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經》在中國法制史的地位
一、《法經》的地位:
(1)《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內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容它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它的體例和內容對後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
二、《法經》的內容:
《法經》是戰國時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制定成文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共分六篇:
(1)《盜法》和《賊法》是關於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
(2)《網法》又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
(3)《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
(4)《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是「六禁」的規定,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5)《具法》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主要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重從輕法律原則的規定。
② 簡述法經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法經》為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為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為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志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法經》為李悝在相魏時編纂的。李悝雖然為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師卻為孔子的嫡傳弟子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於「務外之學」,為「務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為「重禮」和「博學」。李悝雖然跳出了其師的儒家門牆,但是卻還為繼承了其師的「重禮」思想。
(2)法經歷史意義擴展閱讀:
從產生的時代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法經》為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從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經》誕生於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而《十二銅表法》,於公元前450年制定完畢,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其基本特徵在於: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並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③ 法經的內容歷史意義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④ 簡述《法經》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法經》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志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主持過兩次變法,是法家變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並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於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縣制,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中央,並統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徵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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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法經》的主要內容、階級本質和歷史意義
《法經》的主要內容有六篇,即《盜法》、《賊法》、《網(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的《法經》以《盜法》、《賊法》為首,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是包括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種違法行為的懲罰。"輕狡"是指對輕狂狡詐行為的處罰,"越城"是對不從城門進入而翻越城牆出入城。《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梁車為鄴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鄴天晚城門閉,"因逾郭而入,車遂別其足。"梁車姐"逾郭"即翻郭城牆而入,她的弟弟以為犯禁而被刑。"博戲"即是聚眾賭博。假即豭,指公豬。"借假"指男子寄宿於女子家,或稱為"妻有外夫"。"不廉"指貪財受賄。"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制"指器用超過了規定的封建等級制度。這些規定,是為維護封建秩序而設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為加減",即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情況,對判罪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法經》的階級本質是反映了當時的貴族及新興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強、維護其地位的意志。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時期,可以認定《法經》及《法經》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系所制約的。
法經的歷史意義是《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最後《法經》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它為歷代封建法典所宗。
⑥ 《法經》的歷史背景及其本質是什麼
《法經》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這時正是中國專由奴隸制社屬會向封建制過渡時期。
其本質和特徵是:
簡朴性。這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范體系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序法不分。《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系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凌亂的階段。
原始性及野蠻性。《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系,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⑦ 法經的內容體例影響是什麼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
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過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
《法經》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雜律和具律,主要內容是治「盜」「賊」。《盜》法是保護封
建私有財產的法規;《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封
建社會秩序的法規。《囚》是關於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雜》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
亂等行為的法律.
《法經》共有六篇,即盜、賊、網(或囚)、捕、雜、具。《法經》首先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宗旨。李悝認為盜和賊是對統治的最大威脅,所以放在了最前邊。賊是指傷害人和反叛。雜是指盜、賊之外的各種犯罪行為。具類似於現代刑法中的總則部分,規定定罪量刑的原則。
《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
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
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
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⑧ 《法經》具有怎樣的歷史地位
《法經》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立回法史上具有重答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李悝制訂的《法經》既是推行變法的有力工具,也是變法的一個重要內容。
其次,《法經》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自春秋戰國以來,取得政權的各國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對於法制理論與法制實踐已經逐漸成熟。李悝就是集各國立法之大成。他在各國新興地主階級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法經》。再次《法經》的體例內容,為後世進一步完善封建成文法典奠定了重要基礎。著名的商鞅變法,大略就是取自《法經》,所謂「衛鞅受之,人相於秦。是以秦魏二國,深文峻法相近。」商鞅實行的「連坐法」就是《法經》中「徙禁」的進一步發展。《唐律疏議》中具體闡述了《法經》對以後封建法律發展的影響:「魏文侯師於李悝,集諸國刑法典,造《法經》六篇……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由此可見李悝《法經》的巨大歷史影響。
⑨ 法經的歷史地位
法經是中復國歷史上第一制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過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
《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⑩ 《法經》的歷史背景及其本質和特徵
《法經》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這時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專會向封建制屬過渡時期。
其本質和特徵是:
簡朴性。這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范體系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序法不分。《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系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凌亂的階段。
原始性及野蠻性。《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系,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