紀90年代的法理學範式轉換,再到21世紀中國法理學的文化自覺,作為一門學科的法理學正在逐步形成、更新、發展和成熟。近些年,關於我國法理學自身的知識體系、價值體系和方法論體系的研討也是法理學研究中的一個熱點問題,這方面的論著、評論和會議都比較多。

1.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研究和建設

2004年4月,中央召開了實施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工作會議。編寫全國通用的《法理學》教材也是實施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的一項重要工作。2007年,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法理學》教材的編寫提綱基本確定。提綱的內容包括了法的概念和本質,法的產生、發展和歷史類型,法的價值、淵源和效力,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法律責任、法律技術,法理學的對象、歷史和發展,中國社會主義法及其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關系等。從內容上看,《法理學》教材的提綱既涉及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一般原理,也吸納了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理學的研究成果,還與現實的法律體制和依法治國方略聯系緊密,體現出用堅持以發展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結合實際,與時俱進的特點。目前,《法理學》教材正處於編寫階段,國內有關「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的大型課題也正在展開。

2.文化自覺與我國法理學的主體性

在自晚清以來的現代化進程中,我國傳統文化在中西文化的對比中一直遭受著強烈的貶抑和批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我國的現代化是以摧殘和破壞民族的傳統文化為代價的。在一種視中國文化為「前現代文化」、「落後文化」的扭曲文化觀的支配下,我國學術在話語權上較長時期處於被動地位和失語境地,以致中國法學一度被人評價為「幼稚的」。近些年來,文化自覺以及我國法理學的主體性更趨明顯.有學者稱之為「文化主體自覺」。放在近幾十年的發展歷史背景下看,大體可以說,中國法理學正在逐漸從前蘇聯國家學說乃至西方法理學的支配和影響中掙脫出來,努力尋求和開拓自己的主體性。在這種趨勢下,學者們基本上是在全球化的開放條件下、在與西方文化乃至世界文化的交流中尋求著我國法理學的主體性。國內一些學者日漸自覺地沿著中國文化的理路開拓我國的法理學、研討我國的法理學問題。這種趨勢與時代潮流是一致的。2004年,中央在《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多處提到「繼承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傳承民族文化」;2006年,《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指出,五千年悠久燦爛的中華文化,為人類文明進步作出了巨大貢獻,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國脈傳承的精神紐帶,是中華民族面臨嚴峻挑戰以及各種復雜環境屹立不倒、歷經劫難而百折不撓的力量源泉;2007年,十七大報告進一步強調要全面認識中國傳統文化、「弘揚中華文化」。由此看,中國法理學的主體性彰顯與全國范圍的文化自覺是正相契合的。

3.我國法理學的政治性和科學性

在一些學者強調文化自覺和中國法理學的主體性的同時,也有一些學者強調了我國法理學的政治性和科學性。近些年來,法理學界加強了對法律職業的研究,一些學者主張構建「法學家的法理學」,並強調法理學者要有法律專家的「法學的觀察方式和思考方式」;與這種對法律性的強調略有不同,有學者突現出法律的政治性,也有學者力圖把國家和政治重新納入法理學思考的中心,提出從「法律人的法理學」到「立法者的法理學」的轉向。從發展趨勢看,法理學今後可能會受到政治哲學的更大影響,隨著政治哲學和社會理論近年來在學界呈興起態勢,法律與政治哲學、法律與社會理論將成為重要而前沿的學術領域。我國法理學的科學性集中體現在社會科學方法、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在法學中的應用。國內一些學者認為,隨著我國社會的變化,中國學術也在發生從傳統人文科學向現代社會科學的轉向,今後有必要推動和加強我國法學的實證研究。社會科學方法對我國法學的確顯得必要。這十年多來,深入實際做調查研究也一直是一些法理學者的努力方向。不過,強調社會科學的運用並不必定意味著人文學科的衰落,對中國法理學而言,如同社會學方法需要補充和加強一樣,社會理論或社會哲學其實也亟待加強。因此,也有學者提醒學界要適當注意社會科學方法應用的限度,避免社會科學方法最終淪為一種學術「修飾」。

