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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2021-02-22 15:48:25

A.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現答案長點。急!!!

法律(Law)是社會規則的一種。今天,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與整個社會。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方式被稱為法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B. 一道思修的題,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也稱法律。就廣義而言,是由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范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法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它以規定人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其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一些觀點認為,法是階級社會中特有的社會現象,它伴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也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體和法的產生是同時進行的,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據我國第一部字典《說文解字》解釋:"法,刑也,平之如水, 從水。法,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從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語言中,"法"的詞義,也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然而,在階級社會里,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只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社會主義的法,是從具有階級性的社會規范向反映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意志、維護全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規范過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調整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關系的功能外,還對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法的歷史類型是向前發展變化的,其原因在於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基本的矛盾: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生產力具有活躍性、革命性,當其向前發展變化到一定程度就會引起生產關系發生與之相對應的變化。生產關系的總和就是經濟基礎,生產關系的變化也就是經濟基礎的變化,當生產力變化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的變化出現了一定量的變化時,那麼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內的上層建築就會發生局部的變化。當生產力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從而引起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也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時,則會導致建立在這種經濟基礎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發生歷史類型的更替。

C. 法律發展的一般歷史過程是什麼

這個網上可找不到啊,看看吧: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D. 法律的歷史和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概念
所謂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及法律行為從萌芽到形成並日益上升與進步的過程。其具體內容包括:
首先,法律發展是依法律現象的歷史時間序列而對法律運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發展是法律規范、法律價值與法律行為三重發展的有機統一。
再次,法律發展是法律由混亂、沖突到系統、嚴密、科學,從簡單、低級到復雜、高級的不斷上升過程。
最後,法律發展是法律變數和法律變性兩者不斷融匯滲透的產物。
二、法律發展的特徵
(一)從縱向關聯上看,法律發展是連續性與間斷性的統一。
(二)從橫向對照上講,法律發展是法的地方性與全球性的統一。
(三)法律發展是非平衡性與平衡性的統一。
三,對法律發展過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頗有爭議的問題,東西方學者依其特定的標准和方式進行了種種解脫,歸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舊中國及日本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觀點。
(二)西方學者關於法律發展過程的學說。
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據社會發展的階段性將法的發展史分解成依次遞進的六個時期:一是圖騰法即萌芽階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紀法律;五是個人主義的法律;六是社會化的法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法律發展經歷了如下六大階段:原始法、嚴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階段、社會化階段以及世界法階段。
昂格爾(R•Unger)將法的發展過程歸結為三大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部落社會的習慣法發展為貴族社會的官僚法;第二個時期是從貴族社會的官僚法轉變為自由社會的法律制度;第三個時期則是從自由社會的法律轉向後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律。

E.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現

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今天,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與整個社會。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方式被稱為法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F. 法律從哪個歷史階段出現

隨著國家的出現,奴隸社會的出現,法律便應用而生了!

G.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H. 中國的法治發展的歷史

1949年新中國成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提出:「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國民黨舊法統的滅亡。國民黨舊法統的廢除,宣告了國民政府政權的徹底終結,為新中國的法治建設排除了障礙、奠定了基礎。 為了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我國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

1954年,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誕生,奠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礎,也為「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新中國的法治發展道路並非一帆風順,也歷經曲折。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確立法律的地位和權威。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的地位和權威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確認與保障,並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指導下,我國現行基本法律相繼出台。同時,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還制定頒布了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報告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上升為國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經濟、行政、社會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繼制定。這一時期,我國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條,行政法規353條,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從此,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為主要內容、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奮斗目標的新的發展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篇章。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所取得的一項極其重大的成就。一個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部門齊全、數量適度、體例科學、質量較高、內在統一、外在協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與此同時,我國公民法律素質明顯提高。

由上可知,我國法治建設在新中國成立以來走過了輝煌歷程,取得了偉大成就。但同時毋庸諱言的是,我國法治建設也歷經曲折和磨難,在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各個環節也的確程度不同地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我國法治建設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時,也要認識到存在的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目標的指引下,不斷把我國法治建設勝利地推向前進。

I. 如何認識法律的發展歷史

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劃分學科的標准應該是矛盾的特殊性,每一門學科研究對應的不同的矛盾。但是在法制史上,法律的誕生通常先於研究法律的學說或者說至少是相伴相生的,如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原始社會也存在法律,即便是當今很多的原始部落、原住民也存在習慣法甚至成文法,法學的雛形就建立在對這些習慣法和粗淺的成文法的之上。至於系統的、體系化的、專門化的、科學的法學誕生的時間則加更遠了。