把世界因素和中國因素放在現代化進程中綜合起來看,我國法理學現階段大體面臨著三個大的問題。一是推進和反思現代化問題。現代化帶來物質文明進步的同時,也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帶來了很多需要反思的問題。因此,西方社會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興起後現代主義思潮,反思現代化。對正處在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來說,在進一步拓展關於權利、法治、民主政治等的研究的同時,我國法理學也需要對一些現代法學概念和傳統文化概念從基礎理論層面作更深的考量,未雨綢繆地考慮「現代之後」的問題。二是全球化問題。從「現代化」理論,發展到「世界體系」理論,再發展到「全球化」理論,體現了現代化進程的深入,也體現了權力關系在全球的新變化。法律與全球化是我國法理學目前面臨的一個前沿問題。從西方法理學看,法律與後現代主義以及法律與全球化理論目前也是比較前沿的理論問題。三是我國傳統文化的傳承問題。中國自古即是一個大國,有著久遠的中華文化,然而,傳統文化在近一個半世紀的現代化進程中遭到巨大摧殘和激盪。在現代化進程中進一步協調好「傳統"與「現代」的關系,傳承和發揚傳統文化,並在實踐中不斷開拓新的中國文化,突顯法理學的中國風范、中國氣派,可謂中國法理學的一項緊要任務。

重大問題研究

1.權利理論

權利是人類社會進入近代以來最耀眼的政治和法律現象之一,至今,人權成了支撐世界舞台的重要支柱之一,也幾乎成為世界各國政治和法律實踐的一個共同前提。改革開放以來,在理論範式上,一些學者倡導從「以階級斗爭為綱」轉向「權利本位」,並強調以權利和義務這對范疇來重構我國的法學理論。目前,權利已成為我國法理學的一個主導性論題。

法學界近幾年有關權利的研究主要表現出兩個特點。一是涉及內容廣泛,而且更新、更具體。例如,有些學者研究了結社權、學術自由權、環境權、權利救濟以及「動物的權利」、「自然的權利」等。這些研究進一步豐富了權利理論,其中諸如動植物的權利、大自然的權利等概念,對於權利理論的發展具有一定啟發意義,但這種提法本身是否足以成立仍需要深入而細致的論證。二是在理論上有所深化和提升。如果說權利最初在我國法學界的提出多少帶有一定的熱情和意氣,那麼,要進一步使權利在我國政治和法律領域根深葉茂,維護和鞏固權利的重要地位則還需要更深厚、細密的理論論證。有些學者對「自然權利」提出批評,認為人權源於人的天性、德性和理性,也源於人的社會屬性。而有學者則認為,我國傳統思想已發育出天賦權利的要素,但講治者以民為本較多,講民之所本較少,而且缺乏應有的抽象概念,更缺乏具體的制度設計,因此,要實現民從他本到自本的轉變,在理論上把民權貫通於天道人性,在實踐中把民權落實於制度程序,倡導民權的制度規范主義。有學者提到,權利實現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法律途徑,二是社會途徑。有學者分析了現代社會中人權與德性之間的關系,認為在現代化進程中,既要注意「現代權利話語」與「現實利益話語」的協調,也要注意「現代權利話語」與「傳統德性話語」的協調。此外,法學界也一直持續著關於權利概念、權利沖突等問題的研討。總體上看,盡管近幾年有關權利的論著很多,但有些權利基本理論,如權利的道德基礎等,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2.法治理論

從近年來的研討看,法治仍然是我國法理學的基本理論問題,而且與現實相聯系。關於法治的理論討論涉及一些新的內容,呈現出新的動向。

第一,法治與社會和諧、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與堅持科學發展是黨中央近年來提出的重大決策。這些決策對於法治建設及其走向具有重要意義。從建國以來法制建設的歷史看,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到70年代末期出現了忽視乃至嚴重破壞法制的情況;到70年代末,經過撥亂反正,法製得到重視和加強;到90年代中後期,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被確立起來,法制建設從此進入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法略的新時期。在這三個歷史時期中,重視和加強法制是對忽視和破壞法制的糾正,實行依法治國則是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制觀的發展和深化。社會和諧、科學發展的提出,進一步對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為法治理論研究指出了新的價值導向。「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以及以人為本,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些要求既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了更高的品質要求,也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之外提出了與人本身密切相關的一些價值要素。這些為從目的論和價值論上更深入地思考法治提供了廣闊空間。

第二,法治與民主。為紀念依法治國十周年,法學界於2007年度再次就法治展開了深入的理論研討。在這些研討中,法治與民主的關系成為一個焦點問題。問題的核心在於:推行法治是否必須與之相應地推進民主?關於這一問題的爭論與近年來一些學者對民主的普適性的質疑有著重要聯系。一些學者否定民主具有普適價值,還有一些學者以民主實踐的某些弊病,如帶來暴政、導致腐敗、不利穩定等對民主提出了批評。受這些聲音的影響,一些學者將法治與民主對立起來,或者,將法治與民主視為兩條並不相乾的路徑,認為法治與民主並無必然聯系,歷史上存在著沒有民主的法治,我國應該走法治之路,而不應走民主之路。還有一些學者傾向於以法治統合民主,先法治後民主,或者,緩行民主,強調民主政治必須在法治的框架下,特別是在法制的約束下有序展開。針對這些看法,一些學者從歷史的角度強調了民主與法治的結合。從歷史上看,我國古代有法制但無民主政制,致使法律成為治民的有力工具,而難以成為制約和規范政治權力的有效手段;建國後一段時期,我國曾出現拋開法制搞民主的做法,致使社會發生劇烈動盪。鑒於這些離開民主搞法制、拋開法制搞民主的經驗教訓,有學者強調民主與法治應該結合起來,共同推進,相輔相成。

第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近年來提出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也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一些學者近兩年來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概念和特徵、時代背景、歷史地位、基本內涵、具體要求等作了討論,一些理論刊物發表了一些有關這一主題的理論研討和長篇論文。目前,圍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一些大型課題也正在展開。

3.依法執政與社會主義憲政

依法執政與社會主義憲政是關於依法治國的深入研究必定要觸及的兩個更深層次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探求依法執政的規律和原理是法理學近年來面臨的一個重大理論課題,如果說依法治國更多地涉及政治權力與法律在國家層面的關系問題,那麼,依法執政則更多地涉及政黨活動、國家政權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問題。如同人民與法律、法治的關系比公民、國家權力與法律之間的關系顯得更為復雜一樣,政黨、政權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也要比國家層面的政治權力與法律的關系顯得更為復雜。依法執政日漸成為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近幾年,一些學者對政黨執政、政黨領導等概念作了辨析,一些會議也對依法執政的某些方面作了研討,但關於政黨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政黨與憲法、法律的關系,以及執政、行政、政治、法律之間的關系等這樣一些涉及依法執政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問題,仍亟待進一步深入研究。

在近幾年關於依法治國的討論中,另一個時常被一些學者作為法治發展目標強調的概念是社會主義憲政。在談到憲法和法律改革時,有學者循著世界憲法史的經驗,指出了從「革命憲法」到「改革憲法」再到「憲政憲法」的歷史性轉變。還有學者結合建國以來的法制歷程,認為我國法制建設經歷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階段,以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治階段,目前則正在進入憲政這一法治發展的高級階段。一些學者認為,當前能夠將「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起來的更具包容性、更具解釋力、與國際通行講法更接近的概念就是社會主義憲政。也有學者認為,法治中的「法」實際上已經包含有憲法,所謂憲治、憲政其實已經包含在法治概念之中;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有了憲法和法律並不意味著就有了憲政和法治,憲政比法治包含有更為深厚的內涵,對政治體制和法律體制有更高的要求。

我國法理學在近年來的迅速發展過程中也面臨了一些困難和問題。例如,在世界法學大背景下,擺脫蘇聯或者歐美法律理論的主導,開創具有世界和歷史意義的中國法理學仍有較長的路要走;中國法理學在對外交往中的平等對話能力仍待加強,對外交往方式有待進一步改進;與西方法學資源相比,中國傳統文化資源受重視的程度相對較弱;高深通透的基礎理論研究仍顯不夠,深入實際的實證研究也待加強等等。這些都是我國法理學在今後的發展中需要進一步加強的方面。

㈨ 法家思想對中國歷史發展產生了什麼重要影響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並非以主張「依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是以「權,術,勢」逐級統治為根本,建立了名為法治實為人治的「以法治國」封建規章體系,法律是君王統治約束臣民的工具(見後文:法家與現代法治精神的區別),而並不是現代民主「依法治國」.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人治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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