在古代社會,最系統最全面和發達的法律和法學當屬羅馬法,以至於後來的法學研究多半都是建立在還原和發展羅馬法基礎之上的;其次就是中世紀教會的神法。羅馬法和神法為近現代的法學發展提供了無窮無盡的素材和想像。羅馬法和神法的誕生發展都是建立在當時的歷史情境之中,服務於彼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一方面,羅馬法的系統、完備得益於羅馬帝國強盛的面貌,另一方面,羅馬法的誕生和發展又促進了這種強盛。至於教會法,其中很多的法律觀念、術語和立法技術至今仍然影響著現代的法律活動。
但推至更早前的希臘,法學並不是一門顯學,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有關法治的論爭也是從屬於其哲學思想,只是其研究領域的一個部門,主攻方向仍然是政治學。其主要原因,還是古代希臘並沒有面臨像古羅馬時代復雜多樣的社會治理問題,研究進路還局限於城邦之內。相對古羅馬幅員遼闊的版圖、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社會結構,城邦內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組織形式都要簡單的多。基於歷史和社會條件的制約,古希臘也不可能發展出像羅馬一樣成套系統且完備的法律制度和學說。因而,法律和法學學科的發展,從本質上說還是受制於特定的歷史情境之下的社會結構條件。
再從學科的角度出發。古羅馬的法學,其最主要的理論淵源是古希臘的哲學和政治學,早期的羅馬法學家,譬如西塞羅分析社會問題的視角還帶有明顯的古希臘哲學、政治學的色彩,利用哲學和政治學的概念、術語、觀念、基本理論和思維方式去分析和理解社會(法律)問題。但隨著新的社會(法律)問題的不斷產生,法律的不斷推誠出新和專門的法律人才——法學家階層的誕生,法學逐漸擺脫了哲學和政治學的桎梏,成為了一門獨立的學科,形成了其獨有的一套概念和術語。但我們仍然可以說,法學的母體是哲學和政治學。此後,康德、黑格爾等人還原了古希臘先輩的傳統,站在新興的古典哲學的角度又對法學進行了重構,這是後話。
孟德斯鳩撰寫的《論法的精神》,又成功地將史學引進到法學的研究之中;利用歷史和考據的方式來理解法律,用史料而非先驗的哲理,在英國的代表人物是梅因《古代法》;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德國法學家又將孟德斯鳩的研究方式發揚光大,最終形成了大名鼎鼎的歷史法學派。此後,法學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演進,新興的法學家們不斷利用其它領域學科的方法來理解和分析法律問題,隨之又誕生了一系列法學流派。這些法學流派都有著各自獨特的理論淵源,自成一統。如自然法學派(其理論淵源延續了古希臘哲學、中世界神學、古典哲學和啟蒙思想);規范分析法學派(奧斯丁、哈特借鑒了邏輯、修辭學和語義分析的理論);法社會學派(廣泛地借鑒了馬克思韋伯創立的社會學的理論)等等,這些大門派之下,又可以基於不同的理論依據劃分為更小的流派(如雖然同屬分許法學派,哈特的語義分析與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又存在不同;雖然同屬社會法學,耶林的目的法學、赫克的利益法學與狄驥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又不同)。至於近現代的法學流派則更是五花八門:麥考密克和魏因貝格爾的制度法學;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法學;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哈耶克的新自由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存在主義法學等等,這其中最著名的,當然還是以波斯納為代表人物,利用現代經濟學原理理解和分析法學問題的經濟分析法學。這些學派站在不同的理論淵源和背景之下,以不同的視角來理解和分析法律問題,彼此之間既有分歧又相互吸收借鑒,彼此彌合。
因此可以看到,在法學的發展史上,利用其它學科的理論來研究法律問題是一個很重要、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從大的方面看,可能導致一門新學科的誕生;往小處看,至少也是一個學派和新視角的誕生形成。這個結論,我想放之於所有社會和文人科學領域都是成立的,這是一種很重要的研究思路。從目前來看,法學研究方式的主流仍然是三大法學流派的主張的,即自然法學派的價值、規范法學派的規范分析以及社會法學派的事實。
如何看待新結論最終可歸屬的學科的問題?利用其它學科領域的理論分析法律問題,既帶有了其它學科的理論色彩,同時又帶有了法學色彩,其得出的結論因為研究的是法律問題因而又可以歸結於法學學科之中;但如果站在其他學科的領域的視角,又可以算作是對本學科領域知識、理論和方法的一次應用和實踐,從廣義上講,也可以囊括在其他學科的領域之內。這真是一個很有趣的現象。但作為法學學習者和研究者,我們還把它們算作法學領域的新成果,劃入法律學科之內,這是沒有問題的。
最後,雖然理論淵源一致,但由於研究者的知識、興趣和個人經歷,研究的視角不同也可能造成對法律問題不同的理解和分析。如同屬社會法學派的耶林和赫克,兩者有著延續和繼承的關系,但耶林的目的法學是從法律制定的目的(偏向主觀)角度出發對法律問題的理解重構;而赫克的利益法學是更多從法律試圖規范的利益(偏向客觀)角度對法律問題的分析。二人的結論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又存在很大的不同。

J.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起源的學說:

(1)法不是從來就有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的形態經歷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是道德規范、宗教規范和習慣,它們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產生的根源有以下三個: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導致原始社會既有的社會規范無法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也產生了。

(10)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擴展閱讀: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

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

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

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世紀、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

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

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

該法典仍然適用於中國台灣地區。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

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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